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交通事故过失相抵原则_优先权论文

汽车交通事故过失相抵原则_优先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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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汽车日益增多,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及其损害后果十分惊人,已成为社会问题。而我国交通道路方面的立法很不完善,比如在受害方有过失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加害者的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纵观各国法律,除法国的法律排斥过失相抵原则外,其他国家立法如英国的、德国的、日本的法律及我国台湾的现行法等,均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来解决受害方有过失的情况。

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过失,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所谓受害人的过失,是指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或扩大的原因。过失相抵原则是以公平理念为基础,其目的是避免将己方的过失带来的损害后果转嫁于他方,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当它适用在汽车交通事故中时,有一些特殊的内容。

一、优先通行权原则。

优先通行权是法律授予某些道路使用人以优先通行的权利,而限制他方同时使用道路或者要求他方承担避让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也就是说,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是道路的优先权人。优先通行权只是赋予优先权人具有优先于他人通行的权利,而不是在通行方法上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如果他忽视了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他仍然要承担责任。在优先通行权原则中,责任的分担是对受害方忽视优先权的过失行为和加害方对义务的忽视程度相比较而确定的。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理由:一是从优先权的内容出发,优先权有绝对优先权和相对优先权之分,前者是以绝对制止他方的通行而主张自己的优先通行为内容。后者是制止他方对自己的通行有妨碍的行为,来主张自己的优先通行为内容。在对优先权尊重的期待程度上和对忽视优先权的处罚程度上,绝对优先权比相对优先权高,也就是说,相对优先权是为使自己的行为优先而限制对方的行为,即优先权人有义务预见到他方有可能忽视自己优先权行为。二是就侵害优先权的具体情况而言,应当考虑受害者在忽视对方优先权的具体情况,如当时道路设施、路面状况、交通量、信号等客观情况。一般来说,忽视交通秩序者的行为受到的处罚应重一些,与其对应的加害方预见的可能性会变小,因此受到的处罚应相对轻一些。三是就事故发生的主体而言,在受害者忽视优先权时,优先权人应对此有预见性和有回避能力。如果优先权人应该有较大预见性,而其回避能力较小,如驾驶的是重型卡车时,他的责任要重一些,因为这类车辆的危险性高,从而对优先权人的要求要更高一些,如果忽视了自己的义务,承担的责任相应地也重一些。

二、优者负担危险原则。

优者负担危险原则是指对于考虑道路交通法规注意义务的轻重及刑事法律适用等问题时,将依车辆大小而发生的危险性考虑在内,决定其应承担的危险责任是以车轴物理上的危险性大小和对危险回避的能力的优劣等。采用这一原则,是因为汽车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不能采用一般的过失标准来衡量受害者的行为。采用此原则可以调整受害者和加害者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公平。因为一些汽车,如重型卡车等,它们本身就比一般车辆结构结实稳固,当它们与一般车辆相撞时,也许它们本身没有太大的损害,却给对方带来很大损害,而且这类车的车体比较大,重量也比较重,其回避危险的能力就会相对差些,因此,这类车辆具有更高的危险性,驾驶此类车就要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事故发生中,应负担较重的责任。优者负担危险原则,在确定责任大小时,以双方物理上的危险性大小、回避能力的优劣为标准,而不单纯考虑双方的主观心理态度。我国法律对此原则没有明确规定,仅在一些地方法规有此类规定,但从我国目前交通现状来看,增加这一原则是很有必要的。

三、受害人的范围。

在汽车交通事故中,并非所有人的过失引起的事故,加害方都可以以“过失相抵”作为抗辩理由。一些人由于年龄等原因决定其具备的认识能力偏小,他们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这主要体现了立法上“保护弱者”的原则。这类人一般是指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高龄老人。他们由于身体(如聋哑、失明或肢体残缺)或年龄方面的原因,在横穿公路时往往会犯重大判断错误,他们应当获得全额损害赔偿金,除非被证明是故意自寻伤害。

四、赔偿金的范围。

过失相抵原则仅适用于对消极损害赔偿及抚慰金,对积极损害赔偿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所谓积极损害是指所支出的费用,如医药费、住院费等;消极损害是指可得利益、工资收入损失;抚慰金是指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对积极损害、消极损害和抚慰金全部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则可能发生过失比例较大的受害人反而要赔偿加害人所支出的医药费的情形,使受害人在实际上无法获得救济,违反对这类侵权行为规定无过错责任的宗旨。

过失相抵原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交通立法上所采取的一项重要原则,就其性质而言,是混合过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即在承认加害方应负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减轻行为人责任的一种方法,它对于督促受害方集中注意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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