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未来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论文,未来论文,组织论文,经济论文,专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完善家庭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创新方向
家庭经营制度始终是世界各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具有长期旺盛的生命力,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无论在传统农业阶段、还是在现代农业阶段。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土地仍然肩负着大多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功能的现状,更是要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宪法》明确了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事实上,自上世纪80年代初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1984年的中央1号文件就正式提出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通过集体层级下的“统”来解决分散农户一家一户解决不了和解决不好的事情。但是30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条路是以失败告终。正如有同志所提出的,农村的现实是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内部已经形成了“双层经济”,而不是“双层经营”。农户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作为自主经营的独立实体,农户经营的范围不再仅仅局限在完成集体经济经营活动中的某些内容或某些环节,农户自身有着相当多的自主决策权和产业选择权,不少经营活动已经超出承包耕地上的活动。
而中央设计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地域性合作经济组织并没有彻底脱离传统人民公社体制的窠臼,它们虽然在名义上建立起来了,但是由于它成立的基础是政府自上而下、一厢情愿的设计,而非农民的自发、自愿的抉择,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带上了浓厚的“官办”色彩。他们当中相当多的组织建构是与村委会两位一体,甚至是与党支部、村委会三位一体。因此,在现实中“统”的功能很难有效发挥,实际上是随着农户经营的多元化发展而呈现递减态势。结果导致它难逃人民公社旧体制的覆辙。
相反,农民自发组成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在“统一经营”层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前提的条件下,根据农户的需求在产前、产中、产后若干环节灵活地展开各种合作经营,突破家庭经营方式在生产要素有效组合等方面的制约,保持了农户独立经营者身份不变,实现了农户希望的“生产(活动)在家、(经营)服务在(合作)社”的农业经营模式目标,成为广大农户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市场地位的重要组织载体和主要途径。近些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的态势昭示,广大小农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自主联合经营,将成为新时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的一种发展方向。
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力量
现代农业的本质是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由传统农业下依靠资源为基础转向依靠科学技术为基础。现代农业以农业生产的科学化、专业化和市场化取代了传统农业的自给自足、自我封闭。在现代农业发展阶段,农业产出从以供给原始的初级产品为主逐步向以初加工产品、食品供应为主转化;相应地,终端市场对于农产品产出提出了系列化、标准化、品牌化的要求。随着现代农业时代的到来,农业生产的边界也开始变得模糊,产业链条向着加工业延伸,并且与农产品消费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意味着小农经营已经被深深地卷入到了现代化大生产的产业分工中,农户传统的现场田头交易方式将逐步被生产合同和纵向一体化体系所取代。后者的联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战略联盟、长期合同、承包经营、许可经营、专营及合资经营等,而合作社是其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一方面,广大小农只有融入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方式中来,才有可能向市场提供规模化、标准化、有竞争力的农产品;另一方面,由于只有合作社是代表广大小农利益的组织,才有可能在与带有寡头垄断性质的农资供应商、农产品采购商等工商资本谈判中提高竞价能力,规避风险、减少交易成本和生产的不确定性,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成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连接农户与农产品龙头企业、农户与终端市场、或联合农户直接进入市场的一种重要组织方式。
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发达国家,以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家庭农场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各种农业合作社已经占据了本国农产品供应中的主要或重要市场份额。如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欧洲的农产品市场上,农业合作社平均占据了60名的份额。在美国,农产品的平均市场份额达到了30%。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的标准化、品牌化、专业化方面开始显示出其重要作用。农业部的统计显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拥有的注册商标有2.6万多个,取得的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三品”(生产基地)认证3267个,占全国总数的近1/4。
因此,从未来发展看,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体力量的增强,将更加深入地参与到现代农业的建设中去,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三、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
现代农业发展主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技术进步加速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科学研究和教育制度的建立。为保证新技术有效地运作,必须提高劳动者的基本素质,农民要从依靠传统经验的单纯劳务者转变为知晓、掌握农业新技术、新知识的技术农民,实现从蚕蛹到蝴蝶的蜕变。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开展农业科技推广具有明显的组织优势。
首先是其他任何农业推广组织所不具有的,也是最具优势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集组织的所有者、技术的推广者和使用者于一身,按照农业推广理论,如果推广者与使用者的经济利益是一致的,那么技术推广将产生非常显著的效果。第二,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同质性强,成员间有着共同的技术需求,因而推广目标群体瞄准准确,技术推广的服务成本相对较低。第三,不同于普通公司,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制度有助于保证农民成员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动参与,而不是简单地作为技术的被动接受者;进而它有利于科技推广代表和反映广大农民成员的要求,而不是技术提供者、传播者的单方意愿,从而保证科技推广“最后一公里”的有效性,最终实现改善农民成员的经济利益的目标。
正是具有上述优势,国外不少发达国家开展农业科技推广中选择农民合作组织作为重要的载体,如日本、韩国、丹麦、美国、荷兰等国家。在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经过30余年的改革与创新,国家公共技术推广体系“线断、网破、人散”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农民的技术需求与公共部门的技术供给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缺口和错位。它暗示着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改革与创新任重而道远,许多公共物品的服务将打破长期以来紧紧依靠政府独家供给的状况。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领域,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家公共技术推广部门将发挥主导而非主体作用,民间组织则将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因此,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普及,覆盖农户面的逐步扩大,它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发挥的作用也将日益增强,它特殊的制度安排将促使它成为未来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提高广大小农市场竞争力、保护广大小农利益的主要载体
广大农户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个载体进入市场竞争,使得农户与市场之间有了一个缓冲带,也有了积蓄能量的加油站。合作组织通过联合购买生产资料、联合销售农产品、联合使用农业机械和水利设施,以及共同采集市场信息,通过联合行动的力量,提高了弱小农户的市场竞争力、保护和增进了社员的经济利益。
具体地看,第一,通过规模经营,降低了生产中农业投入品的采购、运输、市场信息寻求等经营费用开支,并增强了与交易方在市场谈判中的讨价还价能力,从而可以以优惠的价格购买农业投入品、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出售农产品。第二,通过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使用标准化生产方式,提高了农产品的内在品质,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第三,通过获得更多的市场信息、与合作社签订购销合同等,降低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第四,通过采取合作社生产资料赊销、联系担保贷款等方式,缓解了社员的生产经营资金不足问题,并降低了社员资金的使用成本。最后,通过参加技术、经营等各种培训以及各种集体活动,社员的眼界开阔了,个人的素质有了一定提高,人力资本的价值得以提升。
最终是促进了农户社员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和农民社员收入的提高。据农业部经营管理总站的初步统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员的人均收入水平高于当地未入社农户20%以上。预计在未来的发展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提高广大农户收入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五、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作用逐步提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是要坚持以人为本。而合作社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典范。合作社坚持经济民主制度、强调人人平等;合作社追求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团结的价值观,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合作社的分配制度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贡献、而不是成员拥有的资本多少进行收益分配,兼顾公平与效率,有利于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改善经济和社会地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并且,与普通企业制度的一个本质不同点是,在合作社制度下,所有者与使用者同一。这意味着合作社离不开为社员提供服务,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员以自己的承包土地为基础、扎根在农村社区的属性决定了其与农村社区发展的天然联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可能像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的普通企业那样,可以根据企业营利的需要,随时将企业迁移出农村社区,以获得产业的集聚效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是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开展经营活动,土地的不可迁移性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村社区的相互依存性。正因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对农村社区建设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实践表明,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较为发达的社区,不仅成员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而且促进了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从中央到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改善当地社区的社会风气、改善干群关系,培养村民民主意识、积累民主管理经验、弘扬团结互助精神的积极作用,并将继续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这一社会功效。
从未来发展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成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一支力量,成为实践民主的一个大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将促进农民素质的提高,促进乡风文明和农村社会稳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尽管未来发展前景广阔,但是在发展的道路上也面临着众多挑战。突出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外部环境;二是来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制度建设。
从外部环境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还没有真正形成。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第一,对合作社制度的认识仍然存在误解和曲解。我国经历了改革开放前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曲折历程,社会大众对于合作知识的了解程度不同地还停留在人民公社体制阶段,导致对合作社制度的认识误解、甚至是曲解,将合作社制度与人民公社制度等同起来;而相当多的农村干部则表现出对于合作社制度的忧虑,或是对其在现代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心存疑虑,认为可有可无;或是担心有政治化的倾向,最终威胁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稳定。在此扭曲认识下推进本地合作事业,很可能出现“一哄而上、一哄而散”的局面。第二,拜金主义的价值观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是广大小农自我联合、自我帮助的自治组织。由于合作社的成员构成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在发展初期往往需要具有合作理念、愿意帮助穷人的社会志愿者推动、发动,需要一些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亲自领办,做出奉献。但是目前的社会氛围和制度安排并不利于鼓励那些有志之士投身于合作事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面临具有合作精神的社会志愿者、企业家双重供给不足的问题。结果会导致实用主义、功利主义至上,一些人介入到农村合作事业中来,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一个途径。
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建设看,真正体现合作理念、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合作原则运行的合作组织数量还相对有限。较为普遍的问题有两点: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凝聚力不强。成员间的互助合作精神没有形成,不少社员从自身短期利益出发,在合作社对其有利时,就与合作社交易;无利时,就离开合作社,造成合作社经营的不稳定性。二是合作社运行没有体现出民主管理原则。相当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被发起人所控制,农民普通社员的参与度低,也缺少参与的积极性。社员与合作社没有形成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机制,合作社有蜕变为私人企业的潜在危机。个别甚至就是私人企业打着合作社牌子,实际上完全按照企业规划运作管理,与普通农民社员的联系与合作并不密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随着国家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陆续出台,此问题将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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