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程序的典型特征和基本属性论文

现代程序的典型特征和基本属性论文

现代程序的典型特征和基本属性

凃明君

摘 要 :现代程序(prodedure)是对事件进程的事先设计和安排,其见之于现实行动的具体步骤是一种特殊的过程;程序规定的过程具有形式性,也包含实质内容,是一种动态的规定性步骤;现代社会,指令性的程式渐渐被动态的、权变的、指导性的弹性程序所代替;与规律主要是事后归纳总结的认识论不同,程序主要是事前设计的方法论。科学性、合理性和正当性是现代程序最基本的属性,其下尚有分析性、秩序性、形式性、明确性和人为性等五种基本属性,并衍生出可表述性、独立性、中立性、规范性、一致性、结构性、公开性、权变性、为人性等属性。

关键词 :程序;程式;过程;形式;步骤

《通往程序之治》(《理论与现代化》2018年第4期)发表后引起了读者对程序化与现代化关系的兴趣,但也有专家指出该文对程序等核心概念缺少基本界定,大大削弱了内容的逻辑性。这个批评是对的,整个逻辑链条上不应有此缺环。的确,即或在同一国家、同一文化圈,人们对程序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不同国家、不同文明的程序观也存在一定差异,但这并不意味着现代人在何为程序的想象中没有交叠共识。语言学家、法学家、管理学者和计算机科学家等把这些仍处于发展变化中的局部共识写进了各类词典中。借助这些词典,我们在现代性视角下将程序与程式、过程、规律等进行比较,归纳出了现代程序的一些典型特征,提炼出了现代程序的几种基本属性,初步给出了现代程序的大致定义。

中文所谓程序有泛指和特指之分。按照《辞海》的解释,它一般是指“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如工作程序;医疗程序”[1]。在计算机科学中则特指“为使电子计算机执行一个或多个操作,或执行某一任务,按序设计的计算机指令的集合。”后一释义反映了计算机程序的特有属性,较易界定外延;前一释义则宽泛得多,所有预先安排或设计好的“工作步骤”,都可以称为程序。而《辞海》对“步骤”的解释则又回到了“程序”:“今指事情进行的程序、次第。”[1]148显然,《辞海》关于“程序”和“步骤”的解释是同语反复。

而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程序”一词时则更为随意,“在汉语中‘程序’这一名词尤其缺乏严格的定义。事件的展开过程、节目的先后顺序、计算机的控制编码(program)、实验的操作手续、诉讼的行为关系都统称为程序。”[2]其实,语言哲学家维特根斯坦(L.Wittgenstein)和塞尔(J.R.Searle)早就指出过,语词与思想并非严格对应。这样,语言模糊性在日常生活中是很正常的现象,它既是语词发展的表现,也是语词演变的动因,不足为怪。不过,在以廓清概念为本分的学术界,则有责任厘清某些重要术语的历史脉络,尽其所能地明确概念所指。现代治理视野下的程序,不仅仅是狭义的计算机程式,也不是最广泛意义上的人之为人的理序,更不是泛泛的步骤,而是现代社会中一般人所理解的现代程序。

一、程式与程序的比较辨析

现代汉语中的“程序”与“程式”,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互换使用,这是因为“程序”原本由“程式”发展演变而来,两个概念在很多内容规定上相同。综合《辞源》《辞海》和《汉字大字典》等辞书的解释,“程”本义为度量,后引申为法式、章程、规程,具有较为严格的规定性要求[3]。程序和程式,都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指令性特征,只是程式的规约性色彩更加浓厚一些。两者主要区别如下:

(一)成词年代不同

据收词起于上古、迄于1840年鸦片战争的《辞源》所载,“程式”一词早在先秦时期即已产生,“程序”则未见收录。换言之,《辞源》认为古汉语中没有“程序”一说。在专业性的《法学辞源》中,也只是将“程序”简单地解释为“办事的方法、步骤,如诉讼程序、工作程序”[4],看上去都是白话文。搜索香港中文大学“中国近代思想史专业数据库(1830-1930)”(以下简称思想史数据库)[5],发现“程式”在1830年前后的含义仍然与《辞源》的解释一致,侧重于统治、管理,表示规矩、规章;到1930年前后这个基本意思不变,但更偏向了文学、戏剧等应用领域;1927年首次出现“程式化”一词,专指戏剧动作的标准化、固定化[6],这表明汉语“程式”指涉范围变小,它固然还像古代汉语那样是对人的行为(behavior)的规定,但渐渐地转向专指某些略显机械的动作(action)。

根据思想史数据库的统计,中国从程式到程序的初期转变,发生于20世纪初兴起第一次现代化高潮的背景下。颇有象征意义的是,在民国时期使用“程序”一词最多的,正是当时的思想领袖梁启超,他在《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辞司法总长呈文》《条陈改良司法意见留备采择呈》《中华民国之新体制》和《盾笔集》等书文中多次用到“程序”

英语中也同样存在从程式到程序的大致转变过程。在英文中,与汉语中狭义“程序”[2]相对应的单词为program,不过近年来也有少数计算机程序被称为procedure。与汉语中广义“程序”[2]相对应的单词有 order、procedure、course、sequence、process、proceedings等,其中以 procedure在语义、语用上最为接近。据《大英百科全书》载,procedure成词于 1611年[7]。与中文“程式”大致对应的英文单词有form、formula和pattern等[8];除formula的成词年代与procedure相近外,form和pattern产生于中世纪的13-14世纪[9]。也就是说,西方从程式到程序的转变,发生于经院形式主义式微、现代性开始萌生的时代背景下。

(二)内涵不同

就构词而言,程式与程序的区别在于“式”与“序”,这大致表达了两者在内涵上的差异。综合《汉字大字典》《辞源》和《辞海》等辞书,汉语的“式”从“工”,“工”有“矩”的意思,矩就是曲尺,是画直角或方形的工具。这样,式在一开始就被赋予了框架的意涵。这个框架施之于可视物,就框定了静止物体的样子、式样;用于不可视的对象,就是对事件发展的一种看来无形、但在思维中却仿若有形的规约和限定;当这种样式和约限被赋予“常”性,即具有更高的普遍性的时候,就会成为具有模范性的事物,如人中模范、物中范式、祭奠仪式、制度的法度和法式等。

易非跟妈摊了牌,她以为妈会推辞一下,因为房子毕竟是她买的、她装的,——开口的时候,她只是想提醒一下妈,这婚也结了,该给向南一家找个住处了。可没想到,妈一口答应了,她说:

英语的形式(form),首先指的也是物体的形状(shape)、结构(structure)和框架(frame)[10],是事物中与“质料”(matter)和内容相对应、相对立的独立属性。形式由事物的界限所构成,具有平面、静态和固化的特点。英语procedure是指“(the regular)order of doing things,esp.legal and political”[11],大致可译为“做事的(常规)秩序,(尤指法律和政治中的)诉讼程序、议事程序”。Procedure强调了做事情的秩序性,关键词 “秩序”(order)不仅仅包含了“次序”和“序列”(sequence,step,series)的纵向序贯感,还蕴含了对于“有序”的价值追求。秩序是一种融入了价值信仰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允许乃至引导人们在体制内去实现或创造新的事物;形式仅仅是对过程和秩序的外在描述;程式仅仅是基于天道或传统的行为和道德约束,它主要是一种僵化的规定,将人们的行为桎梏在一定的规范之内。

(三)外延不同

从各类辞书对两者的释义中发现,程序的范畴更加具体,它不像形式那样既可指称物和人,又可以指称事件。程序确定其描述对象为“工作”、完成某事(accomplishing)和行动(acting),即包括行动并较行动更为宽泛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是个人或个人协作形成的组织的行为,而所谓机器(尤其是计算机)程序、思维程序,在笔者看来属于滥用。在汉语中,凡属1840年以前的研究对象,大多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程序——虽然它们在某些方面符合现代程序的部分定义,如朝廷用于选拔人才的科举考试制度,古人称之为程式而不是程序,今人也没有必要给它重新换一件外衣。还有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缺乏当事人主体性这一基本的程序要件,是典型的程式而非程序。当今社会中,各种复古的祭祖大典,各类宗教组织的礼拜仪式,各机构公务文书的固定套路等等,叫作程序都不太恰当,还是还其本来面目称为程式更为贴切。

由于MOOC教学的特点,在进行教学设计时可充分利用碎片化的时间来学习课程知识点,教学设计的时间上不能仅仅局限于课堂的45分钟,将知识点的学习设计成三个环节,包括“任务导入”、“任务实施”及“成果评价”。具体的教学设计见图1。

西方文化中程序的指称也比较复杂。仅就法律而言,有学者把古罗马的法律程式也看成程序,有学者则认为只有英美的经验论传统才可能成为程序正义的哲学基础[12]。笔者认为,虽然大陆法与英美法在现代社会依然是独立并存的两大法系,两大法系下的人对现代法律程序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但毕竟是朝着相互借鉴、相互融通的方向在发展,尤其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对程序基本含义的理解已是大同小异。一般而言,现代意义上的程序,多指17世纪以来英语procedure(procedure来自法语procedure,德文为prozedur)意义上的程序。17世纪以前的种种程序现象,最好同1840年前的中文程序理念一样叫作程式或形式为宜——至少,在英文语境中不应直接称为procedure,如古代罗马法在帝政分权时期的诉讼程式(formula,公元前2世纪—公元294年)[13],就不宜称为程序。

当代日常英语在“程序”的界定上比较宽松和宽泛,从一些常用辞典可以看出,它没有把非法律或非政治的“程序”排除在procedure之外:企业的招聘程序、申请程序,艺术绘画程序、广告教学程序、企业中管理程序和操作程序、医院医疗程序、会计程序、审计程序……等等,在英文原著里均为procedure。总之,在日常生活中,英文procedure与中文程序一样,含义甚丰、范围颇广。我们在翻译formula、ritual和step等单词时,应老老实实地把它们译为形式(或程式)、仪式和步骤,以免混淆视听。

“秀姐是咱村里的百灵鸟,会唱山歌,后来又参加了乡花鼓戏剧团,是台柱子。哎!偏偏找个男人,自已在外五搞六搞,却不准秀姐到外面演戏,硬是把她的戏服全部烧了,关在家里做保姆一样。”

二、程序与过程及规律的比较辨析

我说,李书记把金枝嫁给我,那是我的福气,婚姻大事怎么能简单草率,我就是砸锅卖铁也得把事情操办好,不能委屈了金枝。看着李老黑连连点头,我进一步提出了要求。李书记不要把金枝锁在屋里了,一个人的思想转变总要有个过程不是,这几天我会常过来跟她交流交流,沟通沟通思想,你看行不行?

(一)一般事务中的程序与过程

做任何事情,都需要一个过程,我们通常称之为进程。“完成某事”(accomplishing something)和“一系列步骤”(a series of steps)[7],都蕴含着“进程”。一般来说,过程的指称范围极其宽泛,它既可以指自然事物的演变过程,也可以指事件的发展过程,还可以指认知过程。过程是复合体,进程则更强调对某一过程的直线式时间解读。程序中的进程,特指人为事件的发展过程,它是一种特殊的过程,非指所有的过程。而且,在对人为事件的描述中,过程通常囊括了整个事件中所有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的所有公开的和非公开的活动,而程序往往与正式组织的正式活动有着某种对应关系,且大多具有公开性诉求。这是程序与过程的第一个区别。

如果“中国没有向美国明确提出南海是中国的核心利益”观点成立,则“中国能不能捍卫在南海的核心利益?”无需回答(尽管研究结论是明确可信的),也就不会存在“南海核心利益说”所引起的南海紧张气氛。但实际情况却是,尽管“中国没有向美国明确提出南海是中国的核心利益”观点成立,“南海核心利益说”还是不胫而走,深刻影响南海局势走向。必须明确的是:“南海核心利益说”的始作俑者和推动者是美国媒体、战略界以及政界,其根本目的显然是为美国的南海利益服务。

程序与过程的第二个区别更加明显:过程中没有明确的“序”的含义而程序则强调“序”。所谓程序,就是对人为进程的序列性[(the regular)order]描述或安排[7];而这里的秩序order,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路线,程序由此可以进一步理解为“完成某事或行动的特殊方式”(a particular way of accomplishing something or of acting)。在这个基本理解的基础上,程序procedure还可以理解为“程序中的一个步骤”(a step in a procedure)、“遵循规整的、明确的秩序的一系列步骤,如法律程序、医疗程序”[a series of steps followed in a regular definite order(legal procedure)(a surgical pro-cedure)]、“做事情的传统或固有方式”( a traditional or established way of doing things)[7]

由上可知,英文procedure的解释比汉语《辞海》程序的解释更具体丰富些,它从构词上讲具有事先性(pro具有在先、预先的意思),但又不局限于仅仅是对进程的计划和安排,而且关注进程之秩序的特殊性、规则性和明确性,比较符合现代人对程序的理解。某些中国学者把过程误为程序,表面看来是漏了一个词,实则缺乏分析精神,以为过程本身既具有了某种“序”,而没有对这个“序”进行更细致、更深入的考察、分析和追究。当然,对于procedure和process在词义上的细微差异,很多英美法律学者也不甚清晰,这加剧了中国学术界在翻译上述两词过程中的用语混乱状况:如大陆管理学界一般将management process翻译为管理过程或管理流程,如孙耀君在翻译社会系统学派和组织理论奠基人巴纳德(C.I.Barnard)的经典著作《经理人员的职能》[14]时,把组织中的processof decision和process of thinking[15],翻译为“决策过程”和“思考过程”;李柱流在翻译纽曼(W.H.Newman)等管理过程学派的管理名著The Process of Management时,用的是“管理过程”[16]。而许多中国台湾学者则将Management Process翻译为“管理程序”,如把法约尔(H.Fayol,一译费尧)的经典管理过程理论称为管理程序理论[17];把管理过程学派称为管理程序学派[18];在写作过程中,也往往把大陆学者称为“管理过程”的东西称为“管理程序”,如林建煌在大陆出版的《管理学》[19]

3) 基于反双曲正弦函数的自抗扰控制的参数为:R=10,a1=2,a2=2,b=5,β03=10,β1=5,β2=25,b0=0.002 3。

应该承认,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两类程序:既存在作为规定的程序,也存在以这种规定为指导的作为步骤的程序。后一种程序,就是“程序的步骤”(a step in a procedure),以及这些单个步骤所联结组合的一系列步骤(a seriesof steps)。这一系列步骤,人们在很多情况下理解为过程——虽然并不十分确切。简单地讲,就是程序指导进程,而在进程的展开过程中,进程中的某些部分(step)也被理解为程序。程序与进程、过程在外延上也就有了一定的交叉。这是人们常常把所有程序误为过程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对此,笔者的态度是:首先要认识到两类不同程序(规定性程序和步骤性程序)的区分,然后承认步骤性程序与过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互换使用,但要清醒地自觉到上述互换是有特殊语境的,并非所有的过程都是程序,亦非所有的程序都是过程。

(二)法学领域中的程序与过程

法社会学者季卫东等人将procedural due process严格译为“程序的正当过程”或“程序性正当过程”[2]20,陈忠诚在《英汉·汉英法律用语辩正辞典》中也强调process不是程序[20],但法学界似乎有更多的学者更乐意将procedural due process译为“程序性正当程序”[21][22],就连较具权威性的《元照英美法词典》[23]也是如此。公共管理和政治学界的情况也步趋其后[24]。这样,在汉译英时不少学者将“程序”译作process[25]

与“程序”容易混淆的另一个词是“过程”,混淆的诱因仍然是“程”字。与程序和程式将“程”理解为规约不同,人们很容易想当然地把它看成“过程”的缩写,而把“序”理解为“次序”或“秩序”的缩写。这样一来,程序就被理解成了“过程的秩序”或“过程和秩序”,或“过程和次序”。按照牛津词典“order of doing things”的解释,程序(procedure)的确可以被理解为“过程的秩序”。不过这里的过程不是泛泛的过程,而是特指做事情的过程。

由于不加区分地将process和procedure都译为程序,导致法学界乃至整个学术界在程序正义的大讨论中,始终没有区分正当过程与公正程序的不同意指,不昧程序正义之真谛,错把程序正义误解为过程正义、形式正义。在几本关于程序及程序正义的法理学研究著作中,都没有对process和procedure进行严格区分。本文认为,即使process可以勉强翻译为程序,其意味也使procedure大不相同。所以,“程序性正当程序”之类的译法,如果仅仅是拗口倒也无关紧要,关键是没有对这个过程(process)中的程序性(procedural)引起真正的重视,以为程序就是一般的过程。混淆两词的学者们应该早就看到,既然有procedural due process这一词组,就表明procedure和process存在不同,表明procedural有不同于process的独特价值。

在查阅和归纳各种相关文献后发现,造成process和procedure混淆不清的最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公正程序(fair procedures)和正当过程(due process)这两个有着密切联系的核心术语几乎未作区分。公正程序内含于、源自于正当过程,但两者在成词年代、内涵和外延上也存在不同。一般认为,正当过程的思想起源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而其正式表述则是英国国会在1354年约束国王言行的《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中:“不依正当过程,不得对任何人(无论其财产或社会地位如何)加以驱逐出国境或住宅,不得逮捕、监禁、流放或者处以死刑。”这里的正当法律过程,还可以表述为due course of law和the law of the land[28]

稍微更深入一步考量即可发现,这里的due process和due course,固然和某种程序(确切地讲是公正程序)有关,但公正程序并不就是正当过程;process和course一样,仅仅表示一种法律行为中的过程,并没有表达这种过程所体现出来的程序性要求,与procedure还是存在很大差异的。简单化地理解就是,如果在法律过程由公正程序来完成,那它基本上是正当的过程;如果其中存在不公正的法律程序,人们也可以有另外的理由和价值取向认为它是正当过程。后一点不易理解,是因为很多现代人把公正程序(fair procedures)当成了正当过程(due process)的唯一判据。

近年来,随着对公正程序(fair procedures)和正当过程(due process)的讨论研究不断深入,英美学界对procedure和process的辨析也日益重视起来。如美国学者戈里甘(D.J.Galligan)认为,process“常指包含某种决定的、独特的法律或行政行为。而对某事件的调查、询问往往不会直接导致决定,但它显然是法律或行政行为。”换言之,程序(procedure)是过程而不仅仅是一般性过程。即或局限于法律领域,它的内涵也要比process具体和丰富一些:它不仅要“包含某种决定”,而且要作出决定并对这一决策过程事先进行规定——它是“在法律或行政关系中为作出决定、采取行动或解决问题而采取的某种步骤。”[29]

对hsPDA组和nhsPDA组早产儿的PDA生后3 d的液体入量进行单因素分析:生后第1天、第2天、第3天的液体入量均与hsPDA相关联,两组差异均有统计意义(P<0.05)。

在唯物主义看来,过程和次序,都是对物质运动的某种表达,都遵循或表达着一定的规律。对自然界过程和次序的归纳,就是自然科学规律;对人类社会过程和次序的总结,就是社会规律。考察过程和次序,其实就是在寻求规律。在这个意义上,程序和规律确有相通之处:两者的考察对象都是某种过程,是对一种在时空上具有先后关系、前后关系、次序关系的过程集合体的表征或设计。不过,两者的不同之处更加明显。

在我国,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俄罗斯则把其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如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结婚导致婚姻无效并非由于其有该种疾病,而是因为该种疾病可以宣告其为无行为能力人。以下是一则无行为能力人结婚被宣告婚姻无效的实际案例:

根据在大陆流行甚广的香港版《朗文当代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process的确也被明确地译为“诉讼程序”。但若细究其英文原文an action in law in all its stages,则发现似用“法律过程”更为妥切。该词典英文编者还特意强调要注意process与procedure的区分[26],但汉译者似乎没有理解其中的深意。再看大英百科全书中《韦伯斯特词典》的process词条,最接近法律程序的解释为the summons,mandate,or writ used by a court to compel the appearance of the defendant in a legal action or compliance with its orders[27],可以翻译为“法院在法律活动中要求被告出现的传唤、指令或令状,或该命令的相应要求”,固然是法律程序之一种[按照温斯顿(Winston)的五种法律程序类型的划分,该释义属于“管理指令”的法律程序类型],但与法律进程的秩序这一对procedure的一般理解还是有所不同的,故而不足为据。

(三)程序与对过程进行总结的规律

应当看到,做出这些决定的步骤是遵循一定的关系规定的——“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30]所以,虽然程序本身是中立的——“在进行价值分析以前,程序就其本体而言是这样一种普遍形态: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31],但这种中立体现在程序的执行而非设计当中。现代法律程序在实施之前,即在制定的过程中,已经被有意无意地根据某种标准和条件赋予了价值诉求。过程则始终是一个中性词。据此,在当代,尽管公正程序依然是正当过程的中心(Fair procedures are still at the heart of due process today)[32],程序的公正性决定了过程的正当性与否,但程序本身并不就是过程,公正程序也不是正当过程的必要条件。

虽然同以过程为对象,但规律的描述对象更为宽泛一些,它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中所有事物的发展过程。而程序的指称范畴要小得多,它指称一种特殊的过程,即一种人为的过程;它将自己的视野聚焦于人类社会,关注的是人为事物,具有“人为性”(artificial)。

除此之外,折扣卡的优惠政策,还可以用在新开发的客户上。日常工作中,各分公司注意发现有大型车队在其他社会加油站加油的情况,就及时进行商谈,争取了不少的客户。“前几个月,逊克片区就发现有一拥有40辆车的运输公司在社会加油站加油,于是向省公司争取到折扣卡优惠政策,使该客户成为了中石油的客户。”张文兴说。

虽然都考察过程中各要素之间的一致性关系,但规律所欲探求的关系是具有本质性和必然性的真理,它一般被理解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知识,对普遍性有很高要求。程序则主要是一种设计安排,它具有“为人性”,即刻意针对某个(些)程序对象或程序主体,可部分“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做出的要求”[31]15-16,是一种活动要求而不是认识真理。程序基本上是人为的规则和指令,是既定形式和常规程序(theprescribed form or customary procedure)[33]及其衍生的步骤性程序,属方法论范畴;规律是基于一致的经验和结果之上的总结(a generalization based on consistent experience or results)[34],属认识论范畴。

规律可以对事物整个发展过程的种种现象和关系都进行归纳总结。按照预设主义认识论观点,规律乃过程集合体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它与过程同在,有过程集合体的发展,就有规律的作用;按照约定主义认识论的理解,规律是人们对过程集合体各种关系的一种事后约定,发生于过程集合体的发展之后。无论采用何种认识论,规律都没有像黑格尔(G.W.F.Hegel)的绝对精神那样位列过程集合体之前。但一般说来,规定性、指令性程序却是先于过程集合体的发展进程的,“完成某事或某行为的特殊方式”(a particular way of accomplishing something or of acting),都是在进程展开之前即已预先做好的安排。而引申出来的步骤性程序,如“遵循规整的、明确的序令的一系列步骤,如法律程序、医疗程序”[a series of steps followed in a regular definite order(legal pro-cedure)(a surgical procedure)]则是与实践的进程同时展开的。

三、现代程序的典型特征和基本属性

综上,现代程序具有如下不同于程式和过程等概念的典型特征和基本属性。

(一)现代程序的典型特征

程序以过程为对象。程序中的过程是一种特殊的过程,是过程集合体的展开过程,是事件的演进历程,是做事情的进程,是一种人为过程、人为事物。程序首先是对过程的规定,其次也可以是过程的一部分。程序的首要表现是对事件进程的事先设计和安排,其见之于现实行动的具体步骤也可以被称为程序,前者是“作为指导的程序”,后者是“作为步骤的程序”。指导是对步骤的计划,步骤是对指导的实施,两者密切相关,都是人为事物。作为步骤的程序与过程容易混淆。作为指导的程序包括“作为规定的程序”和“作为制度的程序”。后者是前者指令性程度不断提高的结果,在范畴上隶属于前者。指令性程度提高的同时,其内在秩序性应该相应地提高。

程序规定的过程具有形式性,但又不限于形式性,它还规定内容。强调形式的规则是程式,形式与内容兼具的制度是程序。程式是一种静态的范型和范式,具有平面化、横向化倾向,是一种框架性约束;程序是一种动态的规定性步骤,具有纵向化、动态化倾向,是一种合乎事件发展规律的有条理的、有序的队列性步骤。程式不等于程序,程序主义不等于形式主义。随着历史的演变,静态的、僵化的、指令性的程式渐渐被动态的、权变的、指导性的弹性程序机制所代替。

现代程序和科学规律都以过程集合体的关系为对象,都具有或少或多的合理性。但规律主要是一种事后的归纳总结,属于追求客观真理的认识论范畴;程序则主要是一种事前设计安排的制度及其衍生物,基本上属于人为事物的方法论范畴。

汉语的“程序”,英译时应为procedure,在计算机科学中则为程序性更高的program,除此之外不宜再遣其它英语单词表示中文的“程序”。反过来,在英译汉时,建议procedure译为“程序”,program译为“程序”或“计划程序”,process译为过程,proceedings译为进程,step译为步骤,serial译为系列,sequence译为序列。

(二)现代程序的基本属性

按照韦伯的理解,西方社会从16世纪开始的现代化历程,是一个不断“祛魅”的过程,即理性的领地不断扩大、现世支配理性最终居于主导地位的过程。新教伦理、资本主义精神和科学理性是推动“祛魅”进程的三大原动力;而在“祛魅”的历史进程中,三大要素的相互地位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20世纪初,科学现世支配理性取代宗教现世支配理性而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意识。本文对程序属性的分析,基于这一背景。

1.分析性。现代程序表现为一种科学分析方法,它将做事的进程分解为一个一个的步骤,也将程序的参与者分离为一个一个独立的程序主体。步骤分解和主体分立的结果,最终导致决定权的分解。就作为独立体系的程序与周边环境的关系而言,程序并没有抑制决策过程与外部环境的关系,而是以自身具有弹性的选择机制控制着这种关系——“各种宏观影响和微观反应要经过一定的过滤装置、通过适当的途径反映到决策中去。”[2]25这就使得程序具有了相对分离于外部世界的特征,具有一定的中立性,程序方法因之具有了限制恣意的实践意义,具有了一定的正当性。科学分析性可以论证中立性,从而论证正当性。

2.秩序性。程序的基本价值诉求是秩序性,程序化的目的是为了构建一种有秩序的体系,其原则和实施过程,以某种明确的秩序为律令。秩序性包含次序性,它不仅要求程序按次第进行和展开,而且要求程序本身表现为从无序到有序的发展过程。这样,程序就“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31]15-16,具有了“时限性”和“规范性”。规范性将抽象的、比较难以捉摸的秩序以某种重复性的、一致性的具体方式予以固化,作为有一定强制性要求的典范或范式要求程序主体遵照执行。秩序性要求规范性,规范性产生一致性。

古代汉语的“序”原本指房屋的东西墙,暗含空间次序。现代程序中的“序”,主要指“次第。引申为按次第区分、排列”[1]1923。这种明确的次序、顺序,在外显形态上与静止僵化的模式不同,具有队列性、纵向性、动态性。“序”较“式”少了一些固定的约束,与程式相比,程序的强制性要稍弱一些,弹性、能动性和灵活性要强一些,即所谓“富于弹性的坚定”(elastic or flexible rigidity);又由于序是在运动中形成和发展的,式是对事物的静态描述,所以程式的时间观念不强,而程序则对时间和时限有较高诉求。

3.形式性。程序不是形式,但形式性确实是程序的重要属性。形式性具有超越性,对程序理念的产生有过孕育作用,在近代则有稳固程序概念之地位的作用。程式到程序的嬗替发生于科学、法制、理性开始复兴的背景之下,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科学理性的不断浸入,形式的可计量性特征凸现了科学性、技术性特征,所以,程序的形式性不仅在外部形态上最终导致了程序方法在当下的数字化、编码化倾向,而且使得作为社会行为、人类行为的程序方法在精神气质上具有了技术—目的理性意味。结构化和编码化,都有将对象纳入某种固定框架的倾向,而形式性则为其提供了合理性、正当性依据。科学主义和形式主义泛滥的情况下,程序会过分突出其结构化特征,刚有余而柔不足。

4.明确性。程序是对发展中的过程集合体的规定,它们都具有变动不居、较难捉摸的特点。而我们要对之进行科学分析,首先就是抓住其中相对稳定的因素,并且把它们确定下来,是所谓确定性。不是所有的程序都是清晰可描述的,而我们要表达它的形式,就必须使其不清晰之处清晰地显现出来,是所谓明晰性。有了确定性和明晰性,程序的规范有序性才有了保障,知识才能够在公开透明的状态下被人们平等地分享和交流,人们的知识和生活才能得以不断增长和提升。程序的明确性在当代主要表现为公开性、透明性和平等性。

Raven和李笑都认为,ofo最终可能还是会归于滴滴。“这也是员工们希望的,这样一来,业务可以继续,还是做出行。滴滴是第一大股东,有优先选择的权力,而且滴滴也急需牌照。因为很多城市都在限制共享单车的投放数量,ofo手中的牌照和投放指标,对于滴滴和阿里都有吸引力。阿里为何同意单车作为借款抵押,看中的其实并不是车,而是牌照和指标。”Raven说。

在香料分类法中,朴却(Poucher)分类法是备受调香师推崇的,朴却依据各种香料在辫香纸上挥发留香的时间长短将香料分为头香、体香、基香等[8]。因此,按照朴却分类法,可将百香果果汁的挥发性香气成分分为:(A)头香:热带水果所特有的硫化物香气,比如甲硫基丙酸乙酯和甲硫基丙烯酸乙酯;(B)体香:果香,主要是各种脂肪酯类;(C)修饰香:青香,如叶醇、乙酸叶醇酯、氧化芳樟醇等;(D)基香:甜香、粉香,如呋喃酮、乙位紫罗兰酮等。

5.人为性。程序是“可在一定程度上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工物(artificial,人为事物),程序性学习、法律程序和管理程序,都是人类活动的理性选择。理性选择的人为性,是程序方法的内在属性,具有很强的科学性。这种理性选择,放到适应性进化这样一个语境之中,则表现为一种权变性。权变性也是灵活性,确切说是柔性与弹性,它们可以与形式主义导致的结构化刚性相冲和。程序理性既包含形式理性也包含实质理性。程序并不是僵化的程式,向内看,它应该是一种张弛有度的,井然有序、容有变化的,受控的适应性机制;向外看,大多数程序方法都不可能服务于所有人,它仅事功于一定类属的人群;达致某一目的的程序方法也具有多元性,究竟选择哪一种程序取决于其时的情境,对程序方法的理性选择是一种有序的、具有为人性的适应性选择。所谓为人性,指程序是刻意针对某个(些)程序对象或程序主体的。程序作为一种人为的事物,是为人服务的。

四、结语

程序首先是指为了完成某一任务,对要完成该任务所需做的事情的每一个进程和要件事先作出的适应性的,同时又是明确合理、有秩序的指导性计划和安排,其次是指按照该计划和安排所实施的一序列实际的递归性行为步骤。现代程序是基于科学性、合理性和正当性价值诉求的一般方法。

科学性、合理性和正当性,是现代程序最基本的属性,是“强程序性”。其下,一般程序方法具有分析性、秩序性、形式性、明确性和人为性等五种基本属性。在这个基础上,程序方法还具有可表述性、独立性、中立性、规范性、一致性、结构性、公开性、权变性、为人性等外部特征(feature),它们大多属于“公正性”的范畴[35],是一般程序在大多数情境下表现出来的属性,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并不绝对,不宜以其有无来严格区分某方法是或不是程序方法,是谓“弱程序性”,它们也是现代程序在大多数情境下所体现的外显特征,可以以之来评价程序性、程序化程度的高低。我们尤其关注从人为性与为人性中所揭示出的程序自反性,它可以论证科学知识的相对合理性与治理程序的相对合法性,以及前者对后者的论证可能。

注释:

①刘青峰主编《中国近代思想史专业数据库(1830-1930)》,该库同时显示,梁启超也多次遣词“程式”。

②这种遣词的细微变化是有一定意味的,它表明当下的计算机程序较一开始发明的时候要相对柔性一些。兹不展开论述。

③本文基本上在人的思维、人类思维的意义上使用思维一词。动物是否有思维,不是本文所能明确回答的。而即使只谈人的思维,所谓思维程序和思维机制的区分也并不清楚,这是解开意识之谜、语言之谜的关键。

因为在设计时便考虑到“多用途”,所以通过系列化发展和改进改型,“鲲龙”AG-600还可以根据用户的需要加改装必要的设备,满足执行岛礁补给投送、海上缉私与安全保障、海上执法与维权等多任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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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atures and Properties of Modern Procedure

TUMingjun

Abstract :The modern procedure is the pre-design and arrangement of the event process.The concrete steps of the actual action are a special process.The process specified by the procedure is formal and contains the substance.It is a dynamic Prescriptive steps.In modern society,the commanding program is gradually replaced by dynamic,contingent,and guiding flexible procedures.Unlike the epistemology of summarization after the fact,the procedure is mainly the method of pre-design.Scientificity,rationality and legitimacy are the most basic attributes of modern procedures.There are five basic attributes such as analysis,order,form,clarity and humanity.They are derived from expressiveness,independence,neutrality,normativity,consistency,structure,openness,contingency,humanity and so on.

Key words: procedure;program;process;form;step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502(2019)01-0044-11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阈下的程序观念百年演变及其当代价值”,项目编号:18FSH004。

作者简介 :凃明君(1971—),男,天津行政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员。

责任编辑:翟 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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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程序的典型特征和基本属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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