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休谟主义者的道德动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动机论文,主义者论文,道德论文,休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561.291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人们一般感觉到自己被驱使做他们相信是正确的事情,当某人相信按时赴约是正确的时候,他可能无视路边急需救助的陌生人,产生行为动机执行诺言按时赴约。一旦他改变了主意,认为应该先救助陌生人,那么他又产生了相悖于之前的动机。这种现象可以如此表述: P1:当主体P认为做A事是正确的,那么他一般产生相应的动机;假如他之后改变主意认为A事不正确,做B事才是正确的,那么他一般会停止做A事的动机而产生做B事的动机。 然而这一常识与哲学家们的观点不太一致。首先,道德认知主义认为,道德判断表达的是关于这个世界的命题,这些命题表达信念,它们要么为真,要么为假。如果我们采取道德认知主义的态度,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命题: P2:至少存在一个道德判断,该判断表达的是判断者关于道德命题的信念。 还有,欲望被认为是促成行动的必要因素。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实践理智的真理要和正确的欲望相一致”。①D.休谟亦曾提出著名的“休谟原则”,他指出,信念和欲望是不同的存在,在没有欲望的支持下,信念不能单独激发任何意志活动。当代道德哲学家G.安斯康姆提出“适应指向理论”更好地支持了这一原则,这一理论认为,“信念指向世界,如果一个信念无法符合事实,那么这一信念应该被遗弃,信念应该适应世界;而欲望指向内心,世界应该适应我们的欲望”②。因此,这一观点可以表述为: P3:在t时刻主体A拥有一个做某件事p的理由,当且仅当在t时刻存在某些因素q,以使A具有q的相关欲望,以及一个当他做q时将会实现p的信念。 根据P2和P3,我们可以推知道德判断自身不能激发道德动机,这一结论与常识相悖;根据P1和P3,我们可以推知道德判断表达的不是具有真值的命题,而仅仅只是判断者的态度和情绪,这与道德认知主义相悖,且为否定道德知识提供了依据。这一困境被麦克·史密斯归纳为“道德问题”③。 当代道德哲学家们对这一困境反应各不相同,其中争论的重点之一:“休谟原则”是否是正确的。支持休谟主义的包括道德实在论者P.莱尔顿(Peter Railton)、M.史密斯(Michael Smith)等,他们认为道德信念自身不足以刺激道德动机,还需要欲望的相伴;反休谟主义者包括T.内格尔(Thomas Nagel),J.麦克道威尔(John McDowell),M.普拉茨(Mark de Bretton Platts),R.沙佛朗道(Russ Shafer-Landau)等,他们对P3均持不可接受的态度,而对P4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欲望与动机无关,道德信念能够直接激发道德动机;此外,还有人认为道德判断包括信念和欲望(称之为Besire④),Besire能够激发道德动机,这样道德判断具有驱动力也就不足为奇。持有这一观点的包括奥尔瑟姆和柯普。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讨论休谟主义。本文的基本思路是,通过考察休谟主义和反休谟主义的动机理论,笔者将引入道德动机问题,对休谟主义的考察将表明,道德理由分为规范性理由和动机性理由,休谟主义讨论的是动机性理由,欲望并不等同于感觉,更合适的看法是将之视作建立在所有倾向性之上的功能性状态。然而,休谟主义和反休谟主义均存在论证上的缺陷,随着近期神经科学数据的出现,我们可以从更全面的角度重新反思这一理论。如何理解这些认知科学的新发现对动机理论的影响将是未来元伦理学的一个趋势,并且也可能是提升当下中国道德现状的切入口。 二、休谟主义者的动机理论 休谟曾说,“人如果宁愿毁灭全世界而不肯伤害自己一个指头,那并不是违反理性;如果为了防止一个印第安人或与我完全陌生的人的些许不快,我宁愿毁灭我自己,那也不是违反理性。我如果选择我所认为较小的福利而舍去较大的福利;并且对于前者比对后者有一种更为热烈的爱好,那也同样不是违反理性……简而言之,一种情感必然要伴有某种虚妄的判断,然后才可以说是不合理的;甚至在这时候,确切地说,不合理的也不是情感,而是判断”。⑤休谟认为,一方面,理性自身无法为行为提供动机,理性必须有情感的伴随;另一方面,理性是情感的奴隶,情感占主导作用,情感使得行为合理化。相应地,反休谟主义者或者试图质疑P3这一命题的充分必要性,或者错误地解读了欲望的本质,或者忽视了动机性理由是目的论式的这一事实。因此,对于休谟主义者而言,论述的难点主要在于信念与欲望的区别以及两者之间的结合。M.史密斯在批判地继承休谟的思想上,在他专著的《道德问题》和《休谟主义的动机理论》文章中,阐述了信念与欲望在行为动机中的作用。 由于反休谟主义者不认为欲望和信念的结合是构成行为动机的充分必要条件,并提出了相应地反例来挑战休谟主义,M.史密斯区分了动机性理由和规范性理由以回应他们的挑战。史密斯认为,“动机性理由能够解释主体追求相应目标的行为,却甚少价值”。因为这些理由体现的是主体的目标,因而其价值局限于个人;规范性理由则“对主体提出某些规范性的要求,这些要求来自各式理性的规范系统,诸如审慎、诚实等”。因此,P3强调的是动机性理由存在的充分必要条件,却没有说A是否具有规范性理由。这样,我们可以避免反休谟主义者部分地误读。比如,当我想要购买一幅毕加索画却并不相信眼前的这幅画是毕加索时,从规范性角度看,我购买眼前这幅画是合乎动机的。然而根据史密斯的区分,我不具备相应的信念,所以也不具有动机性理由。在这个例子里,一个动机性理由具有手段——目的信念的必要性并未因此得到削弱。所以,我们不能仅仅由于P3“无法提供对于各种规范性理由存在的必要充分条件而将之看做是错误的”。⑥ 此外,反休谟主义者指出,欲望的行为理由解释的准传动观念⑦是人们信奉休谟主义的原因之一,但是这种观念存在问题。为了反驳这一点,史密斯论证到休谟的欲望概念不是一种理由解释的因果观念,因而也不是理由解释的准传动观念。根据休谟,“所有为人所知的欲望都是通过感觉表达出来的”,那么我们将把欲望等同于感觉等具有特定现象性内容的状态,其认知机制也像感觉一样,“当且仅当主体相信其处于某一状态中,他才认为他处于那种状态中”。⑧但是史密斯反对休谟的这一观点,并将之称为“强现象学概念”(Strong phenomenological concept),认为欲望的强现象论观念无法可靠地说明欲望具有命题内容这一事实。这是因为,欲望具有命题内容而心理感觉没有,例如,句子“A想要P”是成立的,而句子“A疼P”却不成立⑨。同时,史密斯也否定了欲望的“弱现象学概念”,这一观点认为,我们相信,如果在某一时刻,欲望没有被显现出来,则在那个时刻,我们也就不具备欲望。M.史密斯认为,我们应该承认的是,“在欲望没有被感受到的情况下欲望也可以被持有”。⑩通过上述对欲望的现象性概念的反对,史密斯试图表明,欲望并非是“作为行为的原因”。(11) 因此,史密斯根据休谟“冷静的激情”(12)提出,欲望是某种具有功能性的状态,它建立在所有的倾向性(dispositional states)之上,主体对A有欲望意味着主体具有对A的所有倾向性——在C条件下对A有欲望,在C’条件下对A有欲望等等。为了获得条件C或条件C’,主体必须具有某些其他的欲望和特定的信念。史密斯对欲望的重新界定对我们具有启发意义,同时也解决了休谟主义者和反休谟主义者的许多争议:第一,允许主体的欲望可错,这样一来,“如果主体相信了某一非事实性状态,她就有欲望做某事”就不是真的,并且“如果主体相信自己有欲望做某事这一非事实情况是真的,她就相信它们是真的”也不为真(13)。第二,欲望概念并非理由解释的因果观念,这是因为仅有部分欲望指向了具体的现象性内容。因此,我们无需考察所有的欲望是否与动机性理由具有因果联系,这说明欲望不是理由解释的准传动观念。第三,欲望可能牵涉到信念的一些因素。如果欲求的事情具有复杂的倾向性状态,那么欲求去做那件事肯定牵涉到某些信念。第四,尽管欲望可能包含信念,我们仍然可以说欲望不同于信念。因此,假设主体在条件C下对某一事物P同时具有欲望和信念,在条件非C下,主体对P的信念将不复存在,而在条件非C下,主体对P的欲望将更加强烈。 最后,史密斯阐述了动机的支撑条件,在G.安斯康姆适应指向理论的基础上重构了休谟主义,他认为之所以要持有休谟理论观点,是因为这一理论蕴含了如下三个条件: i拥有动机性理由就是拥有目标; ii拥有目标意味着世界符合内心; iii世界符合内心就是有所欲望。 对于i而言,动机性理由正是为了促进主体实现某个目标。对于ii,世界不是作为你的目标的内容,恰恰相反,你的目标足以改变世界。这一点也是毋庸置疑的。最难论证的是条件iii。史密斯是这样说的,假设存在某种心灵状态(Besire),既使得心灵指向世界,又使得世界符合心灵。那么,它是真正的信念,因为它必须符合世界;它也是一种有条件的信念,因为它需要主体欲望事物P。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拥有这种信念的前提条件就是对P持有欲望,而对P的欲望就是对P具有倾向性,可见,即使存在一种心灵状态,既符合世界又符合心灵,也仍然要以欲望为前提。因此,“欲望实际上是能够构成我们动机性理由的唯一状态”。(14) 总的来说,史密斯是休谟主义者。他认为休谟的动机性理由是由欲望所构成的主张,并且这一主张使道德动机的目的论解释言之有理。同时,他认为这种拒绝不是由于信念和欲望在动机中的不同作用,而是由于休谟的欲望概念包含了规范性理由,而反休谟主义者在规范性理由和动机性理由的区分上模糊不清。他的结论是,“只有一种休谟的动机理论才能恰当解释,为什么用一个行为者动机性理由的方式做出的对于她行为的一种解释,自身就是一种目的论的解释”。(15) 通过以上分析看出,史密斯区分了动机性理由和规范性理由,重新解读了欲望概念,为我们重新认识休谟主义提供了参考方案,但与此同时,他又过分高扬了欲望在行为动机中扮演的角色,而忽略了信念在动机中的作用,这与休谟强调情感而贬低理性有相似之处。反休谟主义者显然不会满足于这一结论,因而他们始终可以用批驳休谟的方式批驳史密斯。 三、对休谟理论的补充与反对 除史密斯以外,休谟主义者为欲望和信念如何激发道德动机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支持。西瓦尔斯多蒂尔(Svavarsdottir)指出道德动机依赖于一种特殊的意动状态,即做出德性行为的欲望。莱尔顿认为人们的道德判断应该更加公正一点,如果我们想要重视道德,就“应该想办法改变人们的思考方式,让道德行为更加理性”。(16)而根据D.布林克(Brink)的观点,道德动机源自于“人们的道德判断以及态度与欲望”(17),这些态度与欲望是根植于人类本性深处的。这样一来,道德动机是可以预测的,因为构成道德动机的要素是人的本性。 P.佩迪特认为区分休谟主义者和反休谟主义者的关键“不在于动机性理由是否包含欲望,而在于是否包含非认知状态”(18)。他指出,史密斯花了很大功夫研究欲望的本质,而事实是,如果说欲望跟这个论争有关,只有可能假设欲望属于非认知状态。他的论证如下:根据常识,只有信念才处于认知状态中。而根据反休谟主义者的观点,假设动机性理由中的一类欲望蕴含在信念之中——暂且称这种欲望为“愿望信念”(a desiderative belief),这一欲望具有信念所独有的认知状态。佩迪特提出了三点理由反对将愿望信念视作基于认知状态。第一,唯一能够证明愿望信念存在的是那些对愿望的断言,而这些断言最好被解释为欲望。第二,即使存在愿望信念这样的信念,也不存在相应的愿望事实,因而也不具有能感知的知觉,这表明愿望信念不处在认知状态。第三,能蕴含欲望的只能是那些处在欲求状态的信念,而并非处在愿望状态的信念。这表明,“愿望信念”并不存在,否定了反休谟主义的观点。 与此同时,有些哲学家如M.利特尔、T.内格尔等人直接反对休谟主义,有些哲学家如J.丹西、R.沙佛朗道则试图建构新的动机理论。 利特尔反对休谟主义的论述。他指出,“信念适应世界,意味着信念不能为假,信念有义务与客观世界保持一致,有义务反映命题的内容。一种心灵状态要成为信念,应该对求真非常敏感”。(19)然而太多的事实证明,人们的信念有时是非常顽固的,并不会随着客观世界的真相而改变,比如球迷相信球队必胜,或者信徒对上帝的顶礼膜拜,这些超现实的、狂热的、不理智的信念依然是信念,而那些有悖于事实的信念仍然是信念,这表明信念的适应指向是值得怀疑的。同样的,“欲望指向心灵,那么欲望无法区分真假,那些相反的命题内容依然存在”。因而无论是什么样的欲望,主体都具有实现这些行动的倾向性,只要主体具有相应的信念。在利特尔看来,适应指向理论并不适用于信念与欲望的界定。利特尔的第二点反对意见则是,道德信念与道德欲望两者不一定能够产生道德动机。利特尔质疑,拥有道德信念就一定能够产生道德命令所要求的道德欲望吗?太多的因素阻碍了我们去做我们认为应该做的事,这些因素包括情绪低落、意志薄弱、无聊倦怠等。利特尔认为这些人具有“道德盲点”,无法做出善行,甚至无法得出道德判断。这些人的存在,表明道德洞察力不是显而易见而是模糊的,不是清澈见底的而是混沌的。 道德实在论者丹西在批判休谟主义的同时,尝试建构新的动机理论。他提出,“行为动机并非由欲望与信念组成,而是由被相信的事实构成”。休谟主义者没有为欲望与信念之外的原因留余地,忽视了道德事实的存在。此外,信念也不能很好地解释行为动机。信念(Belief)与被信(what is believed)的区别在于,“信念是心理状态,被信是道德事实,而驱使我们形成动机的不是信念而是被信,因为信念支持了动机但不能产生动机,被信反映了事实从而成为行动的理由”。(20)丹西肯定了道德事实在道德行为动机中所起的作用,并认为休谟主义者忽略了这一点。 沙佛朗道认为“道德信念自身能够但并非必然产生道德动机,而是可能受其他情绪的影响”(21)。他用了一个非道德语境的例子来解释。假设一名高中生想成为律师,他很努力地学习,高考也取得了好的分数并被法律系录取。但是当他发现法律条文如此艰深、自己又不具备雄辩的口才时,他成为一名律师的欲望就会动摇。在这个例子里,他之所以进入法律系的原因是相信自己具有成为律师的欲望,然而当他进一步了解律师这一职业后他放弃了这一欲望。基于欲望的行为动机是难以接受的,因为欲望会变化、会调整。沙佛朗道坚持,“道德信念自身能够产生动机”。另一方面,“道德信念又不必然产生道德行为的动机”(22)。人们情绪的压抑、失落甚至自私自利都会减弱道德信念,主体可能在平衡各方面利弊之后,会选择明哲保身而不是帮助弱者,即使他具有了相应的道德信念,能够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根据以上论述,我们看到反休谟主义者的批驳主要集中在对欲望概念的质疑以及对适应指向理论的反对上,他们还补充了构成道德动机的要素,诸如道德事实、其他心理因素等。 到此为止,我们对休谟主义和反休谟主义的观点有了大致的了解。休谟主义者认为道德动机的产生离不开信念和欲望的结合。这一理论的难点在于如何解释信念与欲望的结合,我们看到,当代的休谟主义者放弃将欲望诉诸于某种不可解释的非认知状态,并尝试对欲望的本质做出正面回应,试图区分行为的规范性理由和动机性理由,进而为行为的合理性做出解释和辩护。可以说,这一理论较为直观地解释了行为动机的目的论导向,因为一般我们采取某种有意向的行动时,总是呈现出一种目标观念。相反,反休谟主义者则试图说明道德信念能够直接激发道德动机。他们面对的挑战主要是,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主体不根据信念而行动。当代反休谟主义者们放弃了强的表述,转而提出,道德动机可能受到情绪低落、意志不坚定、信念不符合事实等情况的影响,导致行为主体无法根据道德信念激发道德动机,他们的观点较之以往更有说服力,但是用这样的理由正面辩护反休谟主义仍然显得薄弱,毕竟反休谟主义大都站在经验主义立场,试图证明道德信念与道德动机之间联系的必然性。 总之,休谟主义和反休谟主义的论争是在传统概念反思的框架下展开的。我们应看到,休谟主义者和反休谟主义者都忽略了文化环境、社会背景的影响。比如,对于同性恋、堕胎、死刑等问题,东、西方文化下的行为者信念(信仰)互不相同,对意向性行为的欲望强度不一,从而可能产生迥异的行为动机倾向。随着神经科学和认知科学的发展,其所提供的实证性研究成果,部分地印证了休谟的观点;其所代表的新方法,开创了研究道德动机的新进路。因此,下一节将考察神经心理学实证研究数据,从另一个角度思考休谟主义。 四、神经心理学的启示 1848年9月13日,一个名叫P.盖吉(Phineas Gage)的铁路工人,在美国弗蒙特州施工时,一根三英尺长的沉重的小铁棒被爆炸气流炸飞后穿透了他的头骨,且击穿头颅。幸运地是,他活了下来。但是原先那个严谨、谦虚和勤奋的他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毫无恒心、行为失常、攻击性很强的酒鬼。医生甚至在他的诊断书里写道,“盖吉已经不再是盖吉了”。盖吉有时顽固之至,有时犹豫不决,他换了一份又一份的工作,却没有一份能坚持下去。后来只得在母亲和妹妹的资助下生活,38岁死于癫痫。(23) 直到20世纪90年代,研究者通过计算机模拟盖吉的大脑,发现事故损坏了大脑的腹内侧前额皮质(VMPFC,ventromedial prefrontal cortex),该部分是调节羞耻、同情心和负罪感等情绪的中心区域。随着对一系列患者的观察,神经生物学家们进一步研究这类患者们的神经认知机制,他们的部分研究结果可以概括如下: 1.实验表明,腹内侧前额皮质损伤者保留了理性判断和推理的能力。在清晰明确、低冲突性的个人化情境中,腹内侧前额皮质受损患者的反应与正常人类似。当考虑一些带有强烈情感色彩且两难程度较高的情境时,腹内侧前额皮质患者更有可能赞同实用主义的决策(24)。例如在“电车难题”中,为了拯救轨道上的工人,他们将那位陌生的胖子推倒在铁轨上的意愿更加强烈。 2.临床观察显示,腹内侧前额皮质损伤者面对道德情境表现失常,常常作出有悖社会价值观和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 3.实验表明,普通人对皮肤电传导反应(SCR)做出了情感或价值的刺激回应,而腹内侧前额皮质患者却并未做出回应(25)。并且,腹内侧前额皮质患者对其他刺激的反应正常,这表明他们的神经系统并未损伤。 4.临床观察显示,腹内侧前额皮质损伤者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可靠地产生情绪反应,他们对情绪的反应更加微弱,甚至毫无反应。 归纳起来,腹内侧前额皮质损伤者保留了道德相关的知识,丧失了采取正常道德行动的能力,似乎丧失了合乎常理的道德动机力量。 在得出进一步的结论之前,我们有必要考察腹内侧前额皮质患者出现的种种失常是否符合休谟理论的条件。首先,腹内侧前额皮质患者知识结构是否受到影响?根据实验,他们都能顺利地通过智力测试和语言测试,能合理地理解各种命题并正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因此,可以推测其知识结构未受影响。其次,腹内侧前额皮质患者的信念体系是否受到影响?从实验中看出,他们的认知体系仍然正常,并且能理性表达自己的信念。(26)再次,腹内侧前额皮质患者是否仅仅只是精神衰弱?实验表明,他们保留了寻找食物、获取财物的动机,显然,腹内侧前额皮质损伤者只是在某些方面失去了动机性力量,而并非精神衰弱。最后,腹内侧前额皮质患者的表现是否存在道德动机被其他动机压抑的可能?如果皮肤电传导反应真的能够预测行为动机,那么反应会更强烈而不是被抵消,因为不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动机都会加强皮肤电传导反应。因此,根据以上分析,腹内侧前额皮质受损的患者的表现支持了休谟主义,道德信念并非必然地产生道德动机。 此外,神经心理学家同样对欲望进行了临床实验。2008年密歇根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尽管欲望和恐惧的表现如此不同,两者的大脑电路是一样的。同年,S.泽奇等人亦发表论文,提出涉及到欲望的脑区域包括眼窝前额皮质、扣带皮层中部、前扣带皮质(27)。其中,眼窝前额皮质(OFC,The orbito-frontal cortex)是反馈回路的一部分,控制着主体对外在事物的评价,功能正常时控制着欲望。眼窝前额皮质损伤者无法体验幸福,缺乏动机,丧失兴趣。扣带皮层中部(the mid-cingulate)和前扣带皮质(anterior cingulate cortex)对想要和不想要的东西都有反应,而对中性事实无动于衷。这表明,欲望的产生至少包含三层要素:外在物体、这个物体产生的情绪以及大脑释放的内在满足感。那么,能否说动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是欲望呢?眼窝前额皮质损伤者缺乏行为动机,眼窝前额皮质正常者表现出对道德行为具有欲望。鉴于没有更多的实验数据,我们猜测眼窝前额皮质控制道德欲望,并且影响行为动机的产生。 通过以上的实验数据,我们能够得到一些启示:第一,存在反例表明道德信念自身不能激发道德行为的动机,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腹内侧前额皮质损伤者身上;第二,我们猜测欲望与动机有关。因为欲望与其他心理状态的大脑电路并无差异,其产生不仅受外在世界的刺激,同时也受大脑内在的反馈,控制欲望的眼窝前额皮质损伤时会使得主体丧失行为动机。 实证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反休谟主义者的质疑。丹西认为,道德事实而不是信念或欲望构成了道德动机的要素。然而,道德事实是构成行为动机的原因之一,却并非直接原因。根据对欲望的实证研究,事实是形成欲望不可或缺的要素,从道德事实的发生到主体道德行为的实施之间存在一个转化的过程,这种转化依赖于生理心理变化,其中欲望将外在的事实内化为情绪,是动机的一个成因。另外,动机的形成属于心理过程,外在的道德事实或者被信都不能独自产生动机,必须是主体受到刺激后生理心理产生的一系列复杂的物理化学变化。因而,道德事实在道德行为动机中具有推动作用,但并非如丹西所说的重要而直观。沙佛朗道认为道德信念自身能够产生道德动机,然而实验表明,至少存在少数行为者,无法根据道德信念激发道德动机。另一方面,那些为了完成某一行为忍受的痛苦,在事后看来都是值得的。这只能说明,较之于苦痛,行为目标是主体更想要的,主体为了达到目标愿意牺牲一时的快乐。因此,人性的趋利避害并不能成为反对道德欲望的原因。 总之,来自神经科学的证据证实了休谟的观点更接近现实。“他对情绪和理性的关系的讨论比之前或者之后的大部分哲学家的讨论更稳健(levelheaded)。”(28)休谟主义批评那些坚持认为我们需要利用信念来调整我们的行为主张,而认为信念本身并不能产生行为,就像脑损伤病人一样。 笔者认为道德动机理论的讨论是开放的。由于道德动机问题关涉到道德的特殊性——实践性,又与一系列神经科学的新发现密不可分,我们有理由相信道德动机问题是未来元伦理学和道德知识论的新趋势。对这一问题的突破有赖于哲学反思和科学实验的紧密结合,随着新观点与新材料的不断涌现,休谟主义者的道德动机理论将在理性与感性的争论中、哲学与科学的结合中延续其生命力。结合目前的情况,我们更有理由支持休谟主义——无论是概念反思层面还是实验哲学层面。同时,休谟主义对于我们理解当代社会道德滑坡或许亦有启迪。实践表明,尽管我们从未放松过道德教育和道德准则宣传,但是层出不穷的轰动性道德事件一再挑战我们的道德底线。或许,正像休谟理论所表述的那样,对道德信念和道德准则的过分强调并不能有效地激发人们的道德行为。因此,我们可以从更为广阔的视角思考提升社会道德水平的思路。笔者相信,对道德动机的探讨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道德的本质。 ①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116页。 ②G.E.M.Anscombe,Intention,Basil Blackwell,1963(first edition 1957),Second Edition,p.56. ③M.Smith,Moral Proble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p.5. ④Besire可译为作为信念的欲望,是由英文单词Desire和Belief合成的,Besire既具有信念的表征性又具有欲望的动机性。 ⑤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50—251页。 ⑥M.Smith,"The Humean Theory of Motivation",in Mind,New Series,vol.96,no.381,1987,p.38-41. ⑦所谓准传动观念,指心灵施加各种各样的欲望或压力,(通过各种信念)获得一些特定方向的通道,最终心灵与信念形成一种合成力量或压力。参见:John McDowell,"Non-Cognitivism and Rule-Following",in Wittgenstein:To Follow a Rule,Steven Holtzman and Christopher Leich eds.,Routledge,1981,p.155. ⑧休谟:《人性论》,第190页。 ⑨M.Smith,"The Humean Theory of Motivation",pp.46-47. ⑩Ibid.,pp.52-55. (11)M.普拉茨就使用一种欲望的现象论观点(Mark Platts,Ways of Meaning,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79,p.256.),他提出,假设我们承认“相信某事可欲求,我们就确实欲求”,那么休谟主义将处于两难境地。要么我们尝试实现所有的欲望,但这又是不可能的,因此这将导致欲望可错——这一点M.普拉茨可能接受;要么我们认同欲望等同于动机,因此欲望是“十足无意义”的,史密斯不认同这一点,认为欲望可解释为某种独立且自我成立的非现象性观念,这一观念能够单独制造命题性内容的欲望的归属,从而避免了M.普拉茨所谓的两难境地。 (12)休谟:《人性论》,第417页。 (13)M.Smith,Moral Problem,p.113. (14)Ibid.,p.156. (15)M.Smith,Moral Problem,p.159. (16)P.Railton,"Moral Realism",in Philosophical Review,vol.95,no.2,1986,p.207. (17)D.Brink,Moral Realism and the Foundations of Eth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p.34. (18)P.Petit,"Humeans,Anti-Humeans,and Motivation",in Mind,New Series,vol.96,no.384,1987,pp.530-553. (19)M.O.Little,"Virtue as Knowledge:Objections from the Philosophy of Mind",Noús,vol.31,no.1,1997,pp.61-62. (20)J.Dancy,"Why There Is Really No Such Thing as the Theory of Motivation",in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New Series,vol.95,1995,p.14. (21)R.Shafer-Landau,"Moral Motivation and Moral Judgment",i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1998,p.358. (22)Ibid.,p.340. (23)S.W.Andreson,A.Bechara,H.Damasio,D.Tranel,& A..R.Damasio,"Impairment of Social and Moral Behavior Related to Early Damage in Human Prefrontal Cortex",in Nature Neuroscience,1999,p.1032. (24)Ibid.,p.1038. (25)皮肤电导指皮肤导电能力的大小。人体由于交感神经兴奋,汗腺活动加强,分泌汗液较多,皮肤导电能力会相应地增高,从而形成大的皮肤电导波动。实验者通过在表皮上放一个恒定电压,对皮肤导电能力进行监测,以查看被试处于强烈的情绪状态中的生理反应。目前的科学还无法解释动机是如何形成的,但是我们可以推论,皮肤电导刺激可以较为贴近地反映行为动机,因为在不牵涉下丘脑运动的情况下,正是这些心理刺激引起了我们的生理行为。参见:A.Bechara,et al.,"Different Contributions of the Human Amygdala and Ventromedial Prefrontal Cortex to Decision-making",in The Journal of Neuroscience,1999,vol.19,no.13,pp.5473-5481. (26)在这里不排除一种可能,即道德信念与情感直接相关。如果“相信遵守诺言是道德的”仅仅只是行为主体一种心理态度,根据实验,患者的情感反应体系受损,那么我们暂时无法从实验结果中得出有效的结论。本文采取的是道德认知主义态度,即认为道德信念的对象是道德事实,道德信念具有真值条件。 (27)H.Kawabata,S.Zeki,"The Neural Correlates of Desire",PLoS one,2008,vol.3,no.8,p.e3027. (28)M.Pigliucci,"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Science and Ethics",Zygon,2003,vol.38,no.4,pp.871-894.论休谟摩尔派的道德动机_动机理论论文
论休谟摩尔派的道德动机_动机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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