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她们不符合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论文文献综述)
晋江艳[1](2021)在《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文中研究指明在历史的漫漫长河中,中国人民的社会保障实践持续了上千年,且随着社会发展,保障对象逐步扩大,保障措施日益多样,保障思想不断丰富,但严格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始终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1949至1956年,较全国其他地区,东北地区经济基础较好,重工业相对发达,加上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处于战争前沿,优抚安置任务异常艰巨,促使社会保障事业迅速发展,建立了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在内的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之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研究这一时期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丰富东北地区党史研究和完善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定意义。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重点采用文献分析法和计量史学法,分六部分对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进行全面分析。作为文章的起点,第1章遵循党史研究基本思路,介绍了选题背景,说明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重点整理和介绍了国内外研究成果,认为到目前为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保障的研究已硕果累累,但关于东北地区的研究尚有不足,仍有一定的研究空间。任何实践都不是空中楼阁。研究社会保障,首先要追根溯源,探究其实践基础。1949至195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东北人民开展的社会保障实践具有坚实的理论、历史和现实基础,三者缺一不可。第2章和第3章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认为这一时期东北地区党组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保障思想)为指导,受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思想影响,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尤其是东北解放区的社会保障实践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政治形势,建设国家重工业基地、开展农业合作化的经济计划以及抗美援朝战争形势,在学习借鉴苏联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情况下,领导人民创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亟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也具备了建立社会保障的条件。第4章和第5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各级政府始终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概念,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但无论是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还是社会优抚工作都已经开展起来。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系统的组织机构体系、广泛的社会动员以及以政府、社会和内部机构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搭建了一个社会保障体系。第4章重点介绍了这一内容,即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东北各地竭尽所能救济灾民、贫民和朝鲜战灾孤儿,收容改造旧社会遗留的娼妓和游民;重点在企业中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福利,为社会上的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以及精神病人建立民政福利;优待军烈属和革命残废军人,褒扬抚恤革命英烈,妥善安置回乡转业人员等,丰富的内容使社会保障由简单的制度构建层面跨越到充实的制度实践层面。第5章则重点介绍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在充分认识制度结构和实践内容的基础上,第6章进一步提升,重点分析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认为其对政治建设而言,通过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巩固了新生政权;对于经济建设而言,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促进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建设;对于军事活动而言,激发了群众参军参战的热情,为抗美援朝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对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而言,构建了社保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当前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现状,以史鉴今,提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群众观点,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总体来说,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实践是成功的,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稳定性和和可持续性不足。因此,对于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实践,本文采取在总体肯定的基础上加以批判借鉴的态度。
张琪[2](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认为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赵咏秋[3](2020)在《汉代女教所见理想女性形象建构研究》文中认为汉代基于整体社会秩序的强化,针对两性关系确立起一套完整的规范体系,这奠定了传统理想女性形象的基本特质。先秦时期散见于《诗经》《周易》等典籍的“男女有别”“男外女内”以及以阴阳乾坤比附社会人事的观念为汉代所承袭、发扬。秦代在刻石、法律以及《教女》简中都体现了对理想女性行为的规范。这些观念是汉代理想女性形象建构的基础与铺垫。汉代女教对理想女性形象有一个建构过程。主要体现在家庭、社会精英、国家权力三个层面。首先,家庭是女性最主要的活动场域,女性在家内接受礼法、文化及各种技能教育,受到家训的教诫,这些内容代表了对女性不同社会身份的培养。其次,以汉儒为代表的社会精英阶层,在文化和社会建设上有较高的话语权。梳理他们对两性秩序的论证,对理想女性的评判以及对“窈窕淑女”形象的再建构,可一窥汉儒对理想女性的期许。最后,以旌表和法律为代表的国家权力,是较为强制的力量。它们通过对理想女性的嘉奖和对非理想女性的惩处,表达了国家层面对女性社会角色的规范。然而,理想女性观念并非完全与女性生活实态趋同。“阴阳和合”、“夫妻一体”观念,家国同构的社会政治格局,以及现实生活中诸如身份等级、长幼次序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汉代女性很大程度上能够活跃于内外秩序的弹性空间中。将理论与女性实际行为相联系,方能昭示汉代性别秩序的复杂性,加深对汉代理想女性形象建构的认识。
翟文杰[4](2020)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社会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的幸福生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群众进行社会建设的艰辛探索,为人民群众的利益不断奋斗。通过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社会建设的研究,总结经验,以期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提供启示和借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建设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在国内,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经济建设的开展为社会建设奠定了基础,同时由于生活水平较低,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活条件的渴望成为党中央的重要任务。在国际上,苏联模式弊端的显现,中国共产党开始探索适合中国自身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摆脱对苏联模式的依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社会建设领域的艰辛探索,主要包括:大力兴办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知识水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完善就业政策,缓解人民群众的就业压力;巩固社会保障,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高度重视社会治理,稳定社会秩序。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建设,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社会建设思想;维护了人民权益;支持了工业化的发展;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稳定。经验证明:坚持党的领导是顺利开展社会建设的根本保障;动员人民群众是特定时期推动社会建设的有力手段;实践措施与现实相适应是社会建设取得成效的关键;坚持统筹兼顾是促进社会建设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则。
卫妮[5](2020)在《“48小时条款”在工伤认定中的适用研究》文中指出工伤保险通常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定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不仅仅具有赔偿性质,同时具有物质帮助性质,具有社会保障性,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工伤认定是涉及工伤保险的必经程序,因此,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的其中一个必要条件便是其所遭受的损害符合工伤的认定。而在实践中,工伤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缺乏特定明确的标准。本论文列举的两个典型案例,从司法裁判层面给我们的启示是类似案情,不同裁判,具体分歧存在于法官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认识和理解不同,具体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一是关于死亡的认定标准;二是“48小时条款”的期间适用问题。因为“48小时条款”存在的这两个问题,使得运用本条款在具体司法裁判时存在认定时机械套用法条、坚持“一刀切”式操作、司法裁判的主观能动性不足、法条难以满足现实司法实践的问题,也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造成了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引发了伦理冲突和道德风险、劳动者及其家属的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工伤保险制度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落实等实用困境。在此基础上,本论文针对性地从立法、司法适用、法律责任三方面提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立法上应借鉴域外立法经验、配套相关立法规定;司法适用上可以考虑重视工伤认定的实质标准、引入“脑死亡”判定标准;而法律责任方面则可以建议确保用人单位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加强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障方面的监管。
肖丽红[6](2020)在《农村地区事实孤儿照料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以广东D县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国力日渐强盛,经济发展至前所未有的高度,社会福利政策也越趋于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政策拉开了序幕,让更多的儿童得到政策红利。我国处于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政策初期,被保障的儿童范围有所扩大,不再是补缺型儿童福利政策,困境儿童群体作为儿童群体中的特殊部分,因为福利政策不断完善,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在学界和政府不断深入关注困境儿童,困境儿童中的特殊群体——事实孤儿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目前,事实孤儿被纳进了福利政策保障范围,享受国家经济补贴。事实孤儿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家庭不能对其尽抚养义务,导致其生活与孤儿生活无异,由于相关政策的限制,有关福利保障方面还不及孤儿,生活状态比孤儿更令人担忧,他们的健康发展同样需要国家、社会的关注。由于经济发展不均衡,农村经济较为落后,社会福利水平较低,福利内容不全面,照料基础设施不健全,照料人的综合素质较低等原因,对比城市,农村事实孤儿的照料情况具有鲜明的农村特色--存在照料质量不高,大部分事实孤儿学习、心理存在问题,发展权受到限制的问题。本文关注农村事实孤儿照料政策和现行照料情况的研究,通过分析研究农村事实孤儿生存需求,依据马斯洛层次需要理论,分析当今事实孤儿面临的困难以及有关政策存在的短板,寻找出一条照料农村事实孤儿的可行之路。本文通过四大部分论述农村事实孤儿政策实施和照料有关情况,通过查阅文献、现场调查、访谈等方法进行研究分析。第一部分为第一、第二章,主要阐述课题研究背景,阐明课题研究存在意义,界定相关理论和定义,奠定论文理论基础,在文献综述部分综合当今学者对事实孤儿各方面的研究和照料研究情况,并界定了事实孤儿和照料的定义。第二部分通过事实孤儿生活现状分析,分析产生生活困境的原因,结合马斯洛层次需要理论,阐述其生存现状为何未能满足发展需求,论述照料对事实孤儿成长的必要性、重要性。第三部分通过访谈和走访调查的方式,了解D县农村地区事实孤儿的福利政策、保障落实情况、照料现状,分析其对事实孤儿成长的积极作用和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根据农村地区事实孤儿照料福利政策、照料现状中的不足之处提出解决对策。本文对事实孤儿照料现状的研究定位广东省D县农村,研究现有照料水平对事实孤儿成长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在保留原来积极因素的情况下,得出更有利于事实孤儿成长需要的对策,解决现有事实孤儿照料存在问题,保障事实孤儿健康成长。本文特色在于结合马斯洛层次需要理论,定位农村事实孤儿,对特定区域的群体生活现状与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关系进行研究,并提出具有地域特色的对策。
杨旻旻[7](2020)在《仪式、认同与社会建构 ——一个嘉绒“边缘”村落的个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通过对一个嘉绒村落——大坪村的田野调查,以该村最重要的宗教仪式——冬经为切入点,围绕仪式与村落社会之间的联系展开讨论,是一篇关于嘉绒地区村落社会的民族志。以期为理解边缘区域文化交汇地带人们多样化的生存方式与族群身份选择、族群认同变迁及社会文化建构间复杂、动态地关系提供思考。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论组成。绪论部分阐述了论文的选题缘由、选题意义、田野点选择,对相关研究的现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爬梳,并对文章的主要概念和研究方法作出简要说明。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为第一部分,通过对大坪村自然人文环境和冬经仪式过程的描述,勾勒出其身处的多重文化场域。第二章为第二部分,探讨了仪式与大坪村人族群认同的关系,指出以冬经为代表的集体宗教仪式是大坪村人建构“安多嘉绒藏族”的基础。第三章、第四章为第三部分,通过观察仪式实践中个体间的互动,探讨村民的互助仪式和村落的互助体系是如何建构起大坪村社会关系网的。第五章、第六章为第四部分,分别对仪式与村政权威建构和仪式与宗教权威建构展开论述,以揭示大坪村村落社会整合的内生逻辑。第七章为正文的第五部分,以冬经仪式变迁为例,叙述大坪村人在资源竞争和利益角逐背景下,是如何对其文化表征展开重构的。结论部分是基于田野调查及国内外理论与个案研究的借鉴对全文作出的概括和总结。综上所述,大坪村人的生存空间一直处于多重文化交汇地带,交汇中有碰撞、有互换、有借用、也有创制。在此过程中,在认同的指引下,大坪村人逐渐构建起以自我为中心、自成体系的社会文化。在这一特定场域中,他们通过语言、习俗、信仰、规范等文化的诸多要素既保持了与嘉绒主文化的有机互动,又逐渐树立起独立于嘉绒主文化的自我中心地位。大坪村这样的个案,在边缘区域文化交汇地带并非特例,对它展开探讨能够以小见大,为理解和反思“边缘”群体及其社会文化提供可资借鉴的民族志文本。
蔺英君[8](2019)在《“照片新娘”:20世纪初美国的日裔女性移民》文中认为“照片新娘”是指20世纪早期,在美日本男性移民为组建家庭,延续扩大海外日本社群,通过“照片相亲”的方式,从日本国内引入女性移民的泛称。“照片新娘”作为20世纪初赴美日本移民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了日裔族群的发展,这种移民方式虽然得到日本政府的默许和支持,但却引发了美国社会诟病。本文着重阐述了20世纪初“照片新娘”从产生到其终结的过程,并分析了这一群体对美日移民政策和美日关系演变所发挥的作用。论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注释及参考文献。正文由四部分组成,以“照片新娘”产生的历史文化背景为出发点,追述“照片新娘”的入境过程,记述“照片新娘”在美国的生活,并就其在美国社会引起的反响进行分析。文章认为,“照片新娘”的产生和终结对20世纪初美日移民政策的调整以及美日关系的演变发挥了作用。“照片新娘”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美日双方出于利益考虑所做出的决定,两国就“照片新娘”所涉及的法律、文化、习俗等问题进行交涉,双方都对“照片新娘”及其丈夫实行了严格管控措施,以此确保入境手续的合法性。“照片新娘”在进入美国后,除了负责家务、照顾丈夫、抚养孩子之外,也需要外出工作,通过记述“照片新娘”在美国的生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日裔群体在美国的生活状况,并且揭示“照片新娘”在日裔群体中发挥的巨大作用。但是“照片新娘”现象所反映的美日文化、法律、习俗的差异,成为了美国政府、民众、媒体以及排日分子批判的目标,进一步加剧了排日运动。日本政府利弊权衡之下,最终同意于1920年协助终止“照片新娘”,随后美国通过1924年移民法案宣告了日本向美移民活动的终结。“照片新娘”对在美日本社群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20世纪初美日关系的发展。
汤克敌[9](201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失业治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东北地区长期遭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压迫掠夺,再加之国内战争的巨大破坏,使东北部地区的社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社会状况可以说是满目疮痍,千疮百孔,百业待兴。其中尤为突出的是由于工厂停产倒闭,造成大规模的工人失业,就业情况持续恶化,失业人员的生活饥寒交迫,民不聊生。解决好东北地区失业问题,妥善安置失业人员,是关系到快速恢复东北地区经济,稳定社会秩序,提高共产党执政能力,巩固东北地区人民政权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政府在中国共产党英明领导下,运用马克思主义失业理论,结合东北地区实际情况,提出了一系列限制失业人员产生,提升失业人员素质,安置失业人员和保障再就业人员权益的政策措施,较好地解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失业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使东北地区的社会形势迅速好转。通过本文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失业治理,总结东北地区失业治理的基本经验和教训,针对东北地区不同的失业类型,提供有效的失业救济政策,对于新时代提升就业创业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为新形势下东北地区实现充分就业提供经验借鉴。本文是由六个部分构成的,包括绪论和五章正文组成。第一章:绪论主要阐述了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分析和概括提炼;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论文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二章: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治理失业的理论基础。本章首先介绍马克思主义失业治理思想,马克思的失业思想是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治理失业的理论指导和基础。列宁失业治理思想是在马克思主义失业治理思想的基础上,结合苏维埃俄国的实际情况发展起来的,是对马克思主义失业治理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其次,阐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运用马克思主义失业治理思想,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提出符合国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失业治理理论。中国共产党的治理失业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失业治理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本章选取了毛泽东、刘少奇和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失业治理思想。第三章:本章主要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的失业状况。首先从东北地区失业数量、结构、地区分布为切入点,总结东北地区失业的基本情况;其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导致东北地区失业状况严重的主要原因;最后,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失业状况严重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第四章:本章主要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治理失业的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政府通过成立失业人员管理机构、全面接管旧政权失业人员、整顿私营工商业、鼓励农村劳动力返乡生产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新失业人员产生;其次通过推行失业人员登记、收容改造失业人员、对失业人员实行社会救济和开展转业培训、业余学习、技术培训等政策有效提高了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并提升了劳动者素质,帮助其适应了东北地区新的就业环境和就业要求;再次通过实行以工代赈、政府统包统配就业、安置特殊失业人员、开展生产自救等办法全力安置失业人员;最后通过完善和实施劳动保险、提高劳动人员福利、加强劳动人员保护等政策,保护再就业者的劳动权益。第五章:本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治理失业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价。首先对推行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治理失业所取得的成效予以高度评价;其次对治理失业的特点和局限性进行分析和梳理;最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部地区治理失业的对策、成效、特点,分析总结其社会作用。第六章:全面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治理大规模失业中获得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些成功经验对我们新时代解决就业问题具有哪些启示与借鉴意义,即研究此问题的当代价值。
钟小鑫[10](2018)在《强礼仪与弱依附—缅甸乡村社会结构的民族志研究》文中指出自1962年军人力量上台执政后,缅甸就开始进入一种自我封闭和被西方封锁的孤立状态。这种状态客观上造成了对缅甸进行实地研究的困难,使对缅甸的人类学研究长期处于相对停滞的状态。直至近年来,缅甸逐步实施开放政策,在缅甸进行长期的田野调查由此成为可能,缅甸瞬时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在关于缅甸的人类学研究中,有一个基础问题有待厘清,即如何理解、界定、表述缅甸乡村的社会结构。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学界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甚至相反的声音,一种观点认为缅甸乡村社会是一个高度有序、等级森严的阶序社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缅甸乡村社会是一个平行、平等、高度个人主义的社会。本研究试图回答这一基本的问题,并厘清学界的相关争论。本研究以在缅甸曼德勒省彬乌伦县的一个缅人村落——抱村——长期的田野调查为基础,对村落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社会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关注和呈现。具体包括对僧俗关系、亲属制度、年龄结构、性别文化、权力运行方式、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描述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缅甸乡村社会结构进行了概念界定以及总体性特征的探讨,本文提出“强礼仪社会”与“弱依附社会”的概念来描述缅甸乡村社会结构的两个重要面向,前者指在公共生活中,缅甸乡村社会以无处不在的、固化的礼仪体系来强调人与人之间的身份、等级和阶序,使社会成员各就其位,并以此来维系社会的高度有序,以及高度整合。后者指在私人生活领域,缅人却强调自己主宰自己的世界,为自己而活,并使自己尽量不依附于他人或社会组织,使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呈现出强烈的“弱依附”的特点,并使缅甸乡村社会表现出高度个人主义特征。缅甸乡村社会中的“强礼仪”与“弱依附”看似矛盾对立,但其背后却隐含着统一性的文化根源与社会基础。两者都与缅人的佛教观念与实践密切相关,佛教既维系了高度整合的村落公共生活,又为个人主义的盛行提供了核心动力和理念基础。缅人用前者来强化个人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团结;用后者来彰显礼仪社会中的自我实现。本文还试图以对缅甸乡村社会结构的认知来理解当下缅甸的国家政治转型,认为当今缅甸激烈的宗教冲突与缅族民众“僧俗共同体”的理想密切相关;持久的族群分化与缅族民众的“族群等级”观念相辅相成。而“僧俗共同体”的理想与“族群等级”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缅甸乡村社会结构所衍生的产物。本文通过“弱依附社会”的视角,反思了“庇护政治”这一理论范式在缅甸乡村社会中极为有限的解释力和适用性。缅甸乡村社会结构在一定程上孕育了当今缅甸政治转型的形式与内容,而政治转型也对乡村社会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她们不符合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她们不符合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
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保障思想 |
2.1.1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保障思想 |
2.1.2 列宁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 中国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1 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2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主要领导人的社会保障思想 |
第3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 |
3.1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 |
3.1.1 革命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3.1.2 抗日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3.1.3 解放区的社会保障 |
3.2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 |
3.2.1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
3.2.2 农业合作化和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国民经济的发展 |
3.2.3 处于抗美援朝战争前沿 |
3.2.4 苏联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示范效应 |
第4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
4.1 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 |
4.1.1 社会救济的资金来源 |
4.1.2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 |
4.1.3 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 |
4.1.4 社会优抚的资金来源 |
4.2 社会保障的组织机构 |
4.2.1 政府机构 |
4.2.2 社会团体 |
4.2.3 企业内部机构 |
4.3 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员与监督 |
4.3.1 社会保障中的社会动员 |
4.3.2 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 |
第5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
5.1 社会救济 |
5.1.1 灾害救济 |
5.1.2 贫民救济 |
5.1.3 娼妓游民收容改造 |
5.1.4 朝鲜战灾孤儿救济 |
5.2 社会保险 |
5.2.1 养老保险 |
5.2.2 医疗保险 |
5.2.3 伤残保险 |
5.2.4 生育保险 |
5.2.5 优异贡献待遇 |
5.3 社会福利 |
5.3.1 民政福利 |
5.3.2 职工福利 |
5.4 社会优抚 |
5.4.1 优待补助 |
5.4.2 褒扬抚恤 |
5.4.3 安置复员军人 |
第6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及启示 |
6.1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 |
6.1.1 增强了人们对新生政权的认同,提高了党的执政合法性 |
6.1.2 提高了劳动者积极性,促进东北工业迅速发展 |
6.1.3 激发了群众支前热情和军人士气,保障抗美援朝取得胜利 |
6.1.4 构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为新中国社会保障奠定了基础 |
6.2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启示 |
6.2.1 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
6.2.2 坚持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主义作风 |
6.2.3 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2)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汉代女教所见理想女性形象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二、“女教”概念界定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一)第一阶段:20世纪90年代——21世纪 |
(二)第二阶段:21世纪以后 |
四、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
(一)资料来源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汉代以前的理想女性形象 |
第一节 先秦理想女性形象的建构 |
一、《诗经》中以“窈窕淑女”为代表的理想女性形象 |
二、《周易》中阴阳观念对理想女性的定位 |
第二节 秦代理想女性形象的建构 |
一、官方对理想女性行为的倡导 |
二、北大秦简《教女》所体现的理想女性形象 |
第二章 汉代女教对理想女性形象的建构过程 |
第一节 汉代家庭对女性形象的建构 |
一、汉代女性的家庭教育内容 |
二、汉代家训对女性的教诫及影响 |
第二节 汉儒对女性形象的建构 |
一、汉儒对理想性别秩序的塑造 |
二、汉儒对女性的评判标准 |
三、汉儒对“窈窕淑女”形象的再建构—以《毛诗序》、郑玄笺为基础 |
第三节 汉代国家权力对女性形象的建构 |
一、官方对女性的旌表 |
二、汉律对女性的惩戒 |
第三章 汉代理想女性形象与女性生活实态的差异 |
第一节 汉代理想女性形象与女性生活实态的差异现象 |
一、悍妻、妒妇现象 |
二、女性干政现象 |
三、私通、淫乱现象 |
四、改嫁、再嫁现象 |
第二节 理想女性形象与实际出现差异的原因探讨 |
一、性别意识中“和合”“一体”的观念 |
二、政治格局中女性行为的积极意义 |
三、社会现实中多重秩序与标准的制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社会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社会建设的历史条件 |
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社会建设的理论支撑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建设的观点 |
(二)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社会建设思想的探索 |
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社会建设的历史依据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建设的实践经验 |
(二)过渡时期社会建设的实践经验 |
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社会建设的现实基础 |
(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根本的制度基础 |
(二)人民群众对提高生产生活水平的渴望为开展社会建设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 |
(三)经济建设的全面开展奠定了必要的经济基础 |
(四)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借鉴 |
第二章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 |
一、大力兴办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知识水平 |
(一)不断扩大教育规模 |
(二)积极开展扫盲运动 |
(三)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
二、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
(一)加强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
(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
(三)倡导中西医结合 |
三、完善就业政策,缓解人民群众的就业压力 |
(一)探索多种形式的城市就业制度 |
(二)立足于农村的自然就业制度 |
四、巩固社会保障,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
(一)实施以就业为中心的城市社会保障体制 |
(二)依托于集体的较低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 |
五、高度重视社会治理,稳定社会秩序 |
(一)提高妇女地位 |
(二)致力于消除三大差别 |
(三)具有教育改造和安置就业性质的劳动教养 |
第三章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社会建设的成就与经验 |
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社会建设的主要成就 |
(一)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社会建设思想 |
(二)满足了人们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
(三)缓解了社会矛盾 |
(四)支持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 |
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社会建设的基本经验 |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顺利开展社会建设的根本保障 |
(二)动员人民群众是特定时期推动社会建设的有力手段 |
(三)实践措施与现实相适应是社会建设取得成效的关键 |
(四)坚持统筹兼顾是促进社会建设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48小时条款”在工伤认定中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
一、研究课题发展趋势 |
二、研究课题在各学科领域的发展 |
(一)人才学与劳动科学领域 |
(二)行政法及地方法制领域 |
(三)法理法史领域 |
(四)保险领域 |
(五)诉讼法与司法制度领域 |
一、概论 |
(一)工伤认定中的有关概念 |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律评析 |
二、典型案例与司法裁判 |
(一)裁判认定为工伤的案例 |
(二)裁判不认定为工伤的案例 |
(三)案情相似、司法裁判不同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 |
三、对两个典型案例的理论评析 |
(一)结合“48小时条款”评析湖北省荆州市田清芳工伤认定案 |
(二)结合“48小时条款”评析湖南省郴州市廖巨旺工伤认定案 |
(三)在案例分析中得出问题 |
四、“48小时条款”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困境 |
(一)“48小时条款”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二)“48小时条款”在适用中形成的困境 |
五、解除“48小时条款”适用困境的建议 |
(一)立法对策方面的建议 |
(二)司法适用方面的建议 |
(三)监督责任方面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农村地区事实孤儿照料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以广东D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理论派”的相关文献 |
1.4.2 “实务派”相关研究情况 |
1.4.3 关于“照料”的研究 |
1.5 文献评述 |
2. 相关理论和定义 |
2.1 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 |
2.2 事实孤儿定义 |
2.2.1 事实孤儿的官方定义 |
2.2.2 学界对事实孤儿的定义 |
2.2.3 本文对“事实孤儿的定义 |
2.3 照料的定义 |
3. 事实孤儿面临生活问题及其成因 |
3.1 事实孤儿面临的困境 |
3.1.1 事实孤儿的生活现状的实例 |
3.1.2 事实孤儿面临的生存难题 |
3.2 产生事实孤儿面临难题的原因 |
3.2.1 国家对事实孤儿救助及制度现状困境 |
3.2.2 事实孤儿面临的照料困境 |
4. D县农村事实孤儿照料状况调查分析 |
4.1 D县简介 |
4.2 调查方式 |
4.3 D县农村事实孤儿生活照料现状调查 |
4.3.1 事实孤儿的救济政策以及政策实行情况 |
4.3.2 事实孤儿在学校的照料情况和面临的问题 |
4.3.3 事实孤儿村民自治组织及家族照料情况调查 |
4.4 D县农村事实孤儿照料存在的问题分析 |
4.4.1 现行事实孤儿照料政策福利的缺陷 |
4.4.2 现行照料方式的存在缺陷 |
5. 改进农村事实孤儿照料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现有政策,解决政策不足 |
5.1.1 完善保障机制,全面解决事实孤儿成长需求 |
5.1.2 建立完善事实孤儿的发现机制 |
5.2 保障现有家族式照料质量 |
5.2.1 完善家族照料周边福利 |
5.2.2 充分调动社区(村委)、学校力量,支持鼓励非政府组织对事实孤儿照料贡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仪式、认同与社会建构 ——一个嘉绒“边缘”村落的个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田野事象:大坪村与冬经 |
1.1 大坪村的人文地理 |
1.1.1 小金县概述 |
1.1.2 大坪村人文地理环境 |
1.2 冬经仪式及过程 |
1.2.1 仪式前的准备 |
1.2.2 冬经仪式过程 |
第二章 仪式与大坪村的族群认同 |
2.1 大坪村的族群认同 |
2.1.1 从祖源到族源 |
2.1.2 语言与认同 |
2.2 仪式与族群认同 |
2.2.1 结构性失忆与集体记忆 |
2.2.2 仪式、集体记忆与族群认同 |
2.3 族群认同与寺院权威 |
2.3.1 大坪寺 |
2.3.2 村落公共空间的权威 |
第三章 仪式与村落社会关系(一)——大坪村的社会关系网 |
3.1 仪式与家庭的分、继、合 |
3.1.1 村落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户 |
3.1.2 家户的“分”、“继”及仪式的展示方式 |
3.2 互助、仪式——构建村落社会关系网的两个必备要件 |
3.2.1 村落社会关系网的构建、发展和成型 |
3.2.2 人情——仪式中的互助 |
第四章 仪式与村落社会关系(二)——互助圈:大坪村的生活逻辑 |
4.1 大坪村的互助圈 |
4.1.1 亲属互助圈 |
4.1.2 地缘互助圈 |
4.1.3 友缘互助圈 |
4.2 人情圈、互助圈与熟人社会 |
4.3 仪式与互助 |
4.3.1 婚礼仪式体现的人情、互助与社会关系 |
4.3.2 冬经仪式与大坪村社会关系的整合 |
第五章 仪式与村落社会的权力与权威(一)——法理型权威的代表:大坪村的村政权威 |
5.1 权力与权威 |
5.2 大坪村村级组织的结构与功能 |
5.2.1 村落组织结构概况 |
5.2.2 非正式组织——“小队”的结构及功能 |
5.2.3 村民小组的结构与功能 |
5.2.4 村两委会的组织结构及功能 |
5.3 村政权威的构建 |
5.3.1 国家认同是建构村政权威的根本来源 |
5.3.2 民主运行是建构村政权威的群众基础 |
5.3.3 能人现象是村政权威实现的因素 |
第六章 仪式与村落社会的权力与权威(二)——传统型权威的代表:大坪村的宗教权威 |
6.1 大坪寺的组织系统 |
6.1.1 大坪寺的结构 |
6.1.2 一僧一户制度 |
6.1.3 僧人的日常管理 |
6.2 僧俗互动——寺院与村落之间的共生关系 |
6.2.1 寺院与村落的共生空间 |
6.2.2 寺院对村落的依赖 |
6.2.3 寺院对村落的回馈 |
6.3 宗教权威的生成和维系 |
6.3.1 宗教权威的生成 |
6.3.2 宗教权威的维持 |
6.4 仪式与村落权威——以冬经仪式为例 |
第七章 中心-边缘视角下的大坪村 |
7.1 从边缘走向中心 |
7.1.1 被边缘化的大坪村人 |
7.1.2 试图从边缘走向中心的大坪村人 |
7.1.3 自我边缘化的大坪村人 |
7.2 国家话语下大坪村“安多”文化符号建构——以冬经为例 |
7.2.1 大坪寺的合法身份 |
7.2.2 国家话语下冬经仪式的变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1 :大坪村旅游申请报告(2000年) |
附录2 :大坪村旅游申请报告(2010年) |
附录3 :抚边乡政府藏戏汇报情况 |
附录4 :索朗白登整理萨武神山资料 |
附录5 :大坪村出土格萨尔石刻 |
附录6 :村民自编格萨尔伴奏乐 |
附录7 :僧人自编格萨尔藏戏剧本 |
附录8 :大坪寺财务收支状况(示例) |
附录9 :村民功德明细(示例) |
附录10 :牟喇嘛多次被评为“爱党爱教”先进个人 |
附录11 :大坪村人开的藏家乐 |
致谢 |
(8)“照片新娘”:20世纪初美国的日裔女性移民(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照片新娘”问题的缘起 |
1.1 19世纪末20 世纪初美国的日本移民概况 |
1.2 排日运动的缘起和发展 |
1.3 《君子协定》的签订 |
1.4 “照片新娘”的诞生 |
第二章 “照片新娘”的跨国旅程 |
2.1 遴选:“照片新娘”的日式婚俗 |
2.2 入境:“照片新娘”的审查 |
第三章 “照片新娘”的美国生活 |
3.1 种植园雇工 |
3.2 洗衣工、厨师、裁缝师 |
3.3 “不道德女性”、助产婆以及理发师 |
第四章 “照片新娘”在美国引起的争议及其终结 |
4.1 碰撞:美国文化与“照片新娘”婚俗 |
4.2 批评:“照片新娘”婚姻的巨大争议 |
4.3 谴责:媒体视野下的“照片新娘”与“照片婚姻” |
4.4 终结:“照片新娘”婚姻的终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获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失业治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治理失业的理论基础 |
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治理失业的思想 |
2.1.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治理失业的思想 |
2.1.2 列宁关于治理失业思想 |
2.2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失业治理思想 |
2.2.1 毛泽东治理失业思想 |
2.2.2 刘少奇治理失业思想 |
2.2.3 周恩来治理失业思想 |
第3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失业现状 |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失业基本情况 |
3.1.1 东北地区失业情况 |
3.1.2 东北地区失业人员分布 |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失业的产生主要原因 |
3.2.1 战争影响就业环境 |
3.2.2 国民党对经济的肆意破坏 |
3.2.3 农村人口缺少耕地向城镇大量转移 |
3.2.4 社会制度更替产业结构调整 |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失业的影响 |
3.3.1 失业人员生活水平逐步恶化 |
3.3.2 社会秩序逐步混乱制约了经济发展 |
3.3.3 影响政权稳定 |
第4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治理失业的举措 |
4.1 遏制失业人员产生 |
4.1.1 成立失业人员管理机构 |
4.1.2 全面接管旧政权失业人员 |
4.1.3 整顿私营工商业 |
4.1.4 鼓励农村劳动力返乡生产 |
4.2 救济失业人员 |
4.2.1 登记失业人员 |
4.2.2 收容改造失业人员 |
4.2.3 对失业人员实现社会救济 |
4.3 提升劳动者素质 |
4.3.1 开展转业培训 |
4.3.2 开展业余学习 |
4.3.3 开展技术工人培训 |
4.4 安置失业人员 |
4.4.1 实行以工代赈 |
4.4.2 政府统包统配就业 |
4.4.3 安置特殊失业人员 |
4.4.4 开展生产自救 |
4.5 完善再就业权益 |
4.5.1 实施劳动保险政策 |
4.5.2 提高劳动人员福利 |
4.5.3 加强劳动人员保护 |
第5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治理失业的评价 |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治理失业的成效 |
5.1.1 减少了失业人员 |
5.1.2 壮大了在业人口规模 |
5.1.3 提高了东北地区失业人口文化素质 |
5.1.4 保护了再就业人员的权益 |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治理失业的特点 |
5.2.1 治理失业的继承性 |
5.2.2 治理失业的动员性 |
5.2.3 治理失业的创新性 |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治理失业的局限性 |
5.3.1 治理失业政策存在盲目性 |
5.3.2 盲目限制了人员流动 |
5.3.3 失业保障建设滞后 |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治理失业的作用 |
5.4.1 促进了经济发展 |
5.4.2 加快了东北地区城市建设 |
5.4.3 维护了东北地区社会进步 |
5.4.4 巩固了东北地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
第6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治理失业的经验与启示 |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治理失业的经验 |
6.1.1 坚持制度创新促进劳动需求 |
6.1.2 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就业容量 |
6.1.3 完善失业保障减少失业冲击 |
6.1.4 调整劳动市场功能合理劳动力需求 |
6.1.5 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 |
6.1.6 缩小城乡差距减少城市就业压力 |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治理失业的启示 |
6.2.1 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治理失业问题 |
6.2.2 坚持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
6.2.3 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质量 |
6.2.4 坚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 |
6.2.5 坚持加快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容量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强礼仪与弱依附—缅甸乡村社会结构的民族志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一) 背景 |
(二) 问题 |
(三) 一个当下的任务 |
二、文献综述 |
(一) 缅人社会结构研究综述 |
(二) 缅甸国家政治转型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田野点及田野经历 |
(一) 选点及调查过程 |
(二) 抱村概况 |
五、本文结构 |
第一章 村寺一体、僧俗共生 |
第一节 村落中的内外观念 |
一、“剃度吧,成为抱村人” |
二、“他们只是住在抱村,但不是抱村人” |
第二节 村落中的公共生活 |
一、人生礼仪 |
二、节庆 |
三、消灾仪式 |
第三节 村落中的僧俗关系 |
一、功德田与施主 |
二、仪式专家与供养人 |
三、失范的僧俗关系 |
第二章 婚姻、家庭与亲属制度 |
第一节 亲属称谓 |
一、对“家人”的亲属称谓 |
二、对“亲戚”的亲属称谓 |
第二节 “家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
一、婚姻缔结与夫妻关系 |
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
三、兄弟姐妹间的关系 |
第三节 “亲戚”之间的亲属关系 |
一、祖孙关系 |
二、舅甥、姨甥关系与叔(伯)侄、姑侄关系 |
三、其他亲戚关系 |
第四节 互联网与婚恋革命 |
一、传统婚恋的困境 |
二、网恋——新型婚恋的兴起 |
三、网恋兴起的原因 |
第三章 性别与年龄 |
第一节 “卢骠”与“阿骠” |
一、“卢骠”与“阿骠”的成员身份 |
二、“卢骠”与“阿骠”的社会功能 |
三、“卢骠”和“阿骠”组织中的性别准则 |
第二节 “卢纪”群体 |
一、何谓“老”? |
二、“卢纪”群体的社会地位 |
三、“卢纪”群体中的性别分野 |
第三节 “阿翘”与“姚嘎夏” |
一、“阿翘” |
二、“姚嘎夏” |
第四章 权威与村治 |
第一节 僧侣 |
一、僧侣权威的来源 |
二、僧侣权威的界限与局限 |
三、僧侣权威与纠纷调解 |
第二节 长老会与头人 |
一、长老会与头人的产生方式 |
二、长老会和头人的权威与职责 |
第三节 村长 |
一、村长的产生方式 |
二、村长的权威与职责 |
第五章 强礼仪与弱依附:缅甸乡村社会结构的核心面向 |
第一节 强礼仪社会:缅甸乡村中的等级戏剧 |
一、处处皆礼仪,人人安其位 |
二、失礼与无礼 |
三、作为等级戏剧的礼仪 |
第二节 弱依附社会:缅甸乡村中的个人主义 |
一、“没有人知道怎么弹另一个人的琴” |
二、弱依附关系:缅甸乡村个人主义的核心特征 |
三、佛教中的自我观念与个人主义 |
第三节 :“我”与“我们”的共处之道 |
一、弱依附社会中的“我们”构建 |
二、强礼仪社会中的“自我”实现 |
第六章 乡村社会结构与国家政治转型 |
第一节 “僧俗共同体”的理想与缅甸宗教冲突 |
一、“僧俗共同体”的泛化想象 |
二、大选中的宗教因素 |
第二节 “各安其位”的等级观念与缅甸族群政治 |
一、“各安其位”与族群“金字塔” |
二、作为民主困境的族群政治 |
第三节 反思“庇护政治” |
一、何以庇护?追随什么? |
二、防范庇护政治 |
结论 |
附录 |
附录一: 抱村示意图 |
附录二: 抱寺示意图 |
附录三: 核心家庭亲属称谓表 |
附录四: 非核心家庭亲属称谓表 |
附录五: 缅语词汇索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四、她们不符合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D]. 晋江艳. 吉林大学, 2021(01)
- [2]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3]汉代女教所见理想女性形象建构研究[D]. 赵咏秋. 兰州大学, 2020(01)
- [4]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社会建设研究[D]. 翟文杰.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5]“48小时条款”在工伤认定中的适用研究[D]. 卫妮.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6]农村地区事实孤儿照料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以广东D县为例[D]. 肖丽红.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7]仪式、认同与社会建构 ——一个嘉绒“边缘”村落的个案研究[D]. 杨旻旻.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4)
- [8]“照片新娘”:20世纪初美国的日裔女性移民[D]. 蔺英君. 山西大学, 2019(01)
- [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失业治理问题研究[D]. 汤克敌. 吉林大学, 2018(12)
- [10]强礼仪与弱依附—缅甸乡村社会结构的民族志研究[D]. 钟小鑫. 云南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