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问题的思考论文_张玉梁

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问题的思考论文_张玉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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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满足投资者多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的呼声中应运而生。本文将主要从私募行业的两大主体—基金管理人和相关监管部门出发,以泽熙徐翔被捕事件为例分析内幕交易对市场的危害,并针对性提出几点建议以加强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关键词:私募基金;证券投资;内幕交易;法律监管

1.引言

私募基金是通过非公开、向社会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并成立运作的投资基金。相比较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更能满足客户的特殊投资需求,投资方式更加灵活。由于其投资更具隐蔽性,受市场追踪的可能性小,所以其投资收益可能会更高,因而受到市场和很多投资者的认可甚至追捧。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法》为私募基金的存在提供了合法的依据,但是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仍然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与此同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制度也存在种种弊端,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2.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私募基金发展模式大致是处于这样一个过程:首先是让其在市场实践中试验,待其发展到一定规模,一系列问题出现后再规范和管制,以保证私募产业的长远发展和进一步完善:1993年—1995(萌芽阶段);1996年—1998(形成阶段);1999年—2000(发展阶段);2001年—至今(分化调整阶段)。私募基金逐渐走向规范。

自2004年2月20日私募投资人赵丹阳与深国投信托合作成立的第一支阳光私募基金“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至今,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已经走过14个年头,无论是从产品数量、私募规模,还是从私募从业人数来看,私募基金已经逐渐壮大成长为市场中一股非常重要的力量。

3.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3.1基金管理人缺乏监管

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备案、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巨大隐患,部分基金管理人法律守法合规意识淡薄,受个人利益驱使,利用大额基金财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突破自律规则和法律道德底线。下文将具体分析私募界传奇人物徐翔从“私募大佬”沦为“阶下囚”对整个私募行业的影响。

3.2私募资金的来源问题

从私募基金的来源来看,非法的可能性有两种:一是资金本身就为非法获利所得;二是私募资金为投资人非法募集个人投资者的收入所得。此外,还有少数机构投资者利用监管漏洞,通过同时操纵几百个账户进行分仓交易。对于这些问题,相关法律都没有明确的应对措施。

3.3私募基金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尽管在2014我国就开始实行私募基金注册和备案制度,但它也仅仅停留在私募基金向有关部门告知核准的阶段,这种不设准入门槛的监管原则没有起到预想的效果。与此同时,私募基金管理者的准入备案制度也缺乏相应的硬性指标。不少公司利用私募备案牌照忽悠投资者陷入非法集资的旋涡。

4.“私募一哥”徐翔被捕事件对市场的影响

2009年12月7日,散户出身的徐翔在上海成立了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发行泽熙瑞金1号。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泽熙私募公司以其对市场精准的把控能力的快进快出的投资手法闻名于私募界。徐翔一直秉持事件驱动型投资策略,即通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前后对投资标的物的影响不同而进行套利,因而其能屡屡从黑天鹅事件中获得暴利。但是徐翔高调的入场模式和操作风格及其高达200%至300%年收益率很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以鑫科材料为例,2013年9月,鑫科材料以5.16元/股的价格发行1.76亿股,募资约9亿。其中,泽熙以4980万股参与领投。2014年9月22日,鑫科材料定增刚刚解禁,泽熙迅速将鑫科材料股票兑现,盈利近两倍。2015年11月1日,徐翔因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泽熙私募利用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通过自身的资金优势、信息优势、人脉关系以及新闻媒体传播的内幕消息,形成了“内幕消息派”投资体系,产供销一条龙。因此,处于消息链最顶端的“私募一哥”徐翔每次都能顺利获利出局。内幕交易造成了内部交易者和外部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直接导致了处于信息链中低端的散户只能当“韭菜”割了。这种行为涉嫌金融欺诈,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打击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一旦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下降,他们将减少自己的交易频率,从而导致证券市场中流通的资金将大幅度减少,长此以往将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可逆的伤害。

相反,但斌的东方港湾基金投资公司因为秉持巴菲特的价值投资理念,被评为十佳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虽然其收益率远远不能和泽熙相提并论,但是他坚守以技术分析为参考,基本面分析为王道的投资逻辑,有效解决了时效性和收益率的平衡问题,让客户心里更加放心。

徐翔被捕事件给整个资本市场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宁波涨停板敢死队”从神话沦落为阶下囚也意味着追热点的短线操作模式已经不适应市场监管的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越来越向价值投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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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完善

私募基金在活跃市场增加市场流动性、满足少数客户特殊投资需求方面的确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它也加剧了市场系统性风险和市场波动性。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减少其消极影响,这样才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均衡发展。以下是对完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几点建议:

5.1私募证券投资理念逐渐向价值投资靠拢

价值投资理论认为证券的价格在长期有向其内在价值回归的趋势,因此一旦股票的市场价格被低估,低于其内在价值时,投资的机就出现了。私募基金的价值投资行为有利于稳定证券价格,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高效运行。

5.2完善行业的自律监管原则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该对自我行为进行规范,坚守行业底线,洁身自好,自觉做到诚信经营,遵守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及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协会要求对基金产品进行合规备案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投资资产进行管理,积极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3加强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控制和规范

非法资金来源主要是指私募基金的资金是由投资人非法集资所得,其通过汇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然后直接以个人名义投资到私募证券基金中去。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相关法律必须明确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才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否则模糊的界定容易给某些投资人钻空子的机会,从而将风险较大的私募证券基金产品间接销售给了风险承受能力与之不相匹配的中小投资者。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把控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以保护广大普通投资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5.4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

因为私募基金不必向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报告,因而导致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为了让投资者及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并在必要的时刻采取相应措施来控制自身风险,私募基金成立后,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自身的投资状况和财务状况。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应定期审核私募基金投资报告,严厉查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违规问题,加强行业诚信监管,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5.5加大对市场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私募证券基金的违法投资行为极易引发市场系统性风险。某些基金管理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消息,然后利用自身的资金优势,制造委托买卖的假象,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各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异常买卖交易操控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净化整个行业空气以保障其健康发展。

5.6完善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制度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私募基金是豁免注册的,但是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也为了便于监管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并控制其投资风险,对于管理资产数额超过一定规模、投资者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私募基金,监管部门应要求其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对于不合规备案的私募产品,证监局应给与警示和行政处罚。

5.7建立私募基金评级体系

为了保证评级的客观性和合理性,第三方的评级机构需要一定的公信力以及相应的专业资质。评级所采用的大数据应该真实客观,评级所采用的标准不应仅仅局限于风险和收益,还应考虑到基金公司的管理资产规模以及基金经理和其团队的成熟度和完善性。对于优秀的私募基金产品,政府监管部门可以授予其星级基金标识,这样有利于基金的优胜劣汰,激励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6.结语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需要两个主体共同努力,一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转变自己的证券投资理念,尽量避免触碰到内幕交易的红线,要改变以往追热点、强涨停的短线操作模式,并逐渐向价值投资靠拢;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大对市场违规操作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加强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科学地处理和平衡好这两方面的关系,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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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迪.证券投资基金的问题及策略[J].速读(中旬),2017,(5):249.

作者简介:

张玉梁 身份证号码:14062419930612XXXX

论文作者:张玉梁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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