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劳动力产权研究综述_国企论文

国有企业劳动力产权研究综述_国企论文

国有企业劳动力产权问题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论文,国有企业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52(2004)03-0048-06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产权问题的研究成为近年来经济理论界研究的热点之一。从实践来看,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已经普遍实现了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在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以及资产管理方面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由于对国有经济的劳动力的属性缺乏深入研究,因此,从产权研究的总体方向来看,存在着重物轻人,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的倾向。对改革后国有企业的劳动力的地位,劳动者与企业、国家的关系,以及在国有企业劳动力的分配方式等问题上;对于如何更进一步实现国有企业的产权的多元化、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及更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劳动者的责、权、利,以更有效地调动其积极性等方面,需要更进一步探索。查录中国学术期刊网,1994~2003年以“产权”为主题词的文章有20328篇,而以“劳动力产权”为关键词的文章仅85篇,平均一年不到10篇。

纵观近10年来的研究成果,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如: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西方的人力资本理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建立企业的内部激励机制,在国有企业内部实现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制度相结合等方面提出了在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确立劳动力产权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另有一些学者结合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实现劳动者权益的经验提出了在我国国有企业确立劳动力产权制度的具体举措。还有一些学者对如何确认国有企业的劳动力的权能、权利和权益等方面,从量上进行了大胆的构想。但是,由于马克思等社会主义的先驱并没有在其著作中谈论到劳动力产权问题,西方的产权理论也没有从劳动者权益问题上真正关注劳动力产权问题,在公有制的条件下如何确立劳动力产权制度尚处于摸索阶段。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于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力产权问题的研究仍待进一步深化。

一、在国有企业必须确立劳动力产权的问题上达成共识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但是,长期以来,大多数学者仅仅热衷于对企业生产资料产权问题的研究,而忽略了对劳动力产权的研究,这恰恰对生产力中最积极的因素——劳动者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以及应发挥的作用认识不足。而以王珏、李涛、迟富林等为代表的少数学者一直关注于国有企业的劳动力产权改革,他们所论述的国有企业必须确立劳动力产权问题的理由如下:

1.劳动力产权制度的改革是建立在企业与职工利益共同体基础上的

长期以来,生产资料公有制强调全体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每个劳动者都是企业的主人翁。但因我国的公有制是由国家作为抽象的实体代表全民占有生产资料,远没有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职工在收入及参与企业管理等方面都难以真正体现主人翁的地位,造成职工不可能从财产关系上确认自己是企业所有者,从而对企业的经营绩效关切度不高。随着企业发展的市场化、规范化,股东日益外部化和多元化,职工的雇佣成分性质也在增加。职工在企业的组织体系中处于消极和被动的地位,越来越呈现为被管理者和被监督者,严重影响了职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制约了企业的创新与发展能力。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与职工的密切结合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追求的重要目标。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就是以劳动者对劳动力的实际占有为基础,在承认并确立劳动力产权的基础上,将劳动者利益与企业利益、国家利益长期地合理地统一起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共同体。这是调动广大劳动者积极性的根本措施,是国企改革取得突破的关键。

2.劳动力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

产权主体的社会化是实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在产权主体社会化和产权清晰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产权主体的社会化有利于形成多元化利益主体的风险与责任意识,强化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合理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应是建立在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基础上的构架清晰、内容完整的权力制衡机制。我国国有企业中“一股独大”的现象阻碍着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在单一的产权结构基础上形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只能是一种虚设。学者们从促进企业产权多元化的角度提出:在国有企业中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利用相互监督机制来制衡各利益相关主体或产权主体的行为,是形成多元股权结构可以改进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实现真正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选择。

3.劳动力产权制度的确立是加快实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质性突破

产权制度改革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关键。有学者认为:“在确立劳动力产权的前提下,以产权激励使劳动力资本得到确认,使各种形式的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不仅能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获得劳动收入而且能按照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实现产权收入,是实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效突破。[1]改革本质上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多年来的国有企业改革使职工日益处于不利地位。下岗失业以及在岗职工与经营者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等现象,不仅使经营者与职工矛盾激化,也引发了很多不满的社会情绪。国有企业劳动力产权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稳定与增加职工收入,抑制收入差距扩大,缓和阶层间的矛盾,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对于改革以来的阶层收入差距所导致的矛盾缓和有一定积极意义。

4.劳动力产权制度的确立是形成科技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的内在动力

人力资源开发需要有科学的激励机制,承认并促进科技人员的智力转化为股份,对科技体制创新有决定性意义。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以人为载体的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以生产要素的股份化、社会化为重点,实现科技体制创新的突破。以员工持股等形式确立劳动力产权,将有效地实现科技体制的创新。广大职工及技术人员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工资收入领取者,而且还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受益者。实行技术入股等形式,实施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是科技体制创新的内在动力。人力资源开发需要有科学的激励机制。因此,“只有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科技创业人员与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2]

5.劳动力产权制度的确立是解决国有企业活力不足的主要途径之一

在分析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低效的原因时,有学者指出:“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的部分产权被限制、扭曲、剥夺或逐渐萎缩,使人力资本的投资收益权模糊。人力资本的收益权得不到保障,劳动力产权所对应的收入无法实现,劳动者缺乏自主支配劳动力的权利,缺乏有效监督劳动者工作行为的约束机制,企业经营者也只能享受到极少的企业剩余支配权。残缺的劳动力产权使劳动力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抑制,劳动者不能通过为企业生产做出更大贡献来增进自身利益,从而造成了企业人力资源利用效率的低下,国有经济的相对萎缩和衰落,经营陷入困境,活力持续下降。”[3]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逐渐完善,劳动力产权的残缺成为造成企业经济效率过低的亟待解决的另一个症结。国有企业劳动力产权的制度变革思路正是要在目前市场体系的建立还不尽完善的情况下从根本上规范劳动者行为,解决国有企业经营低效的问题,有效地激发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其工作的努力程度。

二、在承认劳动力是商品的前提下,进一步确立了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力资本地位

劳动力产权是以对劳动力的所有权为核心,劳动者对劳动力产品所享有的剩余索取权。因此,学者们在确立劳动力产权时首先确认了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力资本地位。而劳动力资本的确立又是以承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是商品为前提的。

1.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商品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劳动力资本的确立是以承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是商品为前提的。劳动力成为商品,是伴随着劳动者对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依附由人身依附到劳动依附的资本产生过程而出现的,这种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生产关系的变革是生产方式向社会化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社会化的生产方式,使劳动力成为商品具有历史必然性。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的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如果撇开社会主义的特性,在这种经济体制下,仍然要求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市场主体之间的自由选择、自愿交换商品和劳务的经济形式。我国所不断完善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制度既承认了不同所有制的经济组织追求各自经济利益的合法性,也赋予了它们相互独立、相互平等的经济主权。因此,为了实现经济利益,不同的经济组织首先要获得能够实现资本增值的劳动力商品;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不同的经济组织应该有权根据内部效益决定所获得的劳动力的数量。对于劳动者而言,他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拥有创造社会财富的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劳动力的所有者,唯有他们向社会提供自己的劳动力,才能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加。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在转让劳动力的使用权时,必然要求实现自身经济利益,从而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因此,现阶段我们只有从理论上认识到劳动力仍然是商品,才能在实践中建立日益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既实现劳动力不同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之间的合理流动,完成资源的优化配置,又能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还能为劳动者提供规范的就业渠道,从而做到切实保障他们的经济权益。

2.论述了国有企业劳动力的资本特性

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同所有制条件下劳动力商品化的内容,并没有了解国有制企业内部劳动力的全部属性,劳动力商品仍然处于劳动力价值的简单再生产状态下,充其量只是维持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仍然没有突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因此,学者们认为:只有把国有企业的劳动力资本化,赋予其分享企业剩余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从马克思的资本理论得出劳动力具有资本属性

分析劳动力的资本属性,研究者主要的理论依据是《资本论》中有关生产资本的理论。只有当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二者的存在形式结合在一起从而运动起来时,它们才成为生产资本。马克思正是在这样的理解基础上,提出了生产资料是“生产资本的物的形式”、“劳动力作为生产资本的人的存在形式”的概念[4]。马克思还根据资本各部分在增值过程中的不同作用,又把上面两种存在形式的资本分别称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并且,马克思运用劳动价值论阐明了只有可变资本是剩余价值的真正源泉。马克思根据生产资本构成中各部分资本价值不同的周转性质和方式,提出了“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概念,目的在于考察资本的运动速度和其增值速度。马克思的关于资本的分类形式,关于资本积累及其规律的阐述也是其资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上述马克思的资本理论中可以看出,生产资本中的可变资本、资本有机构成中的活劳动价值、流动资本中投在劳动力上的资本,就是劳动力资本。从马克思的资本理论得出劳动力具有资本属性,应该说是确定无疑的。

2)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中仍然存在着劳动力成为资本的条件

王珏、李涛等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力不仅仅成为商品,而且必定要成为资本。”[5]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已经消除了阶级的对立,从全体集合的意义上说,劳动者已经是公有的实物资本的所有者。但是,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就存在着产生资本的条件。因为就单个劳动力的使用来说,还必须通过市场去寻找其劳动条件,也就是说,两类生产要素的结合还要采取市场契约的方式。因此,马克思说的“只有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的时候,资本才产生”[6]的条件依然成立。

三、从劳动力产权的历史发展过程,研究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力产权的特点

1.劳动力产权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从分析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出发,有学者论述了劳动力产权的历史发展过程——是一个建立在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从低级的完整的产权,到一个不完整的产权,再到一个高级的完整的产权的发展过程。

刘炳福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的劳动力产权是一种高级的完整的产权,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与发展决定了劳动力产权的变革与发展”[7]。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完整的劳动力产权要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残缺的劳动力产权。因而,国有企业内部的劳动力产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高级的完整的劳动力产权。

2.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产权两重性的特点

黄乾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研究出发,论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产权两重性的特点。即一方面,劳动力产权属于劳动者本身,另一方面劳动力产权也归社会所有。其理论依据为:“社会主义阶段,无产阶级只能在生产资料所有制范围内,完成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革命转变,而不能同时完成劳动力的由私人所有制到公有制的革命转变。”[8]而“在自由人联合体中,人们用共有的生产资料劳动,并且有意识地,把许多个人的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支出。即劳动力所有权是个人与社会相统一的所有权。”[9]黄乾认为劳动力产权的两重性在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它既使人类最终进入人的自由个性的理想境界,又实现劳动力的最大节省,使劳动力得到有效使用。

四、对国有企业内部实现劳动力产权的途径进行了探索

1.西方国家在实现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法

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意识到劳动力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20年来,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大都开始采用扩大合伙制、泛股制、员工持股计划等办法,致力于协调劳资关系,推动经济增长。学者们介绍的比较多的发达国家职工持股制度以及持股收益方式比较典型的模式有:美国模式——职工股权计划、英国模式——利润共享计划、日本模式——职工持股会。但同时,他们也指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搞扩大了的合伙制还是职工持股,都摆脱不了私有制的局限性,摆脱不了资本对企业的控制。”[10]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产权的实现是为了使劳动者在经济和政治上获得更大的自由。我国正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如何充分而有效地解决劳动力产权问题,是协调解决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问题,也是保持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并且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命力旺盛之所在。

2.总结经验,探索实现劳动力产权的最佳途径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特别是随着股份制改革试点的逐步展开。少数企业已开始摸索实现劳动力产权的做法,尽管这些局部性的做法还很不成熟,但为解决劳动力产权问题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实践经验。当前国有企业加快向公司化过渡,这就为解决劳动力产权问题提供了最重要的前提和最有利的时机。大多数研究者认为: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选择一些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作为劳动力产权改革的试点,在企业与职工间形成持久的利益分配关系,形成企业对劳动者的激励机制,以及产权对职工的约束机制。具体方式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主要采取职工持股的方式。也有研究者认为职工持股只是劳动者分享经济剩余的形式之一。认为“事实上劳动者分享经济剩余有多种方式”[11],因此,劳动力产权的实现可以采取多种剩余分享方式,如,既可以采取送购股计划、利润分享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和储蓄计划的形式;也可以包含在工资或福利之中,或是采用奖金的形式等。

五、理论研究上存在的分歧

1.劳动力产权的内涵

举凡分析与劳动力产权有关的著述,都不无例外地给劳动力产权下了定义。总的来说,不外乎两种观点:一些学者认为劳动力产权是一种权利,一种特殊产权或曰行为权;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劳动力产权是一种关系,一种权利关系或曰行为关系。前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力产权是劳动者作为其劳动力所有者拥有的一种特殊产权。它是在一定的企业合约、国家法规限制条件内,劳动者由于使用其拥有的劳动力财产而引起的受损或受益的权利,是劳动力所有者在权利界限范围内的行为权,是劳动者因拥有和使用劳动力而具有对剩余劳动成果的索取权,以及劳动者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劳动力自主支配权等。”[12]后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力产权是附着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之上的人们相互认可的权利关系或行为关系,它揭示了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13]劳动力产权概念的不确定,是因为对于“产权”这一属概念的定义,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

2.劳动力产权和劳动力所有权的关系

在定义产权这一概念的时候,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是怎样区分其与所有权——这一过去频繁使用的传统概念。

一种是把劳动力产权等同于劳动力所有权。例如:刘明合写道:“马克思说过:‘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马克思的这些分析,说明劳动力产权,是劳动者作为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与承载者享有的天然权利,是劳动者使用他所拥有的劳动力时应享有的经济权利。”[14]因此,他根据马克思对劳动力所有权的认识,认为劳动力产权等同于劳动力所有权。

而另有作者根据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认为劳动力产权并不等于劳动力所有权。例如:叶正茂、洪远朋在其合写的文章中指出:“所有权是指依法占有财产的权利,包括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处置以及获取收益的权利。但是,产权不等于所有权。菲吕博腾在一个综述中写道:‘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这说明,即使某个人对某项财产或某物拥有所有权,但当利用该财产或该物所施行的行为与其他人发生关系,使其他人受益或受损时,这个人的行为仍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产权(propertyrights)指的正是这种行为权。”[15]因此,他们认为“劳动力产权同样也是指劳动者作为其劳动力所有者的这种行为权。”[16]

还有作者认为:“劳动力产权是劳动力所有权和劳动力收益权的统一。“[17]刘炳福所列举的理由如下:一是劳动力所有权决定了劳动力收益权。也可以说,没有劳动力所有权,也就没有劳动力收益权。二是劳动力收益权是劳动力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劳动力所有者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时,必须获得应该获得的收益,这就是劳动力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如果劳动力所有者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时,没有获得收益,或者获得的收益少于自己应该获得的收益,这不仅是劳动力收益权残缺的表现,也是劳动力产权残缺的表现。

3.对劳动力资本概念的理解

许多作者在论述劳动力的资本地位时,往往借用当今流行的“人力资本”概念,认为“劳动力资本就是人力资本”。而叶正茂,洪远朋则认为:“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不一定就是人力资本。”[18]他们认为,劳动力是人的劳动能力,既包括一般体力和脑力的劳动能力,也包括需经一定教育和培训才能获得的劳动能力;而人力资本则是指经过正规教育和训练后在劳动者身上体现出的劳动才能,它属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中的一部分。人力资本是累积的结果,而劳动力既包含简单劳动,还包括经教育培训后而拥有的技能,即人力资本。

另外,在对基本概念的理解上仍然存在着差异。例如:有人把“劳动力资本”等同于“劳动力拥有企业资本”,或者是“劳动力产权”等同于“劳动力拥有资本产权”。张馨等学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是有悖于我们研究劳动力产权的初衷的。严格地说,“劳动力资本”的涵义应该是“劳动者的劳动力被看成是能够为所有者带来劳动力价值增殖的资本。”[19]“劳动力产权”的涵义是“劳动者摆脱了以往的附庸或附属地位,拥有了自己的劳动力,从而获得的各种受益或受损的权利。而非指劳动者一定要获得企业资本的所有权。”[20]这与劳动者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显然是不同的。

六、今后的研究方向

劳动力产权理论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后,理论界开始研究的一个新课题,随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如何在理论上深化认识,在实践上大胆创新,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国有经济的经营和管理体制显得尤为紧迫。今后,对以下问题,理论工作者还可以大有作为:

一是在研究思路和方法上,既借鉴西方人力资本理论研究的合理内核,又根据中国现实情况有所创新,构架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劳动力产权理论体系。

二是更深一步地探讨劳动力产权和马克思“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的关系,论述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劳动力产权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的关系,从而科学地预见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前景。

三是总结我国国有企业在劳动力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中的经验和教训,探索公有制企业实现劳动力产权的最佳途径。

四是重新审视国有企业内部劳动者和企业的关系,探讨如何在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的基础上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五是不仅要研究国有企业劳动力产权的权能、权利,还要进一步研究其权责,从根本上改变国有企业职工“吃大锅饭”的作法,从而完善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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