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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的机会主义风险问题
(一)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中的机会主义风险及其表现形式
在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中,各成员企业都是独立的利益实体,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与任何其它组织形式一样,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也存在机会主义行为风险。
机会主义行为是欺诈性地追求自利的行为,它主要利用契约不完全性歪曲契约条款,进行有目的的误导、歪曲、假装、含混其词以及其它形式的混淆,从而获取私利。在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形成以后,机会主义主要表现为道德风险,即一方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减少自己的要素投入等机会主义行为,损害对方的利益而满足自己的需求。道德风险可以分为两类:
1、隐藏行动。在各伙伴企业初始签约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时,有关合作关系的知识和限制条件都能被观察到,这时各方信息对称。签约签订后,合作伙伴关系开始运作。由于一方行为的结果除自身努力程度之外,还受自然状态(外部环境)的影响。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下,另一方无法观察到他的行动,而只能观察到其行动的结果。
2、隐藏信息。一方拥有信息如需求、技术和成本等,这些信息是评判他的行动是否最佳的依据,但是另一方并不具有这些信息,从而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样,拥有信息的一方通过隐藏信息,就可不必担心因自己的不当行动而受到惩罚。
(二)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中机会主义风险的成因
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中的机会主义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不完全契约。所谓不完全契约是指契约无法规定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或者即使双方能够预计将来发生的情况但无法用明确的语言描述出来,或者前两者都可以但无法为第三方所证实。不完全契约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对外部环境不确定性无法完全预期,不可能把所有可能发生的未来事件都写入契约条款中,更不可能制定好处理未来事件的所有具体条款。二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交易成本包括:①预期可能发生的各种不测事件所要付出的费用;②作出决定、达成有关协议、处理各类不测事件所要付出的费用;③用清楚明晰的语言签订各种契约条款,使其能够得到明确的贯彻执行所需要的费用;④贯彻实施契约条款所要付出的法定费用。交易成本的存在,也导致了契约的不完全。
除上述一般原因之外,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中契约的不完全性与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的以下两个特征有关。
1、利益不同。尽管伙伴企业是为了某种共同利益而结成合作伙伴关系,但是,各伙伴企业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他们结成合作伙伴关系也有着各自不同的目的。而且,各伙伴企业都是相互独立的,不可能像在一个企业内,运用行政力量,强制性地将各方统一起来。基于利益考虑,各伙伴企业之间的行动不是自发汇聚在一起,很难通过契约将各伙伴企业完全协调一致。
2、信息不对称。在形成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之前,各伙伴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是合作伙伴关系的普遍特征。而各伙伴企业是基于共同利益而形成供应链战略合作关系的,这需要各方的信息沟通流畅,但是由于各伙伴企业是独立的,相互之间差异很大,各自利益和目标不同,彼此之间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还会有意隐藏信息,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契约条件。
二、基于防范机会主义风险的控制权配置
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就需要处理契约漏洞的权利安排,由于这种事后处置的权利在契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它被称为剩余控制权。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 & Hart)认为,产权可以定义为剩余控制权:即当未预料的情况发生时,主人有权决定物品如何被使用,并且也将独享由此带来的收入。如果契约是完全的,这些权利显然是没有价值的,因为此时不会有未预料的情况出现。因此,只有契约不完全时,产权或剩余控制权才是重要的。所以,剩余控制权是对契约的不完全性而设计的。
按照产权理论的分析框架,企业的契约性控制权可以分为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特定控制权是指那种能在事前通过契约加以明确确定的控制权权力,即在契约中明确规定的契约方在什么情况下具体如何使用的权力,剩余控制权则是指那种事前没在契约中明确界定如何使用的权力,是决定资产在最终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以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利。剩余控制权意味着拥有者有能力在未来不用向他人支付边际补偿就可以处置未明确写入契约里的财产属性和用途。鉴于特定控制权已经在契约中明确规定,而剩余控制权未在契约中明确界定,剩余控制权显得更为重要。与控制权相关的概念还有委托权和剩余索取权等。剩余索取权是委托权的基本内涵之一,与剩余索取权对应的是委托人的控制权或监督权,这就是说,委托权即为控制权。
一个供应链成员企业拥有一定控制权,意味着他享有一定剩余索取权。控制权越大,他可以从自身努力的产出中分享到的份额就越大,这样,他的努力程度将随着控制权的增加而提高。可见,在供应链中对成员企业进行控制权配置可以弱化成员企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激励其提高努力水平,从而提高供应链合作的效率。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一个成员企业控制权的增加意味着其它成员企业控制权的减少,导致其努力程度的降低,产生相反的结果。因此,从供应链整体看来,并非一个成员企业拥有控制权越大越好,而是应在供应链中各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控制权,下文将就此展开研究。
三、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最优控制权配置分析
考虑一个简单的包括一个上游企业(供应商)和一个下游企业(制造商)的两级供应链,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建立起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增强整体竞争能力。这样,整个供应链就相当于一个团队,供应商和制造商相当于团队成员,两个企业的努力相当于一个团队生产过程。供应商的努力包括:进行技术革新,产品开发和设计,生产原材料或零部件,向制造商供货,提供服务等等;制造商的努力包括新产品开发和设计,产品生产制造,销售和配送,市场开拓,帮助供应商解决生产原材料和零部件技术上的困难,帮助供应商设计和制造零部件等等。值得指出的是,在供应商和制造商之间进行新产品或新技术共同开发,数据和信息的共享,研究和开发的共同投资等合作努力是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的本质特征。根据团队理论,供应商的努力和制造商的努力共同决定供应链的收益。
由于成员企业之间的合作具有“团队生产”(Team-production)的性质,很难度量单个伙伴企业对供应链整体收益的贡献,当事人可能采取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行为(如降低自身努力程度即偷懒怠工行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很难对这种行为进行监督。因此,对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中的机会主义风险将主要依赖激励手段进行治理,需要设计一种激励机制以使每个成员企业对自己的行为尽可能地负责。而控制权配置就是基于激励的机会主义风险治理机制。
如上所述,供应链总收益是由供应商的努力和制造商的努力共同决定的,但在数量上通常并不是二者的简单相加,供应商的努力和制造商的努力是相互依赖的合作关系,它们的相互作用会产生协同效应,即1+1>2。此外,激励的有效性取决于成员企业的边际努力对供应链的贡献大小,而不同成员企业由于自身能力和他在供应链内角色的不同,决定了在相同努力水平下,他们对供应链产出的贡献是不同的,即他们的努力的作用是非对称的。因此,从整个供应链角度看,就需要在成员企业之间合理有效配置控制权,使得供应链整体利益最大化,并在此基础上,达到各成员企业效用最大化。
综上,笔者在借鉴其它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设计了一个以供应链总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函数,以成员企业最大化为约束条件的最优控制权配置模型,并得到如下研究结论(具体过程略):
(1)激励是影响控制权配置的主要因素
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面临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问题,二是由成员企业之间合作的“团队生产”性质带来的激励问题。风险是影响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控制权安排的因素之一。风险成本与成员企业风险厌恶程度成正比,故风险对控制权安排的影响程度主要取决于风险态度。研究表明,风险态度对控制权安排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是决定最优控制权安排的支配因素,而在相对重要性方面的优势对控制权安排却如此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以致即使一方比另一方更厌恶风险,但是如果前者在相对重要性方面拥有足够大的优势,将控制权安排给他仍然是最优的。由此可得出结论:激励是影响控制权配置的主要因素。
(2)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控制权的最优安排是成员之间分享控制权
在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中,各成员企业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彼此之间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对成员企业在合作中的努力进行监督是不容易或不太有效的,尤其是在建立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时期,信息不对称非常严重。研究表明,由于监督在技术上不可能,将控制权全部安排给任何一方都不是最优的。单从某一个成员企业方看,他的努力水平依赖于另一方的努力水平和他的剩余份额。给定剩余份额,他的努力水平随着另一方努力水平的增加而增加,因为他努力的边际生产率是另一方努力的增函数,这是协作生产(团队生产)的特征决定的;给定另一方的努力水平,他的努力水平随着他的剩余份额增加而增加,因为剩余份额的增加提高了他努力的积极性。但是若将双方结合起来看,他的剩余份额增加意味着另一方剩余份额的减少,从而降低努力水平,这又导致他努力的边际生产率降低,挫伤其努力的积极性。由此可见,提高剩余份额对他的努力水平产生了两个相反的作用。因此,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控制权的最优安排是成员之间分享控制权。
(3)最优控制权分成系数是相对重要性的增函数
设α和(1-α)分别为下游方和上游方在合作关系中的相对重要性(反映不同成员企业自身能力以及他在供应链内角色的不同,0≤α≤1),β和(1-β)分别是下游方和上游方的控制权分成系数(亦称剩余份额,0≤β≤1)。以β*依次表示以供应链总期望收入最大化为目标函数时下游方的最优控制权分成系数。经运算,最优控制权配置的解为;
且,这表明,控制权分成系数随相对重要性递增,即当一方在合作关系中的相对地位越是重要,他的控制权分成系数也越大。这是因为,较重要一方的努力对供应链总期望净收益的贡献更大,为了达到最优,要求他作出更大努力,而这是以让他相应地得到更大的控制权为条件的。只有当α=1/2时,β*=1/2,即双方同等重要时,他们的控制权分成系数相等。不过,β*并不是随着α线性递增的,进一步分析可知,当一方在合作关系中较不重要(α<1/2=时,他的控制权分成系数大于他的相对重要性(如,若α=0.3,则β*=0.364),而当一方在合作关系中更为重要(α>1/2)时,他的控制权分成系数小于他的相对重要性(如,若α=0.7,则β*=0.611)。这是因为,在“团员生产”中,较重要的一方的努力的边际产出受制于较不重要的一方的努力水平,而较不重要的一方因其控制权较小,有更大的积极性“偷懒”,为了削弱这种机会主义的动机,提高其努力的积极性,较重要的一方需要“出让”一部分控制权给较不重要的一方,让他的控制权分成系数大于他的相对重要性。
进一步研究还可以发现,在α∈[0,1/2]区间,随着α值的增加,β*值增加的速率是递减的,即,其治理意义是,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中,如果较不重要(α<1/2)一方的相对重要性(α)越小,较重要的一方“出让”给他的控制权(相对于其重要性)应该越大,即合作伙伴越弱,对他的激励应该越强,随着该伙伴的相对重要性增强,给予他的激励强度可以适度减弱。
四、结语
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控制权及其有效配置成为各种组织治理的基本问题。本文从这一基本论点出发,论述和研究了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控制权的最优配置问题。提出了以供应链总收益最大化为控制权的最优配置的准则,建立了基于激励的最优控制权配置模型,得出最优控制权配置的解。研究表明,最优控制权分成系数主要决定于供应链成员企业的相对重要性,并随相对重要性递增。就应用而言,如何测定供应链成员企业的相对重要性,对控制权的最优配置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