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收入分配若干学术问题(经济学)讨论综述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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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

一种观点认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首先,按劳分配必然按等价交换原则进行,以劳动力商品为出发点,劳动力商品是按劳分配的经济条件。所以,按劳分配转化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其次,劳动力商晶价值决定与按劳分配中“劳”的决定是一致的。劳动力价值是由劳动者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且是由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按劳分配中“劳”不是由劳动者全部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已经扣除劳动者为社会劳动部分(即剩余劳动时间)以后剩下的那部分时间即劳动者为自己劳动部分(即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也不是由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两者就完全相通了。

一种观点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进行分配,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依据所有权参与分配,生产要素归谁所有,决定了生产成果(产品)归谁所有。

一种观点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即价值创造中所作的贡献进行分配。根据这一原则,只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与各自在社会财富创造中所作的贡献相一致,就不存在剥削关系。要真正贯彻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就要求法律既要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又要保护私有财产。也有人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个人依照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获取相应的要素报酬,即劳动所有者获得工资,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息,土地所有者获得地租等。而生产要素贡献的大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由市场价格决定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进行分配。

一种观点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质是“要素所有权”与“要素贡献”的结合。要素所有权只是决定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即取得收入;而要素报酬量的衡量和分配标准则是由要素贡献所决定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坚持认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那么除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就是不合理的;如果要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就必须承认资本、技术、信息、管理等这些生产要素也创造了价值,即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应该结合现实,对“劳动”的概念进行扩大和深化,将资本、技术、信息、管理等生产要素也归为“劳动”,这样就证明了当前这种分配方式的合理性。

最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是两回事,价值的分配并不取决于价值的创造。价值的创造与劳动有关,它涉及的是生产领域,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如何分配,它涉及的是分配领域。随着公有制单一结构的改变,全社会采用按劳分配唯一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生产价值和社会财富都是在人的劳动和各种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过程中创造出来的。生产要素已被提到了与劳动同等的重要地位,这些要素的所有者参与价值的分配也是理所应当的事。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以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2.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

第一,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认识

比较普遍的认识是,目前我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呈上升趋势,城乡、地区、行业、部门、群体间收入差距拉大。

对收入分配持较乐观的态度认为,目前我国收入差距的存在是适当的,这种差距的存在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局限,所有阶层的绝对收入水平都大大提高,社会总体状况保持安定。也有人认为,对收入差距的研究必须引入价值判断标准,单凭一个基尼系数值很难作出科学的决策和选择。

另一种较悲观的态度认为,我国收入差距已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基尼系数值高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更高于欧洲发达国家的普遍水平。甚至认为,我国目前贫富差距巨大,已出现贫富两极分化的状况。

第二,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

要素分配原因说。在按劳分配方式下,个人的收入差距唯一地来源于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质和量,收入差距相对较小。而在新收入分配体制下,劳动者的收入差距不仅来自于劳动的质和量,还来自于个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质和量,而且由于个人拥有的生产要素具有很强的累积效应,按生产要素分配对个人收入差距的拉大具有更大的影响。

能力差距原因说。人的能力差距会导致收入差距拉大,但并不意味着高能力的人必然会获得高收入,还要取决于能力的稀缺性、对能力的评价标准以及机会选择。

体制原因说。(1)政治体制改革不到位,为寻租活动提供了极大的空间。(2)国家经济政策倾斜从而分配政策倾斜造成收入差距扩大。(3)国家部门垄断经营和行业中非自然垄断经营所获得的差额利润,没有上缴国家财政或转为国有资本金,而是直接或变相地转化为职工收入和福利,造成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4)不考虑“制度外”收入的社会保障使收入差距拉大。(5)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发展滞后造成收入差距扩大。

政府行为失控原因说。我国政府在改革开放初期,选择了“放任”或“容忍”收入差距拉开、增加不平等程度,并寄期望由此换得自动长远地解决不平等问题的政策行为。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相继失掉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两个“牢牢控制”。既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上失掉了对货币流向城乡居民家庭的控制权,又在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上失掉了实施二次调节的财力和物力。政府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有效地控制国民收入分配的流程了,造成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的扩大。

二元结构原因说。一是体制二元结构。我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采取了价格双轨制和收入分配双轨制,对居民收入差距形成起了作用。二是经济二元结构。表现为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沿海与内地的二元结构,形成了城乡、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

第三,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对策

一种观点主张,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实现整个居民收入分配的公平。措施包括:(1)重视提升人们对共同富裕内涵的全面理解;(2)建立覆盖面更广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3)改革税收制度,减轻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人员以及农民的税收负担;(4)实行公开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增加社会制约机制;(5)发展农村经济和中西部经济;(6)积极扩大再就业工程的实施;(7)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确保义务教育的实现;(8)强化对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9)清理各种不合理政策,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另一种观点主张,政府必须规范其行为以解决收入差距的扩大。措施包括:(1)打造初次分配的公平制度,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机会;(2)规范政府行为的公平动机,剥离掺杂于政府行为中的自身利益因素,把社会公共利益的极大化作为政府行政行为的唯一动机,把广大公众的“大日子”作为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平动机;(3)完善市场秩序的公平环境,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再一种观点主张,除了政策的完善、政府行为的规范,还要从提高自身能力角度考虑缩小收入差距。由于能力的稀缺性会引起收入差距,因而人们在提高自己能力的过程中,要注意能力的稀缺性问题,按照稀缺性原则选择自己的学习方向并提高自己的能力。

还有一种观点主张,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点应放在解决非正常收入问题上。随着市场经济理念和运行规则的深入人心,经由合法合理途径取得的高收入和扩大的收入差距,逐渐被人们理解、认同和接受。引发不满的多是体制外的灰色收入和法制外的黑色收入。这部分非正常收入在我国居民收入中占了一定的比重,是导致我们当前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因此,国家应将收入分配调节的重点放在解决非正常收入问题上。

最后一种观点主张,着力解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问题,要缩小“剪刀差”,提高农业生产收益率;加大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增加农业预算支出;改革现有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完全开放劳动力市场;管好用好扶贫资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3.公平与效率

一种观点认为,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就像鱼与熊掌一样,两者不可兼得。为了效率就要牺牲公平,为了公平就要牺牲某些效率。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主要表现为效率与收入分配公平的矛盾。机会公平是效率的内在要求,只有在机会公平的竞争条件下,才能促进效率的提高。但是,效率的提高必定会使收入差距扩大。一旦收入差距超出合理的限度,就会产生贫富分化,导致不公平。而收入差距不大,收入分配绝对公平,又不利于调动人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另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经济分配应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是我国改革20多年来经济取得巨大成就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分配政策是我们总结过去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所得出的一条基本结论,是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即收入分配平等之间的最佳抉择。

再一种观点认为,当前的不合理收入差距应该归咎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正是因为长期以来经济只追求效率,把公平放在了“兼顾”的位置上甚至忽视了公平,导致了基尼系数值不断上升,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因此,当前应该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收入分配政策。

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当前我国居民生活已从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国家经济实力和财力大大加强;同时,收入差距过大也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社会阶层关系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因而公平问题亟需解决。然而我们在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效率,抹煞差距。只能逐步加重公平的分量,逐步实现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效率与公平并重”或“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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