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披露及其制度选择

会计信息披露及其制度选择

张微微[1]2016年在《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股票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前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应可以涉及资产定价、市场流动性、引导投资者决策、资源配置、产品竞争、上市公司价值、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等诸多方面。本文根据信息经济学有关信息传播的相关理论,从信息披露的主体、接收者及其最终影响的角度选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股票价格效应、投资者投资行为效应及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应叁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本文选取的股票价格效应、投资者投资行为效应及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应叁方面效应,虽然选取的角度不同,但是它们之间并非完全孤立,而是有一个共同的内在联系,即都会对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从信息披露的主体来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越高,股票价格就越能够体现出其真实价值及公司的特质信息,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便于投资者对股票进行选择,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从信息接收的主体来看,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能够对其加深了解,能动态地对其内在价值进行评价,便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并在形成市场均衡价格及其调整过程中得以反映,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从信息披露直接影响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来看,通过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融资资本产出效率及宏观资源配置效率均得以随之提高,实现了促进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效应。本文研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应对于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股票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股票市场通过筹资聚集社会资本,使得社会资本得到合理配置,优质企业和项目更易得到直接融资,从而促进社会整体产出水平和效率的提高,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的观点,随着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信息不对称状态得以有效地降低,便于投资者区分优质及劣质资产,从而更加准确的预测股票的预期收益,提高股票市场的价格效率及资源配置效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产生的效应对于股票市场的有序建立,对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于中国尚未成熟的股票市场都极为重要。但是从中国目前的具体情况来看,一方面,中国股票市场虽然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可以说已初具规模,但是由于发展历史较短,经验相对缺乏,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仍不完善。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作为股票市场的主力军,虽然已成为我国经济体系中最具发展前景的群体,以其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也建立起来并逐步得到完善,但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质量参差不齐,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较为普遍,容易对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股票市场的有效性由此降低,市场的应有功能也难以充分发挥,不利于股票市场的建设与健康发展。因此,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应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基本结构如下:第一章,绪论。介绍了选题背景、研究对象和研究意义,提出了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分析了相关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最后是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第二章,信息披露理论概述。主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理论依据、信息披露传播过程模型、信息披露的决策选择及影响因素、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及衡量方法、信息披露的效应几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描述;第叁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股票价格效应分析。理论部分首先对信息模型进行了概述分析,并在O'Hara的理性预期模型基础上对信息不对称如何影响资产价格进行了理论模型分析。实证部分,首先对信息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效应进行了研究,将中国股票一级市场成立之初至今划分为六个阶段,选取IPO折价率为衡量资产定价效率的指标,实证分析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IPO折价率之间的关系;其次对股票二级市场中价格的波动效应进行了研究,将中国股票二级市场成立之初至今划分为四个阶段,选取股价波动同步性为衡量股价波动的指标,实证分析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股价波动同步性之间的关系;第四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投资者投资行为效应分析。从投资者角度研究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投资者投资行为产生的效应,理论研究部分以行为金融学为研究视角,并分析了DHS模型、HS模型及博弈模型,对信息披露与投资者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实证研究部分通过选取了股票市场中较有代表性的交易指标来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行考察,实证分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投资者投资行为产生的效应;第五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应分析。理论部分首先分析了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理论基础,并通过模型分别分析了信息披露产生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情况下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机制;实证分析部分,分别从微观及宏观两个层面,选取了较有代表性的公司指标及宏观经济指标来对资源配置效率进行考察,实证分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所产生的效应;第六章,剖析了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于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主要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及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产生的效应叁方面;对于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主要分析了信息的虚假记载及盈余管理问题、信息的延迟披露及未完整披露问题、信息披露效应不高的问题叁个方面;最后从内部治理因素、外部监管因素、中介机构因素及投资者因素四个方面分析了信息披露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七章,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根据上一章总结的信息披露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从内部治理、外部监管、中介机构及投资者四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为以下五点:一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降低了IPO折价率。在股票发行市场上,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随之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与其真实价值越来越接近,使得IPO折价率逐渐降低,定价效率得到了提高;二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降低了股价波动同步性。在股票交易市场上,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随之提高,因此股价波动更能够反映出上市公司特质信息,股票价格波动同步性程度降低,股票价格的信息含量得到了提高;叁是上市公司通过信息的充分披露,使得投资者能够对其加深了解,能动态地对其内在价值进行评价,便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并在形成市场均衡价格及其调整过程中得以反映。本文通过股票换手率及股票收益波动程度两个指标来考量投资者投资行为:一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越高,投资者投资股票的意愿越强烈,股票的流动性越强,从而体现为换手率较高。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越高,投资者能够获得的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数量及质量水平越高,因而收益率的波动程度就越低;四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微观层面上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融资资本产出效率,宏观层面提高了以宏观经济指标衡量的资源配置效率,最终实现促进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效应。但是无论是微观层面还是宏观层面,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均较低,导致了所在股票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也处于较低的状态;五是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进行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整体不高,信息披露几个主要效应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研究表明内部治理效率低下、外部监管不到位、中介结构不健全及投资者整体素质较低是导致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体现在以下叁点:第一,系统地梳理了国内外的研究文献,并综合运用理论分析、模型分析、博弈分析等方法对信息披露影响资产定价、股价波动、投资者行为及资源配置效率的内在机制展开了深入的理论探讨,为研究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第二,本文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与股票发行市场的定价效率、股票交易市场的股价同步波动性、投资者投资行为及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目前,国内还没有学者将它们放在一个框架内进行实证研究,本文弥补了这方面的缺憾,以期在本研究领域能够形成基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系统性实证结论;第叁,本文的研究较为系统和全面。研究对象涵盖了信息传播过程的叁个主要方面,即从信息披露的主体、接收者及其最终影响的角度选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股票价格效应、投资者投资行为效应及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应叁方面效应进行研究,试图研究并总结出信息披露过程叁个主要阶段所产生效应的系统性结论。其中,由于股票价格在不同层级的股票市场中表现有所不同,因此本文不仅从股票一级市场研究了信息披露对股票发行定价产生的效应,还从股票二级市场研究了信息披露对股票价格波动同步性产生的效应,这样就得出了较全面的结论。并且,本文在研究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时,从微观和宏观层面分别进行了检验,为的就是能够全面反映信息披露对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产生的效应。论文的不足之处:本文致力于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股票价格效应、投资者投资行为效应、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应叁方面效应,由于选取了股票发行市场、股票交易市场、投资者投资行为及股票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四方面进行研究,数据量需求较大。但受制于数据的可得性及有限性,有些研究变量选择受到了限制,例如第四章研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影响中,实证研究部分的控制变量只选取了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及风险因子叁个,虽然有力的推出了结论,但是如果能充实变量将会更有说服力。在以后的研究中会通过数据的不断搜集,希望能增加变量强化研究结果的说服力。

涂晟[2]2017年在《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证券活动的国际化与金融监管的属地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构建即为解决途径之一,并广泛运用在跨境证券发行、服务和交易等各监管领域,为数众多。本文拟对该制度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导论部分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范围、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点,系统梳理和分析与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相关的国内外文献,从而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可取之处和不足之处,并由此出发建立整篇文章的框架,为下一步的研究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第一章介绍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及制度优势。本章先对证券监管与国际证券监管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认为证券监管的内涵包括监管标准和监管执行两方面,而国际证券监管的核心问题在于管辖权的分配。两者在范围上都是调整证券发行行为、证券服务行为和证券交易行为的,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有效性及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的的。在此基础上,便可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内涵及制度体系找到一个分析的起点,本文认为,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是一个包含了监管制度及监管执行“等效”的动态概念,并通过制度安排使得相互认可各方国家的管辖权得以合理分配,其是包含了互惠性、母国控制性、限制性原则的正式的法律制度。虽然称谓不同,但世界范围内现行的监管等效制度、单一护照制度及替代合规制度都包含了上述原则,并可认为是相互认可的制度规范。除此之外,相互认可制度体系还包含了相应的规则和决策程序。相互认可制度在解决各国证券监管的管辖权冲突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本文将相互认可与其他五种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进行了比较,如监管竞争、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监管协调和监管统一化,发现相互认可制度比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等软法性质的协调措施,对各方参与国更具有拘束力;而相比监管协调和一体化的方式,则更有制度上的灵活性。因此,各国从主权成本和缔约成本两方面的权衡,最终形成了相当数量的多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及双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安排。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不确定性能否得以解决,决定了相互认可制度是否能构建及维持,并影响着参与国的退出决策。而且,不确定性受到参与国数量及信息对称程度的影响。首先,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构建阶段中,不确定性表现为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对此,在欧盟多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依据“兰氏立法程序”,并对各国监管标准进行最低限度协调来解决的;而在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通过“等效认定”的规则及程序实施的,并且在实践中更加重视相互认可各方的信息共享、司法协助和监管合作等,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维持阶段,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执行问题导致的“监管套利”和“囚徒困境”。对此,多边相互认可制度和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亦存在区别,欧盟主要通过监管机构及欧盟法院保障实施,而美加及美澳双边相互认可主要通过定期复查及期间限定的方式予以解决。最后,本章通过英国公投脱欧的例子,来说明相互认可退出中的不确定性影响,以及在欧盟的制度安排下,如何缓减英国退出给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及各方市场参与者带来的冲击。第叁章主要论述了跨境发行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发行的信息披露监管为例。跨境证券发行监管的管辖权冲突日益频发,问题的根源在于由于地域的原因跨境证券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而且,各国组织法与行为法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本应该由母国调整的组织法问题,却被东道国以行为法进行了规制。应对上述问题,美加之间进行了mjds,即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双边相互认可,但该制度有其特殊的环境和设立基础,而且美加对该相互认可制度的适格标准即管辖权安排都进行了大量限制,导致该制度的影响力和实际运用都不甚广泛。欧盟成员国间经过多次指令的修改和变更,成立了一套完善的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的相互认可制度,其对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管辖权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并对相互认可的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列举。然而,由于制度规则依然存有模糊之处,各国在某些事项上的管辖权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而且最低限度协调也不利益各国监管竞争发挥优势,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加剧,各类证券市场的上市门槛提高。因此,本章最后认为,相对于降低发行人跨境发行的监管成本来说,让投资者可以自由准入其他成员国各类资本市场进行自由投资,将更有利于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第四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投资银行为例来展开的。跨境证券服务业包括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跨境设立和跨境经营。世界范围内建立了各领域的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既有欧盟多边的证券集合投资企业及证券交易所的多边监管互认安排,也有美-澳及澳-新的双边相互认可安排。但上述制度均是以投资银行跨境服务的相互认可制度为出发点进行的延伸,这源于投资银行是金融服务业的主力和桥梁,并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而且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诞生,开启了以投资银行为主的金融服务相互认可制度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投资银行的母国监管范围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组织标准监管、利益冲突监管等;东道国不能随意限制另一成员国投资银行的准入自由。不可否认,《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为推进欧盟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其也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例如相互认可协调规则模糊,不能东道国设置的监管壁垒,并可能导致各国“逐底竞争”的出现;而且部分监管规则是政治妥协的产物,在有效性上大打折扣。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对投资银行的相互认可制度产生了加大的冲击,在原有相互认可体系下相安无事的各国利益再次波澜迭起,在在新的资本充足率规则和影子银行监管规则中都不能就具体规则达成共识。这种情况下,也许只有借鉴欧盟银行监管的单一监管机制改革,才能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监管。第五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交易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以跨境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系统性风险防范为切入点。金融危机后,防范衍生品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措施很快集中在建立强制的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但是,缺乏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是构建这一制度的障碍。依赖于动机互异的国内监管机构必将导致监管套利和各国监管的“逐底竞争”。然而,试图通过国际组织的多边协商,或主要大国的域外管辖来促成监管统一。都无力应对管辖权冲突,并且全球适用单一监管方式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将远远高于监管的多样性。因此,强制清算并非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万能药方,衍生品监管应采用鼓励多种方式并存的灵活性监管结构来实现系统性风险防范目标。本文认为,在相互认可的路径下进行国际衍生品监管,不仅有利于促进创新、实现有效监管,积累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还能保持监管多样化所具备的阻止风险蔓延的防火墙功能,从而避免一国监管失败引发全球金融系统的崩盘。结论部分对相互认可制度的进行了整体评价,并对未来进一步研究提出了展望。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国际制度体系,不仅有着独特的制度优势,并且与其他国际协调制度密不可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对于不确定性问题的解决,是从规则标准到程序标准的发展过程,以强制性手段保障了国际证券管辖权的配置问题;各类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更多的发挥了促进资本市场开放的作用。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中的代理问题及责任问题,及发展中国家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适用问题深入下去。

胡静波[3]2009年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有效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也能推动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实现。本文研究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有效性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理论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主要集中体现为五个原则:真实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准确性原则、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和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本文以五个原则作为分析角度,分别探讨财务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和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从而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整体把握。研究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各个方面的有效性都有待提高,除了规范性表现最好之外,在其他四个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在进行信息披露有效性评价之后,论文分析有效性表现形成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地措施。

窦鹏娟[4]2014年在《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上世纪70年代的衍生金融革命开启了一个金融衍生品的新时代,但金融衍生品在发展的道路上却与实体经济渐行渐远,逐渐呈现出一种异化的倾向,从最初的风险管理工具沦为了投机工具,投资者不可避免地陷入了一个危机四伏的领地。“买者自负”是市场交易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金融衍生品市场亦是如此。但是这一原则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现实中正是由于这些条件往往得不到满足才引发了“买者自负”原则与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冲突。化解这一冲突的有效办法,不是放弃遵守“买者自负”原则,而是对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金融衍生品的专业性、复杂性和风险性决定了对这一领域投资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的必要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因此应运而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存在,不仅是源于对契约自由的相对限制以及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基于衡平理念保护投资者的需要,这一制度的合理性也可以通过代理理论、“特殊情况”理论和招牌理论得到解释。投资者适当性不应局限于个人投资者群体,事实证明机构投资者往往也存在着适当性的问题。金融机构缺乏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主动性是当前金融衍生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主要症结所在,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有望化解这一症结。通过赋予金融机构依据投资者所提供信息对投资者进行细分和管理的权利,利用金融机构追求经济利益的本性激发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动力,有助于实现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在投资者适当性责任方面的良性互动。投资者虽然可以通过援引适当性规则转移符合条件的投资损失,但也应按照“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承担特定情形下的自己责任。金融衍生品交易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就是投资者利用所占有的信息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博弈和作出决定的过程。金融衍生品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矫正信息不对称的有效办法,就是进行信息公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传统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不能满足金融衍生品投资者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应以保护投资者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使信息真正为投资者而披露,令投资者成为信息披露的最终受益人。为此,构建以投资者为中心的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势在必行。一项完整的制度须以一定的惩罚机制作为保障,金融衍生品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现象必须通过责任机制的完善得到解决。对于投资者而言,最切实的保护莫过于以民事赔偿责任弥补投资者受到的损失。鉴于民事诉讼程序在解决这一问题上的现实困境,我们还应积极探索诉讼之外的其他路径,行政分配补偿程序也许能为我们走出困境提供一种路径。金融衍生品是特殊的复杂型金融工具,但金融机构却总是试图使投资者对于金融衍生品的认识简单化。产品说明和风险告知本是金融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尽的义务,但现实中金融机构履行该义务时却存在着形式化和随意化的现象。面对金融衍生品市场上的各种不当说明行为,现有的法律规制手段似乎陷入了困境。在现代金融市场上,赋予金融机构推介其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是现实的需要。在金融衍生品销售过程中,适当的劝诱不可避免。劝诱行为有其存在的现实依据和理论根基。金融衍生品交易虽然不能排斥经营者的劝诱活动,但是在劝诱中却必须把握适度原则,既要遵循适当劝诱,也要禁止各种不当劝诱行为。现有法律制度对金融衍生品劝诱行为的规制效果有待改进。鉴于金融衍生品市场上存在的不实说明和不当劝诱等行为,有必要在交易中引入冷静期规则。冷静期规则是有效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各种不当经营行为的重要方法。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引入该规则对经营者、投资者以及整个市场都有积极意义。对于该规则的适用,应遵循“例外性规则从严适用”原则,通过合理的规则设计,避免该规则的滥用而引发其负面效应,维持金融衍生品原有的、稳定的交易秩序。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应是适度的倾斜保护。行之有效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不仅应具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功能,更重要的,是能够促进投资者的成熟和成长,使投资者最终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真正拥有金融衍生品投资和交易的能力。

门瑢[5]2017年在《基于“资源流—价值流”的我国铁路会计信息质量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我国铁路产业的快速发展,铁路网规模持续扩大,铁路业务、技术和管理不断创新。新形势下铁路行业固有属性和非固有属性对铁路会计信息质量形成了重大影响,出现了"严格按照铁路会计规范提取会计信息,铁路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决策有用性低"的会计信息悖论现象。铁路统一调度指挥和复杂的成本收益分辟困难,以及传统铁路管理体制,铁路运输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更加复杂。在"十叁五"国企改革和高铁"走出去"战略重大背景下,铁路运输企业需要进一步开展市场化改革,创新投融资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这都对铁路运输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关文献主要涉及叁个主题:一是铁路产业技术经济文献,主要针对铁路产业及铁路运输企业的公益性、网络经济、资产专用性、集中统一调度指挥、复杂的生产与管理界面等特征展开研究;二是铁路会计信息质量文献,主要运用会计目标理论、信息不对称及信号传递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理论,从一般性理论和方法视角针对铁路运输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两个方面展开研究;叁是元素流和价值流文献,主要结合特定产业生产工艺流程的"元素流——价值流"分析框架对物质和价值流转进行分析。本文立足已有研究成果,力图回答如下几个问题:铁路产业具有什么样的固有属性和非固有属性?基于铁路产业特殊技术经济特征的"铁路资源流—价值流"如何反映铁路资产价值及会计信息流动?铁路产业属性对会计信息质量影响的作用机理和实现路径是什么?本文以"铁路资源流——价值流"为基础,结合铁路产业基本属性和生产流程分析,以铁路运输会计信息生成过程为主线,按照"铁路产业属性——资源价值流——会计信息质量"的逻辑思路,采用铁路生产和工艺流程为基础的研究方法,对铁路会计信息质量"资源流——价值流"形成机理、固有属性与非固有属性对铁路会计信息质量的传导机制,以及铁路运输会计信息质量优化路径展开系统性研究,并针对铁路关联交易、专用性资产、货运收入清算、运输成本清算等四个重点领域展开研究,得到主要结论如下:第一,铁路产业特征对铁路会计信息质量的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产生重大影响。铁路产业具有固有属性和非固有属性两个方面的技术经济特征,其中,固有属性包括网络经济性(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资产专用性、公益性、自然垄断性等方面,非固有属性包括调度指挥集中统一、财务清算、会计分级核算、预算管理等方面。铁路产业属性深刻影响了铁路会计信息产生的制度环境和会计规程,从而形成对铁路会计信息质量的系统性和局部性影响。特别地,我国铁路产业集中调度指挥和按照铁路行业特有会计规则核算的成本收入清算体系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了重大影响。第二,论文构建了"铁路产业属性——铁路资源价值流——会计信息质量"机理分析系统,建立了"铁路资源流——价值流"的铁路价值流和信息流的传导机制、"铁路资源价值流——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生成机制、"铁路产业属性——会计信息质量,,的决定机制。立足铁路运输生产和工艺流程分析,分析了铁路行业公益性、铁路行业大管理跨度和复杂生产过程、铁路行业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行业特征的铁路行业会计标准、铁路管理体制机制对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传导与作用。第叁,铁路会计信息质量优化路径包括:建立铁路生产要素交易市场(价格发现市场),设置专用资产交易市场,完善铁路会计准则、会计规程和会计操作规范;优化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各环节;有效加强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监控等内控要素;采用云计算、大数据和信息系统等会计技术等,从而提高铁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谨慎性、透明度等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第四,针对铁路关联交易、专用性资产、货运收入清算、运输成本清算等四个重点领域的研究表明,铁路网络性基础产业(Industry with Network Characteristics)的固有属性是影响铁路关联交易、专用性资产、货运收入和运输成本清算会计信息质量的根本原因。为提高铁路会计信息质量,要重点解决如下问题:委托运营模式下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信息披露不透明等;专用性资产主要存在估值难、无形资产确认不充分等;货运清算收入存在清算单价不合理;成本核算比较粗放、预算管理下存在着盈余管理等问题。本文建立了"铁路产业属性——铁路资源价值流——会计信息质量"机理系统,探究了基于铁路产业属性和生产工程流程的会计信息质量传导机制与实现路径,评价了我国铁路会计信息质量水平,为改善我国铁路产业会计信息质量理论和实际操作体系提供了新的视角,为中国铁路产业改革和国家战略实施提供了理论支持。

曾楚英[6]2007年在《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披露及时性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及时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特征,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中期财务报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定期财务报告,对提高会计信息及时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报会计信息的及时披露对于投资者、债权人、证券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具有重大意义。正是鉴于中报披露及时性的重要性,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中报披露及时性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研究问题包括:中报预约披露制度执行情况如何?中报披露是否像年报披露那样也存在前松后紧、“赶末班车”现象?中报披露及时性和中报预约披露及时性会受到哪些因素影响?首先,本文运用会计信息质量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作为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研究的理论基础,从理论上论证了及时披露会计信息的重要意义;其次,通过对2003-2006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中报预约披露执行情况的研究发现,上市公司中报预约披露制度的执行较好地强化了中期信息公告的及时性,但变更中报预约披露时间尤其是延迟披露中报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上市公司中报预约披露制度的执行并没有实现中报的“均衡披露”,中报披露依然表现得极不均衡,主要集中在8月中下旬,呈现“前松后紧”局面,部分上市公司“赶末班车”行为严重;再次,分别通过对2001-2006年上市公司中报披露及时性和2003-2006年上市公司中报预约披露及时性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在控制了行业和年度变量并作了大量的稳健性检验后,发现中报披露及时性的影响因素包括每股收益、公司成长性、亏损与否、公司规模、未预期盈余的大小和符号、资产负债率、中报是否接受审计、上市年限、公司所处地区政府干预程度。中报预约披露及时性的影响因素包括每股收益、公司成长性、亏损与否、公司规模、未预期盈余的大小和符号、ST与否、中报是否接受审计、上市年限;最后,以本文的经验证据为基础并结合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建议分别从继续完善中报预约披露制度、加强中报披露监管、对中报实施全面审计、加强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与简化中报披露内容与格式四个方面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中报披露及时性。

陈岳堂[7]2007年在《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质量评价及其治理研究》文中指出非营利基金会在救助弱势群体和发展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也因此而加大,其重要性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更多的社会公众积极投入基金会的活动项目中,基金会的活动因而也更受关注。然而,非营利基金会经营方面的不透明性使其利益相关者难以获取有效信息,实现对其监督,“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对资金的违规使用就是最好的明证。与此同时,学术界对此方面的研究呈现以下特征:针对营利领域信息披露的研究非常多,而对非营利领域的研究比较少见;针对信息披露的方式、信息披露的动机、信息披露的度以及营利领域信息披露与治理结构等因素的关系的研究比较多,而对于信息披露评价的研究比较少;针对非营利领域的宏观研究比较多,而对于非营利领域的信息披露的研究比较少,对非营利领域某种类型的组织的信息披露的评价则更少。基于以上事实,本文旨在对我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现状、机制、评估及其制度建设等方面做出研究。论文对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和信息披露的机制进行了研究,认为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会计信息的公共产品理论、非营利的产权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为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我国非营利基金会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基金会基本情况、基金会章程、年度工作报告、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我国非营利基金会存在对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忽视、信息披露成本的制约、会计理论不完善、匮乏竞争和生存意识、政府管制力度不够等方面的信息披露的制约因素;非营利基金会披露信息的方式主要包括强制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政府监管机关披露基金会信息、行业组织披露基金会信息、媒体披露基金会信息、基金会自主披露信息、捐赠者披露基金会信息是我国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的主要途径。论文还阐述了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和总体框架,在此基础上对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运用所建立的模型对我国某大型基金会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其信息披露质量属“中等”水平。基于以上研究,论文提出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主体责任的完善、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的质量控制是完善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的两项主要措施。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主体责任的完善主要是指非营利基金会理事会的信息披露责任、政府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责任、新闻媒体的信息披露责任、行业组织的信息披露责任;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质量控制则主要包括完善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内容的制度要求、健全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审计监督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杜来源[8]2016年在《企业“新叁板”挂牌前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6年初,新股份转让系统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新叁板”市场的形成。经历了多年的发展,至2013年底,在新叁板市场挂牌的企业只有356家。2014年底,挂牌企业数目为1572家,而2015年末,这一数字变为5129家,挂牌企业涵盖18个门类行业,跨越我国30多个省市区,新叁板市场迎来了迅猛发展时期。新叁板市场不仅满足了广大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需求,也有利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随着挂牌企业数目的高速发展,企业的差异化特征越来越明显,挂牌公司规模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参差不齐,股转系统对申请挂牌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挂牌企业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自身信息披露质量应严格要求。而企业新叁板挂牌的会计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会计信息披露(即初次会计信息披露)和挂牌后的会计信息披露(即持续会计信息披露)。挂牌前的会计信息披露是企业新叁板挂牌的第一步,其信息披露质量影响企业挂牌的速度和时间安排,直接决定了该企业能否在新叁板市场成功挂牌。本文对场外交易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国内外文献进行了梳理和回顾,然后总结了我国企业新叁板挂牌的条件、特点和挂牌流程,通过对311家企业挂牌时间历程和1667条具体反馈意见的统计整理,指出了我国企业新叁板挂牌前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参差不齐,存在披露不完善、多次反馈审核关难过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分析了相关原因,包括企业相关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与中介机构的沟通不畅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误解、初次信息披露内容规定不够明细化等。根据笔者在实习过程中搜集到的D公司的资料和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本文以D公司作为案例对象,对D公司挂牌过程中的会计信息披露进行了重点研究,指出了D公司挂牌前会计信息披露在内部控制、会计核算、关联交易和特有风险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分析了D公司挂牌前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改进路径,并为D公司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包括重构D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改进D公司财务的规范性、规范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和对D公司风险信息披露方案的设计。最后,结合前文,对我国企业新叁板挂牌前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与建议,包括在制度层面,完善新叁板分层设计方案和分层信息披露规则;企业自身,规范化经营和管理,制度和实践两手抓;在披露方式上,在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在监管方式上,宽松适度监管,加强违规处罚。

贾敬全[9]2015年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研究》文中指出世界范围内频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引发了各国政府和公众对公司环境保护及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高度重视。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尚不够健全,环境信息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不够明确,监管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诸多上市公司没有严格遵循环境信息披露法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不高。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利益相关者出于各方考量,要求政府监管部门履行社会公众代言人角色,适度干预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行为,构建有效的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模式,提升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因此,环境信息监管的市场效应、空间效应及动态博弈关系,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是学术界重要的研究课题。论文在回顾我国和国外发达国家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对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文献的梳理及辨析,总结提炼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归因相关理论、监管路径相关理论及监管目标理论。在实证研究阶段,论文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探析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效应及监管行为策略。宏观层面上,运用事件研究法研究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法律法规发布实施对资本市场的总体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法规的发布将会对资本市场带来一定影响;在相关法律法规颁布的较短时间内,环境信息披露给资本市场带来的影响较为显着,投资者对于环境信息的重视程度会随着政府监管机构态度的变化而变化。中观层面上,运用空间经济学方法研究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对公司价值的空间效应。在系统论指导下,采用开放式空间建模技术架构政府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公司价值模型,挖掘公司价值系统的政府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空间节点效应,寻找节点背后的区域交互路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应实行中央直管式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模式,实施全国同步严格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策略,管控上市公司规避环境信息披露空间。微观层面上,鉴于环境信息披露监管价涉及到利益相关方各方的利益冲突,论文构建演化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上市公司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动态策略变化及趋势。研究结果表明:环境信息披露监管部门的监管策略实施与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行为出现的概率及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有关,亦与监管部门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力度和发生的监管成本有关。最后根据研究结论,论文提出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法律法规、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准则和披露制度、重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建设、实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协同监管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效率等建议。论文的创新点主要有:(1)丰富了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理论。研究将系统性、区位性与交互性引入了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模型,丰富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理论,确保了政府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协同性与可操作性,为监管部门有效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提供有益的决策思路。(2)研究视角上的创新。通过实证检验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方式的市场反应,为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方式的运行效果评价提供了经验证据,对于拓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方式研究提供了崭新的研究视角。(3)研究方法上的创新。运用空间经济学方法,构建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公司价值模型;运用演化博弈分析方法,构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博弈模型。研究为构建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有效机制提供有益的经验证据,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研究提供了可借鉴的分析方法。

张欣彤[10]2013年在《中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经济的发展带动着会计的发展,会计是一种国际性的商业语言,它能够通过特定的职业方式传递着会计主体在经营中的信息,能够反映出经济的赢利,也体现了现代金融经济的核心任务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对于会计的信息要被要求着有着较高的透明度,披露信息要做到透明度高才能够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现在我国的国有银行有工行、建行和农行,这些商业银行的上市成功对我国银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是我国银行在窥觊制度信息披露方面还十分落后。因此会计信息披露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仅代表着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需要进行透明度的披露,还对加强内部管理起到重要作用。能够作为监督和管理的依据。最近几年以来。我国在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出台,要求落实信息披露情况。但是除此之外我们应该也进行反省,现在我国的银行信息披露情况和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存在着非常大的距离。现在我国银行信息的披露情况和社会的情况以及金融发展的情况已经不太适应了,这样下去就会给银行的管理以及社会的实际监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参考文献:

[1].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应研究[D]. 张微微. 辽宁大学. 2016

[2]. 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D]. 涂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

[3].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有效性研究[D]. 胡静波. 吉林大学. 2009

[4]. 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窦鹏娟. 武汉大学. 2014

[5]. 基于“资源流—价值流”的我国铁路会计信息质量优化研究[D]. 门瑢. 北京交通大学. 2017

[6]. 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披露及时性问题研究[D]. 曾楚英. 湖南大学. 2007

[7]. 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质量评价及其治理研究[D]. 陈岳堂. 湖南大学. 2007

[8]. 企业“新叁板”挂牌前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 杜来源. 山东大学. 2016

[9].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研究[D]. 贾敬全. 中国矿业大学. 2015

[10]. 中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张欣彤. 吉林财经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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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披露及其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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