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资产债权人制度的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关于国有资产债权人制度的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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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是要解决国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相结合的问题。也就是重新划分和再造国家与企业间的权责利关系,使其合理配匹和组合,以达到国有制与市场经济兼容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为此,这里的权责利划分界限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坚持资产国有制不变并保证其保值增值;二是充分满足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所需要的一切内部和外部条件,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以往的改革思路与实践包括“放权让利”、承包制和股份制未能真正解决二者结合的问题,原因就是产权结构不合理,权责利的划分不对称,还不完全符合这两个基本条件的要求。本文认为实行国有资产债权制,是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适当形式。

一、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难点

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必须实行两权分离,这似乎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所有权和经营权包含哪些内容,采取何种形式,应当如理解二者的分离问题,实践中并没有真正解决,因此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问题至今未能最终解决。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和界定国家所有权。传统的国有资产所有权是指资产的实物形态,即把国家作为最终所有者的全体人民的代表占有资产只理解为生产资料的实物形态,而不是把它理解为资产的价值形态。这是一个理论误区,它阻碍着两权分离的落实,从而直接影响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当这种自然经济的占有观禁锢着人们的思维时,必然认为国家应是“国有企业的主导者”。既然要保持国家在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经营权全部归企业就难以实现。因为国家对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能不体现在生产资料的使用过程中,不管采取多少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来管理企业,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总要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而且只要企业的实物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就同时承担着企业的一切经营风险,国家的资产收益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直接联系在一起,在这情况下,要国家放弃对国有企业的干预,退出企业经营管理空间,是不可思议的。因此两权分离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人们对经济关系的科学认识总是有先有后。当人们还被国家所有权只能是国家的实物产权的观念束缚着的时候,却在实践中首先认识到,自主经营是市场经济下企业最基本的特征,因为市场经济活动告诉人们,只有具备自主权的企业,才能够及时反映市场信号,并根据信号配置资源,而自主经营的前提条件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这是市场经济关于企业权益独立的基本要求。这种理论认识上的先后差距,导致国有企业的改革陷入困境之中。一方面国有企业为实现与市场经济兼容,要求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国家以实物形态占有生产资料,国有企业产权应归国家所有,企业的权威和主人不在企业之内而是在企业之外。国家承担企业一切经营风险的情况下,为适应已被认识了的市场经济对企业独立权益的要求,提出扩大企业自主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搞活了国民经济,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因为当企业尚未真正成为主人,还不是实在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情况下,在获得权利的同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越是扩大企业自主权,企业就越向着软约束、低责任、无风险、负盈不负亏的方向发展。实行承包制时企业更是短期行为盛行,对国有资产实行掠夺性经营,各种营私舞弊现象严重。

很清楚,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只要把国有产权理解国家以实物形态占有生产资料,而不把它理解为是价值形态的财产收益,就难以真正实现两权分离,国有制与市场经济兼容的问题也就不可能解决。

二、国有资产债权制是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形式

目前经济学界在探讨国有制与市场经济兼容问题时,有的学者已提出国有资产债权化的观点,也有主张将国家所有权转化为“优先股权”,即实行国有资本雇佣制度,还有的学者提出通过“投改贷”让国家保留“法律上的所有权”,使企业拥有“经济上的所有权”。这些类似的提法和主张,可以统称国有资产债权制。其基本内容是,选择一定数量经营状况不佳,短期内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通过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建立借贷关系,以实现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具体做法是,先将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通过市场价格的评估,使企业资产货币化,摸清企业的现值,然后再由国有资产局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经营,对国有资产负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企业签订合同,建立起借贷关系,明确双方应承担的权利和责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合同定期向企业征收国有资本利息,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资产的经营权全部归企业。因为在法律上,企业通过借贷占有和购置的生产资料归企业支配,国家无权也无必要再去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在这里投资代理者和企业经营代理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再存在上级和下级的关系,更没有行政等级的服从关系。这种国家与企业的新型借贷关系,能够真正使政企分开,既能使企业完全独立经营,又能有效的管理国有资产,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形式,是国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

这种债权制能满足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需要的内部和外部条件:第一,满足了要成为市场主体的要求。企业通过借贷关系从国家手中得到资产从事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处分权、转让权等归企业,从而企业具备了成为市场主体的权利和条件。第二,满足了市场经济生产要素高流动性的要求。实行债权制企业使用国有资本进行独立经营,有了自主权,企业在内部动机的推动和竞争压力的驱使下,生产要素随着供求和价格涨落的变化,不断从低效和过剩部门撤离,向高效和“瓶颈”部门转移,从而建立起竞争性的市场机制,使资源配置接近最优化。第三,有利于形成现代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宏观调控机制。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之所以成为“效率型”经济,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有竞争机会平等的机制。竞争机会平等化的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而国家对市场的间接宏观调控,是维护和保证竞争机会平等的必要条件。实行国有资产债权制,解决了政企分开的问题,国家已消除了在企业内的所有者身份,卸去了在企业的所有者职能,没有必要也无权再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这样当企业摆脱了政府的非经济目标,能够按市场经济规律在竞争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国家也就能以纯粹管理者的身份,真正执行宏观调控的职能起宏观调控的作用,为建立现代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宏观调控机制创造了前提。

三、债权制企业经济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的变革

国有资产债权制不同于一般的借贷关系,这里的借贷关系是国家与企业全体职工的关系,国家以“债权”方式把资本贷给一个企业的全体职工,而不是贷给厂长(经理)个人,是联合起来的工人向国家的借贷。为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职工的责任感,要规定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资金的企业其厂长(经理)应以一定量的投资为任职的前提条件,一般职工也必须承诺提取本人若干年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为抵押,作为获得企业职工资格的前提。

传统的国有经济是通过政权的强制力建立起来的,这种形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是实现劳动的所有权,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变资本主义那种物支配人、物化劳动支配活劳动的状况,实现人支配物、活劳动支配物化劳动的变革。传统国有制并没有真正跳出物支配人、物化劳动支配活动的框框,只不过我们是以国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法人等代替了资本家作为资本所有者的代表来支配劳动者,作为公有制本质的劳动者所有权还没有真正实现。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这是影响和阻碍劳动者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深层原因。要改变资本占有劳动者的制度运作方式为劳动占有资本的制度运作方式,必须解决企业的直接归属问题,使国有制经济逐步失去其依据国家强力代表在社会整体利益的特征,使国家的强制力越来越变为社会的联合力,由企业内局部的联合逐渐发展为社会的联合。

首先,从主体角度看,通过联合体实现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这一社会主义公制的本质规定,企业职工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不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出让的国有资产体现的物质要素即在生产资料,直接归联合体公共所有,职工拥有企业经营决策权。职工的命运和企业的命运联在一起了,动力和压力共存,他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心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其次,联合体内委托代理关系的变革使代理成本大大降低。传统的国有经济,全体公民作为最终所有者和初始委托人,尽管在法律上是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但因作为所有者的占有主体的整体性,作为每个企业的职工,对所的有经营决策和收入分配等,都不能参与意见和决定。在新联合体内是以一定比例的抵押为条件才获得企业职工的资格,企业的兴衰是他们最关心的,领导人的经营管理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利益,从而必然产生对他们进行监督的动机,而且具有行为能力。传统的国有企业,从初始委托人的全体公民→政府→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企业等,形成了一个委托代理链条,每经过一对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双方的利益差别,所有者目标与代理者目标之间总是要发生偏离,作为初始委托方的目标就会被一次次扭曲,发生一次次更大的偏离,使代理成本和风险加大。而新型的联合体的形式,作为委托方的企业职工和作为代理方的厂长(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也发生了较大的质的变化。所以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能够大大降低代理成本。

再次,企业的上下合谋转变为自我约束。传统的国有企业或构想中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的管理者和职工,在利益分配上与国家并不是一条心。这是因为原有的产权结构既缺乏资本所有者对代理人的约束机制,也缺少代理人和企业职工的自我约束机制。实际国有资产债权制的企业联合体,资本所有权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完全自负盈亏,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应上缴国家的资本利息,已与企业的经营状况脱钩。作为委托人的企业职工和作为代理者的企业领导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大大加强,并表现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一系列行为中。因为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只有通过创造性的工作,才能获得更大的收益。

四、企业具有主要剩余支配权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不仅表现在生产和交换过程,它同时还体现在分配过程中,实行国有资产债权制的企业更是如此,它必须具有主要剩余支配权。这是因为,实行国有资产债权制的企业,资本的所有权职能分解了。作为出资者的国家,其资本债权者的身份不能改变,而资本所有权的债权范围,只能限定在依据资本的数量和资本利息率征收利息。资本所有权的其它许多职能包括投资权、生产经营管理权、市场交易权等等,都由企业来承担。也就是说,企业承担着生产和创造剩余的全部职能。生产决定分配,企业具有主要剩余支配仅,是由这种产权结构决定的。实行国有资产债权制,主要剩余支配权归企业,企业领导人和工人的收入与企业可支配的剩余紧紧联系在一起了,它必然会极大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充分起到激励作用。为此,企业收益作了各项适当扣除之后,对企业领导人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必须有利于发挥其激励作用。企业领导人的收入应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按企业剩余百分比提取,其具体比例由要领导人和职代会协商;另一部分按领导人对企业的投资量提取。这样将企业领导人的收入和企业剩余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实际上就是在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上将领导者的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利益捆在一起,能够极大地提高企业领导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切度,促使他们不能不从个人收益和风险的角度考虑力尽勤勉之责。工人劳动收入分配的总量也要先按百分比从剩余总量中提取,再按个人提供的劳动量进行分配,具体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原则。企业的剩余是由企业经营和劳动共同创造又经市场实现的价值,劳动者的劳动收入直接决定于企业可支配的剩余,也就是说工人劳动收入的高低是随企业的剩余状况自动地上升或下降。总之,企业具有主要剩余支配权必然会促使企业领导人和全体职工从企业的总效益和个人劳动收入上表现出明显的劳动积极性的增大。

可见,剩余支配权是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应有之义,它是调劝企业积极性最有力的内在激励机制。企业能支配的剩余越是与它自身的努力程度相接近,其激励效果必然越好,越能创造出最高最持久的效率,从而达到剩余最大化。实际上,我国十几年的改革实践已经证明,企业效率的提高尽管有多种因素,但企业是否享有和享有多大程度的剩余支配权对于提高效率是至关重要的。农村改革初期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给了农民剩余支配权。当前我国的乡镇企业,不论人员素质、技术和管理水平都较国有企业低,但效率明显高于国有企业,原因有很多,但乡镇企业具有国有企业所没有的独立的剩余支配权是主要原因。从“放权让利”到承包制初期都曾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主要原因也是因为企业获得了一定的剩余支配权,从而产生了较大的激励效应。但是,问题出在资本所有权结构不合理,国家和企业的权责利不对称,企业获得较多剩余支配权的同时,没能承担起相应的经营风险,负盈不负亏。新的产权结构合理,它在获得主要剩余支配权形成激励机制的同时,也承担了企业的风险,形成了自我约束机制。这两种机制同时发生作用,才符合市场经济关于企业自负盈亏权益独立化的要求,这也是企业提高效率的关键。因此,实行国有资产债权制,企业具有剩余支配权,可能是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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