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的法度治国思想及当代的创造性转换
李 姝 卉
(西北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3)
摘 要: 韩非是中国古代先秦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思想主要体现在著作《韩非子》中。韩非以法度为基础构建起的一整套治国理政思想,内容主要包括君主立法、“以刑去刑”、严格公正执法、“法”“术”“势”相结合等。韩非的法度治国思想为后来中国长时期的国家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其部分思想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其“依法治国”、追求“富国强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思想,仍然可以通过创造性转化而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独特的支撑。
关键词: 韩非子;法度治国;创造性转换
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年)是中国先秦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主要讨论如何治理国家,君主如何治理臣下等问题,不仅包含哲学、政治学思想,还包含以法来治国理政的思想。《韩非子》中的很多优秀思想都是中华法系的文化瑰宝,可以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当然前提是,我们需要对韩非思想进行合理甄别并进行创造性转换①。
因此,第一步需要正确的认识到贫困。让贫困 学生认识到一时的贫困并不会影响一生的发展,眼前的贫困生活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得以摆脱,资助工作者需要积极正确的引导贫困学生以积极 的心态面对现实的困难与挫折,通过大量的事实 例子来鼓励贫困学生,帮助贫困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另外,要对贫困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让他们理解资助不是理所应该的给与,更不是施舍,资助工作者需要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培养学生感恩报恩的意识,让学生意识到可以通过自己的学习来回报社会。
一、韩非法度治国思想提出的历史背景及理论基础
现代国家中所讲的“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包含着依法治国、良法之治、公平正义等含义;而“法制”一词在现代则主要指法律和制度[1]。中国先秦时期关于法的基本主张,更多是关于如何治理国家的技艺性工具。韩非的法度治国观念是以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并非我们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法治”;它也和现代法学中的“法制”一词有所区别,并非是指单纯依靠法律和制度进行治理,而是一整套推行法律的方法体系,目标是建立起一个法制公正严明的国家。
参照国家标准方法GB/T 5121.28—2010[14]中的ICP-MS以及实验方法分别对纯铜实际样品中的杂质元素进行定量分析,所得测定平均值见表5。对两种方法进行平均值一致性检验,以考察两种方法所得结果是否一致,结果如表6所示。由表6可见,对于Fe、Zn、Sn、Bi这4个元素,t
(一)历史背景
韩非生活于社会剧烈变革、战乱频仍的战国时期。随着土地私有制不断发展,土地买卖现象普遍发生,社会阶级发生变化,一些富有的平民通过购买土地而晋升成为封建主,原来的封建贵族和新晋封建主之间矛盾深厚;政府由于连年征战,财力不足,对百姓的税负徭役日益增多,人民苦不堪言;虽说战国时期已经是封建社会的开端,但仍保留着奴隶制的残余,还存在着不平等的奴隶制剥削现象[2]112。总体上,这是一个凛冽肃杀,丛林法则通行的乱世。在此背景下,很多法家思想家都以“建立具有强大力量的政府”“扩张领土,最终使互相对立的所有国家联结成一个单一的帝国”为直接目标[3]。同样,韩非的法度治国思想,也主要是帮助君主实现大一统的霸业思想。
(二)理论基础
但是,任何思想家都有其历史局限性,韩非也不例外。如:(1)韩非所谓的以法治国中的法应当是制定好的法律,而非君主的个人意志,他虽然强调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认为君主应当大权在握,但并不认为君主可以凭个人意志行事。但我们也应当认识到,韩非所谓的凭“公法”而非“私曲”,并不是否认了人治,他的法度治国思想中仍然肯定了人治的存在,甚至立法权应当牢牢掌握在君主手中,不能下放给臣下,君主当然可以将自己的意志注入法律之中,归根结底这还是一种人治;(2)韩非的严刑峻法思想虽然为人们守法提供了依据,臣民因为畏惧君主的权威或者严刑峻法而守法,但过于严苛的刑法、极端的重刑主义则会导致重刑法轻民法,役民过酷,甚至暴政;(3)韩非的君主立法思想,表面看对君主本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把法律的制定权这一治理社会的关键权力交给了君主,君主肩负着制定一部良好法律的使命,但韩非将君主权力至上设定为君主立法的前提,君主享有立法权只是君主权力至上的体现,无论君主制定的法律好还是坏,都因君权至上而成为社会普遍遵循的对象,因而法度治国思想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相距甚远,欠缺现代法治需要民主、良法、善治等基本价值追求。此外,君主不受法律制约,只是所有的臣下和百姓不分等级,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已。这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主权在民”“制约权力”“法律平等”“人权保障”“程序制约”[10]等基本价值追求已然南辕北辙。
二、韩非法度治国思想的主要内涵
中国自古以来虽有大量立法,也有多种社会治理模式,但都缺乏系统化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中国古代法治整体上呈现德法合体的社会治理模式,近现代则是以学习西方、改革实践为主。但我们学习西方法治经验时,出现了中国法治实践与本土文化、习惯不同程度脱节的情形,其主要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很好地结合本国的社会文化基础来推行法治。世界上没有通行全球的普适法治模式,未来中国的法治发展,必须在尊重法治的一般性原则和立足中国本土的特殊性之间实现平衡[11],“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不断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12]。而协调好法治转型中的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进而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换,则是时代的重要课题[13]3。韩非的法度治国思想是先秦法家思想的杰出代表性思想,其优秀的部分也能成为当代中国法治的文化支柱。不过,在继受其思想时,必须关键合理甄别,对其思想进行创造性转换和创新性发展。
(一)法度治国的重要性
只有严格依法度治理的国家才能在当时多国竞争的态势下胜出,实现一统天下的目标。在《有度》中,韩非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4]42“奉法强国”是对君主和执法者的要求。韩非通过引用楚、齐、燕、魏四国由盛转衰的例子,论述了依法律治国的重要性。他认为:“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4]45君主或者执法者如果能够摒除私意而用法律来治理国家,那么百姓就能安居乐业,国家就会治理得好,反之国家就会衰弱。在韩非看来,一个国家严格依照法度治国可以使百姓安定而国家强盛,因为这样的国家将法度置于群臣之上,群臣因惧怕严厉的违法后果而必须遵守法律,君主就不会被群臣所欺骗且赏罚分明,使得群臣难以结党营私,君主便可成就千秋大业。韩非实行法度治国目的不在于滥用刑罚,而是运用法律的力量维持社会安定和谐。
韩非认为,依靠法度治国最关键的是严格执法,有法度而不能得到严格公平的执行,也会导致国家的衰弱。同时,他主张执行法度时需实现公平正义,公正观念是存在于执法过程中的,归根结底还是说严格执行君主制定的法度是实现公平的最佳方法。韩非在《有度》中说:“峻法,所以禁过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4]50韩非认为,君主和执法者执行法令不应偏袒权贵大臣,奖赏不应遗漏普通百姓,《二柄》篇说:“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4]52《外储说右上》提出:“法行所爱,不避亲贵。”[4]463总体上,韩非主张一切依法办事,不把法律的天平倾向任何一方,只服从于法。
(二)立法权专属君主
韩非继承了管子的思想,认为法律的制定权应当专属于君主而非臣下,这是君权至上思想的体现和延伸,也是国家建立法度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君主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成为臣下执行的依据,也才能够保证君主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成为一体,法律通过君主的权威保证其执行。《韩非子》中的法应当指的是成文的法,《难三》篇提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4]568即,法律应当公布使人知晓,并以文字形式表达出来。《饰邪》篇提出:“君之立法,以为是也,今人臣多立其私智以法为非者,是邪以智,过法立智。如是者禁,主之道也。”[4]180韩非的立法权专属于君主的思想,是建立在其对君主在国家制度中的定位和大一统国家的理想追求之上的,并与其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思想不可分开。韩非认为,只有君主牢牢掌握了权势,拥有权力才能牵制百官、管理国家;任何事和人都必须在君主的绝对控制之下,这样整个国家的运行才能达到君主的理想状态,人人才能各得其所,获得安逸幸福的生活。
图5表示在不同业务量情况下,采用传统二进制退避BEB算法和DOB算法的系统平均接入时延.由图5可知,在低业务量情况下,由于BEB算法自身的初始碰撞窗口已经固定,在低业务量情况下也会产生退避时延,因此其接入时延较长.DOB算法会根据信道竞争情况,自动调整碰撞窗口值大小,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退避时延,降低了系统平均接入时延.另外,当网络节点数N=6时,DOB算法比BEB算法平均接入时延降低了10s.而随着网络节点数量的增加,BEB算法的系统平均接入时延迅速增加,而DOB算法的平均接入时延仍然较低,接入时延参数性能改善明显.
(三)“以刑去刑”与轻罪重罚
韩非认为,像商鞅那样只推行“法”是不行的,只有“法”而没有“术”就会使君主受臣子的蒙蔽;既然人人都是性本恶的,那么君主不对臣子用“术”,就无法得知臣下背着君主从事的奸情,最终会导致国家混乱,无法成就霸业。而像申不害那样只推行“术”而不建立法度的做法也是行不通的。申不害说:“治不逾官,虽知弗言。”[4]624这是说君主只用术来治国,人人都想着如何自保而不被君主发现自己的奸邪,只做好自己分内的事,不会告发对自己知情的他人作乱的事,久而久之君主也不能做到明察。韩非认为,只有“术”而无“法”的国家会给臣子过大的权力,国家就从下而上涣散了。所以,“法”和“术”应当结合起来,一方面需要君主严格推行严刑峻法,另一方面需要君主巧用诈术来治理臣下,明确等级尊卑,不让臣子有犯上作乱的机会。君主只有权威还不够,还需要辅之以“术”来试探臣下的忠诚,以保证君主的权威得以延续;君主只有权威而不实行法度,则会落入私意中去,臣下的权威便会大于君主,臣下便会篡夺君权。总之,君主只用“法”和“术”还是不够的,缺乏“势”的话还是不能实现法度治国。所以,韩非主张将三者结合起来治国,不但讲求法度的重要性,要求君主制定法律并且严格平等执法,而且要求君主巧妙地使用“术”来维护统治和等级秩序;君主要加强自己的权力,术和势最终都要统一到法制上来,形成以“法”为主,以“术”为辅,以“势”为保证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治国理政体系。
(四)严格公平执法
发酵40天时,pH 6.5的发酵液谷氨酰胺酶活力约为4.5 U/g,逐渐降低至50天的酶活力约为3.8 U/g,经过一段平台期(50~55天)后,谷氨酰胺酶活力迅速下降至70天的约1.0 U/g。pH 5.4的发酵液则由40天的酶活力约3.2 U/g逐步降至70天的酶活力约0.5 U/g。
(五)“法”“术”“势”结合
之所以说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因为他开创性地提出了将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进行治国理政的理论。韩非在论述该思想时,一是阐释了他对这三个概念的理解,二是结合了历史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论述了这些理念的单一使用都无法治理好国家的原因,最终得出应当将“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国家才能治理好这一创新性的结论[4]127。“法”“术”“势”相结合的主张构成了韩非法度治国思想的核心内容。
创造完美的建筑空间和建筑形式,对建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就目前中国建筑空间设计的总体状况而言,在建筑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对能源和资源的消耗十分严重,能源利用效率较低[1]。相关研究数据表明,目前中国的节能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缺乏健全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2]。同时,在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我国虽然把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作为社会运行的基本理念,提倡合理利用能源,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但从建筑业的总体形势来看,可再生资源没有得到科学合理的应用,节能策略有待提高。
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最大的区别在于,儒家思想更侧重于仁爱和道德,而法家思想更强调重刑和严格执法[2]119。《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提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也。”[4]327韩非认为,用刑罚去掉刑罚的方式最适合当时的国家形势,在战乱年代更应该用重刑来保证国泰民安,为战争提供良好后盾,而轻刑则会导致内忧,加上战争等外患,亡国是迟早的事。当然,韩非的重刑思想不是滥刑,并不是说君主可以随意对民众苛以刑罚,而是说轻罪重刑、重罪加重刑[5],是对刑罚等级的提升,而非君主任意用刑。这种不加以区分的重刑思想最终还是为了实现国家大一统的理想,不是纯粹为了实现君主专制。《韩非子·六反》中说:“故明主之治国也,众其守而重其罪,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故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4]658即在韩非看来,轻刑就好比慈母,而慈母多败儿,治理国家也一样,轻刑会导致民众不惧怕法律刑罚,而肆意妄为导致国家混乱;重刑如严父,严厉的刑罚会使百姓惧怕违法的后果,从而自觉遵守法律,国泰民安。《有度》篇提出:“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4]48即只要施行严刑峻法就可以避免上下、贵贱等尊卑等级的混乱,就可以维持等级森严的社会秩序,如果抛弃法度而用以私情治国,人人都想着如何讨好上级,只讲私忠而不讲忠君,君权就被臣子分散,社会等级混乱、国家不宁,也就无法齐心协力实现大一统。
(六)韩非法度思想的历史合理性及其内涵的不足
法度治国思想的精髓在于依靠法度来治理国家,其内涵非常丰富,包含了韩非关于治国理政的一系列整体设计,是韩非对治国方针的创新性论断,但我们也不能将其简单等同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法制”或“法治”。韩非将君权至上、人性本恶、黄老思想等理论作为建构法度治国体系的框架,通过大量的举例论证、对比论证,一步一步层层递进,论述君主如何治理国家以及君主如何驾驭和管理臣下,从而构建起他的法度治国理论体系。在此体系中,韩非从法令的制定、法令的内容、法令的实施等几个方面来进行了论述,他的理论基本上都是服务于君主专制和大一统治国理想的,通篇贯穿着“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这在当时是符合君主统一天下、结束征战的要求的。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在当时为秦所用,对后世也产生重大影响[7]307。“站在君主的立场上,以满足君主的需要程度作为评价依据,理论的精准度、实用性作为测度标准,那么,当仁不让,韩非天下第一”[8]。 古代中国一直是一个有边疆无国界的文明,其最核心的宪制问题就是,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有足够政治统治和动员力量的国家[9]。从这个角度来看,包括韩非在内的法家,力图通过法治而实现其“富国强兵”的目标具有其很强的历史正当性。
韩非在书中所构建起法度治国的系列思想,建立在其人性恶理论、君权至上思想和黄老思想基础上。(1)人性恶理论。《韩非子》中曾多次提到人性恶的理论,并运用举例论证的方式来论证其人性恶的观点。人性本恶,人人都怀着不良之心,所以必须用法度来规制人们的各种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因为人性本恶,臣下都存在着奸邪之心,所以君主要用“术”驾驭臣下,用“势”让群臣遵守等级秩序。正是因为韩非将人性本恶作为了其理论的预设前提,因而才有了社会急需要法律规制才能保持良好治安和社会稳定之法制主张。(2)君权至上的专制思想。韩非认为,君主应牢牢把握着法律的制定权,控制执行法律的权力,治理国家的关键权力都应当掌握在君主手中,而立法和执法这两项权力是治理国家的两个关键之策,君主立法并由君主权威保障法律的执行,便可以保证一些君主的意志得到良好的贯彻落实,最终权力都收归中央,民心也服于君主,这样才能在乱世实现大一统,成就千秋霸业。(3)黄老思想。《史记》说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本归于黄老”[4]2。《韩非子》一书中曾多次提及黄老思想,其中《解老》和《喻老》两篇更是中国学术史上对黄老思想最早的专门剖析[4]7,《扬权》《主道》等文章中也对黄老思想做了阐释,其目的在于通过解释和论述黄老思想,来论证其法家观点的正确性。韩非认为,“道”和“法”才是治理国家的好方法,人的才智往往不如这两种方法,容易导致失败,那些明君都是让百姓用“道”来端正自己,这样他就能不费力地将国家治理的很好,“道”是治国的常规,法是立国的根本。这种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构成了韩非“法”“术”理论的主要基础,我们甚至可以说,虚静无为才是君主驾驭臣下、用“术”之根本,而这种“术”再结合上“法”,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韩非理想的治国状态。
三、韩非法度治国思想在当代的创造性转换
韩非的法度治国理论散见于《韩非子》各个章节的论述当中,集中于《有度》《二柄》《饰邪》《十过》《亡征》《定法》《诡使》《六反》《八说》《五蠹》《内外储说》六篇等篇章中。
韩非所讲的“法”应当是官府或者君主制定出来的成文法,而非君主一人的私意,这种“法”主要是《二柄》中所讲的“刑”:“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4]52韩非主张君主和官府制定出的法律应当得到人们的一体遵循,并认为这是理想的法度治国状态。不过,韩非眼中的“法”更接近于“法术”,而不能与法律划等号[6]。《定法》中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4]620“术”是君主用来考察群臣能力的方式,本质上是君主运用一系列权术、诈术,考验臣下的各方面能力和品性,来确定臣下是否适合其职位,防止臣下篡夺君权。韩非对“势”的定义是“胜众之资也”[4]680,即君主的权势和权威,并认为谁掌握了权势谁就可以推行法令,“势”应为君主所独有而不能给臣下使用,否则国家秩序就会混乱。
(一)通过法治维护国家统一
法家法律文化中的良性遗产之一,就是建立统一的国家,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包括韩非在内的思想家顺应时代趋势,主张“富国强兵”,并为秦国建立统一的文字、法律、度量衡等大国宪制,提供了丰富而有价值的理论支撑;此外,虽然韩非等法家思想家提出的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主张存在一些错差,但总体上,他们都坚持“依法治国”[14]672,因而,至少在最低限度意义上,这些思想想与法治的精髓还是一致的。考虑到多年以来学界长期以西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础而建构法治之明显不足,在法治精神上更多地融入国家主义就有了其价值合理性,而韩非等法家思想家追求国家统一、富国强兵的思想,正好契合了当下中国法治发展的时代需要。古今中外,由于政治发展道路错误选择而导致政治动荡、国家分裂、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5]。因而,借鉴韩非等法家思想家维护国家利益、以法律推进国家治理的思想,就更加富有时代意义。法律的制定总是与当时社会背景相关,为创造统治者或立法者所追求的理想社会状态而服务。韩非生活的朝代正处乱世,社会需要维持稳定以休养生息,虽说韩非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和巩固君主的至上权力,但同样以富国强兵为立法意旨,在当代中国就可以转化为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的立法意图。设立严刑峻法治吏治民,目的为富国强兵,符合“乱世用重典”,以法律维持社会秩序的观念,在剔除严厉刑罚的做法后,可以作为当今治理观念的文化根源之一。
(二)援法断罪与公正执法
文化传承对于国家建设来讲具有独特的意义,文化是一个民族潜移默化的思想,是民族的灵魂,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延续的,是一个民族或一个地区区别于其他的标志之一。韩非的法度治国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韩非子》作为法家的经典著作,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更多是在法治文化层面。(1)援法断罪思想。援法断罪指的是断案定罪仅仅依靠法律而不依靠其他私意,是对执法者和官吏的要求。办事依法而不依君主或官吏的个人意志,这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标准之一,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所需遵循的原则之一。现代法治内涵法律的确定性、明确性,这一原则体现在刑法领域,就是要坚持“罪刑法定”,恪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2)严格公正执法的思想也可以为当今法治建设提供动力。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执法领域问题较为突出,有良法就应当保证善治,不然即使良法制定出来了也是一纸空文。《韩非子》一书中很重视严格公正执法的思想,这其中虽然存在着一些君主专制的思想,但剔除掉这些部分后,其精髓与现代法治则是一脉相承的。
(三)警惕重刑主义
“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应当予以摒弃。重刑主义曾是先秦法家锻铸在中华法系中不可磨灭的特点之一[6],在西方,虽然康德曾提出“刑罚只能是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进行报复的方法,此外不能够有任何其他的目的要求”的“绝对报应刑”理论[16] , 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也曾抛弃改造理念、强调公平惩罚、威慑,扩大监禁刑的适用,加重对涉毒和暴力犯的惩处[17],但必须承认,重刑思想总体上和现代国家保护人权的思想相去甚远。现代法治社会中不能一味的追求重刑主义,而应当强调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讲求罚当其罪,而不能在制定法律时就加重所有罪名的刑罚。守法是要依靠法律本身的公平正义和权威,而并非依靠君主的权威和严刑峻法,太过严厉的刑罚会导致人们苦不堪言。《韩非子》中法度治国的思想,不仅有浓厚的封建专制主义色彩,也有强烈的重刑主义倾向。现在有些学者还是崇尚法家的这套理论学说[6],社会上也有许多滥刑、重刑现象的发生,这种思想的产生有历史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没有正确对待传统文化导致的。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用法律规制滥刑、重刑的行为,坚持对传统文化进行改造,去除糟粕而取其精华,运用优秀传统文化作为建构当代法治国家的文化基础,用潜移默化的文化思想来弥补国家强行推广的不足之处,才能让人民群众对法治真正产生认同感,自觉养成守法习惯,才能真正建成一个公平正义、法律至上、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
(四)剔除韩非思想中与现代法治相背离的内容
韩非法度思想的部分内容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要求可能是相悖的,应当予以剔除。(1)君主立法、君主专制的思想不能作为现代法治建设的原则。为了实现高效的管理,主张君权至上、中央集权,治乱世、实现大一统霸业,保证国家快速“富国强兵”,所以韩非提出了君主立法思想。但是,而现代民主社会中,应当反对“一家之法”,主张“天下之法”[18]。摒弃特权思维,奉行人人平等,而且,现代法治还特别强调制约权力,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用法律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2)应当谨慎对待韩非关于“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这种思想中也含有君权至上和不平等的观念,在当时的朝代或许有效,但在今日的民主国家则不宜继续适用。现代民主国家已经不讲求君主如何治理臣下、驾驭臣下,官吏自有法律法规规制,不能由君主进行随意性的治理,这有违现代法治国家严格依成文法、不溯及既往的、明确的法律法规治理国家的要求。因此,这些“术”和“势”的思想是我们应当摒弃的。因为现代法治必须坚持公开、透明、正当程序下的治理原则。(3)消除韩非的君本位理论,建立民本思想。韩非的法度治国思想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源头在于从君本位主张出发,所做的各项实践都是围绕君主而忽视了人民需求,短时间内有助于加强君主权威和实现中央集权,但百姓的信任和支持永远是社会长远发展的动力所在,缺少群众基础的法治终究是无根之木,迟早会被更优秀的治理模式取代。中国法治国家建设有自己的特色,除了遵循良法善治的基本原则外,还需要坚守人民主体地位,这既是对宪法基本原则的贯彻,也是对法治建设过程中人民信任感和幸福感的促进和提升。因此我们在创造性转化韩非思想时,应当将视角转换为民本位,应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公共服务、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扶贫等民生立法[19]。(4)反对《韩非子》中仅依靠法度治国的思想,吸收其反对“人治”的思想,构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韩非子》中将以法度治国与“人治”对应起来,认为国家要靠法律来治理,同时要求法律必须公开,让群众知晓,这都是排斥君主随意治国的“人治”思想的表现,与当今依法治国理念一脉相承的,可以作为推行法治的文化基础。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因而,既应当强调规范的重要性,同时也应注意到提高执法者素质和社会公众自觉守法的重要性。法律的调整对象、范围、方式等都具有一定局限性,而除法律法规之外的社群规范以社群内部独特的文化观念、道德心理形成而来,因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应当注意与道德、习惯等社会规范结合。通过多元规范共同发挥社会治理的作用而实现社会善治,而不是孤立地依靠国家正式法律进行社会治理,这也是应当注意改进的。总之,合理甄别、摈弃、承继、发展和创造性转换韩非的法度治国思想,对当代中国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实践,以及培育当代中国的独特法治文化,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注释:
① 本文主要参考了中华书局于2015年第2次出版的《韩非子》来对其中论述的以法治国思想来进行概括和分析,并从法治文化的角度,对该思想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可借鉴之处进行论述。
1.敢说。这里的“敢”,就是要学生克服自己的交往障碍,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敢于将自己的所思所想通过语言表达出来。有些课堂之所以沉闷,就是因为,教师习惯了自己的自说自话,不注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个别的教师是怕学生的“说”影响自己的教学思路,从而不让学生说。对于我们语文学科来讲,这样的课堂是不可想象的。我们应该培育一种学生敢于在课上畅所欲言的课堂氛围,从而形成师生、生生的良性互动。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敢说”从而提升学生的“语言建构与运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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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 Fei ’s Thought of Rule by Law and Its Contemporary Creative Transformation
LI Shuhui
(School of Criminal Law,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 Xi’an Shaanxi, 710063, China)
Abstract :HAN Fei was the great representative of the legalists’ thought in pre-Qin period. His thought was main shown in his work HAN Feizi . With the law as the basis, HAN constructed a set of thought to rule the country and government. His thought mainly included monarchy legislation, prevention of punishment by punishment, strict and just enforcement of law, and combination of law with art and situation. His thought has offered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Chinese government for a long time. Though some parts of it had the limitations of history and times, some could be transformed creatively to give special support for 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legal system, such as those of “rule by law”, pursuit of “rich country and strong army”, equality before law, and etc.
Key words : HAN Feizi; rule by law; creative transformation
收稿日期: 2019- 04- 30
作者简介: 李姝卉(1995—),女,河南洛阳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DOI :10.13603/j.cnki.51-1621/z.2019.9.023
中图分类号: D909.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1-1785( 2019) 9-0123-06
(责任编辑: 王长安)
标签:韩非子论文; 法度治国论文; 创造性转换论文;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