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的宗教信仰与人权_藏传佛教论文

西藏的宗教信仰与人权_藏传佛教论文

西藏宗教信仰和西藏人权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藏论文,宗教信仰论文,人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对照国际上重要人权立法文献,论证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中国的重要法律文献中有关宗教信仰的条文,符合国际公认的人权要求。在追述西藏宗教历史的同时,论述了藏传佛教的政教合一制度对藏族社会各方面的极大影响,过去作为三大领主之一的寺庙直接参与压迫、剥削劳动人民,西藏劳动人民没有充分享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作者还从人权的角度分析了大量资料,特别是两次到西藏进行实地考察,认为中国政府从西藏和平解放起在保护西藏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方面做了大量实实在在的工作,保障了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信教僧俗群众十分满意。文章最后强调指出西藏宗教信仰有其特殊性,应予以高度重视,要保持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要有效地反对达赖集团的分裂活动。

西藏绝大多数群众都信仰藏传佛教。藏传佛教是佛教的一种,它有一般佛教的内容,又有自己的特点。近些年来,一些国外反华势力和以达赖为首的分裂主义分子,吵嚷什么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权利受到了侵犯。这种蛊惑人心的宣传使西藏的宗教信仰问题更加引人注目。那么,到底西藏的宗教信仰情况如何呢?我们于1992年、1993年两次到西藏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到西藏人民有着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大家都享受到信仰宗教的权利。

一、中国有关宗教信仰的立法符合国际公认的人权要求

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人权中个人权利的一种,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包括改变他的宗教和信仰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和信仰的自由。”在198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另一个文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又规定:“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强迫。”[1]

人权并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从一开始便与实现真正的人权相联系。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能从本质上认识到宗教和宗教信仰,可以自觉地认识到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将长期存在;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是思想信仰问题,因而不能用简单的、行政命令的方法去禁止它。共产党人和宗教有着不同的意识形态,不信仰任何宗教。但是,共产党人深知宗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即使人类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宗教仍将长期存在。

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宗教政策。共产党人代表群众利益,尊重人民群众的感情,当群众有宗教信仰要求时,就把群众的这种宗教信仰视为群众的自身利益,而加以尊重和保护;当一些群众已经不再信仰宗教时,也尊重群众的这种信仰的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明确规定实行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每个公民都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国家既不推行某种宗教,也不禁止某种宗教,它不会像历史上或现实某些国家或政权所作的那样,人为地宣布禁止某一种宗教或某一种教派。当然国家也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这种宗教政策是最符合广大群众利益的宗教政策。这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府的长期方针。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权利。”并在第六章“民族政策”中强调:“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以后历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如1982年《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1984年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更细致的规定。这就使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当然,这种信仰也需要符合法律,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又规定“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须的限制。”我国的《宪法》中也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府就是依据这些原则来正确地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而这些原则又完全符合国际人权的共同原则。鉴于中国民族众多,社会发展不平衡,宗教信仰复杂,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问题采取了稳妥、慎重的方针。在绝大多数群众信仰宗教的西藏,对宗教问题更是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在我们讨论西藏宗教信仰权利的时候,首先要了解过去西藏宗教信仰的历史和在宗教方面的人权状况。

二、西藏宗教信仰的历史和人权状况

公元7世纪前,在西藏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宗教信仰是当地土生土长、崇信多神的原始宗教——本教。藏传佛教是印度佛教、中国汉区佛教传入西藏后,经历了与本教的长期斗争、交融、吸收而逐渐形成的。佛教徒将佛教在西藏的发展分为“前弘”、“后弘”两个时期。“前弘”期始于7世纪前期吐蕃赞普松赞干布时期。佛教传入后吐蕃王室、贵族中部分人仍崇奉土著本教,极力排斥佛教。至9世纪中期,达磨赞普继位后在吐蕃全境禁止佛教流传,此后佛教在西藏终止流传达一百余年。“后弘”期始于10世纪后期,正值藏族社会向封建农奴制度过渡的时期。它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教派和教派支系,并与当地封建政治势力紧密结合,形成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的统治结构。“后弘期”各教派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开始具备了藏传佛教的基本特征。后来有影响的教派主要是四大教派:宁玛派(又称红教)、噶举派(又称白教)、萨迦派(又称花教)、格鲁派(又称黄教)。格鲁派形成最晚,而势力最大。它是15世纪初由藏族高僧宗喀巴在噶当派的基础上整顿、改革宗教而创建的。宗喀巴创建的教派得到明朝永乐皇帝的确认和支持,后来便迅速发展起来,先后建立了一批有影响的大寺庙,如甘丹寺、哲蚌寺、色拉寺、扎什伦布寺,称为藏传佛教四大寺院。16世纪中叶以后,在与其它教派斗争的过程中,其势力更加扩展,形成了政治、经济实力远远超过其它教派的格鲁派寺庙集团。格鲁派的发展,更加强了僧俗联合的政教合一制度。格鲁派禁止喇嘛娶妻,其宗教首领采取噶举派首创的活佛转世的承袭办法。格鲁派的形成标志着藏传佛教发展的高峰。清朝建国,独崇格鲁派,顺治十年(1653)清廷正式册封达赖喇嘛,康熙五十二年(1713)正式册封班禅额尔德尼。从此历辈达赖、班禅的转世与坐床,都经中央政府明令授封,以确定其职权名位,成为定制,形成了格鲁派的达赖和班禅两大活佛转世系统,分别治理以拉萨为中心的前藏和以日喀则为中心的后藏。[2]

藏传佛教对藏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在西藏民主改革前,西藏一直由西藏地方封建政府、贵族、寺院三大领主统治。达赖、班禅在宗教上和政治上都是最高领袖。地方政府的决议,不经过寺院代表的同意,是难以生效的。在旧西藏,不仅各级政府设堂办案,大的寺院也设有法官,审理僧人中的案件。大寺院也可以设关押所,拘留和毒打群众。法律也掌握在寺庙和上层喇嘛手中,宗教戒律和寺庙法规都有法律上的效力。寺庙和上层喇嘛可以对下层贫苦喇嘛、寺庙领地的农奴进行体罚甚至施以酷刑,严重地侵犯了西藏人民的自由权、人身权。

民主改革以前,作为西藏三大领主之一的寺院,占有大量耕地,寺院所属耕地占西藏实耕土地的39%。每一个寺院都是一个经济实体。各寺院中,又以拉萨三大寺占有的土地、牧场、牲畜、农牧奴数量最大。[3]我们调查的堆龙德庆县乃穷乡的桑通曲谿就是哲蚌寺的庄园。寺院也是西藏最大、最活跃的高利贷者,据本世纪50年代初估计,寺院债务约占西藏放债总和的80%。民主改革前,对甘丹寺所属1200户农牧民的调查表明,其中923户欠债,欠一千克青稞的109户,欠一万克青稞的25户。宗教上层通过租税、高利贷和商业盘剥,对劳动人民进行残酷剥削。西藏地方政府全年的财政收入的一半用来供养寺庙僧人。西藏寺院使社会和群众背负着沉重的经济负担,严重影响着社会的进步和群众的生活。

在社会生活、生产活动中,宗教的影响也十分广泛。人们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老病死无不受到宗教的影响。西藏传统的节日都是由寺院主持的宗教节日。生产上有很多宗教禁忌,不少活动要经过寺庙喇嘛占卜。人们要祈祷、念经,还要到寺庙中烧香、拜佛、布施钱物,花费很大。宗教上的经济消耗把已经十分贫困的人民弄的得更加贫困,严重地影响着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西藏解放前有僧人达12万之多,占总人口的10%,使大量的社会劳动力进入寺院,把劳动力变成基本上不从事生产的人。佛教多数教派禁止僧人娶妻生子,使社会人口递减,对藏族的发展造成严重威胁。

在封建农奴制度下西藏人民不可能充分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一方面,一些人被迫成为僧人。如在一些贵族和寺院上层认为需要增加僧人的中小寺庙可以,根据僧侣、贵族的硬性规定,一家有数名儿童必须抽一个儿童入寺当僧差,一些农奴家的儿童只好入寺为僧人。还有的领主许愿新建的中小寺庙中,在所属百姓中强行摊派甚至抓丁为僧。下层僧尼入寺后主要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很少参加真正的宗教活动。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人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比如根据所谓“四障碍”规定,奴隶、债务人、屠夫、铁匠,甚至五官不正者都不能入寺当喇嘛。在寺庙中等级森严,比如色拉寺喇嘛有12个等级。普通喇嘛有多种负担,要支勋差(即公差),还要外出化缘。

总之,封建农奴制度下藏传佛教的畸形发展,是造成西藏地区人权状况极差的重要原因。

三、解放后对西藏的宗教政策和西藏人权状况的改善

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致力于和平解放西藏,经过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反复协商,终于1951年5月圆满达成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协议共17条,其中第7条是有关宗教问题的:“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这样就以政府的名义明确提出了保护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权利的问题。进军西藏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军西藏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十八军事先制定了《进军守则》,其中从28条至32条都是有关尊重西藏人民宗教信仰权利、保护西藏寺庙的明确规定:

第28条:保障西藏人民信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一切宗教设施,不得因好奇而乱动,更不得在群众中宣传反迷信,或对宗教不满的言论。

第29条:未经同意不住寺庙,不住经堂。

第30条:战时严禁借住或参观喇嘛庙,平时如欲参观,必须先行接洽,在参观时不得随意摸弄佛像,不得吐痰放屁。

第31条:如有喇嘛要求参军,概不收留,并应妥为劝说送回寺院。

第32条:不得在寺庙附近捕鱼、打猎、打鹰雕、宰杀牲畜;不得到“神山”砍柴、游逛,更不得随意打枪。

此外,十八军还规定了《入城纪律》,其中第12条规定:“进入拉萨后,一切人员均不得到布达拉宫、三大寺、电厂,以及拉萨当局之高级官员住宅驻扎和参观。”这种严格细致的条令,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解放军尊重藏胞的宗教信仰,保护寺庙,丝毫不触动沿途的经幡、玛尼堆,宁肯住帐篷、甚至露宿街头,也不入寺庙。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张经武到西藏不久,就给三大寺、大小昭寺、上下密院发放布施,并在以后每年传昭时给僧众发放布施。共产党、解放军尊重和保护西藏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做法,深受广大西藏僧俗群众和宗教上层人士的欢迎和赞扬。

过去达赖和班禅不团结,致使十世班禅额尔德尼长期羁留在青海,不能返回西藏。中央人民政府为了维护西藏的安定团结,多方工作,促进达赖和班禅两大活佛的和好,并于1951年12月19日在西北军政委员会驻班禅行辕助理代表牙含章的护送下,班禅及班禅堪布会议厅全体官员,从西宁启程返藏,历时4个月,于1952年4月8日到达拉萨。班禅在拉萨同达赖进行了历史性的会见。班禅于6月23日返抵日喀则。藏传佛教内部格鲁派两大系统之间将近30年的不和,在民族政策的感召和中央人民政府的主持下,在和平解放协议的基础上得到化解。两位宗教领袖实现了团结,这是西藏宗教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西藏信教群众的一件大喜事。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一贯保护和尊重藏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并多次通过政策法规贯彻实施,一些规定十分具体细致。例如,1957年6月西藏工委办公厅和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藏历4月是佛祖释迦牟尼诞生、转法轮、涅槃的纪念日,故在全月禁止杀生”,并“通知全体工作人员在此期间严格禁止杀生。”就是在平息西藏上层分裂集团的叛乱时也坚持了这一原则做法。1959年3月20日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布告》,其中明确规定:“尊重群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保护文物古迹。”表明了政府在宗教信仰问题上的一贯立场。

鉴于西藏历史和现实情况的特殊性,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已经进行民主改革的情况下,西藏地区的封建农奴制度未予改变。经过了8年,当1959年达赖喇嘛分裂集团叛乱外逃后,民主改革的条件已经成熟时,才根据西藏人民的意愿,进行了民主改革。

在西藏进行民主改革时,根据广大农奴和贫苦喇嘛的强烈要求,政府宣布废除寺庙中违反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违反寺庙僧尼利益、也违反佛教教义的各种政治特权、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对上层喇嘛依据叛与未叛的界限对生产资料分别实行没收和赎买的政策。在这一过程中仍然按照党的政策把政治问题同思想信仰问题区分开来。在1959年7月17日通过的《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关于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护爱国守法和有历史意义的寺庙和文物古迹,在民主改革当中,必须继续贯彻执行。在寺庙中必须开展反对叛乱、反对封建特权、反对剥削制度的三反运动。对于爱国守法的寺庙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实行赎买政策。对于喇嘛的生活,由政府统筹安排。寺庙的收入不够正当开支时,采取补贴的办法予以解决。”寺庙内僧人学经、辩经、考试等正常宗教活动仍照常进行,群众仍可自愿给寺庙布施。寺庙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从此,在西藏地区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同时政教分开,藏传佛教走上了新的发展道路。在西藏只有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宗教摆脱了三大领主的桎梏以后,人们才真正享受到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内的各种人权。

1966年给全国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文化大革命”开始了。由于“四人帮”的倒行逆施,过去很多正确的行之有效的政策遭到破坏,不能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也遭到破坏。在全国范围内宗教信仰这种属于个人的事,受到了批判,一些寺庙遭到破坏。在这样一种不正常的年代,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到限制。在西藏也不例外,人们正常的宗教信仰受到干扰和限制,正当的宗教活动被禁止,不少寺庙遭到破坏,引起了信教群众的不满,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由于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直接关心,一些著名的寺庙和历史文化建筑得以保存下来,如著名的布达拉宫、大昭寺、哲蚌寺、色拉寺等。但是也有一些寺庙被毁坏,如著名的甘丹寺、噶举派主寺粗布寺、历史上著名的印经中心那塘寺等都受到严重破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令人痛心。班禅大师对此作出了正确的阐述。他说:“‘文革’的破坏,并不是专对西藏的,它是一场全国性的大灾难,某些方面,内地的损失比西藏地方更惨重。”[4]他还指出:“利用这种历史的灾难制造耸人听闻的舆论,甚至把它夸大成所谓‘种族灭绝’,更是别有用心。”[5]

粉碎“四人帮”以后,党的宗教政策逐步得到恢复和落实。政府重申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拨出大量款项恢复和维修寺庙。现在西藏已有1700多处包括寺庙和拉康在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在西藏,不仅自治区有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西藏各地市都有佛教协会。全西藏200多万人口中,有近4.6万僧人,约占总人口的2.3%。在西藏,宗教界人士不仅可以从事宗教活动、管理寺庙,还能参政议政。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委员会中,都有相当比例的宗教界代表人物。1993年堆龙德庆县召开的县第四届政协委员会的37名委员中,有7名宗教界人士,占全体委员的19%。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活佛转世这一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活佛可以按各教派的宗教仪轨寻访、认定,经政府批准转世。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1992年噶举派十六世噶玛巴活佛和最近十世班禅大师的转世,严格按照宗教仪轨进行,并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圆满完成,成为西藏宗教界和佛门盛事。人们可以自由地到寺庙中朝佛、转经、祈祷、布施。总之,西藏的宗教信众可以进行各种佛事活动,西藏僧人和信徒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

四、西藏宗教信仰人权状况的实地考察

我们两次深入西藏对人权状况进行实地考察,宗教信仰情况是调查的重点之一。我们访问了有代表性的寺庙,与宗教界人士进行座谈交流,并且广泛地深入到农牧民家庭中作入户调查,耳闻目睹了西藏宗教信仰的真实情况。

1992年10月4日,在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我们访问了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副主席兼秘书长、著名的策墨林五世活佛策墨林·丹增赤烈。策墨林是藏传佛教格鲁派四大活佛驻锡地(四大林)之一。历世策墨林活佛在藏传教教界都有很高的地位。丹增赤烈活佛热情地向我们介绍了他的身世和他对宗教信仰的看法。其实他的不平凡的身世本身就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一贯态度。原来他出生在山南乃东县,1950年降生三个月后便被认定为策墨林五世活佛。西藏和平解放后,1953年他三岁时来到拉萨,六岁时就担任西藏佛教分会的常务理事,八岁到色拉寺学经,后又在大昭寺少年活佛班学习。在党的政策遭到破坏的“文革”时期,他被下放劳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落实了宗教和统战政策,在1982年第四次西藏佛教协会上被选为副主席和秘书长。丹增赤烈活佛兴奋地谈到:“现在的宗教政策非常好,广大佛教信众的宗教信仰都得到了满足。群众朝佛、供奉佛像、请喇嘛念经都很自由。拉萨三大寺的年长喇嘛都是五保户待遇。国家还一次拨款50万元给我们刻印卷帙浩繁的《甘珠尔》经,真是功德无量的事。”他也坦率地提到目前尚有不足之处,比如一些寺庙中懂佛经的老喇嘛太少了,需要培养一批谙熟佛经、懂得修行仪轨的佛学人才。对丹增赤烈活佛的访问使我们深切地感受到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得人心的,同时丹增赤烈活佛近国爱教的精神也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10月7日我们到位于拉萨市中心的大昭寺参观。大昭寺门前有几十位僧俗信众在虔诚地磕头,有的满身灰尘,显系远道而来。正殿内信众们在释迦牟尼的鎏金像前匍匐叩头礼拜,十分虔诚。我们还见到僧院中数十位僧人习经辩论。其中一些人站立,向对手拍手问难,一些人坐在下答辩,场面极为热烈、认真。我们的导游是年仅24岁的尼玛次仁喇嘛,他懂藏、汉、英三种语言,对大昭寺的佛殿、佛像、绘画十分熟悉。我们问他为什么归依佛法、落发为僧时,他坦诚地说:“我上小学时,附近的经师和崇信佛教的父母教导说,作僧人可以成为道德高尚的人,1985年小学毕业后我就来到大昭当僧人,后来又到北京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学习。”他还很爽快地说:“我对政府的宗教政策是满意的,现在僧俗信众都是满意的。”

10月8日我们在西藏自治区文化厅甲央副厅长的陪同下,参观了正在维修的布达拉宫。布达拉宫既是历辈达赖喇嘛坐床和举行重大宗教活动之处,又是达赖喇嘛的寝宫;既有达赖喇嘛生前办事的场所,又有八座达赖喇嘛的灵塔。其中很多文物都有数百年、乃至上千年的历史。在帕巴拉康佛堂内,供奉着土蕃王朝的缔造者松赞干布的本尊像。此殿堂是唐代的原物。甲央厅长指着殿项上数根已断裂的木檩对我们说:“这些木檩年长日久,已经受不住殿顶的重压,如不尽快维修,国家的重要文物将要受到严重损失。整个布达拉宫需要维修的地方不少,国家经过专门研究考察后,一下子拨出4000万元巨款,用于维修这座享誉中外的宫殿。”后来我们得知,国家为维修布达拉宫先后共拨出5000余万元的工程巨款和黄金、白银等重要维修物资,历时5年,于1994年维修竣工,不仅保护了这座宏伟的建筑,还保护了建筑物中的全部艺术品和宗教文物。

10月11日我们访问了堆龙德庆县境内最大的寺庙——楚布寺。寺民管会主任罗追喇嘛热情地给他们介绍该寺情况。这是噶玛噶举派的祖寺,已有900多年的历史。藏传佛教的第一个转世活佛就在这个寺庙中产生。现在已传到十七世。罗追喇嘛认真地介绍了前不久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十六世噶玛巴活佛转世、十七世噶玛巴灵童寻找、认定、坐床的详细经过。这一过程完全按照十六世噶玛巴活佛的转世遗瞩和宗教仪轨进行。他还特意取出珍贵的遗嘱给我们看,并逐字逐句地讲解给我们听。我们看望了十七世噶玛巴赤列多吉活佛,后来我们又会见了自印度回国的珠奔活佛。新坐床的噶玛巴活佛的佛事、学习、起居都按照该寺的传统安排得井然有序。他按时起床、念经、看书、学习藏文、接待信徒。他的经师是德高望重的土登洛桑喇嘛。所有这一切都告诉我们:该寺的宗教活动在正常有序地进行,僧俗信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1993年8月我们来到著名的哲蚌寺,这次是来参加一年一度的雪顿节晒佛仪式。我们天不亮就来到哲蚌寺西面的半山腰,以便观看山对面的晒佛场。晒佛场很大,一百多僧人一起才能扛动的巨大佛像已经卷放在那里。山谷两侧都是参观的人群。8时许,晒佛仪式开始,由一百多位僧人展开大佛像,诵经声和法号声在山谷中回荡。成千上万的人瞻仰、参观。整个活动按传统仪式举行。看到这样的宗教仪式,谁还能说在西藏没有宗教信仰自由呢。

1993年9月我们到日喀则地区拉孜县调查时,参观了著名的萨迦寺。萨迦寺在萨迦县境,是藏传佛教萨迦派的祖寺。在元代,这里曾是西藏地方政治中心,第五祖入思巴被元世祖忽必烈封为帝师。这时比起拉萨三大寺和日喀则扎什伦布寺显得偏僻一些,但仍有大批信众、游客络绎不绝地前来礼佛、对观。寺中保存有大量珍贵文物、档案和经典。

西藏自元代以来,萨迦派、噶举派、格鲁派先后掌权,有时斗争十分残酷。现在根据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各教派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都可以根据自己教派传统进行宗教活动,加强了互相之间的联系和团结。目前西藏各教派之间的和谐关系,是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在我们调查的拉萨市堆龙德庆县的乃穷乡、古荣乡和日喀则地区拉孜县的柳乡,各居民点附近都有寺庙和经堂,信教群众在家中供奉的佛龛前按时祈祷、点酥油灯,有时还请喇嘛到家中念经。在堆龙德庆县乃穷乡的桑通曲谿这个自然村,我们访问了才旦央吉一家。她家生活富足,除承包责任田外,还在村里办起了磨坊,并与别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她家的精致的描花漆柜上依次摆放着供奉诸尊佛像的佛龛、班禅大师的遗像和金色的香炉。当我们问她家都有什么佛事活动时,她说:“我们家佛龛前经常点着酥油灯,每年要请喇嘛念一两次大经,每次请3个喇嘛,至少要念7天,农闲时我们还到三大寺去朝佛。”她还说:“我们佛教徒讲行善,凡是孤寡老弱来磨坊磨面,我们都不收钱。”我们访问过的许多藏族群众都对我们说:过去我们生活很贫困,在佛龛前点灯的酥油都没有,现在每天都可以点几盏明亮的酥油灯了。过去我们请不起喇嘛念经,现在可以请得起了,有时一年还要请两次。过去我们一年到头,为领主支差干活,没有什么时间朝佛,现在生活好了,交通方便了,我们可以坐着汽车去朝佛,参加宗教节日活动。看来,他们对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十分满意。

五、对西藏宗教信仰和人权的几点认识

通过对西藏宗教历史和现状的了解和分析,我们对西藏宗教和人权问题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深化和提高。

1.西藏的宗教信仰有其特殊性。由于过去实行政教合一制度,臣民即是教民,形成了几乎全民信教的特殊状况。到目前仍然是绝大多数人信奉藏传佛教。宗教对信教群众影响深重,信教的虔诚度比中国其它多数地区要深得多。在西藏,宗教给信众们以全套的人生观,多方面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甚至在很多方面有导向作用。佛教注重来世,信徒们把来世寄托在宗教上。藏传佛教有活佛转世的制度,信教群众往往把活佛这样的宗教领袖视为活着的神。这是与其它宗教很不相同的。因此,要充分认识西藏宗教的特点,深刻认识西藏宗教信仰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对藏传佛教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深入研究,妥善处理宗教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现阶段,妥善处理好宗教问题是使西藏民心稳定、社会稳定的关键问题之一。

2.西藏的宗教信仰可以和社会主义相适应。在现阶段,全国各族人民都在团结一致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发展各项事业,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差别,改变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对落后的状况,尽快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现代化,是各少数民族的奋斗目标。尽管解放后西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取得了历史上所没有过的巨大进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仍然是基础差、底子薄,与全国其它地区相比,差距十分明显。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问题上,不信教公民和信教公民是一致的。因此,宗教界要遵守社会主义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反对以任何借口损害祖国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干扰和冲击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这项中心工作。宗教界还可以通过佛教教义中的积极因素,如宗教道德规范中与社会公德相通的部分,客观上起到协调和处理社会、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祥和的作用,做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善事,在发扬民族传统文化,研究哲学、医学、天文、历法,整理经典文献方面都可以作出自己有益的贡献。有些与社会主义不相适应的宗教习俗,也会逐步发生变化。我们在堆龙德庆县调查时注意到,佛教不杀生的戒条,已经开始改变。在堆龙德庆县的乃穷乡为了农作物的丰收,已经开始打农药,消灭害虫。但为照顾宗教习惯,在藏历4月(宗教月)不打农药。实际上,在当地已经形成了有利于农业经济发展的新的宗教习俗。又比如西藏的很多信众不是像过去那样只修来世,而是越来越重视现世,满意社会的进步,尽力使自己和自己的家庭在当世过上美好的生活。再如过去寺院依靠庄园、属民和特权养活自己,现在除政府拨款、家庭供给和信徒布施外,还依靠自力更生,采取多种经营,以寺养寺。如扎什伦布寺以刚坚公司为经济后盾,以农林牧为副业,还开设商店等服务性行业,每年收入可达100万元,全年基本上能做到收支平衡。

3.西藏除绝大多数人信仰藏传佛教外,还有一部分人信仰伊斯兰教和天主教。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有很多具体工作要做。要大力加强西藏宗教工作部门的力量,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要培养一批熟悉宗教政策、了解藏传佛教、有志于建设西藏、热爱藏族人民的宗教工作干部,特别是藏族干部是当务之急。团结爱国爱教的宗教界上层人士,对寺庙要依法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寺庙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寺庙管理制度,完善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功能,以保障僧人和信众们的宗教信仰权利。同时采取具体措施培养懂得宗教教义、熟悉经典和仪轨的爱国爱教僧人,解决一些僧人在学经、生活等方面的困难。政策上要保持连贯性和稳定性。同时又要使宗教活动在法律的轨道中运行,不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利用宗教活动制造骚乱、进行分裂活动不仅违反宪法和其它有关法律,也是违反国际公约的。

4.反对达赖集团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和破坏活动仍是今后一项重要、长期的工作。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在西藏的主权是不容置疑的。至今没有一个国家承认达赖集团的所谓“流亡政府”就是最好的证明。然而达赖集团仍然在西方某些反华势力的政治和金钱的支持下大肆进行分裂活动。这种反华势力历史上就有长期侵略中国的劣迹,现在又是反对社会主义、不愿意中国强大的政治势力。他们把西藏作为“西化”和“分化”中国的一个突破口,把达赖集团作为自己手中的玩偶,让他们在前台摇旗呐喊,以达到扰乱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的。达赖集团进行分裂活动,在西藏境内主要是以达赖本人在藏传佛教中的特殊地位和影响,通过宗教渠道,利用寺庙僧人进行。在他们手中,宗教完全成了分裂祖国的政治工具。要看到一些国外势力还会继续支持达赖集团的分裂活动。因此,对达赖集团不能掉以轻心。要有效地抵制达赖集团的分裂活动,在分裂与反分裂的原则问题上,态度要坚决,旗帜要鲜明。

注释:

[1] 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62、977页。

[2] 参见王森:《西藏佛教发展史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65-207页。

[3] 参见冉光荣:《中国藏传佛教寺院》,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版。

[4] 彭建群:《班禅大师一席谈》(下),载《民族团结》1988年第6期。

[5] 《西藏日报》1989年1月26日。

标签:;  ;  ;  ;  ;  ;  

西藏的宗教信仰与人权_藏传佛教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