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发展与“三农”问题的缓解_三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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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农”问题的实质及其根源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当前困扰中国政府的一大难题,可以说,中国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三农”问题解决的程度。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农业问题主要是如何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农业产业化;农村问题主要是如何实现农村城市化,缩小城乡差距;农民问题主要是如何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因此,归结起来,“三农”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城市化及农民收入增长的问题。在这三个问题中,农民收入增长是核心,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农村城市化的实现其目的都在于提高农民的收入,保障农民的利益,这是“三农”问题的最终归宿。然而,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基数过大,农民负担过重,收入增幅缓慢,增幅呈逐年下降之势,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出现停滞现象,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趋于扩大。有人认为,实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6%,是农村奔小康所必需达到的目标,可是这一目标自1989年以来,除了1996年外,其他年份都没达到。2000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仅仅比1999年增长2.11%,和1997年相比也仅仅增长了10.5%(林毅夫,2002),使“三农”题变得日趋严峻。这一局面的形成,与我国在经济、社会结构转换过程中长期实行工业倾斜和城乡隔离政策有关。这是“三农”问题日益严峻的制度根源。

新中国成立后,只用了短短三年时间,在1952年就完成了土地革命,实现了从封建土地所有制到“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随着短时期内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以及受苏联“赶超型”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影响,我国就确立了快速实现工业化的发展道路。但由于当时的条件限制,工业化战略的实施只能通过“牺牲农业保工业,牺牲农民保市场”的双重偏斜政策来推进。在后来的几十年里,农业部门始终被摆在为城市工业发展提供原始积累的位置上,通过工、农业产品之间价格“剪刀差”将农业剩余转移至城市工业中,农业部门的发展及农民利益的改善被严重忽视,从而形成了现代工业部门和传统农业部门并存的典型二元经济结构。据有关学者测算,从1952—1990年,我国农业共为工业化提供的净资金贡献为9530亿元,其中,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流入工业部门的资金就有6990亿元。我国工业及城市偏斜政策之所以能够长期不断运行,是因为有三方面的体制保证:一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二是传统的集体化农业模式;三是城乡分融制度。这三项制度的实施,至少产生了以下结果:

一是农业产业结构的单一化。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抑制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传统的集体化农业模式使农民无法取得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利益,从而失去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动力。另一方面,工业和城市偏斜的政策,使农业剩余中的大部分被剥夺,从而使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不仅受到政策的限制,也受到资金的限制,致使我国农村二、三产业发展长期严重滞后,农业产业结构畸形单一。这种状况在改革开放后有所改善,但由于历史沉淀的负担太重,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所需条件的完善在短期内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沉淀,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由于上述三方面的体制障碍,使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没有像刘易斯所说的那样,由农业部门向城市工业部门合理有序移动,而是在背离二元经济结构劳动力流转机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带有强烈的政策色彩。其突出的表现,就是城市及其企业的建立和发展是通过行政力量集中资源的结果,而不是工商业在商品交换中自然聚集的产物,因此,在城市人口增长的过程中,进城的人们只需付出极小的费用,甚至是不付任何费用,一旦得到城市签证,就能享受到许多城市特权。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政府只好采取行政的办法,用种种城乡隔离政策来把农村人口永久性地固定在农村狭小的土地上。这就是我国城市发展中的一种极不健康的单向膨胀机制,即一方面提供农村人口与劳动力进城的强大刺激,另一方面又用行政手段来控制人们进入城市。在这种机制作用下,我国城乡间的人口移动具有非均衡性、非市场性、非开放性和非公平性的特征。其结果是,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沉淀在农村难以转移,由于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的滞后,农民生活得不到应有的改善,加上国家对城市的种种偏斜政策的实施,使城乡之间存在显著差别。改革开放后,虽然城乡壁垒有所松动,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改革的深入,城市工业开始精简冗员,大量下岗职工的出现,使城市工业中隐性失业显性化,从而弱化了城市工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收能力,加上农业本身发展的滞后,使农民收入增长明显慢于城市居民,改革初期曾一度扭转的城乡收入差距再度扩大。以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为例,从绝对数来说,1985年城市人均消费为802元,农村人均消费为347元,二者相差455元;1999年城市为6750元,农村仅为1918元,二者相差达4382元。从相对数来看,1985年城市与农村的人均消费水平的差距是2.3∶1,1990年扩大到2.95∶1,1995年为3.4∶1,1999年达到3.52∶1。而且,在改革过程中,仍然具有明显的城市偏向,例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能惠及农村,乡村组织规模超出农民经济承受能力,财政分灶后乡村教育费用由乡镇承担等,使农民负担不断加重,从而使城乡差距扩大难以扭转。

上述表明,我国“三农”问题的产生,有着及其深厚的制度根源,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是尽快终止城市和工业偏斜政策,将农民从土地和其它束缚中解脱出来,努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我们认为,在这一过程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小企业发展与“三农”问题缓解关系的理论验证

如上所述,“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而农民收入增长困难,是在传统制度安排下导致的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单一,农村二、三产业不发达,农村城市化、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落后等原因造成的。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是我国经济社会经历的一次深刻的制度变迁,农村正是这次制度变迁的有力推动者,在这一制度变迁过程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增长极”是西方区域发展理论研究中很重要的概念,最早提出“增长极”概念的是法国经济学家佩鲁(Francois Per roux),在佩鲁看来,无论是哈罗德—多马的古典增长模型还是新古典增长模型,都存在不足,即把经济“放在一个容器中”来研究,而容器的大小纯粹是由国家的政治边界来决定的,此外,模型所描绘的是一种平坦而规则的均衡增长,这与现实相距甚远。佩鲁从抽象的经济空间出发,认为经济空间存在若干中心、力场或极,产生类似“磁极”作用的各种离心力和向心力,从而产生相互联合的一定范围的“场”,并总是处于非平衡状况的极化过程中。为了分析这种经济的非均衡增长,佩鲁引入了“推动性单位”和“增长极”概念,所谓推动性单位就是一种起支配作用的经济单位,当它增长或创新时,能诱导其它经济单位增长,这种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工厂,也可以是有某种共同合同关系的工厂集合。这种推动性单位在一些区域的聚集和优先发展就会形成恰似“磁场极”的多功能的经济活动中心,即“增长极”。通过“增长极”的吸引和扩散作用,形成经济区域和经济网络。这样看来,农村区域“增长极”的培育对解决我国农民收入增长、农业产业结构高级化及农村城市化等“三农”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农村区域“增长极”的培育关键就是引入“推动性单位”,我们认为,小企业的发展能够承担起这种“推动性单位”的功能。因为小企业在一定区域的聚集,能够有力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这一点在马歇尔的研究中得到了很好的说明:“当一种工业已这样选择了自己的地方时,它是会长久设在那里的:因此,从事同样的需要技能的行业的人,相互从邻近的地方所得到的利益是很大的。行业的秘密不再成为秘密;而似乎是公开了,孩子们不知不觉地也学到许多秘密。优良的工作受到准确的赏识,机械上以及制造方法和企业的一般组织上的发明和改良之成绩,得到迅速的研究:如果一个人有了一种新思想,就为别人所采纳,并与别人的意见结合起来,因此,它就成为更新的思想之源泉。不久,辅助的行业就在附近的地方产生了,供给上述工业以工具和原料,为它组织运输,而在许多方面有助于它的原料的经济。”这就是马歇尔描述的在各种企业集中的特定区域出现的外部经济,或称聚集经济。概括起来说,这种聚集经济包括:生产条件和服务的共享、技术与知识的外溢、高效率区域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企业间彼此的信任感增强而导致合作的可能加大、企业间竞争加剧促使效率提高等。马歇尔特别指出,区域内聚集经济的形成与小企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这种经济往往能因许多性质相似的小型企业集中在特定的地方——即通常所说的工业分布区——而获得。”小企业集群形成的聚集经济对农村区域经济竞争力的提升可用下图来表示:

上述分析表明,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长期存在及大中城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弱化的情况下,农村落后状况的改善只能主要依靠自己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来实现。农村区域小企业及其集群的发展带来的聚集经济,可以有效地产生“增长极”效应,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地转移至农村非农产业,实现农村产业结构高度化。同时,作为“增长极”的农村城镇的发展,成为农村城市化的重要载体,伴随着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由原来的“进厂”变为现在的“进城”,真正实现由农民向市民的身份嬗变,从而改变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的局面。另外,农村农民的减少,加速了土地相对集中,农民在土地上的收入就有可能增加。可见,小企业发展能有力地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城市化的实现和农民收入增长,从而使“三农问题”得到缓解。

三、农村小企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中国的实践已经证明,农村小企业的发展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提高农村居民收入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径。据测算,1980—1999年间,农村小企业发展对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到18.5%。但是,近年来,农村小企业发展缓慢,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减弱,制约着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1998年农村居民从农村小企业获得的收入比上年绝对下降,收入出现负增长,这不仅意味着农村小企业的发展缓慢直接制约着农民收入的增长,而且意味着农民从农村小企业发展中获得就业和收入的难度增加。理论上说,区域内聚集经济一旦形成就会有一种自我强化的机制,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上述情况表明,我国农村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没有真正承担起农村经济的“推动性单位”功能,从而不能形成“增长极”强有力的极化效应和扩散效应。我们认为,要使我国农村小企业真正成为农村经济“推动性单位”,使农村区域“增长极”得以形成,目前急需解决好如下问题:

一是农村小企业市局过于分散问题。我国农村小企业大多是在乡村政府的扶持下发展起来的,具有浓重的社区特征,据1997年的统计数据,我国农村小企业87%分散在行政村和自然村,在这种“村村点火,处处冒烟”高度分散的乡村工业中,大多数就业都采用兼业形式,半工半农,就业者既不离土,又不离乡,导致农村工业化与农村城市化相分离。从而导致如下结果:首先,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仍固守在小块土地上,土地的分散经营给农业发展造成极大的不经济,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成本;其次,乡村工业的分散排斥资源的共享性,形成巨大的资源浪费,据估计,近年来过于分散的乡村工业使用地规模增加了约1/3,能源利用率降低了40%,行政管理费增加了80%,人力资源增加了1—2%,最终表现为资金利用率比相对集中时降低了20%左右,极大地增加了工业生产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分散引起生产者自身力量弱小,无法抵御瞬息万变的市场风险,只能成为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市场谈判能力弱化,必然提高生产者的交易成本,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的上升,无疑对收入增长带来极大的负面作用。第三,小企业的分散布局无法形成外部经济效应,不能带动农村第三产业发展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我国农村工业生产可带动2.12—3.18亿农民进入第三产业,但实际上我国农村中从事第三产业的人口只有5000多万。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约有1/3处于剩余状态,这是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关键因素。因此,促成农村小企业布局由分散走向集中,形成小企业集群,在农村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实现农村城镇化,形成农村经济发展的“增长极”是最终克服农村小企业劣势,营造农村小企业再次腾飞与升级空间,提高企业吸纳就业和连带就业能力,改善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的重要举措。二是农村小企业与农业相脱离的问题。脱胎于农业的农村小企业理应与农业有天然联系,因为它们都植根于农村的广大土地上。从一些市场型发展中国家农村工业的发展情况看,农村工业的最初发展都与农业有密切联系,国外把农村工业的产业结构的区位特征称为农工业,其含义是,一指以农业为原料的工业;二指直接为农业、农村提供生产、生活消费工业品的工业。然而,我国农村小企业的发展却有明显的脱离农村的现象,在农村小企业中,主导产业集中在纺织工业、机械工业、化学工业和非金属制造业,1995年的统计资料表明,我国农村小企业中农业企业只占1.3%,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产值所占比重不足25%。这一方面造成城乡工业同构性严重,形成恶性竞争。1988年,我国农村工业(主要是小企业)与城市工业的同构系数达到0.75,而1993年乡村工业内部34个行业的产值结构与全国县及以上工业34个行业的产值结构相似系数达0.83,其中轻工业的10个行业更高达0.98;另一方面,大量农产品加工包括农产品的深加工、销售、保鲜、储藏和运输等得不到解决,导致农业连年出现“增产不增收”,农业产业化发展严重滞后,农业产业结构得不到调整,农民收入增长趋缓。所以,让农村小企业回归农业,采用“公司+农户”或“公司+合作社+农户”等组织形式,实现农村小企业与农业的对接,发挥其“天时”“地利”和产业优势,不仅是农村小企业自身寻找新的生长空间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农业实现产业化经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使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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