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级教育”和“运动”的正确定义_体育功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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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确定义“优育”与“运动”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定义论文,正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3X(2002)06-0102-04

“体育”与“运动”本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直到今天,它们仍常以联结词“体育运动”的形式被广泛使用。这就使得在理论描述上“体育”与“运动”二者的概念差别变得模糊不清。在这两种社会观象之间的差别不大的历史阶段,这种使用方式和提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使当体育与运动已在运作过程中开始出现较为显著的差异时,这种联结使用的弱点虽已暴露,但表现得也不算充分,危害也还不算太大。然而,伴随着历史的进步和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当竞技运动从社会运行和社会生活中空前地凸现出来后,这两种社会现象间无论在形式、内容、目标和社会效用上的差别越来越明显。如果再不分彼此地将两词联接使用,不仅在理论上将导致更大的混乱,而且使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制定方针、政策时可能有失偏颇,使人们在寻找和实施促进这两项事业发展的方法、手段时迷失方向,不利于这两项事业的发展。近20来年,部分学者就各级体育职能部门将可支配的体育资源集中投向竞技运动而较少顾及群众体育事业的传统作法提出质疑,并表示了强列的否定倾向。而体育行政部门则普遍认为经过几十年艰苦努力,使中国在世界的各项排位中(除人口数量外)竞技运动的排位最为靠前,应该说功勋卓著。这种认识上的尖锐对立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各自对习惯联结使用的“体育运动”一词的定义不同。这种认识上的差异不仅说明学术界就此概念的探索已真正起步,还深刻地表明了分离、并正确定义这两个概念已不仅仅是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是关系到有效推动我国体育事业和竞技运动事业发展的重要的实践问题。鉴于上述原因,笔者试图通过本题研究,探索“体育”与“运动”是否可以继续以联词共义的形式使用,并分别给下出定义,以引起学术界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与关注。

一、“体育”与“运动”的异同及定义

逻辑学的研究结果告诉我们:对一个概念作出科学定义的过程,就是揭示其邻近的属和种差的过程。即首先找出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属于哪一个类,然后把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这一种对象同该属中的其他种进行比较,找出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这一种对象与其他的种之间的差别的过程。所以,为准确地对被混为一谈的“体育”与“运动”各自给出科学的定义,我们应当首先研究其共同的与各自不同的属性,研究其各自的特征,也就是分析研究其异同。

首先我们可以确定,在大的属性上,“体育”与“运动”都是人类活动,都是人类特有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因而都是重要的文化现象。如果更进一步对其外延加以限制,以使其个性凸现而区别子其它人类活动、其它文化现象和社会现象,则可认为他们都是以身体活动为主要方式的一种人类活动和社会现象,都是一种以人的身体能力和心理过程的优化或潜力的挖掘为重要的目的或手段的人类文化现象。这是它们的共同点。

在某种意义上说来,任何一种人类活动都是一种文化现象、一种社会现象。而在都表现为人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因而都共属于“文化”大范围的不同文化现象中,最根本的差异,也是引发和造成其它差异的主要因素之一的,就是这些不同的文化现象中的价值系统的差异。价值系统,决定着不同文化的形态,决定了它们各自不同的存在方式和运行方式,主导着不同文化形态的运行与发展。同时,一种文化现象,不仅受着上述文化结构中内在价值系统的控制,还必须接受来自社会的选择。当其存在与运行有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能满足某些社会成员的需求时,它便得以发展,否则将会逐步消亡。因而我们说,无论“体育”还是“运动”,其存在方式、运行过程的特征等基本属性,都主要受制于人们从事这些活动的目的,受制于它本身的社会效用。因此,我们在考察、分析、寻找“体育”与“运动”的差异时,应该首先从其目的性与社会效用上入手。无论是古代还是今天,所有的体育活动都以追求人们的身心健康为根本目的,其社会效用是愉悦民众身心、丰富社会生活、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人们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社会和人类本身全面发展。人们在这种体育活动中轻松、愉快地活动自己的肢体,淘冶自己的情操,增进人与人之间的了解与友善,有效地消除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身心疲惫,增进着自己的健康水平。这是一种快乐的有益活动,是一项以人的完善与发展为宗旨,因而具有鲜明的人本主义色彩、有益于社会稳定、发展的事业。“体育”的社会效用与人们从事体育活动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在选择其手段、活动方式时,总是以是否有利于此目的和社会效用的实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明确而坚定地抵制那些有损人身心健康的一切形式和方法。其范围不仅包括人们在业余时间内,根据自己的身心健康需求和个人兴趣爱好自愿参加、自主选择的各种有益的身体活动方式;包括社区、单位、政府职能部门为丰富民众生活、促进人们身心健康而组织的大众性身体活动方式,与虽有一定竞争性但却不以争夺锦标而以促进人们身心健康为根本目的的一切身体活动方式;包括带有浓烈的民族文化特色、以身体活动为形式、以追求人们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丰富文化生活、具有庆典色彩的大众性活动;更包括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向学生传授自我锻炼的知识、技能、方法和培养学生体育兴趣与能力,完善学生人格、唤醒学生的自我意识、促进学生社会化过程实现的学校体育教育等等。

我们在这里所要研究的“运动”,其实质是“竞技运动”。真正意义上的竞技运动是在体育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从其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和人类活动,它是对体育的一种异化。而其分离的标志就是目的性的改变。竞技运动的全部特征源于一个“竞”字,这个竞字是这类运动的灵魂。这个竞字决定了竞技运动就是在竞赛规则所全力维护的平等竞争的条件下,参赛各方充分发挥自己体格、体能、技术、战术、心理素质,竭尽全力地争夺比赛的胜利。因而,战胜对手、争夺锦标成了人们在这种人类活动中至高无上的目的。这种竞技运动并不把人的身心健康与否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是全力以赴地充分利用现实社会中已经存在和可能利用的各种物质条件,充分借助人类科技进步的有关成果,集中全力去追求“更高、更快、更强”和更美,具有十分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为了争夺锦标,不仅有光明磊落、依凭自己实力的艰苦奋斗,还有置运动员健康于不顾、不惜使用“兴奋剂”透支运动员生命活力的卑劣行为。这就是“运动”与“体育”的最大差别之所在。这种竞技运动的社会效用,主要在于能够有效地张扬积极进取、勇于拼搏的人格精神,能够有效地强化不同区域、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之间的平等交流与接触,并为所有参赛各方提供一个进入最为广泛的人际交流、集团交流、地区交流、国际交流的渠道。这种竞技运动还能以最为精彩和紧张激烈的方式吸引最为广泛的社会关注,因而它不仅是那些经济发展水平滞后而又急需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力图奋起直追后来居上的国家、民族和地区为实现自己的宏图大业必须全力推动的事业,而且也是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会高度关注的事业。它的内容包括所有以锦标的争夺为主要目的的国际性、地区性的运动竞赛。

鉴于上述,可以对“体育”和“运动”分别定义如下:

所谓体育,就是以身体活动为形式、以追求身心健康为根本目的的一切人类活动。所谓运动,就是以从事专门的竞赛项目的身体活动为形式、以争夺锦标为主要目的的人类活动。

二、“体育”与“运动”联接使用的弊端

在我国,无论是确定政府职能部门的名称、官方行文、新闻报导,甚而在学术界的理论描述与研究工作中,主要倾向都是将“体育”与“运动”联接成“体育运动”一词而使用。实践证明,这种联接使用无论是在词义本身与人们思想认识上都混淆甚而抹杀了“体育”与“运动”这两种目的、形式与社会效用都完全不同的人类活动之间的界限,容易导致在工作计划的制定中出现战略性决策失误。如果说,此前我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尽力发展竞技运动,积极参加国际竞争,力图壮我国威、振奋民族精神是必要的,那么在国家尚未成立专门的大众体育部门,而将这些职能部门的名称冠以“体育运动委员会”或“体育总局”、“体育局”而显然赋予其发展大众体育的责任与义务的条件下,这些职能部门对大众体育事业的关注就远不如对竞技运动的关注,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失职行为。在他们看来,既然两者都是“体育运动”,即使工作重心全力倾向一侧,也是在发展体育事业,也无可厚非,因而不易发现自己工作上的偏差。显然,导致这种功能互代现象的因素之一,就是将“体育”与“运动”联接使用,就是“体育”与“运动”概念的混淆。这种概念的混淆,使得关系到全民族健康水平、民众生活质量、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国家的未来与发展的我国大众体育事业,在竞技运动辉煌业绩的遮盖下,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完全可能的发展。即使原国家体委制定了与发展竞技运动的“奥运争光计划”相对应的“全民健身计划”,但在人力、物力的投入上,在予以关注的程度上,在挖掘潜力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因素的努力上,与大众体育应有的地位也是很不相称的。

由于观念上的混淆,由于对体育与运动差别的认识不清,更由于对体育的真正目的和社会效用认识不清,导致在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教学大纲的制定和体育教育的实施过程中,对体育教育的目的性认识不足,对体育教育应当培养学生终生体育的兴趣与能力的任务认识不足。于是在教材内容的设定、教学手段方法的选择上,忽视竞技运动与体育的本质差别,过多地、不加改造地选择和照搬竞技运动项目的教材内容,并仿效运动训练的方法与手段,片面地以运动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习效果与学习状况的主要指标;而那些对场地、器材及相关条件要求不高、方便易行、具有广泛适应性和显著的促进身心健康效用的体育锻炼方式,以及寓教于乐地让学生在愉快主动的体育活动中学会锻炼的方法、培养自我锻炼的兴趣与能力的体育教学方法,都被严重地忽视了。这使得本该受到普遍欢迎的学校体育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成了让学生畏惧、抵触而又不得不违心跟从的强制过程,大大弱化了我国学校体育的效益。

不仅仅是由于职能部门的政策导向性作用,也由于“体育”与“运动”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界限不清,以致在学术研究中,尤其是在体育自然科学类的研究中,较多的学者和研究成果都集中指向竞技运动范畴,而较少顾及如何通过体育手段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对那些既可用于竞技运动又可作为体育锻炼方式的项目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为竞技运动的发展服务上,而较少地研究如何利用这些项目为体育事业发展、为促进民众身心健康服务。以致这些项目在研究自身发展方向和发展模式时,失去正确的导航目标。而如果“体育”与“运动”之间的界限清楚,且都能认识到两者不可偏废,则这些项目中的相当部分就可以分别在这两种不同事业的发展中找到自己的地位,就会发展成为既能满足竞技运动需要、又能满足大众体育需要的、内容更为丰富的项目。这无疑为这些项目的自我发展、提升社会价值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体育”与“运动”这两项都应当获得快速发展的事业在具体发展过程中的失衡充分表明:当两个本当独立的概念被混为一谈时,人们在关注与发展此类事业的行动中容易偏重于那些能及时显示效果、及时产生社会评价的一方,而极易忽略另一方,并且不易发现这种偏差。这就是把“体育”与“运动”联接使用造成的主要弊端之一。这种弊端不仅是体育事业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而且也一定程度地干扰和制约着竞技运动的发展。为尽快结束这种不利局面,促进两项事业的发展,必须在理论上划清两者的界限,分别为其给出符合实际的定义。

三、关于“体育”与“运动”提法的讨论

上述已经阐明,混淆“体育”与“运动”两个概念的做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负作用都太大,已经到了必须将其分立、并分别给出准确定义的时候了。为此,根据该两类事业的基本特征作出了前述定义。对这两个概念改变提法是否更为恰当呢?比如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1月出版的《体育词典》第1页上虽然将“体育”和“体育运动”分为两个词条,但在释义正文内指出:“体育”也称“体育运动”,而且对“体育运动”条的解释只有“见体育”三个字。说明这本在体育界具有权威地位的词典认为体育就是体育运动,完全可以互换使用。词典还在第1页列了“运动”和“竞技运动”两个词条,“运动”指运动项目,而“竞技运动”则指训练与竞赛。显然,这样将运动项目与竞技运动互换的提法本身就欠妥。能否将词典的“体育运动”取代本文的“体育”、将词典的“竞技运动”取代本文的“运动”呢?数十年来,在许多工作领域内,由于这两个概念的混淆,一直是使用“体育运动”的提法,如果继续沿用“体育运动”一词,则不利于人们尽快清晰地理解新的“体育运动”与原来的“体育运动”的含义不同。于是,过去的误会和混淆还将会延续,过去由这种混淆所导致的种种弊端也还将会延续。因此,为结束这种混乱,与其用“体育运动”与“竞技运动”区分的方法,不如用“体育”与“运动”分立的提法,这样既彻底又明了。正如过去某些体育院校对所设置的专业方向完全不同的两个系分别冠以“体育系”和“运动系”一样,十分有利于人们发现和准确理解其差异。

四、结论

“体育”与“运动”虽然都是以身体活动为主要形式的人类活动,但两者在价值系统、存在方式、社会效用上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过去在理论和实践上未能鲜明地划清两者界限,导致了一定的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中的失误,使得包括学校体育在内的大众体育未能发展到其应有的水平。为从理论上纠正这种倾向,以便在实践中调整方法手段,使我国大众体育的规模和质量登上一个新的台阶,必须对两者分别给出符合实际、便于区分的定义:

所谓体育,就是以身体活动为形式、以追求身心健康为根本目的的一切人类活动。

所谓运动,就是以从事专门的竞赛项目的身体活动为形式、以争夺锦标为主要目的的人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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