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投资体制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教育投资体制改革,说到底就是要解决教育投资该由谁负担和提供,怎样负担和提供的问题。从理论上看,教育投资可划分为政府、企业和个人家庭这三大主体的投资。因为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教育投资最终来自国民收入,教育虽然可以增加国民收入,但不能直接创造国民收入。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了财政收入、企业收入、劳动者个人收入三部分。教育投资也基本上由这三大主体承担,即形成了个人家庭的教育投资、企业的教育投资和政府的教育投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就是要理顺这三大主体投资关系。改革开放二十年多来,我国教育投资体制改革虽然取得很大成就,人力资本投资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是现行的教育投资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市场经济中整个投资体制变革对教育投资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本文结合教育及教育投资自身所固有的一些特点和属性,对我国教育投资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一、充分考虑教育及教育投资所具有的公共属性和私人属性,不同性质的教育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
教育产品是什么,是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学术界的意见不完全一致。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给定的定义,公共产品是指那种向全社会成员共同提供的、且在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公共产品一般是由政府向全民投资的各种服务的总称。公共产品包括的范围很广,诸如国防、治安、司法、行政管理、经济调节等,都是政府向居民提供的服务。
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性质上是不同的。私人物品就是那种只向为其付款的且在消费上有竞争性的,并很容易将未来为其付款的个人或企业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的物品。私人产品一般是居民或企业通过市场而提供的产品与服务。
公共产品是一种非排他性的服务。政府提供的服务是全体居民享用的,一个人消费该种公共产品并不排除其他人对该种公共产品的消费,甚至也不减少其他人对该种公共产品的消费。国防、治安、司法等服务的非排他性,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然而,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与此不同,它们都是排他性的。比如,一个社会团体提供的服务,或一个企业(或一个居民户)提供的服务,当一个人享用了该种服务后,就会减少其他人对该种服务的享用,甚至有可能排除其他人对该种服务的享用。
如果把公共产品(政府提供的服务)与私人产品(居民或企业提供的服务)视为两个极端,那么介于二者之间的则是准公共产品,或称混合产品,它们既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又具有私人产品属性,它们要么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受益上具有非排他性;要么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技术上能够实现受益的排他性。
据经济学所给定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的定义,可以认为,教育产品是一种混合产品。受教育者学到知识、技能后,增加了获得收入与享受生活的能力。从这一角度来看,它具有排他性与消费性上的竞争性,但是,个人受到教育后,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有助于推动政治民主,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有助于社会秩序稳定。从这个角度来看,教育又具有很强的外部经济性,具有公共产品特征,所以教育既是公共产品,又是私人产品,即混合产品。
但不同的教育层次和类别,其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属性表现是不一样的,根据不同教育服务表现出的外部性的强弱,可以把教育划分为这样几个类型:
一是具有公共性质很强的教育服务。如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是指由政府提供经费对盲、聋、哑、弱智等生理缺陷的儿童、青少年进行的教育,以及对有违法、轻微犯罪行为而不适宜于在普通中学就读的中学生进行的工读教育等。除此之外,不包括以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的公开教育,国家公务员教育。
这些教育服务之所以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主要是因为它们与前面提到的公共产品的含义完全相符。接受这些教育的人,不直接付费,而维持这些教育服务的费用则由政府的财政部门承担,不享用这些教育服务的人也需要为此支付费用(如纳税)。
二是既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又具有私人产品属性的教育服务。如政府投资建立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级中学、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育,以及政府提供经费的其它形式的教育。这些教育服务基本上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理由是尽管这些教育服务的经费主要由政府提供,并且依赖财政部门的拨款,但与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广播电视形式的公开教育不同,这些教育不是完全没有排他性的,也就是说,一些人享用了这些教育服务之后,至少减少了另一些人对这些教育的享用。例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甚至高级中学,招生名额有限,一些人被录取了,另一些人就不能录取。
三是公共产品性较弱的、或完全私人性的教育服务。包括:某个社会团体、集体组织、协会以自己的成员或其子弟、或主要以自己的成员及其子弟作为招生对象而建立的各种学校、培训班、补习班;某些由政府提供经费的学校,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在正常的招收学生之外还招收了若干自费生,或设立了一些自费班;个人充当家庭教师,为一定的家庭服务并收取私人付给的报酬;个人招收纯粹学艺性质的学徒,向学徒传授知识与技能,学徒以无偿或低报酬的方式为师傅帮忙等;个人(或若干名个人)建立学校补习班、职业培训班等,招收学生,并向他们收取费用作为办学经费。
以上说明,教育产品既可以是公共产品,也可以是准公共产品,还可以是私人产品,因此,即使以后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收入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也不可能让教育服务全部成为公共产品。既然教育不是公共产品,那么教育的投资就不能完全依赖于政府,就要考虑各级各类教育中,初等普通教育与中高等专业教育,以及中高等专业中各类正规教育与各类非正规教育(如成人教育、职业教育)之间所固有的公共产品属性上的内在差异性。要在投资的来源上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增加教育投资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方面政府要追加公共产品性质强的教育产品投资以及挖掘现有公共产品性质强的教育服务的潜力,以便增加公共产品性质强的教育服务的实际工作量。另一方面,要根据教育发展目标的要求,把某些公共产品性质弱的或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的逐步向社会转移,而不再由专司提供公共产品职能的政府来承担。这种调节有助于使有限的公共教育投资用在能够发挥更大作用的方面。在方向、目标明确的前提下,在教育投资的具体运用和管理上,也应区分初等普通与中高等专业教育,区分各类正规教育与各类非正规教育,同时根据这些教育的特点对教育投资管理与运用的不同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政策。
二、壮大财政实力,确保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资
就九年义务教育而言,虽然义务教育的投资可以由社会、私人承担,并由市场决定其发展。但考虑到义务教育是一种基本性的国民教育,其发展往往关系着整个国家的民族文化、精神素质的普遍提高,并制约着整个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发展,为了在全社会范围内为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条件,使每一个适龄青少年都能比较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以保证整个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对义务教育的投资与管理,原则上将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而不能由个人和市场自发地决定。并且,为了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为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为每一个青少年平等地接受初等教育创造一个公平而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义务教育的组织和管理还应实行相对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而我国教育投资结构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与高等教育相比,义务教育的投资水平偏低,义务教育生均教育支出偏小,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受教育人口多、教育普及率低的状况是不相适应的。限于政府的财力有限,有人提出依靠“希望工程”办教育,这是对政府职能认识不当的表现,在义务教育投资上,政府绝不能“缺位”,政府在基础教育方面的职责绝不会因为投资主体的增加而“分流”。
确保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就要继续发挥财政在教育投资中主渠道的作用,壮大财政实力是增加教育投资的根本保证。壮大财政对教育的投资,关键在两个方面:
一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振兴国家财政,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这一举措对强化政府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增加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具有重大意义。如果国家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占GDP比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即使保持目前的国家财政收支结构不变,教育经费的绝对数以及占GDP的比重都将会有较大幅度增长。如按1994年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来推算,假设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能达到20%以上,国家财政支出总额可以增加1倍,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将提高到3%左右;如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接近主要发达国家的最低水平,即达到30%,国家财政支出总额可以增加2倍,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可提高到4%左右。由此看来,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是实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所提出的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4%奋斗目标的根本保证。也就是说,现阶段,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大幅度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是政府财政增加对教育投入的物质基础,是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重的必然的政策选择。
二是转变财政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目前在我国教育投入总量中,财政性教育投入约占80%左右,因此,增加国家财政性教育投入是增加教育投入总量的关键。为此,首先需要确保现有预算口径的教育支出稳定增长。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教育法》,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提高,要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力度。在预算安排时,要按照“三个增长”的标准安排教育支出,即“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生均教育经费要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公用经费要逐步增长”。要研究增设教育专项资金的新渠道。可以考虑开征教育税,取代现在的教育费附加,将中外各类企业都纳入征税范围,从而拓宽税基,稳定税源,专款专用,使财政的教育支出具有更加可靠的收入来源。
三、改革国家教育投入预算管理体制,使有限的教育投入发挥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目前,发达国家大多采取分级预算体制,我国也正在向着分级预算体制改革。按照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规定,中央本级财政负担中央各部门所属教育机构的预算内教育费拨款,地方本级财政负担地方各级政府所属教育机构的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中央财政还划拨教育专款用于支援不发达地区教育,主要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因此,国家预算(包括中央与地方预算)内容中都包括教育预算。从预算管理体制来说,教育预算主要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同级政府中财政与教育部门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国家预算科目中,按预算等级依次分为类、款、项、目四级,教育事业费属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类中的款级。从财力分配来说,国家预算首先在类级支出中分配,然后依次款、项、目级中再进行分配,教育经费为国家预算第二次分配。从财权来说,包括预算的编制权、经费的分配权和管理权。教育事业费属于财政部门、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属于计划部门。从拨款程序来说,教育部门举办和管理的高、中、初等教育,其经费由财政部门拨给教育部门,再由教育部门拨付给所属学校,政府其他部门举办和管理的高等和中等教育,其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给非教育的政府职能部门,再拨付给其所属学校。这种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弊端很多,突出的问题是教育部门人权、事权、财权不统一,导致一些地方教育经费专款挪作它用、教育经费安排与实际需求脱节、教育资源浪费等现象的发生。因此,改革教育投资体制,首先就要改革教育经费的预算管理体制,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发挥更好的效益。
教育投入预算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教育经费单列。基本涵义有以下几点:
1.提高教育经费预算的等级,将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合并,由款级升格为类级,将教育经费在国家预算支出中的第二次分配升格为第一次分配。
2.赋予教育部门教育经费预算的编制权,教育经费预算在平衡教育经费需求与供给的基础上编制,先由教育部门提出教育经费需求预算,然后会同财政和计划部门,根据财力可能,平衡需求与供给,提出教育经费预算建议并纳入国家预算,报同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3.教育经费的分配权和管理权划归教育部门,包括教育经费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划拨给教育部门,教育经费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学校之间的分配(包括非教育部门举办的教育和学校)、管理、监控,由教育部门行使。
4.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到县级。同我国现行政权结构相适应,财政分为中央、省、县、乡四级,但财政预算只列前三级,因而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到县级,实行教育经费在国家预算中单列的基本目的,是通过提高教育经费预算的级次,使教育经费在国家预算支出中的第二次分配升格为第一次分配;实现教育事权与财权的统一,确保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使教育发展与政府对教育拨款相协调,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
5.将教育经费的分级拨付方式改革为国库直接支付。这样做,既有利于财政政策采购制度的推行,又符合教育支出居财政第二支出地位的要求,有利于财政加强教育资金管理。财政依据其宏观调控职能,加强对教育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6.监督教育投入资金的使用。要建立财政本身的监督机构,稽核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状况、使用效果或效率;对教育拨款要通过政府审计、人大监督形式来监督;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由政府官员、学校老师、学生、学生家长组成的校董事会来监督学校财务。
四、切实抓好教育税征收这一环节,使个人家庭教育投资从个别家庭投资向全体家庭投资转变
个人家庭的教育投资,也称之为个人家庭的教育投资支出,它是我国教育投资的一个重要来源,个人家庭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个基本主体,其对教育的投资状况,是政府和社会确定其教育投资支出规模、投资方式以及制定教育投资政策的基础和出发点。而且,教育除了个人和家庭受益外,社会全体成员也应当都是受益者。因为教育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提高人的文化素质,它的价值在于传递文化知识和社会价值准则发展社会的稳定与民主。根据利益获得原则,社会全体成员均应支付教育经费。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并不是每个家庭都有孩子在受教育。那些有正在接受教育的子女家庭大都集中在30-40岁这个年龄段。因此,如果只是通过收取学杂费的方式来筹集教育经费以弥补政府拨款之不足的话,那筹资的范围和数量将是很有限的,约有占全体家庭总数一半以上的、有收入的,从社会公共教育发展中获得了益处的家庭将有相当部分被遗漏在这个范围之外。因此,教育的投资应当从个别家庭投资向全体家庭投资转变,即无论您的家庭是否有孩子接受教育,您都有责任向教育投资。
当然,教育投资从个别家庭向全体家庭投资转变,并不是向全体家庭进行平均摊派,而必须遵循能力支付原则,按其支付能力大小提供教育费用。具体做法是通过交纳个人教育税的方式来进行。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教育税与个人收入的比例应由国家税务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平衡。按其能力,应做到城市与经济发达地区多征,农村与经济落后的地区少征,富裕家庭多征,穷困家庭少征。在按其能力征收教育税的同时,应停止农村的教育集资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这样做:一是可以改变“穿草鞋的交费,穿皮鞋的不交费”的不合理现象。这是因为从教育投资来看,城市中小学教育基本上是国家投资,而农村教育很大一部分由农民投资,从1986年开始国家规定农民按人均纯收入3%左右缴纳教育费附加,而对非农户口居民没有相应的规定。二是可以防止将财政负担转嫁给贫困地区的居民。按照现行教育投资体制的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切块包干到乡镇政府后,不足部分由征收教育费附加来解决。在经济较发达地区,这样做是合情合理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样做根本收不到缓解教育经费紧缺的效果,仅仅是将财政负担转嫁给了穷困地区的居民。如按照国务院扶贫办的规定,农民人均年收入不足500元,原粮不足125公斤,就算贫困,或叫做没有解决温饱。按这个标准,全国还有600多个贫困县,近6000万人没解决温饱问题。在这些地区要想靠征收教育费附加来解决教育经费短缺问题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还会进一步加剧本来就很严重的学龄儿童入学率低、流失率高的问题。因此,根据能力支付原则,这些地区的居民就可以免交教育税,更不必为教育费附加发愁。
同时,根据能力支付原则,面对每个有收入的城乡居民征收教育税,如果征收征足,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来说将是一笔可观的财富。当然,征收居民教育税难度很大,有工作的居民可由其工作所在单位从工资中统一扣除,闲散居民和个体户、农民等则要由税收部门逐一上门收取,况且核实其具体收入非常不容易。但不管怎样,这是一件合情合理且必要的事,应作为我国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
五、改革办学体制,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各种力量投资办学
在当前财政较大幅度增加教育支出的回旋空间不大的情况下,政府应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和公民个人投资办学、集资办学、合资办学,以打破单一国家包办教育的模式,形成办学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以国家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多元化办学模式,从而推动教育共同投资体制的建立,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参与教育投资、共同承担教育经费、共同分享教育投资利益的多主体、多层次教育投资格局。
各投资主体应对应不同的重点投资领域。在现阶段,基础教育应由地方政府办学为主。就中高等专业教育来讲,由于这一层次的教育作为为社会培养和输送合格劳动力的主要渠道,是直接面向社会并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服务的,那么在市场经济千变万化、对各类劳动力的需求复杂而多变的情况下,对中高等专业教育投资的组织与管理,原则上不应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比较现实而合理的选择是应实行决策相对分散、学校有较大投资自主权,并能充分发挥市场对中高等专业教育投资进行积极引导和灵活调节的管理体制。与此同时,考虑到对中高等专业教育的投资是一种能为投资者带来较高经济收益回报的“人力资本”投资,投资的收益一般主要为受教育者个人所得,那么对教育的投资,若从利益与责任对等的角度看,应主要由受教育者个人承担,即应充分发挥个人对高等教育投资的积极性。不过,考虑到中高等教育同样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即往往具有较强的社会、政治及文化功能与价值,同时社会和国家也往往需要中高等专业教育为其培养出一大批具有特殊知识技能的专门人才,为保证教育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功能与价值的发挥,保证各类专门人才的正常培养,政府也应对中高等专业教育承担起一定的投资的责任和义务,如提供一定的投资资助或补贴等。也即是说,在对中高等专业教育体制的建立上,既要发挥个人、企业单位和社会对教育投资的积极性,发挥市场在教育投资运用及教育发展中的调节、引导作用,同时也应发挥政府对中高等专业教育及其投资的支持和引导作用。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个人分担比例上,中高等教育中的各个专业、学科不能一概而论。高等教育中各专业、学科的受益主体有程度上的差别,实践中应根据教育投资受益在不同主体间的分配确定相应的承担份额。具体地说,政府应在基础理论学科领域承担较大的份额,确保对这部分教育的供给和需求,而在应用类学科、工商管理学科领域,个人应承担较大份额,与个人的受益相称。高等教育按学科分类管理是深化高教改革、使高教收费合理化的需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投资办学,政府应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的方针,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吸引社会各种力量投资教育。
一是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提高教育水平对个人收入的贡献率,以刺激劳动力个人进行自我投资、提高自身人力资本积累的积极性。
二是财税政策应当给予适当的扶助和优惠,政府还应从财政上给予社会力量办学一定的经费支持和税收优惠待遇,应该从税制设计、投资激励机制的建立方面鼓励社会对教育的投资,例如:对于社会对教育的投资,无论是来自个人还是营利机构,均将投资额在税前列支,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政策。
三是金融信贷部门应配合融通教育资金,发放助学贷款、教育储备贷款、基本建设贷款,使教学投资和融资紧密结合起来。教育贷款的利率可适当降低,期限可适当延长,对一些历史悠久的老校,可发放信用贷款等。
四是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的法规,保护教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企业教育投资应逐步从普通教育转向职工在职培训等职业教育领域
企业的教育投资是指企业出于某种行为动机而对教育的投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对教育的投资作为企业整个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投资的行为动机应当符合企业整个投资的行为动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价值增值,为了追求预期的最大经济利益一利润。这是所有企业在投资中所共同追求的一个基本目标,是所有企业投资行为的一个共同特征,也是一个公认的基本经济前提和理论假设。那么,根据市场经济中“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准则,企业对教育投资的支出原则上讲至少应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第一,企业的教育投资支出所能取得的预期收益按市场贴现率贴现后应不低于其投资成本;第二,企业教育投资的预期收益率应等于或不低于企业对其他方面投资的收益率。换言之,上述两个条件就是决定企业对教育投资的基本准则,也即是说,只有那些能为企业带来较高收益的教育投资才会为企业所采纳和实施。基于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教育投资范围一般将集中在能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的教育,如对企业职工的在职培训、各种类型的职业技术教育,以及与自身发展密切相关的高等教育等。但在现阶段,中国企业的教育投资却包括企业对中小学教育大量的投资。企业举办中小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分工不发达,第三产业落后的产物。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办社会的模式将会逐步消失,企业办的子弟中小学将会逐步辞交给教育部门,从而使这部分投资逐步减少乃至取消。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企业教育投资的取消,而是纠正企业教育投资的“错位”。因为根据对企业教育行为和目的分析,企业的意愿性投资领域主要在于在职培训等职业教育领域。企业在对普通教育投资的同时忽视对职工在职培训的投资,实际上是一种职能上的“错位”,而这种“错位”既不利于普通教育和企业自身的良性发展,也不利于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真正优势,并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职工培训等职业教育的正常发展和整个教育的均衡发展。
七、优化教育投资结构,实现教育产业在地区结构、类别结构等方面的均衡发展
教育投资结构的不合理是教育的投资分配体制不完善的具体表现。因此,要把优化教育投资结构问题作为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首要问题来解决。
一是调整教育投资结构,实现教育投资在初、中、高三级教育之间的合理配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和贝克尔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人力投资收益率做过大量的研究,得出了两个重要的结论:一是发展中国家的收益率是比较高的,不仅高于发达国家,而且一般比物质资本投资收益高;二是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教育十分落后的国家,对小学、初中等的教育投资比对高等教育投资更有效率。联合国主持的对世界100多个国家教育投资收益率的研究也得出与这两位经济学家相似的结论。这些研究经过对我国教育资源的配置无疑是有启迪的。
二是加大对中西部和农村贫困地区教育的投资力度。当前我国东部与西部、南部与北部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增长速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财政收支状况出现了日益扩大的差距。1981-1998年间,各省人均GDP增长率差异很大,浙江省每年达到13.1%,黑龙江省只有5.1%;1998年,沿海地区的人均收入比内地省份高出65%。经济增长率的差异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必然导致政府教育投入能力的差异。因此,财政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落后农村地区的教育投资力度,对于改善我国过剩劳动力素质、缩小中西部差距、提高全社会人力资本的积累是必不可少的。
三是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实现教育水平均等化。在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小学和中学教育经费主要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负责,联邦政府对教育的拨款在教育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一直不大,但美国的这一做法不一定适合我国。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差异很大的国家,单靠地方政府各自的财力,不能保证对义务教育的足够投入,而且日益扩大的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只会使教育机会的地区差距不断拉大。地方政府具有义务教育办学的直接责任,而中央政府也具有保证所有国民享有基本教育机会的责任。因此,中央政府具有教育财政负担的最终责任,应拥有用于平衡教育条件特别是义务教育条件的财政能力。随着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在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发展教育事业方面事权与财权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应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力度,同时要建立规范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将教育作为转移支付的一个重要因素加以考虑,充分发挥中央对地方教育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促进地区之间教育发展水平的均衡发展。在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起来之前,中央政府平衡各地教育条件差异的手段应以教育补助金为主。中央对地方的教育补助金可以具体根据教师工资、学校维持正常教学以及基本建设的经费列支设定补助标准。这些都可以只靠增加中央财政中的教育支出来解决,而无须去与地方重新分配现有的教育资源。当然,所有这些都要在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分配格局,充实中央财政的整体框架中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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