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鉴定体系看档案价值和档案鉴定概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鉴定论文,档案论文,概念论文,体系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档案价值概念,是档案价值理论的元概念,是构建档案价值理论体系的基石。档案鉴定概念是对建立在这一基石之上的人们主体行为——价值鉴定过程的抽象和理论概括。明确这两个概念是建立档案价值理论体系的首要问题和关键所在。
一
我国现行的档案价值鉴定体系由三个层次的鉴定过程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在文件立卷归档之时,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进行的。可以说,这是整个文件生命历程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一次鉴定,整个档案价值鉴定的基础就是在此时奠定的。因为此时既要对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判处死刑”,又要为准备留存归档的文件区分价值(划分保管期限)并据此分别立卷。第二个层次是当案卷保存期满,尤其是行将移交档案馆之前,在机关(企业)档案室内进行的。主要内容是对立卷归档时确定的保管期限进行检查,适当调整部分档案的保管期限并决定哪些档案应移交档案馆,对确定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造册登记并销毁。第三个层次是在档案馆中进行的,一般属于定期审查性质,对保存期不当的档案进行调整以至销毁。由于地(市)、县级档案馆还同时接收立档单位长期保存的档案,不少档案馆还接收了一些撤销机关档案,其中的多数不需永久保存,所以档案馆还要对这部分档案进行价值再鉴定或全面鉴定。这两个层次的鉴定实际上只是对第一层次的鉴定起着修正和补充作用。
这种鉴定体系的优点是通过层层把关,档案馆最终收藏的档案一般比较精炼。它的致命弱点是没有把文件第一价值和第二价值鉴定的责任分解开来,交给不同的部门去承担,而是在每一鉴定层次,同时赋予鉴定第一价值和第二价值的两种责任,同时给予决定文件取舍的生杀大权。
将文件第一价值的鉴定权赋予文书或业务部门和档案室有利于准确确定文件的行政管理价值、法律价值、财务价值和科研价值。但将文件第二价值的鉴定权也同时赋予上述部门,必将造成一些不利后果:一是站在现行机关(企业)具体业务部门的立场上去作判断,很容易将文件的第一价值和第二价值混为一谈,致使许多不具有历史价值的文件入馆保存;二是受视野和知识的限制,极难从未来整个社会的需要出发来准确权衡和把握档案价值,极有可能使相当一批具有历史价值的文件在归档时就被送进了废纸堆。
因此,有些学者指出,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档案价值鉴定体系进行改革。档案鉴定是一种主体性行为,鉴定结果是“为我”倾向的外在表现。要突破“个人之我”、“小集体之我”,达到“国家之我”、“社会之我”,这需要“个人”和“社会”力量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所以,应考虑将文件第二价值的鉴定权,从不太有条件去突破“个人之我”、“小集体之我”的机关文书、业务部门和档案室人员手中收回来,交给档案馆的专职档案人员去做。(注:何嘉荪、傅荣校:《文件运动规律研究:从新角度审视档案学基础理论》第262页,中国档案出版社1999年版。)
无论改革与否,归档时鉴定工作的关键性和基础性作用都不会受到动摇。也就是说,对文件保存价值的鉴定对整个档案鉴定工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二
档案是保存备查的文件,文件唯有具备保存价值才会转化为档案,这是档案工作常识。凡是转化为档案的文件都是有价值的,因此档案都是有价值的,这也是常理。在我们目前所见到的档案价值定义中,往往会出现档案价值是指“档案对什么具有的意义、有益性”式的表述。如“所谓档案价值,指的是档案材料这一客体存在物对于人们所具有的实用性和有益性”(注:傅华:《浅论档案价值的形成》、《档案学研究》1988年第4期。),“档案价值是档案这一客体对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所具有的凭证和参考意义。”(注:张斌:《论档案价值概念》,《档案》2000年第2期。)前者说明档案是有用的,后者说明档案具有两种形式的作用。不难看出,这些定义仅仅把对象界定为档案,因此,就难以跳出档案价值是指“档案具有作用”这种常识性的小圈子。
档案都是有价值的,无非价值有大有小,表现形式各种各样,作用的发挥有先有后。因此,界定档案价值时还须从根源上寻求着眼点。
档案是原始的历史记录,它由文件转化而来,凡没能转化为档案的文件都不具有保存备查的意义,也就是不具备档案价值;凡转化为档案的文件都具有满足人们当前和长远利用的意义,也都具备了档案价值。因此,档案价值定义界定的对象不仅指档案,还应包括文件。
档案价值简单地说就是文件对形成或收到机关的原始价值(第一价值)及其向社会延伸的价值(第二价值)之和。
之所以如此界定档案价值,首先,由于初始鉴定,即文件向档案的转化是在机关进行的,因而,鉴定的对象首先是文件,是对文件是否具有证据价值和情报价值的判定,也就是对文件是否具有档案价值的判定。从这个意义上,我们称之为档案的鉴定,而不称之为文件的鉴定。其次,文件具有多种价值形式,但它们的外在表现和内在涵义,又都需要通过人们的主体行为——鉴定来最终加以确定。鉴定是对文件运动中多重价值关系的权衡和把握。从文件到档案,从档案室保存到档案馆保存,从定期保存到永久性保存都是文件价值存在和变化的多种形式和状态。我们不能在进行理论概括时仅仅看到后两种形式和状态,而忽略带有战略性影响的第一种形式和状态。这样做,只能使我们囿于一个窄小的圈子,从而造成档案价值概念不能充分反映鲜活的档案工作现实和复杂的变革课题。因此,面对电子文件时代的来到和文档一体化管理模式,我们有必要从文件生命的全过程来观察我们的管理对象,并充分揭示对象反映信息的来龙去脉,以确保档案的证据和情报价值得到真正发挥。最后,档案价值概念应该确切简明,不应复杂抽象。不少论著在论及档案价值概念时,表述最多的就是“档案对社会的有用性,它体现的是人类的需要对档案自身属性的肯定关系”。(注:马绪超:《从档案价值周期谈档案分级鉴定》,《秘书之友》2000年第2期。)这类概念是站在哲学高度,从主客体关系上对档案价值下定义,但它回避了实际存在的各种概念关系。这种定义仅仅是一种哲学价值理念的简单照搬,搬用的结果只能是让档案价值这一基本概念解释空泛,内容阐述抽象,远离档案工作实践。(注:傅荣校:《关于档案价值研究》,《中国档案》1996年第5期。)因此,档案价值概念的表述应根据我国档案工作实际,采用类似美国著名档案学家谢伦伯格“文件双重价值论”式的表述更为确切和简明。
三
档案鉴定工作的实质就是采用一定的理论和方法对文件的现实、史料和文化价值进行预测,从而确定该文件是否值得保存和保存多长时间。根据我国现行档案鉴定体系,档案鉴定工作分为初始鉴定、复审鉴定和后续鉴定三个部分。初始鉴定主要由文书或业务部门完成,复审鉴定主要由机关档案室完成,后续鉴定则主要由档案馆完成。
初始鉴定是指文件立卷归档时的鉴定,这属于馆外超前控制阶段,是保证进馆档案质量的基础和首要工序。这一阶段实际上是文书处理部门或业务部门确定档案的完整性和划分其保管期限的阶段。
档案的复审鉴定属于文件进馆前的控制阶段。首先,档案室在接收文书或业务部门归档文件时,要严格按归档范围和质量标准对文件进行鉴定,着重剔除不归档文件,调整档案保管期限。其次,档案室在对档案保存一定时间(如10年或20年)后,要进行重新鉴定和处置,将失去保存价值予以销毁,把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移交档案馆。
档案馆的后续鉴定属馆内控制阶段,它处在档案鉴定体系的末梢。首先,档案馆在接收档案进馆时,要做好再审鉴定工作,把“糟粕”拒之馆外。其次,根据馆藏档案管理的动态性原则,档案馆还应对馆藏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内容包括:①拟开放档案的鉴定;②对已到期档案的鉴定;③对重复档案的鉴定;④对案卷质量的鉴定;⑤对永久性档案的再鉴定。
从上述档案鉴定过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初始鉴定是基础性、决定性的,复审鉴定和后续鉴定是辅助性、被动性的,三者共同构成档案鉴定工作的内容。由于前端控制的极端重要性,从大文件概念出发,着眼于档案鉴定工作实质,我们可以将档案鉴定概念表述为:
档案鉴定就是对文件是否具有档案价值和具有何种价值的一种判定和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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