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技术创新宏观管理体系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技术创新论文,管理体系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技术创新宏观管理的现状与分析
我国现有技术创新宏观管理体系可以分为计划、政策、法规三大模块。
一、计划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科技发展战略指导性计划。《1979~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对27个领域的科技任务做了全面安排,确定了108个重点科技项目,并把农业、 能源、材料、电子计算机、激光、空间、高能物理、遗传工程等八个综合性科技领域、新兴技术和带头学科放在突出的地位上。“八·五”期间,制定和实施了“基础研究”、“星火计划”、“863计划”、 “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等,推动了我国高新技术创新事业的发展。
以863为例,其主要目的是在本世纪末集中国家精干的人力、 物力,瞄准国际高新技术发展的前沿开展R&D,重点选择了生物、航天、 信息、激光、自动化、能源、新材料七个领域的15个主题,并特别强调通过计划的实施提高我国高技术创新能力,为此推行了一系列相应的管理措施,为我国培养了一批高技术创新管理人才。而1988年开始的“火炬计划”,为促进我国高新科技成果商品化,推动我国高技术产业化作出了直接的贡献。1995年5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首次确立了“科教兴国”的治国方针,指明了以科技和教育带动经济发展的方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明确提出在科技方面今后六大重点任务之一就是要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与此同时,国务院及科技、计划、财政、税务和银行、外贸、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同时制定了配套措施,例如,在国家信贷计划中增加科技贷款比例;在税收计划中对采用高新技术的企业按具体情况给予减免的优惠等等。这些措施为企业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创造了较好的条件和环境。
但是,我国技术创新的宏观计划管理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首先,以我国当前的国情国力,技术创新是以自主创新为主,还是以技术引进为主,还是走两者结合之路,似乎还没有提出十分明确的思路,也没有近期和中远期明确的战略部署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这样就造成了自主创新和技术引进的严重脱节。一方面,在某些技术领域我们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或在短期内能够通过自主创新达到世界领先水平的,有关部门却大量引进国外一般技术。举一个令人迷惑不解的例子:我国利用天然冷源进行果蔬保鲜的技术,几年前就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填补了国内外空白,并引起了世界科技界的关注,然而,近年来有关部门却一次次地不惜重金从国外引进几千万元一套的机械制冷设备,建起了为数不少的大型冷库。机械制冷在国外已经过时,我们却在引进,先进技术就在眼前,却无法推广,尽管建一座自然冷库的全部费用不到从国外花几千万元引进设备建成的机械冷库的几十分之一。而另一方面,在一些技术领域中我们花了很大力气自主创新,成果鉴定后却仍比国外先进技术落后一大截。我国的863计划就有这种现象存在。第二, 从自主创新本身来看,计划制定中存在目标多元化,取向分散,覆盖面过宽,目标顶层缺乏世界前沿导向及具体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从技术引进本身而言,无目标引进、与自主创新矛盾的引进甚至中饱私囊腐败的引进,给国家造成极大的浪费。第三,技术创新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技术转移,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我国火炬计划在短短几年内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兴办了一大批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了120多个高新技术开发区, 然而这些开发区整体质量并不高,有些开发区企业很少,真正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更少,即便是高新技术企业,真正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也不多,主要力量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贸易活动,资本积累主要靠利用地区和国内外市场的差价进行高新技术的转手交易。有些开发区既无地理优势,又无资源人才优势,没有发展高新技术的条件,无法吸引企业进入,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从管理实务上说,计划实施中缺乏过程性的监督控制;从管理理论上说,计划本身忽略了技术创新与转移的内在规律。第四,我国企业没有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市场经济制度创新的落后,使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虽然国家有技术发展计划,但对企业而言,似乎与此关系不大。技术创新是具有高风险的,企业往往在意眼前的、实惠的经济效益,即便是高技术企业,所谓的“科技先导原则”和“技工贸服务五位一体”的组合经营模式,实际上大都流于形式。
二、政策方面 虽然我国政策体系中并没有技术创新政策一说,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中,包括有关技术创新的内容,我们可以大致进行以下分类:
技术政策 在一些领域中制定并实施技术政策,对技术创新的目标、行业结构、技术选择以及促进技术创新的途径、路线和措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1985年,我国制定了12个领域的技术政策,这12个领域分别是:能源、交通、通信、农业、消费品工业、机械工业、材料工业、建筑材料工业、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城乡住宅建设、环境保护。
金融政策 对技术创新的企业发放低于正常市场利率的贷款,同时国家积极促进风险基金的形成,在福建等地已小有规模。
财政政策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八·五”期间国家财政对科技拨款达1070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4.1%,比“七·五”期间增加了460亿元。
税收政策
对科研单位在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和技术出口的收入,在一定时期内免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对新产品减免税:国家级新产品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1~3年,省级新产品减免1~2年;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所需要的样品样机减免进口关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等等。这些税收政策,大大刺激了技术创新活动的进程。
与此同时,国家还实施了自主定价政策和关税保护政策,在培养和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和信息工程方面,在加大与国外的科研合作方面也有很多政策措施。例如北京丰台国家高科技园区在与芬兰坦培雷海乐米亚科技中心结为姐妹园区的同时,于97年初,又与法国科技园国际中心友好合作签署协议,将在科技成果与技术转让、工业化生产、对共同项目的投资等方面积极合作。
虽然我国技术创新政策与过去相比有了突破性进展,但仍只是雏形,具体的政策措施尚不健全,不完善,与基本指导方针和计划的配套性较差,使得在技术创新实践中缺乏细致的监控,政策体现不出威力,一些企业的创新缺乏政策的强有力支持,另一些企业却有名无实地享受着政策的优惠。而且政策的覆盖面不够,技术创新没有与经济、财政、税收、产业密切形成政策网络。特别是技术创新与经济政策的分离,是我国企业走速度型发展之路、国民经济呈粗放型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法律方面 法律是创新的保障。80年代以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法》与《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形成了对技术创新奖励制度的较完整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加强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力地促进和规范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技术改进法》、《技术合同法》、《科技成果转让法》的出台,更是有利于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有利于技术转移与技术扩散。
然而,和国外比起来,我国在技术创新方面的立法甚微。立法也偏重于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方面。而且由于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薄弱以及我国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对于已建立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由于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专利意识不强,极大地削弱了企业产品技术创新的欲望。
强化我国技术创新宏观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唯有科学发展才能带来人类的进步,唯有技术进步才能促进经济的集约型增长。我国政府应该把促进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作为治国的长期战略,把建立技术创新机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主要目标。
技术创新是一种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组织行为,是包括产品开发、工艺技术、金融、信息、生产、营销诸多环节的系统工程。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不论政府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如何,有一点是共同的: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直接从成功的技术创新中获取利润,也直接承受技术创新失败的风险。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经济活动的组织者、调控者,为了提高我国科技水平,提高国家竞争力,政府应该扮演这样的角色:
1.政府是技术创新的启动者,加速国家制度的创新,为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机制提供良好的大环境。
2.政府是技术创新的引导者,给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纲领性计划,以指导企业创新的方向。
3.政府是技术创新的推动者,给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优惠政策,以刺激企业创新的欲望。
4.政府是技术创新的保护者,给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应有的法律法规,以保障企业创新的权力和规范企业创新的行为。
5.政府是技术创新的组织者,给企业技术创新创造各种各样的合作机会,以增强企业创新的能力。
政府在实施技术创新宏观管理的具体操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创新目标与“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相符合,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
2.创新政策与工业政策相结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促进我国工业发展水平赶超世界发达国家。
3.政府干预和市场力量相结合,以弥补市场技术创新动力的不足,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尤为必要。
4.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相结合,工业创新和基础研究配套实施,保持和提高国家的持续创新能力。
完善我国技术创新宏观管理的具体设想和建议
一、计划体系
1.加强政府高计划的宏观管理
建立国家高技术大型工程计划是世界各国技术创新中最富特色的重点内容。如美国的“阿波罗”、“星球大战”,英国的“阿尔德”,法国的“裴非”,日本的“五代机”,欧洲的“尤里卡”等,虽然各具特色,但目标是相似的:促进技术创新增强国家竞争力,推动经济调整和发展。我国也推出了旨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863计划、超级863计划以及旨在促进技术创新活动的火炬计划等,这些计划实施几年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863 计划不仅为我国下世纪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和提高国家综合竞争能力准备了后劲,而且还为新型科技计划管理的建设做了探索,锻炼和培养了一批兼具技术管理能力的高技术创新人才。火炬项目计划除了直接支持一批火炬项目,还积极支持建立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动了我国高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改造。所以不论从先进国家的经验还是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国家一级的大型高技术计划具有战略意义和先导作用,从70年代兴起,80年代各国竞相发展达到高潮。我国今后在这方面必须大力加强。一方面要面向世界,瞄准世界先进水平,不断推出大型战略计划,除了计划本身的实施有利于国家技术创新水平整体提高以外,它可以体现国家经济建设的目标和方向,还可以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引导。另一方面,要不断积累经验,努力提高大型计划的效率。要加强项目的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化,项目不宜覆盖过宽,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充分体现国家大型计划的权威性,发挥其示范作用。这里说的“少”,是相对而言的,对于一般的技术创新项目越多越好,但对国家一级的高技术项目则不然。863 计划就存在这类问题。如果高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完成后,仍只是相当于发达国家十几年乃至几十年前的水平,就不是真正的高科技了。
2.省级政府一定要制定本省的技术创新计划
这一点美国州政府的做法很值得借鉴。美国大多数州都有自己的创新战略和计划。其中最突出的是支持创建科技园,发展高技术产业,鼓励风险投资以及具体的技术转移和商品化计划。美国的联邦政府、州政府和企业三个层次的技术创新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在促进国家技术创新的发展中,地方政府如能表现出高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必能起到关键的作用。每个省都有本省的经济建设目标和经济发展战略,各自的工业政策和支柱产业不同,各自的技术条件和创新资源相异,各省应该制定出与本省经济、工业发展规划相吻合的,适应于本省省情的技术创新计划。这类技术创新计划带有更强烈的倾向性和目标性,为本省经济振兴服务,对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尤其是中小企业的R&D资助, 对于科技成果的转让和转化,对于支持改善本省创新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信息交流等诸多方面,会有更直接的作用。特别是近些年来,高新技术工业区在各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新兴高技术产业为各省发展展示的机会和前景,进一步证实了省一级技术创新规划的重要性。
3.政府的其它计划中要实施技术优化倾斜,增强技术创新对企业的吸引力
在国家借贷计划中增加科技贷款比例,或者独立地设置技术金融机构,专门提供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扶持企业的创新活动。
在编制外贸计划时,应注重以外贸政策、外贸法规和经济杠杆的均衡调节为主,为技术引进和技术转移开辟畅通渠道,辅以指令性计划,诱导企业进行创新活动。
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要坚持再就业培训计划。企业技术创新不仅需要高级专业人才,还需要有高技能的操作人员。高素质的劳动力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人们已经认识到,高水平的普通教育和严格的实践培训是提高劳动力质量的重要途径。其实,对于那些由于产业结构变迁而失业的人,重新在新的产业内就业,如同新就业者上岗前培训一样,进行再就业培训是重要的技术创新资源开发的环节。我国目前正在实施“再就业工程”,并初见成效,然而有关方面只重视再就业工程对于稳定局势,安定民心的作用,忽略了对企业技术创新源的培植。在我国,劳动力素质不高是企业技术创新的一大障碍,实施再就业工程一定要坚持再就业培训。政府应该有再就业培训计划。
对高新技术开发区要制定特殊的发展计划。在国外,高新技术产业区是在研究园、技术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科技园区已经成功的标志。我国实际上是想仿效这种模式,但我们缺乏坚实的基础,充分的条件和成长的时间,所以我国至今还没有成功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已有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都也是不成功的。主要问题在于,各地开发区发展不平衡,没有基础也盲目发展,开发区内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多;各开发区产业结构趋同,产业规模狭小,层次低,效益差;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程度低。高新技术产业区的欠成功,导致了大量圈地,使我国耕地面积急剧减少,对国民经济发展不利。因此,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高新技术开发的战略规划,促进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健康发展。
4.制定横向协调技术创新的计划
关于自主创新和技术引进的协调计划
日本在五、六十年代经济赶超时期技术创新战略很有借鉴意义,五十年代日本采取对引进技术进行改良加工的“引进——吸收——自主创新”的战略,完成了大多数重要技术和新兴产业的引进,六十年代则大量引进先进技术和基础技术,在引进的基础技术上开发应用技术。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虽然经济发展很快,但仍处于基本的赶超型阶段,对大多数重要技术、基础技术以及新兴产业,采取引进策略,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因此,技术引进应该成为我国现阶段技术创新的基本战略,对引进的技术进行改良和创新。有些发达国家对先进技术特别是高精尖技术的出口是限制的,甚至有些国家明确提出只允许对我国转让十年前的技术,以保持其技术领先地位。我们采取在引进的基础上自主创新的战略,就能尽量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我国技术引进已有多年历史,有很多的经验教训值得总结。譬如国内正在自主创新的技术与引进的国外技术重复,或者引进的国外技术是国内能在短期内完成创新的等等。所以国家应该制定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的协调计划。
关于产—官—学(研)的合作与协调计划
从发达国家经验看,美国在产—学(研)结合方面有长期的传统,技术创新效益很高。这是因为美国科技人才流动较自由,以才能为机缘的结合很少受到限制。日本则是产—官结合的典型,日本政府的产业政策和企业的技术创新高度结合,政府在技术创新中起着先导作用,八十年代以来,促进产—官—学(研)的协作成为国家科技创新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西德则一直是产—官—学(研)协作关系最紧密的,且取得了巨大成果。
在我国,由于传统的儒家思想的影响,几千年来重学不重商,再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科技人员习惯于终身就业,流动性小,不利于产—学—研的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产—官结合也没有形成气候。而许多事实证明,产—官—学(研)结合可以集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技术转移为一体,推进行业和企业的技术创新以及国家、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还可以增强高校和研究院所的自我发展能力,弥补国家对教育和基础科学研究投资的不足,并形成一种新的教育科技发展机制。
产—官—学(研)结合是人才、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的优势聚集,是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可以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政府不仅应该在产—官结合中发挥主动作用,还应该在产—学(研)结合上起桥梁作用和组织作用。
关于区域之间技术创新的协调计划
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梯级差距,同样,在技术水平上也存在类似的梯级差距。因此,在技术创新和转移中,必须寻求有效的地域层次递进策略,譬如沿海、沿江、沿疆的梯度计划。各地方政府有自己的创新政策,这些政策可能与中央政府的政策计划相一致,也可能是独立实施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地采取的措施实际上带有强烈的竞争性,这种竞争性对区域经济的发展有强大的推动作用,但也可能带来地方保护壁垒的负面影响,也可能带来区域发展不平衡加剧的潜在危险。国家就必须对地区技术创新的发展进行协调和均衡,加强企业之间、区域之间的科技成果交流,采取一定的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技术转让等。
二、政策体系
可将技术创新政策分为激励型、引导型、保护型和协调型四大模块。激励型政策的目的在于激发企业主动创新的欲望及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创新外部环境。引导型政策着眼于产业结构调整,使企业明确国家倡导的技术发展领域和鼓励方法。保护型政策致力于对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扶持。协调型政策主要是协调技术创新与其它方面的关系的措施。具体构架如下:
技术创新政策
·优先贷款和优惠贷款
金融政策·外贸外汇方面的支持
·设立企业创新风险基金
财政政策·对R&D的投入拨款
·对创新的奖励
激 税收政策·给予新产品减免税
·给予R&D活动以税惠
励 分配政策·从利润中提取创新基金
价格政策·自主定价
型 信息政策·建立国家信息化基础结构
·提供创新企业及时准确的信息
政 专利政策·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对创新者的奖励
策 ·提供创新所需的基础设施
其它政策·清除既得利益集团对创新的阻力
·减少创新过程中政府官僚程序
·劳动力的培训(包括再就业者的培训)
·科技产业优先发展政策
引 产业政策·科技产业开发区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导 ·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技术进步政策
型 ·技术市场政策
·技术中介政策
政 科技政策·技术人才政策
·技术转让政策
策 ·技术合作和交流政策
·技术引进政策
·技术改造政策
·技术进步和技术成果评价政策
·对R&D机构支持政策
保 政·关税保护政策
护 ·政府购买政策
协 政
·协调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技术转让关系政策
调 ·协调跨地区、跨行业、跨企业技术创新矛盾政策
型 策
·促进产—官—学(研)合作政策
三、法律体系
主要法律:
1.建议制定一部具有完整体系的,专门的技术创新法律:《技术创新法》。主要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关于技术创新主体的规定。确立企业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为技术创新的决策主体、投资主体、受益主体。
关于国家政策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规定,确立国家对技术宏观管理的职能。
关于技术创新战略目标和计划的规定。确立政府应有创新战略,企业也要有创新战略。
关于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规定。确立技术创新资金的来源和管理办法。
关于技术创新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确立大中型企业都要有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
关于合作创新的规定。产—官合作、产—研合作、产—学合作以及产—产合作必须规范化。
关于技术创新信息源的规定。包括科技人才合理流动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关于创新的技术市场的规定。主要是技术扩散与技术转移的规范问题。
关于技术创新风险保障的规定。
2.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科技进步法》、《技术改进法》、《技术合同法》、《技术贸易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辅助法律:
1.根据主要法律颁布有关的细则、补充规定和条例等法律文件。
2.对于主要法律中突出的部分再制定相关法律,进行具体补充,如对企业的创新风险方面制订《企业风险保障法》,对技术创新研究人员方面制定《企业技术人员法》,对于技术市场方面制定《技术市场法》等等。
3.制定必要的单行法规、条例、章程等文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可以制定一些必要的单行法规、条例、章程等文件,地方政府也可以制定一些必要的地方性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除以上三种内容外,政府还应积极参加一些国际条约。例如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知识产权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