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俊[1]2015年在《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文中提出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融合中国传统“公正”观念与西方“正义”原则,将“公正”诠释为“公平正义”,已成为我们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共识之一。同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为,理解“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不但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并重,还要坚持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的统一。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必须确保立法的公正。立法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律应成为“人民自由的圣经”;立法如有偏私将无法实现司法公正;立法的内容应合乎“事物的法理本质”、合乎伦理。列宁则通过揭露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本质,认为立法应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并做到条文严谨;在立法过程中要善于妥协让步,协调各方利益;同时,列宁主张为了革命需要,法律应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废止或修改。作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和积极参与者,董必武认为立法工作要调查研究、集思广益,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要以实践经验为依据,并借鉴他国的经验。基于上述观点,为确保立法公正,一要健全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二要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叁要深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鉴于建立健全一套切实可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最为有效的途径,加之我国存在的立法滞后、立法腐败、司法解释权异化等问题,都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缺陷有关。因此,积极完善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对于确保立法公正乃至实现司法公正而言,都十分重要。独立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只有当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审判中能够排除非法定程序与非法定事由的干预,司法活动才能真正做到不偏不倚。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分权原则及其司法独立的同时,也对其历史进步意义予以了充分肯定,表现在:第一,揭示了分权制衡及司法权独立的进步意义;第二,指出了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的理论依据;第叁,明确了司法独立的内涵包括法官独立。列宁的司法独立思想,不仅在其理论着作和指导苏俄司法建设的指示中得到体现,还在苏俄的革命法令和宪法中得到确认,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司法权要相对独立;第二,党不能干预独立审判。基于上述观点,结合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和社会转型期国情,我们应切实推进法院“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加强法官职业保障、规范党委政法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完善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等改革,最终构建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在大力推进司法独立的同时,必须积极发展司法民主,以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确保司法公正。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较为丰富,表现在:第一,指出了资产阶级陪审制的阶级本质与历史意义;第二,明确了法官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第叁,重视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对审判的监督;第四,主张法院审判公开。列宁的司法民主思想与马克思、恩格斯一脉相承,内容包括:第一,主张人民定期选举代表参与审判,反对资产阶级通过资格限制而将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排除于陪审员之外的做法;第二,主张法官应由人民选举产生,反对资产阶级的法官终身制。第叁,主张舆论监督审判和审判公开。基于上述观点,我们应切实推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等改革,最终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司法民主制度。践行“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也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路径。在这点上,马克思主要通过批判资产阶级对人民正当诉权的剥夺,强调国家应当将起诉权作为人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障。列宁则主张司法审判要尽可能方便群众,杜绝官僚主义作风。而董必武的司法为民思想,在他的“人民司法”理论当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具体包括:第一,司法的宗旨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第二,司法应当便民,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问题;第叁,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申诉请求。基于上述观点,让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一是要建立健全利民、便民的司法为民机制,二是要通过贯彻法[2014]140号文件切实解决“六难叁案”问题,叁是要在全体法官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工作。法官司法的过程,即是一个对法律文本的理解、解释和应用的诠释过程。在司法诠释的过程中,规范法官的司法诠释行为,确保法律解释方法得到正确的运用,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防止司法恣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以下主张:第一,法律的适用和解释需要由法院的法官来进行;第二,法官在司法实践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是立法的重要补充;第叁,法官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理智和良心来解释法律,而不应囿于法律的原意。基于上述观点,为解决法官司法诠释行为的规范问题,我们除了健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对审判工作的指导,确保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类似案件类似判决外,还应当认真贯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改革决定,通过健全完善法官制度,大力提高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素质。
郁俊平[2]2007年在《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文中研究表明中国的司法改革始于上世纪80年代,反映了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运行方式变化的客观要求。公正与效率作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其提出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与社会动因,同时也是司法活动自身规律作用的结果。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存在的基础,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时效率又是司法的必然要求,没有司法效率,就没有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公正,必然要有司法效率,二者对立统一于司法价值目标中。在坚持确保公正的前提下,通过正当程序的价值协调司法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冲突,是实现二者最佳平衡的有效途径。司法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改革的价值核心和基础,其各价值构成要素从司法运行的不同侧面和环节反映和体现着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要求,都是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价值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回顾我国司法改革的历程,不同阶段和时期所推行的各项改革制度与措施,也正是在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总体目标下,对各价值构成要素的认识以及相互权衡后所作出的理性选择。然而,司法改革毕竟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改革和完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充满矛盾和问题,分析这些问题自然就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总任务和价值目标的逻辑前提。而在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围绕这一总任务和价值目标的实现而产生的矛盾和问题集中表现为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叁对主要矛盾。在比较和借鉴西方司法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上述叁对矛盾的内在关系,提出调和兼顾各对矛盾的思路和具体途径是:促进程序正义,平衡公正与效率;改革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独立;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制度互补、共同发展。
王冕武[3]2007年在《论司法公正的隐性危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公正危机严重的影响着司法公正价值实现,如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按照其表现形式,司法公正危机可以分为司法公正的显性危机和隐性危机。显性危机已经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这一类危机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来解决,如对司法权力的制衡、检察机关的监督来防止司法权力腐败。司法公正的隐性危机由民众的价值观和司法价值冲突造成的,表现为民众对合法程序下产生的特定司法结果的不信任。由于这类危机是在形式合法的司法过程中产生的,其对社会的影响具有隐蔽性,因而没有引起国家和社会足够的重视。如果不能正确的消解这类危机,将会极大的影响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我国的法治进程。司法公正隐性危机的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的、文化的、法律的、还有心理的因素。在本文中,笔者仅从法律的角度对司法公正隐性危机进行分析和阐释。司法公正隐性危机产生的原因:1、法律的局限性,2程序正义的局限性,3、司法未获得真正的独立,4、法官素质低,5、公众对判决的非理性对抗。我国目前存在的司法公正隐性危机,并不可能直接利用固有司法文化中的手段来解决,同时,由于目前体制的局限、司法人员素质和地位,使不少西方的经验也未必能够直接适用。因此,制定科学的法律、保障司法独立、提高法官的素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解决司法公正隐性危机的有效途径。
张芸[4]2007年在《论司法公信力》文中认为推行法治,实现司法现代化是全球法律重构运动的核心目标。但是,伴随着司法改革的层层深入,司法的公信力却呈下降之势。如何重塑司法公信力成为各国面临的一个具体而现实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司法公信力基础理论的分析,希望对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和提升有所裨益。第一章界定有关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问题。首先,限定本文中司法是司法机关和法官运作司法权的行为。其次,分析了由“公”、“信”、“力”逐次递进形成的公信力的涵义。再次,吸收和借鉴国内外有关司法公信力研究的资料和方法,科学概括司法公信力的内涵,从不同角度归纳司法公信力的特征。第四,探讨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关系,二者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司法在现实中的地位:司法公信力侧重公众的感受,司法权威注重强力的行使。第二章阐述司法公信力的结构。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信仰共同构成了司法公信力这座大厦的基石,叁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价值理性要素,司法效率是司法公信力的工具理性要素,司法信仰是司法公信力的信任要素。同时,由于公信力的作用,更易于当事人对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认同以及司法信仰的形成。第叁章解读具体的材料并对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进行了评价。透过材料,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主要是: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和传统的信任方式对新的社会现状的不适应。第四章提出司法公信力重塑的构想。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应完善司法体制,包括司法独立、司法公开、法官精英化建设等各方面的改革;同时,社会公众应改变传统的信任方式,建立新的信任方式——对司法的信任是对司法体制的信任而非对司法官员的信任。二种改革措施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发挥作用。
胡传省[5]2004年在《论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主要探讨了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问题。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其永恒的价值目标。司法公正长期是一个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近百年来,世界各国积极推行司法改革,力图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也是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及社会各界关注热点之一。司法活动中追求和体现公正,是时代的要求;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司法赢得公信力的根本依据,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必然要求,公正在司法活动中得以体现也是建立司法体制本身的要求。我国的司法制度虽是“中国特色的”,但在司法不公方面却面临着更严峻的形势,我国的司法体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司法公正实现存在各种障碍,司法外干扰因素较多,司法腐败现状令人触目惊心,法院管理体制不科学,法官素质不理想,审判方式陈旧落后,法院权力与当事人权利不平衡,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等,司法己被大面积的异化,我们离司法公正仍十分遥远。 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必须加强法律文化的建设,法律文化的培养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支柱,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必须加强法律文化建设,形成一种有法律并且被严格遵守的社会文化氛围。制度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核心环节,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先决的制度前提,司法公正未能在现阶段中国得到真正实现,更深层的社会原因,就是在现阶段中国还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在任何法治国家或追求法治的国家中,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中国应当并且应该实际引入了司法独立的运作机制,而且在今后司法改革中,还应进一步强化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程序公平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实现司法公正需要程序本位的理念,司法的制度设计要确保司法程序公平。法官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法官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司法能否公正,要从德性、理性、知识、经验阅历等方面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公正司法需要对司法进行有效监督,监督司法应该遵循司法规律和监督规律,必须坚持科学的原则,理顺多重关系,重新构建我国的监督司法体制。 本文对司法公正实现途径问题的探讨,吸收了国内外有关司法公正研究的最新成果,正视我们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力求较为科学系统地揭示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与方法,旨在为我国现阶段法制建设及司法改革提供理论指导,这是我和法律界同仁光荣而神圣的使命。
孙宇澄[6]2017年在《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人们对法律的重视以及对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我国司法改革的脚步一直没有停歇。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快速增长、多重利益交融与分化、社会急剧变迁,各种纠纷大量涌现,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在此情形下,司法作为其中一种不可或缺的解决手段,当以更加合理、更为社会认同的方式尽可能地解决各类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社会对司法的需求,也是推进我国法治进程的一大动力。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地进行,党的十八大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十八届叁中全会亦确立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至2015年人民法院已颁发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其中更是确立了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力图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年来,司法的能力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矛盾愈发尖锐起来,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和信任感不断被冲击,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不得不重视并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入手,对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加以分析,结合典型案例,在冲突中寻求提高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的举措,以期给司法改革、司法工作者进行司法活动提供一些粗浅的建议。本文主要从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的理论分析、司法公正与社会认同的内在关系、影响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的原因分析以及提高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的路径分析几个方面分别予以论证,总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绪论部分分为选题的缘由、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从为何选择此选题研究的缘起说起,对我国关于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做了大致的阐述,为正文部分的研究打好基础。第二章是关于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的理论分析,从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的背景出发,到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理论界定,力图在理论方面有一个较为正确的把握。第叁章主要分析司法公正与社会认同的内在关系,从两者的冲突和统一两大角度着手,进而对两者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冲突予以剖析。第四章是对影响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的原因进行分析,主要从司法方面(包括司法主体、司法裁判和司法运行)和社会方面(包括社会主体、社会环境和其他叁个方面)两大角度,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第五章则是关于提高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的路径分析,笔者亦是主要从司法方面和社会方面两大角度分别阐述。在司法方面,要求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优化司法裁判运行和完善司法制度建设。在社会方面,要求强化认知引导机制和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以提高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度。
郭玉梅[7]2009年在《关于司法公正问题的研究综述》文中认为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受到人们广泛关注。学术界探讨了司法公正的概念,分析当前影响司法公正建设的制度、法官、观念等因素,指出应从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法官素质和发挥媒体的作用等方面来进一步推动司法公正。
卢怡[8]2016年在《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一方面“信访、闹访、缠访”的现象层出不穷,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并不高,法院面临执行难。另一方面司法能动性受到热捧,司法失去中立特质而向行政领域扩展,被要求或主动与行政权联盟,蔑视程序。强化调解、听从民意、案结了事以及社会效果等司法政治口号充斥在法官的内部管理措施中,找寻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途径成为当下的一个现实问题,但在具体途径的选择上不应动辄诉诸政治体制、司法环境等外部且宏观的途径,而应是依靠司法之内的“坚守”。这涉及到对司法公信力构成要素这一基础理论的理解,司法公信力是源于司法公正所形成的司法权威而在公众内心所产生的信任与服从,体现了一种司法为人们所尊重、认同的良好状态。其以司法公正为基础要素,包含客观维度(司法权威)和主观维度(公众信任)两方面,主客观两维度相互联系、统一。其中,司法公正形成司法权威,司法权威产生民众信任,由此司法公信力得以彰显。司法公正作为司法公信力的基础要素是因为公平正义从古至今都是人类不断追求的远大理想,在具体司法公正路径选择上我们需强调法治以形式公正、程序公正、普遍公正为原初的价值追求,让人民群众首先感受到“看得见的正义”。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实质公正、个案公正等因素的介入,用于矫正个案中可能发生的不公以及与情理的冲突。而司法权威作为司法公信力的客观维度是一种制度性权威和理性权威,主要来自于司法权力的权威、司法过程的权威以及司法程序的权威,其中司法过程的权威又包括法律规则的权威、司法主体的权威以及司法判决的权威。而民众信任既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客观表现,又是司法公信力得以维系的社会基础。民众对司法的尊重、服从与信赖作为司法公信力的主观维度,包含了法律信仰、司法民主以及司法监督的因子。以清晰简明的“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公众信任”叁个维度,来诠释司法公信力的应有内涵,既兼顾了司法公信力与司法公正的内在关联,又从客观影响(司法权威)以及主观心态(公众认同)两个层面,较为完整地描述了司法公信力必有的评价尺度。
楼伯坤[9]2014年在《刑事司法公正的影响因素研究述评——以刑法立法进程划界》文中研究指明刑事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在查处刑事案件中的运作过程和结果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并达到理想状态。它是民众感知司法公正最直接、最集中的反映。叁十多年探求刑事司法公正影响因素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萌芽、初探、改革和推进四个时期。但基于制度设计、体制构建、运作机制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积垢深重,加之理论研究在采用实证方法针对个性特征探求深层问题方面的推力不足,真正影响刑事司法的因素尚未梳理成型,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任重道远。
张金娟[10]2007年在《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媒体自身活力的增强、审判公开原则的逐步落实以及司法腐败的蔓延加重,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同时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也越加突现。媒体与司法之间有着冲突,但二者之间还是有兼容性和协调性的,司法公正离不开媒体的正当监督,媒体的监督需要司法的宽容。因此说媒体介入司法是必要的,这是公开审判和司法公正的需要。尽管媒体监督司法具有必要性与合法性,但也存在局限性,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并不能保证司法公正的必然实现,而且媒体监督不当会损害司法公正。由此引出了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协调性和冲突性。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媒体、司法和司法公正的概念。媒体是一种能使传播活动得以发生的中介性机构,是传承人类文明最重要的物质载体;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所指的司法是狭义上的司法即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包括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本文侧重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进行分析。第二章分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首先从宪政理论引出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这两种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提出我国的新闻自由来自于公民的宪法权利,司法独立是公正审判的前提和保障;进而指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在理论上和现实中的冲突关系;第叁章分析媒体介入司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和重要性,指出媒体介入司法是客观现实的需要,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第四章寻找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点,寻找二者平衡点的基础是二者有共同的价值目标。媒体监督一方面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另一方面要加强自律;司法要避免媒体的负面影响一方面要完善自身的建设,另一方面要对媒体的监督持宽容态度。通过理论和实际的运作重构两者之间关系,以期最大限度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共同实现社会正义。
参考文献:
[1]. 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D]. 钟俊. 安徽师范大学. 2015
[2]. 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D]. 郁俊平. 西北师范大学. 2007
[3]. 论司法公正的隐性危机[D]. 王冕武. 西北师范大学. 2007
[4]. 论司法公信力[D]. 张芸. 西北师范大学. 2007
[5]. 论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D]. 胡传省. 南京师范大学. 2004
[6]. 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研究[D]. 孙宇澄. 上海师范大学. 2017
[7]. 关于司法公正问题的研究综述[J]. 郭玉梅.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
[8]. 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研究[D]. 卢怡. 苏州大学. 2016
[9]. 刑事司法公正的影响因素研究述评——以刑法立法进程划界[J]. 楼伯坤. 刑法论丛. 2014
[10].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D]. 张金娟. 西北师范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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