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制度与和谐社会的构建_政治参与论文

人大制度与和谐社会的构建_政治参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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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它包含了哪些要件?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并强调“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据此,人们从各自的角度对和谐社会的理论内涵和思想精髓进行研究和阐述,这些研究对我们深入理解和谐社会都是非常有意义的。值此,笔者拟从人大制度的角度来探讨人大制度之于和谐社会构建的意义与作用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人大制度以推进和谐社会构建。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及其与人大制度的内在联系

“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那么,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又是什么?我认为:

首先,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社会。民主是什么?民主最表层的意思就是“让人讲话”,“人人都有发表意见观点的自由”,“说话不受压制”。但我们这里所讲的是制度层面的东西,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话语来表述,“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于国家是一种制度;于社会是一种环境;于个人则是一种权力。离开制度谈民主,我认为,一则,这个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就是“乌托邦”,“文化大革命”让造反派砸烂公检法,踢开党委闹革命,民主不民主?看似很民主,但那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大民主”,也是空前浩劫的大动乱;二则,这个民主就会演变为“作秀式”民主,比如,这些年来,有些地方的价格决策、项目决策听证会,方案由举办者定,参加听证会的人员由举办者选,民主形式程序是走了,但并没有民主的内涵;三则,这个民主就只有完全依赖领导者个人的民主素质、民主意识了。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第一,它强调的是“主权在民”、“一切权力归于人民”。政府是人民选出来的,政府的所有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所以政府必须听人民的,人民有权管理国家事务。当然,人民当家作主并不是说13亿老百姓都来政府任职,都直接参与国家管理,那是不可能的。我们是代议制国家,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授权“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体现全体人民意志,代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第二,民主强调人民的监督。人民对“一府两院”都有监督的权利,“一府两院”应自觉置身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实施政务公开透明(除关于国家机密之外),不搞“暗箱操作”。第三,民主强调国家及其各级政府必须保障人民的人权。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权这些“不可转让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是和谐社会不可或缺与不可替代的本质属性之一。

其次,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应当是稳定有序、长治久安的社会,社会动乱乃至于能影响全局,影响正常生活的局部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都是社会的极大不和谐。如何才能使国家与社会“安定有序”?当然一靠民主二靠法治,法治尤为重要。因为,民主与法制是互为表里的统一体,没有民主,法制便失却灵魂;没有法制,民主就失却脊梁,如上所述,没有法制为保障,类似“文化大革命”的“大民主”就无可避免。我们所以强调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是因为:①法律是人类的“自控器”。美国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说过:“法律是人类最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让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法律是全社会所有成员的行为准则,大家都遵守这一准则,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形成。②法律是社会各集团利益的“调节器”。保障社会各方权益,才能激发各方活力,促进社会发展,这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不可或缺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具有调节各方利益,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功能。社会上许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多缘于利益冲突,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本质最为敏感的关系。所有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根源都存在于人们的利益关系之中。只有通过法律调节各方利益,才能将人们的创造性最大限度的激发出来。③法律是社会安定有序的“稳定器”。维护社会稳定,是法律的最根本的价值。我们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时期,既是我们加快发展的机遇期,也是各类矛盾的凸现期。在这个阶段,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各种违法犯法行为正处于高发状态。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运用法律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协调关系,消弭冲突,去打击各种犯罪行为,以有效地防范和遏制各类社会犯罪。化一份矛盾,就添一份和谐,降一份犯罪,就增一份和谐。所以,和谐社会从本质上说,就是法治社会。

再次,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突出以人为本,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口、资源、环境保持均衡,做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生态良好、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让人民过上全面小康生活。这些指导思想和要求,归根结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这就需要解决发展中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造成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和问题,比如,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过大,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等方面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我们今天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

我们都知道,在此前28年的改革开放中,曾在发展中一度过于见物不见人,过于强调GDP增长,许多地方只注重“做大蛋糕”,而忽视了“分好蛋糕”,或则说较少考虑社会的公平公正,较少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是一个很大的转变,国家发展模式将从进一步“做好做大蛋糕”向与“分好蛋糕”并举的模式转变,因为,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那么,“和谐社会”的内核或则说本质属性就是“以民为本”,就是“以人为本”,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及其本质就是“人”的发展。

由上可见,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与人大制度的根本目标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和谐社会是人大制度的根本目标,人大制度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二、人大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意义

意义之一:人大制度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政治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涵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民当家作主表明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是管理的主体。在这一制度框架内,人民群众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府两院”,并代表全体人民监督“一府两院”,使之以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建设成果由人民共享为指向,正确使用人民赋予的一切权力,真正实现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中国政治发展的历程反复证明:人大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形式,是我国坚持自己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载体,人大制度的健康运行,毋庸置疑,也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意义之二:人大制度为和谐社会提供牢固的法治基础。于一个国家而言,法治应该是优先的目标。在和谐的要求下,维护正义,尊重每个人的自由,诸如尊重人身与信仰自由,尊重及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权,使之不遭到他人,这是政府的首要责任。在这一过程中,人大的作用在于:第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而又充分吸纳国外法治文明成果的法制体系,以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公民的行为,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第二,加强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使政府在法律制度框架下,既可以在其法定范围内自主行事,又谨守法律的界限,不至于乱决策、滥决策,更不至于侵害任何民众的权利和利益,使社会及其任何一个个体都能增强法治理念,对法律产生应有的敬畏感,并让人们都体验到,法治不彰,民主无望;第三,通过监督法律实施,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法治环境只有在认真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才能形成。所以,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坚持与完善人大制度,和谐社会构建的法治基础也就牢固了。

意义之三:人大制度为和谐社提供广泛的民意基础。民心民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孟子说“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这些话强调的是民心之重要与如何得民心。只有不断地广泛地夯实民主基础,和谐社会建设才能顺利地向前推进。因为,从和谐社会的本质看,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关注民生,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发挥民力,注重不同社会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实质也是民意机关。人大最大特点就是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反映民意。因为人大代表是民主选举产生的,是人民的代言人。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与选区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通过联系选民,听取选民意见、建议,通过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来收集、集中并反映群众意见。这对反映群众意见,集中群众智慧,调解社会利益,推动上下沟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大通过制定法律,监督法律落实,也是调整、平衡和表达群众利益和诉求的途径与手段。人大的这些职能的发挥都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一个广泛而牢固的民意基础。

三、进一步发挥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第一,坚持与改善党委对人大的领导。体现人大制度的政治优越性,很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加强与改善党委对人大的领导: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与加强党委对人大的领导。中国人大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创立的,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当然也没有人大制度,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人民选择的,宪法确立的。离开了党的领导,人大就失却政治方向,就失却可靠的政治保障。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大国,要把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没有一个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想象的,“文化大革命”踢开党委“闹革命”的惨痛悲剧至今令国人不堪回首。只有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各级人大制度才能不断走向完善,也才能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由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党委在加强对人大领导的同时,要顺应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潮流,改善对人大的领导。党同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也不同,党委不能代替人大行使国家权力。

坚持与改善党委对人大的领导主要方式,就要:①将党委的决策通过提出立法建议的方式,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为法律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使之变为国家意志,成为所有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②推荐重要干部人选。其间,党委要加强与人大党组的沟通,征询人大党组意见,在这基础上使干部任命进入法定程序;③党委自身必须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遵守《宪法》第五条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党委加强对人大的领导,必须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是发挥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包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应有之义。

第二,完善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古今中外的历史反复证明,一个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形成当然是多方面因素,但专权与滥用权力是最重要的成因。廉政是和谐社会的基础,腐败是和谐社会的肿瘤。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群体性冲突、无利益关系冲突,其目标所指大都是官员的专权和腐败。

掌握权力而不受制约,必然滥用权力。汉密尔顿曾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官员不是天使,都有人性的弱点,为了防备人性弱点,提升人的善良的一面,才对政府及其官员要有制约有监督。

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和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人大的监督,实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制度上保证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转,并从制度上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保障。温家宝总理在3月16日答中外记者问时说:“必须懂得一个真理,这就是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要创造一种条件,让人民监督与批评政府,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必评功摆好”。这些年来,人大监督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人民群众还不满意,这就需要在完善监督机制上下功夫、做文章。①建立健全宪法监督机制。关于宪法监督,胡锦涛曾指出:“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是实施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而且还强调“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启动违宪审查机制,是对权力实施有效监督的措施,因为有了违宪审查机制,就可以规范政府规章、政策制定行为,挤压专权与滥用权力的空间。②完善财经预算审查制度。要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制度,细化财政预算项目,让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不再是“内行人看不清,外行人看不懂”的走过场的局面。官员的腐败都是因钱而起的,用钱不受约束,所谓的权力监督权力就只能是一句空话。要打造“阳光财政”,使财政预算真正公开透明,就必须完善预算审查制度。③完善人大行使决定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人大作出决定,这既是人大履行宪法与法律赋予的职权的重要内容,也是人大对权力监督的主要形式。人大行使决定权,有利于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有利于减少政府在重大事项决策上的失误几率。现在的问题是,哪些属于“重大事项”?哪些需要通过人大作决定?这些问题必须予以明确,不然,人大决定权就不可能走出趋于虚化、弱化的困境。

第三,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运行的过程,实质就是社会资源的分配的过程,说到底就是权利分配的过程。在这个分配中,公民政治参与面与参与程度至关重要。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阶层的国家,方方面面都要顾及,都不能偏废,偏废了就不公平,不公平就会出问题。按系统论观点,系统内部各个要素之间协调有序,才能安定有序,才能造就和谐。如果各个层面各种要素之间处于非均衡状态,系统内就将产生冲突,最终发展为出现混乱甚至某种危机。为防止与避免这种现象,就必须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胡锦涛总书记曾多次提出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推进政治文明。对建设和谐社会而论,这种参与是一种巨大的推动力。

近些年来,政府加强了对自发性参与活动的群众组织、民间团体的限制和控制,但因此,利益表达却出现一种两难境地:正式、合法的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方式往往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而有效、高效的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方式往往是非正式的、不合法的。这样就导致公民利益表达越缺少畅通渠道,政治参与越缺少方式,人们就越是容易产生对个别、私下的政治参与方式的依赖和偏好。于是乎,或以拉拢、收买官员的方式,或以聚众性“闹事”等方式来影响体制的实际运行和政策执行,作为一种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方式就日益兴盛起来。所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对于调解各群体的利益,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民主政治建设中所具有的核心地位,决定了人大必然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也是让公民实行政治参与的重要平台。人大正是通过这一渠道和平台,让人民群众充分参与政治,然后既把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共同利益集中起来,又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推进社会资源分配的相对均衡,这既可以防止社会系统内部因为无序而可能出现的冲突,又可以籍以激发各阶层的推进和谐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这些年来,各级人大在扩大公民政治参与方面做了不少有意义的探索,但老百姓还不甚满意。为此,人大一方面要通过制定法律拓展公民政治参与平台,同时在自己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机制,比如完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有序扩大公民选举参与面,建立健全人大“三会”(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公民旁听制度,公民对立法的参与制度(没有立法的地方人大则可建立执法监督参与制度),向公民征询人大常委会年度审议议题制度,等等。要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给予各种利益主体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平台,从而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

第四,完善人大代表制度。人大代表制度是人大制度的一项具体制度,建立健全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制度,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对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①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大事,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的人大代表通过“人代会”以及其他平台,能够集中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共同利益,也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从而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凝聚调动起来,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②人大代表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虽不同于西方的“议员制”,但有自己的特色,代表虽为兼职,但要求闭会期间也要履行代表职责,这种机制有利于密切联系群众,直接听取和反映人民的呼声,能够及时地发现问题,反映民间诉求,化解“民怨”,为理顺人民和政府的关系、人民和社会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和谐相处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人大代表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了人大代表更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①代表的构成不合理。领导占比太高、企业家代表太多,而基层的代表,尤其是工人、农民代表太少,且真正的工人、农民代表可谓凤毛麟角。每年的“人代会”都是各阶层、各集团的利益诉求的制度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哪个阶层人多势众,哪个阶层的利益诉求就会受到重视,而工人、农民人少且多文化水平不高,利益诉求的声音过于微弱,难以引起重视,利益博弈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这也是累积已久的“三农”问题、农民工问题、流动人口问题、农村教育、农村卫生问题、城市“拆迁户”等问题迟迟才引起重视的症结所在。而且,人大代表原本是监督官员的,官员代表如此之多,怎么能够形成有效的监督?所以改善人大代表结构,是完善人大代表制度的当务之急。②代表履职不到位。首先是履职意识不强,以代表为荣誉,以代表为“保护伞”,以代表谋个人方便,个人利益的现象并不只是个别;其次是在履职过程中态度不积极,或甘于陪会、陪听,或充当“沉默代表”,从不提交议案、建议、意见,从不发言,甚或经常缺会;再次议案、建议质量不高,因为不用心、不作调研,不搜集情况,不问询于选民。这种状况的出现在于:一是缺少对代表履职的约束性机制,比如代表应向选民述职;二是代表选举制度的不规范,进口关未严格把守,以至代表的总体素质不高;三是闭会期间的代表履职既不经常又缺少效率,多是为活动而活动,以活动代替履职。③代表履职成果的转化率低,重文来文往,轻办理效果,重见面形式,轻办理内容。只有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代表制度,人大制度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阶层共同努力和广泛参与,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则更应该努力发挥自身基础性、制度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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