日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比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美论文,中小企业论文,信用担保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35X(2006)06—0042—05
日美两国的信用担保体系经验成熟、体系完备,比较与分析日美两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异同,汲取其中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具有帮助。
一、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概况
日本大约有470万家企业,其中99.7%是中小企业,这些企业雇佣了劳动力的80%。[1] 中小企业是日本经济的发动机,这已经在日本的经济和工业政策制定中得到认同。[2]
日本是世界上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较早的国家。1937年日本率先在东京建立了东京信用保证协会(CGC of Tokyo),随后京都、大阪等地也相继建立起各自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并于1951年成立了国家信用担保协会联合会。截止到2005年,全日本共有地方性信用保证协会52家,分支机构149个,雇员6015人。2004年, 共接受信用担保122万件,涉及金额1316亿日元,共有468万中小企业从中受益,占中小企业总数的37.5%,占中小企业贷款的11.3%。在担保额总计达29.73 万亿日元。[3]
(二)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框架结构
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属于市场公开操纵型。虽然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但保证协会不受政府控制,属于公共法人,各保证协会独立运作、自负盈亏,完全按照市场规律操作。
信用担保体系具有互助担保型担保体系特征。设立于全国47个都道府县及5个主要城市的52个地区信用保证协会是当地中小企业、地方政府、企业团体以及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的,具有互助担保的特征。
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属于二级担保体系。日本除了在各地设立地方性信用保证协会外,还设立了一个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后更名为中小企业事业团),对各地的信用担保采用信用保险制度。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建立于1958年,由日本中央政府全资拥有,属于公共担保机构。经各地方信用保证协会同意的贷款担保会自动受到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保险,如果出现代偿可向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领取70—90%的保险赔付,各地信用保证协会只承担剩余的30%风险。[4]
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是实收制的担保体系。实收制的主要特征是信用保证协会以实有资金作为保证的事前保证,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发生损失后由专门账户直接拨给银行作为补偿。
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具有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双重特征。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采用的是“双保体制”,即在信用保证制度之上又添加了信用保险制度,形成了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的双重担保体制。在日本,信用保证制度和信用保险制度合并称为“信用补完制度”(Credit Supp-lementation System)。
(三)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运作模式
1.担保的实施方式。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实施方式属于直接征信方式。在这一方式中,参与信用担保体系的协作银行的作用仅限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由信用保证协会负责中小企业的信用审查与监督,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
2.担保对象和担保资格。日本的信用担保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特别是工商业和服务业中小企业,将业务类型重点放在借款信用保证上。对于担保资格主要考虑资产额和雇员人数。资产额超过3亿日元,雇员300人(或少于300 人)的工业企业;资产额超过1亿日元,雇员100人(或少于100人)的批发企业; 资产额超过5000万日元,雇员50人(或少于50人)的零售企业;资产额超过5000万日元,雇员100人(或少于100人)的服务业企业具有担保资格,而农业、金融、林业、渔业、宗教组织以及非盈利性企业不在担保行列。
3.担保资金来源。日本的信用担保资金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援,同时金融机构也出资,这些资金再加上靠收支差额积累的内部资金,共同形成了日本信用担保的资金全部。截止到2005年3 月, 日本信用担保协会共有资金13440亿日元。其中,地方政府资金6060亿日元,占45%;金融机构资金1550亿日元,占11.5%;企业团体资金8亿日元,占0.06%。此外, 信用保证协会还可从国家中小企业事业团获得政策性融资。[3]
日本信用担保的资金补偿机制较特别。各地方的信用保证协会的资金损失由国家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保险制度负责补偿,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赔付损失由中央政府负责。此外,中央政府还通过地方政府、国家信用担保协会联盟还向各地信用保证协会提供损失补偿金。
4.担保风险控制。日本的最高担保限额一般为普通保证4亿日元,无担保保证8000万日元。担保的放大倍数为基本资产的35—60倍。以2004年为例,全日本保证协会的基本资产为13437亿日元,当年共有在保金额429062亿日元, 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为31.93%[3] 日本信用担保的担保比例曾在90年代采用过100%担保,但90年代后,由于担保机构的代偿额度逐渐增大,继而采用部分担保方式,现在的担保比例是50—80%。除此之外,日本信用担保体系还有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实行分级负责制,对内部的管理人员规定了相应权限的担保审批决策权,实行严格的审、保、偿分离制度。
5.担保的费率。2002年之前,日本的基本担保费率年率为1%。2002年为了平衡担保体系的亏空,将保费提高到年率1.3%。
6.信用担保的支持体系。在法律方面,日本1950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1951修订)、195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和1958年颁布的《中小业信用保险公库法》明确规定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信用保证协会的作用和职能以及担保的规则等;在服务方面,日本有2000多家公立试验中心,聘请有经验的工程师担任顾问,为中小企业的产品提供可行性研究和试验,并提供具体的指导;在信息方面,2001年4月建立了信用风险数据库(CRD),目的在于积累中小企业的信用资料为金融机构和信用保证协会服务,以提高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水平;在代偿追索方面,日本于2001年4月成立了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它是由全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共同出资设立的,作为一个专门从事追偿业务的全国性组织。日本信用保证协会将部分的追偿任务委托给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由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追回债务。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的成立大大改善了日本信用担保体系的收支状况,仅在2003年,公司大约500名雇员追回了340亿日元的债务。
二、美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概况
据统计,2002年美国大约有2290万家小企业,小企业数量占全美雇主总数的99.7%,提供了大约75%的新增就业岗位、私人雇员总数的50.1%。2002年美国的小企业创造了私营经济销售额的40.9%、私营经济产值的52%,出口小企业数量占全美出口者总数的97%。[5]
鉴于小企业突出的作用,195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法案》和《小企业融资法案》。依据这两项法案,1953年美国联邦众、参两院分别成立了中小企业委员会,并同时成立了美国联邦中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SBA是直接隶属于总统的联邦政府独立机构,总部设在华盛顿,现有工作人员3200余人,在全国50个州设立了90个区域和地区性直属办公室。
小企业管理局(SBA)主要通过7(a)贷款计划、504贷款计划和小额贷款计划向符合要求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美国银行提供担保,并在年终向国会听证会报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其中,7(a)贷款计划是SBA担保计划的主要内容。2002财年,SBA通过7(a)贷款计划批准51650项贷款担保,总额达122亿美元,为小企业从商业借贷机构获得的最高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短期和长期贷款担保约75%,约有6000家商业银行通过SBA地区办公室的协调可提供由SBA担保的7(a)贷款。[6] 2004年有8.1万家企业获得支持。
(二)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框架结构
美国的信用担保体系属政府直接操纵型公共担保体系。小企业管理局(SBA )隶属于政府,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执行政府的担保计划,不像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那样具有法人资格。SBA在全国各地建立分支机构, 担保资金和补偿资金全部来自于政府的财政预算。
美国的信用担保体系属于一级担保体系。全美的信用担保工作由SBA 独家全权直接管理,SBA在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担保资金来源于SBA,两者并不是担保与再担保的关系。
美国的信用担保体系属于权责制担保体系。权责制担保体系的特征是以事前承诺作为保证的事后补偿。担保机构对协作银行采取授信管理,只有借款企业不归还贷款金融机构发生损失后方可向担保机构申请补偿。
(三)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运作模式
1.担保的实施方式。美国的信用担保体系采用的是授权保证的方式。全美各地的SBA分支机构并不负责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 而是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查,如果银行认为需要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就会将企业的资信资料转交给当地的SBA分支机构,SBA同意提供担保,银行就会发放贷款。
2.担保对象和担保资格
美国的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规定了被担保企业要符合小企业标准。一般而言,SBA依以下准则确定小企业标准:批发业:不超过100名雇员;零售业或服务业:年均(3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不超过400万至3000万美元;制造业:不超过500 名雇员,但在某些特殊行业可放宽至1500人;建筑业:年均(3 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不超过1200万至2850万美元。[6] 重点支持通过正常融资渠道不能获得贷款和融资但又有发展潜力的小企业;对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举办的企业作为特殊的扶持重点。但是,从事不动产炒作、租赁以及投机型的企业不能获得贷款担保。
3.担保资金来源。美国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资金主要由联邦政府提供,联邦政府按照担保计划的年度预算提供资金。政府不仅负责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而且负责担保机构的运营费用。2004财年,联邦政府为SBA拨款212亿美元,支付管理费用8亿美元。
4.担保风险控制。美国贷款的担保限额根据担保计划项目的不同而不同。SBA的7(a)贷款计划的最高额度是200万美元。SBA承诺75%的贷款额度担保,这样7(a)贷款计划的实际担保限额是150万美元。[7] 美国的信用担保一直采用的是比例担保,由银行和SBA共同分担贷款的风险。通常SBA为小企业少于15万美元的贷款提供85%的担保,为15万到200万美元之间的贷款提供75%的担保,但是,对于出口项目SBA还可提供高达90%的担保。担保放大倍数较高,最高达到50倍。担保贷款期限较长,大多属于长期贷款。如其中最主要的7(a)项目贷款,最长可达25年,平均期限为7年。
5.担保的费率。SBA对于1年以上、担保金额在15万美元以下的担保贷款收取的担保费为2%;担保金额在15—70万美元之间的担保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为3%;对于70万美元以上的担保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为3.5%。
6.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关系。参与担保体系的金融机构是按照自愿与政府选择的原则确定的,美国大多数银行和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了这一计划。SBA根据金融机构的小企业贷款经验和业绩,将参与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分为3类:首选贷款机构、注册贷款机构和普通贷款机构。首选贷款机构是从全国最好的金融机构中选出的,它们可以代表SBA自行决定担保贷款,但享受一个较低的担保比例;注册贷款机构是较多参与SBA贷款计划、并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 普通贷款机构是那些没有得到SBA特别授权的金融机构,其贷款担保申请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7.信用担保的支持体系。在法律方面,美国在建立信用担保体系之初就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体系。主要有《小企业法案》和《小企业融资法案》。这两部法律对信用担保的对象、用途、担保的金额、担保的标准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小企业服务体系方面,SBA以担保为中心,建立了多种服务中心和信息中心(如小企业开发中心SBDC、退休经理人服务团SCORE、妇女创业中心WBC)广泛为小企业指导、培训,提供市场信息。在美国,现有小企业开发中心1000多家,389个退休经理人服务点有10500名志愿者为小企业服务,仅2004年就有150万小企业通过SBA的分支机构获得帮助。[5]
三、日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经验借鉴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离不开政府资金的大力支持
美国的信用担保体系是以政府的资金作为后盾,联邦政府或增加资金投入,或增加经费补助,或核销损失,每年国会都会批准巨额资金支持信用担保计划的实施,而日本则依靠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二级投入。由于信用担保具有类似公共产品的性质,信用担保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政策性担保性质明显。与日美相比,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没能有效处理这一问题,前几年信用担保体系过多地依赖政府,近几年民营资本又盲目膨胀。截止到2004年底,在担保资金总额657.2亿元中,政府出资192.8亿元,仅占总额的29.3%,非政府出资已上升到70.7%。[8] 民营资本的盲目膨胀,导致担保行业恶性竞争,担保机构亏损严重,信用担保体系的稳定性、可持续发展受到威胁。因此,我国信用担保体系还需要明确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的引导性、方向性、政策性以及总体把握等方面的作用,加大政策性担保的投入。考虑到我国财政的实际情况,信用担保完全依赖政府投入是不现实的,为此,我国信用担保资金来源上还需要广开渠道、多方出资,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民营资本、地方政府的力量。但是,政府资金还应处于主体地位,资金投入的重点应放在反担保和再担保上。
(二)完善的信用担保支持体系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成功的关键
信用担保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是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能力的一种工具,但是,信用担保只是对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多要依靠自身内力的不断提升。日美两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不仅仅局限于信用担保,而是从多方面给予支持,围绕信用担保相配套的法律、信息、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辅导、培训和咨询,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帮助中小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资源还远未得到充分利用。为此,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要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建设,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职责、功能、收费标准、行为规范、业务范围、担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规则等,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能力,利用它们的专业技能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方位的财务、管理等培训与咨询服务;三是要加快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搞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建立好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严格地操纵程序,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信用担保体系可持续、稳定运行
日美两国都利用法律规范操纵程序,形成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如日本的分级审查制度。同时,信用担保的风险转移机制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承担了信用保证协会70—90%的风险。此外,比例性的分担风险方法激励了各方在信用担保过程中风险控制积极性,也是有效降低信用担保风险的有力手段。这一方面我国的差距较大,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体系不仅损失率较高,而且覆盖面不大,放大倍数不高,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关系还尚未理顺。因此,一要加快建立省、中央级反担保机构,完善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通过反担保、再担保等方式为基层担保机构分担风险;二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如审、保、偿分离制度,为风险的防范提供制度保证;三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准备金制度,根据业务的进展,按比例提取准备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同时,财政预算拨款弥补担保机构的损失;四要理顺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关系,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根据国际经验,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分担比例以60—80%左右为宜,这样既防止金融机构全额向担保机构转移风险,又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
收稿日期:200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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