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0)
摘要:死刑也是极刑,是最老的刑罚之一,长期以来为阶级所使用,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的发展,死刑是否应该废除逐渐成为了国内的法学领域争论不休的焦点。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本文从死刑的产生和发展、中国的现状分析死刑废除的利与弊。
关键词:死刑;存废;建议
一、死刑的产生
死刑是古来就有的刑罚之一,是对原始社会的一些现象的继承或转化,从人性的角度来分析,死刑根源于人的报复本性。“作为对一个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群体或者社会的一种补偿或者心理上的弥补性的满足的复仇可能是一种合法的人类动机”。 事实上,对于一个罪犯,公众更关心的是罪犯是否受到了惩罚,而不是罪犯以后去做什么。“报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当一个人以某种非正当的手段获得了某种利益,这对那些以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人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就是一种非正义。关于死刑的起源并没有明确的说法,有人认为死刑是神的权力,国家代表神的意志实施死刑。有人认为“刑起于兵”。《国语?鲁语上》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从现有的资料看,刑是法的最初形态,可能源于原始社会之同态复仇”。
二、死刑的作用
“杀人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依然为广大民众认同,与其它的刑罚相比,死刑具有最高的威吓性:首先,人对死亡的恐惧感是无与伦比的。因为死亡是不可预知的,没有人会知道死亡的感觉,人在感觉死亡的瞬间既已死亡。人们对黑暗的恐惧也源于黑暗的不可预知。
死刑还有以下功能,其一,死刑具有一般鉴别的功能,死刑的存在可以使一般人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因而自觉的不犯罪:其二,死刑具有安抚功能,即可以使犯罪的受害人于一般人对犯罪人的报复心理得到满足,因而不对犯罪人采取私立报复行动。
死刑具有彻底的“清除”作用。毫无疑问,死刑是剥夺再犯能力最彻底的方法。在犯罪人具有再犯罪的可能性的前提下,刑罚之限制或剥夺再犯能力的作用的存在,是必然的。龙勃罗梭曾言,只有采取最后一条道路判处死刑,才能制止其他刑罚无力制止的罪犯再犯罪;加罗法洛提出,死刑是解决以杀人为乐的罪犯的唯一手段;就连贝卡利亚也不得不承认,剥夺犯罪能力的有效性是死刑赖以存在的一项重要理由。死刑的这一优点,无论资格刑、财产刑还是自由刑都是无法比拟的。
三、死刑的存废利弊
(一)废除死刑的主要理由
1.死刑冤假错案的频发
死刑制度很有可能对无辜者执行死刑,有很多人成为了不完善的司法体制的牺牲品,人死不能复生,得到的只有赔偿款,对于家人只有痛苦,若是废除了死刑,那么虽然误判了,但是还有纠正的机会,只要人活着,就有机会
2.人道主义
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对于生命权的剥夺构成对人本身的基本权利的剥夺与对人自身的否定。
死刑是不人道的刑罚,这已经成为了国际上的共识,在1989年12月25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甚至通过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
四、死刑制度的现状
迄今为止,全世界已经有近一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据有关组织的最新统计,75个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犯罪,不论轻重,都不得将犯人处以死刑。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正式颁布实施。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受制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精神,该部刑法在分则上共用15个条文规定了28种死刑,分别占分则条文和罪名总数的14.6%和23%.其中,反革命罪中的死刑罪名高达15种,占了一半还多,死刑罪名仅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贪污犯罪,而且所有的死刑条文均没有绝对死刑的规定。应当说,79刑法中死刑的设置是比较适中的。然而,79刑法之后,针对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上升、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的态势,立法机关又补充、增设了不少死罪。截至1996年底,立法机关补充的24个刑事立法共增设了49种死罪,从而使死刑罪名高达77种。97年新刑法修订过程中,在不增不减大体保持平衡思想的指导下,修订的刑法共用47个条文规定了68种死刑罪名,分别占分则条文和罪名总数的13.4%和16.5%,中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大国,同时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必须考虑到国际规则和国际社会的状况;另一方面,对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民意及其他对死刑政策有制约因素的各个方面也必须予以考虑。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废止死刑虽然是一种合乎理性的选择,但却不是一种现实的选择,这是由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整体发展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
(一)中国的物质条件
就物质文明条件而言,主要指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物质生活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人们在物质上都能得到比较充分的保障,人们便不会为了自己的物质利益而甘愿牺牲自己的生命。就中国现阶段而言,生产力落后且发展不平衡,物质生活不丰富由此导致人们对经济因素极为重视,甚至有的将物质看得比人的生命更为重要。这样的社会物质环境显然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条件。这也正如我国刑法学家陈忠林先生所指出的,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人口超过两亿的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也没有一个国家在贫富差距系数超过4的情况下废除死刑。
(二)中国的政治条件
法律制度的发展、变革与国家的民主政治息息相关,刑法的发展与变革也是如此。在我国现阶段,依法治国的方略虽然已经实施,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我国曾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国家,在这样的条件下,通往高度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仍然漫长。
四、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建议
如上所述,现阶段,我国死刑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以下是笔者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所提出的一些建议:
1.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逐步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加强其他刑罚的使用
2.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强化人权保障观念。对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开庭审理并通知控辩双方到庭,允许其进行法庭辩论。进一步明确死刑复核的范围、程序、审理期限。
3.完善并广泛运用死缓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独创,在国际上受到普遍好评。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作用,在不得不适用死刑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以此形成一个“过滤层”,使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减低至最极限。
五、结语
从世界范围来看,减少、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在中国当前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虽然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尚不具备,但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应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高度重视的问题。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如果我们找不出更好的制度来替代它,那么,该制度就是这一历史时期最好得制度。因此,废除死刑的观点是不现实的,如何减小死刑的负面影响才是我们所面临并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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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犯罪与刑罚》[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6月版.
作者简介:魏雨杭(1997-),男,浙江宁波人,学生,本科,单位: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法复152专业。
论文作者:魏雨杭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6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9/4/4
标签:死刑论文; 刑罚论文; 刑法论文; 中国论文; 罪名论文; 制度论文; 社会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6月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