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的社会发展已经迎来了以科技为第一生产力的新时代,与此同时,经济发展作为最重要的基石,必须作为当前第一要务。那么税收这一块,是我国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在不断与实际情况相结合而调整,其中,最具有影响力的是我国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具体实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项具体措施,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深入地分析营改增对建筑工程经济管理的潜在影响,并制定积极有效的发展对策,对于提高建筑企业的工程经济管理水平意义重大。本文首先分析了营改增对工程经济管理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解决措施进行了探讨,仅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经济管理;解决措施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适应国情的需要,相关部门对税收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其中,营改增改革便是税收体系内最为重要的改革内容之一。在建筑工程行业内进行营改增改革工作,有利于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水平,提升建筑企业的经济活动,因而,深入地分析营改增对工程经济管理的影响至关重要。
二、“營改增”概述
(一)“营改增”进程
“营改增”税制改革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指以前征收营业税的应税服务项目改为征收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征是增值税只对服务或者产品增值的部分征税,减少了重复征税的环节,解决了营业税制下“全额征税,道道征收”的重复纳税问题,实现了“增值征税,道道可抵扣”,使税制设计更合理、更科学、更符合国际惯例。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意义
“营改增”推动建筑企业产业升级“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的问题,避免重复征税,有效促进社会各行业分工协作,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以加大购买机械设备和先进技术的力度,既可以享受税额抵扣,又能够推动产业升级,有助于建筑企业朝大专业化、科技化方向优化升级,促进建筑企业自我调整、创新、进步,提升建筑企业的整体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
“营改增”推动建筑企业做大做强“营改增”前,很多建筑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施工服务自己做,原材料供应、设备租赁都自己做,能自己提供的都自己提供,造成一种大而全或小而全的模式,但是专业化程度较低。“营改增”后,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从外部采购原材料等,充分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专注于把自己的主业做大做强,从而逐步使企业向大专业化分工协作的经营模式转变,快速发展我国现代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我国经济模式的顺利转型。
三、营改增对工程经济管理产生的影响
(一)对分包工程管理的影响
分包价格。在实行营改增之后,之前已经签订好的分包合同(包含营业税)以及单价没有发生变化的基础上,2018年5月1日以后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与实行营改增之前相比,抵扣之后的承包价格(在扣除了营业税之后),其大概下降了7—8%的范围区间,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设项目实施的难度。如果对营改增之前已经签订的分包价格进行强制下调,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劳务上的纠纷问题。
专业分包。在营改增之前,分包合同的价款中,对于专业分包项目所涉及到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以及机械设备等均纳入到其中,营业税的扣缴由工程项目部进行。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只有个别专业分包项目所用到的材料能够抵扣进项税,其综合税率有的大于10%,这就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致使专业分包项目能够抵扣进项税出现流失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包单位数量是有限的,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有的分包队伍仍然采取挂靠的方式,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致使税负成本得不到有效流转。
(二)会计核算方式的影响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应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税方式较为简单。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方式有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两种。简易计税法只适用于少数符合条件的项目,建筑业大多数企业适用于一般计税法,涉及到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问题,会计核算较为复杂。
会计科目。从会计科目上来看,营业税隶属于损益类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一级科目“应交税费”下设二级明细科目“应交营业税”,科目内容简单明确,无下设三级明细细目。而增值税,从明细科目设置上就要复杂的多。“应交税费”下设十个二级明细科目,其中应交增值税下又设十个三级明细细目。
账务处理。营业税是价内税,不涉及抵扣问题,应纳税额为“销售收入×税率”,其中销售收入是指含税收入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计入当期损益,直接体现在利润中,易理解易计算。增值税是价外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即“销售收入×税率”减去“买价×税率”,这里的销售收入是不含税的收入,买价除了凭计算抵扣的农产品外也是不含税的,所以在计算时要把含税的收入和买价换算成为不含税的收入和买价。施工企业购进货物的投入不计入成本,应税金额不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所得税和购买业务产生的应纳税额由营业税构成,不包括在利润核算体系中。在本期内,如果转入进口税或者扣除出口退税,应从应付税款中扣除。此外,税法规定,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在县、市之间提供建筑服务,在服务项目所在地应当遵循第一增值税,然后在EN所在地申报增值税的税收制度。特里普斯。一般纳税人先行扣除总价和额外价格2%的税前余额,再回到企业所在地,按税率减去增值税的价值后纳税。这大大提高了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对建筑企业的税务、税务工作提出了更深刻的要求。
发票管理。营改增前,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十分简单,只须按账务处理程序收集整理各类发票并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开具收入发票即可。营改增后,涉及到抵扣问题,发票管理不再是简单的收集整理。进项税发票认证抵扣有时间限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认证后再抵扣,这里的时间以国家税务总局实时更新的文件为准,且须符合合同流、物流、票流、资金流“四流”统一才能抵扣的规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并与企业实际经营业务完全符合的条件下进行,若有一项条件不符,即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的要承担法律后果。这就要求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完善税法知识,提升发票管理能力。
(三)资金成本的影响
资金的时间价值。在市场经济中,衡量资金时间价值的常用指标是资金利润率,最直观的表现就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建筑企业由于其行业特点,大量的项目需要垫付资金。垫资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并不是完全能够得到补偿的,这无疑是增加了财务成本。所以,资金的时间价值对建筑企业尤为重要。
新增资金成本。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从原来交纳营业税变成交纳增值税,应交的增值税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税法规定销项税纳税义务的形成时间与进项税抵扣的时间是有差异的。比如,预收工程款是按施工合同规定取得收入时间形成纳税义务的,而预收款项时企业尚未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这就意味着这笔销项税税款要由建筑企业垫付,而营改增之前税费不用垫付。建筑企业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几乎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这样一来,资金成本就比以前大幅度地增加了。
(四)对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影响
施工企业在扩建前,主要根据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管理规定,确定工程项目的承包金额、发票方式和支付方式。在“营改增”后,有必要通过增值税确定项目的合同价值。此外,在增加营地之前,项目的合同价格已经体现了建设项目的税收,并且不需要单独地体现建设项目的税额,这很难满足“增值税价格分离”的财政需求。营改后,施工企业要对工程项目的价格核算方式、工程项目的支付条件、发票种类、发票时间等进行明确的说明,并成为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四、提升工程经济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企业现金流的管理
在企业增值税管理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当期缴纳增值税,如果体现为负债意味着当期负债,必然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的现金流压力,这就要求建筑工程企业要做好现金流的管理工作,确保建筑企业经济管理效率与质量。同时,建筑工程企业应该全面深入地分析工程资金流转周期、流动安全性以及企业经济盈利水平等方面的管理内容,以更为全面地分析管理建筑工程资金,并定期做好建筑工程应收账款的清查工作,由专门的负责人员深入了解建筑工程企业的现金流现状以及信用管理水平,最大化地降低建筑工程应收账款所造成的经营管理风险,避免工程项目由于资金流动性问题所带来的发展问题,影响了建筑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在实际管理中,建筑企业应重视与税务机构的合作关系,对国家税制改革工作有深入清晰的认识,从而制定科学合理的营改增对策,最大化地提升经济管理质量。
(二)完善建筑企业发票管理体系
在建筑企业日常管理中,资金负责人员或者项目工程人员,应该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实际管理中对增值税抵税有较为清晰地认识,在建筑工程项目报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等多个环节中,并在工程预算测算中重点分析考虑包括增值税抵扣等方面的影响因素。另外,在建筑工程与其他合作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对增值税进行科学合理地规范。
(三)分包管理的相关措施
因分包价格变动引起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单位价格中包含的物料机的相关费用在一定程度上被分解,并计算扣除后的实际成本和税负。对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包单位,应积极引导,使其积极开展入项税额扣除工作。这样可以减少分包单位的单价。在确定工程项目部和分包商承担的税负比例后,有必要合理调整分包合同单价。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分包单位,通过购买分包单价中所包含的一些设备和相关辅助材料,可以购买分包发票,也可以降低分包单价的成本。
专业分包措施。对于可能减免税款损失的风险,项目部应仔细计算专业分包合同各项成本要素所能取得的进口税。当可抵扣税款大于10%的非税分包价格时,工程项目部门应该能够获得易于管理的材料。通过使用物资供应方式,有效避免了输入税的浪费和损失。
(四)项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合同签订主体,工程项目部所有劳务、买卖、租赁等合同文本中名称和落款用印均以母公司下属项目部为签订主体,以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用于公司法人的税务抵扣。合同中明确分包人、供货人、出租人等纳税人的种类,以便准确识别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合同明确约定购买的劳务或货物种类,不含税单价、税率、税款,以免同一合同中不同种类货物或服务税率不同而产生争议。合同明确约定发票类型、是否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备注栏需要注明的项目信息、交付时间、交付方式,发票中我方公司全称、税号等信息。由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交付结算方式有关,合同可明确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约定我方收到合规发票的一定期限内,才办理付款。
合同明确约定对方交付发票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的违约责任,以及我方延迟付款权和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如果对方不提供相应发票,则可在签订采购合同时约定增值税进项税由对方承担,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价不包含该税款。合同明确约定劳务款、货款、租金等的收款账户信息,户名为合同签订主体,我方不接受第三方收款的任何委托。以满足增值税下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的要求,从而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实现进项税抵扣。
(五)加大税法培训力度
提升建筑企业资金负责人员对增值税的熟悉程度,是降低“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影响的重要渠道。因而,建筑工程企业应该加大对税法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对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一方面,建筑企业应该要求当地税法政府单位到建筑企业开展“营改增”知识培训工作,重点从“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如何在经济管理中降低“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项目利润的影响。同时,建筑企业也可以组织经济管理人员到税收政府机关中参观学习,深入地了解“营改增”工作中应注意的工作点。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应加大与同行业经济管理工作人员的交流工作。比如,借助于行业协会这一重要平台,加大不同企业间经济管理工作人员对营改增所带来的影响以及对应的对策间的沟通与交流,分享各自经济管理工作经验,促使所有的建筑企业经济管理人员都能够积累较为丰富的营改增应对策略,以便更好地做好相应的预防工作。
(六)强化企业培训
建筑企业要积极组织财务、管理、造价人员的培训,加强纳税管理、会计核算的培训工作,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调动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制定明确的奖罚制度,对认真负责,工作良好的员工,可以在物质或者职位上给予奖励,对于工作懒散的,也必须实行一定的惩罚制度。领导人可以在生活和工作中积极的帮助员工,解决员工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做好带头作用。同时,把增值税的可抵扣政策贯彻到企业各个部门,从管理部门到业务部门、后勤部门,要求各个部门在各个业务环节都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到企业全员都有增值税可抵扣意识,并落实到行动中,详细分析企业的各种支出项目,尽量做到能抵尽抵、应抵尽抵。
五、结束语
“营改增”改革技术的实施,对建筑工程的经济管理影响是全方面的,不仅仅影响到建筑工程项目自身的经济管理工作,还影响到材料供应等上游企业的经济管理,因而,建筑工程企业在实际经济管理中应从加强企业现金流管理、加大税法培训力度、完善企业发票管理体系等多个方面做好经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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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李增鹏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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