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私营经济政策_苏维埃论文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私营经济政策_苏维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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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815(2000)06—0033—06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雏形。当时,临时中央政府制定了各项方针政策,其中在经济方面,曾制定了允许私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政策,但由于共产国际和王明“左”倾中央的指导,私营经济政策在实行中出现“左”的错误,直到瓦窑堡会议才得以纠正和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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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私营经济问题是中国革命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对此,中国共产党人进行了各种探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时,曾经制定过一系列允许、鼓励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正确政策。

1931年11月,在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中,明确规定:“苏维埃政府对于中国资本家的企业及手工业,现尚保留旧业主手中,尚不实行国有”,“苏维埃应保证商业自由,不应干涉经常的商品市场关系”(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795页。)。与此同时,临时中央政府还进一步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以吸引私人投资。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在目前为发展苏维埃区域的经济起见,对于商业出入口税和工业的出厂税暂时免收。”“工业所得税,按资本大小,规定税率征收其利润,其税率另行规定,但须较商业税为轻。”(注:江西档案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71页。)

翌年1月,临时中央政府又颁布了《关于工商投资暂行条例》, “以鼓励私人资本的投资”。该条例规定:“凡遵守苏维埃一切法令,实行劳动法,并依照苏维埃政府颁布之税则,而完纳国税的条件下,得允许私人资本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自由投资经营工商业。”“无论国家的企业、矿山、森林等和私人的产业,均可投资经营或承租、承办”,“私人投资所经营之工商业,苏维埃政府在法律上许可其营业的自由”(注:江西档案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72页。)。一个月后, 红军总政治部也发出指示,“我们要坚决反对没收一切工厂、银行、钱庄、大商店的企图,赣州的手工业工厂以及电灯厂等,我们既不能破坏,也不应没收国有,而应当保留”(注:《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上),第754页。)。中央临时政府的上述条例法规, 保护和鼓励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明确而具体。

为促进苏维埃的经济发展,增强苏区的经济实力,苏维埃政府还于1932年8月出台了允许私人租借、公开“招商投标”的政策。例如, 《关于矿产开采权出租办法》提出:“现为增加矿业生产及发展社会经济起见,国家准将各种矿产开采之权出租于私人资本投资开采。”《关于店房没收和租借条例》规定:“商人及作坊主所有店房、作坊,如系自己营业的不没收,其自己使用不了因而出租的也不没收。”(注:转引自余伯流著:《中央苏区经济史》,江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324~325页。)这些条例颁布以后, 不少私商纷纷向苏维埃政府投标承租,订立合同,交纳租金,苏维埃共和国的私营经济曾一度出现日益活跃和发展的苗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初,在王明“左”倾中央的领导之下,何以能够制定出这样的私营经济政策,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贡献。保护私营工商业是毛泽东早年的一贯主张。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就教育红军、地方党政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保护中小工商业的政策。1929年1月,毛泽东、 朱德率领红四军向赣南、闽西进军,途中宣布:“城市商人,积铢累寸,只要服从,余皆不论。”同年7月,在毛泽东的亲自指导下, 闽西党的一大通过的《政治决议案》规定:“对大小商店应取一般的保护政策”,“对城乡小商人绝对不要没收商店,焚烧账簿,和废除账目”(注:江西档案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1、125页。)。1930年10月,毛泽东又致信湘赣特委,信中指出:“对于资本问题,我们认为目前无条件的没收一切工厂商店,是不对的。”(注:《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上),第752页。)同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宣告成立, 在成立公告中指出:“凡是确遵苏维埃政府一切法令的私人资本,准许其自由经营商业。”(注:江西档案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108页。)1931年1月,闽西苏维埃政府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些思想,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定正确的私营经济政策奠定了基础。

第二,受到共产国际的影响。土地革命前期,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受到共产国际的严重左右。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劳动法和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等文件,都是由六届四中全会后的中央政治局和共产国际远东局共同起草并提交大会的。在王明的《为中共更加布尔什维克化而斗争》一文中明确写道:“在苏维埃法律范围内,允许商业自由,暂时不禁止土地买卖,不实行集中供给,不一般地限制境内商业和商品物价等等。”(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626页。)共产国际的这些认识、指示,左右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私营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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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时,制定了允许私营工商业存在,鼓励私人投资、租借的正确政策,但由于共产国际的影响和“左”倾中央的错误领导,因而出现了私营经济政策向左转并在贯彻实施中出现重大偏差的问题。这突出体现在1931年11月出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上。

在这部《劳动法》中,规定了许多扼杀私营经济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机械推行八小时工作制。《劳动法》机械地照抄照搬苏联的做法,不顾中国革命根据地的实际,一律硬性规定:“所有雇佣劳动者通常每日的工作时间,依本劳动法的规定,不得超过八点钟。”实行八小时工作,在大城市现代工业生产中是应该的,但对农村革命根据地的私营企业提出如此要求,严重脱离了中国的实际。第二,规定了过多的休息时间。《劳动法》规定:“每工人每周经常须有继续不断的四十二点钟的连续休息”,“在任何企业内的工人,继续工作到六个月以上者,至少须有二个星期的例假,工资照发。”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名目繁多的节假日。节假日的“前一日的工作时间,至多不得超过六点钟”。这些规定,在当时战争环境下,对本身就十分脆弱而且还处在原始积累阶段的私营经济来说,显然是难以接受的。第三,提出了不符合实际的工资待遇。《劳动法》规定:“所有劳动检查机关和工会所特许的额外工作,工人须得双薪”;工人或职员,每年“例假期间的工资,应在例假前提前发给”,如去当红军,“须先发给他三个月平均工资”等。这些工资条文,乍看起来,是竭力维护了工人的切身利益,但实际上根本就不可能做到,大大超出了当时私营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第四,强调了过分的福利要求。《劳动法》规定,雇主除需支付工人的工资外,还要“支付全部工资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数目,作为社会保险之基金”。社会保险的种类多样,仅以“免费的医药帮助”为例,其中规定:“不论是普通病,或因工作致病,遇险受伤,职业病等都支付医药费,其家属也同样享受免费的医药帮助。”还规定:“无论何种企业”,均“由工厂出资建筑工人寄宿舍,无代价的分给工人及其家庭住,未建筑寄宿舍的,每月由工厂津贴相当的房金”(注:以上所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均见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 册,第783~786、791、789页。)。这些带有浓厚理想主义色彩的规定,在当时贫穷落后的苏区根本行不通。

上述这些不切实际的错误政策的贯彻实行,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所辖各革命根据地的私营经济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大量私营业主因无利可图而关门歇业,或难以支撑而纷纷倒闭,有的甚至裹携资金外逃。例如,“汀州京果店学徒每月工资十九元,结果使老板负担不起,以致于关门”(注:云洲:《怎样去订立合同》,《苏区工人》第2册,1933年6月30日。)。宁都夏布厂,1931年有50部机子,七八十个工人,实施《劳动法》以后,“这个厂到1932年生产下降,规模缩小,原因是夏布销不出去,而当时工农兵政府对资本家的政策是:准其生产,但要增加工人工资,不准随便解雇(雇不雇工资照发)工人,保险局还要资方给工人增加百分之二十的工资”(注:转引自余伯流著《中央苏区经济史》,第329页。), 结果,工厂维持不下去而倒闭。有的地方还提出“吃完再说,不管将来”的口号,实行强迫介绍失业工人的办法,不管企业是否需要,工人是否合适,都要收下来,又导致一些私营企业垮台。

在实践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正确的私营经济政策被“左”的政策所代替,因而侵犯私营工商业,甚至使之倒闭者,在苏区各地经常发生,很少有外地资本家到苏区来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国家资本主义的企业也没有建立,私营经济破坏殆尽,濒于灭绝。

这种完全脱离当时苏区实际的政策与实践,给苏区的私营经济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受到了毛泽东、张闻天、陈云、刘少奇等领导同志的严厉批评和坚决抵制。

1932年8月,毛泽东在宁都会议上,就对例假增薪、 八小时制提出批评,认为“这样做不符合农村和小县城的实际情况,在苏区有些手工业,因连年战争已经破坏不少,手工业工人不少也失了业,而雇农分了田,因此,例假增薪,八小时制是行不通的”(注:参见《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上),第788页。)

1933年4月19日, 张闻天发表《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一文,文章开门见山地指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一年半的经验同时告诉我们,这一为了大都市大生产所订立的《劳动法》,在经济上比较落后的苏维埃区域内,是不能完全机械执行的”。他还精辟地指出:“要发展苏维埃的经济,在目前不尽量利用私人资本是不可能的。私人资本主义的部分的发展,对于我们并不是可怕的。这种发展,可以增加我们苏区内的生产,流通我们的商品,而这对于苏维埃政权现在是极端重要的。但是要使私人资本家到生产中或工商业中来,那必须使他们有利可图,而不是亏本。世界上没有这样的资本家,他的投资是为了亏本。”(注:《张闻天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25~26页。)张闻天不但批评了“左”的《劳动法》,而且在中国共产党经济思想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利用私人资本主义的思想。

1933年4月23日, 张闻天又发表《论苏维埃经济发展的前途》一文,对苏维埃政府利用私人资本主义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他指出,“利用私人资本来发展苏维埃经济,不能不是目前主要出路之一。这种资本主义的发展,目前不但对于苏维埃政权不是可怕的,而且对于苏维埃政权是有利的”(注:《红旗周报》第59期,1933年4月。)。 作为王明“左”倾营垒中的重要成员,张闻天的这一认识,对纠正《劳动法》中的错误规定,制定符合农村革命根据地实际的私营经济政策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随后,陈云发表题为《苏区工人的经济斗争》一文,严厉批评《劳动法》导致了“许多企业作坊的倒闭”。他尖锐地指出,“许多城市的商店、作坊中提出了过高的经济要求”,“不问企业的工作状况,机械地实行八小时和青工六小时的工作制;不顾企业的经济能力,强迫介绍失业工人进去”,“到处举行有害苏区经济流通的总同盟罢工”,是“极端危险的‘左’的错误倾向”。这种错误已经而且势必进一步“破坏苏区经济发展,破坏工农联盟,破坏苏维埃政权,破坏工人自己彻底的解放”(注:《陈云文选》(1926—1949),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页。)。在“左”倾错误笼罩中共党内时刻, 陈云能如此大胆陈言,实属难能可贵!

同年六七月间,刘少奇在做了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续发表《停止“强迫介绍”与救济失业工人》、《在改订合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模范的工人要求纲领》等重要文章,以其锐利的洞察力对“左”倾错误进行了激烈的批评。他十分气愤地指出,强迫介绍失业工人到私营工厂和店铺中做工,这是一种“挖肉补疮”的做法,“必然导致企业倒闭,资本家停业与逃跑”(注:转引自余伯流著:《中央苏区经济史》,第334页。)。

与此同时,这种“左”的政策,在实践中也遭到了工人的抵制,例如,汀州的一部分工人和木船工人,对“过去所订劳动合同,好些是没有实行”。究其原因,“有些合同和条文连工人也感觉到难以实行”,特别是木船工人中机械规定的八小时工作制和星期日休息,而且“许多工人对于工资等等的要求上觉得现在企业是不能负担了”,所以,他们“星期日完全没有休息,作工也不加双倍工资”(注:陈云:《怎样订立劳动合同》,载《斗争》第18期,1933年7月15日。)。

在残酷的现实面前,一些下级苏维埃政府也开始纷纷自觉抵制和纠正给私营经济带来灾难性的劳动政策。 例如, 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就于1933年6月发布训令, 决定抛弃如下错误做法:“工人去当红军雇主发给工人三个月工资,工人参加机关工作要师傅、老板发给一月工资,若开除工人工作,经过劳动部及工会同意发给三月工资,沿门卖工的师傅若带了学徒,不问有无工做,要包长期工资,甚至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条文,过年除旧历年发双薪外还要有过年费,工人赤少队员要雇主发雨衣、梭标、制服、套鞋、斗笠,工人吃黄烟、穿鞋、剃头的经费要雇主发给。”(注:《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劳动部训令第四号——关于订立和修改合同问题》,1933年6月20日。 )这些举措有力地促进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对严重破坏私营经济发展的劳动政策的修改和纠正,为有利于私营经济发展的新的劳动政策的出台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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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劳动法》的实施带来了一系列的严重问题,并遭到来自各个方面日益强烈的抵制,1933年3月28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召开会议,开始修改劳动法。经过5个月的工作, 一部有利于私营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简称新《劳动法》),于1933年10月15日正式颁布。

新《劳动法》与原《劳动法》相比,作了较多的调整和修正。新《劳动法》缩小了雇主范围,变通了劳动时间,限定了休假日期,取消了双薪规定,修改了工资报酬,降低了保险条件。这些修改基本上纠正和删除了原《劳动法》中某些过高过分的要求,具有较多的变通性和灵活性,更为切合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实际和企业的状况,显然大大减轻了包括企业在内的所有工商业的负担。但令人遗憾的是,新《劳动法》颁布不久,就开始了第五次反“围剿”战争,因而对于私营经济的恢复,并没有产生多少实际效果。

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 毛泽东在会上指出:“我们的国民经济,是由国营事业、合作社事业和私人事业这三个方面组成的。”进而重申,“我们对于私人经济,只要不出于政府法律范围之外,不但不加阻止,而且加以提倡和奖励。因为目前私人经济的发展,是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所需要的。私人经济,不待说,现时是占着绝对的优势,并且在相当长的期间内也必然还是优势。”“所以,尽可能地发展国营经济和大规模地发展合作社经济,应该是与奖励私人经济发展,同时并进的。”(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3~134页。)

与此同时,二苏大通过的《关于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亦明确规定:“一切苏维埃的商业机关必须尽量利用私人资本与合作社资本,同他们发生多方面的关系。苏维埃政府除以关税政策来调剂各种商品的输出入外,保证商业的自由,并鼓励各种群众的与私人的商业机关的自动性,去寻找新的商业关系与开辟通商道路。”(注:《关于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1月。 )然而,由于战争的紧迫和环境的险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这些正确的私营经济政策,未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1935年1月的遵义会议, 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开始走向成熟。从此,党对私营经济有了新的认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私营经济政策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同年11月2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颁布《发展苏区工商业的布告》,主要内容有:1.一切工商业的捐税完全取消,关税、营业税等均一概免收;2.苏区的大小商人有充分的营业自由,白区的大小商人也可以自由地到苏区来营业;3.除了粮食及军用品外,苏区的出产品均可自由输出;4.允许苏区内外正当的大小资本家投资各种工业。布告还指出,苏维埃区域并不是像国民党和一切反动派所宣传的那样是“禁止贸易”、“不许买卖”、“没收商人财产”等等。相反,在目前苏维埃区域里面,商人和资本家不仅有极大的营业自由,甚至不收任何捐税。这个事实证明:只有苏维埃政府才有真正的决心发展中国的工商业,目前也只有在苏区才是最好经营工商业的地方。(注:赵增延、赵刚编:《中国革命根据地经济大事记》(1927—1937),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9页。)

1935年12月25日,瓦窑堡会议通过的《中央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对私人经济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苏维埃人民共和国用比较过去宽大的政策对待民族工商业资本家。在双方有利的条件下,欢迎他们到苏维埃人民共和国领土内投资,开设工厂与商店,保护他们生命财产之安全,尽可能的减低税租条件,以发展中国的经济。在红军占领的地方,保护一切对反日反卖国贼运动有利益的工商业。使得全国人民明白: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不但是政治上的自由,而且是发展中国工商业的最好的地方。”(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612页。)

瓦窑堡会议结束后的第三天,毛泽东在党的活动分子会议上作了《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策略》的报告,初步总结了党在私营经济问题上的曲折认识与实践,提出了保护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思想,并从理论的高度做了进一步的阐明。毛泽东指出:“人民共和国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时代并不废除非帝国主义的、非封建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没收民族资产阶级的工商业,而且还鼓励这些工商业的发展。任何民族资本家,只要他不赞助帝国主义和中国卖国贼,我们就要保护他。”(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159页。)瓦窑堡会议决议和毛泽东的报告,标志着党关于保护和发展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思想的基本确立,同时也代表着党在十年内战时期对私营经济的认识与政策的最高水平。

瓦窑堡会议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再次发布公告,为鼓励私营工商业的发展,苏维埃政府决定在现金管理和银行贷款方面给予支持。为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特设法办到白票,有要外出办货的,可拿苏票或现金到银行换取”。如果某些商人有特殊情形,需要携带现金出境的,“当可照数兑换”(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布告》,1935年12月1日。)。 而且还规定:“为着发动商人输出苏区农产品,与运输食盐出口,银行可给予低利贷款。”(注:《关于陕北财经情况向中央军委的报告》,1936年7月15日。)

另一方面,苏维埃政府改变过去将私营业主当作革命对象的政策,在政治上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1936年1月16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颁布《西北苏维埃选举法》,其中规定:“雇佣劳动在十人以下,资本在五千元(边币)以下之工商业主亦有选举权。”(注:转引自蒋凤波、徐占权编:《土地革命战争纪事》,解放军出版社1989年版,第527页。)这就是说,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内, 中小工商业者享有选举权,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改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西北时期所采取的这些正确的私营经济政策,得到了私营工商业者的信赖和支持,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了私营经济的发展。例如,陕甘宁省所属贸易局向定边县商人购买布匹,商人们不仅尽力设法从白区进货,价格比一般市价低廉,而且还允许成千上万元的暂时欠账。同时,定边商业的繁荣,又吸引了一些白区商人冲破重重封锁,冒着生命危险来红色区域做生意。

综上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私营经济的政策和实践,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失败是成功之母”。可以说,如果没有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对私营经济的艰辛探索,尤其是对“左”倾错误所造成的严重挫折的认真总结,就不会有后来“保护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正确政策的提出与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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