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重点提示及命题解析——刑事诉讼法部分(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事诉讼法论文,司法考试论文,命题论文,提示论文,重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重点提示】
概述 1、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及渊源(广义的刑诉法组成部分)
2、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①组织体系:国务院设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厅)局;地区设公安处,自治州、省(自治区)辖市设公安局;县、自治县、县级市设公安局,市辖区设公安分局。②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共6种。
(2)人民检察院①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县、自治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②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共5种。
(3)人民法院①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州和省、自治区辖市、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县、自治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②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共8种。
3、诉讼参与人
(1)诉讼参与人和当事人的范围
(2)当事人的共有诉讼权利:有权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申请回避;有权进行控告;有权参加法庭审判;有权提出申诉。注意不含上诉权。
(3)被害人的广义、狭义概念和诉讼权利,注意没有起诉权、变更诉讼请求权、撤诉权和上诉权。
(4)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法定代理人的范围、职责和诉讼权利;证人和鉴定人的条件
基本原则 1、刑诉法第3、4、89、90、225条确定的刑事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内容、范围和行使主体
2、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法定内容和基本含义
3、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法定内容(刑诉法第9条)
4、审判公开原则的含义、贯彻的标志的具体内容、四种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5、保障诉讼权利原则的法定内容(刑诉法第16条)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一定要明确掌握“何种法定情形下必须由哪个机关用法定的何种方式通过决定、裁定、判决中的何种途径表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管辖 1、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是指①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②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③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④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4类53种。①贪污贿赂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12种案件;②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34种案件。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共7种,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员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④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其程序要求是:下级检察院须层报至省级检察院,每级检察院须经检委会讨论决定,省级检察院应在收到提请书后10日内作出决定。
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是自诉案件,具体包括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4种;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8种;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书面决定不予追究的案件。
2、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刑诉法第19条至第23条规定四级法院各自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特别注意下级法院不能审理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地区管辖的两个原则,刑诉法第24条、第25条,搞清楚犯罪地的含义,注意先确定级别管辖,后确定地区管辖;先适用第24条,后适用第25条。
(3)两种指定管辖各自适用的条件。
(4)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几种特殊案件审判管辖的内容。
回避 1、回避的六种适用人员的具体范围;
2、回避的三种理由的具体内容;
3、回避的种类,特别注意申请回避人员范围;
4、回避的决定,特别注意不同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回避的决定主体,法庭上没有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请的决定程序,只有侦查人员在决定回避前不停止侦查。
辩护与代理 1、自行辩护 存在时间最长,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基本形式;自行辩护时仍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
2、委托辩护
(1)委托人的范围;
(2)辩护人的范围,可以充当辩护人的三种人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二种人的具体范围和特例;
(3)辩护人的人数;
(4)委托辩护下辩护人参加辩护的开始时间;
(5)检、法的告知义务。
3、指定辩护
(1)只发生在审理阶段,是法院的义务;
(2)也存在于自诉程序和二审程序;
(3)分为可以指定和应当指定两种,各有两个必备条件;
(4)只能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5)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后开始进行指定;
(6)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有权第二次拒绝辩护。
4、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1)注意辩护律师和一般辩护人在享有辩护权利上的不同;
(2)重点掌握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参加法庭审理权的具体内容;
(3)刑诉法第38条和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义务。
5、在刑诉法第96条及相关法律解释中,要重点掌握聘请律师的时间,受聘律师的诉讼权利和工作范围,侦查机关的批准权和会见在场权,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含义,侦查机关应当安排会见的时间要求;
6、代理制度
(1)根据刑诉法第40条、第4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与委托辩护相比,在委托开始的时间、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检法的告知义务、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上是相同的;(2)重点掌握刑诉法第40条第1款规定的各种委托人分别在什么条件下以谁的名义为谁委托代理人。
证据 1、种类:
(1)物证、书证的含义及特征;(2)书证与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的区别;(3)证人证言的法庭审查和证人的保护;(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范围采信原则及特例;(5)鉴定结论的基本条件要求。
2、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依据以及每种证据各自的具体范围;(2)特别注意直接证据的含义、要求和范围。
3、证明对象,掌握最高法院《解释》第52条规定的八种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强制措施 1、拘传 适用条件、期限、与传唤的关系及适用程序;
2、取保候审
(1)七种适用范围;(2)两种担保方式且不得对同一人同时适用;(3)保证人的条件、责任和后果;(4)保证金的数额、表现形式、没收、返还;(5)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和是否违反的认定机关;(6)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7)取保候审的期限。
3、监视居住
(1)适用范围、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和认定机关与取保候审同;(2)被监视居住人的法定义务及违反的后果;(3)监视居住的具体适用程序;(4)期限。
4、拘留
(1)公安、检察机关各自拘留的条件和期限;(2)拘留的决定和执行程序;(3)拘留与扭送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
5、逮捕
(1)条件,包括第一个条件的三种必备情形;(2)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主体、程序要求;(3)逮捕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和使用范围;(4)执行的主体及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 1、请求人和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范围;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和方式;3、审理程序。
期间、送达 1、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处理要求;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时间的理解;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2、期间的恢复,四个必备条件。
立案 1、材料来源
(1)六个来源:公检机关直接发现、报案、举报、控告、起诉(自诉)、自首;(2)注意人民法院直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
2、条件:(1)两个实质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自诉案件立案还需符合五个形式要件要求;
3、立案程序:重点掌握对立案材料接受中要注意的事项和决定不立案的具体程序要求;
4、不立案监督(1)进行不立案监督的两个前提;(2)通过“四个应当”完成监督。
侦查 1、侦查概念的四个要素;
2、七种法定侦查行为和辨认的法定程序;
3、侦查终结
(1)种类、各自条件及处理程序;(2)侦查羁押期限:①从逮捕开始计算,注意拘留也是一种羁押,但不计入侦查中的羁押期限;②可达7个月,通过三次延长形式;③每个延长由理由、批准、期限三点构成;④注意刑诉法第122条、125条、128条对侦查羁押期限的特别规定;
4、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注意在拘留、逮捕和侦查终结方式上与公安机关侦查的区别;
5、补充侦查
(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①审查起诉人员自行侦查,不单给时间,因此没有次数限制;②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为每次一个月,以两次为限;③每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①只能由检察机关主动补充侦查,人民法院无权退回补充侦查;②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两次为限;③每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④补充侦查期限届满没有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视为检察机关撤诉。
起诉 重点是提起公诉的程序。
1、审查起诉
(1)凡是经过侦查终结而没有被撤销的刑事案件都要进入审查起诉;(2)应在审查起诉中将案件调整到与审判管辖法院同级的检察机关手中;(3)必须查明的内容范围;(4)审查起诉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2、提起公诉
(1)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实质条件;(2)必须同时遵守四个形式要件:书面起诉、对等起诉、依审判管辖起诉、附上相应的材料。
3、不起诉:
(1)三种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性质;(2)不起诉的程序:书面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解除扣押和冻结,作出其他附带处分或者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的三种对象范围;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第一审程序 1、审判组织
(1)独任审判: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2)合议庭:组成人员、人员结构、内部分工、审判长的产生、组织原则;(3)审判委员会:①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和种类;②讨论决定的程序性前提条件;③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2、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1)审查的内容范围;(2)审查后的不同处理;(3)审查期限及计算。
3、开庭前的六项准备工作。
4、法庭审判每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内容。
5、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不同处理。
6、延期审理的种类及期限的处理。
7、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四个特点的具体法律规定。
8、简易程序的七个特点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三种案件。
9、判决、裁定和决定各自的适用范围及相互区别。
第二审程序:1、重点掌握上诉、抗诉的主体、对象、期限、程序的具体内容。
2、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3、开庭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及对检察机关阅卷和出庭的要求。
4、审理后三种不同处理各自的表现方式及适用范围。
死刑复核程序:
1、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
2、死刑核准权目前的实际存在状况;
3、死刑案件的报请复核程序、复核的审判组织和复核后的不同处理;
4、死缓案件的复核程序:
(1)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2)凡经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审判的死缓案件,不再进行死刑复核程序;(3)高级法院核准死缓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任何方式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审判监督程序:
1、申诉的主体、对象、范围、效力及处理程序;
2、作出生效裁判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和具体主体以及方式;
3、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上级法院提起审判程序的对象和具体方式;
4、最高法院有权将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判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直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包括最高检察院在内的上级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范围与方式;
6、唯有最高检察院能够对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期限。
执行:
1、执行的依据、机关及每个机关各自的执行范围;
2、死刑判决执行的条件、主体、期限、场所、方法及基本要求;
3、各种判决、裁定交付执行的主体和法律文书范围;
4、死刑、死缓执行变更的法定条件及处理机关;
5、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适用范围及决定机关;
6、减刑和假释的对象及处理机关;
7、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死刑、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减刑和假释活动的监督期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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