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德国经济治理的法律保障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保障体系论文,法律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自治经济,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内在含义,是国家在经济治理中对自治经济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从而使经济有序运作。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正是这种典型代表:无论是二战后的经济重建,还是两德统一后的经济并轨,对自治经济的法律保障都是德国经济治理的最重要特征,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自由竞争的保障、对社会公正的保障以及对宏观经济秩序的保障。但显然不能忽视国家及《基本法》在这种保障体系中的根本性作用;同时还应看到国家对法律的垄断和崇拜导致法律保障功能的异化而对自治经济可能造成损害,这已经引起了德国人的反思。
一、德国经济治理的法律基础:国家与《基本法》
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被看作是一种理想模式,是一种经济和社会政策的总体设计,其思想基础是把市场上的自由和社会平衡结合起来,社会市场经济的最高指导思想是经济效率和社会平衡之间的结合,个人利益要与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一致起来。这种理想模式的实现必然要求国家担负影响整个框架和经济活动秩序的重任,国家应该奉行“秩序政策”,即确定条件,以便使一个有效的经济得到发展。国家必须为竞争秩序确定一个框架——确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全体参加者都必须遵守的法律和社会总体条件,并负责监督它制订的这些规则是否得到遵守;在保证进入市场和防止垄断行为的条件下,市场过程的参与者可以自主作出决策,同时,市场把各个参与者的计划协调成一个国民经济的整体过程。而当公民遇到危及生存的劳动和生活风险时,国家继续保障他们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即提供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并保证公民的经济权利得以实现。在此基础上,国家宏观经济增长政策应致力于为创新、投资和就业创造有利的条件,并且能够应用以市场为导向的稳定措施来防止周期性的不景气,维护货币稳定,保证公共产品和基础设施的供应。
德国专家委员会1988—89年度评价报告极为明确地概括了国家在经济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国家不是经济增长的动力,但国家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肩负着重要的任务。它应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为资本和劳动的有效投入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特别是建立一套令人信服的稳定的法律和机构体系,从而焕发出经济推动力,并在其综合作用中最终尽量满足人的需要。因此,经济增长政策的核心是经济秩序政策”。〔1〕
但是,国家在经济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必须服从于《基本法》的规定并通过《基本法》的授权而得以发挥,《基本法》确定了自治经济的前提即每个公民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基本经济权利:(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自由发展个性的权利;(3)结社自由;(4 )自由选择劳动岗位和职业的权利;(5)私有财产权,也包括生产资料占有权。 〔2〕国家必须依据《基本法》, 建立法律保障体系以确保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这是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础。
二、自由竞争秩序的法律保障
自由竞争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核心,因为“一种竞争的经济制度是所有经济中最经济的、同时又是最民主的制度”(艾哈德)。〔3 〕为确保国民经济中的竞争原则,德国建立了专门的联邦机构卡特尔局及其分支机构,联邦议院也通过了一系列有关保护竞争和维护正常竞争秩序的法律。
在所有这些法律中,《反限制竞争法》被视为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目的是保护竞争自由和铲除经济强权:(1)禁止卡特尔, 这是该法的核心。企业和企业集团原则上不得通过就价格、数量和瓜分领地达成协议或决定来限制相互之间的竞争,但禁止卡特尔不等于完全禁止竞争企业之间的各种合作;(2)控制兼并。在社会市场经济中, 如果企业兼并,达到或超过足以控制市场的临界点,国家便禁止这种兼并,因为这种兼并是与社会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不相容的。(3 )对滥用经济力量的监督。禁止卡特尔和控制兼并并不能完全保障有效的竞争,因此还必须对滥用经济力量进行监督,即如果在市场占有统治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强大的经济能量,损害竞争对手、顾客乃至全体大众的利益时,联邦卡特尔局有权依法禁止这种滥用,而在维护正常竞争秩序的法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作为其补充的《调整一般交易条件法》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它主要保护供给方面的竞争,反对在市场上使用非正当手段,反对市场上一切违背良好习俗的行为,限制企业或个人任意对待顾客的可能性和单方面把风险强加给弱者的可能性,禁止违背信誉原则而使合同伙伴吃亏的交易条件。此外,还有《折扣法》、《关于附加赠送物品条例》、《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
三、社会公正秩序的法律保障
在社会市场经济理想模式中,自由竞争和社会公正是密不可分的,而且二者互为条件,互相促进,因此,对社会公正秩序的法律保障也是德国经济治理的重要职能。它主要集中于两大领域:雇员分享经济权力和利益以及社会保障。《工资合同法》在法律上确认了工资自治权;《劳资协议法》的指导思想是关于工资薪金和劳动条件问题应当通过社会伙伴之间签订的集体协议来解决,而《煤钢参与决定法》及《共同决定法》确定了雇主和工会的共同决定权,建立起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合作关系。《财产形成法》、《财产参与法》以及《奖励储蓄法》等又为雇员分占经济利益和促进财产形成提供了法律保障。〔4 〕在社会保障领域,通过《联邦供养法》、《解雇保护法》、《保护就业母亲法》、《联邦社会救济法》以及一系列关于起码劳动条件、子女补助、养老金等等方面的立法规定,德国逐步建立起一套极其严密的“社会保障网”,以保障公民的生存,对付疾病、工伤事故、失业、残疾、衰老和负担家庭生活者的死亡等风险。〔5 〕对社会公正秩序的法律保障是德国经济平稳发展的基石。
四、宏观经济秩序的法律保障
对自由竞争和社会公正的法律保障着眼于自治经济的微观层次,而对宏观经济秩序的法律保障则是着眼于国民经济总目标——贷币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的适当增长。在宏观经济秩序中货币政策起着首要的作用,因为只有长期保持币值稳定,才能组织真正的商品交换,无论是通货膨胀还是通货紧缩都干扰相对价格的调节功能,并导致生产要素配置失误。1957年德国颁布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为货币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联邦银行作为货币政策的执行机关担负的任务是负责调节货币流通和经济企业的信贷供给,“保卫货币”,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货币条件。〔6〕而1967 年制订的《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强调联邦和各州在采取经济和财政措施时必须注意“宏观经济平衡”,必须在市场经济秩序的范围内采取这些措施,在保证经济持续和适当增长的同时有助于价格水平的稳定、高就业率和国际收支平衡,从而达到实现和长期保持国民经济总体平衡的目的。〔7 〕在德国经济治理的宏观层次上,《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和《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构成了保障宏观经济秩序的基本法。
五、法律保障功能的异化
对自治经济的法律保障是德国经济治理的显著特色,也是德国四十多年来经济平稳发展和九十年代初以来经济成功并轨的关键。但是正如德国经济学家维利·克劳斯所说: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让庞杂繁琐的国家法规继续泛滥下去肯定也不属于国家肩负的经济政策任务,否则只会让公民不知所措,让官僚享有过大的权力,从而只能让人们无法遵守法规并导致腐败。〔8 〕由于国家对法律保障体系的垄断和崇拜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种保障功能的异化,从而导致对经济发展的消板作用。国家对法律的垄断来自于它的地位,而对法律的崇拜正是垄断的必然结果,这势必使国家在经济治理中偏离法律对自治经济的保障功能而走上过度干预之路。所以,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明确法律的功能仅限于对自治经济的保障,即不能以法律的名义为自治经济设立种种限制,更不能直接参与其中,因为前者必致法律滥用,而后者又必然形成国家的经济强权。此外,由于国家对法律的垄断和崇拜,极易形成法律体系的“刚性”即法律保障功能的调整远远滞后于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这显然也会使法律保障功能发生异化。一个最有代表性的例子是:由于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且已威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德国经济学界呼吁用一种新的“益于生态”的“社会生态经济”代替社会市场经济,而这将意味着法律体系必须进行根本性的变革以适应新的经济体系。〔9 〕保障功能的异化的问题已引起德国人的重视和反思,他们正努力寻求建立一套动态的严格遵循弗赖堡学派所倡导的秩序政策的法律保障体系。
注释:
〔1〕参见W.克劳斯:《社会市场经济》,第83页。
〔2〕U·罗尔:《德国经济:管理与市场》,第11—17页。
〔3〕L·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第120页。
〔4〕U·罗尔:《德国经济:管理与市场》,第113—115页;裘元伦:《稳定发展的联邦德国经济》第195—207页。
〔5〕裘元伦:《稳定发展的联邦德国经济》,第207—217页。
〔6〕W·克劳斯:《社会市场经济》,第73页。
〔7〕W·克劳斯:《社会市场经济》,第72页。
〔8〕W·克劳斯:《社会市场经济》,第26页。
〔9〕W·克劳斯:《社会市场经济》,第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