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之异同及其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依法治国论文,异同论文,以德论文,及其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0-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04)03-0288-04
一
经验事实不断表明,绝对的自由导致绝对的不自由。为了避免绝对的自由产生的绝对的不自由,历史上出现了两种治理国家的方式:德治和法治。公民自由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现代法治建设保障社会民主,首先就必须保障公民自由,确保全体公民平等享有的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但法律是以禁令的形式将人的行为强制性地约束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来保护自由的。也就是说,法律是通过限定人的自由来保护人的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自由的界限。所以恩格斯说:“如果可以说英国人一般是自由的话,那么他们的自由就不是法律的赐予,而是反对法律的结果。”[1](P704)法律意味一种限制,人必须把自己置于法律的约束范围之内,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这就是美国著名法哲学专家博登海默所说的:“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2](P239)而道德恰好以自由为前提,以突破限制为前提。道德以自由意志为基础。道德行为是个体的自我约束行为,即自律行为,内蕴着个体的自觉与自愿。道德规范完全是一种自律的规范,主体的意志对于道德规范来说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是自由的体现,道德使人得到自由。德治意义上的自由意味着个人的意志自律与自我决定,法治意义上的自由意味着个人对专横意志和他人控制的独立。
道德与法律是规范社会生活的两种不同手段。道德规范社会生活靠的是内在的良心。道德有行为规范的要求,却没有对违规行为的硬性制裁。道德是规范,是法,但道德是主体自己为自己立下的法,是道德律。其中良心是道德“法”的自律性的最集中表现形式。所以,没有良心就没有道德。良知就是每个人的“自律”,道德良知内在于个体自身,德性的养成只需要在内在的道德之心上下功夫,有德之人是内在地具有某些可贵的品质的人,道德实现的根本内涵在于道德主体的内在目的和品性人格的完善。由此可见,道德规范是非制度化的、非强制性的、非外在化的一种特殊的规范。道德规范的特殊性就在于它不是由政治的、行政的机构所制定,也不是靠强迫、威胁的手段去维护,也不需要由政治的、行政的机关来强制执行,而是由人们约定俗成的,并且靠个人的内心信念和社会的舆论监督来维护和发挥作用。道德是柔性的,道德是一种软约束,重在教化,重在范导,道德不是一种制约行为的行为规范,而是一种影响选择的价值导向,它的命令以“应当”为联系词,但不一定是“非得如此”的规范,而更具有劝导的意味。而法律是刚性的,法律是一种硬约束,重在制裁,重在约束,法律不允许对它的命令有任何相反的作为,甚至不允许提出疑问。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靠的是国家强制性手段来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如果说法律是以“必须怎样”为调解尺度,那么道德是以“应该怎样”为调解尺度。如果说法律的至高无上出于人们的畏惧,那么道德的崇高感出于人们的敬仰。法律与道德的这种不同,导致这样的情况:迫于压力而循规蹈矩的人可以是法律意义上的好公民,但不一定是道德意义上的能自觉自愿做好事的善人。在一定情况下,一个人所作的在法律上不允许的事却可能是合乎道德的。一个人处理了一件由他代管的物品,使这件物品的所有者蒙受损失,这在法律上是错误的,作为一种背信行为,这种作法应受到惩罚。但在道德上它却可以是正确的。假如他只有挪用他保管的这件东西方能使自己和他人免于一场大祸,他也许就可以这样做而不受良心责备。在法律面前他可以是有罪的和该受罚的,但在良心和道德法庭面前他是无罪的。从法律上看是不允许的事,从道德上看却可以是允许的;从道德上看是不允许的事,从法律上看却是允许的;一个极其严重地违反了道德的正义原则的人,却可以还严格地保持着不超越法律的界限。这就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不一致。可见,善或恶并不是符合或违反法律的同义词。
正因为道德和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不同的范导和调节作用,所以,对于一个健全的社会来说,道德和法律都是不可缺少的。任何充分的德性伦理都需要法律作为其副本,就像任何充分的法律制度都需要道德作为副本一样。有许多问题并不涉及法律,因此要靠道德来解决。道德一直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历史和现实都表明,道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法律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如:道德可以成为人们的内在约束力,有道德的人可以自觉地按照伦理原则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又如道德可以成为人们的精神支柱,有了道德,人们就可获得某种理想性和崇高性以及内在的驱动力。纯粹靠暴力无法形成真正的政治社会,理想的社会不能缺少道德的熏陶。道德是提升人的精神境界,使人从自然世界超升出来,进入文明社会的保证。然而,法制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保障机制,法制是防止作恶的有力武器,法制是调节冲突的有效手段,法制是制约行为的基本手段。没有任何人可以完全将法律置之于不顾,而仅仅依靠个人超凡的道德理想来生存。同样有许多问题并不涉及道德,因此要靠法律来解决。法律为了调整社会秩序而存在,法律为了保持社会安宁而存在,法律为了维持社会现状而存在,法律为了实现大多数人的权益而存在。法制之所以不可缺少,不仅是因为法律可以限制人的行为,防止犯罪,或惩罚犯罪,起震慑作用,而且可以规范人的行为。有国家就有法制,法制是文明国家的象征。文明的现代国家甚至被称作法治国家,文明的现代社会甚至被称作法治社会。建设文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现代社会,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又要坚持不懈地加强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相互凭借、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
法治与德治的界线不允抹杀。其中,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而德治则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内在自律意识,从而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在中国古代,有模糊道德与法律的界线或者说以德代法的倾向。黑格尔说:“在中国人那里,道德义务的本身就是法律、规律、命令的规定。”[3](P125)人们往往指出,中国人缺乏法律,这是表层的现象。其实,中国古代不谈法律治国,那是因为传统礼制本来就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就具有法律的功能而成为了“准法律”。支配中国法律思想主流的是儒家的融礼于法、礼法合一、德主刑辅的道德礼教型法律观。这种法律观认为,维持社会生活的主要手段是礼教以及道德。所以情况往往是,儒家的道德律令具有法律的同样效应,违背了礼就是触犯了法律,犯了法的人就是犯了伦的人。中国古代惯于将道德与法混为一谈,具有明显的局限。随意以法律原则代替道德原则去规范社会生活,将使法律本身变得富有弹性;随意以道德原则作为法律原则去强制每个人的自由意志,将使道德本身变得虚伪。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强调,道德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特殊方式,它不能随意接受法律提供的许多成果,更不能由法律所取代。
二
然而,法律与道德又不完全绝对对立。在前面,当我们谈到道德律这个概念时,其实,我们就已经默认了道德也是法的一种,是内心的法。道德本身就是建立在自律基础上的道德法、道德律。道德和法律一样都是律,因此,彼此可以沟通甚至必须沟通。而沟通的关键在于把外在的法规内化为内心的道德信念,从法律的他律走向道德的自律,而不是从自律的道德走向他律的法律。
显然,问题涉及到究竟是法律优先于道德还是道德优先于法律?黑格尔整个哲学体系由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三部分构成。而精神哲学又被分为三部分: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黑格尔把客观精神分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认为道德是法的真理,是扬弃了抽象法而达到的更高阶段。道德阶段高于抽象法阶段。从抽象法到道德,是人的规定即自由意志从客体转化为主体,从外部转向内部,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显然,遵守道德比遵纪守法更加困难,因为遵守道德是一种更高的要求,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在这个意义上,不是应该追求道德的法律化,而是应该追求法律的道德化,法律道德化过程就是道德主体化、个体化过程,是将外在的制度、规范内化为个体自身的道德品性、道德素质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说:“由于伦理(即风俗礼教)是活生生的法制,同样也就没有独立自存的抽象的法制,而法制必然要与伦理相联系,并且必然洋溢着一个民族的活生生的精神。”[4](P249)不是应该把法律作为道德的尺度,而是应该把道德作为法律的尺度。法律的合理根据在于正义。只有合乎正义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否则就是坏的法律。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如果真要做出高低之分的话,恐怕更根本是道德而不是法律。原因在于一切法律如果不能内化为公民个体心理世界的道德自觉和良心发现,那将永远等于零。我们现实生活中“知法犯法”的人不是太多了吗?为什么会是这样?也许应该归源于法律的道德化程度不够。因此,当务之急似乎应该是反对道德的法律化而倡扬法律的道德化。
法律一旦失去道德的价值支撑和积极配合,对于人来说,就是外在的强制力量,就会导致消极守法(出于功利的考虑而被迫不违法,法律与自己是对立的),就没有人的自觉遵守,法律就很难落到实处。对于没有道德认同心理的人来说,法律是一种异己的力量。只有人们对法律产生了认同,法律才不再是异己的力量,不再是自己的对立面,而是能够从感情上对法律感到亲切,并在行动上自觉地遵守。不仅要遵守法律,而且要尊重法律。只有当人们不单有关于法律的知识,而且也有自觉遵守法律规则的能力,也就是不仅能认识到这一规则而且也从内心自觉地尊重法律时,法律才真正变得具有意义。所以卢梭强调:“尊重法律是第一条重要的法律;而严厉的惩罚只是一种无效的手段,它是气量狭小的人所发明的,旨在用恐怖来代替他们所无法得到的对法律的尊重。”[5](P10)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6](P28)法律发挥作用必须诉诸于个人的内在自觉。只有内在化了的法律才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对于一个没有在内心深处认同法律的人来说,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即便有再多的法律,也不会带来任何好处。并且只有认同了法律,遵守法律才不至于成为负担。法律只是一种外在的秩序或规则,没有具备内在美德的人,这秩序和规则就只能是一个摆设。黑格尔说:“当个人尚未认识法律、理解法律时,法律在个人看来便是暴力。……法律在最初的时候,必须是强制性的暴力,等到人们认识了法律,等到法律变成了人们自己的法律时,它才不是一个外来的东西。”[3](P166)麦金泰尔也说:在德性和法律之间还有另一种非常关键的联系,因为只有那些具有正义德性的人才有可能知道怎样运用法律。可见,法律的力量是有限度的,法律必须从道德中吸取自己的力量。
长期以来,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道德本身需要法制的支撑,因此应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并寄希望于通过法律建设来推动道德建设。法律和道德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有人认为,道德是一种不完善的法律,有行为规范的要求,却没有对违规行为的硬性制裁;法律则是一种完善的道德,它可以起到普遍伦理价值准则的作用,它可以在道德的基础上加上一个强力制裁,从而弥补道德的这一天然缺陷。因此道德应该法律化,并最终融于法律之中。这种要求道德法律化的主张的背后暗含着极度明显的法律崇拜观念。其实,法律远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美妙。首先,法律是一架机器。作为一架机器,法律必然漠视人的生命。其次,国家的法律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坏的,法律本来负有保护公正的责任,但法律本身可能由于受到贿赂而失去公正裁决者的形象。
基于对法律的上述理解,可以发现,道德的法律化势必使道德成为没有自主性的道德,使道德不再是内在的标准,不再是自由意志的准则即不再是自律的,而是以外在的政治权力的强制为基础,成为从外部强加于人的秩序即成为他律的,从而使大量的不道德成为可能。黑格尔曾经指出,伦理规定作为法律语言来表现,其结果必然是主体受外部力量的法律来支配,所有精神上的东西如心情、良心、自由都将不存在。如果把“拾金不昧”写进法律,规定凡拾金不交者将给予重罚,那么任何人的拾金不昧行为都将失去道德价值,因为他不得不交出所拾金额。邓晓芒曾经指出:“现代法制完善的国家将道德与法律严格区别开来,不把道德的劝善惩恶的要求明文载入法律条文,除了这些要求因标准的不确定而技术上难以实行的原因外,也正是看到以道德原则作为法律原则去强制每个人的自由意志,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恶果,它将使人丧失自己作道德选择的资格,使道德本身变得虚伪,最重要的是:它彻底否定了人作为一个自由存在者的尊严,因而也否定了一切道德。”
从道德的自由意志基础看,以强制性的法律制度促进立足于自由意志的道德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作为机器的法律本身就可以提出道德质疑。如果道德的法律化意味着把道德完全变成一架机器,这不仅不可取而且很可怕。中国传统道德的法律化既延误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建设,又泯灭了中国传统道德的自由意志原则。道德必须摆脱自然的必然性规律的约束和肉体本能的束缚,而立足于按自身立法行事的自由意志和情感体验之上。而中国传统的理性道德刚好是把道德变成了超出自由意志的外在规律,变成了一种他律原则,变成了与现实的具体的人的感性生命和情感活动相对抗的抽象教义和理性实体。中国传统道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大堆僵死而冰冷的法则,常常表现为一种道德玄谈,它实际上把道德变成了一种绝对理念或无上命令,变成了一个与现实的、具体的人的生命活动相对抗的抽象实体,成了哲学上的一种抽象而体面的思辨表达,成了一种泛道德形而上学。这种泛道德形而上学明显地表现在:传统道德条目都是一种强制规定和外在规范,是他律的而不是自律的。
康德第一次表述了道德的自律原则。他说:“过去的道德哲学家们,看到人是根据义务受规律约束,但他们没有看到人只受自己制定的普遍规律约束,并且,必须遵从本是自己的意志但又是受大自然安排使自己的行为准则成为普遍规律这样一种意志的约束。这些道德哲学家们,只要看到人遵从一个规律,不管是什么规律,立即主张这必然是由于自己利益为其遵从的动因或刺激。他们不了解意志才是自己的规律的来源,于是断定一定有某种其他东西在约束意志,使它这样作或那样作,……结果,命令式,总是有条件的,不能成为真正的道德命令。所以,我要把真正的道德原则,称之为意志‘自律’的原则,以区别于我称之为‘他律’的其他一切原则。”自律是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体现了伦理学区别于其他学科如法学的本质,体现了伦理学的规范区别于其他规范如法律的本质。自律指行为者自己为自己制定的必须执行的规则;他律指行为者所执行的规则不是由他自己制定,而是由外在的力量制定。道德原则若是从不依赖于有理性的人的意志的外在原因中引出来,例如从社会规定、感性偏好等引出来,那么人的道德实践和道德行为就是被动的;道德原则若是从有理性的人的先天的、内在的道德观念中引出来,那么人的道德实践和道德行为就是主动的,因为那是自愿地按照理性所给定的道德原则而行动。他律是按外在的法而行动,这行动只有合法性,没有道德性;自律按照意志自身所颁定的法而行动,这行动不仅合法而且道德。
收稿日期:200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