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与东欧国家农业改革的比较分析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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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后,原苏联和东欧各国相继发生了政治剧变,为了适应政治体制的转轨,各国都对农业进行了改革。有的改革进展较为顺利,取得了较好成效,支撑了其他变革的需要;有的改革困难重重,加剧了农业危机,恶化了国民经济。分析和比较俄东各国农业改革的成败得失,对于我们认识世界农业的发展道路不无裨益。

一、俄罗斯与东欧各国农业改革的主体内容

(一)变革土地产权关系,推进土地私有化 最早确立土地私有化的是波兰。1989年下半年,上台的团结工会政府就确立了土地私有化方针,对国营农场和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实行私有化。这与波兰农业的发展道路有很大关系。剧变前的波兰一直以私人农场和个体农户为主,无论土地或农产品产量均占全国的70%—80%。

其次是匈牙利。它在1990年9月即已开始了土地私有化进程。 为了处理国有资产,专门成立了“国有资产代办局”,授权负责实施大、中、小型的农业企业私有化。为了保障土地私有化的推进,匈牙利先后颁布了三部“补偿法”,这些法律具体地规定了在1939年3月至1989 年10月期间,对于被没收、被损坏或由于政治的原因被剥夺的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进行补偿的办法。

随后是保加利亚。保加利亚于1991年4 月公布了“农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法”,此法和1992年公布的修改和补充法,规定其公民可以按照1946年时拥有的土地恢复其私有权,并且规定土地所有者的子女有继承权。

东德的土地私有化是在两德统一后进行的。1990年夏,德国公布了“农业调整法”,对私有制的重新实现、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中的土地和财产进行分配奠定了基础。在托管局的控制下, 实现了对国营农场130万公顷国有土地和对77万公顷林地的私有化和租赁。由托管局下属的土地使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门负责东部的农业私有制改造工作。

俄罗斯对土地关系进行了最全面最激进的改革。1991年4月25日, 俄联邦议会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作为一个纲领性文件,它为“根本改革俄罗斯联邦土地关系、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占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组织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供了法律保障。”1991年12月27日,叶利钦签发了“关于俄罗斯联邦实施土地改革的紧急措施”命令,标志着土地私有化的全面推行。它确立土地改革的基点是重新调整土地关系,改变长期以来单一的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所有制的农村经济结构。联邦土地改革法规定了土改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领导机构以及提供给农民和企业地段的条件和方式,还规定了土地分配的操作程序。

(二)变革农村所有制,改组集体农庄、合作社和国营农场 波兰1990年7月新建了所有制改造部,全权负责城乡私有化事宜。1990年7月,波议会通过“国有企业私有化法”。1991年4月, 议会通过法律决定取消一切国营农场,允许农场的前工人将其变成私人农场。1992年4 月,农村各地区建立了农村所有制改造分部,其任务是把国营农场改造成私人农场。合作社的改造经历了一个反复。1990年,波成立全国合作社管理总局,是全波合作社的管理中心。1990年下半年到1991年,波所有政治力量都认为合作社是旧政权的基础,主张取消一切合作社,1990年政府依照法律取消合作社,改组总局及合作社的一切领导机构,当时即有1700个合作社被取消。但全国合作社总局认为,1990年通过的此项法律违反宪法,通过宪法法庭状告政府,结果总局胜诉。1990年颁布的有关法令被宣布为非法,到1992年,政府重新颁布了有关合作社法律,重新建起管理总局。波的反合作社活动宣告失败。

1991年,匈牙利开始国营农场的转型,对104 个农场实行部分私有化,将4个农场转变为股份合作公司。 为了促进优质高产的动植物品种的生产,国家保留了19个农场50%的股份,5个农场25%的股份。 匈牙利的农业合作社曾在欧洲具有较大影响。在转轨过程中,1992年 1月,匈牙利国会批准了两部与合作社及其转型有关的法律。根据这两部法律,合作社必须在一年之内对以下三种转型方向作出抉择:(1 )把合作社改造成可以向合作社以外售股的股份公司;(2 )在合作社成员内分配财产;(3)可以保留合作社, 但必须以所有者间的合作取代原来的雇员间合作。其合作社的活动,除了从事农业生产以外,可以扩展到其他产业。这两部法律还规定了合作社转型的具体步骤,如合作社成员间的财产分配办法,建立土地补偿银行、土地拍卖办法以及转型的日程表等。目前,大多数合作社采用与个人签订土地租约的办法经营耕地,合同期最短为5年,一般为10年以上。 分得土地的个人均愿将土地交由合作社管理经营。包括一些城里得到土地赔偿的土地所有者,也愿意与合作社签约,交合作社经营,以便从中获得红利。匈牙利对土地转作它用的,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在合作社的转型过程中,其领导体制的设置也有所变化。目前,有些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负责制定发展战略,选举管理机构成员,听取管理机构报告,监督管理机构经营。合作社管理机构为管理委员会,负责经营、人事、接受新社员、签订土地租约等所有日常工作。合作社设社长1人,总会计师1人,以及其他单位的经营负责人,不设副社长。

东德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是通过所有制关系的重组和土地私有化实现的,原东德时期的4530个农牧业生产合作社和580 个国营农场已变成了约3万个各种形式的农牧业生产单位,主要形式是农民家庭企业、 农业联合体、农业股份公司等。

俄罗斯对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改组,是根据联邦政府“关于改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建议”来组织实现的,它要求在1993年1月1日前完成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改组并重新登记工作。到1992年底,俄罗斯有近一半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完成了改组工作。在1.06万个经过重新登记的企业中,有4300个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维持原体制不变,有3000个转为股份公司,3800个改为有限农业公司,600 个改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2.73万户退出企业组建了农户农场。根据联邦“农户农场法”,到1996年7月俄罗斯还在农村中建立了28.1万个私人农场。

(三)变革农产品价格体制,加速市场化进程 俄东各国在剧变前即已开始了不断放开农产品价格、逐步减少补贴的变革,但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的。政治体制变化后,各国都加速了市场化进程,实行了所谓“休克疗法”,全部取消政府对农产品的补贴,放开所有价格的管理与控制。而随着“休克疗法”对各国经济发展产生的消极后果,也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这种改革较具代表性的有波兰、匈牙利、俄罗斯。

1990年1月,波兰开始全面实行“休克疗法”, 全部取消了政府对农业的补贴,放开了包括农产品在内的所有价格的管理与控制,尽管计划中包括有严格控制政府开支、硬性控制工资、减少投资、控制货币发行等内容,但未能阻止随后几年严重通货膨胀的发生,导致生产下降,失业增加,财政赤字与日俱增,居民收入降低,债务负担沉重。农业经济的发展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农业投资下降,化肥施用量和植物保护剂用量减少,农村结构恶化。因而波兰从1996年开始对其进行了调整。

匈牙利农产品价格体制的变革不同于其他各国。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价格体制的改革仍沿着原定思路继续进行。1991年,政府管理物价品种的范围由1988年的50%下降到10%,到1992年,政府管理的价格仅限于能源、房租、运输、饮用水及药品。所有的农产品及食品的价格已全部放开。在价格放开的同时,对补贴办法也作了相应调整。对化肥的投入补贴从1989年开始逐步减少,并于1991年中止。对奶牛、肉牛、绵羊生产者的补贴从1989年开始减少,并于1991年中止。修建粮库的投资补贴也于1990年改成税利津贴,但对农业灌溉工程和农用公路建设的投资补贴仍然保留。出口补贴也由1988年的每出口1 福林价格的商品补贴0.46福林,缩减为1990年的补贴0.33福林。用于农产品和食品工业的补贴,由1988年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9.3%下降到1992年的1.9%。1993年初,为了使农业的行政管理与欧共体更加协调一致,匈牙利国会通过了一项新法律,通过实行最低保护价、生产配额集中管理、出口投标等办法,来确保食品市场的稳定。其中直接干预的品种有玉米、小麦、牛奶、猪肉和牛肉,间接干预的品种有甜菜、葵花籽和鸡肉,对其他农产品可以不定期地加以干预。

1991年1月俄罗斯联邦政府开始实施“休克疗法”, 放开包括农产品在内的全部物价,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以此刺激生产、繁荣市场。国家对农产品原则上按市场价格收购,取消了收购价格的补贴。由于农产品价格的放开,1992年谷物平均收购价格比1991年增长25倍,油脂增长24倍,肉类增长5.5倍,奶类增长6.9倍。但是由于严重的通货膨胀,农产品收购价格虽有很大提高,但农业生产者并没有真正受益,农业生产资料价高而且供应减少,农产品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尤其是畜牧业,1992年仅取消政府补贴一项,给出售产品的农场造成470 亿卢布的损失,其亏损率达11%,虽然畜产品市场零售价格居高不下,但畜产品收购价仅占零售价格的18%—25%,大量盈利流入流通部门。据统计,1991—1996年,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500倍, 而农产品价格仅上涨90倍,从而使整个农业处于亏损境地,严重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二、俄罗斯和东欧各国农业改革成败得失的比较分析

通过近几年农业的全面改革,俄罗斯和东欧各国农业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以东德匈牙利为代表,它他在1989年前有比较好的农业基础,改革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东德1995年的粮食产量为每公顷6010公斤,每头奶牛年产奶量达到5200公斤,均创历史最高纪录,有些生产指标大大超过了西德,它的农场结构、农业劳动力结构也得到了合理调整,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农业结构体制已经形成。1995年,匈牙利的农产品和食品出口均达到了历史较高纪录,占匈牙利全部出口的25%;1997年匈牙利小麦单产每公顷4216公斤,是俄东各国最高的。农业生产内部结构的调整,如农业企业规模的扩大,闻名世界的托考伊葡萄酒等特色产品的增加,在与世界市场接轨过程中,都取得了参预竞争的主动权。成功的农业改革今后将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全面发展。

二是以波兰和捷克为代表,它们的个体农民在改革中表现了较高的生产积极性,在支撑其他改革和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方面起到了较好作用。以波兰为例, 农村经济的发展要强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 按1984年不变价计算,1990年农业最终产品比1989年下降4.5%,1991 年比1990年下降1.6%,1991年的农业总产值只比1989年下降1%,而国民经济的总产值1991年比1989年下降了18%—19%,其中工业总产值下降了33%—40%,建筑业下降25%;农业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个体农户出现了波兰农业史上首次的物质消耗下降,1990年比1989年下降 7.1%,1991年比1990年下降6.3%,两年中的农村平均经济效益增长了1.8%;农产品出口有所增加,1990年,农产品与食品工业产品出口额较1989年增长了7.8%,其进出口顺差由1989年的6亿兹罗提上升到120.4 亿兹罗提,而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的外贸逆差是28亿兹罗提,农产品和食品工业进出口顺差是国民经济外贸顺差的主要支持者;波兰农业经济之所以取得了比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更好的效益,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个体农户在进入市场经济之前,已经有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力,他们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千方百计压缩开支提高经营效益。

三是危机四伏的俄罗斯农业。 原苏联戈尔巴乔夫进行农业改革的1986—1990年期间,尽管农业得到根本改变,但农业生产仍以年均2.2%的速度增长,谷物年均产量1.043亿吨,1990年达到1.167亿吨。但变革后的俄罗斯农业,生产持续下降, 粮食供应紧张, 农业危机加剧。1991—1995年,农业总产值下降5%、8%、10%、8%、12%;1996 年农产品比上年减少7%—8%,畜产品减少10%—12%;1995年全国借钱进口了54%的粮食,有近50%的食品依靠进口;1991—1995年谷物生产的年平均为负增长11.10%,1997年比上年略有增长,总产达到8582.8万吨,也只有1990年的73%。俄罗斯的食品保障方面已从世界的第7 位下降到了第40位。莫斯科、圣彼得保等大城市有80%以上的食品为进口货。俄罗斯农业在经历了多年的曲折后未见有复苏的迹象。

以农业管理体制为重点的俄东各国的农业改革给各国农业带来不同的结局,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就农业改革本身而言,其差异显而易见。

(一)改革目标选择的差异 农业改革的目标有三种选择:提高农民收入;提高国内农副产品供给;平衡工农关系。但俄罗斯的农业改革始终把提高国内农副产品的供给作为首选目标,其次是平衡工农关系,而全面提高农民收入始终未能纳入改革的总体方案之中。另一个没有明确目标的是保加利亚,实行一种随机式的目标来对待改革,这同样导致了农业的缓慢发展。德国对东德的农业变革实行的基本目标是:保证农民的收入与其他职业的收入同步增长,保证农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不同的目标选择对农业发展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二)改革方式选择的差异 俄罗斯采用的是强制性一刀切的办法。1991年12月27日,叶利钦签发了《关于俄罗斯联邦实施土地改革的紧急措施》的总统令,意味着俄罗斯的农业改革将运用激进的方式强制性地推行。总统令强行要求,在一年内完成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重新登记和进行改组,并且计划几年内建立几百万个家庭农场,在农村全面实施私有制。俄罗斯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此举与30年代农业全盘集体化一样,同样是自上而下强制性地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前者是将私有土地变为集体所有或公有,后者是将公有制土地私有化。虽然改革进行了5 年多,但是这种强制性的办法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原来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只是因总统的命令而不得不改变了名称,土地关系名义上划归私有,而管理体制和产权关系等一些实质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经营机制也没有得到转变。

捷克采用渐进方式对农业进行变革。要求全国的农业变革必须以自愿结合基础上的渐进方式逐步推进,注重保持经济平衡和社会的稳定。东德实行的仍然是土地的私有化,但在组织形式上不强求,没有搞一刀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准许一部分人以自然人的形式进行经营,但更多的是变为法人资格经营的注册合作社或股份公司。东德的私有化改革没有照搬原西德的模式,而是根据东德的具体情况确定,目前德国东西部的农业企业组织形式并不完全一致。

(三)改革思路的差异 俄罗斯和东欧各国总的思路是恢复私有制,但在如何恢复的具体思路上又表现出不同的差异。原苏联解体后,叶利钦主持的俄罗斯当局认为公有制是俄罗斯农业落后的根本原因,于是把土地私有制作为农业改革和振兴农业的突破口,并认为,只要实现土地私有制,农业发展中的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这种无视俄罗斯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观念和原苏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现实,也无视当代世界农业通过法律淡化所有权,强化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总体趋势,而把早已进入历史博物馆的旧俄罗斯农业发展模式作为解决当代俄罗斯农业的灵丹妙药,并把这种倒退的政策作为“改革”的主体思路,这就注定了俄罗斯农业发展的必然失败。

(四)改革面临环境的差异 俄罗斯农业变革和农业发展经历了历史上最艰难的外部环境。剧变后的经济危机打破了所有世界纪录,工业生产下降了50%以上,农业的变革和发展也因此受到极大影响,用于农业的预算拨款逐年下降,为农业供应的农机、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不断减少,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逐步扩大,5 年来从农业部门剥夺了约360亿美元。这样一种外部环境不可能保障农业变革的顺利进行。 东欧其他各国的环境要优于俄罗斯。东德在农业变革中得到了全德大量的援助,1991—1995年5年中,德国政府向东德农业提供了172亿马克的援助,并在欧共体的农产品市场上为其创造了较为便利的条件,这为东德农业变革的有效进行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三、启示

从俄罗斯与东欧各国农业改革成败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农业改革的目标选择必须把提高农民收入放在首位 俄罗斯的农业改革没有把农民收入的提高纳入改革的总体方案,始终坚持把追求国内食品的供应作为第一目标,把农业改革作为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这不能不是改革失败的重要原因。当代世界农业发展史表明,作为基础产业的农业,必须保持它的稳定。对农业的改革必须把农民收入的提高作为首选目标。忽视农民生活的改善,为改革而改革的任何一项农村改革都不可能成功。

(二)农业改革的思路选择必须把握当代世界农业变革的演进特征土地关系的重新调整是农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有时甚至把土地改革等同于农业改革。俄罗斯目前的农业改革思路就是如此。但是当代世界的农业改革远不止如此,它以土地改革为基础,除了进行土地的重新分配外,还需要政府的强烈干预,为土地分配中的受益者提供大量的市场、信贷、科技、推广和其他服务,这才能够保证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农产品的增加。东欧各国在这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因而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俄罗斯农业没有提出这样的思路。原有的农业生产基础被破坏,先进的工艺和科学技术被抛弃。农民在得不到政府的帮助、服务的情况下,不得不放弃土地,进入非农部门。当代的农业改革应当是土地重新分配和一整套补充制度变革相结合的土地改革,无视政府涉农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制度的变革,试图依靠单一的土地改革达到解决农业问题的目的,这将是不可能的。

(三)农业改革的方式选择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 农民是农业改革的主体,尊重农民的意愿,是进行农业改革的前提。任何一国成功的模式都只能根据自身实际,强调农业管理体制的多元化和农业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尊重农民的自愿选择,不断完善劳动组织形式,才能够使农业走出困境,保持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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