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年终奖新纳税办法理解的质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年终奖论文,办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9号文”),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通知的出台,相对于以前的计算方法在较大幅度上降低了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这里笔者仅就见诸各大报端对“速算扣除额”的报道及对9号文的理解,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在9号文中:“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可以看出“速算扣除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同时各大报端均有举例说明此公式:“例如,张先生年终奖为12000元,按目前有关规定,其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为2225元(12000×20%-175)。但若按新办法,张先生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175元(12000×10%-25),两者相差1050元。”(注:摘自“搜狐网”、“新浪网”)
可以说这个例子是对于9号文中公式的普遍理解。
在此笔者举一个例子谈谈对此公式理解的异议:“A公司对员工发放年终奖,其中王先生年终奖为6000元,李先生年终奖6200元,按照9号文中公式计算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分别如下:
王先生:适用税率:5%(6000/12=500,适用5%的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额为0)
应纳税额:300元(6000×5%)
税后净所得:5700元(6000-300)
李先生:适用税率:10%(6200/12=516.67,适用10%的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额为25)
应纳税额595元(6200×10%-25)
税后净所得:5605元(6200-595)
由此出现了怪圈:李先生的年终奖比王先生多200元,可是缴税后实际得到的反而比王先生少了95元。多收入少实得,对于取得年终奖金刚好跨税率的公民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的初衷在于对社会资源的二次分配,方法上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即调节高收入部分的税率。但是如果对于9号文中公式的理解是如上例所讲的话,那么此通知的要义则有背于个人所得税法。
其实《个人所得税法》中的“速算扣除额”的概念仅仅是为了减少实际纳税中计算的方便,是根据超额累进税率的要义计算出来的简便方法。
如10%这档的速算扣除额为25(500×5%);
15%这档的速算扣除额为125[(2000-500)×10%];
20%这档的速算扣除额为375[(5000-2000)×15%]
笔者认为对于9号文中公式中速算扣除额的理解应该也是如此。即该速算扣除额为“原个人所得税法中的速算扣除额×12个月”,其原因在于确定适用税率的基数是除以了12个月的。
据此该速算扣除额应该如下:
10%这档的速算扣除额应该为300=(500×12)×5%;
15%这档的速算扣除额应该为1500=[(2000-500)×12)×10%
20%这档的速算扣除额应该为4500=[(5000-2000)×12)×15%
故上例中A公司王先生6000元、李先生6200元年终奖的应交税金为如下:
王先生:适用税率:5%(6000/12=500,适用5%的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额为0)
应纳税额:300元(6000× 5%)
税后净所得:5700元(6000-300)
李先生:适用税率:10%(6200/12=516.67,适用10%的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额为30)
应纳税额:320元(6200×10%-300)
税后净所得=6200-320=5880元
即对于多出的200元按照高税率10%缴纳了20元(200×10%)的税,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能以列举实例的形式对9号文进行释义,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