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的匿名传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3年,美国画家斯坦纳的一幅漫画,描述了这样一幅情景:两只狗在网络中漫游,大狗得意地教诲小狗说:“在网络上没人知道你是一只狗。”这幅漫画经典地体现了网络匿名性的特点。匿名是网络的基本特性,它涉及了方方面面的问题。
一、何谓网络匿名传播
网络匿名传播的含义是,在网络中,参与者主体身份处于一定程度隐匿状态的传播活动。因此,在这类传播中,身份的隐匿是其最重要的特征。
加里·马克思曾提出过现实社会中个人身份识别的七大要素,这里我们也可以将之对照于网络传播。这七个方面是:合法姓名、有效住址、可追踪的假名、不可追踪的假名、行为方式、社会属性(比如性别、年龄、信仰、职业等)以及身份识别物。(注:kling,R,等,Assessing Anonymous Communica-tion on the Internet:policy Deliberations,AAAS.
http://www.slis.indiana.edu/TIS/readers/full-text/15-2%20kling.pdf,2/9/1999,p5)这七个方面对于身份的揭示程度是不同的。比如合法姓名、有效住址两项,一般就可以对应到真实的个体;在一定条件下,“可追踪的假名”可以帮助人们获取真实的身份信息,而“不可追踪的假名”则一般和真实的个体间没有直接、对应的联系;行为方式和社会属性,虽然不能让我们直接定位到具体的个体,但能提供许多相关的信息;而身份识别物(比如腰牌、信物等)则可以比较方便、安全地确认个体身份的合法性。
在网上,这七个方面都可以达到不同程度的隐匿,从而也使网络用户具有了不同程度的匿名性。一般在网上,人们可以不必公布其合法姓名和有效住址;更多的情况是,采用网名形式,它不再直接指向现实的社会身份,而类似于上述“可追踪的假名”和“不可追踪的假名”;网民可以轻易隐匿或者转换本身的社会属性;而行为方式则一般较难隐匿,虽然可以刻意掩饰,但网上的言行还是可以或多或少地反映出某些信息;网上的“身份识别物”,就是各种口令和密码,它的应用非常广泛,可以在隐匿了其他信息的同时,比较方便达到身份确认。
由上可见,网络为人们提供了基本的匿名功能。就表现形式而言,网络匿名传播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和形式:E-mail、BBS、新闻组、聊天室以及网络游戏等。当然,匿名性也普遍地存在于其他的各种网络传播形式中,比如基本的WEB浏览、匿名的数据库访问等。而它们也可以嵌入上述主要的匿名传播形式,比如远程教育、网络报纸等中。可以说,“匿名性”是网络传播的一个普遍特性。
二、网络匿名传播的特点
与传统的匿名传播比较,网络匿名传播的特点是它体现在传播的整个过程中。可以说,网络传播的各主要因素都有助于匿名性的成立,同时它们也在匿名特性下产生了新的变化。下面,通过一个简单的模式来进行分析。
施拉姆指出,任何传播都可以被还原为一种最基本的传播模式,即A、B两个主体通过符号C进行的传播。上图是在此基础上,引入了环境D和功能E两个因素后形成的。
首先,在网络传播中,A、B的身份常常具有匿名性。由上文可知,一般情况下,主体的身份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和非确定性。参与主体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外貌、国籍、种族等显性因素,一般都没有明确体现,而经历、个性、思想、信仰等隐性因素,也可以达到不同程度的隐匿。网民可能向各种ISP提供了有关个人信息(真实或虚假的),也可能并没有这种需要。在网络中可以比较容易地建构起一个虚拟的身份,网络技术使身份的隐匿和冒充变得更为方便。
其次,网络中所使用的传播符号,也有助于匿名性的成立。网络中,最常使用的就是文本符号。它缺乏现实传播中许多不可忽视的非语言线索,而把所有的重点都放在了语言交流中。而非语言符号对语言信息有着重要的补偿、替代、强调和重复作用,对此,库尔兰和马库斯提出了“线索消除论”。他们认为网络传播消除了很多面对面交流中的必要因素,比如面部表情、目光接触、肢体语言、语音语调、身体距离等等,从而将传播活动置于所谓的“社会真空”中。(注:茅丽娜:《从传统人际传播角度观瞻CMC人际传播》,《国际新闻界》2000/03,P66-67。)为了弥补非语言表达手段的缺乏,网上传播采用了一些特殊符号作为交流的辅助方式。
第三,对于传播环境。它一般包括具体的情境作用和整体上的社会因素。网络传播中,传受双方通过网络解读信息。因此具体的时间、地点等场景制约作用基本消失。比如,一般传播中对于言语得体性的要求,在网络中就不再是必须的。因为,网络既是联系的纽带,同时也是联系的屏障,匿名性使得参与者的言语行为更为自由。而传播双方在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社会地位、教育程度等社会差异方面的影响,也将大大降低。同时,人们还可以暂时逃避开现实社会中的诸多伦理规范约束。
第四,在传播功能上。网络匿名性对传播的公信力造成影响。因此多数情况下,网络匿名传播大多处在一种民间传播、软性传播的地位。匿名传播中,这种私下性、非正视性的传播可能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但它缺少权威性。虽然它在大众传播中也有体现,但在人际传播、组织传播中体现的更为明显。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匿名传播的社会作用,可能在协调社会和提供娱乐方面,体现的更为明显。
从本质上说,匿名特性的存在以及发挥作用,都是和网络的先天机制分不开的。从技术本质看,网络最先的设计就是一种分散结构。它是冷战的产物,美国国防部的最初设想是:设计一种地点上分散而又可以集中协调的指挥网络,在部分指挥点遭破坏后,其他各点仍可以正常工作。为了达到这种最初的战略目的,网络上的任一计算机在功能上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单位,各使用者也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自由度。因此,从根本上说,网络是排斥中心的,它是一种分散、发散的传播,它先天就具有匿名的潜质。
可以说,匿名传播由来已久,它并不是网络所带来的新现象。通过许多传统方式,比如电话、信件等,也可以进行匿名传播。但正是网络的先天机制及其诸多传播特点的交汇,使“匿名性”在网络中获得了无限的延伸。
三、网络匿名传播的主要影响
在匿名状态下,人们会表现许多平时不可能出现的言语行为。它带来了许多积极的作用,同时它所具有的消极影响也是巨大的。
积极影响主要在于:网络匿名传播保护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使人们可以隐匿许多不愿为外界所知的个人信息,从而产生更大的安全感和自由。具体来看,网络的积极作用大致体现在以下方面:
匿名举报行为。比如对于新闻报道来说,匿名提供的信息常常为许多重要的新闻提供了线索。一个经典案例就是1973年《华盛顿邮报》对水门事件丑闻的成功报道,该报道导致了尼克松总统的下台,它还荣获了普利策新闻奖。而记者之所以能挖掘出整个丑闻事件的内幕,主要是得益于一位被称为“深喉咙”的匿名消息提供者。(注:林岩,美国新闻记者与匿名消息来源,《国际新闻界》2000/05,P39-40。)直至今天,人们仍不知道这位“深喉咙”是谁,但他却大大影响了美国历史的进程。而后来有关辛普森被控杀害前妻案的报道,也采用了形形色色的匿名消息源。当然,对这些线索进行核实也至关重要。以前,人们可以通过信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匿名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而现在人们可以使用E-mail等更为方便的网络方式。许多政府部门,都专门在网上设立了一些匿名举报途径,比如美国的国家统计办,就鼓励人们通过网络途径对各种腐败、非法行为进行举报。而警方,也可以由此得到许多匿名的破案线索。
网络的自我帮助行为。在面对诸如吸毒、家庭虐待、性虐待、AIDS以及患其他各种精神的、身体的疾病时,人们常常羞于启齿。而网络则几乎是一个完美的途径,它将比传统方式更为方便、更为安全。网上各种心理咨询类服务的兴起,便是一个例证。在这个被福柯形容为“圆形监狱”的现代社会里,人们常常因受制于各种现实的社会角色而顾忌重重。但在匿名网络传播中,人们可以暂时摆脱种种束缚,祛除种种禁忌和疑虑,最大限度地释放自我。它为人们不良情绪的及时释放和相互间的情感帮助、心理支持,提供了新渠道。
更好地达到言论的自由平等。虽然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互联网来批评政府,仍然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特别是在专制制度下。而网络匿名的特性,给人们带来了更多的安全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得以比较自由地讨论各种问题,而不必顾忌可能导致的后果。在网上,人们也比较容易敞开心扉,从而进行一些更为真诚的交流。匿名使地位、国籍、外貌等诸多因素不再突出,由此,交流双方可以更好的去除偏见,关注于交流的实质内容和思想。
而消极作用主要是基于:无须承担责任所引起的欺骗、随意以及游戏的心态。总体上说,很多情况下,匿名使人们不再需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真实的责任,因此也就可能暴露出许多人性的弱点。它主要体现在信息污染和网络犯罪方面。
网络打开了信息的“潘多拉盒”,匿名特性使人们在享受信息获取的方便和无限丰富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更多的信息污染。各种冗余信息、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大肆传播,使得对于信息可信度的判断变得非常困难;同时无论在数量还是危害程度上,它都远远超过了传统传播方式。因特网的用户有能力在极短的时间内传播最多的错误信息,并同时在此过程中不断增加新的虚构情节。而各种垃圾邮件包括兜售广告、恐吓骚扰邮件、病毒邮件等,更是让人们头疼的问题。它不仅给一般用户带来麻烦,也可能危害到各种ISP,引起服务器的阻塞甚至崩溃。很多情况下,虽然对于信息的真假还难以判断,但名誉损失等的各种消极后果却已经存在。而媒体、政府部门、警方等,也很可能为大量的匿名信息甚至虚假信息所误导。
网络使人们可以轻易地隐匿身份甚至假扮身份。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的拟剧理论认为,世界是一个大舞台,人们都是玩世不恭地在剧场中扮演着自己的角色,从而戏剧化式地生存着。这种游戏的态度,无疑在网络中体现得更为明显。网络是一个巨型的化装舞会,在这里人们隐去了真实的身份特征,而其行为也可能变得无所顾忌。它为各种犯罪活动的滋生提供了合适的温床,比如电子洗钱、数据偷窃、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侵犯、非法军火交易、毒品买卖以及恐怖活动等等。网络没有从本质上改变这些活动的非法性质,但却在客观上为其提供了便利。
匿名性带来了普遍的网络社会信任危机。在网络中,传统的诚信制约机制明显弱化。对于虚拟社区中各种以匿名或化名方式进行的交往,既难以判定其是否具有真实性和真实的程度,也很难对其进行规范。一定程度上,网络的虚拟和匿名也默许了虚假的存在。因此,网络交往中的怀疑和不信任感,普遍存在。
由此,匿名特性既让人变得更为坦白,又诱惑人进行刻意的伪装。可以说,网络匿名传播中,真诚和欺骗这两大潜在可能始终存在。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匿名状态下容易摆脱角色关系的束缚,容易个性化,从而产生与现实角色行为不相符合的社会行为,容易降低社会控制力。(注:吴正国,虚拟社会中的人际交往特点初探,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1/04,P110。)因此,在网络中,也许可以更多地体现出弗洛伊德所谓的人的“本我”个性,而“自我”和“超我”则将达到不同程度的退隐。在无人注视的情况下,人们到底会如何表现?这取决于复杂的人性,而对于人性的探索将永无止境。
四、匿名传播与自由和平等
传播史上传播科技的发展,一直在不断地为扩大人们的自由提供可能。因此每当出现一种新的媒介时,就常常伴随着罗斯扎克所描绘的以下现象:“人们不止一次地把幸福、希望和对尽善尽美的想象,寄托在偶然出现的新奇玩艺之上,……每一次发明在当时都具有同样的地位,成为流行一时的进步象征。”(注:陈力丹:《论网络传播的自由与控制》,《新闻与传播研究》1999/03,P14。)自由和平等是人类永恒的梦想,而网络的出现,再一次激发了这种热望。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和平等的平台,但是,网络社会的现实同样告诉我们,这里也并不是一方乐土。
一、关于网络社会中的各种差异。“这里没有种族。这里没有性别。这里没有年龄。这里没有身体。这里只有精神。是乌托邦吗?不,是因特网。”这是美国MCI电话公司的著名广告词,它也是用以描述网络美景的经典话语。网络的匿名特性,使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得以超越性别、年龄、种族等等的差异,但必须注意的一点是,一个人的深层思想是不容易隐匿的。因此,网络传播中的种族冲突、文化冲突等依然广泛存在,它们不会仅仅因人们表面身份的隐匿而消失。
二、关于真正的言论自由。网络给人们提供了一条便捷的匿名途径,但在很多情况下,匿名状态并不能有助于真正地发表意见。真实身份的隐匿,在某种程度上常常意味着主体的失落,因此,它离真正的自由对话还有相当的距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也发表了意见,但为了伪装,可能并没有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另外,匿名状态下的言论自由,也许形式的成分多于实际的效果。它更多的是给人们带来发泄的快感,而其可能产生的实际影响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有限的。“假面舞会的人人平等,只是一种虚假的平等原则。在这个缺少‘我与你’的世界上,一切都是故事。”(注:李河:《得乐园·失乐园》《网络与文明的传说》,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P98。)对于真正的言论权利而言,实施或享用这种匿名传播的优势,毕竟是有限的。
三、关于网上的各种政治、经济势力。网络传播虽然具有全球的特性,但传播的国界依然存在,各种政治、经济势力努力统治舆论的企图依然存在。只是与传统方式相比,其控制方式可能更为间接和隐蔽。它们根据自身的利益,采取了各种控制手段,比如增加网络的收费,增加ISP对网上内容进行控制的法律责任,通过加装过滤软件堵塞某些信息,……最激烈的就是采用经济或刑事制裁的手段。目前,各国政府以及各种NGO,正越来越展示出其各自的网络影响力。另外,网络起源并发展于西方,目前西方世界也仍在网络中占据着有利位置。因此有关网络的制度系统、结构方式、各种网点服务以及进入政策等等,都将多少带上产生它们的社会物质的烙印。一些西方国家的社会价值观等,也将在网络中得到更多的传播,也即所谓的“白色化”倾向。这些都不会因匿名的存在而消解。
四、关于网络的技术控制。如果说人类自由的欲望导致了追求自由技术的发展,那么,寻求控制的欲望也在催生着控制技术的发展。技术并不仅仅支持个人化的自由,它也同样支持整体性的约束。(注:杨新敏:《自由:网络传播的神话》,《现代传播》,2001/06,P83。)因特网的匿名特性给权力组织出了个难题,无论是控制的技术还是管理经验,都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但这种混乱现象只是一种历史现象,从长远看,控制和规范不可避免。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已经或正在利用技术手段(比如通讯卫星技术等)破坏网上信息的自由流动。
由上可见,自由平等只是一个网络传播的神话。无论是现实社会还是网络社会,都没有绝对的自由平等。我们不妨来回想一下2001年的“红颜静”诉网友“大跃进”名誉侵权案,这是我国首例由使用网名身份公开侮辱网友而引发的名誉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之所以敢在网上随意发表侮辱他人的言论,很关键的一个原因就是认为网络是虚幻的,匿名的特性也使其可以不受任何约束。(注:奚彬、李自庆:《用网名侮辱网友被判道歉赔偿》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it/2001-07/12/content 18988.html,7/12/2001。)此案的判决警示人们:网络存在虚拟成分,但并非绝对的虚拟。网络也具有真实的成分。其根本原因在于:各种匿名面具的背后,毕竟还是一个个真实世界中的人。因为不管得到了何种隐匿,始终存在一个物理的主体贯穿在传播过程中。现实社会是虚拟社会的基础,虚拟社会不可能完全脱离开现实社会而存在。网络社会既不等同于、也不完全脱离开现实生活,它同时兼具真实和虚拟的双重属性。虚拟和现实的交错、交融,正是网络社会的一个本质特性。
五、关于网络匿名传播的规范和控制
前文已述,匿名传播中的自由和平等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现实社会之所以存在各种准则、制度、法律规范,正是因为人们不能容忍无序给生活带来的混乱现象。对个人自由的某些限制,才能使一个更大的而且是更自由的秩序成为可能。网络中也同样如此。无论是从网络的先天机制、网络的诸多特点、网民的素质现状以及诸多的负面影响等等来看,对于网络匿名传播的规范与控制,也都是必要的。但关键是,如何规范和控制?现在人们讨论有关网络匿名传播的控制规范问题时,一般从技术、法律和伦理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技术和法律是控制规范的外在力量,带有强制性。上文已经提到,有关支持个人化自由和支持整体性约束的技术,都在不断发展。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努力使两者达到适当的平衡,从而保证技术为人类带来福祉而不是灾难。对于法律,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到网络的特性。网络传播的出现不仅冲击着法的基本价值观,也冲击着法的具体部门,使得传统法律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展。同时在很大程度上,网络的变动性和不定性,也是与法律的特性相矛盾的,它给人类的法律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因此,我们应使各种法律尽可能地适用于网络,使其有利于促进网络传播的健康发展,而不是为其制造束缚。
其次,对于伦理道德的自律,更应该给予充分的关注,它是内在的规范力量。网络的种种特性,常常令外在的规范力量难以奏效,因此在虚拟空间里,更需要一种道德的自律。但是目前的网民,还远没有达到可以进行理性传播的程度,由此,建立形成一种适用于网络社会的伦理规范体系就显得尤为迫切。美国南加州大学规定的6条网络守则,以及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10条戒律,可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参考。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某种延伸,呼吁网络道德,也是整体上呼吁一种自爱、自制、自觉的能力。
总的来说,虽然网上的自由和平等是相对的,但仍可以说,网络是迄今为止人们所拥有的最为理想的传播工具之一。它为人们带来了相当的自由权利,使人们获得了一个表达意见的途径。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自由平等的可能性,而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如何使这种可能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控制规范的过程,应该是一个体现自由平等的过程,秩序和规则本身既是自由的成果,也是自由的保证。而各种政府、组织,都应当是对这些自由规则和秩序的维护。我们必须充分意识到:在对网络匿名传播进行必要的规范和控制的同时,必须以维护传播的自由、平等为目的。相对于混乱无序,网络匿名所带来的自由和平等的希望,应该是更为本质的。而对于混乱无序的规范,也正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这个“自由和平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