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形式逻辑观的转变及其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形式逻辑论文,意义论文,毛泽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毛泽东在30年代曾认为,形式逻辑是资产阶级的、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都是反对矛盾性,主张同一性,反对概念及事物的发展变化,主张概念及事物的凝固静止,因而是与辩证法正相反的东西。建国后,从50年代初编辑《毛泽东选集》第1卷时开始,毛泽东就一直关注着形式逻辑问题。在谈话和书信中,他不再把形式逻辑划归资产阶级和形而上学,而是多次表示,形式逻辑没有阶级性,它与辩证法之间没有低级与高级之分,它是一门独立的科学。毛泽东的形式逻辑观由此发生转变。因此,在50年代和60年代,毛泽东对我国的形式逻辑研究给予了大力支持,鼓励和督促出版或再版了包括周谷城的《形式逻辑与辩证法问题》、《形式逻辑与辩证法》和章士钊的《逻辑指要》等在内的一系列逻辑专著,对我国形式逻辑研究的健康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矛盾论》的两种版本与毛泽东形式逻辑观的转变
《矛盾论》有两种不同的版本。一是众所周知的、以单篇论著形式在建国后公开发表出版的毛泽东的重要哲学著作《矛盾论》;另一是人们后来始知的毛泽东在30年代的一份哲学讲授提纲中的一节:“矛盾的统一法则”。
建国前以《辩证法唯物论》、《辩证唯物论》、《辩证法唯物论提纲》、《辩证法唯物论讲授提纲》、《辩证法唯物论(讲授提纲)》等不同书名出版印行的毛泽东这份哲学讲授提纲的不同版本,与建国后以汉文、盲文、蒙藏维哈朝等诸种少数民族文、英法德俄日等几十种外文出版的单篇论著《矛盾论》的版本,在相关部分有着人们不容忽略的差别。研究这种差别,有助于进一步完整地、准确地、科学地研究毛泽东的思想发展变化。因此,这已引起了国内外学界的重视。但是,据笔者所见,对这两种不同版本中毛泽东形式逻辑观的显著不同,还未有深入研究的专论出现。因此,笔者拟以此为线索,结合毛泽东五六十年代的有关论述,对毛泽东形式逻辑观的转变略作探讨,求教于学界前辈与同仁。
1951年公开发表的《矛盾论》,是毛泽东1937年写成的《辩证法唯物论讲授提纲》(本文将均取此名称,简称《讲授提纲》)的第三章第一节,节题为“矛盾的统一法则”。但是,《矛盾论》并不完全是30年代的《讲授提纲》第三章第一节在50年代的重新发表,也不是只作文字上修订后的发表,而是作了某些重要修改后的发表。这种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删去了《讲授提纲》第三章第一节中关于形式逻辑的一大段论述。
在《讲授提纲》第三章第一节开头的导语中,毛泽东说:“这个问题中包含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1、两种发展观。2、形式论理学的同一律与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律。3、矛盾的普遍性。4、矛盾的特殊性。5、主要的矛盾与主要的矛盾方面。6、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7、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①在《矛盾论》的导语中,毛泽东则说:“这些问题是:两种宇宙观;矛盾的普遍性;矛盾的特殊性;主要的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②
对照这两种版本,人们不难发现,除将第1个问题由“两种发展观”改为“两种宇宙观”,将《讲授提纲》中的第6个问题“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改为《矛盾论》中的第5个问题“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并在另一处也用“和”代替“与”之外,其最重要的改动是《讲授提纲》中的第2个问题“形式论理学的同一律与辩证法的矛盾律”在《矛盾论》中不见了。与在导语中删去原有这个问题相应,《讲授提纲》论述这一问题的第2部分在《矛盾论》正文中也被完全删去了。
之所以删去关于形式论理学(“形式逻辑”的旧译)的一段,是由于毛泽东关于形式逻辑的认识在这个时候发生了变化。
在1951年3月给参加编辑《毛泽东选集》的主要成员陈伯达、田家英的信中,毛泽东说:
“《矛盾论》作了一次修改,请即重印清样两份,一份交伯达看,一份送我再看。论形式逻辑的后面几段,词意不畅,还需修改。其他有些部分也还须作小的修改。
此件在重看之后,觉得以不加入此次选集为宜,因为太象哲学教科书,放入选集将妨碍《实践论》这篇论文的效力,不知你们感觉如何?此点等将来再定。”③
由此可以看出,毛泽东此时对其在30年AI写作的论形式逻辑的部分已经有些不满意了。他说论形式逻辑的后面几段“词意不畅,还需修改”,其实已表明他在这个问题上开始出现不同于过去的想法。因为文章的语言形式是文章的思想内容的反映,感到语词不畅正是感到思想不畅的表现。统观在50年代初对“两论”的修改,毛泽东并没有觉得自己在30年AI写作的这份讲授提纲在其他部分有什么词意不畅的问题,而仅仅认为有关形式逻辑的部分词意不畅,这正说明他的思想在这方面有了某种变化,不过这种变化作者在写信时可能还没有明确意识到,或者是已经有了较明确的不同看法但还不能够向他人明言。
后来,按照毛泽东的意见,《矛盾论》没有根据其写作时间与《实践论》一起收入1951年10月初版的《毛泽东选集》第1卷,而是收在了1952年3月初版的第2卷中④,并且将《讲授提纲》中原有的关于形式逻辑的内容全部删去了。这种删节进一步表明,毛泽东在深思熟虑后,不仅觉得原来关于形式逻辑的论述“词意不畅”,而且对原来的论述有了更明确的不同看法。结合后来毛泽东在各种场合有关形式逻辑的不同论述,我们可以断定,毛泽东的形式逻辑观在1951年他主持编辑《毛泽东选集》第1卷的过程中就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了。从认为“词意不畅,还需修改”,到干脆删去不用,正反映了这种变化。
二、《辩证法唯物论讲授提纲》关于形式逻辑的论述
《讲授提纲》第三章第一节的原题是“矛盾的统一法则”,在50年代作为单篇论文公开发表时才改为“矛盾论”。这一节的第二部分原题为“形式论理学的同一律与辩证法的矛盾律”,是专讲形式论理学(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的关系的,其基本观点是把形式逻辑看成是一种形而上学加以否定。
毛泽东在这一部分的一开头就说:“上面说了形而上学的发展观与辩证法的发展观,这两种对于世界观上面的斗争,就形成了思想方法上面形式论理与辩证论理的斗争。”显然,毛泽东在此把形式逻辑看成了形而上学发展观在思想方法上的表现,就象把辩证逻辑看成是辩证发展观在思想方法上的表现一样。
紧接着,毛泽东写道:“资产阶级的形式论理学上有三条根本规律,第一条叫做同一律,第二条叫做矛盾律,第三条叫做排中律。”把形式逻辑看成是资产阶级的,赋予形式逻辑以阶级属性,这是毛泽东在30年代对形式逻辑的一种不正确的看法。
正是由于把形式逻辑看成是形而上学的和资产阶级的,所以在讲授提纲的这一部分中,毛泽东对形式逻辑的三条规律逐一作了论述和批判。他认为,“同一律是说:在思想过程中概念是始终不变的,它永远等于自己。”“它的错误在于不承认事物的矛盾与变化,因而从概念中除去了暂时性相对性,给予了永久性绝对性。”“矛盾律说:概念自身不能同时包含二个或二个以上互相矛盾的意义,假如某一概念中包含了二个矛盾的意义,就算是理论的错误。矛盾的概念,不能同时两边都对,或两边都不对,对的只能是其中的一边。”“依照形式论理学的矛盾律,这些矛盾乃是一种错误,必须加以排除。但是实际上思想是事物的反映,事物无一不包含着矛盾,因之概念也无一不包含矛盾,这不是思想的错误,正是思想的正确。辩证论理的矛盾统一律,就在这个基础上面建立起来。只有形式论理排除矛盾的矛盾律,乃是真正的错误思想。矛盾律在形式论理学中只是同一律之消极的表现,作为同一律的一种补充,目的在于巩固所谓概念等于自身,甲等于甲的同一律。”“排中律说:在概念之两个相反的意义中,正确的不是这个就是那个,决不会两个都不正确,而跑出第三个倒是正确的东西来。它的公式是:甲等于乙,或不等于乙,但不会等于丙。他们不知道事物同概念是发展着的,在事物同概念的发展过程中,不但表现其内部的矛盾因素,而且可以看见这些矛盾因素的移去、否定、解决,而转变成为非甲非乙的第三者,转变成为高一级的新事物或新概念。正确的思想不应排除第三者,不应排除否定之否定律。”“形式论理的排中律,也是它的同一律的补充,只承认概念的固定状态,反对它的发展,反对革命的飞跃,反对否定之否定的法则。”
在作了如上论述后,毛泽东总结道:“由此看来,整个形式论理学的规律,都是反对矛盾性,主张同一性;反对概念及事物的发展变化,主张概念及事物的凝固静止,是同辩证法正相反的东西。”毛泽东还指出,“形式论理家”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在事物的联系之外,在事物不间断的相互作用以外去看事物,即在静止中看事物,不在运动中看事物,在割断中看事物,不在联系中看事物”。形式逻辑因而是与形而上学相适应的,也是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并且是反动的,“全部形式论理学只有一个中心,就是反动的同一律。全部辩证法也只是一个中心,就是革命的矛盾律。”因此,坚持辩证法,就必须反对形式逻辑。那么,“辩证法为什么要反对形式论理学的同一律呢?因为形式论理学的同一律,是排除矛盾的绝对的同一律。辩证法承认事物或概念的同一性,说的是同时包含矛盾,同时又互相联结,这种同一性,就是指矛盾之互相联结,它是相对的暂时的。形式论理的同一律既然是排除矛盾的绝对的同一律,它就不得不提出反对一概念转变到他概念,一事物转变到他事物的排中律。而辩证法却把事物或概念的同一性看作暂时的、相对的、有条件的,而因矛盾的斗争引起事物或概念变化发展的这种规律,则是永久的、绝对的、无条件的。因为形式论理不反映事物的真相,因此辩证法不能容许其存在。科学的真理只有一个,这真理就是辩证法。”⑤
毛泽东此时之所以把形式逻辑看成是与辩证法相对立的思维方法加以排斥,除了受30年代苏联哲学界对形式逻辑的看法的影响外,主要的还是毛泽东这时对形式逻辑这门学科有深深的误解。在他看来,同一律是说在思想过程中概念是始终不变的,它永远等于自己。他还举例说:“例如原素永远等于原素,中国永远等于中国,某人永远等于其人。”然而形式逻辑并没有这种理论。同一律只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同一思想(同一个概念或同一个命题)必须等于它自身,它是什么就是什么,不能一会儿是甲一会儿又是乙。它的“甲等于甲”的公式,也是在如上的意义上提出和起作用的。至于在不同的思维中,特别是历史发展不同阶段上的不同思维中,概念是否应该变化,同一命题是否可以有不同的含义,形式逻辑并没有规定它,或者说它并没有否定概念本身的可变性。但是它要求在同一个思维中(比如同一篇文章或同一本论著中),在未加说明的情况下,只能在一种意义(即具有相同的内涵和外延)上使用同一个概念或命题。事实上,毛泽东本人在他的论著中也是遵循了这一要求的。如果说到事物,形式逻辑更没有说它是不能变化发展的。它并没有“原素永远等于原素,中国永远等于中国,某人永远等于某人”之类说法。当然,形式逻辑也没有说事物是变化发展的,思想和概念是变化发展的。但是,作为一门具体科学,形式逻辑有它特定的研究范围,事物及反映事物的概念、命题是否变化发展,是在它的研究范围之外的,它没有必要去说这些。这些是要留给哲学去说的。
对矛盾律和排中律,毛泽东在《辩证法唯物论讲授提纲》中也有相同的误解。形式逻辑的矛盾律,并没有涉及事物自身的矛盾问题,也没有否定人们思想中会有矛盾出现,而只是要求人们在思维中不要自相矛盾,不要一会儿把甲概念看成是树的反映,用之去指树:一会儿又把甲概念看成是草的反映,用甲概念去指草。事物和思维中都必然有矛盾,这是哲学辩证法说的;必须排除思维中的不合逻辑的自相矛盾,这是形式逻辑说的。这两种关于矛盾的说法并不矛盾,而是可以在各自的学科中起各自的作用,并行不悖。形式逻辑的排中律,也不是说“甲等于乙,或不等于乙,但不会等于丙”,而是说“甲或者非甲,二者必居其一”。“非甲”可以是“乙”,但并非只能是“乙”,它完全可以是“丙”。所以,形式逻辑并不排除非乙的丙的存在,因为丙可以和乙一样都属于非甲的范围。但是,在“甲”和“非甲”之外,却是没有了第三者的,因为所有的第三者、第四者等等都包括在“非甲”之中了。这里其实也还是一个对形式逻辑的规律(规则)要正确把握的问题。
由此可见,说“整个形式论理学的规律,都是反对矛盾性,主张同一性;反对概念及事物的发展变化,主张概念及事物的凝固静止,是同辩证法相反的东西”,而把形式逻辑定性为“反动的”、“资产阶级的”,认为形式逻辑“不反映事物的真相,因此辩证法不能容许其存在”,确实是冤枉了形式逻辑,更不利于形式逻辑的发展。⑤
不过,毛泽东的这种看法在建国后很快便发生了转变。
当然,即使在整体上对形式逻辑的看法有不正确之处,但毛泽东在这里还是正确地指出了形式逻辑三大规律之间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即它们之间的互相补充。
三、建国后毛泽东形式逻辑观的转变
如前所述,毛泽东的形式逻辑观在1951年他主持编辑《毛泽东选集》第1卷时就已开始发生变化。此后,毛泽东形式逻辑观的进一步转变,对形式逻辑在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和积极的影响。
1956年,周谷城在《新建设》杂志2月号上发表《形式逻辑与辩证法》,认为形式逻辑的对象是推理方式,它的法则只是对推理过程的形式规定,它的任务侧重于依据大前提如何推理却不问大前提是怎样成立的;它对任何事物都没有主张,因而没有观点上的倾向性,没有阶级性;它既可以为辩证法服务,也可以为形而上学服务;既能为正确的主张服务,也能为错误的主张服务;在认识活动中,辩证法是主,形式逻辑是从,主从虽有别,却时刻不能分离。在此前后,中国人民大学的王方名在《教学与研究》当年的第1、2、4期上署名“求实”发表了3篇文章,分别对形式逻辑是“初步规律”的说法、对形式逻辑的客观基础是事物的相对稳定状态和质的规定性的说法、对形式逻辑内容和体系方面的问题等提出了质疑。
这种对形式逻辑的看法虽然与毛泽东30年代对形式逻辑的看法是完全不同的,但是毛泽东看到上述文章后却表示满意和欣赏。在1957年2月16日一次会上,毛泽东说,《新建设》上周谷城写了一篇逻辑问题的文章,我看也不错。3月15日,毛泽东在中南海颐年堂召集康生、陆定一、陈伯达、胡乔木、胡绳、田家英等人讨论逻辑问题时,反复强调了两个观点,一是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之间没有低级、高级之分;二是形式逻辑是普遍适用的,没有阶级性。4月10日前,在上海与周谷城单独谈话时,毛泽东告诉周说,你的意见有人赞成,并不孤立。他还向周介绍了中国人民大学《教学与研究》上发表的与周的观点相同的文章,并在返回北京后给周寄去了几本自己折角作了记号的有关刊物。4月10日,在接见《人民日报》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时,毛泽东又说周谷城的观点比较对,还说,我曾告诉周谷城,人大有个王方名,他的观点和你相同。4月11日,毛泽东在中南海颐年堂邀集逻辑学界、哲学界人士研讨逻辑学讨论中的争议问题时,直接对周谷城和王方名说,你们两人的观点很接近,可以作学术上志同道合的朋友。他还说,领导革命必须实事求是、独立思考,搞科学研究,也必须实事求是、独立思考,不能使自己的脖子上长别人的脑袋,即使对老师,也不要迷信。在私下,他曾对周谷城说过,formal logic本来就是formal的,它是一门独立的学问。⑥
这些谈话说明,毛泽东的形式逻辑观已经发生明显的变化。他同意周谷城和王方名的观点,认为形式逻辑有其独立的科学地位,应当加以学习和研究;不再认为形式逻辑具有阶级性并且是资产阶级的,而是认为形式逻辑没有阶级性,任何阶级都可以运用它。毛泽东要人们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即使对老师也不要迷信的谈话,在当时无疑是对周谷城等人的一种鼓励,因为当时他们在争论中处于少数的地位,并且在观点上似乎不合马克思主义。“多数派”不赞成周谷城的“主从说”,坚持“高低说”,并且引证恩格斯的话作根据,就象毛泽东在30年代认为形式逻辑是形而上学时说“恩格斯说它是旧宇宙观的根本规律”一样。的确,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曾把使用“固定不变的范畴”比喻为“就好象是逻辑的初等数学”⑦。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又说,“初等数学,即常数数学,是在形式逻辑的范围内活动的,至少总的说来是这样;而变数的数学——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微积分——本质上不外是辩证法在数学方面的运用。”⑧在这种情况下,周谷城等人要与“多数派”论争,特别是要突破恩格斯的如上观点,坚持自己的观点,确实不易。毛泽东的谈话一方面鼓励了周谷城等,另一方面也暗示了自己的倾向性和一种不同于30年代的观点。
不过,毛泽东当时并没有把他的具体观点在更大的范围内明确地表示出来,更没有公开发表出来。
毛泽东之所以不明确表示自己的观点,不公开发表自己的观点,并非他没有自己的观点,而是他认为科学的争论不应受到行政干扰,他所处的地位使他不宜插手其间。1958年,当周谷城请毛泽东为其逻辑学著作写序时,毛泽东8月28日回信说:“大著出版,可资快读。我对逻辑无多研究,不敢有所论列;问题还在争论中,由我插一手,似乎也不适宜。作序的事,不拟应命,可获谅解否?”⑨这里的关键并非毛泽东对形式逻辑“无多研究”,而是“问题还在争论中,由我插一手,似乎也不适宜。”
其实,毛泽东不同于30年代的新的形式逻辑观在他自己的头脑中此时已经十分明确了。1965年12月,毛泽东在杭州时就直接指出,说形式逻辑好比低级数学,辩证逻辑好比高等数学,我看不对。形式逻辑是讲思维形式的,讲前后不相矛盾的。它是一门专门科学,同辩证法不是什么低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数学有算术、代数、几何、微分积分,它包括许多部分。形式逻辑却是一门专门科学。任何著作都要用形式逻辑,《资本论》也要用。形式逻辑对大前提是不管的,要管也管不了。那得由各门科学来管。各个阶级可以从不同的前提出发进行推理,政治上互相对立的派别会从对立的前提作推理,得出结论也相反,但并不妨碍人们的推理都是合乎形式逻辑的。⑩
四、毛泽东形式逻辑观转变的意义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领导人,在建国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毛泽东的一言一行的重大作用,大家都是熟悉的。如果不是毛泽东讲了话,很难设想逻辑学界“少数派”能够突破“多数派”引以为据的恩格斯的那几个“条条”。在毛泽东的鼓励和支持下,形式逻辑在建国后成为当时学科讨论中的一个热门,呈现出一种百家争鸣的局面,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成果。这些成果有些还直接凝聚了毛泽东的心血。
首先是周谷城两本论文集《形式逻辑与辩证法问题》和《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的出版。如前所述,周谷城1956年在《新建设》上发表《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一文后,毛泽东曾多次与周讨论形式逻辑问题。1958年,他就对周谷城说过,最好把古今所有的逻辑书都搜集起来,印成一部丛书,前面写几句话,作为按语(11)。可能正是与此有关的谈话和讨论,促使周谷城把自己有关形式逻辑的论文编成了两本论文集。第一本是以周谷城自己的论文为主的有关问题争论集,除收有周谷城的《形式逻辑与辩证法》(开卷篇)等10篇论文外,还收有其他有不同意见的论文10篇。第二本收的全是周谷城个人的逻辑论文。周谷城曾就此请毛泽东作序,毛泽东从全局考虑,为了不干扰学术界的讨论,于1958年7月28日回信告周“不拟应命”,请其谅解。但这并不妨碍毛泽东支持周出版自己的论文集。
其次是章士钊《逻辑指要》在建国后的再版。此书原为作者1917年在北京大学讲授逻辑时的教案,1943年在重庆出版,是一本以西方逻辑为经,以中国逻辑为纬,“谊当融贯中西”的逻辑学专著。在重庆初版时,自序中曾有对蒋介石的褒颂。据章士钊1959年5月为其《逻辑指要》写的再版序言(后未用)介绍,“北京解放后,一日,主席毛公忽见问曰:‘闻子于逻辑有著述,得一阅乎?’予蹴躇答曰:‘此书印于重庆,与叛党有关,吾以此上呈一览,是侮公也,乌乎可?’公笑曰:‘此学问之事,庸何伤!’”后来毛泽东看完《逻辑指要》,又对章士钊说:“吾意此足为今日参考资料,宜于印行。”(12)在《逻辑指要》校改完毕后,章士钊于1959年6月6日给毛泽东写了一封信,毛泽东次日即写了回信,并代章写了一篇序言。回信中说:“既有颇多删补,宜为几句说明。即借先生之箸,为之筹策。”随之把其代拟的序言写出:
《逻辑指要》一书是一九××年旧作。一九五九年,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研究室有编辑逻辑丛书之举,拙作出征求之列。于是以一个月工夫,躬自校勘一遍。因原稿不在手边,臆核颇为吃力。全稿计削去不合时宜者大约二十分之一,增补略多一点,都只限于古籍例证,能使读者稍感兴趣而已。近年以来,逻辑一学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兴趣,于逻辑学的范围及其与唯物辩证法的关系,争论繁兴,甚盛事也。鄙人对此,未能参战,然亦不是没有兴趣。旧作重印,不敢说对于方今各派争论有所裨益,作为参考材料之一,或者竟能引起读者对拙作有所批判,保卫正确论点,指出纰谬地方,导致真理之日益明白,则不胜馨香祷祝之至!
一九五九年六月×日
章士钊
毛泽东在信中接着说“这样一来,我看有很大好处,尊意以为如何?先生如果不高兴这样办,我的建议作罢。”(13)后来,章士钊在毛泽东这个说明之前加写了一段关于《逻辑指要》写作经过及自我评价的话,其他地方稍作改动,便代替自己原来的自序印在了1961年由三联书店出版的《逻辑指要》上。这也是他自己先前写的序言未用的原因。
再次是包括11本逻辑专著的“逻辑丛刊”的出版。章士钊的《逻辑指要》便属这套丛书。除对《逻辑指要》直接给予关心、阅读并代为作序外,毛泽东还直接促成了“逻辑丛书”的出版。根据章士钊的记述,毛泽东建国后曾主动索要《逻辑指要》阅读,并在读后告章:“此足为今日参考资料,宜于印行。”1958年,毛泽东在周谷城面前还说过,最好把古今所有的逻辑书都搜集起来,印成一部丛书。在代章士钊写的序中,毛泽东提到,“一九五九年,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研究室有编辑逻辑丛书之举”。1959年7月28日,毛泽东在给康生的信中表示:“我有兴趣的,首先是中国近几年和近几十年关于逻辑的文章、小册子和某些专著(不管内容如何),能早日汇编印出,不胜企望!”(14)这些都说明,在1959年六七月前,“逻辑丛书”就已经开始编辑了,而且是毛泽东直接促成的。这套由中央政治研究室逻辑组具体编辑、三联书店1961年出版的丛书,共包括11本逻辑学著作:《逻辑与逻辑学》(潘梓年著)、《逻辑》(金岳霖著)、《逻辑指要》(章士钊著)、《新论理学》(张子和著)、《名学纲要》(屠孝实著)、《名理探》(傅汎际译义,李之澡达辞)、《穆勒名学》(穆勤原著,严复译述)、《名学浅说》(耶方斯著,严复译)、《辨学》(耶方斯著,王国维译)、《论理学纲要》(十时弥著,田吴炤译)、《逻辑选译》(齐亨等著,王宪钧等译)。
此外,后来未正式出版的《逻辑学论文集》,也得到了毛泽东的关心和支持。在前述给康生的信中,毛泽东不仅“企望”能把关于逻辑的文章和著作汇编印出,而且还特别告诉康生:“姜椿芳同志的介绍甚为有益,书目搜编也是用了功的,请你便时代我向他转致谢意。”(15)这里所说的“书目搜编”,是指当时任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副局长的姜椿芳等人在编辑《逻辑学论文集》1-6集时所做搜集逻辑学论文篇目的工作。毛泽东这时既希望编印逻辑学专著丛书,也希望编印逻辑学论文集,并对论文集的选编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这套论文集于1959年8月印出,分6集,收入1953年以后在中国发表的全部逻辑学论文150篇。但是这套论文集始终未公开出版。
如果没有毛泽东的过问、支持、督促,形式逻辑在建国后是不会有这样的丰硕成果的;而如果不是毛泽东的形式逻辑观发生了转变,对形式逻辑有了科学的看法,要他这样去支持形式逻辑的讨论,主动督促编辑出版大量的形式逻辑论著,也是不可能的。这正是毛泽东形式逻辑观转变的一个重大意义。
①毛泽东《辩证法唯物论讲授提纲》。此提纲有不同版本。目前所知最早的版本是1937年9月在延安印行的油印本,封面有“一九三七年九月印”字样,但既无作者署名,又无印行者署名。此外,还有1938年4月《抗战大学》本(载广州《抗战大学》杂志)、1940年3月《民主》本(载上海《民主》杂志)、1940年八路军军政杂志社铅印单行本、1941年冀中第四军分区政治部国防出版社本、1945年秋冬或1946年(此时间据专家考证)大连大众书店本、1946年3月中国出版社本等。建国后,此提纲全文在国内再未公开出版。笔者文中所引,主要依据军事科学院图书馆所藏的复印本,同时参考了日本苍苍社出版的《毛泽东集补卷》第5卷所收录的大众书店版及其参考的中国出版社版。
②毛泽东《矛盾论》,《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1年10月北京第1版,1952年7月北京重排本,第287页。
③毛泽东致田家英的信(1951年3月8日),《毛泽东和他的秘书田家英》,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91页。
④《矛盾论》此前曾先在《人民日报》上公开发表。后来《毛泽东选集》重印时,《矛盾论》才按其写作阶段作为末篇放在了第1卷中,而第1次印刷第1卷时的末篇《实践论》成为倒数第2篇。
⑤此部分引文均出自《辩证法唯物论讲授提纲》,见①。
⑥高路《毛泽东与逻辑学》,《毛泽东的读书生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115-147页。
⑦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82页。
⑧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132页。
⑨毛泽东《致周谷城》(1958年7月28日),《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44页。
⑩高路《毛泽东与逻辑学》,《毛泽东的读书生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131页。
(11)周谷城《回忆毛主席的教导》,《毛泽东同志八十五诞辰纪念文选》,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1页。
(12)《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61页注释。
(13)毛泽东《致章士钊》(1959年6月6日),《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59-560页。
(14)毛泽东《致康生》(1959年7月28日),《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64页。
(15) 毛泽东《致康生》(1959年7月28日),《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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