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集团化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_公共选择理论论文

国有企业集团化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_公共选择理论论文

国有企业集团化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72X(1999)03-0018-04

企业集团化已成为当前国有大型企业深化改革,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主要形式之一;同时企业集团化也成为各地政府振兴当地经济,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要手段,因而,企业集团化已成为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抓大”的纵深内容。经过几年的实践来看,虽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但存在的种种问题也不容乐观。就目前而言,国有企业在集团化过程中“不规范”的问题相当突出。那么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什么呢?如何避免和治理?本文就此拟通过公共选择理论的应用分析,来作较深层次的论述。

一、谁最关心企业集团化:相关三群体的确定

以往企业集团化的思路总是在建立之初,由主管政府部门的具体官员和专家学者设计出一个最优的方案,而后以行政命令的形式上传下达,在众多的企业中展开试点,进而推广。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方案一实践就走板,进而形成的企业集团“四不象”。那么病症出现在哪里呢?问题就出在上述的思路实质上还是一种计划经济的思路,是“政府决定一切”的强政府观念的反映,它苛求方案最优解的设计和实现,而忽视了最优解实现的微观基础的利益上的差异性。因而如果一个方案要切实的贯彻下去,它首先要满足可行性(源于各种资源的硬约束),其次要满足可接受性(要为方案所涉及的各方所接受),最后才是它的最优和执行。其中对可接受性的认识和重视尤为重要,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方案的“走板度”,它体现着集团化过程中最具活力的“人”的因素间的协调程度,从而为“万众一心”的效果的可能性提供一个有力的参数。具体而言,企业集团化方案的可接受性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方案的施行要牵扯到哪些利益群体?用我们的话讲,谁最关心企业集团化?显然现实中至少有这样三个利益群体最为关心企业集团化:原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原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职工。针对企业集团化利益相关的三个现实群体,我们有必要将其抽象,重新组合为如下三个利益群体:利益群体一,他们在集团化前所获收益最大,集团以后,他们的利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损害。该群体包括可能丧失权力的原企业领导,被剥离的下岗职工和丧失了原人财物权的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利益群体二,他们的收益在集团化前停滞不前,并且增加的可能性趋于零,而在集团化后他们的总收益会增加,境遇会变得好起来。该群体包括大部分的企业职工、企业经营者和政府部门;利益群体三,他们不喜欢旧体制,在新体制中他们的收益将会明显改观,乃至达到最大。该群体最突出的代表就是“改革能人”。由此我们就确定了与集团化相关的经过抽象的三个利益群体,为了探讨问题的方便,我们不失一般性地对上述三个群体作出如下假设:他们都是理性的,都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在不同的方案选择中,有能力进行“排序”,且满足有关与此的三个公理假设,即确定性、定备性和传递性。

二、他们是怎样关心集团化的:可选方案的展开与排序

在确定有关集团化的三个相关群体之后,我们有必要对他们在集团化过程中所可能采取的方案和可作的选择进行分析。通过前面的分析,各利益群体对集团化的可采取的选择方案大致有三种:方案甲:反对;方案乙:消极变通,即“明动暗不动”,“老瓶装新酒”和“有其名无其实”;方案丙:赞成。由于集团化改革给各利益群体带来的成本和收益比是不同的,所以各利益群体对各方案的态度和排序也是不同的。具体而言:

利益集团一:作为集团化前利益的最大获得者,他们当然不愿意放弃既得利益,更不想受到任何程度的损害,使原有的体制保持不变便成为其最优的一种选择。当集团化成为一种必然时,他们也会以各种方式来加以变通,当然从全社会的成本和收益角度来看,这种变通延长了改革的时间,增加了改革的成本,是消极的,但对于其利益群体而言,却是理性的,自然的。因而利益群体一对三个方案的排序应为:方案甲〉方案乙〉方案丙

利益集团二:对旧有体制下既得利益分配停滞不前的不满和对新体制美好的憧憬,使其痛恨改革的绊脚石们,因而方案甲是首先要排斥的。但在对方案丙和乙上,由于在集团化的过程中,利益集团二同样要承担转制成本,并且集团化效果在需要一定时间后才能显现的同时,还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利益集团二希望在不损失原有利益的前提下,获得新体制带来的收益,所以观望、求稳和反对“大动作”是其选择方案乙和丙的根本原则。消极变通固然增加了改革的成本,但它至少做了一些变动,这些变动既有“做试验”的性质,又使集团化的未来初露端倪,这样使人们有了一段必要的时间去适应和坚信,这是必须。由此利益群体二对三个方案的排序应为:方案乙〉方案丙〉方案甲

利益集团三:这是在企业集团化前被压抑才能的一个集团,因而他们迫切要求旧体制的打破和新体制的建立,他们希望将改革一步到位,由此才能获得所期望的利益;他们最不能容忍妥协,因为就是由于妥协,才能才被压抑,所以他们首先排斥走一条变通的道路。由此利益集团三的方案选择顺序为:方案丙〉方案甲〉方案乙

这样,针对三种不同的集团化方案,三个不同的利益群体给出了各自不同的排序,但这不是我们最关心的,我们最想知道的哪种方案是最有可能实施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虚拟一种投票机制:首先对其中两个方案选择,然后将优胜者与第三个方案再作比较,最后的优胜者就是最有可能实施的方案。显然这种投票机制的结果会出现三个,具体而言:

顺序一:先对方案甲和乙比较,而后再与丙比较。由于利益群体一和三都认为甲比乙好,所以甲最终被选出。甲再和丙比较,利益群体二和三都认为丙比甲好。方案丙成为顺序一的结果。

顺序二:先对方案甲和丙比较,而后再与乙比较。同上,最终方案乙成为顺序二的投票结果。

顺序三:先对方案乙和丙比较,而后再与甲比较。同上,最终方案甲成为顺序三的投票结果。

于是我们的投票机制并没有最终给出惟一可能的方案,相反从理论上而言,似乎每个方案都最有可能,这显然不是我们的初衷。此时引入现实约束条件,即并不是每一个顺序都可以在实践中开展的。事实上,在集团化的开始阶段,摆在人们面前的方案是赞成还是反对集团化,即表明各自的原则立场,而后再对如何集团化的问题加以投票。显然这是顺序二的现实展现,所以顺序二更成为现实中的常态。而顺序二投票结果是方案乙,即选择消极变通。这与当前企业集团化的突出问题相吻合,这样我们看到在企业集团化过程中,由于各利益群体得失是不同的,因而做到“不约而同”的最佳状态只有在企业集团化使各方的收益都增加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而问题在于企业集团化就是要打破旧有的体制,重新确定利益分配格局,由此其必然要使在某些群体受损的同时某些群体受益,所以“不约而同”的状态是很难实现的。这样企业集团化的过程中必然存在阻力和推力,在两者力量对比不是很悬殊的前提下,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在妥协中前进。而这种妥协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企业集团的“四不象”,所以当前企业集团不规范的问题不是单单哪一方的问题,而是在集团化过程中我们没有很好的处理由各方利益得失产生的矛盾和由此形成的妥协和“走板”。综上我们看到在企业集团化过程中,只要各群体存在着利益的差异性,他们的利益得失是不同的,企业集团化的矛盾和冲突就是肯定的,由此而产生“四不象”的可能性就会存在,如果我们不施以必要的手段,那么“四不象”的出现就是必然的。

三、期望状态的实现:“四不象”局面避免的途径和对策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得出方案乙是最有可能出现的方案,但这并不是期望出现的状态,因而我们如何避免该方案的出现,实现方案丙就成为具有实际意义的问题。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该问题的解决有如下两条可能途径:改变投票顺序,选择顺序一作为现实实现的顺序;改变各利益群体对各方案的排序。而改变投票顺序这条途径,由于上面的论述是缺乏现实基础的,所以实现的可能性不大。由此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途径二的实现上。通过改变各利益群体的方案排序来改变最终的投票结果是否可能呢?可能的。例如:如果利益群体一看到集团化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便变得很“大度”和“明智”,不再顽固不化,与其最终既得利益全部丧失,莫如后退一步,保全一部分利益,而不会成为众矢之的。这样利益群体一对方案的排序就有可能改变为:方案乙〉方案甲〉方案丙;同时利益群体三如果变得不再很偏执(要么赞成,要么反对),从而较有耐心的推进集团化改革,认识到企业集团化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这样利益群体三的方案排序就有可能改变为:方案丙〉方案乙〉方案甲;而利益群体二通过学习和劝导等形式,对集团化“赞成”的态度变得坚决起来,并且愿意承担集团化改革带来的暂时的利益损失,以期获得长期的总收益的增加,这样利益群体二的方案排序有可能改变为:方案丙〉方案乙〉方案甲,这样通过顺序二进行投票的结果就会是方案丙成为最有可能实现的方案,我们所期望的达到了。由此所解决的问题就进一步演化为如何使各利益群体切实改变他们的方案排序,对此我们给出如下对策:

对策一:对利益群体一进行补偿。使利益群体一变得“明智”和“大度”,仅依靠其自省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利益群体一的这一改变也是需要成本的,并且改变的幅度与付出成本的大小成负相关,所以对利益群体一给予一定的补偿是其改变排序的必要条件。补偿的方式大致有如下几种:对于原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进行精简,其中包括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直接干预,变行政管理机构为市场中介组织或行业管理办公室等等,对于原机构的人员应和原企业的“党管干部”一道,具有资产管理经验和能力的进入本行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具有企业管理、专业技术和相关业务经验的进入企业集团的具体职能部门;具有丰富党政工团经验的进入企业集团的监事会和相应党政工团部门;知识老化、市场适应能力差的到相关院校学习;最后仍无法安排的,给付一定的补偿金。其间必须有一条原则要彻底执行:除党政工团外,所有的原干部进入企业集团后,要彻底实现职业化。对于被剥离的原企业的职工要妥善安置,积极为其创造就业机会和重新培训机会,无法安置的应给付一次性补偿金。

对策二:为利益群体三提供充分的机会和良好的外部环境。“改革能人”作为这一群体的代表是企业集团化的最能动的因素,因而其能量发挥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企业集团化的进程和最终效果。改革能人包括政府部门具有强烈责任心和必要能力的官员和原企业力主积极推进改革的主要领导、技术专家。他们所具有的最大特点就是对集团化有着极大的兴趣,对企业的状况很熟悉,对政企关系有着深刻的理解和具备推动集团化的能力和经验。其所欠缺的就是机会和适合其发挥能力的环境(否则他们早已成为旧体制能人了)。所以对利益群体三能正确排序的当务之急就是为其提供充分的机会和适宜的外部环境。具体而言:切实实现政资分开,将国有资产的产权授予各行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运营;企业集团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是市场化的,与外界的产权界限是清晰的;企业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体制必须以资产关系为纽带,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规范合理;切实实现企业集团高级管理者的职业化,年薪制在国有资产授权之后必须与保值和增值的目标相结合;树立“政府对企业家最大的奖赏不是为其加官晋爵,而是提供更广泛的市场空间和更多的市场机会”的观念;企业集团化的进展与指导应该“政出一门”,政府各部门间应该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最终只能“有了利,谁都抓;有了事,都不管”。

对策三:切实依靠利益群体二。利益群体二的最大特点就是人数众多,力量庞大,喜好走中间路线。所以坚定利益集团二的赞成企业集团化态度是相当重要的,为此需要做如下工作:政府在企业集团化过程中政策要保持一致性,态度要明确坚决,由此才能使利益集团二形成有利于企业集团化所期望的理性预期;企业集团化的进行必须与企业效益的增加相联系,否则企业集团化的进行就缺乏说服力;必须正确选择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母公司不仅要实力强、效益好,还要具有较完善和成熟的现代企业制度;对于广大的企业职工不仅要关注其经济收入、福利的增加,还要以企业集团化为契机,加大现代企业知识和技术技能的培训力度;切实完善企业集团的党政工团组织,充分保障企业职工的各项权力,并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对策四:加大企业集团化的内在动力。在上述的投票过程设计中,我们暗含着一个假设:每个利益群体对投票结果影响的权数是相同的。也就是说,每个利益群体无论其人数多少,力量强弱,他们各自拥有的表决权是相同和相等的。事实上,各利益群体对于投票结果的影响是不同的。就当前而言,国有企业集团化的外在推力大于内在动力,其原因就在于政府的“话”在国企中还相当有分量,而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常常处于被动的局面:要么惟命是从,要么消极对待,间或“心有余而力不足”,“英雄无用武之地”,所以企业集团化总是处于“推一步,走一步;不推,不走甚至退着走”的局面。要彻底打破这种局面,就必须切实培养企业集团化的内在动力。具体而言:认真贯彻《企业法》和《公司法》,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企业集团化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和宏观经济布局的要求;减少政府对企业的直接“推力”,政府应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如何推动市场的问题上;原企业的经营者实现真正的职业化,彻底取消“官本位”;各地政府要采取切实步骤打破行业壁垒、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确保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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