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政策问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各部门论文,各单位论文,体制改革论文,问答论文,出版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事业体制
问: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后还能保留事业编制吗?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精神,出版社转制后须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也就是说,出版社转制前,已核定事业编制或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为企业后,将不再保留事业编制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问: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时,如何核销事业单位编制?
答: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转制出版社办理法人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2009]15号)文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一经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即主动办理该出版社事业编制核销手续,原则是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全部核销,并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出版单位凭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到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手续。
问: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时,如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答: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转制出版社,在收到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转制方案的批复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后,应持上述两个批复文件向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要求,转制出版社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从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站http://sy.china.cn下载)。
2.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转制出版社转制方案的批复件。
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销转制出版社事业编制的批复件。
4.经财政部批准或审核备案的转制出版社清产核资报告。中央大型国有企业所属转制出版社清产核资报告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审核备案。
清产核资报告中须明确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提交的清算报告所需内容,即现有资产清晰,原有债权债务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等。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转制出版社向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时,在文件齐备、手续完整的情况下,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应予以受理,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关于养老保险
问: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9]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出台了《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0号),与《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31号),为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依据。
问: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按照人社部发[2009]50号文规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从2010年7月1日起,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职工2010年7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经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出版社,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问:转制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1.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即2010年7月1日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手续,执行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按月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北京市结合本市现行规定,对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执行北京市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和调整办法。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事业单位待遇标准时,差额部分由转制单位按照劳社部发[2002]5号文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2.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3.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北京市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问: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月标准是什么?
答: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3.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个人账户补贴额之和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补贴额计发办法为:1992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分别以1992年10月1日至参保缴费前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1992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分别以参加工作至参保缴费前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相应年度本市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比例,累计计算之后,再乘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个人账户补贴额只用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的计算,不计入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
问:转制后如何保障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答:为使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即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水平),其差额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加发比例逐年递减,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计发办法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90%;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70%;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50%;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30%;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10%。5年过渡期结束后,即2015年7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按照本人2010年7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费核定。
关于企业年金
问:什么是企业年金?为什么建立企业年金?
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
问: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第一,坚持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第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第三,坚持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原则。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业负担,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第四,坚持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避免基金从事任何高风险的投资项目,确保基金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是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问: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核、备案程序是什么?
答: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投资运营机构和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可以选择具有资格的投资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设计企业年金计划,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咨询。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主管部门抄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问: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与分配方式;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权益归属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和恢复缴费的条件与程序;修改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与程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问:企业年金基金由哪些部分组成?企业年金如何缴费与领取?
答: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问: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如何列支?
答: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内容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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