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共同繁荣?_共同富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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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6;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478(2001)01-74-03

邓小平曾经指出,共同富裕,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居民在一起走向富裕的同时,贫富差距也迅速扩大,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出现了两极分化。现实要求我们对共同富裕这一课题给予更多的关注。

一、邓小平的共同富裕思想指引中国走上了共同致富的道路

共同富裕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帮助落后地区发展这一实现共同富裕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条件是依靠社会主义制度;突出地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时间应是20世纪末达到小康发展阶段的时候等。

应该说,邓小平的共同富裕思想,突破了平均主义的传统观念,扫清了意识形态领域的障碍,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指导思想,对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为我国社会开辟了一条崭新的致富之路。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对传统的计划经济分配制度进行了改革,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实行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并促使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使资本、技术、信息、管理等各种生产要素合理合法地参与分配;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不均衡发展战略,如设立经济特区、率先开放沿海地区等等,使东部沿海地区迅速发展起来。所有这些改革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及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综合国力的显著增强,使我国走上了强国富民之路。突出表现在:(1)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199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85000多亿元,经济总量排世界第6位,综合国力大为增强。(2)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据统计,改革开放21年来,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长了3.7倍,平均递增7.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了2.6倍,年均递增6.3%。(3)我国贫困人口的数量逐年减少。1978年我国约有2.5亿贫困人口,1999年减少到3400万。事实证明,正是邓小平的共同富裕思想指引我国走上了共同致富的道路。实现共同富裕,必须继续坚持以这一思想为指导。

二、正视我国当前的贫富差距

应当看到,近年来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贫富逐步悬殊。

以国际社会通行的衡量一国收入分配是否合理的指标——基尼系数来看,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一项研究,1998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386,接近0.4的国际警戒线,超过高收入国家90年代0.338的平均水平,与经济发展程度相近(人均GDP1000美元左右)的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也明显偏高,如果考虑到有些特高收入户未能如实统计进来,则我国的基尼系数可能已经超过0.4的水平。这表明,我国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状况已经非常严重。这种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居高不下。在改革初期,农民受益于农村改革之先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度呈下降趋势。1985年以后,这种差距重新拉大。1985年,城镇人均生活费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1.72∶1,到1999年这个比例上升为2.65∶1,如果考虑到农民在享有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企业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转化成的个人福利方面与城镇居民存在的巨大差距,则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更远远高于这个比例。

——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在很长的时期,我国为了鼓励人口流向西部地区,实行类别工资政策,使西部地区城镇职工收入高于东、中部地区。进入90年代以后,东部地区居民收入大幅度上升,东西部地区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从1989年的1.01∶1上升到1997年的1.40∶1;东、中、西部地区农村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则更为明显。东西部地区的相对收入差距从1980年的1.46∶1扩大至1997年的2.15∶1。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差距迅速扩大。据调查,1990年,在全国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中,占总户数20%的低收入户的收入占9%,同样比例的高收入户占38.1%,到1998年,低收入户的收入比重下降为5.5%,而高收入户的这一比重上升为52.3%,高低层收入的差距在8年内由4.2倍扩大为9.5倍。

——财产占有量高低悬殊。以金融资产为例,把全国城市居民户均拥有金融资产规模划分为5个档次(各占总户数的20%),1999年6月末,最高档户均拥有金融资产146615元,最低档户均为4298元,二者之比为34∶1。

——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逐年扩大。1978年,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达850元,是最低行业社会服务业的2.17倍;1999年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保险业,是最低行业农村牧渔业的2.49倍,最低行业与最高行业职工工资的绝对差距由1978年的458元扩大为1999年的7214元,扩大了14.8倍。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利益差距开始显现(如同级公务员因部门不同,住房面积可相差数十平方米,住房二级市场开市后,其带来的房产级差将是可观的),低收入群体迅速扩大(如下岗职工大量增加)等等。上述情况说明,当前我国居民的贫富分化趋势已十分明显。

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的贫富差距,首先应当看到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它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大幅提高的情况下出现的,是一种伴生现象,虽然体现出了富裕程度的巨大差别,但在本质上与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目标是同向的而不是逆向的。它并不以降低一部分人的收入为代价,而是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使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

正确认识当前的贫富差距,应当把握两点:第一,经济学理论和发达国家的经验都已证明,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居民收入差距开始迅速扩大,在经过一个短暂的稳定期之后再逐步缩小,呈倒U形变化趋势,这是一个共同的规律,有其必然性。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这种趋势是必然的。第二,从宏观上说,贫富差距的扩大,并不仅仅是改革和发展的一个消极的结果,还可能是促进改革与发展的积极的动因。历史使我们走上了改革开放之路,而改革是从打破平均主义开始的,发展的高效率来自于有限资源的不平衡配置,如果没有一部分地区的更快发展,如果没有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从而调动地方和个人的积极性,产生强力的竞争,就不可能有全国的持续快速发展。但无论如何,我们必须对当前巨大的收入差距,给予高度的重视。

三、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制度及政策创新

实现共同富裕,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共同富裕的含义。共同富裕是一个与两极分化相对立的经济范畴,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义提供条件和可能,使每个人充分发掘出各自的潜能,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分配机制并发挥其作用,消除两极分化,实现普遍富裕。它有两个基本点,一是要实现普遍富裕(消除了两极分化);二是这种普遍富裕是在不断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实现的。如果这样的理解有道理的话,那么,我们国家无论是出台发展战略,还是制定调节收入差距的政策,无疑都应符合其要求。进一步看,要把实现共同富裕作为我国宏观层面的基本课题,作为新的政策投入的重要着力点。

从宏观层面看,我国要调节贫富分化的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首先就要加大政策投入,缩小东、中、西部之间的发展差距,达到均衡发展。在我国,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是导致东、中、西部地区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的直接的重要因素,“孔雀东南飞”、“民工潮”等现象正是这种发展差距及收入差距的真实写照。近来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实现全国可持续均衡发展,达到共同富裕最终目标的重大战略举措,具有极其重大的经济、政治意义。

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机制在缓解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很小的,主要的问题是缺乏一个全国统一的收入再分配的机制和与此相关的系统的有效政策。实现共同富裕,就要在制度上、政策上进行创新,调节过大的居民收入差距,防止两极分化。

一是要在制度上确保公平致富、合法致富。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要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要通过不断改革,在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制度上保证每个人参与经济社会活动、获得合理收入的起点和选择机会均等,消除产生收入差距的制度性原因。譬如,逐步取消实施了几十年的城乡分割管理制度,除了可以直接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从而提高效率之外,对于个人而言,其实就是提供一种制度平等。这是保证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前提。当前,制度建设的突出重点是要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律监督。要大力整顿当前不合理的分配秩序,打击非法致富及不正当致富,坚决取缔非法收入,清理灰色收入(合法不一定合理的收入)。应当说,从我国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规定看,对违法、非法收入的界定是清楚的。但近年来,不正当致富、非法致富的问题日益突出,愈来愈引起人们的不满却得不到有效解决。问题之所以如此甚至更趋严重,也许主要是因为不正当收入往往与其他灰色收入及合法合理收入裹在一起,甚至与权力本身以及各种复杂的关系网联在一起,因而对这种收入从真正判定到实施限制(如公款消费)乃至取缔的整个过程(这一过程当然包括各种管理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可能受到权力、关系的干扰和抵制。另一方面,对收入分配的这种整合不仅需要加大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建设力度,还需要直接进行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即需要很高的治理成本投入。财政投入不足正是实践中的关键之一。此外,也与我们对这种成本的认识不足密切相关。其实,无论是从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还是从维护市场经济社会的有序运行考虑,与价格欺诈、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行为对经济社会秩序乃至政治秩序所可能带来的破坏和损失相比,政府适量增加这种成本投入无疑是值得的。换言之,打击各种非法致富行为所付出的社会成本是最低的。

二是要在政策上确保合理致富。政府通过合理的税收、财政、产业政策等对居民收入分配进行调节是抑制收入差距趋于扩大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可以显著影响个人收主状况,因而税负公平对于人们的合理致富极为重要。对居民收入差距直接有调节作用的当然是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长远看,征收遗产税也可明显抑制收入差距继续扩大)。但在目前,个人收入所得税依然是我国税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主要的问题,一是城市和农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相互分离的,农村甚至还没有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二是个人的收入透明度太低;三是税率缺乏差别。例如,农村几乎所有的税费都具有“人头税”的特点。如何建立统一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度,如何提高个人收入透明度,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帐目化征管,从而发挥其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值得深入研究。从我国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需要来看,必须强化个人收入累进税制。其它税种也可以影响个人收入分配。例如,农村的各种税费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就很大。基于农民几十年来对国家建设所作的巨大贡献,特别是考虑到当前城乡差别的扩大趋势,我们认为,适当降低农业方面的税负是合理的。对于当前巨大的行业收入差别,可考虑对某些个人收入显著高于其他行业的垄断性行业开征类似于特种税种的垄断税,对某些个人收入高的非垄断性行业暂时提高其原有所得税率,从而达到抑制个人收入差距过大之目的。不能以为这是税赋不公平,会影响经济的公平竞争和效率。相反,垄断本身就阻碍了公平竞争,也缺乏效率,它实际上意味着对其他行业的生产要素投入的不公平,最终必然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征收垄断税可作为对垄断的某种程度的限制,也可视为对行业性收入差距的调节;而在转型时期,那些非垄断性行业的过高的利润和收入很大程度也往往是由于某些特殊机遇造成的,这种机遇对其他行业来说也是难言公平的。总之,通过调整已有的税收政策或制订出台一些新的税收政策让先富起来的地区、先富起来的个人多交点税,支持落后地区的发展,支持国家的建设,这既符合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也是共同致富的目标要求。财政政策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制定和实施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实施转移支付等来缓解和改善低收入者的困难。譬如,继续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国家已有的扶贫政策、地区倾斜政策、产业优惠政策、生活生产救济政策等来帮助落后地区加快发展,缩小个人收入差距和缓和乃至消除人们因这种差距而产生的社会对立情绪和不公平感。长期以来,国家财政政策明显偏向于城市居民,从共同富裕的要求来看,应该改变为通过转移支付方式重点支持农村地区的发展。财政政策应该在缩小地区差距及城乡差距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显然,健全、合理的财税政策对于建立合理、公平而有效的分配秩序,对于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至为重要。

三是在社会主义上要帮助共同致富。要建立、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手段,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保障其基本生活。要大力倡导全社会对贫困者的扶持和救助,进一步强化各项扶贫济困政策措施,以最大的努力帮助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更有这个责任,要在社会公益事业和扶贫济困上起先富者的作用。

总之,我国当前出现的居民收入贫富分化,必须引起更充分的关注。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对我国当前正在运作的分配制度、分配政策进行深入的研究,加强制度、政策创新,加大制度、政策的投入,充分发挥制度、政策在调节收入差别方面的作用,建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及其调节机制。否则,共同富裕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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