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之交世界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背景及其理论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世纪之交论文,探析论文,主义论文,背景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冷战结束,新一轮民族主义浪潮在全球汹涌掀起。与本世纪分别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前两次民族主义浪潮不同,民族分离主义成为此次浪潮的一个主要特征。(注:参见余建华、潘光:《试论本世纪三次民族主义浪潮》,载《欧亚现察》,1995年第2—3期。)民族分离主义运动不仅在前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3 个联邦制国家及非洲原属埃塞俄比亚的厄立特里亚取得事实上的成功,而且从东南亚、南亚到西亚,菲律宾的摩洛人、印度的锡克人、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人以及伊朗、伊拉克和土耳其的库尔德人的民族分离主义者的活动明显活跃。就连多年平静的西方发达国家内部,诸如英国的北爱尔兰、西班牙的巴斯克、法国的科西嘉、加拿大的魁北克及美国的夏威夷等,民族分离主义问题也有所升温。这些民族分离主义运动往往以民族自决权原则及“一国一族论”(即主张一个国家只能包含一个民族)或“一族一国论”(即认为每个民族都必须组成一个国家)为其理论依据。由此,不仅造成有关国家的政治动荡、经济危机,而且对全球和平与发展也构成严重威胁,传统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的维护国家主权等准则也面临严峻挑战。因此,民族分离主义问题成为当今世界民族问题乃至国际问题研究的一个热点。
一
这股民族分离主义浪潮在冷战后狂飙突起决非偶然,它是由历史根源和现实原因、内部缘由和外部环境各方面的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首先,由来已久的民族隔阂和冲突,近代殖民侵略和统治,昔日的大国强权政治,是这次民族分离主义浪潮的历史根源。前南斯拉夫的塞尔维亚族等6个主体民族历史上长期遭受外来异族统治, 民族间的隔阂、宗教间的仇视及经济、文化传统的差异,致使其民族凝聚力较弱,民族离心倾向和分裂意识比较严重。二战期间入侵的德、意法西斯伺机蓄意怂恿南斯拉夫诸民族间相互厮杀。民族怨仇的深化为90年代南联邦的解体及后来的内战中惨绝人寰的族际流血冲突埋下伏笔。被称为“英国的肿瘤”的北爱尔兰问题,乃是数百年前英国征服爱尔兰留下的殖民主义恶果。历代英国统治者对不甘屈服的爱尔兰人的血腥镇压、无情的土地掠夺和暴虐的宗教迫害,促使爱尔兰民族解放运动不断发展,最后演变为现代北爱尔兰天主教徒的分离主义运动。90年代加拿大魁北克的法裔民族分离主义,其远因可追溯至1763—1867年英国殖民当局统治期间的“英格兰化”和“分而治之”政策。90年代苏联与东欧各国的分离主义运动,不少是源于二战前后苏联、德国、美国、英国等大国的强权政治行为。二战结束前夕,美、苏、英等大国为在欧洲划分势力范围,肆意改动罗马尼亚、匈牙利、保加利亚的边界,分割它们的领土,又是造成今天这些东欧国家内部民族矛盾、分离主义运动以及相互间领土纠葛的一个重要历史根源。
其次,东、西方冷战的结束,世界格局的转换,构成此次民族分离主义浪潮爆发的国际大背景。80年代末以来,苏联、东欧政局剧变,冷战结束,以雅尔塔体制为基础的两极国际格局发生了质的变化,最终因苏联解体而彻底崩溃。意识形态矛盾的制衡效用和两极对峙条件下的国际约束机制不复存在,东、西方各国内部意识形态凝聚力明显下降,民族自我意识加强,昔日被两极对抗所抑制和掩盖的民族矛盾、宗教纷争、领土争端,从“休克状态”中复苏。在苏联、东欧国家,在政治多元化的国际风潮冲击下,一批以民族主义势力为背景的政党、团体崛起和得势,使这些国家内部的民族分离主义、利己主义、排外主义恶性膨胀,民族分离主义运动以对往日意识形态约束和政治高压的历史反动的极端形式迅速爆发,并利用国际政治格局重组之际世界战略力量的暂时失衡和部分地区权力真空的显现,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某种程度上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如日本学者所言:“强化世界紧张局势的东、西方冷战体制实际上也在发挥着维持国际秩序或制止民族问题的作用。对立的两大阵营为了回避根本冲突,暗地压制小国(小民族)的局部利害冲突。这种体制一旦被破坏,不仅原苏联,即便是貌似胜利了的西方阵营,也失去了对要求发表自己主张的国家和民族的控制力。”(注:〔日〕宇多文雄著、章莹摘译:《关于“民族问题”的几点思考》,载《民族译丛》,1994年第1期。)
再次,有关国家民族政策的长期严重失误,冷战后西方国家有意识的推波助澜,则是这次民族分离主义浪潮从苏联与东欧国家迅速泛滥的主要和直接原因。几十年来,苏联、东欧国家政府在民族理论和政策上长期存在严重失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原则,“大俄罗斯主义”、“大捷克主义”等大民族主义恶习难以消除。二是歪曲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和阶级斗争的观点,以阶级斗争方式处理民族问题。三是忽视民族差异、民族问题存在的长期性,违反民族发展规律,强制推行民族同化。而八九十年代之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从其意识形态和自身利益出发,为实现其“和平演变”的战略目标,不遗余力地推动苏联、东欧国家掀起“政治多元化”和“民主化”风潮,对这些国家的民族主义势力极尽诱导、怂恿之能事,甚至直接出面干涉,公开给民族分离主义输血、打气。如波罗的海三国掀起独立运动时,美国等西方国家不顾苏联的强烈抗议,给予外交上的承认。
此外,世界现代化、全球一体化大潮所激发的各民族经济、文化权益之争,也是此次民族分离主义浪潮兴起的深层因素。近几十年来,随着新技术革命的突飞猛进和世界经济的持续增长,世界现代化进程加速,全球一体化程度加深。由此,各国各民族组成的世界及其对国际事务的影响力,取决于以经济为基础、科技文化为关键的综合国力的强弱,愈来愈与各国各民族经济、文化权益之争紧密相联。在导致这场民族分离主义浪潮骤起的各种缘由中,经济、文化方面的因素显然不可忽视。德国学者迪特尔·森加阿斯就认为这场民族主义运动“不是发生在变幻莫测的政治背景之下,而是起源于人们的不满情绪,这种不满既不只是短期的,也不仅仅与当时的政治有关”。这种不满主要来源于下述三种不同背景:“基于保护财富的民族主义意图”、“基于抵制外来人的侵入和种族歧视的民族主义”和“少数民族抵制来自主体民族同化压力的民族主义”。(注:〔德〕迪特尔·森加阿斯:《种族冲突或民族主义复兴——分析、预测和论述》,载西欧联盟安全研究学会报告:《战争与和平:欧洲冲突预防》,巴黎,1993年10 月号。(Dieter Senghass,Ethnical Conflict or Nationalist Revival:Analysis, Forecast and Discussion, in War and Peace: European Conflict's Prevention,the Report of the Institute of Security Studies, WEU,Paris,1993,No.10))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南斯拉夫联邦解体的重要原因。不但斯洛文尼亚等发达的“北方”国家认为自己长期援助“南方”,拖了自己发展的后腿,而且马其顿等“南方”国家也认为自己廉价的原材料和广阔的产品市场使自己一直为“北方”“输血”,也期望通过分离摆脱这种“穷帮富”的不利状况。另外,加拿大魁北克法裔分离主义者要求脱离加拿大联邦的主要理由之一,也是魁北克不想继续成为联邦的“经济殖民地”。主体民族进行的文化统一和同化的努力越是加强,少数民族的抵制也就越是增强,从而促使少数民族对主体民族采取分离运动,这从保加利亚境内的土耳其人、土耳其境内的库尔德人以及罗马尼亚境内的匈牙利人、德国人反对居住国主体民族同化政策的运动中,可以看得一清二楚。此外,一些民族在跨入“现代化门槛”之际,不免感受到社会结构和传统文化的动摇,从而产生对外来先进文化和一体化的情绪化抗拒,“民族主义也就自然成为进入现代化痛苦门槛时的一种表达方式”。结果,为保持自身民族文化传统的纯洁性、连续性及优越感,形成了对民族同一性的强烈追求,这种追求的最佳方法和最终步骤可能就是“文化少数民族从原有国家中分离出来,建立自己同一性的国家”。(注:安东尼·伯希:《民族主义和民族整合》,乌温·海曼,1989年,第63页。(Anthony Birth, Nationalism and National Integration,Unwin Hyman,1999,p.63))70年代,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英国、西班牙等国内部少数民族的特性因现代化过程中的发展不平衡而更趋突出,民族自我意识和离心力增强。这些国家以推行“多元文化主义”,来强调尊重和保护各民族集团的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成员平等参与国家社会生活。然而,这种政策客观上为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提供了合理的依据,容易促使其民族认同感上升,甚至取代国家统一的意识;事实上为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兴起准备了相应的思想基础。正是在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全面推行的70—80年代,加拿大法裔民族主义者由文化守成主义发展到政治分离主义。
二
令人注目的是,在这次民族分离主义狂飙中,不少民族分离主义者以及某些别有用心的西方人士,援引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权原则和传统国际关系中的“一国一族论”,作为其堂而皇之的理论依据。因此,无论从学术还是现实的角度,对民族自决权和“一国一族论”进行认真而严肃的讨论,显然极有必要。
所谓民族自决权,就是每个民族独立处理本民族事务、决定本民族命运的权利,它是民族意志的重要体现。现代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有两个不同的源头。
一个源头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等理论。在18世纪东欧国家反对沙俄压迫的民族运动和北美人民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民族斗争中,当地民族资产阶级把民族自决权作为一条民主主义的政治口号而提出,其涵义就是反对封建专制和异族压迫,建立独立、统一、民主的资产阶级民族国家。在北美独立战争中,北美殖民地人民以欧洲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说”为依据,在1776年的《独立宣言》中指出,一个民族要在世界上取得“自然法则”和“自然神明”所赋予的独立与平等地位,就必须解除其与另一个民族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注:参见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93页。)这是民族自决权思想的首次明确表述。1918年,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作为“建立世界和平纲领”的“十四点计划”,举起“民族自决权”旗帜。不管其主观动机如何,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论在客观上赢得了世界众多弱小民族和被压迫民族的热烈拥护,也使英、法同意把“十四点计划”作为巴黎和会的和谈基础,并缔结了若干有关维护少数民族自治权利的条约。由此,民族自决权开始成为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二战期间,美、英首脑发表的《大西洋宪章》再次确认民族自决权原则而成为1945年《联合国宪章》中有关民族自决规定的雏形。
另一源头是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19世纪中叶,马克思、恩格斯在深入研究爱尔兰问题之后开始认识到,资本主义国家正是在维持其殖民地统治的前提下来维持本国的阶级统治,不实现殖民地的解放,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就难以解放自己;要实现国际社会的民主变革和工人运动的国际团结,就必须首先实现各民族的自决。进入20世纪后,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十月革命时期,列宁从当时世界民族殖民地问题及沙皇俄国民族矛盾尖锐的现实状况出发,在《论民族自决权》、《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等一系列著作中,有针对性地系统阐述了民族自决权理论,使之由一般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政治口号发展为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一个完整理论。列宁明确解释了民族自决权的含义:“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来讲,只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具体说来,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就是有完全的自由来鼓动分离,鼓动实行分离的民族通过全民投票来解决分离问题。”(注:《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719页。)他同时又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自决权原则不仅是为了消灭异族压迫,也是为了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实现各民族无产阶级的联合,从而有利于推动全世界无产阶级革命。他形象地用法律规定离婚自由并不等于鼓励人们离婚作比喻,说明确立民族自决权原则并不等于支持民族分离主义。他提出,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实施,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须根据各民族和不同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来运用这一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蓬勃高涨、世界殖民体系日趋崩溃的形势下,民族自决权原则日益深入人心,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断完善。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适当的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从而将民族自决原则与主权原则紧密联系在一起。1952年联合国又通过《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决议》,强调只有在殖民地拥有自决权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普遍人权的实现。随后颁布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国际法原则宣言》等联合国文件,均明确规定了民族自决和民族平等的原则。其中,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划定民族自决权的适用对象是“受外国征服、统治和剥削的”殖民地附属国各民族,明确宣布:“迅速与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成与表现的殖民主义”;“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文化。”于是,战后三十多年里,非殖民化成为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真谛。
然而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由两极格局向多极化的嬗变,许多国家的民族问题超出了反对殖民主义统治和压迫的范围。已获独立的前殖民地国家在与宗主国矛盾缓解的同时,其内部各民族相互间的矛盾激化;而两大集团各国内部维系统一的基础也大为削弱,不少国家中央政府的权威明显下降,某些非主体民族、少数民族自我意识增强,纷纷要求摆脱现政权,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由此出现了以民族分离、国家分裂为特征的全球民族主义浪潮,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概念内涵、适用范围、运用条件及其与国际社会的人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的相关性等一系列原本复杂的具体问题,重新引起人们的激烈争议。
上文已谈到,本世纪初列宁已对民族自决权的概念有过明确诠释。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对此也有更为完整、规范的阐述:“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实施自决权之方式。 ”但西方某些学者还是别有用心地把民族自决权(the right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与自治权(the right self-rule)相混淆。其实,这两者明显不同。前者指的是一个民族作为一个共同体时,有权决定其是否要在政治上建立一个独立国家,是一种相对于其他民族而言的在处理民族关系上每个民族所拥有的集体权利;后者则是指一个国家之内的每个公民都有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无须牵涉到其他民族或国家。某些学者将这两种权利混为一谈,实际上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近年来,西方国家对苏联、东欧及第三世界的民族分离主义潮流的支持、怂恿,往往以此为理论根据。它们宣扬民族自决权首先是强调人民的主权而非民族的独立,提出民族自决权是“人民”拥有的权利;殖民地人民在推翻殖民统治取得国家独立后,民族自决权任务远未完成。它们通常把选择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称为封闭式的极权主义国家,认为在那里人民没有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民族自决权没有落实,只有摆脱不符合“人性的需要”的社会主义制度,才能“真正”取得民族自决。十分明显,这种观点的实质,是企图以自己崇尚的社会制度作为普遍模式强加于人。我们认为,民族自决权运用得最基本的原则,是在排除外来干涉的前提下,由本民族成员自主确定其政治地位,实现本民族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从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到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申明集中在以下两个目标:促进国家间的和睦关系和合作;刻不容缓地消灭殖民主义。这两个目标与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紧密联系。对当今世界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它们从原来的殖民地附属国地位中摆脱,就意味着民族自决权的基本取得。至于它们实现政治独立后选择何种社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是这些独立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应由该国大多数人民自主决定,他国无权说三道四,更不能以自己倾向的某种模式强加于人,否则就有违国际法中与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紧密相联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民族自决权至上论”也是引起人们诸多争议的一个问题。许多民族分离主义者认为,世界上一切民族,不论是殖民地民族,还是一国领土之内的民族地区,都适用民族自决权原则,每个民族都可凭藉其神圣的民族自决权来建立属于本民族的独立民族国家,而不能以其他任何考虑来限制这一权利。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一种曲解。从《联合国宪章》到《国际法原则宣言》等一系列国际文件均强调,自决权的适用主体是近、现代以来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占领或统治下的各类形式的殖民地的人民,其目的是敦促殖民宗主国尽快地、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不得以武力或其他压制手段或附加条件阻碍被压迫民族的自决。《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明确规定民族自决权的适用范围,是“殖民地国家和人民”,是居住在殖民地领土上的“所有民族”。联合国文件从未宣布民族自决权适用于一国主权下的民族地区,而始终坚持民族自决权原则与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的辩证统一。《国际法原则宣言》谈到,民族自决权是“所有民族”在没有外部干涉的情况下自主行使的权利,应严格禁止从外面干涉民族自决事业;在允许国际社会从外部促进民族自决时,强调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明确指出:“另一国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俄罗斯学者阿巴希泽曾强调:自决权“也就是民族根据自决和占领地保有在殖民地界限范围内有权重新独立”。“在主权国家中所有民族在服从国家领土完整原则的该国界范围内都有自决权”。(注:〔俄〕阿巴希泽:《少数民族与自决权》,载《世界民族研究学会会刊》,1995年第2期。 )而不少西方国际法专家为把殖民统治下的民族自决权与独立国家中发生的分裂活动相区别,提出民族自决权原则运用“仅仅一次”原则,即在一个特定区域内的特定民族只能运用一次民族自决权,如果一个民族实行自决组成一个单一制或联邦制国家,这类国家的内部就不能再以自决权为理由实行分裂。例如近代北美殖民地人民通过独立战争实行自决,与宗主国英国分离而组成独立的美利坚合众国。而19世纪中叶,美国发生南北内战,南方提出实行自决、单独建国而与北部分离的要求,就被合众国政府斥为叛乱,也不为国际社会所承认。同样,在尼日利亚人民摆脱英国殖民统治、建立自己独立的联邦制国家后,1967年尼日利亚东区宣布自决,脱离联邦政府,并建立独立的“比夫拉共和国”,非统组织及联合国均不承认。
在当今绝大多数国家包含着多个民族以及众多民族跨国而居的现实状况下,如果民族自决权无条件地适用于每一个民族,必然会导致全球各国的动乱与危机,危及世界和平与发展。因此,无限扩大民族自决权的适用范围,不顾相应的历史条件,动辄以民族自决权原则作为分离主义乃至叛乱活动的理论根据,显然是荒诞无稽的。
在为此次民族分离主义浪潮所进行的理论辩护和宣传中,与“民族自决权至上论”形影相随的还有“一国一族论”,即倡导民族国家在民族结构上的纯粹性和单一性。这种主张建立单一民族国家的“一国一族论”,原是近代西欧资产阶级对国家领土与民族居住地域一致性的理想追求。在近代西方以建立资产阶级民族国家为目标的民族主义运动中,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曾经为民族国家提出一个“经典模式”——“一国一族”。他们认为,欧洲每一个文明民族都有自决的权利,都应当建立本民族的主权国家。甚至当代某些西方学者继续认为,民族国家就是“以一个民族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家”,就是“在一个文化上同质的民族的范围内由本民族的统治阶级治理的国家”。(注:雅·克雷伊奇、维·韦利姆斯库:《欧洲的民族和政治国家》,伦敦,1981年,第25页。)令人注目的是,在本世纪末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中,民族分离主义的发展呈现“原子裂变式”的特征,即一些原少数民族建立自己的主权国家后,内部再分离,建立自己的独立国家或与“母国”合并。于是,相应地,主张建立单一民族国家的“一国一族论”再次兴起。于是在巴尔干半岛,就出现了包含惨绝人寰的种族屠杀的“民族净化运动”。其实,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事实上冷静分析,“一国一族论”都是站不住脚的。
先从民族政治学理论上来说。虽然民族国家的出现最为典型地反映了民族政治属性的意义,但并非所有民族都必须或者都能够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在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或非主体民族如果能够通过各种不同的区域自治与地方自治,得到真正的自治权利,同样可以实现和保障自己民族的合法、合理权益。(注:参见周星:《民族政治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35~38页。)此外,单一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这两类现行民族国家的基本形态只是民族结构上的不同,并不对民族国家的本质特征发生决定性影响。“构成民族国家本质内容的,是国家的统一性和国民文化的同质性,是国民对主权国家的文化上、政治上的普遍认同。凡是已经具有或者正在具有这一本质内容的现代国家,不管其民族结构如何——相对单一的民族结构自不待言,比较复杂的和十分复杂的民族结构也是一样,都属于民族国家。”(注:宁骚:《民族与国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69页。 )在现代化进程不断深化的条件下,多民族国家建立起共同的社会组织、统一的国防,是完全可能的;市场经济原则可以与社会及文化多元性并行不悖;在中央政府的理性而明智的政策下,现代市场经济所提供的日益增多的地区合作机会,可以使生活在一国边缘地区、在经济上处于边缘化状态的少数民族成为一个新的地区经济网络中的组成部分;国内民族差别的存在,与一国中央政府巩固与否,或各民族地位平等与否,并无必然联系。
再从事实上来看,民族国家在民族结构上分为单一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两大类,并随着历史的发展愈益出现民族国家在民族结构上由多元取代单一的发展趋势。由于历史上各民族共同体在存在巨大稳定性的同时,也不断发生吸收、分解、聚合、扩散的民族过程,近代以来尤其是当今世界各民族国家基本上属于单一民族结构的国家为数甚少。据统计,今天世界各国中,基本上由单一族体构成的民族国家只占大约10%,而绝大多数民族国家是一种多族体的混合物。(注:参见A·D·史密斯:《民族国家》,载《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90页。)即使英国、法国、 西班牙这些西欧历史上最长久的民族国家,直到现在还存在着少数民族。以西方7 个发达国家中民族成分最为单一的日本来说,1987年的人口统计数据显示,大和民族虽占全国人口的99.3%, 但还有一个土著原住民族阿伊努人(2.5万人)。此外,在日本还居住着来自其他民族的移民,包括56万朝鲜人和4.5万华人。(注:《各国概况·亚洲部分》,世界知识出版社, 1989年,第175页。)而且, 在当代国际社会全球一体化的潮流作用下,各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不同程度地交融一体,相互间的交往与联系日益频繁,像日本那样基本上的单一民族国家,在民族结构上日益承受着多元化的强大冲击。即使一些原先是单一民族聚居的地区,今天实际上已有不少其他民族成员移居,这样的地区即使独立,也不可能成为纯粹的单一民族国家。总之,如果认为每个民族都必须组成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国家只能包含一个民族,那末这种“一族一国论”及“一国一族论”不仅在理论上是极端偏狭和荒谬的,在实践中也势必增强民族分离主义的非理性和破坏性。
由此可见,尽管冷战时代结束后民族分离主义浪潮的爆发有其相应的客观必然性,但由于其本身在理论上有许多误区,很容易在实践中生成大量的非理性因素,给当代世界带来相当多的烦恼和祸害。特别是在苏联与东欧泛起的民族分离主义明显带有反共、反社会主义色彩,并具有热衷于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极端性和对其他民族的排斥性,这种民族分离主义的发展,无疑助长了狭隘的民族主义乃至使大国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倾向日益抬头,对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形成不可低估的危害。看来,在民族国家还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行为主体的当代世界,如何寻找合乎世界发展潮流的新型政治理念,避免包括分离主义在内的各种民族主义运动步入非理性的误区,无疑是迈向21世纪的人类社会应予充分重视的一个严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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