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伦理社会到理性社会——市场经济的社会前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伦理论文,市场经济论文,前提论文,理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场经济是理性社会,市场经济下的社会理性可以概要地表述为人们的自由选择与责任间 的牢固联系,这种联系导致了社会经济活动的下述准则:(1)相互性原理支配着整个市场的 经济活动;(2)经济生活的商业化;(3)可预测的规律;(4)生产与科学的结合;(5)双重伦理 的泯灭。
中国社会很久以来一直是一个伦理社会,中国伦理社会得以形成与维持的基本条件是自然 资源的匮乏与劳动力资源的相对充裕,受这一条件的制约,社会只能选择公有产权,建立按 社会等级分配产品的所有权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集权的国家与综合主义的社会伦理观 与价值观,而这反过来又限制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制度的变革。
就市场经济是理性社会而言,中国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实现从伦理社会到理性社会 的 转变。为完成这样一种转变,中国至少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1)通过 对外开放,引进外部资源来解决物质资源的稀缺性,提高个人的价值;(2)建立自由的所有 权,使人们能够按照其努力而不是社会等级来获取财富;(3)通过社会体系的分工促使社会 结构的多元化发展,借以增加人们的自由选择权,并通过法律形式的社会契约,使人们在进 行自由选择的同时承担起他们应尽的责任。
市场经济是理性社会
经济学家米塞斯曾经说过:凡无自由市场之处,即无价格制度;无价格制度,即不能作经 济计算。在这里,米塞斯十分清楚地阐述了稀缺经济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制度条件,即能够 让价格制度得以正常而有效地进行运转的自由市场。
但是,问题在于什么是自由市场呢?对此,马克斯·维贝尔的回答是:以自由的财产与自由 的劳动为前提的自由贸易。所谓自由财产是指作为独立经营的个人与企业可任意处置的财产 ;而自由劳动则是指社会必须有不但在法律上容许,而且在经济上被迫到市场上不受限制地 出卖自己劳动的人们的存在;至于自由贸易则是指在市场上对贸易没有任何不合理的限制, 特别是不能有具有阶段性质的限制存在,诸如将消费按阶级路线加以标准化,或者有阶级垄 断权的存在,在这样一种场合下,无论是自由劳动市场还是商品市场都将不能存在。
然而,维贝尔的回答还是给我们留下了一些疑问:那就是自由究竟指的是什么?自由难道就 仅仅是指不受限制?自由与任意处置可以直接等同吗?奥地利经济学家哈耶克在《自由的宪章 》一书中,十分尖锐地批评了那种把维贝尔所提出的自由理解为“不受限制”与“任意处置 ”的自由观。哈耶克认为,个人构成了社会的实体,抛开人的自由而单说集体的自由十分危 险,因为世上常有假集体自由之名以抹杀个人自由者。个人的自由首先是指人们能独立地决 定其目的,并自由地选择其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在哈耶克看来,仅对自由作这样的理解 是不够的,自由的另一个侧面,也许是比之自由选择更为重要的一面,当为“责任”。责任 不是一种权力概念,而是一种承诺。因此,将自由视为权力将是一种荒唐之极的观念。承诺 的兑现有赖于法律的保障,所以哈耶克的进一步推论是,自由与法治不可分。为了使人都有 平等的自由,法律也就必须是平等的。所谓平等的法律,意指法律必须是一般的并能平等地 适用于立法者及用法者。
如果我们能够像卢梭那样,把法律理解为一种社会契约,那么以自由选择为特征的市场经 济实际上是一种契约经济。在这种契约经济中,人们的自由选择(不管是目的还是手段)都必 须以人的责任为前提。并且,这种责任不仅是法律的,而且也是道德的。唯有当人们自愿地 承担起这种责任时,人们才可以言自由,人们最终才会有自由。
人们常常说西方社会是一个理性社会,其实,直到斯图亚特代,西方各国与亚洲国家一样 并非是理性社会。只是当人们有了自由选择权,并与人的责任牢固地联系在一起以后,西方 国家才最终走上了向理性社会演变的进程,并逐步产生了马克斯·维贝尔所说的自由的财产 、自由的劳动、自由的贸易、自由的市场与合理的劳动组织、合理的技术、合理的法律、合 理的国家、合理的国家经济政策、合理的宗教,以及合理的生活方式,从而成功地创造出了 现代市场经济(马克斯·维贝尔将其称之为资本主义)。这种制度是以利润追求与自由契约为 基础的,并通过合理的法律、合理的国家与合理的宗教而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与世界经济,从 而区别于经济史上所说的家庭经济与都市经济。
那么在市场经济中,社会理性具体又表现在哪些方面呢?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最为显著的:
第一,相互性原理支配着整个市场的经济活动。对此,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一书中 有过开创性的论证。斯密从经济人假设出发,证明每一个基于利己心而从事经济行为的经济 人,尽管他们的经济行为是出于为自己增加财富、便利或利益的动机,但他们选择最终达到 这些目的之手段,首先必须要对他人有利,否则就会出现损人必害己的结果。因此,在斯密 看来,只要市场是自由的,相互性原理作为一种社会理性,必将对经济人的旨在满足自己私 利的经济行为构成一种强有力的制度与道德约束而导致相互有利的结果。
第二,经济生活的商业化。按照马克斯·维贝尔的解释,所谓经济生活的商业化是指人们 普遍使用商业手段来表明企业和财产所有权。这意味着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包括个人、组织 、乃至于国家,均不能在不支付等价物的情况下,通过权力或其他强制手段无偿地获取他人 与公民的财富。换句话说,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利用市场机会,但却不能自 由地占有他人的财富。市场发展愈完全,所有权的风险就愈少。
第三,可预测的法律。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厂商行为与国民经济的均衡均依赖于预测的判断 和管理。然而,这种可预测性必须以个人和国家的理性行为为前提。即:个人的生产与消费 行为均需仔细计算其成本与收益,且以盈利为其最终目的;而国家则应在公共选择的基础上 ,通过有行政专长的官吏和合理的法律,来制定具有连贯性的、先后一致的经济政策对社会 的经济行动加以干预。否则,就将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而产生预测的困难,并最 终使人们失去理性。
第四,生产与科学的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成果是商品的生产通过和科学 结合,从一切固有的传统束缚中解放出来,而进入了自由运用智慧的领域。按照新制度学派 的分析,市场经济的这一重要成果并非是产业革命造成的(产业革命不过是它的一种经济现 象),而是源于市场经济下的社会理性,即与发明和创造有关的所有权,它的法律形式就是 所谓的专利权。这一所有权的建立,使得革新者可以通过自己的创新活动取得巨大利益,同 时又可给社会带来“剩余价值”。于是创新成为一种社会理性行为,随着社会革新能力的增 加与生产率的提高,那些最先走上市场经济道路的西方国家终于摆脱了著名的“马尔萨斯循 环规律”。
第五,双重伦理的泯灭。一方面天命观被伟大的理性预期所替代,从而促成了科学的突飞 猛进,与此同时,内行人的神秘宗教也日益演变成为外行人的世俗宗教而成了一种行善事的 经济人道主义;另一方面各种各样的主奴关系也随之变为理性的、平等的竞争关系,从而促 进了社会的民主。
结果,就这样,人类告别了传统而进入到了一个理性与法治、科学与民主的新纪元。
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
在中国思想史上明确提出中国是一个伦理社会命题的当为梁漱溟先生,但是,令人遗憾的 是,梁漱溟并未对这一命题进行过严肃而又详尽的论证,并找出使其进步的改革方案。
相反,真正对中国的社会性质加以科学揭示的倒是作为西方人的马克思。马克思关于亚洲 在历史范畴中占有独特地位的想法来自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特别是来自孟德斯鸠。当马克 思于19世纪50年代流亡在伦敦的时候,曾经以很大的热情专心研究过亚洲社会,并通过这种 研究发现了亚洲国家伦理社会的性质。
马克思根据亚洲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把它们称之为亚细亚社会,指出亚细亚社会大致有以 下三个基本特点:第一,没有土地私有制,即使退一万步,至少,土地也是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亚细亚社会的基础是村社制,每一个村社通过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紧密结合而达到自 给自足;第三,中央集权起着支配作用,这种权力是在历史过程中确立的,这是由于要使农 业满足人口不断增长的需要而必须举办水利工程和其它公共工程的那种环境造成的结果。
在发现了亚细亚社会以上三个基本特点之后,马克思又进一步研究了亚洲国家的社会结构 与文化,这种研究是从比较亚细亚社会与欧洲封建社会之间的区别开始的。通过研究,马克 思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与欧洲封建生产方式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人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上是完全不同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典型的贫瘠地区的 生产方式,土地很珍贵,而劳动力却很充裕,人们靠一块块相当小的土地过活,并盛行土地 登记制度。相反,欧洲典型的封建制度国家却存在大量土地资源,所缺的倒是种地的劳动力 ,因而根本毋需土地的登记制度。正是由于这个十分重大的区别,导致了许多亚洲国家对个 人的轻视与非个人主义的价值观。
第二,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也存在根本性差异。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在亚细亚社会里 ,当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另一方面,在西欧封建制度下,根据“ 土地无不属于领主”这一条封建制度的基本格言,土地属于贵族所有,并由长子继承。这样 就导致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财产制度与分配制度。简单地说,在亚细亚方式里,只有国家享有 向生产者征收赋税而索取剩余产品的直接权利,并且由国家按照社会等级向主要统治阶级的 成员们分配这种剩余。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赋税同地租已经成为同一回事。在西欧 封建制度下,封建地主是直接剥削者,他们可以不受国家限制地以实物和劳役形式占有地租 ,因此,一旦农奴可以用货币地租来代替实物与劳役地租,主奴间的契约关系就可以被一种 新的契约关系所取代,从而生产出自由劳动。
第三,由于恶劣的地理环境和稀缺的土地,为确保足够的粮食供应,亚细亚国家还履行一 种对居民极端重要的职能,即兴建并维修灌水工程。其结果是,国家形成了强大集中的政权 ,从而出现了走向专制制度的趋势。与此不同,在封建的西欧国家里,国家并不担负重要的 经济和政治职能,权力是分散的,所有各种相应的任务都由封建领主承担了。每一个封建领 主就是自己那片领地上的统治者,没有在他之上的专制君主。国王只是矮子里面拨将军,有 时 甚至就是从大的封建领主中推选出来的(如德国、波兰等),而他的权力并不超出他自己的领 地。只有在法国,路易十四能说“朕即国家”,但是这种较晚时期才出现的专制主义倾向, 并没有在欧洲得到发展,相反,反而在路易十五之后很快引来了法国大革命。正是在君主权 力上的这种巨大差异,使得亚细亚社会日益发展成为等级制的国家,从而产生出以“三纲五 常”为规范的人际伦理关系,而在欧洲封建国家却孕育着平民政治与公平的法律。
最后,亚细亚社会与西欧封建社会在纯粹文化方面的区别也是相当突出的。把经济的和政 治的、宗教的和道德的、民政的和军事的这许许多多权力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是以亚细亚 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的一种明确无误的文化特点。结果,政治生活与专制君主个人均被神 化了,以致“神”或“天”与治国家的专制君主合而为一就成了亚洲国家的传统。然而在西 方,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与发展,出现了与日俱增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并最终从希腊 和罗马、基督教、人道主义和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法国大革命和自由主义等智 慧的大厦中产生了“个人”和“市民”的概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整套形态,而这又为理性 社会的到来铺平了道路。
虽然马克思从未将亚细亚社会明确地定义为伦理社会,但是,以马克思所作的这些对比研 究来看,亚细亚国家的伦理社会性质已经清晰可见。如没有个人的存在,没有市民概念,等 级制的阶级结构,专制主义下的人治,绝对的权力,以及人们普遍具有的天然的集体思想( 在这个集体里每个人都有它特定的地位和职能)和非个人主义的价值观等。
现在的问题是,马克思的以上这些分析对于中国是否同样适用呢?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尽 管中国与其他亚洲国家在许多地方有着很大的不同,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中国都是 具备的,其实,只要我们仔细阅读一下马克思所写的《中国记事》一文,就不难发现,在马 克思的心目中,中国历来就是一个亚细亚社会的最典型的例子。因此,中国社会的伦理性质 应当是不容置疑的。
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尽管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中国社会仍然是一个 伦理社会,这是因为使中国成为伦理社会的那些基本因素并未发生太大的变化,它们作为一 种历史遗产仍在很大的程度上制约着中国社会从伦理社会向理性社会的转变。我们这样说的 根据是:第一,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劳动相对于土地,人口相对于就业 仍然是严重过剩的,所以个人的价值仍然难以提高;第二,尽管国家本身的性质与结构都已 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依然是社会所有制结构中的主流,从而大大地 限制了社会自由的交易活动,以及由此而赋予的个人自由与公平契约;第三,政治权力的集 中与政治生活的神化直到本世纪70年代仍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权大于法,乃至无法无天的 现象十分普遍。
当然,与中国古代社会相比,现代中国作为一个伦理社会的表现形式无疑有了许多重大的 变化。如以村社为基础的自然经济曾经被以“单位”为基础的计划经济所取代;等级制被干 部制所取代;权大于法逐步演变为亲缘关系与一切都可以通融;无偿占有被寻租所替代;天 命论演化为周易热与命相热;传统儒教被新儒教所替代。但透过这些外在形式的变化,我们 可以看到,伦理社会的一些本质性的东西却还在发展着,那就是伦理社会所持有的不合作态 度、社会与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不计算社会经济活动的成本与收益,以及缺乏理性的预言等 。正因为如此,中国在走向以社会理性为前提的市场经济过程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所 以,我们的结论是,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能否成功,将取决于中国能否完成从伦理社会到理 性社会的转变,离开这个大前提来谈论什么制度创新与中国特色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创造中国经济市场化的社会前提
既然从伦理社会走向理想社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市场化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社会前提,那么 摆在全体人民面前的一个首要的,当然也是最为基本的问题,就是如何来推动与实现中国从 伦理社会到理性社会的伟大转变。
对此,笔者认为中国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物(包括自然)相对人口而言的高度稀缺性 ,以便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传统社会由于人口相对于物的大量过剩而形成的“不患贫,患不均 ”的经济伦理论,进而真正提高个人的价值,促进个人间因分工而形成的公平交易,而不是 基于物质财富高度稀缺之上的统治者的所谓“公平的分配”。
增加物的丰裕度,大致有两种方法:一是提高社会的生产效率;二是从社会外部获得追加 资源。然而,伦理社会的制度安排恰恰是阻碍生产力进步和生产率提高的,因此,试图在伦 理社会的制度安排下,依靠生产率的提高来走出伦理社会,就像一个人要想自己把自己提离 地面一样可笑。在这种情况下,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依靠“外援”,利用外来资源来改变原 来的人与物之失衡的比例。
西方许多国家在历史上也曾经使用过这种方法来改变其资源相对稀缺的状况,尽管其人与 物 的比例从一开始就要比亚洲国家来得平衡。历史上著名的重商主义政策,以及臭名昭著的殖 民主义,都是欧洲国家为进一步改善其人与自然环境所采取的手段。处于21世纪初的中国, 当然已经不可能利用这些有损他国的手段来改变其资源的禀赋。但是,在世界经济日趋一体 化的今天,中国通过对外开放政策来获取“外援”则是完全有可能的。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 ,我们认为,中国自1979年以来的对外开放政策不仅是正确的,而且其意义极为深远,这是 因为,随着对外开往而来的外资引入,以及由此而推动的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发展,将从根本 上改变中国劳动严重过剩的问题,特别是农民相对于土地而言的过剩问题。这种历史性的转 变自1979年中国共产党决定对外开放以来应当说已经取得了极其巨大的进展,伴随着这种历 史性转变而来的则是伦理社会的动摇。我们相信,只要中国继续坚持这一开放政策,中国是 有可能创造出理性社会赖以建立的物质基础的。
实现从伦理社会到理性社会转变所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建立所有权。虽然丰裕的物质资 源是建立理性社会的必要物质基础,但是个人价值的提高,以及尊重人的尊严等离开了所有 权是决然做不到的。这是因为关于人权和自由的问题,关于平等接受教育、市场上机会均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以及工作的权利、以自身劳动换取工资、共同商讨劳动条件的 权利等问题,都需要以所有权为前提。非洲国家的人们在历史上曾经面对一个十分富饶的自 然,但是由于没有所有权制度最终仍然因深陷于伦理社会的囹圄之中而日渐贫困。
那么所有权究竟指的是什么呢?约翰·泰勒把所有权定义为经济共同体成员间的一种契约关 系。对于这种契约关系的理解可用约翰·洛克所讲述的一个故事来加以说明。约翰·洛克假 定有人从林中的地上捡起一枚坚果,那么在他捡起地上坚果的过程中所消耗的劳动就授予他 对这枚坚果的权利。因为人们会这么想,通过捡这一行为,捡者把自身的劳动投入坚果之中 ,而这坚果也就理所当然地应当归这个劳动者所有了。然而这是对于所有权的一种极大的误 解,因为照此推理,如果另外有人强行从该捡坚果者手中夺取了这枚坚果,那么根据同样的 理由,夺取者占有坚果也同样是合理的。与此相反,所有权的真正含义应当是,除非得到别 人的承认,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对任何东西拥有财产权。所以,假如人们对一样东西拥有所有 权并不是在于他为之所付出的劳动,而是由于其他所有都愿意认可这一点,即认可他的劳动 是他提出所有权的根据。据此,我们可以将所有权理解为人们相互间的一种约定,而不是单 方面的保证。
对于中国来说,要建立这种意义上的所有权,最重要的改革措施当是政府应以征收赋税来 代替财产没收,并从根本上终止各种无理的摊派。从历史上看,没收以及作为其派生形式的 摊派与征税之间的差别在英国和荷兰引起的变化最大。这两个国家的皇家政府推动了任意强 征的权力,同时又没有获得任意征税的权力。这是因为在英国与荷兰,决定征税的权力归议 会,而议会中商人阶级(马克思所说的市民阶级)的力量很强,其结果是,这两个国家在积累 资 本与可以看得见的商业财富方面处于当时世界的领先地位。如果我们再把发生在这两个国家 这一重大变化同当时未作任何改变的亚洲和伊斯兰帝国进行比较,那么其意义之深远将更容 易被人所理解。在亚洲和伊斯兰帝国,任意没收臣民财产的作法本是进行政治报复和社会控 制的一种政治手段,也是为商人所积累起来的财富超过普通庶民所应拥有的财富之限度。其 结果是商人将不再有可能在经济领域中发展自己,进而创造和积累财富。然而在英国和荷兰 ,商人只要按照已知的时间和税率缴税,就可以准确预测其商业与投资活动的收益。并且 可能安全地拥有财产和收益,所以资本和经济增长就异常迅速。
不能否认,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这一改革领域已经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并取得 了相当可喜的成果。远的如利改税,近的如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试点等。但要真正建立上述 这种所有权,还须在政企分开,划清企业财务活动和政府财政活动的边界,政府以法征税等 方面作进一步的改革。最后,考虑到所有权的宪法秩序,以便确保所有权的有效性。
从伦理社会到理性社会转变所要解决的第三个问题是从一元化社会到多元化社会的过渡。 因为只有在一个多元化社会中人们才有平等感与自主权,才有分工与交易,才有个人产权与 市场经济,才有社会契约与理性预言。
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通常总是要求社会生活在政治、宗教、科学和经济领域进行分工,而不 是整个社会的综合。社会体系的分工可使各领域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从而能够有效避免来 之于其他领域的干扰。这样做不仅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能够得到改善,政治、宗教和科学等 领域的活动亦能得到相应的发展。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制度创新与科学发明,假如没有自主 权,就不可能有试验,从而创新与发明也就难以出现。所以,尽管所有权是创新与发明的必 要前提,但自主权仍是创新与发明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根本上是多元化的。社会被分化为政治、经 济、科学、宗教等相对自主的部分。没有哪一个阶段能象封建贵族阶级在其鼎盛时期那样明 显地居于其他阶级之上。正因为如此,才有当时所谓的“自由、平等与博爱”,才有巨大的 科学进步与技术被成功地应用于经济福利。西方国家的科技进步史表明,如果对科学研究与 发明的控制掌握在希望把控制与限制技术发展成果和指导实验的权力结合起来的政治或宗教 势力集团手中的话,一个社会的技术能力必然退化。所以科学与技术只有在社会生活的政治 、宗教、科学、经济界高度自主的特殊环境中才能发展起来。在这里,关键词显然是“自主 ”、“试验”和“多样性”。
对于今天正处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来说,太需要进行这样的社会结构的变革。一个最为重 要的事实是:由于政企不分与政治经济的高度一体化,社会的寻租活动急剧增加,人们不是 倾向于利用市场机会,而是热衷于钱权交易,寻求政策优惠,其结果是收益归属于寻租者而 不是企业家,这种非理性的行为正使得经济活动日益丧失效率和生产力,因此,社会结构的 多元化改革已刻不容缓。毫无疑问,为完成这种改革的制度投资和创新并不仅仅是或者甚至 基本上不是一种市场现象,它不可能仅仅通过市场的自发力量来实现,而是必须通过公共当 局——政府来推行,并通过相应的政治体制改革与宪法秩序的调整方能·后完成。从这个意 义上来说,目前中国政府所倡导与推动的政企分开之改革仅仅是一个开端,未来的改革任务 将 是在开放经济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放政治市场,借以实现政治与经济的分离,并最终走向 社会结构的多元化。
以上我们从三个方面探讨了中国从伦理社会向理性社会转变的可能性及其可供选择的改革 方法。然而所有这些改革都离不开法律这个基本因素。这正如哈罗德·伯曼在《法律与革命 》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法律与土地、机器一样,也是社会生产方式的一部分,如果不运行 ,土地和机器就一文不值,而法律则是其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耕作和交换的责任和权 利,农作物就得不到播种和收获。没有生产、交换和分配的某种法律秩序,机器就得不到生 产。不能从生产者手中转移到使用者手中,不能被使用,其使用成本和收益也得不到价值。 这种法律秩序本身就是一种资本形式。从哈罗德·伯曼的这段话语中我们能得到什么启发呢 ?那就是中国要完成从伦理社会到理性社会的转变,不仅需物质资本的积累,而且更需要法 律资本的积累。这意味着中国的每一项改革成果均需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保与积累,并促其 有效运行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