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管理是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重点_盈余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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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管理是旨在获取某些私人利益或局部利益,在对某些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时,从既定的报表盈余出发,来确定相应的会计选择、会计估计和会计职业判断而形成的会计政策。盈余管理是个中性概念,它包括人为操纵利润的盈余管理和不进行人为操纵利润的盈余管理这两重含义。对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客体特点的法律分析,有助于理解盈余管理成为其监管重点的法律背景和依据。监管的客体是指监管的对象和内容,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客体包括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及其会计活动和行为,以及由这些会计活动和行为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和结果。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对象包括证券市场的两类参与者,一是上市公司,二是本身就是会计监管主体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

研究表明,上市公司有种种动机促使其操纵会计报表,虚构资产、收入和利润,隐瞒亏损或负债,发布虚假的、误导性信息。并且,由于公司的经营者、拥有控股权的大股东所掌握的信息与一般投资者所能掌握的信息处于非对称状态,因此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约束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加大对上市公司造假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并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强化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采取措施保证其切实有效地履行这种义务,是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主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第1章第3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在性质上属于非政府机构。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三者既是会计监管的主体,同时又是会计监管的客体(即被监管的对象)。

注册会计师以超然独立的第三者身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查,其实质就是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惯性原则等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就此发表鉴证意见。可见就专业角度而言,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监管是整个会计监管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对确保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作为会计监管的主体,注册会计师及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意见。但是这种独立审计是收费性质的,所以其独立性和是否存在出卖审计意见就必须接受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是这种监管的自律组织,其自律作用的大小、自律作用发生的机制也必须置于政府的最终监管之中。《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要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的执业准则、规则,也要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施行。

会计监管的内容是指监管对象的会计活动和行为以及这些活动和行为所形成的关系和结果,就是说既要对会计活动的行为过程进行监管,又要对其行为结果进行监管。因为“结果”是由“过程”产生的,所以会计监管要强调过程控制,如会计人员委派制就是派员深入到单位内部了解经济活动和会计业务的全过程,实行全程控制和监督,以有效监督会计信息质量。过程控制重要,结果控制更加重要,因为“结果”终究是“过程”所要达成的目标。从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实际情况出发,也可以从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交易和事项角度来确定会计监管的内容。就我国证券市场而言,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盈余管理是会计监管的主要内容和监管的重点,这是由我国证券监管制度、上市公司与生俱来的关联方关系以及权责发生制这一确认标准和计量模式的选择决定的。

大量的实证研究已证实,由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公开上市、ST、PT及配股等,在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方面均规定了最低的标准,从而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在经营不善导致亏损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其上市和配股等目的,往往采取人为操纵利润的盈余管理手段,这就在制度层面上对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提出了要求,应把盈余管理及借以进行盈余管理的交易和事项作为监管的重点。

进行盈余管理的交易和事项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证券市场参与者普遍涉及的交易和事项:二是证券市场上存在问题的交易和事项;三是这类交易和事项对会计盈余信息的质量影响重大。关联方关系是产生这些交易和事项的主要原因。众所周知,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是子公司上市,也就是有一个投资关系明确的母公司。这就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关联方关系是与生俱来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合并报表等会计事项和处理方式也由此被利用起来作为粉饰经营业绩的一种手段。因此,关联交易的特殊会计处理、独立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3个方面客观上必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重点。

权责发生制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模式的选择是产生这些交易和事项的技术基础。权责发生制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价值进行折旧或摊销,预计使用年限需要职业判断,折旧方法可以选择,不同的估计、判断和选择产生不同的会计盈余信息。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更是充斥着会计估计和会计职业判断,特别是关于已确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可以转回的规定,对报表盈余的影响巨大,一度成为盈余管理的主要手段。因此,权责发生制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模式对会计信息质量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在技术层面上提出了必须对盈余管理实施会计监管的要求。

下表是本文对2002~200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处罚公告进行的统计分析。由该表可知,这些处罚公告大部分属于会计监管类,占59%;其中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公告又绝大部分是对虚构性、遗漏性、不及时性等虚假信息的处罚决定,占87%,2002年达100%;而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决定,大都是由于其未能对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独立审查而作出的。

对这些虚假信息的处罚公告进行案例分析不难发现,绝大部分都可定性为盈余管理,借以进行盈余管理的交易和事项主要是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主要技术基础是权责发生制。

盈余管理是我国证券市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会计监管的主要内容和监管重点。因而,应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及其表现的外部特征进行理论分析,提出相应的理论假设,并进行经验检验。一旦发现上公司出现业经证实的外部特征,就立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修改规范其借以进行盈余管理的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准则。如此可以改善会计监管的手段,提高会计监管的效率。

2002~2005年中国证监会处罚公告统计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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