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与政策的回顾和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保险制度论文,政策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在近现代福利国家建立、发展、调整和改革的轨迹中,德国①社会保险制度是发展最坎坷、争议最大,但也是最为举足轻重的核心社会保障制度。②虽然历经两次世界大战,以及相关国家的多次经济社会体制转型,以“保险原则”为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仍蓬勃发展,并逐渐传播到了整个欧洲及其他非欧国家,规模空前,其实现形式也在不断调整和改良。③
对于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起源和变迁,我国学术界的大多数文献侧重对历次调整改革的一般性介绍,缺乏对调整动因和改革动力的深入分析;仅有少数论著探讨涉及运行机制和制度安排④,其余大多只关注法律条文、政策规定和险种设计等细节问题,缺乏对制度传统、制度精神、制度起源等基本问题的研究。而后者恰恰对整体制度运行和改革轨迹有着深刻的潜在影响。鉴于此,本文将重新观察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的历史演化,把研究的着眼点放在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初创和早期发展阶段上,剖析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的保险机制,进而评析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类型化理论,以期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改革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和实践参考。
二、社会保险制度的第一次飞跃:核心地位的形成
(一)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在初创期的发展简况
自创始到一战,社会保险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德国内部有限的规模扩张上。一方面,作为三大支柱的疾病保险(1883年)、工伤保险(1884年)以及残障和养老保险(1891年),其覆盖面不断扩大(见表1、表2),职业取向(occupational,或称职业选择)特征十分明显,参保人由最初的工资所得者(wage workers or proletarian segments)扩展到了同他们有类似条件的工作人口,并通过提高强制参保的工资上限,进而将薪资所得者(salaried workers)也包含在内。⑤另一方面,控制保障水平的提升,以养老保险为例,当时的待遇给付采取以均一给付为主,辅以薪资关联的混合方式,计算依据也是以退休前的名义薪资为基础,对退休后生活支出的保障程度十分有限。⑥
(二)传统视角下解读的缺陷
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多将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起源归因于以下四股力量:一是工业化和工人运动;二是政治家和官僚机构;三是企业主;四是国家意志。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鼓吹劳资合作和实行社会政策的新历史学派步入德国主流舞台,它主张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生活的管理和负起文明与福利的职责;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和社会主义政党的推动,使得德国工人运动日益高涨,强烈要求政府实施保护劳工的政策;以及俾斯麦首相(Otto von Bismarck)奉行“大棒加胡萝卜”的安抚策略;再加上大企业的“家长制”传统和维护自身生产秩序的考虑,也积极推动政府出台相关措施,这些都为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创造了独特的社会背景和内外部因素。⑥这种解释观认为,“福利国家”总是倾向于(或不得不)进行收入和资源的再分配,但却是某种难以从外部直接观察其内部复杂状态的系统,只能透过对投入和产出的观察,反复改变其“输入—输出”的设置,来考察该系统对经济社会条件等“刺激”做出的不同反应,进而从中做出规律性的解释和预测。但也正因为忽视其内部结构,它只能重复“从社会问题到社会保障”的逻辑,所做出的解释和预测比较粗糙,容易高估政党斗争、利益集团斗争和“主义”等政治因素在社会政策立法和演化过程中的分量,也就忽略了制度选择中“社会保险制度之所以成为主流,其中最本质和最要害的内核是什么”等制度选择中的基础问题。
这方面,历史制度主义(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的观点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理论方法来解释发展道路以及预测未来走向。历史制度主义者重视“历史中的国家和社会与政经环境”,他们认为,“历史制度就是国内组织结构和历史经历的连结点,即历史创造的结构性规则”,注重“以历史创造制度、制度影响利益、利益支配行为、行为导致政策的逻辑”分析问题,强调“制度是历史演变的结果,很多制度都是政治和社会力量互动的无意识结果,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强化了这种无意识性以及规则对人和组织行为的根深蒂固的影响”,并指出“历史制度主义的研究不仅包括不同案例的比较,也包括与时间相关的比较”。⑧据此展开,考察“保险机制如何发展成为国家的社会政策”是理解德国社会保障模式的独特切入点。
(三)社会保险核心地位的形成
源自民间的“保险机制”逐渐发展成为国家社会保障的核心机制,取得制度体系内的核心地位,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根据德国史学家洛琳·达斯顿(Lorraine Daston)的研究,早在17~18世纪,盛行重商主义的欧洲大陆就已经将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维护财富的常见的技术机制,产品种类覆盖了火灾、海上、自然灾害、畜牧等多个商业财产领域。⑨但当时的保险计划并非如同今天的情况一样大多是风险厌恶的,相反,那时的保险更倾向于把风险看作一种机会,或者说一种对未来的投机。不论是年金、人寿还是船货冒险抵押借贷,都蕴含着浓厚的投机色彩,并非真正地对未来风险进行规划和分散。⑩以至于当重商主义的经济学家试图将财产保险的理念推广到个人的情形时,信奉天主教的德国大部分地区仍将保险视为同高利贷和赌博无异的手段。18世纪末、19世纪初,当君主和政治家认识到国家对经济和财富负有保护的责任时,他们才有意识地把保险和赌博区别开来,为其加入了更多理性和科学的成分(11);资产阶级新贵势力也认为,前者代表了他们所追求的理性、远见、有序、责任等高尚价值观,成员间的互助参与有助于维护组织的稳定性,而后者则只是散乱、缺少节制的代名词,因此,他们也迫切需要将保险同赌博等非道德之间划清界限(12)。由此,大众才在企业主、知识分子、政治家和官员等精英群体的引领下,逐渐认同了“当其因为婚丧鳏寡等生命周期内的个人和家庭风险而陷入财务窘迫时,特定的保险基金将有助于缓解这一困境,从而有助于提升道德情操、社会稳定和人口增长”的“个人保险”理念,促进保险机制从财物保护向个人保障的延伸。(13)至1870年代,德国已经形成了四千多个由劳动者自我缴费形成的疾病保险基金。(14)
19世纪的欧洲被认为是以“工业化、移民、社会运动、给予选举权、国家主义等现象”为主要特征的,是现代国家建设中的关键阶段。(15)显著增长的人口数量、大范围的农地所有权转移、大规模的农民进城、快速提高的工业化水平、逐渐增多并占多数的工薪劳动者,这一切在给德国带来空前繁荣和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以产业工人为主要矛盾的“社会问题”。(16)面对社会大众被不断唤醒的政治权利意识,原来以“警察国家”和“贫困救济”为两大特色的社会管理体制已经很难适应和应对新形势。中央政府如何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成为当时并一直延续至今的中心任务之一。要实现“有效的国家介入社会”,其关键就在于以新的形式更好地组织和管理社会,保证它的生机活力,却又不过度损害社会原有的传统和文化。(17)而这种由冯·施泰因(von Stein)所倡导的“互利共和体的政治调节”并不是仅仅停留在富于政治意味的概念层面,19世纪社会科学在统计学、人口统计学等经验的、定量的以及形式化科学方法方面的成长,恰好为认识日益复杂的社会和构建上述概念提供了技术化的程序和方法。(18)换句话说,19世纪德国的社会政策已不止于“乌托邦”的空想,其中蕴含着更多理性的、系统的和科学的成分,政策设计者力求通过某种具体可操作的社会改革既保持社会稳定,又保持社会活力、促进经济增长。
进一步地看,德国具有很深的基督教传统和广泛的群众基础”,一项社会政策是否推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同基督教义之间的融合度,“个人保险”的理念也只有在适应这种环境的条件下方能同国家政策相结合。当时的基督信徒认为,1848年以来广泛传播的革命思潮与追求资本和自由的改革不仅是在引导人们脱离组织化的社群、追求自我,还极大地宣扬和膨胀了物质主义,引发了社会道德的沦丧和无神论的蔓延,更要紧的是,这些都已经严重地背离了基督教义历来倡导的精神。(19)信奉基督的政治精英和学者们不仅时刻警惕上述思潮可能带来的后果,还迫切地需要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安抚工人阶级在物质和精神的焦躁情绪,以此巩固基督教义在德国社会的统治地位。此时,国家行动的意义不能仅止于制订一项缓解社会贫困、缓和阶级对立的应急政策,更有必要着眼于抵御个人主义势力的过度膨胀、重塑社会意识的协作观念、维护社会团结等深远考虑。(20)
而对这项国家政策,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形式、通过何种途径,在当时社会各界尤其是教会的改革各派之间,以及改革派内部,却一直存在普遍争议。在天主教内部,以美因茨大主教凯特勒(Ketteler)为代表的一方认为最要紧的是敦促工人和雇主明确各自的义务,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提出和实施保险方案,因而反对直接的国家干预,主张通过鼓励工人结社和自我救助来促进劳资双方的合作共进;而以冯·亨特林(von Healing)为代表的另一方则强调社会政策的目标在于实现各阶层的平衡和共同福利,主张一切立法及行政手段,都不应以国民中的某一特定阶级或职位的特殊利益为宗旨,而应经过国家指导、促进并调和社会差别,因而更倾向于国家更大程度和更为直接的政策干预。(22)天主教以外,以阿道夫·斯托克(Adolf Stoecker)为代表的新教则坚持在君主一官僚制框架内,既鼓吹工人保护也强调国家救助,力图拉拢工人阵营。(23)尽管后来的事实表明,1883年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并未完全接纳任何一派的所有观点,但有关激辩起码在各基督教派别中促成一个共识,那就是优先保证引入某种自我救助和自我管理的机制,以此建立雇主和工人之间的“有机联系”,同时辅以必要的国家支持。(24)有了这些思想上的铺垫和舆论上的引导,尽管政府内部仍对国家干预的力度和形式存在激烈争议(25),但已经再没有人反对引入“保险”这种具有悠久历史的、强调“利益风险共担”的技术机制同国家的社会政策紧密结合了。
三、社会保险制度的第二次飞跃:核心地位的巩固
(一)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在成熟期的发展简况
二次世界大战后,出于尽快熨平战争创伤、恢复社会的信心活力等急迫需要,德国于1957年对社会保险进行了自创立以来最重要的改革:取消均一给付转而实行薪资关联给付,筹资方式从积累制转为现收现付制,把所得替代(wage replacement)确定为养老保险的主要功能;缩小白领阶层和蓝领阶层之间的差异等。(26)关注的对象不再局限于工资劳动者,项目设置开始重视综合性的保障制度,实际的福利开支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其支出绝对额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不断攀升。(27)20世纪50至80年代,德国用于养老金的支出则增长了10倍以上,大约三分之二的公共开支都可以被归入“福利国家政策”的名下。(28)但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后,由于经济增长减速、保守势力执政等普遍现象的出现,以及人口老龄化、经济全球化等外部因素带来的劳动力市场结构变化带来的消极影响,使得德国原有的以维持全社会充分就业为目标的、现收现付式的社会保险制度遭到怀疑和普遍反思。(29)~(31)尤其是1990年代两德合并后,为了实现国家团结,保障原东德地区人民能够继续享有全面的医疗、家庭津贴、住房等福利项目,政府更是面临庞大的支出压力。(32)~(33)福利国家的过度发展引发了财政负担沉重、经济效率低下、利益集团化、社会团结受损等严重问题。(34)1970年代中后期开始,德国采取了降低公共福利开支增长率、削减政府福利负担、提高个人责任、倚重市场机构和商业化运营等刺激经济活力和增长水平的政策。单就养老保险一项,1972年、1980年、2002年和2004年就分别推出了“弹性年金”、“计算女性生育以及家庭照顾责任年金点数”和“‘李斯特’养老金”、“引入可持续因子调节计发待遇”等改革。(35)
(二)德英传统的交汇:“保险”同“社会”的融合
传统上,学术界在研究各国的福利模式及发展史时,往往依据埃斯平·安德森的分析框架(36),或从思想史的角度,把福利模式划分为古典自由主义的选择性方式和新式的普救性方式(37)。这些分类法都把英国和德国模式截然分开,认为前者是自由主义的济贫模式,而后者是保守主义的保险模式。但大量史实表明,所谓模式之争和分野区别并非永恒的主流,借鉴与融合屡见不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重要一支,英国在政策设计上曾多次试图向德国社会保险模式靠拢。
英国采用的社会保险措施始于1908年养老金法,该法引入了非缴费式的年金制度,规定给予任何年过七十岁、收入低于规定数额的老年人以周养老金,金额按领取者的收入情况而定。单纯从经济的角度讲,它仍可被看作一种救济金,但在性质上完全区别于英国传统的济贫制度,从这时起,养老金被认为是一种权利。(38)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疾病和残障、年金,以及失业等方面内容,规定给予所有受雇于联合王国的年龄在十六至七十岁之间的人以医疗保险,以保证其有钱看病;给予受雇于该法令规定的部门的人以失业保险,以保证其在失业期间得到补助;同时规定年金保险的资金来自缴费,由雇员、雇主和政府共同负担。(39)1925年寡妇、儿童和老年人养老金法则“第一次在英国实现了养老金问题上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40)其实,早在1920年代,贝弗里奇(Beverage)就提出要用“保险”来保障所有面对困境的人们,并把这一思想最终体现在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统一和简化社保体系”的建设性构想。作为前后相继的两位代表性人物,劳埃德和贝弗里奇对“追求团结互助和权利与义务一致”、“福利待遇由专项基金提供,该基金由待遇享受者缴纳形成”的理念看法一致。”尽管日后英国真正实施的社会保障政策同纯粹的“德式社会保险”相比确有相当的差异,但毫无疑问地是,在那时的英国,国家已经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全面介入了包括覆盖全体劳动者、甚至全体公民,以及弥补非正常时期内基金缺口等的众多社会事务。(42)
(三)社会保险核心地位的巩固
不论是德国模式两大发展阶段的前后相继,还是德英两大传统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借鉴融合,不仅集中地反映出社会保险制度中保障权利与缴费义务的相互关系,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内部结构中的若干基本矛盾等共通性议题,也是社会保险核心地位得以巩固的具体体现。
如前所述,初创阶段的德国社会保险标准模式以劳工为主要的保障对象,依据工作所得的一定比例来决定缴费和给付水平,强调自治管理的重要性,具有法定强制、自我管理、职业取向和待遇同缴费关联等基本特征。(43)当工人在遭遇疾病、伤残和死亡的时候,社会保险为其本人和家人提供一定程度的收入维持。其中,强制参保可以确保所有工资劳动者全部获得保障以及财务的稳定性,坚持劳工必须自己承担一部分缴费则是为了确保取得给付的权利(right to benefit),从而保证其参与管理的合法性基础。(44)~(45)这种脱胎于民间保险的“保险原理”在国家和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使得社会政策既维护社会和谐又保证资本主义生产秩序成为可能。在这种既不完全依赖于工人的自我保护,也同国家的直接干预保持必要距离的制度架构下,法律虽然规定了国家负有发起、维持社会保险制度运行和监督运营主体的责任,但其核心要义仍在于“国家信用”的承诺和制度运转的维系。此外,由于存在对参保人群的潜在选择,保险以年龄、性别、职业等状况为标准,仅仅把参保人的风险暴露程度和关联度放在核心位置,这就打破了人与人之间外化的阶层分隔和群体界限,为社会管理提供了一种分门别类地组织和整合社会群体的技术方法。因此,若把社会保险放入当年德国建设现代国家的进程来观察,也可被视为将产业工人重新整合并使之稳定化的尝试。(46)
发展到成熟阶段,社会保险才开始经由“工资劳动者—全体劳动者—全民”的路径扩展,待遇给付不再完全依赖于劳动工资,“职业取向”也变得不再重要,社会保险更加注重制度体系的综合性,注重衡量个人对国家生产贡献大小的“所得关联(income-related)”。(47)这种“社会性”因素的加入,补充和提升了“保险性”——这一社会保险赖以存在的制度特征,也一定程度地修正和弥补了“保险性”与生俱来的“缺陷”——因对缴费能力存在要求,所引发的分类选择和社会排斥。
四、社会保障中的保险机制:本质特征、内部结构和类型化
(一)社会保险的本质特征
技术上讲,社会保险脱胎于民间的私人保险这种自愿互助形式。以统计和概率为基础的保险本身并不能消除风险事故,而是把社会看成一个各种风险的集合体,通过纯粹数理的风险集中与分散的技术手段来维护参保者的财务稳定性。它关心的是风险事件是否符合事先约定的可保条件,并不刻意追究这种风险和财务损失的发生是否符合社会普遍的道德判断。当用保险的视角观察疾病、伤残和死亡等风险时,职业被视为一种环境因素,这样,参保人都暴露于一些看似离散却又连续且相互关联的风险事件中,他们的利益和风险就通过纯粹技术化的手段扭合起来。(48)因此,保险关注的是一种风险状态下的收入安全问题,并不像济贫和福利制度那样以各阶层间的收入再分配为主要目标。这同西方资本主义契约色彩下维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传统精神高度契合。(49)
也就是说,最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以两个条件为前提:具有预防需求及预防能力的人,以及存在可保障的风险。社会保险不同于社会救助这种古老的社会福利形态,因为它所坚持的“先自助后他助”精神保证了在其庇护下的所有人都不会是“依赖人口”,缴费或供款的设计最大限度地反映了个人对劳动和经济生活的参与程度并通过保险给付来体现,有助于保障财务的相对独立性和劳动者的尊严,而社会救助往往只是风险事故发生后的救济和干预,关注的对象只能是那些自身并不具备预防能力的人。社会保险也不同于商业保险这种古老的风险管理形态,因为它所坚持的“社会与强制”原则保证了在它庇护之下的所有人不再是“单独的个体”,待遇或给付的设计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人们对保险给付的期待以及国家的担保,有助于实现同舟共济的集体主义精神,而商业保险往往只是实现保费与给付之间紧密的精算联系,关注的对象是私人财产权利的维护和增值。因此,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一个连续的谱系,大致地看,社会保险作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权利扭合的共同体,力图实现以“保险性”为基础的一种社会整合,是居于社会救助和商业保险这两端之间的弹性部分。
(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内部结构
事实表明,历经百年演变的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已经形成并反复确认了某种“双重结构”:一方面,基于保险原则的社会保险项目为那些有合法劳动和缴费记录的人们提供保险金给付;另一方面,基于财富审查的、以一般税融资的社会救助和福利项目为人们提供救助津贴。这种结构的存在,一方面切实提升了国家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丰富了保障层次和保障类别,但也集中凸显了存在于社会保障体系内部结构中的一些基本矛盾关系,比如:“保险”与“社会”、“选择”与“普遍”等。
德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进行的社会保障政策调整,正是这些基本矛盾关系不断变化的外在反映。福利扩张期,政策调整往往不太重视相对“昂贵”(50)的社会保险项目,转而偏向保障公民尤其是低收入和生活困难人群基本生存权的政策工具,如减贫的社会救助等,由此更容易达到预期的显著效果。(51)而在福利紧缩期,着眼于分权化、私营化和去官僚化的政策实际上主要削减了福利项目所覆盖人群的利益,使政策调整的主要目标由较大程度的社会再分配让位于较大程度的收入维持(或者说较好的收入替代效果)。当出现外部需求和经济波动时,上述“双重结构”中不同的内部构造会产生不同的应对反应。有一种解释认为,由于德国受到制度本身的限制(如:高度独立的中央银行、松散的联邦制、高度的外向型贸易和出口依赖等),使得其应对突然性经济冲击的反应能力有限,只能把“提前退休”、“减少劳动力供给”作为主要应对手段。(52)这样一来,非薪资劳动成本和退休人口的双重增加,形成了所谓“只有福利没有工作”的恶性循环。(53)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更促使这种采取与劳动相关的税收政策和保险制度所产生的对国家劳动力成本和竞争力的消极影响凸显。(54)德国是一个高度工业化的国家,其社会保障政策忠实于一贯以来的“社会连带主义(solidaristic)”传统原则。(55)作为一种应对外部经济冲击的回应和缓冲策略,不论是福利的扩张还是削减,都不可能把个人主义和社会保障简单地对立起来,政府对社会保险项目提供财力支持是一以贯之的政策传统。(56)只不过由于社会保险预算财务独立性的存在,使得它在困难时期倾向于将财务责任从一般预算转移到其他部分或者相对地减少社会性支出。(57)
由此便不难理解“双重结构”之所以存在的积极意义:一方面使得养老和医疗等保险项目在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保留并持续扩张,维护了社会保险作为“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核心措施”的基础地位,而“其他非保险原则的措施则只能扮演补充的角色”(58);另一方面也尽量适应甚至迎合制度发展所面临的新挑战和变革的新需要:从严格限制风险的分类评估转向综合的风险管理;从对被保险人的选择性转向保障的普遍性;从预缴保费转向税收融资;从对抗工业化中的社会风险转向国家意志下的维护人的社会地位;从保险给付同保费的紧密关联转向关注社会处境的给付水平的一般化;从保障个人生活水平转向分享经济建设成果和社会财富。
(三)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类型化
归根到底,作为对历史史实和政策实践的高度抽象,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所做的分类方法不仅是多种政策体系和研究流派之间的学术分野,更是对制度结构成型和演化路径的理论归纳。德国学术界对其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作出了如下划分(59):一是完全以德国基本法为依据的“保险、救济、照顾传统三分法;二是1972年由Zacher教授提出的“预护、补偿、平衡”三分法(60);三是1983年由Zacher教授更新后提出的“预护、补偿、扶助和促进新分法(61),并一直沿用至今。”(62)三种方法虽外在形式有所区别,但精神实质近乎一致。“预护”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和性质与此类似的公务员保障制度(63),强调“为将来可以预见的需求作预先防范”,被保险人通过保费(或贡献)形成主要财源和获得“相对的给付请求权”,允许非保费形式的其他财源的存在,但不强调费率与给付之间在精算意义上的绝对对等性;“扶助”(或平衡、补救、救济)主要是保障个人遭遇的生活窘境和紧急需求,以济贫和助残为根本目标,并不讲究对等性,也不追究需求形成的原因和受助者的身份背景,“无因性”、“普遍性”和“补充性”是其根本特征;“促进”主要关注个别需求,以帮助人们实现在教育、就业、居住等方面的机会平等,提倡“积极的机会创造”;“补偿”则包括战争受害者照顾、社会补偿在内的综合补偿措施。显然,这种方法是以“给付原因”为分类的基本依据。较之以“给付范围”和“给付目的”为依据的分类方法,它既避免了只能描绘外在形式而无法详细区分内在给付形态差异性的弊病,也避免了某项社会保障政策目标常常混杂收入替代、健康维护、就业援助等多种目的的琐碎,更具适应性和开放性。尤其重要的是,这不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划分方法,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类型化和开放性的成熟态势: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虽然必须在基本法的立法授权规范内谋划,但已经从早先的“对形式和内容的直接承袭”过渡为“对精神和原则的间接体现”,逐步实现了从“工具观”到“功能观”的重大转变。
五、小结
总的来看,从保险机制进入社会政策的视野,并占据核心地位,到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强化及“双重结构”的形成和巩固,再到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德国社会保险制度起源和发展脉络高度概括了先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一条历史路径,反映了保障福利制度同其工业化进程、社会转型过程、现代国家建设历程之间唇齿相依的紧密联系。我认为,当我国社会建设和民生工程越发受到重视,“社保全覆盖”的呼声已成为强大舆论时,更有必要认真回顾和挖掘德国社会保险的起源与发展史,准确把握其“权威统治同积极的社会政策相结合”的制度内核和“保险机制、缴费关联、自治管理和国家干预”等关键特征,慎重考量保险机制在社会保障整体制度体系中的定位,探索保险理念在具体政策设计中的创新实现途径。唯有此,才能真正地把追求自身财务平衡作为收入比例的缴费型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和运行的核心目标,才能充分发挥保险市场主体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内的积极作用,而政府也才能真正地承担起国家再分配的职能,加大普惠型保障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让国人公平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注释:
①本文所称的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东西德统一前是指原来的西德,因此文中所引用的二战后至统一(1990年12月)前的数据和资料仅指西德。
②Detlev Zoellner,"Germany",in:the Evolution of Social Insurance,1881 - 1981:the studies of Germany,France,Great Britain,Austria and Switzerland,ed.Peter A.Koehler,Hans F.Zaeher and Martin Partington,New York:St.Martin's,1982,p.1 - 92.
③参见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的目录清单:http://www.ilo.org/ilolex/chinese/docs/convdisp1.htm。
④这部分代表性文献,可参考文末的参考文献。
⑤Perrin,Guy,"A Hundred Years of Social insurance",part 1,Labor and Society 9 (2),1984,p.179-191.
⑥Schmaehl,W.,"Paradign Shift in German Pension Policy:Measures Aiming at a New Public-Private Mix and their Effects",in Rein,M.and Schmaehl,W.ed.:Rethinking the Welfare State: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ension Reform,Cheltenham:Edward Elgar,2004 ,p.163.
⑦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第51-52页,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
⑧朱天飚:《比较政治经济学》,第144-146,155,15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⑨严庆泽,梁鸿,王立安:《世界保险史话》,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
⑩Lorraine Daston:Classical Probability in the Enlightenment,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8.Daston;教授是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学会科学史研究所所长和柏林洪堡大学名誉教授。
(11)Hans Schmitt-Lermann,Der Versichemngsgedanke im deutschen Geistesleben des Barock und der Aufklaerung,Munich:Kommunalshcrifen-Verlag J.Jehle,1954,pp.74-117.
(12)Lorraine Daston,"The Domestication of Risk:Mathematical Probability and Insurance 1650-1830",in:the Probabilistic Revolution,vol.ed.Lorenz Krueger,et al.,Cambridge:Mit Press,1987,pp.237-260.
(13)Gerald Schoepfer,"Soziater Schutz im 16-18.Jahrhundert" ,in:Eine Beitrag zur Geschichte der Personenversicherung und der landwirtschaftlichen Versicherung,Graz:Leykam,1976.
(14)ILO,Introduction to Social Security:A Workers' Education Manual,Geneva:International Labor Office,1976.
(15)Robert Gildea,Barricades and Borders,Europe 1800-1914,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
(16)这段历史可参考:Eda Sagarra,A Social History of Germany:1648-1914,New York:Holmes and Meier,1977.
(17)这是德国著名学者Lorenz von Stein(1815-1890)所提出的观点。施泰因反对把国家观念的普遍性与社会利益的特殊性截然对立起来,主张把“法律国家”转变为“社会国家”,用国家行政来改良社会,并以此作为克服工业社会危机的出路。可参考以下文献的评述:Karl-Hermann Kaestner,"From the Social Question to the Social State," Economy and Society 19,February 1981; Ernst-Wolfgang Boeckenfoerde,translated from the German by J.A.Underwood," Lorenz von Stein as Theorist of the Movement of State and Society Towards the Welfare State," in:State,Society,and Liberty: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 and constitutional law,New York:Berg:Distributed exclusively in the US and Canada by St.Martin's Press,1991.pp.115-145.
(18)陈振明:《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发展的整体化趋势》,载《学术月刊》,1999(11),41-49页。
(19)研究表明,1890年德国的4950万人口中,有大约3100万新教徒和1770万天主教徒。参见:E.I.Kouri,Der deutsche Protestantismus und die soziale Frage 1870-1919,Berlin and New York:Walter de Gruyter,1984,p.63.
(20)Gruenter Brakelmann,Die soziale Frage des 19.Jahrhunderts,Witten/Ruhr:Luther,1964,pp.111-112.
(21)Karl Heinz Grenner,"Wirtschaftsliberalismus und katholisches Denken",in:Ihre Begegnung und Auserinandersetzung im Deutschland des 19.Jahrhunderts,Cologne:J.P.Bachem,1967.
(22)Marvin L.Krier Mich,Catholic Social Teaching and Movements,Mystic and Connecticut:Twent-Third Pubilcations,1998,pp.5 -10.
(23)William O.Shanahan,"German Protestants Face the Social Question" in:Volume 1.The Conservative Phase,1815 - 1871,Notre Dame: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54; Gruenter Brakelmann,Die soziale Frage des 19.Jahrhunderts,Witten/Ruhr:Luther,1964,pp.150-174.
(24)当时的教宗利奥十三实际上更认可天主教改革派的观点,这可以从1891年发布的《劳工通谕》(Rerum Novarum)中得到印证。这部分评介可参考:Rerum Novarum in David J.O'Brien and Thomas A.Shannon,Catholic Social Thought :The Documentary Heritage,Maryknoll,New York:Orbis Books,1992,pp.12-39.
(25)文献表明,这方面的争议主要发生在俾斯麦(Bismarck)和洛曼(Lohmann)为代表的两派之间。Bismarck及其重要幕僚瓦格纳(Hermann Wagener)鼓吹“社会王国”的理念,希望建立一个由国家财政承担全部费用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同时对所有人寿、工伤和医疗保险计划实施严密控制;而时为工商部长的洛曼则坚持维护自愿互助组织的自主性,主张国家只是在必要的时候提供有限的支持。参见:Florian Tennstedt:"Politikf? hige Anst?? e zu Sozialreform und Sozialstaat,Der Irvingianer Hermann Wagener und der Lutheraner Theodor Lohmann als Ratgeber und Gegenspieler Bismarcks",in:Kaiser,Jochen-Christoph und Wilfried Loth (Hrsg.) :Soziale Reform im Kaiserreich.Protestantismus,Katholizismus und Sozialpolitik,Stuttgart/Berlin/K? In,1997,pp.21-24.pp.26-31.
(26)M.Kohli and H.-J.Kondratowitz,Retirement in Germany:"Towards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Citizen of Work Society' ",in K.S.Markides and C.L.Cooper ed.:Retirement in Industrialized Societies:Social Psychological and Health Factors,New York:John Wiley & Sons Ltd,1987,p.136,p.141.
(27)Peter Flora and Arnold J.Heidenheimer ed.,The Development of Welfare States in Europe and America,New Brunswick:Transaction,1981.
(28)Jens Alber,Der Sozialstaat in der Bundersrepublik 1950-1983,Frankfurt and New York:Campus,1989,84-85.
(29)例如:德国于1975年、美国于1981年、法国于1982年~1984年、斯堪的纳维亚各国于1980年代分别进行了旨在削减福利、控制预算的政策调整。这部分情况可参考:Pekka Kosonen," Flexibilization and the Alternatives of the Nordic Welfare States",in:The Politics of Flexibility:Restructuring State and Industry in Britain,Germany and Scandinavia,Bob Jessop,Hans Kastendiek,Klaus Nielsen ed.and Ove K.Pedersen,Aldershot and England:Edward Elgar,1991,p.263 - 281; Catherine Jones:New Perspectives on the Welfare State in Europe,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3,157-176.
(30)Ramesh Mishra,The Welfare State in Capitalist Society:Policies of Retrenchment and Maintenance in Europe,North America,and Australia,Toronto and Buffal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0.
(31)ILO:From Pyramid to Pillar,Population Change and Social Security in Europe,Geneva:International Labor Office,1989.
(32)Goeran Therborn,"European Modernity and Beyond:The Trajectory of European Society",in:From Bundesrepublik to Deutschland:German Politics after Unification,Micheal G.Huelshoff,Andrei S.Markovits and Simon Reich eds.,Ann Arbor: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3,pp.33-58.
(33)Theo Sommer:Der Riese schwankt,Die Zeit 29,July.23rd 1993,p.3.
(34)更详尽的评述可参考:Hugh Heclo,"Toward to a New Welfare State? ",The Development of Welfare States in Europe and America,Peter Flora and Arnold J.Heidenheimer eds.,New Brunswick:Transaction,1981,pp.383-406.
(35)Paul Pierson,Dismantling the Welfare States.? Reagan,Thatcher and the Politics of Retrenchment,Cambridge and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Schmaehl,W.," Paradign Shift in German Pension Policy:Measures Aiming at a New Public-Private Mix and their Effects",in Rein,M.and Schmaehl,W.ed.:Rethinking the Welfare State: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ension Reform,Cheltenham:Edward Elgar,2004,pp.153-204.
(36)Esping-Andersen,G.,1990,The 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Princeton,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37)郑秉文:《国外“福利模式”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国外理论动态》,2009(3),1-8页。
(38)乔治·劳埃德(George Lloyd)是该法的重要推动者,曾在德国长期考察福利制度。参见: E.P Hennock:British SocialReform and German Precedents:the Case of Social Insurance 1880-1914,Oxford:Clarendon Press,1987.丁建定:《从济贫到社会保险——英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39)E.P Hennock:British Social Reform and German Precedents:the Case of Social Insurance 1880-1914,Oxford:Clarendon Press,1987.;丁建定:《从济贫到社会保险——英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40)丁建定:《20世纪英国养老金制度的历史演进》,载《南都学坛》,2002(2),26-30页。
(41)Lloyd George to G.R.Hawtrey,7 March 1911,H.N.Bunbury (ed.),Lloyd George's ambulance wagon,London,1957,pp.121-122.
(42)可参考由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于2004年推出的中译版,第9-11页的原文表述。参见:华迎放(译):《社会保险及其相关服务》,北京,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4年。
(43)Eberhard Eichenhofer:《德国的社会保险——俾斯麦模式及其二十一世纪的挑战》,载《社会保险之改革与展望》,郭明政主编,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与社会法研究中心,第21页,中国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
(44)ILO,Introduction to Social Security:A Workers' Education Manual,Geneva:International Labor Office,1976.
(45)Perrin,Guy,"A Hundred Years of Social insurance",part 2,Labor and Society 9 (3) ,1984,pp.297-308.
(46)Daniel Defert," Popular Life" and Insurance Technology,in the Foucault Effect:Studies in Governmental Rationality,Graham Burchell,Colin Gordon and Peter Miller eds.,London:Harvester Wheatsheaf,1991,pp.211-233.
(47)例如荷兰、瑞士等国的年金制度放弃了缴费年限的给付限制,转而以居住年限代之。参见:Perrin,Guy,"A Hundred Years of Social insurance",part 3,Labor and Society 9 (3),1984,pp.399-410.
(48)Anson Rabinbach,"Social Knowledge,Social Risk,and the Politics of Industrial Accidents in Germany and France",in:States,Social Knowledge,and the Origins of Modern Social Policies,ed.Dietrich Rueschemeyer and Theda Skocpol,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pp.48-89.
(49)Abram de Swaan,"Jealously as a Class Phenomenon:The Petty Bourgeoisie and Social Security" ,in:Abram de Swaan ,The Management of Normality:Critical Essays in Health and Welfare,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0,pp.179.
(50)这里的“昂贵”不仅仅是指政府需要长期进行补贴,更是指其实施的效果难以立竿见影。
(51)Peter E.Abrahamson,"Welfare and Poverty in the Europe of the 1990s:Social Progress or Social Dumping?",i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alth Services,1991 (21),pp.237-264.
(52)Manow,P.,Seils,E.,"The Employment Crisis of the German Welfare State",in:West European Politics,2000,Vol.23 No.2,pp.136-60.
(53)Esping-Andersen,G? sta," After the Golden Age? Welfare State Dilemmas in a Global Economy",in:G.Esping-Andersen ed.:Welfare States in Transition:National Adaptations in Global Economies,London:Sage Pub.,1996,pp.1-30.
(54)德国社民党重要理论家托马斯·迈尔教授的访谈实录,http://www.cctb.net/xszm/200805230009.htm,中央编译局官方网站,《国外理论动态》,2008年第2期。
(55)这种政治文化被称为Betroffenheitskultur,可理解为“关涉感文化”,英文中通常的解释是“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being personally affected as an individual”。此处是对“实施社会化的保险制度是为了促进受保障者能够自助”这种福利国家理念的一种政治文化注解。可参考:Martin Greiffenhagen,"Aspects of Postmodemism in German Political Culture",in:Debate:Review of Contemporary German Affairs,1997(5),pp.154-155.
(56)可参考:Zsuzsa Ferge and Jon Eivind Kolberg eds.," Is the Crisis Behind Us? Issues Facing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in Western Europe",in:Social Policy in a Changing Europe,Frankfurt and Boulder:Campus/Westview,1992,pp.37-56.
(57)Peter E.Abrahamson,"Welfare and Poverty in the Europe of the 1990s:Social Progress or Social Dumping?",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alth Services,1991 (21),pp.237-264.
(58)Eberhard Eichenhofer:《德国的社会保险——俾斯麦模式及其21世纪的挑战》,载《社会保险之改革与展望》,郭明政主编,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与社会法研究中心,第26页,中国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
(59)Eichengofer,Eberhard,Sozialrecht,Tübingen:Mohr Siebeck,6.Auflage,2007.; Rüfner,Wolfgang,Einführung in das Sozialrecht,München:Beck,2.Autlage,1991,p.15.
(60)Zacher,Hans F.,"Die Frage nach der Entwicklung eines sozialen Entsch? digungsrechts",in:Die? ffentliche Verwaltung,1972,Vol.25:pp.461-471.Zacher教授是著名社会法学家,曾任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学会主席、马普外国与国际社会法研究所所长。
(61)Zacher,Hans F.,Einführung in das Sozialrecht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Heidelberg,1.Aufl.1983.p.20.;英文版本可參考:Ross,R.B.and Zacher,H.F.,Social Legilation i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London:Bedford Square Press,1983,pp.21-35.
(62)Eichengofer,Eberhard,Sozialrecht,Tübingen:Mohr Siebeck,6.Auflage,2007.pp.145-318.
(63)功劳基准制或缴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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