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市场经济立法述评_法律论文

近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市场经济立法述评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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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人瞩目的突破性进展

经济立法即创制经济法律,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建设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新时期经济立法的主要工作,也是八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重点。

过去的5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 也是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展较快的5年。从1993年3月到1998年2月, 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129个, 通过法律85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个,共计118个。 在众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围绕市场主体、市场体系、市场监管、市场宏观调控等7个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引起了海内外各界人士的注目。在短短的5年时间里,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制定了40多个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连同八届全国人大以前制定的30多个经济法律,八届人大确定的初步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任务业已完成。

——在规范市场主体组织和行为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设立、组织结构、财产责任,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保障各个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地位,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有利于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为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

——在建立市场体系和交易规则方面,制定了票据法、担保法、拍卖法、保险法、仲裁法、对外贸易法,并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这些法律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构建市场体系,建立市场经济中通行的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交易规则,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在市场监督和管理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并对会计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这些市场经济法律的出台,为加强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更多的经营者知法、守法,使广大的消费者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尽快规范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比较混乱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预算法、价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并对统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这些法律总结我国近年来在财政、金融、价格、税收等方面进行改革的经验,巩固了改革的成果,为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方面,制定了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电力法、煤炭法、公路法、防洪法、建筑法、民用航空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改。这些法律对强化基础产业、振兴支柱产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充实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为发展市场经济创造了必要条件。

——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制定了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另外,刑法修改后,新刑法以专章92条的篇幅规定了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的罚则;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其他各项法律的制定,也都考虑到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这些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对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重要的意义。

存在的问题有待改进

在肯定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近5 年来市场经济立法取得的长足进步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经济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

——从总体上看,经济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现象。现实生活中一些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及时制定出来。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立法工作基本上是沿着先有实践、再有政策,最后制定法律的步骤进行的,处于“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状态。这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必要的,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市场经济,是一场前所未有的革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建设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律体系也要有一个过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但从总体上来说,应加强立法的科学预测,努力使原来制定的一些不适应现实情况变化的法律能够及时得到修改和完善,使发展市场经济急需的法律能够及时制定出来,尽可能避免出现经济关系中一些法律调控的真空区。

——法律体系不完善。有的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和法规之间还存在不协调、不一致、不配套的地方。在过去一段时间,由于立法工作满足于对以往经验的总结和法律化,不可避免地、或者自觉不自觉地过分迁就和照顾部门和地方的权利和既得利益。在起草法律或者制定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过程中,一些部门和地方不适当地争管辖权、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强化本部门和地方应承担的职责。结果导致有的法律、法规在相同规范上的规定不尽一致,甚于相互抵触或者相互矛盾。有的新法与旧法衔接得不好,新法发布后,来不及修改或者废止原来的法律,使对同一个问题规定的处理标准不尽一致。

——立法技术有待提高,立法方法有待改进。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加之开展大规模市场经济立法时间又不长,这就容易导致立法过程中采取折衷调和的办法,把那些一时拿不准的、或者容易引起争论的内容去掉,以政策名词代替法律术语,结果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往往像是一个比较原则的政策宣言,或者是一个笼统的大纲框架,法律术语不准确,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体、不规范、不严密,原则性条款、弹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过多,量刑、处罚的伸缩性过大,法律后果不具体,自由裁量权过大。有的经济法律,干脆留下包袱、开了天窗,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可操作性不强。

今后的重点在于提高质量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这个要求,真正建立起一个门类齐全、层次分明、和谐统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需要大力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工作的水平和效率,提高立法质量。

第一,进一步明确市场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会涉及到现行权利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法律的规定是否符合新体制的需要,就看在这个关键问题上处理得是否科学、合理。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加快制定破产法、国有资产法、证券法和期货交易法。在加快经济立法步伐的同时,提高经济立法的质量,使制定的法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我国的实际,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开放、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继续完善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法和立法技术,提高审议法律的效率和水平。要改进法律的起草方式,实行立法机关、实际工作部门、专家学者相结合,吸收更多的专家、学者参与市场经济法律的起草和论证。法律规定必须具体、明确。要把经济法律中谁是实施主管机关、管什么、怎么管等内容规定明确、具体。各部门的权限、责任要界定清楚,避免无人管或多方插手。还要注意从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法规之间要注意衔接,维护国家经济法制的统一。

第三,市场经济法律制定后,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的必须及时制定。要加强市场经济法律的解释工作,组织力量定期对过去的经济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对已经不适宜的法律、法规,及时宣布废止。要重视和抓紧市场经济法典的编纂工作,抓紧编纂民法典、商法典、合同法典等重要法典,作到法律协调统一,便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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