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完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融资论文,租赁市场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内外融资租赁业发展概况
(一)国外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在世界范围内,融资租赁是一个朝阳产业。在美国,融资租赁已经占据航空、航运、电气、汽车、建筑、房产、医疗设备等行业制造厂商产品60%以上的市场份额。据《世界租赁年报》(2005)统计,全球租赁总额达4 616亿美元,美国、日本、德国分别以2 040美元、621亿美元、398亿美元位居前三名,而我国仅为22亿美元。据统计,在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30%,成为继商业银行贷款后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我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仅为万分之三。
从租赁业市场渗透率(Market Penetration of Leasing Penetration,租赁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来看,美国达31.1%,加拿大20.2%,英国15.3%,德国9.8%,日本9.3%,东欧的罗马尼亚、匈牙利、捷克也分别达到30.8%、19%、18.6%,中国只有1%。这种发展态势与我国经济总量规模与经济增长速度严重不对称。详见图1。
图1 租赁业市场渗透率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我国自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之初,于1980年代开始从国外借鉴、引进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1981年我国最早的融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成立。20多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经历了艰难的曲折发展的历程,在一个时期内,我国境内的不少融资租赁企业关、停、倒闭,融资租赁业务几乎全面停滞。这种发展态势不仅与各发达国家存有较大差距,就是与我国社会经济其他各方面的发展也相去甚远、不甚协调。
国际经验证明,租赁在促进设备销售进而拉动经济增长方面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我国经济多年来以10%左右的速度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巨大。2006年,我国GDP总量已经达到20.94万亿元,固定资产投资达10.99万亿元,其中蕴含着大量的租赁业务发展机遇。今年,北京已经成功、完美地举办了第29届奥运会,在此之前,大量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巨额资金和工程机械,我国租赁业因此获得极大的发展机遇。2010年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展览、赛事,都将为我国租赁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我国政府充分认识到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性,为改善融资租赁市场的客观环境,进一步推动租赁业务的发展,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加大对国内融资租赁企业的扶持力度。在立法环境方面,自2004年起,商务部和银监会共同负责起草我国的《融资租赁法》,该法草案正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过程中。2007年,我国银监会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为融资租赁市场准入、监管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当前,应当充分把握我国融资租赁业存有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实施相关调整政策,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清除障碍、扫清道路。
二、融资租赁的界定及赢利基础
(一)融资租赁的界定
融资租赁是分期付款的买卖交易与租赁交易相互融合的产物,可从不同的角度可以给予不同的定义。
融资租赁交易模式经过不断地演进,已经演化成借贷、买卖、租赁三种交易融合一体的业务模式。在一般情况下,首先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使用需求挑选出租物件及其制造商。之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指定融资并购买该物件。同时,将购买到的该物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这种交易模式中,承租人在物件租赁期届满时,有权选择停租退回租赁物件、继续承租,或者支付租赁物件的残值实际购买租赁物件。详见图2。
图2 融资租赁交易模式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可以充分发挥资金融通、物尽其用的作用。然而,融资租赁不是借贷,因为其标的物不是货币;也不是借贷中的抵押,因为其标的物属出租人所有,而所有者不能是抵押权人;融资租赁不是买卖或分期付款买卖,因为在合同期间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转移,在合同期满时其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不一定转移。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以租赁物所有权是否依法转移为标准,即可使得融资租赁区别于租赁、贷款、买卖等交易形式。然而,租赁、贷款、买卖交易所发生的税收,以及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例如: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因属于出租人的资产而由该人在财务上做设备的折旧处理,所获得的租金应当全额缴纳营业税。同样的出租物在融资租赁情况下,则可能因为租期届满时由承租人实际买断出租物,从而拥有出租物的所有权,因此使得出租物在纳税、财务折旧处理等方面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仅仅按照出租物的购买价与租金收入之差缴纳营业税,承租人因租期届满实际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得以提前将出租物在财务上做折旧处理。因此,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中所具有的出租物所有权得以改变,以及出租物所有权归属的不确定性,使得这种交易模式在税收、财务处理方面复杂化。
1.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
我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这是我国以合同立法的方式所确立的融资租赁的基本定义。
2.我国税法对融资租赁的界定
流转税和所得税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有所不同。我国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然而,现行所得税法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由此看来,营业税与所得税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分别采用了形式主义、实质主义的不同态度。
3.企业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融资租赁的界定关系到当事人、国家的经济利益,历来是政府有关机构对融资租赁业务监管工作的起点与重点。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界定有着直接的决定性的作用。依照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凡是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一,在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第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第三,既是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第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第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这是我国界定融资租赁以及会计处理基本原则的依据。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我国有关机构将以上第三量化为75%以上,第四量化为90%以上。
综上所述,对融资租赁应当采用较为广义的概念,在法律层面上除了坚持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基本属性之外,特别应当注意到会计处理准则所确定其他四个条件。因为,融资租赁业务的界定以及实施,并不仅仅依靠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同时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来从事会计处理与纳税。
(二)融资租赁的营利基础
承租人对物件的使用需求是融资租赁业务得以开展的前提,出租人则在资金、设备等资源流向过程中发挥了组织、桥梁的作用,最终通过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使得实际出资的各方获得各自的经济利益。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的发展首先需要资金和设备等,本可以通过借贷、买卖合同来解决这两个基本问题,即便是现有资金有限,也可以通过与设备制造商的协商,采用分期支付设备价款的方式来达到目的。然而,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却是在借贷、买卖合同关系的中间,增加了租赁这个中间环节,由出租人出资或者贷款购买承租人中意的设备,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众所周知,商品流通过程中环节的增加,势必加大相关的费用。融资租赁除了具有转嫁承租人偿还贷款压力的明显优势之外,是怎样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立足于激烈的竞争中开拓出广阔的市场,逐渐演化成了一个全新的行业?
从融资租赁业务的实际出发,融资租赁企业获得的营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促销让利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组织、整合一定数量的相同类型设备的使用者,通过大批量的订购或者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从设备制造商那里获得销售让利。在国外,一些大型的融资租赁公司甚至可能预购制造商全年设备产量的40%~50%,从而获得5%~25%范围内的促销让利。
2.资金优惠
优惠、充足的资金来源是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业务的良好基础。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凭借投资回报风险小、回报高的项目,从金融机构争取得到优惠的贷款,一般可以得到贷款总额90%计息的优惠条件。
3.有关费用
在业务操作中,出租人一般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以管理费、手续费、资金占用等,向承租人收取有关的费用。费用一般为出租设备总价款的2个点左右。
4.税收优惠
政府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减免优惠措施,是这个行业得以生存、获得经济利益的基本条件。在世界各发达国家中,均对融资租赁行业采取减轻税负的倾斜政策,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稳定的保障。除此之外,租赁物的加速折旧可以起到延缓纳税的作用,对出租人或承租人一方有着一定的潜在利益,这也是融资租赁业务中双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以上各方面构成了融资租赁企业的利润空间,通常由出租人、承租人共同分享。在一些融资租赁实际业务中,承租人为获得租赁物所有权所付出的租金总额,几乎可以与贷款购买设备的对价相当。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业的营利空间来自于金融、制造业等领域的资金优惠与促销让利,国家税收减免也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是融资租赁企业能够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然而,促销让利、资金优惠等带有很大的随机性,并不是融资租赁企业赢利空间中可靠、稳定的组成部分。可以这样认为,政府的税收优惠对于其他行业可以直接体现为企业赢利的增加幅度,而对于融资租赁行业则是其赖以生存、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存有的问题
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启动的初期我国就已经开始引进融资租赁业务。那个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尚处于初级阶段,金融体制正在不断的改革过程中,市场秩序、企业诚信都无从谈起。加之经验不足,缺乏实际业务的操作,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十分艰难。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企业实行多头管理体制
目前,纳入我国相关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共有三类,一是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现在大约有近20家;二是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30多家;三是内资租赁公司,有1 000多家,由商务部监管。
我国现有这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分别按照不同的市场准入条件与标准,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分别报商务部或者银监会审批,并由商务部、银监会分别监管。这样的管理体制造成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在市场准入、业务开展、税收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别。
(二)企业违规经营活动
在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过程中,个别企业不满意现有的税收政策,利用异地税务机构相互信息缺乏沟通,以及有关法规、规则内容的不同理解,通过合同条款拟定的技巧,达到同一合同条款产生两种不同理解的效果,使得出租人、承租人在同一业务中均推卸纳税义务,共同享受有关优惠。还有一些企业利用融资租赁中的出售回租业务模式,套取大量现金盲目进行项目投资,致使企业损失惨重,难以维持继续经营。这些违规业务行为虽然数量很少,但影响较大。这也是过去一个时期内一些融资租赁企业关闭、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相关法律环境欠缺
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所有权的界定以及公示、监管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在具体业务活动中,承租人长期占有、使用租赁物,使得租赁物使用权与所有权相互分离。在这种情形下,出租人既不能实施对其所有的租赁物的有效监控,又缺乏向第三人公示租赁物所有权的方式。一旦承租人擅自处分或者授意第三人提出对租赁物的债权主张,都无法有效地保护出租人的财产权利。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已经明确了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然而,我国相关的动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程序等仍然没有及时出台,动产登记方面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阻碍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一个障碍。
除此之外,租赁物的取回、抵押担保、融资租赁合同成立的时间确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不适应融资租赁业务实际开展的情形,需要在立法上加以适当的补充规定或者修改。
(四)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略显不足
政府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优惠是扶持该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从各发达国家税收扶持策略来看,一般都没有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是间接地通过投资税收减免的优惠体现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扶持。
1.美国的税收优惠
在美国,自1962年起曾经两次推出税收优惠政策,在此过程中创立了一种旨在充分利用减税利益的“安全港租赁”新形式。这种税收优惠政策既大大推动了美国租赁业的发展,同时也导致了美国财政税收的巨额损失。1985年美国重新制定新税法,1985年之后投入使用的设备,基本上不再享受投资抵免优惠。然而经过20多年的扶持,美国的租赁业已经进入了良性循环的成熟阶段。
2.英国的税收扶持
英国政府曾经推出许多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72年3月实行的10%第一年投资减税制度,该项制度一直保持到1986年,才将原规定的第一年100%资本投资减税削减到25%。这样的做法导致英国租赁市场出现下降趋势,但由于英国租赁业努力改善经营,以及服务性租赁市场的兴起,英国租赁业总的情况仍处在继续发展之中。
3.日本的税收减免措施
日本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促进设备投资,对以租赁形式引进特殊的机械设备,在税务制度上可根据租赁费的一定比例减免税额。减免税制度的种类有:促进中小企业技术投资促进税制,中小企业新技术投资促进税务制度,加强中小企业基础税制和风险投资税制;事业化设备等投资促进税务制度等。其中“中小企业新技术投资促进税务制度”规定,中小企业利用租赁获得电子通讯等88种新设备时,部分租赁合同金额(一般为60%)的7%可从当年应税额中扣除。
4.我国的税收政策
在我国,从来没有实行过大范围的投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有些政策只在小范围内推出,如《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企业运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时,允许其抵免新增利润的40%。但是,由于我国政府的政策制定部门缺乏对租赁投资充分的认识,在制定上述政策时,完全没有考虑企业运用租赁投资时的抵免,使得该政策对促进投资的效果大打折扣。详见表1。
除了会计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外,国外政府对融资租赁业的扶持还体现在贷款和保险等方面。
我国政府对融资租赁业的特殊扶持政策很少。1994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财政部曾联合发出《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政府出资2亿美元帮助租赁公司解决1988年以前政府担保项目欠租问题,算是对融资租赁业的一种支持。各国政府对融资租赁业其他扶持措施的具体情况,详见表2。
四、完善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思考
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发育尚不很成熟。然而,融资租赁市场与金融、证券以及机械制造业等领域密切相关,大的市场环境背景的良性改善会有力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在现有条件下,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完善应当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融资租赁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发育过程中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正确引导和大力支持。
通过国内外的比较分析可以得知,融资租赁业的长足发展有赖于政府政策的扶持。改变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落后局面,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必须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坚持政策上的扶持。在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必须有效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逐步完善立法、监管、税收和会计等方面的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扶持应当加强财政补贴、贷款、保险等方面的政策倾斜。
政府对融资租赁业的扶持,应当集中在发挥政策导向功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方向,达到减少融资租赁业的经营风险,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与使用的基本目的,为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营造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监管维持市场正常秩序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存在着多头管理、权责不明的局面,这种管理体制在一个时期内难以彻底得到解决。为此,应当加大社会各界融资租赁知识的普及,推动人们经营观念的转变,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信息,引导企业强化自身经营管理,完善、健全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为融资租赁企业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另一个方面,应当加强监管、税收等机构有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稽查措施,在监管系统内部注意有关信息的沟通,及时发现、纠正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制止恶意竞争等现象的发生,维持融资租赁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三)调整有关立法
融资租赁属于一个新兴的行业,在我国有关的立法中,尚不能及时反映出该行业发展的特点,不足以解决融资租赁业务、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我国以后一个时期法律创制工作,应当注意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动态,认真把握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通过正式立法加以解决。
目前,可以在现有法律原则的框架下,有针对性地出台一些法规、行政规章,作为解决融资租赁市场主要问题的法律的补充,以适应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趋势,为融资租赁市场的完善提供一定的法律支持。
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不断成长,有赖于金融等各市场的成熟与完善,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与发展。在此过程中,政府的政策倾斜与扶持、相关法律的完善是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健康、正常发展的必要前提,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地持续发展,各项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将会逐步成熟,迎来繁荣发展的新未来。
标签:承租人论文; 融资租赁公司论文; 所有权的转移论文;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论文; 企业贷款论文; 企业资产论文; 租赁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