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组织:历史变迁和制度演进——推进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化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组织论文,制度论文,经济学论文,我国农业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农业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农业以农户小规模经营为基本特征的制度安排显然已不能适应竞争的要求。为了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和应对WTO的挑战,需要构建与新的环境相适应的组织制度。本文试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探讨一下我国农业经营制度演进的目标取向,进而对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路径和模式选择加以分析。
一、农业经营组织制度演进的主要诱因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政策,把土地按人口进行“均包”,从而形成了一家一户的小型土地经营格局。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体制,虽然在初期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并有效的节约了监督费用,但是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农产品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显示出其效率低下、交易成本过高的弊端。
由于要负担过高的交易费用,农业小规模经营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就显得效率低下。诺斯指出:如果一种制度安排还存在潜在利润的话,就意味着这种制度安排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因而处于一种非均衡状态。制度非均衡的出现,意味着出现了制度变迁的客观必然性和基本动力。他进一步指出,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在于经济主体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即希望通过制度创新来获得在已有制度安排中所无法取得的潜在利润[1]。为了改变经营效率低下的状态,农民作为小规模经营体制的经济主体,就有强烈的愿望把自身组织起来,形成一种合作型的经济组织制度,这是小规模经营进行制度变迁的主要诱因。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替代性制度安排的理论依据
所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这样一种正式制度安排:在激烈的竞争中,非公司的农户为了提高自己的群体竞争能力而自愿结合起来形成产权完全归其成员所有或控制的经济共同体组织。这是一种非市场意义的契约型经济组织,对内主要为其成员提供服务,对外以法人资格开展经营活动,履行普通经济法人的权力和义务[2]。这种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能成为制度变迁的目标取向,在于其潜在的收益—成本对比关系。
(一)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分析
1、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收益主要在于农户与农户、农户与厂商、农户与政府进行交易时,最有效地降低其交易费用。我们知道交易费用与交易次数成正比。现在假设有X个农户,都需要到Y个市场去购买农产品或销售农产品一次,则交易次数:
N[,1]=f[,1](X,Y)=X×Y
如果在农户和市场之间建立一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则首先合作经济组织与X个农户进行X次交易,然后合作经济组织再与Y个市场进行Y次交易,则交易次数[3]:
N[,2]=f[,2](X,Y)=X+Y
显然,当X>2,Y>2时,N[,2]<N[,1]。
即经过农合组织的交易次数总是小于农户单独交易的总次数。因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随着X,Y的增大,参与交易的农户越多,交易的市场越复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市场机制的替代物节约交易费用的成效就越明显。
2、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还体现在谈判能力的提高上。作为个体的农民在谈判过程中容易处于不利地位,受到各方势力对自身利益的侵蚀。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一个比较强势的整体参与谈判时,既可以改变以往只能作价格被动接受者这一不公平的角色,增加讨价还价的能力,也可以通过由自己培养的或到社会上聘请的专业法律人才,运用法律武器反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公正、不合法的行为,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且,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农业发展的必然产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政府和农村之间具有多层联合体的特点,起着联系、沟通、反映情况的作用,成为政府制定、实施农村政策的载体。随着其规模的扩大,对政府施加充分影响的能力加强,政府就会更加重视它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和作用。
(二)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本分析
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有效降低农户的交易成本,但是它同时又面临自身内部合作交易成本的问题。
1、它首先面临着组织成本。因为我国农村以分散的小农经济为主,广大农民的思想比较保守,自古以来就缺乏组织合作性。要把分散的农户组织成一个有效率的合作组织是有困难的,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
2、它还面临着维护其有效运转的成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后要保持其正常运转,维护良好的合作效率,包括团体成员之间互通信息、团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监督团体成员违约行为并对之实行约束等也要承担很高的费用。
3、作为准公共产品,它的外部性特征也会增加其内部合作成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排他性特征不明显,“搭便车”现象严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越大,组织中的成员越多,“搭便车”者也就越多。
(三)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成本分析
前面已经分析,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主要是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谈判能力,成本主要在于组建并维护组织的有效运转。那么,其收益和成本相比,孰大孰小呢?这就要考虑其组织规模的问题。
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过程中,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它的边际交易费用就会越来越小,每个农户所承担的平均交易费用也会随之降低,从而吸引更多的农户加入,这就促使其组织规模进一步扩大,直至其收益大于成本。因而农合组织得以确立。但是,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它对内部成员的管理和监督也会越来越困难,导致其边际组织成本不断增加。当组织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组织成本甚至可以昂贵到使组织无法有效运作的程度,出现了成本大于收益的状况,从而否定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因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否存在和发展,从理论上主要取决于与组织类型相联系的组织规模的大小,其最佳规模处于边际交易费用等于边际组织成本的临界点上[3]。这是解决问题的关节点。
三、强制和诱致道路相结合是我国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最佳途径
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面对着收益和成本的双重影响,如何增加其收益,降低其成本就是我们所应重点考虑的问题。由于提高收益属于实践中操作性很强的因素,这里就不做展开讨论。我们主要分析的是,为了尽可能降低组织内部合作的成本,如何正确选择农户合作的途径,即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路径选择问题。
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变迁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类型。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凭借其强制力资源组织实施的制度变迁,通过政府命令和法律的引入来实现,其主体是国家或政府;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个体或群体在寻找获利机会时自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变迁,它具有盈利性、自发性和渐进性的特点,其主体是个体或特定的组织。
我国在50年代以来,由国家推行的农村合作化运动走的是一条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路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虽然从方向上组织个体劳动走合作化道路是正确的,但采取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运动化的方式来搞合作化,严重违背了自愿互利原则,违背了经济规律,是不能肯定[4]。所以说,虽然强制性农村合作化路径可以降低农民合作的组织成本,但是由于它以国家和政府的意志为主导,难免违背农民自己的利益和要求,事实上难以取得满意的结果。
诱致性农村合作化路径以农民为主体。在选择合作化组织时,由于农民是自愿的,目的是十分清晰的,就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谈判地位甚至获得某种垄断意义的好处。因此,一般来说,选择诱致性农村合作化路径最符合农民自身群体的利益要求。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小规模农户占主导地位的农村,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相当缓慢、渐进的过程,维护这个组织的有效运行也是管理者必须面对的全新课题。
通过以上对强制性和诱制性路径优劣以及路径依赖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条路径都不是理想的路径,都有其自身的优势和缺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的发展不可能走单纯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道路或诱制性制度变迁道路,而应当吸纳二者的优势,摒弃二者的缺点,走一条以农民自愿为基础,政府诱导型的合作化道路。
四、确立“渐进性、差异化、诱导型”的农业组织合作模式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采取何种模式,这是农业经济制度创新的又一问题。
从世界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看,在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符合农业标准化和市场化要求的。其中比较典型的模式是台湾式的农业产销班和日本式的农协。
台湾的农业产销班是台湾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最基层的农民合作组织[5]。它的职能主要是农产品的共同运输、销售和生产资料的共同采购。产销班形式的农业合作,扩大了营销规模,增强了农民的议价能力,降低了运输、销售、采购的成本,提高了农业的竞争力,增加了经济效益。产销班作为过渡时态的农民合作组织有它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一些地区可以借鉴的模式。
日本农协即农业协同组织,它集合作经济组织、行政辅助机构和政府压力团体三位于一体。这种组织形式使农协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形成巨大势力,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利益,国时也大大地减少了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日本农协是综合性的合作社组织,开展多项事业,以金融为主体,进行信用、供销、技术等综合经营[6]。同时根据需要也存在多种形式的专业经营组织。因为日本是典型的小农式生产经营模式,与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经营模式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所以我们虽然不能照抄照搬,却可以借鉴其经验。
关于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具体模式,笔者想通过借鉴别国的成功经验,提出自己的看法。
首先,针对路径变迁具有渐进性的特点,我们应采取稳健的态度对待合作问题。我们要吸取50年代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与合作经济发展根基比较薄弱这一现实,遵循事物的客观规律,寻求适合我国农合组织发展的模式。不能一哄而起急于求成,不能强求在我国一开始就严格遵循合作社的原则去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在短时期内就创建起大规模的农村合作网络,而是要根据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要求循序渐进地开展合作活动和进行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如可先发展一些小范围的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只要能为农民带来直接利益,能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就可以鼓励其发展,然后再对一些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以吸引农民,引导农民。
第二,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避免搞“一刀切”。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传统不同,因此各地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必然有各自的起步基础、突破口、产业特点,有各自面临的矛盾及解决主要问题的途径,因此各地发展农合组织的模式也必然各有差异。
第三,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我国现阶段农业经营体制是分散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因此巨额的投资不可能通过农户自身的积累来完成,而在很大程度上应该靠国家的财政投资和优惠的金融政策来实现。解放以来,我国农业通过“剪刀差”、高税负等形式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在,“三农”问题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最大难题,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为合作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应切实对农业进行政策倾斜,加大对农业投入的力度。此外在信贷、税收、物资供应方面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给合作经济组织必要的优惠。如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银行,以解决农民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对合作社的盈利采取免税或是低税率的政策等。
第四,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发展农合组织的制度环境。为了形成有利于农民合作的制度环境,需要政府从意识形态上进行转变与调整,尤其要摆脱对集体经济路径的依赖,着眼于农民合作组织的长期发展,制定和完善有关农民合作制度创新的法律法规,以革除种种不利于农民合作的制度因素,有效降低合作组织制度的发展成本,增加组织创新的收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