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世界发达国家课程改革的推进特征及其启示:课程政策设计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达国家论文,课程改革论文,视角论文,启示论文,特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23.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09)07-0035-04
一、课程政策设计的基本取向
世界发达国家在致力于构建本国教育体系的行动过程中,出台了一系列内容有别、重点各异的改革法案或政策文件,但它们在价值取向上却体现出如下一些共性与规律。
1.关注国家未来发展和国际竞争形势
各发达国家都逐步意识到,面对21世纪的挑战,课程改革不能局限在本国的狭小视阈中,而应拓宽视野,关注国家的未来发展以及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澳大利亚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颁布的《维多利亚未来学校计划》中要求加强学校教育的质量,着眼未来社会的经济变化。2000年以后,澳大利亚联邦教育部制定了一系列应对知识经济挑战的教育和课程改革行动计划,其中包括《网络世界中的学习:面向信息经济的学校教育行动计划》、《知识社会的学习:面向信息经济的教育与培训》等。这些计划都很好地将教育的发展与国家未来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2005年,教育部长尼尔松(Brendan Nelson)发布的最新教育改革报告——《坚实基础之上的繁荣:我们教育、科学和培训的进程》更是旗帜鲜明地将高质量的教育放在了决定国家未来命运的重要地位上。[1]我们的邻国日本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表现出一种强烈的教育责任与发展意识。日本文部省1995年出台的《展望21世纪我国教育应有的状态》、2002年的《学习指导要领》以及2005年中央教育审议会颁布的《创新时代的义务教育》等一系列咨询报告都清晰地体现出这一基本理念。[2]
2.实现教育的国家化,确立国家教育目标和课程标准
国家控制和引导课程改革成为世界课程改革的一大特征。教育及其变革的国家化,突出表现为国家确定教育与变革的基本目标,制定国家核心课程及其标准等。通过确立国家化课程来保障国民的基础学力,增强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竞争力,已经成为各发达国家在设计和制定课程改革政策时的潜台词。例如,作为传统分权制代表的美国,在其教育改革的进程中就日益将国家的意志、国家对教育的重视贯彻在具体的课程改革行动上。老布什总统颁布的《美国2000:教育战略》、克林顿总统签署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以及小布什政府通过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都开创了美国联邦政府干预教育的新纪元。
3.追求民主、公平和公正
世界各发达国家都力图在课程政策的设计中强化民主、公平和公正的价值诉求,以真正达成一种指向全民发展的高质量教育体系,并最终实现国家的整体和谐。这一理念在美国克林顿政府颁布的《1998年~2002年教育战略规划》以及《2001年~2005年战略规划》中初见端倪,[3]而在《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中可谓被强化到了极致。再看英国,1997年布莱尔执政后不久就推出了一系列旨在实现一个公平、包容和繁荣的国家的教育政策与法案,其基本理念就是让每个学生获得适合自身的成功,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达到适应性的平等。而2007年英国政府发布的《2020愿景:2020年教与学评议组的报告》,在对未来的教育作出规划的同时,更加强调了“让学校教育真正适应每个学生不同的、正在发展的能力”这一美好愿景。[4]
4.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保证高质量的国家教育
各发达国家在课程政策的设计过程中,都突出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学习对于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面向全体公民,实现高质量的国家教育”的重要意义。[5]例如,日本始终认为国家的发达离不开高质量的教育,而通过加强读、写、算等基本知识与技能,达到个性充分发展基础上的素质教育,被视为日本教育的重要特色。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在2005年发布的一份极其重要的政策报告——《创新时代的义务教育》,更加强化了日本教育的这一价值取向。该报告要求学校“继续扎实地培养学生的基础学力,保证教育质量”。2008年,文部省又对中小学课程纲要做了修订:其一是增加了10%的课时用于加强更多的基础知识教学;其二是更加重视读和写等基本技能的培养。这无疑继续强化了日本始终坚守的教育信念,并与世界课程改革的发展潮流相吻合。
二、课程政策设计、推进及实施的机制特征
各发达国家近十年来的课程改革表明,良好的政策(决策)制订、发布与实施机制是推动课程改革走向成功的基本保障。
1.通过立法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欧美发达国家均具备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制的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教育领域也不例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将课程改革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中来,有利于凸显课程改革的重要性,增强课程改革推进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从而保障课程改革的质量。美国、日本、澳大利亚、芬兰等国均建立了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政策与法规体系。比如,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陆续推出了数部支持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法律和法规,其中包括1990年的《儿童教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案》、1991年的《国家文化补习法案》和《教育委员会法案》、1994年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进步评审法案》、2000年的《早期学习机会法案》、2002年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和《教育科学改革法案》、2003年的《入学准备法案》、2006年的《国家创新教育法案》、2007年的《为有意义地促进一流的技术、教育与科学创造机会》等。正是这些目标明确、内容坚实、与时俱进的教育法案,逐渐掀起了世纪之交美国波澜壮阔的教育与课程改革。
2.课程政策或决策的制定依赖多元协商与互动
尽管课程改革的国家化取向是当前发达国家课程改革的重要趋势,但是国家和政府并不是制定课程政策或决策的惟一主体,发达国家的课程改革实践明显表现出多元协商、共同决策的机制特点。在美国,课程改革的方案是在多渠道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彼此妥协、求同存异后做出的。而在英国,扩大课程改革的参与渠道,让学校、家长、社区、学生、专家共同参与课程改革,是其实现课程决策民主化的重要路径。为提高多元参与以及课程改革的效果,英国新组建了一个具有法律权威性的机构——课程与资格局,其主要职能在于:一方面联系社会各界(通过发放问卷或咨询报告),征求社会各界的观点与看法,并展开分析、综合与研究;另一方面是在此基础上拟订有关学习结果、教材开发的报告,呈交教育大臣。但这两个方面往往是反复循环、彼此互动的。这些做法有利于打破权力过于集中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弊端,还权于民、还政于民,提升课程改革的有效性与接受性。
3.通过有效的课程改革组织和支持系统落实课程政策
课程目标与政策的落实离不开类型多样、功能明确的组织系统的支持与辅助,如课程标准的开发组织、课程改革的督导组织、课程改革的评估组织、课程改革的教师培训组织等。各种组织彼此协调、相互合作,共同推动课程改革的实施。例如,美国的课程标准往往是由各学科的全国教师委员会组织开发(如全国数学教师委员会,简称NCTM),而课程与教师的评价则由全国评价与监督委员会、全国教师教育评价委员会负责展开。除了这些专业性团体和研究机构之外,各种社会性的援助系统也在与专业组织的协调配合中落实课程改革的基本理念与政策建议。例如,旨在发展教师变革能力的“21世纪教师网络服务”(由教师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联合建立)、“21世纪教师工作室”(由苹果公司开发和设立)、优质教育资源网站(由美国科学基金会、教师联合会、国家档案馆等联合开发)、网络学校方案(由美国思科公司推出)等。这些民间的非专业组织与政府、专业研究团体或机构共同构成了美国课程改革的推动力量。
4.通过加强督导、评估与反馈机制来推动课程改革
发达国家的课程改革在政策实施层面上越发强调督导、评估与反馈的循环发展机制。政策推进中的评估与督导是促使课程改革政策得以落实,了解课程实施中的困难与问题,扩大信息交流与反馈的渠道,也是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减少盲目性、不规范性的重要保证。在各发达国家中,英国对课程改革的督导与评价工作最为重视。其督导工作的最大特色就是面向社会、自由开放。首先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招聘“注册督学”(registered inspectors),只有获得这个资格才有权对学校进行督导和评估;其次,各个专业督导机构需要通过竞标的方式从政府手中获得督导的合同,从而通过竞争增强各个机构的使命感与责任感;第三,每个实际参与督导任务的督导团队中必须有一名“外行督学”(lay inspector),以此保证督导和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各督导机构每年都要递交年度督导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使所有人都能及时了解中小学课程与教学的最新状况与进展。
5.确保经费投入以落实课改政策
课程政策的落实、课程改革的顺利推进都离不开坚实与稳固的财政支持。各发达国家都不惜在教育上投入大量的经费,并且每年都保持一定的增量。比如,澳大利亚政府决定在2005年~2008年将教育经费投入的总额提升到330亿美元,这个数字比2001年~2005年的教育投资总额增加了95亿美元。[6]而美国为落实“不让一个孩子掉队”的全新课改理念,更是投入了史无前例的教育经费。例如,美国政府2008年的教育预算达560亿美元,其中用于落实《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的预算资金增加了12亿美元,达245亿美元。相比2001年刚刚开始实施《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时的预算投资,已经足足增加41%。[7]
三、对我国课改推进的几点启示
1.课程改革需要更加“坚硬”的立法支持
课程改革是需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事业,并且与课改有关的很多问题往往都超越了课程与教育的范围,仅凭教育部门往往无力解决。这也是世纪之交各发达国家不约而同由国家最高领导人、最高权力机关发起教育变革或课程改革,并推出诸多教育法案的原因所在。立法的滞后会使教育改革缺失权威性的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并导致实践过程中政出多门、相互推诿、随心所欲等现象的出现。比如,英国为了保证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从2000年至今,共出台了12部法律,其中包括《教育法》、《儿童法》、《地方政府法》、《教育督导法》、《特殊教育法》等。这些法律在最高的精神层面以及具体的权责层面都对与课程改革相关的行动主体给出明确的指示与规限,从而保证了课程推进的有序、有效与有力。[8]
2.课程决策与政策需要扩大参与面与开放度
发达国家的课程决策与政策是一种多元协商、彼此互动的结果,各方声音、意见与诉求等都被尽可能地纳入到决策体系中来,从而保证新课程能够满足多方需求,能够被社会公众真正接受。而我国目前的课程改革,尽管逐步扩大了决策的参与面,并且也设立了实验区以便尽可能广泛地听取实践中的各种声音,但总体来看,课程决策的行政性本质并未改变,缺乏其他发达国家详细而周密的调研、论证的思路与步骤。比如,没有设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也没有将作为长期工作结果的调查报告、工作报告、现状总结公之于众。此外,参与渠道的不畅,阻塞了展开广泛讨论的言路,遮蔽了更广泛人群对课程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削弱了课改的民主化进程。这些都是我们应当加以反思与改进的重要方面。
3.课程政策的设计、出台与推进需要循序渐进、谋定而后动
课程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既需要前期扎实而深入的调查分析,也需要后期稳定且严肃的监督及反馈。对我国而言,新课程的理念是正确的,但推进策略及管理方式亟待变革。比如,课程改革不能急功近利、急于求成,不能片面追求“跨越式”的发展,而是需要以一种“凡事预则立”的态度对课程的现状、课程改革的必要性、课程改革方案的可行性、改革目标的适切性等进行长期的、科学的、合理的、反复的调查、研究和讨论甚至大辩论,认识到课程改革的复杂性,并“谋定而后动”。另一方面,要建立一个高效能的、循序渐进的课程改革系统,完备的监督反馈机制是重要的基础。对比发达国家的课改经验,反思我国的现状,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完善我国的课程监督与评估的组织,避免出现“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混淆、职责不清的情况;其次应当保证课程监督与评估工作的常规化与持久化,力戒评估工作应时而动、走马观花的弊端;第三是着力提升监督与评估工作的质量,如监督与评估人员应深入教学第一线,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和督促解决问题,全面、科学、合理地评估课程与教学质量。
4.加强经费投入以及经费预算和使用的透明度
我国的课程改革推进中所遇到的很多问题其实都是与经费投入的不足紧密相连。这直接影响到决定课程改革成败的教学设施完善、课程资源建设、教师培训的展开等重要环节。此外,经费预算、投入与使用的不透明,既导致公众缺乏对这场大规模教育改革的重要性的认识,也使得资源配置、使用中的不合理现象无法得到有效的监控和管理,从而丧失了改进课程、提升效果的有利机遇。总之,在加大教育经费投入的基础上,增强经费使用和配置的合理性、透明性,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新课程改革走上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