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拜物教概念考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拜物教论文,马克思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走上了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路。在此背景下,马克思的拜物教批判理论受到了我国学者的关注。但是,马克思著作中的拜物教概念究竟有何具体所指?它是指称一种“社会意识”还是一种“社会存在”,抑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对此我国学界存在重大分歧。鉴于此,本文对马克思著作中的拜物教概念进行考辨,以就教于学界。
一、崇拜意义上的拜物教
作为原始宗教信仰形式之一,拜物教是指在神灵观念尚未产生以前,一些原始部族把某些特定的物体当作具有超自然能力的活物而加以崇拜。拜物教一词源于葡萄牙文feitio,原义为手工制品。15世纪下半叶,葡萄牙人到达非洲西部时,用这个词指当地原始部族所崇拜的具有魔力的符咒或护符。通常认为,法国历史学家、语言学家德布罗斯(Charles De Brosses)于1760年在《论物神崇拜》(Ueber den Dienst der Fetischengtter)中首次将拜物教一词用于比较宗教学研究。
马克思著作中拜物教的德文原词Fetischismus来源于德布罗斯,在“波恩笔记”中有对德布罗斯的《论物神崇拜》一书的摘录,其中包含了有关拜物教概念的详细摘录。①在写于1842年的《〈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中,针对“社论的作者”认为拜物教作为“宗教的最原始形式”具有“在一定程度上使人超脱感性欲望”之功能的观点,马克思说:“拜物教(Fetischismus)远不能使人超脱感性欲望,相反,它倒是‘感性欲望的宗教’。欲望引起的幻想诱惑了偶像崇拜者(Fetischdieners),使他以为‘无生命的东西’为了满足偶像崇拜者的贪欲可以改变自己的自然特性。因此,当偶像不再是偶像崇拜者的最忠顺的奴仆时,偶像崇拜者的粗野欲望就会砸碎偶像(Fetisch)。”②在同年的《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也使用了拜物教及其相关词“崇拜的偶像”(Fetisch)。马克思说:“古巴野人认为,黄金是西班牙人崇拜的偶像(Fetisch)。他们庆祝黄金节,围绕着黄金歌唱,然后把它扔进大海。如果古巴野人出席莱茵省等级会议的话,难道他们不会认为林木是莱茵省人崇拜的偶像(Fetisch)吗?然而,下一次会议将会向他们表明,人们是把动物崇拜同拜物教(Fetischismus)联系在一起的。那时,为了拯救人,古巴野人将把兔子扔进大海里去。”③此时马克思是在“把物作为崇拜的偶像”的意义上使用拜物教一词的。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使用了拜物教(Fetischismus)和拜物教徒(Fetischdiener)这两个概念:“那些仍然被贵金属的感性光辉照得眼花缭乱,因而仍然是金属货币的拜物教徒(Fetischdiener)的民族,还不是完全的货币民族……从拜物教(Fetischismus)就可看出,理论之谜的解答在何种程度上是实践的任务并以实践为中介……拜物教徒(Fetischdiener)的感性意识不同于希腊人的感性意识,因为他的感性存在还是不同于希腊人的感性存在。”④在这里,马克思把崇拜金属货币的观念称为拜物教,把被贵金属的感性光辉照得眼花缭乱、因而对其产生崇拜心理的人(群体)称为“拜物教徒”。上面考察表明,马克思在其早年曾在崇拜物、对物顶礼膜拜的意义上使用拜物教及其相关概念。这种意义上的拜物教是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
二、错认意义上的拜物教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在谈到“经济学家们”根据某物的自然属性来确定它是固定资本还是流动资本时,马克思评论说:“经济学家们把人们的社会生产关系和受这些关系支配的物所获得的规定性看作物的自然属性,这种粗俗的唯物主义,是一种同样粗俗的唯心主义,甚至是一种拜物教(Fetischismus),它把社会关系作为物的内在规定归之于物,从而使物神秘化。”⑤这里的拜物教一词是在“错认”的意义上使用的,即把物在社会关系中获得的规定性“错认”为物的自然属性。在1859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中,马克思用拜物教一词来描述和嘲笑德国“思想家们”把“物质”和半打杂物凑在一起说成是价值的元素的做法。⑥这与《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拜物教一词的用法一样,都是用来指称一种理论上的“错认”。
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多次使用拜物教及其相关概念,这里的用法是这样的:把物在社会关系中获得的社会规定性归之于物的自然属性的人是“拜物教徒”(Fetischdiener,Fetischist),“拜物教徒”的这种认识是一种“拜物教观念”(fetischistische Vorstellung)。对于这种“拜物教观念”,马克思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他说,为资本主义生产代理人的观念所束缚的政治经济学家们,陷入了双重的、但是互为条件的概念的混淆:一方面,他们把资本从一种关系变成一种物,变成“商品储备”,这些商品由于被用作新劳动的生产条件而被称为资本,并按其再生产方式被称为流动资本;另一方面,他们又把物变成资本,即把表现在物上并通过物表现的社会关系,看成物本身只要作为要素加入劳动过程或工艺过程就具有的属性。⑦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在批判“现代经济学”时使用了拜物教及其相关词,他写道:“因为商品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的最一般的和最不发达的形式……所以,它的拜物教性质(Fetischcharakter)显得还比较容易看穿。但是在比较具体的形式中,连这种简单性的外观也消失了。货币主义的幻觉是从哪里来的呢?是由于货币主义没有看出:金银作为货币代表一种社会生产关系,不过这种关系采取了一种具有奇特的社会属性的自然物的形式。而蔑视货币主义的现代经济学,当它考察资本时,它的拜物教不是也很明显吗?认为地租是由土地而不是由社会产生的重农主义幻觉,又破灭了多久呢?”⑧这里的拜物教一词意在指明:与货币主义把金银作为货币所具有的社会形式和社会功能归结为金银作为自然物的物理性质、重农主义把地租归结为作为自然物的土地的产物一样,“现代经济学”把资本因雇佣劳动者创造剩余价值而产生的增殖归结为资本作为物所固有的属性。在《资本论》第二卷中,马克思说:资产阶级经济学特有的拜物教“把物在社会生产过程中获得的社会的经济的性质,变为一种自然的、由这些物的物质本性产生的性质”。⑨在此,马克思意在指明,作为一种拜物教学说的资产阶级经济学无法揭示商品、货币、资本的拜物教性质。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系统地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拜物教观念。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拜物教观念集中体现在“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一“三位一体的公式”中,马克思对这一公式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指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根本错误在于:混淆劳动一般与雇佣劳动(劳动的资本主义形式)、生产资料(物质内容)与资本(社会形式)、土地(自然物)与土地所有权(土地占有的社会形式,土地财产),因而,把作为“物”的生产资料和土地,与雇佣劳动一起,都看作“收入源泉”。⑩
上面的考察表明,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的“拜物教”指的是一种“错认”,即人们把物所获得的社会关系规定性看作物的自然属性;这种“错认”与“把物作为偶像来崇拜”虽同属“社会意识”范畴,但它们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不能混同。
三、“社会存在”意义上的拜物教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分析了“社会生产关系的物化表现”这一“社会存在”领域的现象(11),但并未用拜物教来指称它。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中,“Fetisch”(物神)一词有了一种新的用法:“Da die bürgerliche Produktion aber den Reichtum als Fetisch in der Form eines einzelnen Dings kristallisieren muβ,sind Gold und Silber seine entsprechende Inkarnation”。这句话中译本翻译为:“但是,由于资产阶级生产必须把财富在一种唯一的物的形式上作为物神结晶起来,金银就成了这种财富的相应的化身。”(12)物神(Fetisch)在这里是用来指称作为货币的金银,也就是说,马克思开始用拜物教(Fetisch)指称作为“社会存在”的客观现象了。在这里,马克思对商品和货币的拜物教性质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虽然他还未使用“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和“货币的拜物教性质”这样的词汇)。马克思认为,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中,“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可以说是颠倒地表现出来的,就是说,表现为物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一种社会生产关系采取了一种物的形式,以致人和人在他们的劳动中的关系颠倒地表现为物与物彼此之间的和物与人的关系”。(13)马克思还揭示了货币产生的秘密,揭开了它的“神秘面纱”:“商品所有者相互把他们的劳动作为一般社会劳动来对待的关系,就表现为他们把他们的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来对待的关系,而商品在交换过程中彼此作为交换价值相互对待的关系,就表现为它们把一种特殊商品作为它们交换价值的最适当的表现的全面关系,这反过来又表现为这种特殊商品同一切其他商品的特定关系,因而表现为一个物品的一定的仿佛是天生的社会性质。”(14)
在《剩余价值理论》的“附录”中,马克思较多地使用拜物教及其相关词来指称作为“社会存在”的现象并系统分析了资本的拜物教性质。马克思写道:“收入的形式和收入的源泉以最富有拜物教性质的形式(fetischartigsten Form)表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土地,或者说自然,是地租即土地所有权的源泉,——这具有充分的拜物教性质(fetischartig genug)。”“在生息资本上,这个自动的物神(automatische Fetisch),自行增殖的价值,创造货币的货币,达到了完善的程度”,“变体和拜物教(Fetischismus)在这里彻底完成了。”(15)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四节《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中,拜物教是作为一个“比喻”被引入的:“商品形式和它借以得到表现的劳动产品的价值关系,是同劳动产品的物理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物的关系完全无关的。这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的形式。因此,要找一个比喻,我们就得逃到宗教世界的幻境中去。在那里,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在商品世界里,人手的产物也是这样。我把这叫做拜物教。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拜物教性质,因此拜物教是同商品生产分不开的。”(16)在这里,马克思对拜物教的借用,意在表明“人手的产物”与“人脑的产物”的相似性:在原始初民那里,“人脑的产物”——已被神化的特定物体,成为独立于人而存在的神秘物;而在“人手的产物”——商品的世界里,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作为商品的物也就被“神秘化”了。这里的拜物教(Fetischismus)就是马克思在他处所说的“商品的神秘性质”(der mystische Charakter der Ware)、“商品世界具有的拜物教性质”(der Warenwelt anklebenden Fetischismus)。(17)按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它是一个指代“社会存在”而非“社会意识”的范畴。
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频繁地使用与拜物教相关的概念:“在生息资本上,资本关系取得了最表面、最富有拜物教性质的形式(fetischartigste Form)”,“在生息资本上,这个自动的物神(Fetisch),即自行增殖的价值,会生出货币的货币,就纯粹地表现出来了,并且在这个形式上再也看不到它的起源的任何痕迹了”,“在这里,资本的物神形态(die Fetischgestalt des Kapitals)和资本物神的观念(die Vorstellung vom Kapitalfetisch)已经完成”。(18)在这里,与拜物教相关的几个概念,都是用于指称“客观现象”的,其中的“资本物神的观念”(中译本曾译为“资本拜物教的观念”)的德文原词是来自“资本物神”(Kapitalfetisch)和“观念”(Vorstellung),而“资本物神”(Kapitalfetisch)本身,则是个指称“客观现象”的词汇。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八章《三位一体的公式》中,马克思系统回顾和总结了资本的拜物教性质,指出:在直接生产过程中,资本变成了一种非常神秘的东西,因为劳动的一切社会生产力,都好象是从资本自身生长出来的力量。商品的流通过程造成了一种“假象”,即生产上预付的价值,特别是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似乎不是在流通中实现,而是从流通中产生出来的。现实的生产过程作为直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统一,又产生出种种新的形态,在这些形态中,内部联系的线索越来越消失,各种生产关系越来越互相独立,各种价值组成部分越来越硬化为互相独立的形式: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利润率对剩余价值率的偏离使剩余价值的真正性质越来越隐蔽,从而也使资本实际的驱动机制越来越隐蔽;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使得商品的平均价格不同于商品的价值,特殊资本的平均利润不同于这个资本从它所雇用的工人身上榨取出来的剩余价值;商业利润和货币经营业利润都是以流通为基础,它们好象完全是从流通中产生的,而不是从生产过程本身中产生的;在生息资本的形式上,利息好象来自作为其本身的独立源泉的资本,企业主收入好象来自资本家本身从事的劳动;作为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地租直接和土地这一自然要素联系在一起——此时,剩余价值的不同部分互相异化和硬化的形式就完成了,内部联系就最终割断了,剩余价值的源泉就完全被掩盖起来了,和生产过程的不同物质要素结合在一起的生产关系的互相独立化也就最终完成了。于是,在“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个“经济三位一体”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神秘化、社会关系的物化、物质生产关系和它的历史社会规定性直接融合在一起的现象完成了,这是一个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19)在此,马克思的分析给我们揭示了剩余价值真正来源被掩盖的过程就是资本的拜物教性质逐步加深的过程,也就是社会关系物化的加深并最终完成的过程。
上述考察表明,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既考察了作为“社会存在”的商品、货币、资本的拜物教性质,又考察了作为“社会意识”的拜物教观念,这二者必须明晰区分开来。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认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20),因而,与批判作为“社会意识”的“拜物教观念”相比,分析商品、货币、资本的“拜物教性质”是更加重要的理论任务。因此,马克思的拜物教批判理论首先是揭示社会关系物化现象形成机理即揭示商品、货币和资本拜物教性质的理论;其次才是剖析拜物教观念的认识错误、特别是剖析导致这一“错认”之思想方法的理论。
四、“社会存在”意义上的拜物教与异化、物化、剥削的区别和联系
1.拜物教与异化
异化(die Entfremdung)在德语中最一般的涵义是“疏远”、“隔阂”。在黑格尔哲学中,异化指的是,主体成为他物,即主体的自我丧失。马克思著作中的异化,通常还带有否定性意蕴——异化是非本真状态,是需要消灭的状况。比如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异化劳动”(die Entfremdete Arbeit)概念就有否定性涵义。就异化的这种涵义而言,它包括拜物教现象,但又不仅限于它。比如,奴隶主对于奴隶的剥削,属于一种异化状况,一种需要消灭的状况,但这与拜物教并没有什么必然联系。这样说来,拜物教只是异化现象的一种类型,一种“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异化为“物与物的关系”的现象。
关于马克思的异化理论,有学者认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异化劳动理论是马克思在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下而进行的理论建构,其理论根基本质上是一种唯心史观;而当马克思创立历史唯物主义之后,其异化理论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比如,俞吾金先生认为,在马克思异化概念的发展中,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视角转换,即从青年马克思的“道德评价优先”转向成熟时期的“历史评价优先”。(21)其实,当马克思设定“人的类特性”、并把“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22)与异化劳动相区别时,他的理论思路的确是一种理想主义(23),但未必就是一种唯心主义——胸怀理想性的价值目标,并据此批判现实,与哲学派别意义上的唯心主义无关。
与上述用“转换”描述马克思异化理论演进历程的做法有别,我倾向于用“从抽象到具体”来说明这一进程。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初,特别是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主要是通过与“事实”的对照来进行,还谈不上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因而,他对这一“市民社会”即“资产阶级社会”的正面见解,还不得不借助于异化这一哲学范畴,并以之为核心构建了异化理论。而在1847年《哲学的贫困》以后,特别是50年代以后,由于已经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进行了深入的“解剖”,有了自己更加精确的具有经济学性质的语言,所以就不需要、也不应该继续让异化概念来发挥先前那样的重要作用了。也就是说,“异化理论”作为马克思的早期理论不可避免地是抽象的、模糊的,后来,马克思使用了更加具体、内容更加丰富、因而能够更加清晰地描述和批判现实的“概念体系”来分析早期异化理论所指称的问题域。这是“成熟马克思”对于“青年马克思”的发展(而不是简单的抛弃)。在此意义上,《资本论》中的拜物教批判理论是对异化理论的重要发展。
2.拜物教与物化
物化在我国学术界是个被泛化、一般化了的重要概念,比如劳动产品就被视为人的劳动物化的产物。这种被泛化的物化现象,是贯穿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的。作为“社会存在”的拜物教也是一种物化,不过不是“物化一般”,而只是存在于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即存有商品和商品生产的社会阶段)的特定物化——社会关系物化。物化概念的被泛化,可能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对于德文词“vergegenstndlichung”和“vergegenstndlicht”的翻译有关——它们被译为物化。在新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它们则被改译为“对象化”。比如,《资本论》第一卷德文原文中的“Sie ist vergegenstndlichung,und der Gegenstand ist verarbeitet”(24)在第一版中被译为“劳动物化了,而对象被加工了”(25),新版译文则修改为“劳动对象化了,而对象被加工了”(26)。
其实,与拜物教概念直接相关的是德文词“Versachlichung”。在论述货币作为流通手段时,马克思谈到了“物的人格化和人格的物化”(Personifizierung der Sache und Versachlichung der Personen)(27)。马克思所说的“物的人格化和人格的物化”是指“社会存在”的拜物教现象,其中,“物的人格化”是现象或表现,是说这些物好象被赋予了“人格”,变得像人那样可以彼此之间发生“社会关系”并且与人发生“社会关系”;“人格的物化”是原因和实质,是说商品生产这种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本身(“人格”)把自己赋予到商品、货币和资本这些“物”中去了。
日本著名哲学家广松涉把Versachlichung译为“物象化”,以区别于Verdinglichung(物化)(28)。我赞同这种用“物象化”指称“社会关系物化”以便与“物化”相区别的做法。其实,如果将“物化”分成如下三个层次会使问题更加明确:(1)贯穿人类发展历程始终的“物化—对象化(一般)”;(2)发生于一切存在着商品生产与交换的社会的“社会关系物化(一般)”;(3)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物化(特殊)”,此时处于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本身被物化了。
3.拜物教与剥削
剥削(der Ausbeutung)是指占有生产资料的那部分人(那个阶级)对于不占有生产资料的那部分人(那个阶级)的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剥削现象的出现,以人们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出现社会分化为前提,而拜物教现象与商品(生产与交换)密不可分,它们的出现有着不同的社会机理。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剥削的实现与商品生产的关系是“外在”的:虽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业已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是,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并非建立在“商品交换”之上。虽然此时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已经出现,它们借助于商品和货币关系同时剥削生产者和消费者,但它们本身并不构成一种独立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只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剥削与拜物教才实现了“交融”: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是建立在他们之间的“等价交换”基础之上的;不仅如此,拜物教还发挥着掩盖剥削的功效,正因为如此,只有揭示了资本的拜物教性质,才能发现资本主义剥削的“独特实现方式”。
在论述“工资的形式”时,马克思曾拿徭役劳动和奴隶劳动与雇佣劳动作对比,以凸显资本主义剥削的“独特实现方式”:“在徭役劳动下,服徭役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强制劳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明显地分开的。在奴隶劳动下,连奴隶只是用来补偿他本身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工作日部分,即他实际上为自己劳动的工作日部分,也表现为为主人的劳动。他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相反地,在雇佣劳动下,甚至剩余劳动或无酬劳动也表现为有酬劳动。在奴隶劳动下,所有权关系掩盖了奴隶为自己的劳动,而在雇佣劳动下,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代价劳动。”(29)人与人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与商品生产,从而与拜物教(社会关系物化)并没有必然联系。因而,对于产生剥削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否定,并不是要同时伴随着对商品生产与交换关系的排除;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在其一定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初级阶段)仍然可以利用商品经济这种“社会形式”来发展自己的生产力,从而为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准备物质条件。这是我们剖析拜物教与剥削的差别得到的重要启示。
注释:
①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Gesamtausgahbe,Ⅳ/1,Berlin:Dietz Verlag,1976,S.320-334.
②马克思:《〈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12页。
③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90页。
④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46-347页。
⑤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85页。
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27页。
⑦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38、139、159、302、304、300页。
⑧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00-101页。
⑨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51页。
⑩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22-936页。
(11)比如,马克思在《货币章》中写道:“活动和产品的普遍交换已成为每一单个人的生存条件,这种普遍交换,他们的相互联系,表现为对他们本身来说是异己的、独立的东西,表现为一种物。在交换价值上,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7页)。
(12)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Werke,Band 13,Berlin:Dietz Verlag,1961,S.130-131.中译文参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550页。
(13)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426、427页。
(14)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550、442页。
(15)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第499、500、503、548页。
(1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9-90页。新版《资本论》这段译文与人民出版社1953年出版的郭大力、王亚南译本以及1963年改译本中的译文有诸多差别。郭、王译本把马克思指认一种“社会存在”的拜物教概念错误地理解为称谓人们主观认识的概念。
(1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8、100页。
(18)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40、441、442页。
(1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37-940页。
(20)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412页。
(21)俞吾金:《从“道德评价优先”到“历史评价优先”:马克思异化理论发展中的视角转换》,《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22)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73页。
(23)对于德文词Idealismus,我们可以有三种理解:唯心主义、观念论和理想主义(参见魏小萍:《探求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原文文本的解读与分析》,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16页)。
(24)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Werke,Band 23,S.195.
(2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06页。
(2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11页。
(2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35页。德文原文参见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Werke,Band 23,S.128.
(28)广松涉:《物象化论的构图》,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2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19页。需要说明的是,“无代价劳动”的德文原文是“das Umsonstarbeiten”,应译为“无酬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的译文是“无偿劳动”。我以为,第一版的译文准确,新版译文不确切:对于“剩余劳动”,资本家的确没有付出什么“代价”,但雇佣工人则必须为之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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