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本位#183;社会本位#183;发展本位——关于“社会主义价值观核心理念”的思考与对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位论文,价值观论文,能力论文,核心理念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内理论界开展了关于转型时期社会价值观重建的比较全面、且有一定深度的探讨,各方提出了不少有启发、有价值的新概念、新观点和理论系统的新框架。近年来,我们也欣喜地看到,理论界对社会价值观念重建的研究正在向更深层次发展,正在由社会价值观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框架等向“社会价值观的核心理念”深化,论者们提出了一些很有启发性的观点[1],并且开展了一些理论论辩与交锋[2],其中,“能力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是两种有代表性的、又相互论辩的观点。笔者认为,作为对“社会价值观核心理念”的探讨,无论是“能力本位论”抑或“社会本位论”,它们皆有“论题价值”,也不乏启发性,但是,在总体上它们不可能真正充当我国当代社会价值观的核心理念。本文拟在这些方面作一些理论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以期把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
一
从马克思主义人学研究到我国社会主义新的文化价值观研究,再深入到“当代中国发展的核心文化理念”研究,留下了“能力本位”论者理论研究的足迹,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论者的理论功力和以理论指向社会、关照现实的努力,也可以得到不少理论上的启示和实践理性方面的启发。这不仅因为“能力本位论”对论题的根据、论题的意义、论题的界定和论题的现实操作性等方面作了自成一说的论证,而且确如论者所言,“能力本位论”对从理论和实践上打破“关系本位”、“权力本位”和“金钱本位”,有很大的理论冲击力和现实替代性。这也正是它重要的“论题价值”和实践价值之所在。
然而,作为“当代中国新的文化价值观的核心理念”、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核心概念,我们认为,“能力本位论”的提出和论证,存在着比较明显的逻辑不周延、理论偏颇和实践虚脱性,因而很难达到论者的初衷。
讨论伊始,我认为首先弄清楚什么叫“本位”,什么叫价值观念的“本位”,是十分必要的。显然,这里用的“本位”概念是从政治经济学引入到哲学和其他学科中来的,因而“本位”一词,具有“根据”、“标准”的意思。把“本位”引入社会价值观研究,确立某个概念作为社会价值观的“核心理念”,或简称为“某某本位”,其意思可以延伸为相互联系的几点:(1)它是整个社会价值观的根据,是衡量其他层面的、多样具体的价值观之优劣高低的基本标准;(2)它是在整个社会价值观体系中带本质性、根本性的规定;(3)它在整个价值观体系中也带有较大的包容性,类似“金本位”中的“金”,是商品交换中的“一般等价物”,能把其他“价值符号”兼容其中;(4)它在整个社会价值体系中带有导向性,既是现行社会整体价值的根据,又是社会价值观今后发展的方向。如果我们对这个经济学上“本位”和价值观念的“本位”理解基本不错的话,那么,“能力本位论”中对“能力本位”的界定就很值得商榷了。
按照“能力本位论”的界定,“能力本位”有三个层次的含义。其一,现代的社会文化价值观,“应建立在人的能力充分正确发挥这一基石之上,人的一切追求、一切活动和一切关系都要围绕如何正确发挥人的能力旋转,都要指向人的能力的正确发挥”;其二,“当一些价值取向发生矛盾和冲击时”,“应以能力作为裁决的准绳,应让位于能力”;其三,“在对人和组织的行为表现进行评定和奖惩时,应首要看他的‘能绩’,即能力发挥状况及其为社会作出的贡献”。它还界定道,这里的能力包括“一般能力”(含认识能力、实践能力、社交能力和适应与超越环境的能力等),专业技术能力和“个人为集体、国家、社会以及人民创造社会财富、做出贡献的能力”。[1]这些界定应该说是自成一说,“能力”包容的范围也不能说不广,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里的“能力”不管如何界定,也只能是“人的内在本质力量”的一部分,只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表现,从价值观方面考察,这些论述只表达了“客观事物向主观内在的趋近”的要求,而并没有表现出“客观事物对主观需求的满足”,这就是说,“能力本位论”要求把“能力”作为文化价值观的核心,要求将“能力”作为基石,要求以“能力”作为奖惩的根据,但是“能力”本身能否实现、能否“对象化”,它并不关心也不重视,这就有点儿“只问耕耘,不问结果”了,这是一。第二,“能力”只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一部分,即只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一部分,并且只是有待实现、有待发挥的“活劳动”的一部分,它的存在和表现往往是潜在的,因而在逻辑上具不确定性,是难以作为“现代社会文化价值观”的“基石”的。第三,从内容上看,“能力”的包容性实际上是有限的,在同社会价值观的其他内容的联系和交互关系中,它难以有较大的兼容并包性;第四,从“本位”应当体现价值体系的实质来看,“能力”并不能体现“当代社会文化价值”的本质,而充其量只是主体本质的要素之一,如果以非本质充本质、以片面当全面,那就不仅仅是“以偏概全”,而是“本体的失却”;第五,主体能力是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主体动力之一,但并不能充当整个社会的价值导向,因为在现实中,每一个个体的主观能力是不一样的,也不存在什么“能力”的“社会平均值”,因而“能力”难以取得价值观上的导向性的地位,当然也就难以充当“本位”。
从主、客体的关系或价值关系方面来考察,将“能力”作为社会文化价值观的“本位”,在逻辑上是不周延的。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它指的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即客体对主体的趋近和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在社会价值体系中,它当然包括社会对主体、其他社会成员对主体需要的趋近和满足,以及主体对社会、主体对其他社会成员的贡献。尽管“能力本位论”在对“能力”的界定中,也强调“能力”的内容包括“个人为集体、国家、社会以及人民创造社会财富、作出贡献的能力”,但是在更主要的倾向上,它是将作为关系性范畴的“价值本位”论作为一个实体性范畴。社会的价值文化是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交互关系中产生的,也是在这些关系中得以发展的,同理,作为社会价值文化的“核心理念”,也应当是在这些关系中产生和发展,并且必定是对这些关系的观念的反映,这样,它就应当是糅主客体为一身、融各方关系为一体的关系范畴,而不可能是一个实体范畴。而无论从哪方面分析,“能力”都只能是主体内在本质力量的一部分,它既是一个主体的“内在”,也是主体的“潜在”,它只有在往后的主客体关系中才能得到显现和实现。因而,将一个在关系范畴之外、本身就需要在主客体关系的相互关系的动态中显现的东西,当作既成的“基石”来看待,并且作为“核心”和“本位”,这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在学理上是不通的。
从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上看,作为“社会价值文化的核心”来设定价值理念,究竟应该是作为目的范畴,还是只仅仅作为手段性理念,我们认为,答案应该是前者。在一个社会发展形态中,只有将社会价值理念的核心设定为一个目的范畴,才能够设定“标的”、指明方向,以调动社会全体成员的积极性,才能够促进“社会—人”和“人—社会”的互动发展。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全部的社会手段或社会工具,其中包括人的一切手段和一切工具,最终都是为了人,为了人的自由、全面、协调的发展。但是,在“能力本位论”中,我们既看到了工具和目的的混淆和错位,又看到了其将工具性的存在设定为目的性的存在,出现了相当的理论模糊和逻辑紊乱。关于前者,我们看到,论者一方面强调要把“能力本位”的价值观贯彻到整个社会中去,“既使社会一切活动都要通过充分正确发挥人的能力来实现,又力图为人的能力的充分正确发挥提供条件”,尤其强调要在“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社会组织”、“社会运行”和“社会发展”等等方面,为人的能力充分正确发挥提供条件,“建立一个以能力正确发挥为价值导向的能力社会及其运行机制”,显然,在这里论者主要是将发挥人的能力、建立能力社会作为目的,同时也提及了人的能力是进行社会活动的手段;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论者又用了大量的篇幅,论证诸如人的“能力”的充分正确的发挥和“能力人”的塑造,“有助于推动改革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助于完善我们的组织人事制度或用人制度”,“有助于推行科教兴国战略”,“也可以为我国未来文化建设开辟新的思路”,等等,很显然,在这些地方论者又把“能力”作为了手段。那么,“能力”究竟是目的还是手段,抑或二者皆是?可能论者会说,在他这里,“能力”既是手段又是目的,因为人本身就既是手段也是目的,文中也是这么论证的。而我们认为,这种论证恰恰混淆了“人”和“人的能力”的概念,“能力”只是“人”的一部分,而远非“人”的全部,“人是目的”也是广义地指含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在内的人的存在和发展状态。
事实上,无论是在“社会—人”的发展史上,还是在现实社会中,人的“能力”主要是工具性的存在,即使在一些场合,“能力”成为了目的,它也还只是充当“更大的目的”的工具,正如上面所提到的“能力本位”论者的论证逻辑:社会活动要通过“能力”来实现——社会制度等各个方面要为“能力”的充分正确的发挥提供条件——“能力”充分正确的发挥又有助于各项工作,从而有助于促进中国在21世纪的发展,也清楚的表明了这一点。如果再进一步分析,不难看出,“能力”作为工具,还仅仅只是“主体工具”,此外还有大量的“客体工具”和“物质工具”,在“能力”和“社会—人”的发展目的之间,更有无数的“中介”,要达到某种目的,也需要许许多多客体的或物质的条件,并且在“能力”和“能力人”所指向的目的之间,也充满着矛盾和挑战,无能力者固然难以达到发展的目的,“能力人”也未必能“心想事成”。所以,“能力”在更多的时候是潜在的、待确立的,“能力”也只可能是主体性、工具性的,因此它既难以充当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石,也难以作为社会价值的导向。
从“社会价值观核心理念”的实现途径上看,“能力本位”是难以具体操作和贯彻运用的。这一点,论者似乎已经有所察觉,认为这是“能力本位论中的难点和重点”,并且提出了三方面的操作思路和贯彻原则。实际上,“能力本位”的操作和贯彻之难最主要的尚不在技术上,而关键在其价值理念本身所包含的内在矛盾上。“能力本位”在其实现途径方面至少内含着五个方面的矛盾:一是个人与社会的矛盾,二是个体与群体的矛盾,三是主体与客体的矛盾,四是可能与现实的矛盾,五是起点与目标的矛盾。这些矛盾,有的我们已经在前面提到过,这里我们再略为分析其一、二方面。
关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能力充分发挥和展示的大舞台。前面讲过,人的能力也是人的内在本质的一部分,而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P18),社会是人的能力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离开社会的能力,就犹如离开市场的商品,其价值是无法实现的。人的能力也不是抽象的,既不能撇开社会关系和社会条件对人的能力作抽象的比较,也不能假定每个人所处的社会条件都是一样、能力发展的机会都是平等的,而必须在个人与社会、个体能力与社会条件的对立统一关系中来思考和处理,固守一个方面而忽视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在理论上是不通的,在实际中则是不可行的。
关于个体与群体的关系。人的能力的实现,不仅依赖于社会客观物质条件,也依赖于人与人的关系,这即是上面论及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一部分的“人—人”关系。按照“能力本位论”的界定,“能力”是寓于作为个体的人之中的,这样,“能力人”就必然与个体的他人、与人的群体发生交互关系,而“能力”也是在关系中展现的。就个体的“人—人”关系而言,个体双方是互为主客体,双方固然有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异,因而有能力上的不一致,但是否就能够因此确定谁是本体、谁是隶属呢——就像《鲁滨逊漂流记》中的鲁滨逊和星期五(况且这两人的关系也不是只凭能力,而是凭特定的社会环境形成的)?是否只是凭能力就能断定谁优谁逊呢?显然不能。所以,在最简单的个体的“人—人”关系中,“能力本位”也难以到位。在“能力人”与群体的关系中,其关系状况大致有三:其一,“能力人”为主导,该群体服从“能力人”;其二,群体意志为主导,“能力人”服从群体;其三,“能力人”和群体相互“独立”、甚至相互对立、互不兼容。可以说,在第一种情况下,“能力人”可能属于“本体”,但这是有条件的,或者他是社会关系意义上的“头”,那么这属于上面已经论及的社会客观条件赋予;或者他是由于自然意义上的“能力”而被群体自然认可(有如原始社会的氏族首领),那么此时他可能是“本位”,但是他此时更多的是自然性,而不是社会性。而在第二种、第三种情况下,“能力人”都不可能处于“本位”地位。所以,在作为“能力人”的个体和群体的关系中,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能力也难以成为本位。在这种关系中个体能力硬要成为本位,那就意味着“能力人”处处要凌驾于群体之上,把自己的能力(也包括意志)加诸于群体,显然,这是我们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原则不容许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不可行的。
所以,我们认为,如果把“能力”设定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理念,在理论的科学性和逻辑的周延性上,它内在地包含着起点与结果、工具与目的、个体与整体、人的能力与客观环境等等方面的潜在矛盾与冲突,因而在实践的导向上,很可能导致抽象地号召和鼓励个人能力的弘扬和发展,而漠视了社会客观环境的改革,漠视了主、客体关系在具体的、历史的客观环境中的整合与统一,其结果,最终也必将消解“能力”的“本位”地位,这就有点像恩格斯当年所指出的费尔巴哈的道德论的情况,他把“追求幸福的欲望”作为一切道德的基础,或者“是以每一个人无疑地都有这些满足欲望的手段和对象为前提,或者它只向每一个人提供无法应用的忠告,因而它对于没有这些手段的人是一文不值的”[4](P234)。我们认为,这种效果可能不是“能力本位论”的初衷。
二
对“能力本位论”偏颇的批评和对其现实导向的分析,是“社会本位论”的出发点和立论的逻辑基础。“社会本位论”对“能力本位论”作了比较详细的理论分析和实践关照,它指出,“能力本位论”属于价值本位论讨论中的“个人本位”范畴,把“能力”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核心文化理念,既忽视了“能力”在社会中“依附于人的一定的存在形式”,也“忽视了社会主义道德在人的行为中的作用”,并且“能力本位所导致的生活法则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不一致的”,它认为,“作为一种价值观的核心理念,还是应以人的存在的当代形式——社会——为本位,把个人能力纳入到社会本位的价值观中去,在坚持社会本位的前提下来充分发挥个人能力”。[2]从而在“破”中“立”起了“社会本位论”。在我们看来,“社会本位论”对“能力本位论”的商榷和分析好多是有道理的,不少地方闪烁着论者的真知灼见。但是,把“社会”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理念,更多的是对传统理念的回归和重述,而且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今天,这个传统理念本身就值得进行多方面的反思,并且论者对这个理念的论证,也存在着不少的矛盾与问题。
首先,”社会本位论”对“社会”范畴的界定一开始就是不恰当的、并且是前后矛盾的,因而导致了“社会本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例如,论者认为,“社会”和“人类”是同等程度的概念,区别只在于“人类”是人的存在形式的外延,而“社会”是人的存在形式的内涵,因此,“社会本位”也就是“类本位”,即“社会本位”也就是“人类本位”,这是一;其二,论者又说“‘社会’这个概念经常是与‘国家’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而并非泛指整个人类社会。我们说的社会本位也就主要是以本国的全体人民为本,还不能实现以全人类为本”;其三,“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并不是今天才有的,自人类诞生以来就已经出现了,不过是没有采取今天这种成熟的现代形式”。论者认为,爱国主义也是社会本位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所以“不论社会性质如何,各个国家无不大力提倡这种精神”,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性质不同,社会本位价值观的具体含义也不一样”[2]。“社会本位论”的这些观点至少涉及到两个常识性的问题:(1)“社会”的外延究竟是指国家,还是指整个人类?(2)是不是“社会本位的价值观”从来就是、并且现在也还是“各个国家”的本位价值观?
对第一个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看来,社会是人们在一定物质资料生产活动的基础上形成的相互联系的有机体,是历史上形成的人们相互交往、共同活动的关系和形式的总和,它包括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和人的各种关系、各种活动形式的有机整合。社会是以人和人的活动为基础形成的,而人的活动——最重要、最基础的活动,是生产物质资料的物质生产劳动,它又总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进行的,并且由此生成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政治的、思想的上层建筑。所以,“社会”这个概念,是具体的历史的,不能一概而论,但就人们一般所指的外延而言,大多指的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的人们活动关系和形式的总和,一旦小于或超出这个范围,人们往往会加上前缀定语,如“氏族社会”、“人类社会”、“国际社会”等等。从这个意义上看,提倡“社会本位”实际上也就是提倡“国家本位”,“社会本位论”的论者实际上在大多数场合也是这么持论的,但是他一开始却把“社会本位”和“人类本位”等量齐观,这就有意无意地混淆了这个核心概念的外延,导致了不该有的理论混乱,这表明论者的立论是不严密的。
对第二个问题,很明显,“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并不是“自人类诞生以来就已经出现了”,也不是今天“各个国家提倡的精神”。从历史的逻辑来看,在原始社会就只有“部落本位”或者“氏族本位”,而不可能有国家意义上的“社会本位”;在封建社会,有的是“朕即国家”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君主本位”,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本位”或“国家本位”;在资本主义社会,正如论者已经提到的,是一种典型的、有标本意义的“个人本位”,它也不是“社会本位”。在当今世界,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共存的时代,就更不存在“各个国家都提倡”的共同的价值观核心理念,资本主义尚在,其价值观的核心理念并没有自然地从“个人本位”演进为“社会本位”,并没有同论者所主张的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理念的“社会本位”相一致,不然它就成为论者心目中的社会主义了。把“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有”和“当今各个国家都提倡”作为“社会本位论”立论的论据和论证,是很没有历史的和现实的根据的,在理论上是很荒谬的。
撇开“社会本位”论证在概念上的混乱和论证上的失误不说,我们认为“社会”不适宜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理念,不宜提倡“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其理论和实践方面至少还有这么三个方面原由。
第一,“社会”和“个人”是相互同一又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社会和个人在不同的具体场合,都可能分别是矛盾是主要方面,都可能分别有起主导作用的时候。如果一开始就把“社会”设定为“本位”,就可能在理论上“以一种倾向压倒另一种倾向”,在实践中以社会、以国家或者以整体的名义抑制个人、压抑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蹈过去极左政治时期伦理道德观上“假、大、空”的旧辙。在这里,关键问题是要弄清社会和个人的辩证关系。人们比较习惯从社会和个人“谁重谁轻”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通常用“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的所谓谚语,来说明整体重于个体,社会重于个人,实际上,这是很不科学的。从本原上看,“谁重谁轻”的问题应该是“谁先谁后”问题的派生物,因为所谓社会,是无数个个人及其活动构成的,有人才会有社会,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3](P24)无数的个人及其物质活动是社会的基础,是历史及其变迁的出发点,而社会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也是人的本质力量得以实现的现实基础,二者是互为基础的,当然二者也经常是相互排斥的,二者的利益经常相互冲突。在一个走向现代文明和进步的社会里,处理这二者的关系,不应当总是要求牺牲个人利益来保全社会利益,而应当有一个导向、有一种机制和有一种恰当的公共政策,在二者的冲突中形成一种张力,让二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双赢”,并且各方互为对方发展的条件;在少数的、特殊的和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考虑牺牲一部分人的个人利益来保全社会利益,或者相反,在特殊情况下社会利益向一部分人的个人利益倾斜和让步。这种大多数情况下双方利益比较协调,极特殊情况下一方利益超越另一方的社会,才是一个健全的社会,才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第二,把“社会”设定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理念,在理论上实际上就是认为,“社会”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本质和目的,因为如前所述,“本位”范畴不仅有标准、导向的含义,也有本质和目的的含义,本质者与标准相连,目的者与导向相连。如果这样认识,就等于说社会主义价值观的目的是“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应以社会为重,社会优于个人并高于个人”,那么,“以社会为重”的目的又是什么呢?从这个“本位”及对“本位”的解释中,我们无从得知。实际上,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观核心理念”的“某某本位”,应当是与社会主义的木质直接相连的,而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目的是什么,邓小平早已作了明确而科学的阐释,即“社会主义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防止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这里的“共同富裕”就是全体社会成员或曰“每个人”都在物质和精神上充分发展,生活上幸福美满。可见,“社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每个人的充分发展,共同富裕方是最终目的。“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理念”应当反映的是这个目的,而不应当将手段设定为“本位”。主张“社会本位”,实际上颠倒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重蹈了“能力本位论”的旧辙,而恰恰在这一点上,前者对后者进行了不少的分析和商榷。
第三,将实际上的“以社会为重,社会优于个人并且高于个人”的“社会本位”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理念,实际上也是在倡导一种“先公后私”的伦理道德境界,这就必然面对理论与实践、一与多的冲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今天,由于利益的多元化,社会各阶层已经出现了价值观的多元性和伦理道德境界的多层次性,我们在深入研究社会价值观的问题时,必须面对这个现实,否则只能陷入空想。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的角度看,目前人们的伦理道德境界至少有这么几个层次:一是“大公无私”层次,二是“先公后私”层次,三是“先私后公”层次,四是“为私不害公”层次,五是“损公肥私、损人利己”层次。第一层次是英雄模范的伦理道德境界,第二层次是先进公民的境界,第三和第四层次则是目前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境界,第五层次是少数消极落后的社会成员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用“社会本位”的价值观标准去衡量,就可能会得出大多数人的道德境界“不合格”的评判,就可能把大多数社会成员置于“标准的”价值观之下,从而也可能人为地激化道德领域中“理想的冲突”。这种卓然高于现实社会大多数人的“价值本位”的确立,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两种后果:一是基本上不能被广泛地、真诚地接受,被高悬于半空之中,出现“道德空想主义”;另一个可能是,在意识形态灌输和强大的宣传压力之下,社会成员们口头上表面承认这个“社会本位”,但是心里面抵触,行动上则在自己既定的利益的格局中,仍然按照自己的伦理道德观念行事,出现比较普遍的心行不一和言行分离,产生“道德虚伪主义”。在实际社会生活中,“道德空想主义”和“道德虚伪主义”又往往是并驾而行的,在过去不远的极“左”政治时代,我们对此看到的难道还会少吗?我想这绝不是“社会本位论”的初衷,而历史的旧剧不会重演也决不能重演。
三
价值观的基本问题,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是客体趋近主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关系。在社会历史领域,价值观中的主、客体关系呈现出比较复杂的情况:就主体言,从事社会历史活动的人,往往以个体、群体和“类”整体等不同的主体形式出现,表现出主体形式的多样性;就客体言,在社会历史领域,不仅有已经进入社会历史领域的自然客体,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类的社会客体,还有各种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文化的社会关系客体,更有“人—人”关系中的各种互为主客体的“人身客体”。但是,不管社会历史领域的主、客体关系如何复杂多样,其最基本的关系应该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与此相对应,社会价值观的基本问题也就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正因为这样,近年来有关“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理念”的研究和讨论,基本上都是抓住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个社会价值观的基本问题来展开。然而,要想对问题有比较透彻的分析和比较满意的解决,仅仅只抓住问题是不够的,还必须自觉地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情况出发,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关照我国目前和今后“个人—社会”发展的双向互动关系,确立有利于双方发展的社会价值观的核心理念。
我们应当从理论的依据和现实的趋势这两个方面来展开我们的思考,得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基本认识与原则。
在个人和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当年的探索与思考,仍然可以为我们今天的探讨提供理论的和方法论的启示。在唯物史观的创立、阐释和发展过程中,马克思曾经对人的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概略地说,他的探究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1)批判抽象的人学理论与方法,力行从现实的人出发研究人;(2)揭露和抨击资本主义制度下人的异化;(3)揭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阐明阶级社会中人的阶级性,论述人与社会历史的双向互动关系;(4)根据社会发展的趋势,预示共产主义社会的人将是全面的、自由的、协调发展的人。从马克思的这些人学思想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到四点理论上和方法论上的启示:第一,正像不能抽象地研究人和人的本质一样,我们也不能抽象地研究人的价值观念,而必须把它放到当代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去探讨,放到当代人们物质生产活动的环境中来探讨;第二,正像人性带有强烈的阶级性和历史性一样,人的价值观念及其核心理念也带有浓烈的时代性,我们要从时代的主旋律上为“社会价值的核心理念”定位;第三,个人与历史环境是相互作用、相互造就的,我们研究当代社会价值观的核心理念既不能独睐个人偏废社会,也不能独睐社会偏废个人,而应当兼容并包,相互融合;第四,我国目前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其方向是由“人对物的依赖关系”向“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迈进,这个过程当然很长,道路也决不会平坦,但可以预测的是,在这个历史过程中,物对人的制约将逐步减弱,人的个性将随之张扬,以人为本,人既是手段又是目的,我们要在着眼于人的张扬和社会的前进的内在统一、着眼于二者的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上,来探讨当代社会价值观的核心理念。这些应该成为我们研究问题的理论前提和方法论基础。
从现实的时代特点和客观趋势来看,众所周知,“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两大主题,并且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还将延续下去。从全球范围来看,冷战结束之后,世界正显示出“一超多强,逐渐向多极化发展”的趋势,发达国家之间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发展中国家争取发展的呼声也日盛一日。在目前世界尚不稳定、地区冲突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发展问题更为突出,因为世界和平只有在各个国家都能得到相应的发展的基础上才可能有保障。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所面临的是,如何在国家的改革开放中,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环境中,既借鉴发达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又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闯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就是发展问题。经过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我们已经深切地认识到,我们的一切观念、政策和工作,都应当是为了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的富裕安康,而要推动发展,就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经济发展作为社会其他方面发展的基础,在快速持续的经济发展中解决其他政治、文化和社会问题,也用发展的手段来维护国家的安全,达到国家统一,维护世界和平。这就是邓小平所高度概括的“发展是硬道理”。这是发展主题的宏观方面。
发展主题的微观反映,是人的发展。在我国社会,从经济形态上看,目前是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发展;从社会形态上看,正处在跨越了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经济体制上看,正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发展的态势比较复杂,反映到现实社会的人身上,人们的价值观念十分复杂,价值观的冲突也十分明显,人的发展的态势也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情况:有尚处在“人对人的依赖关系”向“人对物的依赖关系”的人的发展形态,也有追求人的自由发展的形态;有个人本位的价值观,也有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但是不管人们的价值观多么复杂多样,它们终究是要受到社会的发展主题这个“磁极”吸引的,并且在自觉不自觉地投身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等实践的活动中,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追求自己的发展与完善,即人自己在向社会展现才能、贡献力量的同时,也要求社会能在更大的程度上尊重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使自己有更多的选择和自由,以发挥自己的潜力和能力。这种要求,就是人的发展的要求,这种观念,也就是人的价值观念,尽管每个人的条件不一,地位不一,欲求的内容不一,向往的目标也不一,但人们在抽象的“个人—社会”关系观念上接近或相同,也就表明,在现实社会中,“发展”不仅是当今世界的时代主题之一,不仅是我们国家现在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的主题,也是现实社会中的每个人的共同主题。这样,我们也就找到了贯穿于社会与人关系的共同主题,也为确立我国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理念找到了钥匙。
可以说,马克思的人学理论为我们提供了方法论的启示,当今世界和我国社会与社会成员存在的现实态势,则是我们研究当代我国社会价值观的现实依据。为此,可以提出这么几条原则,作为我们确立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理念的基本“坐标点”:第一,理论与实践相一致的原则,即所确立的“本位”,既要在理论上合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又要有实践基础,有实践的现实需要,符合社会实践发展的趋势;第二,主体与客体相一致的原则,即这个“本位”既适用于主体,又适用于客体,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社会,二者不是相互冲突,相互对立,而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第三,兼容并包原则,即一是尽可能把讨论中各方观点的合理要素兼容其中,“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二是该“本位”本身也尽可能能够兼容作为当代价值主体和客体的各个方面;第四,实践的可操作、可实现、可检验原则。我们将在这些“坐标点”上,勾勒自己对这个价值观“本位”的草图。
四
我认为,“发展”是我国当代社会价值观的核心。如果转换成讨论中的语言,那就是“发展本位”。
为什么要把“发展”确定为我国当代社会价值观的核心理念呢?实际上,前面已经从马克思的人学思想所指出的人与社会的发展趋势以及当今世界、国家和人的价值取向之态势两方面表明了立论的基础。这里,我们宜从“发展”理念的内容、其学理上的兼容性和现实的效应性等方面再作进一步的说明。
首先,从“发展”理念的内容上看,“发展”这个范畴内涵丰富,外延广泛,包含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的广泛内容,是我国当代社会进程中从宏观领域到微观层面、从社会到群体、从群体到个人的共同主题。这表现在:
其一,“发展”是一个内容广泛的社会学范畴,它是从生物学领域引入社会学领域的,其本义是指生物个体从小到大,从不成熟到成熟的成长过程,它被引入到社会学之后,其内容不断丰富,目前在社会学领域人们对“发展”范畴比较认同的内容有:(1)经济发展,主要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以及产业结构与经济结构的升级;(2)社会发展,这方面含义十分丰富,包括教育的普及和提高、就业结构从以第一产业为主体向第二、第三产业为主体的转变、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大众政治参与程度的提高、人均寿命的延长、生活质量的提高、卫生保健的普及、社会保障的普遍化等等;(3)人的发展,它是一切发展的核心和最终目的。人的发展既包括人自身的发展,也包括为人的发展而提供的各种条件。正如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中所指出的,“发展权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人权。每个人及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5](P17)。(4)可持续发展,它强调发展是应该涵盖自然、社会和人的永恒的交互作用过程,它意味着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和危害,它要求人和自然、社会的和谐统一,要求达到社会的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统一。“发展”范畴这四个基本方面的内容表明,“发展”是一个综合的、涵盖面极广的范畴,它把自然、社会和人的内容兼于一身,包容了社会价值理念的基本要素,有问题展开的广阔空间。
其二,“发展”范畴中所包容的自然、社会和人三方面的向上演进的内涵,其本身内在的包含了价值观上的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系,这里既有自然客体,又有社会客体,也有“人的客体”,并且融会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的辩证关系,这样,作为价值观的核心理念,它就能包容主、客体双方,而不至于在立论的形式上造成一种“先入为主”的现象,似乎只强调主体的一方,而忽视了客体的一方,或者相反。“能力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恰好就是各执了一方,导致了理论的偏颇,因为“名”毕竟是反映“实”的,名称既定,就是再作更多的理论解释,也仍然抹不去其固有的偏向。再进一层次看,“发展”范畴在社会历史领域,也内在的包含了社会、集体和个人三者在内,表明了作为客体的“社会”和作为主体的“个人”,在向前演进的过程中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和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关系,从而在理论上避免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遮蔽个人,或者以个人的某种内在性为本位,以个人遮蔽社会的偏向。
其三,“发展”范畴也是一个结果上的指称,它在当代不仅是整个社会和广大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和心愿,也是一个自然环境、社会和人协调统一、向前演进的过程,它还包括由这个过程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积极成果:社会的变革、人的解放、生态的保护等等,因而它也是一个集主观愿望、实际过程和客观结果为一体的理念,既有纵向的层次性,也有横向的伸延性,将它确定为社会价值观的核心理念,有相当大的时空的广阔性,能准确地表述价值观的核心理念与当代中国社会之间逻辑的和历史的统一。
从学理的兼容性上看,“发展本位”在理论上基本上能够把“能力本位”和“社会本位”兼容在一起,从而既包容二者的合理因素,又克服二者的片面性。在我们看来,“能力本位”的合理因素在于,它强调“每个人”要通过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贡献,来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并要求社会要为“每个人”能力的充分正确发挥创造条件,要围绕如何充分正确发挥“每个人”的能力而运作,当一些价值取向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以能力作为裁决的准绳,应让位于能力。这里它突现了要求人的发展、人的自我实现的一面,有很强的主体性,而其片面性我们在前面已作了分析,其要害是它的抽象性、空想性。“社会本位”的合理因素则表现在,在指出社会整体利益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具有包容性的同时,十分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优先性,强调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要求上,国家的整体利益高于一切。其片面性我们也在前面有具体分析——要害是已被几十年实践证明的道德要求上的空想性。这两种价值本位观,前者偏重个人,后者偏重社会,都有相对真理性,但又都有各自因着重点不同带来的偏颇,因而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不周延、不全面的。而“发展本位”中由于“发展”范畴包容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的内容,实际上也把“能力本位论”所偏重的“个人能力”的充分正确发挥和实现,和“社会本位论”所强调的“社会利益优先”,内在地包容和整合在了一起,完全可能做到“该归上帝的归上帝,该归恺撒的归恺撒”,而且“上帝”和“恺撒”愿望与行动之间也完全可能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因为在向前演进的过程中,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即使有这样那样的冲突,也完全可以在同一方向的“演进—发展”中得到协调和解决。因而我们没有必要一开始就在价值的核心理念上、在逻辑的起点上和在深层的价值标准上,设定一个“社会一个人”关系中的倾向性的趋向,也没有必要在概念的表述上以一方遮蔽另一方,更没有必要因此引起理论上的纷争和实践上的茫然,要做到此,惟有在价值本位的确立上,采用兼容互促的价值理念,以满足各方的价值取向要求。而在这等等方面,“发展”作为当代社会价值观的核心理念应该是十分恰当的。
最后,确立“发展本位”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并且必将产生积极的现实效应。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也正处在从以往农业生产为主的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时期,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将是一个长时期的主题,也必将是一个长期的价值取向,因为只有以发展为主题,以发展为主要手段,才能有效地解决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困难与问题,我们的国家才能从一个落后的东方农业国家尽快跻身于现代化国家的行列,更好地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对每一个社会成员——每一个个人而言,他在自己的社会活动和利益格局中,也必将自觉、不自觉地追求自己各方面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可能生活与工作的条件不一样、职业不一样、社会地位不一样、能力不一样、学识不一样、追求也不一样,但这些并不妨碍他们在各自的条件下求发展,不妨碍他们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事实上,“发展”既是每个社会成员的愿望,也是他们的奋斗过程,更是他们的前进目标。可能每个人赋予自己的“发展”的内容有所不同,但他们都是向前看的,都在通过自己的能力和努力向上攀越向前迈进,那他最大的价值理念也就是发展,发展是他个人主观愿望、奋斗过程和活动目标的统一。
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我们这个改革开放时代,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在实践中是完全可能统一的。社会发展直接推动人的发展和人的解放不必说,作为整体的人的发展同社会发展的一致性也不必说,就是作为个体的人,他所从事的物质生产活动、精神生产活动和其他各种社会活动,只要是遵纪守法,合乎社会道德规范,它也就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有利于整体的人的发展的,应该说,社会的发展正是成千上万的个人的积极活动推动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如此。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要探求和建立一种更好的机制,能使人的发展更好、更直接地推动社会的发展,让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更加协调更加一致。这既是“发展”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发展”作为价值观本位的导向性和趋前性,它反映了我们社会向前演进的内在规律,它合乎当代人的社会本质,它将在社会向前演进的基础上,导引人们向“自由的、全面的、协调发展的人”的方向不断迈进,“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P273)。到了那个美好社会,我们的“发展本位”本身,就要发展成“自由发展本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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