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海云[1]2017年在《跨境海事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的特有制度,体现的是海商法对特定主体的保护。船舶优先权是针对特定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它的实现并不复杂;然而在跨境海事破产案件下,船舶优先权具有双重性质:破产债权和海事请求权。破产程序与海事程序的交叉,使它的实现过程变得复杂起来。这也是该篇论文的写作初衷。本文针对跨境海事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在实现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件介绍其他国家的做法,旨在为我国协调破产程序与海事程序之际的冲突提供有价值的理论依据,为我国跨境海事破产制度的建立提出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个章节展开论述:第一章明确了跨境海事破产案件的相关概念,并对跨境海事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的管辖权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二章阐述的重点是船舶优先权在跨境海事破产案件中受偿时可能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分为破产法与海商法的适用问题、破产程序中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及船舶优先权自身的法律适用叁部分。第叁章围绕着船舶优先权在跨境海事破产案件中遇到的程序问题,从破产保全对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影响和外国破产救济对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影响两个角度展开论述。第四章节对跨境海事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在我国现有破产法律和海事法律框架下的行使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的司法实践提出建议,旨在弥补我国在跨境海事破产领域的缺失,实现海事特别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衔接与协调,以缓和海事法院与破产受理法院在跨境海事破产案件上的种种冲突,顺应跨境海事破产领域的国际合作趋势,加强我国与国际社会在相关领域的互助与协作。
王甜[2]2006年在《船舶优先权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体系中较为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具有较高受偿地位,其受偿序位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法律更高地保护一种权利,就必然会造成其他某种或某些权利的损害。因此,对于船舶优先权的制度立法是一种利益的平衡,既能使立法者保护船舶优先权人的目的能够最大程度得以实现,又兼顾其他利益,这也正是本文写作的出发点和研究点。 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和利益衡平的原则去写作,以我国《海商法》为基础,参考国际公约和各国关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规定,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分析。以船舶优先权的起源及发展为出发点,对船舶优先权制度进行界定,继而对争议较大的船舶优先权性质进行了再讨论,认为一方面船舶优先权大部分特征都是与担保物权相吻合的,而另一方面又存在违背的地方,但是我们不应只因为一点例外而否定全盘,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应界定为担保物权。 第二部分从船舶优先权的法理角度进行了论述。之所有用大段篇幅来分析船舶优先权的法理基础,目的是想探究立法者设立这样一个具体最高受偿地位的制度究竟用意何在。理解了一个制度的立法本意,再考察后面的具体制度规定也就较为容易了。因此主要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基本理念、立法理由以及制度价值等方面论述了船舶优先权存在的必要性。 第叁部分着重探讨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实体问题。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实体性就在于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性权利,因此分别从船舶优先权行使的主体、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以及船舶优先权行使的项目及受偿位序叁个方面来写,着重论述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在比较分析了《1926年公约》、《1967年公约》和《1993年公约》叁个国际公约中关于船舶优先权标的范围的规定和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关于船舶优先权标的的规定后,从我国的现实权益和船舶优先权的立法目的等方面考虑,得出我国《海商法》把船舶优先权标的仅限于船舶是过于狭窄的,不利于对我国当事人的保护,并主张将标的范围适当扩大。 其次是船舶优先权的项目。船舶优先权项目是船舶优先权的核心内容,何种项目应该列为船舶优先权项目优先受偿,体现了各国对社会价值和公共政策的不同考虑。而项目的多少及项目的次序也会对包括船舶抵押权人在内的各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有实质影响。首先
张丹[3]2005年在《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文中提出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一项古老的制度在促进航运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世界各航运国家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日益完善,理论研究也十分丰富,但是实践中在具体行使船舶优先权时却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本文侧重于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对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对船舶优先权更好地发挥作用做出一点贡献。本文首先分析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概念、特征、条件及模式等问题,从而在理论上明确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基本内容,为后文的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世界两大主要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有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诉讼程序有很大不同,本文对两者进行了研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具有实体性,各国立法对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及客体都有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能解决实践中复杂的问题。本文结合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对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及客体进行了分析研究,希望能有利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扣船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本文比较分析了扣船与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关系,并研究了多次扣船、“活扣”等情况下优先权的行使。在研究过程中,本文参照国外立法及有关国际公约,对我国船舶优先权行使立法规定存在的某些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实践是复杂的,问题是多样的,本文主要从以上四个方面对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对实践中船舶优先权行使过程中问题的解决有所益处。
杨智祥[4]2002年在《船舶优先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选择海商法体系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我国《海商法》为基础,以比较法为研究的方法;在本文第一章中,系统介绍了船舶优先权的起源及其产生之经济原因。阐述了其发展起源的诸种学说,并简要介绍了船舶优先权在各国的发展状况,进一步分析了船舶优先权发展的国际统一化趋势。为了更好地对船舶优先权进行性质界定,在本章第二节中,也对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进行了详尽论述。 在第二章中,在对各国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认定的司法和立法实践介绍后,本文结合民法的基本理论,从权利之标的、功能、权利之特点及其效力等几个方面入手,把船舶优先权界定为物权。在该章第四节中,分析了船舶优先权和其它类似权利的区别。 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范围的大小对船舶优先权的实现有重大的影响。在本文第叁章中,比较了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相关规定,分析了我国关于船舶优先权标的立法规定的局限性,提出了修改建议。并对船舶这一船舶优先权的基本标的几种容易混淆的情况进行了阐述。 船舶优先权项目是船舶优先权的核心内容,何种项目应该列为船舶优先权项目优先受偿,体现了各国对社会价值和公共政策的不同考虑。而项目的多少及项目的次序也会对包括船舶抵押权人在内的各债权人权益的实现有实质影响。本文第四章归纳了船舶优先权项目的成立条件、特征、船舶优先权项目顺位设定的原则。并对船舶优先权各个项目进行了逐一评析,分析了各个项目及船舶优先权项目的发展趋势。最后,针对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项目之除外规定的缺陷,提出了修改建议。 由于船舶优先权存在无需公示,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船舶抵押权人及船舶留置权人的利益。本文第五章中,在分析了船舶优先权存在的必要性后,对如何衡平叁者的利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对我国的立法就此一问题应持的态度提出了建议。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有别于其它权利的行使,需要通过扣押当事船舶来实现。而其行使又必然受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影响。本文未章论述了船舶扣押中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几个问题,分析了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破产法律制度的关系。并就如何协调叁者的关系提出了建议。
陈海波[5]1999年在《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文中研究说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有叁种 :扣船行使、卖船行使、参与分配行使。当事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船舶扣押地法院对船舶优先权的确认和行使具有专门管辖权。本文分析了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特性 ,船舶运输企业、海上生产企业破产程序对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影响 ,并提出了建议。
李锋[6]2000年在《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文中研究表明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项制度,对保护有关海事请求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从目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来看,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对此作了一些分析,文章的结构与主要内容如下。一、引 言 引言主要阐述了选择论题的指导思想,分二个方面:第一,船舶优先权是从促进航运业,保证某些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政策出发,对某些海事请求给予特别保护的法律制度,权利人如何行使该权利关系权利人的切身利益;第二:在实践当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存在不少的问题,现有的立法未能为实践中的所有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有必要对这此问题作一些研究。二、论文第一章:船舶优先权的性质与特征 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和特征对理解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本章分两节:第一节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先概述了关于船舶优先权性质的五种观点:物权说、债权说、债权物权化说、程序性权利说和多重性质说,而后提出对船舶优先权性质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因不同国家船舶优先权的发展是与各国的法律背景密切联系的,因此对其性质的分析,应将其置于具体的法律背景下作具体的分析。在英美法系下,受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融的影响,船舶优先权具有多重性质,既是程序性的权利也具有实体上的内容;在大陆法系下,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立,船舶优先权是作为担保物权规定于实体法中,是实体上的权利。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来看,船舶优先权也是担保物权,但因其不符合物权的绝对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一项特殊的担保物权。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从以下九个方面论述了船舶优先权的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从权利法定的角度来说,任何权利都由法律预设或者为法律所不禁止,船舶优先权也不例外;从具体某一项船舶优先权的产生来说,无须当事人对其作出约定,一旦法定的产生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产生,则船舶优先权也产生。 2.优先性。船舶优先权在各种担保物权中处于最高序位;同时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种类的海事请求之间在优先性上,又具有排斥性,但在同种类的海事请求之间体现的是相对的平等性。 3.从属性。船舶优先权什为担保物权,在成立上、消灭上、处分上都从属 于特人的海事请求。 4.追及性。船舶优先权-经产生,无论船舶为何人所有、航行至何处,船 舶优光权都如影相随。 5.对物性。我国的船舶仇先权无论从其标的、追及性、船舶所有人的担保 义务仿《海事诉讼法》第二十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来看,都具有对物性的 特征。 6.不可分性。船舶优先权的效力及于标的物的全体,也及于受担保的海事 请求的整体。 7.对司法程序的高度依赖性。在英美法系,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对物诉讼 相融合;在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必须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 舶优先权的船舶,使行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对司法程序具有高度的依赖性。 8.秘密性。船舶优先权的存在无须公示,而是秘密的无条件的随船而行。 9.在船舶所有人与海事请求的责任人相分离的情况下,船舶优先权是以法 定事实为基础的权利,而非船舶所有人的个人责任或者船舶所有人与权利人之 间的合同为基础的权利。 叁.论文第二章船舶忧先权的行使 明确了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后,本文对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的有关问题进 行了深讨。本章是本文的重点,共分以下五节。 第一节 船舶忧先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特征 本文认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l、海事请求有效产生并存在; 2、海事请求己届清偿期: 3、海事请求的责任人未履行债务: 4、船舶优先权有效存在; 5、船舶在法院的管辖区域内并能为法院所扣押。 同时认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具有如下的特征。 1、标的物的特定性。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标的是特定的,即产生船舶忧先权 的船舶及其属具; 2、义务人(船舶所有人)的相对不确定性。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人是船舶所 有人,由于船舶可以流转及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回此,其义务人具有相对不 确定的特点; 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是法定的:
黄嘎[7]2007年在《船舶留置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制度,对保护海事债权人的利益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海商法》第25条仅界定了特定意义下的船舶留置权,对其他类型船舶留置权的法律地位却未作明确规定,从而使得船舶留置权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海商法学术界对船舶留置权制度进行系统研究者尚属少见。恰逢我国《物权法》颁布不久,本文从完善我国船舶留置权制度的角度出发,以民法上一般留置权的含义、法律性质、行使及效力的一般理论为指导,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的有关规定,系统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在船舶留置权方面规定的不足之处,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规定的建议。本文第1章阐述了完整的船舶留置权概念,并对船舶留置权进行了具体的分类;第2章主要是对船舶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及效力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第3章分析了船舶留置权消灭的原因和后果;第4章通过船舶留置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的联系和区别的比较研究,着重分析了船舶留置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之间的受偿顺位关系;第5章讨论了船舶留置权的行使及实现问题;第6章结论部分,通过对以上各方面的充分、详尽的分析,得出了如何完整构建我国船舶留置权制度的总体结论。本文的出发点及最终目的是为了对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留置权规定的增加和修改有所裨益,以利于我国完整的船舶留置权制度体系的构建。
于甜甜[8]2004年在《船舶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是对海商法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对船舶优先权法律问题作了论述。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园地的一朵奇芭,是船舶物权中争议最多的领域,始终令人产生兴趣。就我国而言,对船舶优先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者尚属少见,船舶优先权的性质、特征、标的、项目、行使等理论和实务问题需要予以明确和澄清。本文对船舶优先权的研究,不再局限于我国立法和学理的范畴,不再局限于对基础理论的研究,而是深入比较分析各国海商法和国际公约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以之为标尺反思我国《海商法》相关条款,力争指出其中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包括各国立法合理性的比较、学者观点的比较、各方利益轻重的比较等。第一部分,船舶优先权一般问题比较研究。第一章首先从研究船舶优先权的历史演进入手,接着分析了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并区分两大法系考察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最后指出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是特殊的担保物权。第二部分,船舶优先权具体制度比较研究。该部分分为叁章,分别研究船舶优先权的标的、项目、行使。第二章讨论船舶优先权的标的,在立法比较和学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应根据各国实践确定标的范围,并对标的进行了逐项分析。第叁章讨论船舶优先权的项目,首先进行了立法比较,在对项目进行逐项分析的基础上,分别研究了不同项目和同一项目之间的受偿顺序。第四章讨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在立法比较的基础上,总结出行使程序的四种模式,提出行使期间为特殊的除斥期间,比较了行使船舶优先权和行使海事请求的区别,指出行使船舶优先权并非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最佳模式。第叁部分,完善我国《海商法》船舶优先权的建议。第五章首先分析了修改我国海商法船舶优先权的必要性,指出我国相关立法过于超前。接着以第一和第二部分的研究为基础,提出修改建议:扩大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范围、重新界定我国船舶优先权的项目、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或在有关程序中进行债权登记来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期间,不得中止或中断,但法律不允许扣留或扣押船舶的期间不得计算在内。自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不行使,则船舶优先权消灭。海商法研究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囿于笔者学识和阅历所限,深感许多问题的理论及实践难度,因此本文难免有不足和稚嫩之处。
单贤定[9]2004年在《船舶优先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但由于各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因此在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过程中亦存在冲突,在我国,《海商法》颁布的时间较晚,因而关于船舶优先权的理论研究相对来说还不够成熟,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歧义。本文选择船舶优先权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我国《海商法》为基础,结合国际公约和主要海运国家的有关法律,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我国船舶优先权的立法进行分析评述,并对存在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及修改立法建议。 本文第一章简要介绍了船舶优先权起源和诸种学说及船舶优先权在各国的发展状况,分析了船舶优先权发展的国际统一化趋势。介绍了英美学者对船舶优先权下的定义,分析了我国《海商法》船舶优先权定义的含义,指出定义没有反映船舶优先权性质和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请求是一种担保与被担保的关系等缺陷。介绍了英美学者对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的认识,结合我国《海商法》规定,阐述了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秘密性、从属性、追及力、优先性、独立时效性、程序性等法律特征。运用比较方法论证阐述了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一种实体权利,一种法定担保物权,而不是一种债权,更不是一种程序权利。 第二章,分别论述了船舶优先权的客体(标的)、主体(权利主体船舶优先权人和义务主体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被请求人)和内容(船舶优先权项目)叁要素,结合主要海运国家、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有关船舶优先权
王新建[10]2008年在《择地行诉中船舶优先权的实现》文中研究说明在海事诉讼中,海事请求权人通过择地行诉以实现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合法合理的行为。实践中,海事请求权人是通过扣船使择地行诉成为可能的,因此分析研究两大法系不同国家的扣船制度就尤为重要。但是,海事请求权人的择地行诉行为在法律框架上亦受到一定的措施的制衡。制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立法上扣船管辖不具有专属性,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扣船法院才可以取得对案件的实体管辖权;二是在司法上许多国家发展出了不方便法院原则,以阻却择地行诉的实现。此外,海事请求权人择地行诉时也可能面临几个问题,比如对多次扣船的处理。本文是站在海事请求权人的角度,探讨其如何在择地行诉中实现船舶优先权,期望寻找出能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权益的途径。
参考文献:
[1]. 跨境海事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D]. 葛海云.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2]. 船舶优先权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王甜.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3]. 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D]. 张丹. 大连海事大学. 2005
[4]. 船舶优先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杨智祥. 上海海运学院. 2002
[5]. 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J]. 陈海波. 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9
[6]. 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D]. 李锋. 上海海运学院. 2000
[7]. 船舶留置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黄嘎. 上海海事大学. 2007
[8]. 船舶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D]. 于甜甜. 北京工商大学. 2004
[9]. 船舶优先权制度研究[D]. 单贤定.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10]. 择地行诉中船舶优先权的实现[D]. 王新建. 吉林大学.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