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的权利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权利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在20世纪建立的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的初级形式,从原则上说,它的所有权分两部分,一是劳动力所有权,归国有企业职工个人;二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全民,但由于没有完善的民主法制,从而使国有企业所有权空置、虚位,而本来应行使占有权的国家机构,则代行所有权,或者说集所有权、占有权及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管理权于一体。这在工业化初期,或许是合理的,但进一步的演化,则暴露出它的弊端。作为国家资本的存在形式,国有企业的问题就出在不得不保留的国家上,其主要矛奋,就是所有权与占有权的矛盾。不受任何权利制约的国家机器以行政方式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虽能够在短期内建立起工业体系,但其弊端也是相当严重的,20世纪末国有企业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国有企业的改革,应在理清其权利体系的基础上集中解决这一矛盾。
一、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不仅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劳动力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是公有制的基本权利,由劳动力所有权派生出生产资料所有权。
(一)劳动力所有权是公有制的基本权利
资本私有制的权利基础是财富,它以前的各私有制的权利基础则是暴力。社会主义的根据和出发点是劳动,公有制的权利基础也是劳动,其基本权利,则是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
20世纪以苏联教科书为代表,对公有制的论证,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说成基本权利,同时却不明确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劳动者个人,而是在泛泛说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翁”之后,又说公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单位。尤为严重的是,教科书及由其指导的公有制,并不承认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甚至还以批判“劳动力商品”来否认劳动力个人所有权。
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劳动力所有权的表现,这是资本私有制较封建农奴制的大进步,它标志着劳动者个人的自由和人权。但劳动力成为商品,又造成劳动的异化,劳动力商品所创造的价值中,不仅包含劳动力的价格,还包括为资本所有者(即劳动力商品的购买者)所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这是资本制度的野蛮性表现。
公有制要取消劳动力商品化,但不是取消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而是要比资本私有制更加突出劳动力所有权,使之成为基本的和核心的权利。
资本私有制中,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是分开的,分别属于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这两个权利构成资本私有制的主要矛盾,其中生产资料所有扫是主要矛盾方面,劳动力所有权是次要矛盾方面,是被生产资料所有权控制和支配的。
公有制中,劳动力所有权作为基本和核心的权利,不仅处于主导地位,而且由它派生并支配生产资料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也归劳动者个人。但由于生产资料要经公共占有并行使,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以人为单位,是平等的,这与不同质量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不同量的用于生产资料的公共价值是有差异的,即多创造了生产资料价值的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是平等的。
劳动力所有权作为公有制的基本和核心权利,是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的保证,正是在劳动力所有权的基础上,才派生出劳动力的占有权,以及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及其派生并集合而成的占有权,这两个占有权共同控制经营权。与之相应,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又派生民主权,民主权集合为立法权,立法权派生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以此作为所有权主体控制占有权,占有权行使机构支配经营权的政治机制。镣动力所有权还派生出按劳动的质与量领取报酬,用于生活资料的权利。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还决定着公有制经济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即其公共价值的占有、分割、使用以及公共资产的投资、转产、转让等,都应由所有权主体决定,使之服从于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和人性升华。
劳动力所有权在总体上是保证公有制性质及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的,从个体角度说,又是规定劳动者个人地位、利益,处理其相互关系的依据。公有制,必须消灭非劳动者对劳动者的控制与剥削,同时,要保证劳动者之间的平等,以及在平等基础上因所付出劳动力质与量的差别,而得到的不平等的利益,以促其自由发展。劳动者的平等,是权利的平等,而非权利保障的利益的平等。这主要表现于劳动力所有权上,作为劳动者,都有平等的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但各自的劳动力是不平等的,其发挥的程度也是不平等的。以平等的劳动力所有权保障不平等的劳动力及其发挥所应得到的不平等的利益,这是公有制内在的活力,也是劳动者素质技能不断提高并发挥的根据。
劳动力所有权的存在和作用,在合作制企业中表现得最为突出,而在国有企业中就表现得不清楚。合作制企业以合作(劳动)者的自愿参加为前提,并由此界定其范围,参加者又都是以其劳动力所有权为基本权利,同时也拥有对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这包括其加入合作企业时所投入的部分,但主要是合作企业由参加者创造价值积累的生产资料,它明显地是来自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公共价值。而国有企业中,劳动者不是以合作者的身份加入,而是以类似公务员或雇佣劳动者的身份加入,况且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的最初投资,是来自国家财政所集聚的全体劳动者的公共价值,包括其发展资金,有时也要来自财政。这样,就很难规定其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及其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
对于国有企业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应分别规定,前者是基本权利,只要是参加国有企业的职工,都具有这一权利。这里的关键,是成立一个机构,集合并行使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并由该机构与行使生产资料占有权的机构结合,控制经营权的行使;后者则应明确,国有企业职工与本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都具有平等的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并由所有权主体选举和控制占有权行使机构。这样,劳动力所有权在国有企业中的核心和主体地位也就明确了。
(二)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全体公民
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关键在于确定其主体。那种把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归结于“全民”或“国家”的说法,明显的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资和原则的。这个主体,只能是“全民”中的个体,或者说,必须将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确定为特定区域内的全体劳动者个人,而且要有相应的法权保证,使之贯彻于对占有权和处置权、经营权的控制上。
国有企业,是按行政区划分为不同层次的,并非一说国有,就是全国性的。这在国有企业建立之初,就是有区别的,当时的说法主要是分为“中央国营”和“地方国营”。但由于政治上的高度集权,不同层次的国营企业在所有权上的分界并不明确,而且都归属于政府,甚至党委。
当我们从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劳动者个人的角度,再来探讨这个问题时,必须明确其行政区划的范围和层次。
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之所以属于特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个人,根据在于这些企业是由相应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以财政投资方式建立的,而财政收入的来源是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提供的剩余劳动创造的社会价值。
按目前中国的情况说,国有企业可分为:中央所属或全国的国有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市(地)属国有企业,县(县级市、区)属国有企业。由于这四个层次是上下统属的,因此,一个劳动者,大体上都具有这四层行政区划范围内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比如在某县(县级市、区)的一个劳动者,他既拥有对县(县级市、区)属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也有对市(地)、省、全国的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对于特定区划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来说,他们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是针对某一企业的,而是针对这特定区划内全部企业的。这是其一。
其二,全体劳动者,不论从事哪种职业(包括政策容许存在的私人资本所有者)都平等地拥有对特定区划内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里,可能涉及一个平等中的不平等问题,既不同的劳动者(或公民)所能提供给财政的公共价值是不同的,但其对财政投资所建的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却是相等的。
这种平等权利中体现的,恰是社会的公平。看起来,不同的劳动者或公民所提供给财政的公共价值是不同的,似乎应当根据其提供的份额来规定其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但这又是不应该的,首先,在技术上不可能按此原则操作,国有企业的投资都是长期性的,而财政收入是以年度计算的,每个劳动者或公民在不同年度所能提供的公共价值是不同的,而且,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职工由于生产的社会性,其个人提供的公共价值也是难以分开计量的;第二,以动态的按年度的财政收入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是有总体规划的,也是总体性的,劳动者或公民给财政提供的公共价值,并非股份制的投资入股,而是他们作为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三,劳动者或公民之所以能提供不同的公共价值,除其主观条件外,还在于他们利用社会的资源、条件不同,比如一个有创新的技术人员,他所受教育、培训及使用社会提供的设备、资料与普通体力劳动者是不一样的,他创造的价值,理应有相当一部分要回报社会,并不能仅以他开发研究的成果来计算其公共价值,此外,他因其成果,又会得到“按劳分配”的较多生活资料以及相应的社会荣誉;第四,一些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及私有企业主等,会按其企业对财政上缴的税来计算自己提供的公共价值,这是不确切的,企业的税收是企业全体职工劳动所创造的公共价值,公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私有企业资本所有者,只是在他作用的层面上参与了这个创造过程,他本人提供的与其企业总体创造的公共价值,是不同的,即便是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功劳大些,社会也从物质和荣誉上予以报酬,这与技术人员相似,至于私有企业的资本所有者,他们用以向财政交税的,主要是其企业职工创造的利润,并不是他个人创造的公共价值。
因此,当规定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时,应奉行全体劳动者(在近期内为全体公民)一律平等的原则,其根据,除上述四点外,还有,自然资源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或者说所有人都可以平等地利用自然资源;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各社会成员都有义务履行这一职能;社会主义制度要保证每个成员在基本权利上的平等。
二、占有权: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派生与集合
公有制中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以共同的占有权形式存在的,这里有一个权利的转化,即所有权派生并集合为共同占有权。这种转化所形成的所有权与占有权之间的关系,是公有制的主要矛盾所在。
国有企业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分开的,因此其派生并集合占有权,是比较复杂的,这里分别加以论述。
国有企业的劳动力所有权属于全体职工个人,它派生并集合的占有权,由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国有企业并不是以单个企业为占有权单位,而是以特定区域为占有机构单位,比如县、市、省、全国,该区域内的全体国有企业职工,按人数比例,选举代表,构成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该大会为行使劳动力占有权的机构,它再推举专职代表参与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
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由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的代表联合构成,后者是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并集合的占有权行使机构。
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特定区域内全体劳动者个人,或全体公民,国有企业职工也在其内。行使国有企业占有权的机构,是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它的构成及其负责人的选举,由该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派生并集合占有权,是要通过民主政治机制,经人民代表大会,而非单独进行。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重要职责,也在于此。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所要选举的各公共机构之一,它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应设常设机构,并由其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参加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
国有企业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分别派生集合行使其占有权的机构,再经两机构的联合,构成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以统一行使占有权。
这样,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作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占有权联合的机构,具体行使占有权。而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国有资产与资源占有委员会,则应根据国有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按照立法,分比例地选派代表参与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
这种权利关系看起来并不复杂,但真正的建立并实现,关键还在由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的落实,以及相应的法制保证。而在实行过程中,还会有许多具体问题和矛盾,需要不断探讨解决。公有制的权利体系中,主要矛盾就是分散的所有权与集中的占有权的关系,进一步说就是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分散的个人,与集中的占有权行使机构负责人的关系,前者能否有效地选举、控制后者,是公有制权利体系得以实现的关键。
三、经营权:由占有权行使机构决策企业发展和选聘其行使者
公有制企业的占有权要展开于经营,也即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应用。经营权是所有权经占有权的展开,它要由专职的经营者行使。经营权的行使者由占有权行使机构选聘。在选聘经营者之前,占有权行使机构又要决策其范围内各企业的发展方向和总体规划,并据此确定企业的经营目标。选聘经营者,必须以这总体决策及各企业经营目标为依据。
经营权的确立,是一个严格的法制过程,其前提是所有权对占有权的控制,占有权派生经营权,又是一层权利转化。其基本程序为:占有权执行机构对企业经营权的权能、职责、经营目标的规定与公布;公开选聘经营者;经营者候选人应聘;协商经营条件,包括经营所要达到的各项指标,经营者的利益,以及奖惩;签订经营合同,经公证后生效。
经营权包括对劳动力使用权和生产资料使用权两个基本内容,也就是说,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所有权,经占有权而集合,再由占有权行使机构委托经营权行使者具体组织管理其使用。在经营过程,劳动者作为企业职工,要充分履行其义务,即发挥劳动力的作用,并在经营者的组织、指挥、协调下,使用生产资料,制造产品,提供服务,创造价值。而企业经营的结果、效益,也就在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及其创造价值过程的素质技能提高上,得到集中体现。
公有制企业之本,是其职工的素质技能,如何发挥并提高职工的素质技能,是经营的主要内容。这里,当然要涉及生产资料的使用,特别是机器设备的改进,但这些都是从属于职工素质技能的发挥和提高的,是其条件和表现。这一点,是公有制与私有制本质区别的具体化,也是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和生命力所在。
经营权的权能和经营者的职责,主要有:公有企业的经营权是职工劳动力使用的组织权和指挥权;经营权是公有资产(包括其资金和生产资料)的使用权;负责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负责生产资料的购买及借贷资金;按职工的劳动质和量,发给工资和奖金。经营权的行使者要按合同,定期向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汇报经营情况,并按年度总结经营结果,向占有权执行委员会交纳合同中规定的经营收益,即本企业创造的公共价值。占有权执行委员会根据其经营结果和企业所创造的公共价值,兑现对经营者的奖励,或进行处罚。同时,也要依经营合同和企业发展规划,按比例留给企业相应的再生产资金。
四、国有企业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立国之本就在劳动者的利益,其根本的、基础性的权利,就是劳动者的权利。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发展的根本,也在劳动者权利的实现。国有企业职工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一)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职工不是资本主义私有企业的雇佣劳动者,他们参加国有企业,不是出卖劳动力的使用权,而是以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身份,加入国有企业。他们的劳动力所有权,也就成为国有企业的根本权利之一。劳动者加入国有企业,他们的劳动力所有权仍归个人,但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却要集合于一个机构,统一行使。这个机构,就是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劳动力所有权的集合和行使机构,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国有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这个民主选举权,是由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因此,全体国有企业职工,都有平等的对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劳动力所有权主体控制由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集合和行使机构的主要权利。该机构行使集合起来的劳动力占有权,通过占有权将劳动力的使用权安排于特定企业,并由经营权行使者组织和指挥生产和经营。
在以立法权明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集合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的法权机构,也是行使这个占有权的法权机构的同时,应明确规定,它的产生,完全是由国有企业职工根据其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中的选举权决定的,即全体国有企业职工都有选举权,并按民主程序,在立法权机构指导,在执法权和司法权机构的监管下,通过选举产生。除正在行使国有企业经营权的人外,所有国有企业职工都有被选举为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二)按劳动的质和量领取报酬的权利
按劳分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立,不在于劳动力的使用权可以得到一部分价值或货币价格,而在于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和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派生出占有权,占有权的集合行使,派生出经营权,经营权对劳动力使用权的组织和指挥,创造出新的价值和财富,扣除补偿生产资料和公共事业和公益基金之后的价值,归劳动者来分配。这种分配的原则,只能是根据付出劳动的质和量来领取报酬。
因此,按劳分配这一原则在国有企业的贯彻,必须是以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的确立为大前提,在所有权对占有权的控制和占有权对经营权的控制有明确的法制保证,而且经营权得以正常行使的情况下,才有条件真正实现。
(三)组织和参加职工协会的权利
国有企业中的职工协会(简称工会),不同于集合并行使劳动力占有权的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它是职工的“民间组织”,其法权依据,是职工本人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中的结社权,及其劳动力的使用权。
国有企业中的职工协会,主要就是以结社的方式,保证职工领取报酬权利的实现,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参与、监督,以及维护福利等方面的利益。
职工协会是民间的自发组织,它不同于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后者是任何一个国有企业职工都必须加入的,或者说,只有加入了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才能成为国有企业职工。
职工协会则不同,它可以组织,也可以不组织;职工可以加入,也可以不加入。不论怎么做,都不影响职工在国有企业的就业。
(四)享受企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国有企业职工享受企业福利的权利,是其劳动力所有权经占有权、经营权这两个中介环节,而将其劳动力使用权体现于企业生产经营中,并创造价值的体现。企业福利从经营总收入中支出,不属于利润范畴。其用途,在于保证职工在职期间素质技能的正常发挥和提高,其中,用于保健的部分,是针对身体素质的;用于文娱活动及公益设施的,是针对文化精神素质的(兼及技能素质)。对于技能素质提高所需要的培训等,不应包括在企业福利之内,而应由企业专项开支,从企业再生产的资金中支出。
国有企业职工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一是以其劳动力所有权为基础,二是以其对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为基础,是这两种所有权的派生权利。与合作企业成员及个体经营者不同,国有企业职工(以及私有资本企业的职工)在生产资料所有权上,除对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之外,没有另外的所有权,而合作企业成员则还拥有范围更小的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个体生产经营者拥有自己劳动、经营的生产资料。合作企业成员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据这些所有权,得到一部分生活保障。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则只能依靠国有企业的占有权及社会总体。
(五)对经营管理的建议和参与权
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职工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和参与权。对于国有企业职工来说,他们并不是出卖劳动力使用权,因此其利益不是其劳动力商品卖多少价格,而在于企业经营效益程度。国有企业职工的收入是与其供职的企业及本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发展相联系的,提高经营效益,不仅是经营者,也是全体职工的利益之所在。因此,对经营管理的建议和参与,既是职工权利,也是必须尽的义务。
国有企业职工对经营管理的建议和参与权,并不是对经营的控制权,要在保证经营权的权威前提下行使这些权力。经营者应充分听取和有选择地采纳职工的建议和意见、批评,同时应为职工参与经营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国有企业职工的义务:尽责尽力完成本职工作
从所有权而言,国有企业职工是所有权主体,但他们又是在所有权所派生并集合起来的占有权控制的经营权支配下的劳动力使用权的发挥者。从劳动力所有权到劳动力使用权之间,占有权和经营权这两个中介环节,使国有企业职工行使其所有权的最终落脚点,又在自己的劳动力的使用上。这好像一条咬住自己尾巴的蛇,形成了一个权利的圆圈。正是这个权利圆圈体系,使职工的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
对于国有企业职工来说,他的劳动力所有权伴生的义务,是对集合其派生的占有权行使机构的民主控制;他的对国有资产和资源的所有权,伴生的义务也是对集合其派生的占有权行使机构的民主控制。民主权作为政治权利,同时也是所有权的义务之体现。行使民主权,也就是尽其所有权主体的义务,以保证所有权的实现。而监督权,也是所有权主体义务的表现,以此权来监督占有权的行使,即行使占有权机构对经营权行使者的选聘和控制,使所有权主体在经营权层面发挥其作用。
在国有企业权利体系的各个环节,都有义务的存在与作用。只有充分发挥义务的作用,权利才能得以实现。这里所要论述的国有企业职工的义务,主要是与各项权利相对应的,而这些权利又是以国有企业职工的两项所有权的实现为前提的。在企业中的义务,是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义务,职工尽责尽力完成本职工作,使其劳动力充分发挥作用,这是国有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根本。
五、以民主法制保护和监督国有企业权利体系
国有企业的主要矛盾,是所有权与占有权的矛盾,现在国有企业的主要问题,在于所有权主体不能切实控制占有权行使机构,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惟一途径,就是强化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保证并实现劳动者的所有权。国有企业所有权主体对占有权行使机构的控制,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集中体现,也是其主要环节。能否做到这一点,不仅关系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也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检验。
国有企业的改革,首要一条和核心点,就是针对这对主要矛盾,强化所有权主体对占有权行使机构的控制。而要做到这一点,惟一的途径,就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为此,就要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上予以体现的同时,还要制定《国有企业法》。
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确国有企业的两个所有权的分立和统一,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的分离,并属于两个所有权主体群体,虽然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同时也拥有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但这两个所有权毕竟是不同的,不仅拥有两种所有权的国有企业职工与只拥有一种所有权(生产资料)的其他劳动者间会有矛盾,就是在生产资料所有权层面,由于国有企业的区域层次性,也会发生冲突。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比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的所有权,是更为复杂的权利关系。因此,必须在法律上对之做出明晰的规定,同时让所有权主体清楚自己所拥有的各项权利。
虽然国有企业的两个所有权是分立的,而且生产资料所有权又有区域层次上的区别,但它们又都是统一的,即共同作用于国有企业的占有权。
第二,明确占有权是所有权派生的,分散的、个体的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必须集合为总体性的占有权,并由公共的占有机构来行使,才能发挥作用。
对此,在法律上应有明确规定,说明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集合于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集合于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这两个集合占有权的机构也是占有权的法定行使机构。
确定了所有权派生占有权,占有权集合于公共机构,就已明确该机构必须接受所有权主体的控制和监督。这与传统体制及观念的差异已经很明显,传统体制和观念是把国家机构作为权利的出发点,甚至是法律的根据和制造者,个人权利是从国家权利中分出或派生的,因此,个人必须接受国家机构的控制。
第三,立法权是最高权利,它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选举执法、司法、行政和行使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占有权机构的负责人。从国有企业而言,是所有权主体的民主权集合为立法权,立法权制定国有企业法,选举行使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占有权机构的负责人。
从纵的方面看,与国有企业相关的各项权利,其控制关系是明确的。从横的方面看,立法权所派生的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又都负有行使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占有权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能。这是立法权的展开和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主要功用,就在于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占有权行使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它能充分贯彻所有权主体的意志。
第四,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对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力占有权行使机构的监督。劳动力的所有权是通过民主权所集合的立法权而保证其主体地位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力所有权,是立法权所规定并保证的。其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集合而成的职工代表大会,是法律所保证的行使劳动力占有权的公共机构。因此,它不仅要对劳动力所有权主体负责,也要受立法权派生的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行使机构的监督,以保证其体现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利益和意志。对该机构中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
第五,对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的法制监督。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关键点,直接关系国有企业的成败兴衰。不论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还是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它们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占有权的集合,都要通过行使体现出来,而行使的具体化,是执行。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虽然只是占有权行使机构的下属机构,但它职能的重要性,使它成为国有企业权利体系中一个焦点,法制监督的重心,也在于此。
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是由两个占有权行使机构结合构成的,它本身虽然只是职能机构,但却直接、具体地与经营权的行使者打交道,占有权的各项权能,都通过它而作用于经营权。为了充分地发挥其职能,同时避免其中公职人员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一是在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和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结合构成此执行机构时,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正式选出的委员和代表构成执行委员会,并要经过竞选和反复论证;二是其主干公职人员,必须经两个占有委员会审批聘任;三是对其职能做明确、严格的规定;四是两个占有权行使机构联合设立一个针对执行委员会的监察机构,发现问题,轻则自行处理,重则上报两个占有权行使机构,并通过执法和司法机构处理。以上各点是通过国有企业内部法权结构对占有权执行委员会的制约和监督。与之相应,社会总体的执法、司法和行政机构,也要对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进行监督。执法和司法机构,不仅要受理来自占有权行使机构对执行机构重大违法事件(已超过其自身权限)的检举,还要受理来自经营者和职工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经营者和职工对占有权执行委员会的监督。经营者是受聘于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的经营权行使者,他们受执行委员会的控制,但他们也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对执行委员会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他们对执行委员会的了解也更为直接。经营者如发现某执行委员会委员或公职人员有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可以向占有权行使机构检举,也可向执法、司法机构举报。这些机构必须对检举和举报者保密和保护。国有企业职工作为两个所有权的主体,他们在国有企业中的工作,使他们能够亲自感受占有权执行委员会在职务中的问题,有义务向占有权行使机构检举,或向执法、司法机构举报。这些机构应认真处理,并保护检举和举报者。国有企业职工还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达其对占有权执行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广泛、严肃、独立的舆论监督。这是国有企业所有权主体对其派生的民主权利的行使,任何个人、机构和组织都无权阻挠。干扰和阻挠舆论监督的行为,是违法的,必须受到执法和司法机构的惩处。舆论监督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必须实事求是。对于恶意中伤甚至无中生有的言论,执法、司法机构应予以追究。但对于有切实证据,又有重大影响的舆论,执法、司法及占有权行使机构应高度重视,切实组织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