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宗政府采购纠纷是对“阳光下交易”的警醒_标书论文

中国第一宗政府采购纠纷是对“阳光下交易”的警醒_标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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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这一制度,作为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一个治本之策于1 995年被引入我国。统计显示,六年来,我国政府每年采购的规模已从最初的几十亿元 增长到了去年的653亿元人民币,预计今年这一数字将突破1000亿元大关。

然而,备受关注的“中国首例政府采购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却为“阳 光下的交易”敲响警钟。

标书收了三千八百元

名不见经传的浙江民营企业——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以一次政府采购中的“猫腻 ”为由,将农业部下属的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推上 了法庭,引发了这场全国首例政府采购赔偿纠纷案。

2000年7月中旬,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在《经济日报》和《中国招投标报》等报纸上 看到了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发出的一则公告,得知农业部正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 向全国医疗器械单位采购一批物资,厂里决定参与投标。

就这样,益迪医疗设备厂专程派人从金华赶到北京的国家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进 行投标登记。据了解,这次招标共有一百多个项目,其中益迪厂参与投标的YD—202型 冷冻切片机项目首批需要241套,只要首次招标成功,以后这项产品每年不用继续招标 ,只要跟标就可以直接供货。不过,当投标登记处一位负责招标接待的工作人员要益迪 厂拿出3800元购买一份标书时,却让他们疑窦丛生。“我们是首次参加政府的公开采购 ,一听这价格,再看看只有几页的标书文件,成本价最多只有三十多元,心想几页东西 怎么会这么贵!”分管经营的副厂长张宏燕说,“但想到这次招标胜算很大,只要招标 成功再贵也是值得的。”

2000年8月8日上午,益迪厂在交纳3万元保证金后,正式参与竞标。据当事人回忆,经 过开标、唱标后,益迪厂对这项产品的投标价格每套为6500元,另一家金华市科迪医疗 设备厂的投标价为每套7998元,还有一家企业因资质审查不合格未能参加竞标。

花落邻家 愤然投诉

2000年8月9日至9月4日,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评标委员会经评审,确定了各产品 的中标人,并分别在12月8日投标有效期届满前发出中标通知书。YD—202型冷冻切片机 项目,评标委员会通过投票方式评定益迪厂产品不具备中标条件。

YD—202型冷冻切片机项目中标通知书尚未发出,2000年11月15日,农业部全国畜牧兽 医总站却收到益迪厂的投诉,称与之同城的另一家竞标企业金华市科迪医疗设备厂的产 品有各种问题,不具备投标条件。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又对益迪厂的投标作了进一步的评审 。

2001年2月,益迪厂接到畜牧兽医总站通知,要求他们交16160元,并送三套样机到北 京总站下属的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检测。一个月后,益迪厂 派人到北京打听检测消息,被告知结果还没有出来。5月28日,益迪厂终于到北京拿到 了检测报告,称其中一套样机不合格。“当时我们愣住了,这不可能啊!在送样机之前 ,我们再三检验,都是合格,怎么一到北京就不合格了呢?”张宏燕说,“后来一看检 测报告,一无检测人签名盖章;二无检验具体标准依据;三无时间及检测使用的设备, 这明显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检验所的基本条件》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们要求重检, 结果未获许可。”厂长王钢说:“按规定,投标有效期应至开标之日起的120天以内, 然而我们在过去的14个月内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我们在对产品检测结果提出复议后, 又是一等四个多月,这怎么能体现‘阳光采购’的公平、公正!”他激动地说:“这次 招标表面上是‘阳光采购’,其实还是暗箱操作!” 法庭上质问阳光采购

益迪厂代理律师谷辽海在法庭上一口气问出7个问题,谷律师说:“从这份《评标工作 报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分析,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严重违法 。”

第一,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结构不应该存在24这样的双位数而应是五人以上的单数,专 家的资格应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但报告中无从判别专家的资历。

第二,投标的人数不足三人的,应重新进行投标;对于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 件,招标人应该拒绝接收。这一次的招标活动中,对于冷冻切片机这一品目的投标人数 总共只有两人,因此不论两家企业的产品质量如何、价格如何、服务如何,仅两家企业 不具有竞争力,与任何其中的一家签约,均系违法。

第三,政府采购项目全部或者大部分是国有资金投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 标,而不允许采取其他的交易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案被告不顾投标人数不足、投 标人的价格优惠这些事实,不采取重新招标而直接签订合同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

第四,已经被否决的废标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重新开启。由于投标人数不足三人,所投 的标已经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然而,第一被告没有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程序, 自己直接确定采用无效的标,这是违法的。

第五,招标人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如何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这样的“三公 ”原则。根据《评标工作报告》的落款人,我们得知徐百万是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 主任,但同时徐百万又是第二被告的主任和法定代表人。

第六,中标结果应及时通知。根据第一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即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发展计划司、财务司三部门于2000年9月21日《关于对评标结果的审查意见》中就已 经有结果了,而被告却在2001年10月17日,也就是一年以后才勉强告诉我的当事人,同 年10月30日才将3万元保证金退回给原告。

第七,中标人并不符合招标人的条件和要求。第一被告招标项目中争议的品目是冷冻 切片机,而中标的金华市科迪医疗设备厂当时并没有这一品目的产品,也没有这一品目 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以及这一品目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

3800元不仅是几页纸

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李江律师 ,在法庭上以原告的投诉为核心构造答辩的防御体系。李江律师说,招标、投标是一种 法定的合同缔结方式,是以双方的自愿为基础的。在本次招标中,被告既没有强令原告 投标并购买标书,也没有违反法定招标程序,更没有搞虚假招标。

原告未能中标,是因为其产品不符合招标要求,且有弄虚作假行为,因为他们公然伪 造国家药品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文书即国家医药器械许可证。

对3800元买标书的问题,李江说,标书3800元,是根据标书的审定、制作、论证、翻 译等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形成的,标书内容包括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两部分,其中商 务标书800元,技术标书3000元。据初步了解,这次定价是参照有关项目招标书的收费 标准以及其他一些企业项目的招投标收费执行的。3800元并不仅仅是几页纸的标书,它 还包括专家评审费用,以及一系列评审会议所需费用等等。

至于早在一年前招标就已经有结果了,而被告却在2001年10月17日才告诉当事人,同 年10月30日才将3万元保证金退回给原告一事,李江律师解释说:“全国畜牧兽医总站 收到了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的投诉后,招标工作就进入了特殊阶段。基于对国家负责 、对投标人负责的考虑,总站决定暂缓公布。”这样,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委托浙江农业 局调查,而此时距离12月8日投标有效期届满已经没有几天了。之所以一直没有退还3万 元保证金,是因为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作为一家投标单位,一直没有放弃努力,因此 没有退还的理由,而总站对本次投标有了结论就立刻将保证金退回给了原告。

本案的审理,为即将出台的招投标法提供了现实案例,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新问题,参 加竞标的企业能不能相互投诉?招标单位如何应对这些投诉?如何让“阳光下的交易”更 加公开、透明,真正的杜绝腐败,而不是滋生新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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