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企业孵化器制度模式的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孵化器论文,模式论文,制度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154(2004)02-0028-03
随着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中国红红火火的发展,很多业内人士开始在各种场合谈及孵化器的产业化了。而此前,业界主流的说法是强调孵化器的非营利性。在孵化器发展模式中,制度模式有营利模式和非营利性模式之分。非营利性是指孵化器以鼓励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等社会效益为根本目标,而不是以实现自身财务方面的盈余为组织的生存目的。我们的理解孵化器的产业化就是企业化。赞成产业化的观点其实质就是赞成孵化器选择营利模式。
一、对国内孵化器现状的归纳
(一)非营利性孵化器是当前的主流
科技部火炬中心在2003年9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孵化器是由于社会专业化分工而产生的旨在促进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社会经济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向打算创业的科技人员和处于创业初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孵化器有益于国家科技水平和实力的提高,各国政府为孵化器买单的热情非常高涨。如加拿大多伦多企业发展中心的孵化大楼是市政府提供的,魁北克生物创业中心30%运作费来自政府;美国马里兰技术创业中心由州政府提供400万美元,县政府提供土地;圣荷塞市对创造就业的给予3.5万美元/人的补贴,其创业中心还得到多种形式的项目拨款;日本相模原孵化中心96%的投资来源于政府,对初创企业提供免费服务,并作为政府的委托项目得到资金补贴。
与国外类似,我国的孵化器中,十有八九是由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孵化器,同时政府还给予其各种优惠政策,为非营利性质,主管部门一般只要求其自收自支或维持收支平衡,往往只是通过租金来得到一些财务补偿,其他服务基本上免费。
(二)我国孵化器目前总体上不具备盈利能力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的有关资料,2002年统计范围内334家国内孵化器的总收入为8.5亿元,总面积为541.4万平方米,平均每平方米创造的年收入为157元左右。年末固定资产净值是28亿元,但是有60家孵化器的年末固定资产净值为0,我们推测可能是没有孵化场地的产权或者新成立的孵化器统计制度未能建立的原因所致。在8.5亿的总收入中,平均每家孵化器的年收入大约是250万元,扣除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工作人员工资等必要费用后,所剩的已是寥寥无几。而对于沉没在541.4万平方米的房产之中数额巨大的投资,孵化器基本没有贡献经济回报。当然,这里的经济回报没有包括上文所述的社会效益。
在孵化器的收入结构上,孵化场地的租金为主体,其它收入比例很小。在334家国内孵化器中,无论是孵化器的数量还是面积,高地价城市都占了较大的比例(注:其中北京42家,上海26家,天津16家,武汉16家,深圳14家,杭州15家,广州5家。),这些地方的孵化场地月租金大多在每平方米20到40元之间,因此,我们估计全国孵化场地的平均月租金应该在每平方米20元左右,而全国孵化器平均每平方米创造的平均月收入为13元左右。考虑到各地的孵化器对进驻企业一些减免房租的优惠,我们可以断言,在国内孵化器创造的总收入中,租金占了绝大部分。
从上述两个方面容易看出,现阶段我国孵化器稳定的盈利模式远未建立,孵化器的运转依赖于比市价便宜许多的场地租金和政府返税等补贴,如果将孵化器所需投资的机会成本考虑进去的话,我国大多数孵化器都是亏损的。也就是说,用传统的眼光来看,孵化器并不具备投资价值。
(三)民营孵化器举步维艰
近年来,我国孵化器数量得到大幅度的增长,除了各地政府对孵化器建设进一步推动的原因之外,还得益于出现了一些公开宣称以营利为目的的民营孵化器。可是,经营过程中却发现有很多东西与当初的想象有很大的差距。
1.民营与国有孵化器地位上的不平等。各地政府未能对如何扶持民营孵化器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民营孵化器还不可能享受国有孵化器已经享受的许多待遇。
2.在场地租金减免问题上,民营孵化器难免陷入两难困境:如果对入驻企业也实行租金减免,固定投资将得不到足够的回报,差额部分又无处补偿;若是按照市价收取租金,除非拥有能吸引入驻企业的非常突出的资源优势,否则初创企业就不会进驻。
3.盈利目标变得遥不可及。孵化器的收入来源除了场地租金以外,还有服务取得的回报和投资收益两种。由于进驻孵化器的都是初创科技型企业,如果孵化器能够看准机会,果断投资,是可以分享初创企业带来的巨大成长收益的。但是这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同时伴随这种投资的还有高额的风险。民营孵化器要实现尽快盈利,还应该使孵化器提供的服务得到回报,比如财务代理、产品营销策划、介入管理等,但是这些方面的开拓需要素质较高的专业人才,这势必增加孵化器的人力成本,同时这些服务的挖掘也不是短时期内就可以奏效的。这些障碍的存在,使得民营孵化器盈利目标的实现变得遥遥无期。
二、非营利性在实现孵化器社会功能中的作用
非营利孵化器仍然是我国现阶段孵化器的主流。这是因为孵化器保持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价值取向还有优越之处。其实孵化器的营利与非营利之争并非在今日才有,早在2002年10月,在深圳举办的“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论坛”上,孵化器究竟是要“营利型”还是“非营利型”就成为这次论坛的讨论焦点。在会上,有观点认为只有非营利才能避免孵化器变“质”(马凤岭,2002),这个“质”主要是指孵化器的社会功能。还有观点认为,孵化器的性质、特征决定了孵化器的模式应以“非营利”为主流(钱振英、袁建中,2002)。在同意上述观点的同时,我们认为,非营利孵化器的价值还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确保孵化对象的高科技含量
资本的“趋利”特性,决定了营利型孵化器对孵化资源的分配是以可能带来的利润收入的多寡为指向的。因此,它注重的是入驻项目的市场前景和支付房租的能力,而对那些需要扶持的、风险较大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则缺乏兴趣,这样就使政府的产业政策不能得到贯彻。而非营利型孵化器本身就作为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存在,在接纳初创企业时虽然也考虑其市场前景,但主要还是从技术的角度来考察。大部分非盈利孵化器对入驻项目的产业范围、科技含量甚至创业者的身份都有明确的规定,限制了层次较低的制造加工项目的进入,确保了孵化资源向高科技项目倾斜的政策目的,进而增强了地方科技进步的潜力。
(二)合理分摊创业成本,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风险如影随形地贯穿创业的整个过程。对已经拥有舒适工作及优厚生活条件的高新技术拥有者而言,选择创业无疑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对大多数立志创业的人来说,创业成本和创业风险亦可谓是不能承受之“重”。但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些创新创业行为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关系到社会长远利益的事情。2003年12月5日,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农·史密斯(Vernon L.Smith)在北大办公楼礼堂作题为《市场、资本市场及全球化》的演讲时提到,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多数创新者的失败是少数创新成功者的成本和基石。成功者在学习失败者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获得了成功,但现实中表现出来的往往是成者为王败者寇,失败者的贡献往往被人忘记。成功者的成就的确应该张扬,因为这种成功能给社会带来极大的示范效应,但失败者的业绩不能完全被湮没,这样才能真正使社会建立起促进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因此,社会应该设立分担这种创业成本的机制,合理的构想就是社会承担一定比例的成本,创业失败者自己承担一定的成本,创业成功者亦要承担一部分创业失败者的成本。社会通过政府设立非营利孵化器的方式来分担上述创业成本,非营利孵化器利用社会给予的资源,可以提供各种免费服务,最大限度地降低创业成本,以实现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以盈利为目标的孵化器,其目的是为了分享成功者的胜利,而不具备分担创业失败者成本和风险的功能。
(三)可以较为合理地分配孵化资源
在营利性的孵化器里,对符合毕业条件的企业,只要它有能力交纳房租和其他的费用,孵化器便没有让它按时毕业的动力。非营利的孵化器对那些符合毕业条件的企业,即使其能够交纳租金,也可以及时地请其离场,从而让其他更需要扶持的企业得到足够的孵化资源。从整体和长远的角度看,后者分配孵化资源的方式更为合理。
三、一个设想:社会功能与运营效率的实现由不同主体负责
对孵化器营利性或者说产业化与非营利性之争的解决业界提出了三种设想:一是认为应该侧重于效率的提高,孵化器应该走营利型之路;二是上文提到的赞成孵化器仍然应保持非营利的价值取向以实现其社会价值;第三种方案则认为应该让孵化器自己去选择营利还是非营利(乐文,2002)。根据上文对孵化器非营利取向的利弊分析,前两种方案只是就孵化器来论孵化器,显然不能解决孵化器如何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取得平衡的问题,而后者只是一种简单的折衷方案,它强调的主要是维持现状。
那么,面对孵化器目前自我成长能力的欠缺、民营孵化器生存空间狭窄等问题,在营利与非营利的制度模式中,究竟哪种模式更适合我国的孵化器呢?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孵化器自身运营效率和外部社会效益如何兼顾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撇开孵化器的外部环境,单纯选择营利还是非营利都是行不通的,我们认为应该把政府在孵化器中所起的作用加以剥离。倘若更深入地分析非营利孵化器的上述三点优越性,就能发现这些好处可以通过改变政府对孵化器扶持的方式来加以替代。社会效益的实现主要是政府的事,剥离政府性质后的孵化器就是一个营利型的经济组织,它以实现自身效益作为其一切行为的出发点,而孵化器原来担负的社会功能则应该由政府作为需求者通过购买孵化器的服务来实现,这样才能保证这种组织自身的效率与其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
把政府作用从孵化器中分离出来,并不是说政府不再支持孵化器,而是改变对孵化器支持的方式,具体思路如下:
第一,政府不再直接投资设立新的孵化器。节省的资金可以以补贴的方式对孵化器继续扶持。
第二,对现有政府独资的孵化器进行公司化改造。参照其他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明确孵化器的监管机构,建立对孵化器运行的激励与监督机制。另外,还应从完善孵化器法人治理结构上入手,鼓励国有孵化器吸引其他社会资本的进入,进行股份制改造。
第三,取消政府对某些具体孵化器的优惠待遇,制订针对全体孵化器的扶持政策。只要孵化器孵化项目符合政府在高新技术上的鼓励方向,不管是民营孵化器还是国有孵化器,都一样地享受政府在财税方面的支持。
第四,政府对孵化器在培育科技型初创企业上作出的贡献进行适当的补偿。政府应该鼓励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提供各种免费的服务和其他形式的支持,对这些孵化服务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应该由监管机构根据孵化器作出的实际贡献按政府和孵化器共同分担的原则进行补偿。具体地说,孵化器监管机构设立由各种专家组成的孵化器评审委员会,由这个委员会对各个具体的孵化器在培育初创科技企业中所提供的各种免费或与市场价格相比较的优惠服务进行评估,最后确定政府对各个孵化器的补偿数额。
当然,上述措施可能在短时期内会减缓孵化器数量的增长速度,但从长期的视角看,把政府与具体的孵化功能分开,使孵化器注重自身的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孵化器真正成为一个遵循优胜劣汰竞争法则的产业,有利于促进孵化器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促使孵化器整体的孵化功能的提升,实现孵化资源更为有效的配置。同时,政府以孵化器服务的重要购买者的身份,通过优惠政策的杠杆,间接影响孵化器对其服务对象的选择,使之符合政府鼓励的方向。通过提供经济补偿的方法鼓励所有的孵化器对在孵企业创造性地提供各种优惠条件,使得既符合政府心愿也符合市场规律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涌现,从而结束目前孵化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难以两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