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乡村土地立法与制度变革

论我国乡村土地立法与制度变革

刘潇[1]2001年在《论我国乡村土地立法与制度变革》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迫近,中国农业纳入全球经济系统的步伐也随之加快,乡村土地立法及其制度建设已成为现时改革的重要一部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台的农村土地法令和政策数目不少,解决了大量现实问题。但现在的农村改革进入了一个瓶颈时期,改革步伐减慢、《土地法》与相关配套制度还未建立与完善,农村市场还没有完全开拓,农村土地经济在制度与实际操作上离现代化目标还有相当的距离。在众多因素中传统农村土地立法与制度变革对中国现时的影响不可低估。 本文首先剖析了中国传统土地变法中颇具代表意义的典型变法——商鞅变法与王安石变法。关于商鞅变法主要从时代背景、土地立法及相关制度的建立方面进行了阐述,也简要分析了其成功的原因;关于王安石变法主要从变法措施对各阶层的影响方面分析了其土地金融化失败的原因,力图以客观材料说明小农经济模式的成功与商业化农业的失败影响了中国农村今后现代化的发展。 同时将眼界放宽考察了海洋性国家——英国和日本的土地制度从封建向资本主义的转变过程,着重强调土地立法与配套制度的有机结合、相互激励,使得两国土地立法及其制度变革能较顺利的向现代化转变。 为了厘清中国传统土地制度变革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寻求中英日叁国土地制度发展路径发生异质的缘由,本人在涂尔干的实证主义理论、韦伯的历史社会学、马克思的结构分析的方法、及黑格尔的地理环境学说之上建立了一种多维分析结构,将土地制度纳入此结构中,从区域性经济结构、社会制度、文化思想等几方面的互动关系来探讨中国土地立法与制度变革,从中外传统乡村土地立法与制度建设的比较分析中把握中西方土地立法的基本脉络及脉络下隐含的社会文化经济构架使人们对土地制度及其现代化作出理性的判断。 最后对中国土地立法与制度建设现代化提供了一点薄见。本文认为中国 现时的土地立法与制度变革需改革小农经济模式、理顺所有权权能、改革税 制、建立理性的公共财政体制、改变农民与土地的依附关系、完善其他配套 体制。 从中外传统乡村土地立法和制度建设的解构和考察可看出,制度改革过 程中历史条件、习惯因素的影响是巨大的。各种资源的累积、传统的承接和 转换,都必须是一种相对自然的衍进过程,农村的土地立法与制度建设的现 代化也不例外。经济法学中土地制度的创新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制度创新,而 是因地制宜的创新。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必须立足于本土并以可持续发展为基 础逐渐纳入世界经济的范畴,这是本篇文章所作的一点历史性哲学思考。

周游[2]2016年在《广东省乡村规划体系框架的构建研究》文中认为目前,在城乡二元制度与区域城镇化背景下,我国乡村人口、土地、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问题都日益严重,同时还面临着乡村与农民转型、城乡冲突等现实问题,而现行的乡村规划疲于解决,这反映出规划工具的失效和选择规划工具的错误,更深层次的原因涉及到我国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的矛盾。乡村规划在实践中的失效和矛盾追根究底是乡村规划基本理论的缺失,为什么要编制乡村规划?乡村规划的本质和特征是什么?乡村规划的责任主体是谁?乡村规划的表达形式有哪些?这些基本理论问题目前仍然没有得到系统性的研究;在这方面,英国已经有了丰富的研究经验和成熟的实践成果,并形成一套完整的规划体系。本文通过对英国及其相关国家的规划方法进行比较研究,将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到中国;同时针对我国特殊国情进行具体的分析和研究,针对乡村规划理论和实践中出现问题进行深入批判、分析和总结,以此建构一套适宜我国的、合理的和可持续的乡村规划体系理论框架。以此理论框架来指导广东省乡村规划体系的建构,通过对广东省具体城乡问题的分析,结合理论研究的成果,将理论框架结合广东省具体情况进行深化和完善,提供一种实证研究。本文研究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为了建构乡村规划体系而进行的乡村规划基本理论的研究,回答乡村规划几个一般性的问题。提出乡村规划要解决四个乡村核心问题,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保护区域生态、保护乡村历史环境和促进乡村发展与自治;乡村规划基本特征是区域规划、实质是保护规划;乡村规划保护是国家责任,具体涉及不同责任主体;乡村规划的成果形式是多样的。第二部分是基于理论基石,将乡村规划普适理论转化为普适结构框架的研究,进一步在理论基石上试图构建出乡村规划的体系,乡村问题在不同尺度上表现不同,而乡村问题的责任主体的空间范围也不同,通过分析乡村在不同层面存在的问题,通过问题选择空间尺度,对应其治理解决的主体、编制内容和形式,将乡村规划的整体理论结构和规划体系结合起来。具体对“国家-区域-村庄”各个层次的空间体系、编制主体、编制内容与要求、成果形式、制定与审批程序方面提出了框架性的构建,该理论框架研究了乡村规划体系之中的共性问题,不仅可以有效的适用于广东省,其框架也可以结合其他地区进行具体的运用。第叁部分是广东省乡村规划体系实践建构的建议。通过对广东省具体情况的研究和分析,将理论框架运用于实践之中,对应乡村规划的理论模型,具体针对区域层次提出广东省乡村规划的目标、编制尺度、编制主体、编制内容与形式等实质性内容,形成广东省域乡村规划体系具体的内容框架。最后,对“省域城乡统筹空间发展战略”这种规划类型进行了具体研究,划定城乡不同的政策空间区域,在城乡统筹的思想下提出乡村区域的区域政策和补贴机制。

陈世伟[3]2011年在《土地流转背景下的村社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土地制度是农村基本的经济制度,也是农村社会组织与管理体制的基础。现存的农民与集体、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以及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体制在相当程度上是基于农村土地权属关系建立起来的。在历史上,每一次土地分配及产权归属的重大变化,最终都导致农村社会结构及组织管理制度的变化。本文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乡村社区为对象,考察土地流转与村社治理的关联,认为土地流转对农村社区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组织体系、服务体系、社会稳定等各方面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传统农村社会由相对单一、封闭走向多元、开放,村庄的地域边界、人口边界、经济边界、组织边界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建立在土地集体产权和户籍身份基础上的村民自治运行环境逐步瓦解,居民对村委会等传统组织的认同感下降,关系纽带日益松弛,所有这些都对村社治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推动村社治理从“村民自治”向“社区自治”转型。第一章对土地流转的政策和实践进行了概括和分析。认为党的十一届叁中全会以来,我国农地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是在不断扩大、强化和稳定农民的土地产权,土地政策主要围绕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允许土地流转展开。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叁中以后,进一步强调保障并扩大土地流转,农地流转更加迅速和普遍。本章首先梳理了我国土地流转的政策演变和实践历程,概括并评析几种土地流转的代表性模式,然后重点考察不同时期镇海的土地流转情况,最后对几个重点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第二章考察土地流转与社区经济结构变迁。重点考察土地流转对社区技术结构、就业结构、产业结构、分配结构的影响,认为土地流转促进了土地的规模经营,提升了农业的现代化水平,农村从业劳动力的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在这个过程中,集体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农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第叁章对土地流转与社区社会结构转型进行考察。土地流转和人员流动使传统相对封闭的城乡二元社会走向城乡一体化。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变化的推动下,农村社区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动,就业结构、城乡结构、阶层结构等子结构都有了较大的改善。第四章对土地流转与社区组织体系进行分析。适应农村社区化管理改革的需要,镇海把构建具有农村社区化特色的组织网络作为重点和切入点,在传统的“叁驾马车”之外建立了新兴的融合性社会组织。新兴组织的出现和私营企业主阶层主政给村社治理增添了新的变量,改变了社区的权力结构。第五章对土地流转与社区服务体系进行考察。镇海推行的农村社区化管理改革实践结果表明,在社区这个平台,国家公共服务与社区自服务、国家管理与农民自我管理实现了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通过合理划定社区规模、搭建服务平台、建设社工队伍、构建服务机制,建立了政府公共服务、社区自助互助服务和自愿者服务、市场商业化服务“叁位一体”的服务体系,实现了农村社区服务的全覆盖。在实践运作中,镇海创造性的形成了“81890”服务模式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初步形成了政府支持、社区运作、社会参与、需求导向的基层合作治理社会公共服务的新模式。第六章考察土地流转对社区社会稳定的影响。发现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利益冲突加剧,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对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究其因,主要是因为土地规则是不确定的,或者说规则是被不断“选择性执行”的。因此,我们必须对各种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保持足够的警惕。第七章对土地流转与村社治理变迁的机制机理进行分析。主要从叁个方面展开,一是解释土地制度、产权流动与村治变迁的机制机理;二是认为土地流转和人口流动使村庄的地域边界、人口边界、产权边界、组织边界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边界开放与社会边界封闭存在冲突与共生的关系;叁是从共产党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特别是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变化和调整来考察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揭示乡村土地政治的本质。最后是结论和展望,认为随着人地流动的加剧,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和户籍身份基础上的村民自治无法满足居民的民主诉求和民生需要,为此,需要建构更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村社治理模式。作为未来可能的新型乡村治理形式,农村社区“居民自治”是新时期村民自治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国家政权整合乡村社会的平台和载体。要推动村社治理从“村民自治”向“社区自治”顺利转型,就要在尊重居民自身需求和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基础上,着力在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加快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行村民委员会与村经济合作社分离上下功夫。

王金堂[4]2012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困局与解破》文中研究说明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中国大陆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改革以来,历经一系列政策和法律调整,以《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颁布为标志,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为基础的农用土地制度。这一制度使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以来失去土地自主使用权的农民首次获得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制处分权利,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历史性贡献。但是毋庸讳言,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变革由于缺乏科学理论指导,加之在有关立法过程中决策者思想认识分歧,致使该制度虽经历叁十余年发展,仍然存在严重制度性缺陷进而在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中陷入种种困局,成为“叁农”问题的重要制度根源之一。近年来,连续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土地承包法》议案,要求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完善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也成为学界的共识,但是令笔者不安的是,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目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却没有形成共识。鉴于农用土地制度问题的极端重要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研究,以理清破解现行农用土地制度困局的思路,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的方向,这正是本文研究和写作的目的所在。因《土地承包法》把农村土地承包分成普通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前者是基于集体成员权的以“均田制”为特色的承包,后者属经济性承包,因前者是目前中国大陆农村土地的主要承包方式,因此本文以前者为研究对象。除导论外,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章)。第一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总论”,本章是对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体系的总体概括和梳理,是本文研究工作的基础,主要内容有:1.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起源、发展演变过程进行了考察。从民法角度观察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演变,不难得出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过程是一个由债权性权利向物权性权利变动的过程,学者们称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2.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特征和法律渊源进行了考察,认为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为物权性为主,兼具债权、成员权和社会保障权的一种特殊土地权利。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进行了全面归纳总结,认为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物上请求权、地役权及相邻权、退包权、续期承包权、取回权和补偿权、征收征用的补偿权等,其中处分权包括出租权、转包权、互换权、入股权、有限制的转让权等,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是否应该包括抵押权、继承权问题进行了探讨。4.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的义务进行了探讨,认为权利人负有合理使用土地义务、行使处分权受法律限制义务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否负有“不得弃耕”义务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得出了否定结论,对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否负有缴纳承包金义务进行了讨论并得出了否定结论。5.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价值进行研究,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国家(社会)和农民两方面都具有重要制度价值。第二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困局及其表现”,本章集中揭示了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运行中的六个问题和困境: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制度之困。土地承包法规定普通家庭承包的主体为农户,但对农户内部成员之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关系未做界定,导致一旦农户内部成员主张其承包土地权益,就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相应司法判决莫衷一是,由此说明了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的不成熟性。2.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之困。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期限届满后权利归属方面界定模糊,一方面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由于期限问题造成交易双方产权界定的困境而阻碍交易,另一方面转让后的承包土地在期限届满时也面临着产权归属不明之法律风险。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之困。现行法律事实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持消极态度,通过对买卖双方资格限制和设置集体经济组织对转让的“同意权”程序,使得承包土地市场化转让难以实现。4.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之困。由于现行法律不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权客体地位,造成相关司法实践的困境。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之困。现行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政策损害了法理的同一性并对农民权益构成了损害。6.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之困。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面临着入股范围促狭的问题,并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类法人公司存在清算困境。第叁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困局的原因分析及破解思路”,本章对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安排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法理研究,并对一系列问题和矛盾的解决提出基本思路。现行农用土地制度安排是由四大矛盾综合作用的结果:1.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矛盾。两者背后是农村干部集团和农民集团的利益博弈关系,鉴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存在所有权主体模糊、主体缺位的痼疾,未来制度变革的正确路径是弱化土地集体所有权,继续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将其赋予农民,这一过程从民法视野观察即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全物权化过程。2.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财产性)与社会保障属性的矛盾。正是承包土地目前承担的所谓“社会保障”职能令决策者在农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顾虑重重、踯躅不前。本文通过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认为所谓土地“社会保障说”不能成立且副作用巨大应予抛弃。3.新增“待地农民”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矛盾。这一矛盾已经成为当前部分地区农村的突出问题,若不能找到正确的解决路径,就会令行政性调整承包土地的做法“复辟”,从而危及现行准物权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根基。事实上近年来多地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土地承包法》议案多主张恢复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性调整承包地的做法,值得加以重视。对于该矛盾,笔者认为唯一正确的做法是尽快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全物权化,在此基础上实现承包土地的市场化流转,以此来解决新增待地农民的土地需求问题。4.农民在农地法律关系中的实然地位和应然地位的矛盾。农民在现行土地法律关系中的实然地位为粮食生产的工具性地位,其表现为农民仅得到承包土地的使用价值,而基于人权平等理念农民在土地法律关系中的应然地位为能够享有承包土地市场交换价值的财产权主体地位,为此应通过修法实现农民的地位转变。第四章为“二次物权化视野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与完善”,这是本研究的重点和落脚点。本章在对域外农用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基础上,根据中国农用土地制度的现状,提出了指导未来承包土地经营权制度改革的“二次物权化”观点(理论),并以此为指导,提出了未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和立法建议。主要内容有:1.域外英、美、法、日、韩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农用土地制度发展及其现状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对中国大陆农用土地制度改革具有启发意义的经验。2.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次物权化理论研究。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次物权化,是指以2007年《物权法》颁布为标志,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过程分成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即一次物权化过程,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为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收益权利,以解决粮食生产问题,这一目标已经实现。后一阶段即二次物权化过程,二次物权化的主要目标为在一次物权化成果基础上,赋予农民完全物权化因而具有完整财产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基础上通过承包土地的市场化流转,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农民取得市场交换价值的和谐统一。如果说一次物权化实现了农民的温饱问题,则二次物权化将有希望实现农民的富裕问题;如果说一次物权化释放了土地的使用价值,则二次物权化将释放出土地的市场交换价值,这一过程契合农民的城市化进程,有希望实现减少农民数量,促进农业走向土地适度集中的良性发展道路。本文对二次物权化的内涵进行了揭示,对二次物权化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二次物权化的制度变革进路进行了研究,对二次物权化中各方的利益平衡问题进行了探讨,使得这一观点形成了理论框架。3.二次物权化理论指导下改革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具体措施和立法建议研究。具体包括:在对农户内部关系进行科学界定的基础上,总结和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提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化的立法建议;提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转让的具体建议,并就防范市场化转让风险所应采纳的立法措施进行了研究;建议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客体地位并完善继承规则;建议承认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和入股权;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法定并完善其权能;将承包人设定为承包土地征收关系的当事人和受补偿主体;进一步限缩发包方权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等。4.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次物权化的配套制度建设问题。提出要完善法治,建立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和市场秩序,建立农村基金形式的社会保障并进行包括“户籍制度”在内的城乡社会管理制度改革等。

程雪阳[5]2011年在《中国土地制度的反思与变革》文中研究说明当下中国是一个矛盾多发期,但源自土地领域的矛盾似乎尤为激烈和广泛,由此也导致了各种社会关系的紧张。本论文试图回答“为什么中国土地领域中的矛盾和社会冲突越来越多,越来越激烈”这一问题。从直观上来说,征收权被一些地方政府滥用似乎是最合适的答案,但如果透过纷繁复杂的表象,人们就会发现,各种矛盾的发生往往与土地产权的模糊不清、不平等,土地管理的失范(越位或缺位)有关。从公法视角探寻中国土地产权和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揭示隐藏在中国土地制度种种乱象背后的秘密正是本论文的核心任务。虽然今天的中国人对中国共产党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非常了解,但对以下所有权-使用权谱系变化却似乎十分陌生:即在不同的“集体化”或者“被集体化”阶段——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以及后人民公社时代,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如何从“私有私用”,到“私有共用”,到“按份共有共用”再发展到“抽象公有公用”的。城市土地如何一步步“被国有化”以及如何理解和解释这种土地国有化,似乎也很少引起人们的关注。正文的第一部分梳理了1921年《中国共产党宣言》公布以来中国土地产权领域所发生的重要制度变迁。通过使用“权利-义务”和“意识形态-社会现实”两个分析框架,我们既可以看到过去90年间中国土地产权在法律层面上所发生的变化,也可以找到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发生如此多变的原因。频繁变换的历史并非是土地矛盾和冲突产生的惟一原因,现行宪法和法律所建立的特殊土地产权制度也难辞其咎。正文的第二部分将从中国现行宪法第10条的规定出发,分析现行法律体系所建立的“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两种土地产权制度。在这一部分中,我将着重从“权利-义务”这一框架探究那些被现有研究遗忘或者遮蔽的问题,并揭示土地产权制度内部所存在的紧张与冲突,以及某些违背法学常识的结论之所以长期被视为真理的秘密。人们将会看到,中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非但没有清晰界定两种土地产权制度的关系,也没有明确回答“何为农民集体”,“何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何为城市”,“何为国家”,“何为土地国家所有”以及“谁能代表国家”等等问题。现行宪法还在“土地国有化”和“土地城市化”之间建立了一种错误的联系,这导致中国大陆走上了公民土地权利受损,城市无序扩张的畸形发展道路。土地管理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1998年以后中国大陆建立了号称“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并希望籍此制度实现耕地保护、国有土地资本化和城市化之间的平衡。然而,耕地流失带来的恐惧遮蔽了人们的双眼,国有土地资本化带来的欣喜迷离了人们的视线。制度决策者希望在相互冲突的目标之间找到平衡,却没有对已经变化了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保持必要的敏感,也没有认真对待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所带来的巨大挑战,而是轻易地动用了国家作为土地管理者的权力来维护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所以不但无法实现制度设计之初的目标,也让整个社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探讨这种缺陷及其带来的问题正是第叁部分需要解决的问题。另外,系统评价过去90年间中国土地领域所发生的种种制度变迁也是本部分的重要任务之一。如何能在错综复杂的“地权迷宫”中找到出路?论文的最后一个部分将在立宪主义精神的指引下,通过“权利.义务”这一分析框架,绘制一幅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路线图”。这幅“路线图”以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为坐标,从建立平等的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开始,通过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完善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制度,督促政府克制行使征收征用权以及加强公共参与等五个步骤最终绘制完成。仅仅满足于坐而论道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我们还必须寻找行而有效的办法。在具体的制度变迁路径方面,本文认为,应当允许地方在符合自由民主理念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违宪但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这不仅是因为地方差异巨大的中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阶段,更是因为地方民众(可以通过其代表)才是地方事务最终决定者。在论文的最后一个部分,我将借助加拿大的“但书条款”模式来反思“良性违宪论”,进而从“宪政对话”的视角对制度变迁与法律秩序(特别是宪法秩序)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梳理和论证。通过这种理论的建构,我希望为中国土地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的变革实践提供一套新的话语,并以这套话语为基础,缓解制度变迁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内在紧张和焦虑。

张巧云[6]2013年在《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社会,农业是整个社会的决定性生产部门;而在农业生产的要素中,土地又属重中之重。因此,对新中国土地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梳理与研究实属必要。与此同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定的制度安排和设计也必定是跟当时的政治文化相适应的。因此,研究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对认识和了解新中国建国以来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发展变化将提供很大的帮助。重温新中国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发展演变之历史,从中取其精华,对于解决我国目前“叁农”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我国发展现状的土地法律制度将起到重要作用。然而,目前对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研究多偏向于研究单一时期的单一类型的土地法律制度,并没有从历史沿革的角度对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进行详细的梳理和探究,本研究对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进行了界限划分,并对各个时期的主要土地法律制度进行了梳理,以期对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本研究在梳理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立足农村土地所有和使用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农村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征收补偿法律制度以及土地利用规划法律制度等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基于对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梳理,归纳出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呈现出从强制性变迁到诱致性变迁的过程以及每一时期的土地制度都是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分析了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演变的原因,即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是因为领导者的正确策略和措施,加上一定的政治压力和利益的激励,农民在权利丧失的情况下加上传统文化意识的影响,选择了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结合的土地法律制度。最后得出了土地制度变迁必须遵循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任何形式的改革都要以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与此同时,领导干部要善于捕捉群众在生产中创造的新思想、新经验;在未来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选择上,要将“尊重农民选择”作为土地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今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结合“新四化”健全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体系,改革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管理制度,确立倾斜性保护原则对农村土地相关利益者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进行保护;在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上要克服农民对土地经营的短期行为,发展社区作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建设城乡一体化上要统筹“新四化”,以农民利益为先构建和谐社会,同时要注重对农村生态资源的保护。

蒲杰[7]2017年在《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尽管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建立了包括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用地转用许可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等在内的耕地保护制度,但基于巨量人口基数的城镇化以及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上级政府下达的规划用地指标被各种借口、各种方式突破,导致耕地面积过速减少,“双保”(保耕地和保发展)压力巨大。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年度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显示,我国城镇人口数量在2011年已超过全国总人口的50%(2011年我国大陆人口总数约13.47亿),到2050年将超过70%。这意味着,按照不变人口计算(事实上,我国在2033年前后人口数量将达到峰值15亿1),在未来30年内,我国城镇人口还会增长约2.7亿,无论我们采取什么样的集约用地措施,我国城镇现有土地都绝对无法容纳下这如此庞大的人口。怎么办?路径只有一条:向农村要地。从国土面积看,尽管我国是世界上国土面积第四大的国家2,但我们的耕地数量却是非常有限的,存在总量严重偏低、人均耕地面积严重不足、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耕地区域分布严重不均以及耕地质量快速恶化等危及我国粮食安全的重大问题。另一方面,国家规定农民人均占用建设用地最高限值为150平方米,但实际却达到218平方米,高出国家最高限值的45.3%,村镇建设用地总量是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的4.6倍。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项目课题组通过对典型村庄整治调研后发现,通过对村庄废弃土地进行整治可以挖掘村庄潜力46%至54%,净增耕地面积13%到15%3。而另一份调研数据则显示,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人数达到2.53亿,导致了“空心村”的比例达到30%。上述两个方面说明,要持续实现粮食安全战略,我国土地利用政策必须“开源”和“节流”并举。一方面,要严格限制城镇用地,提高城镇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节流”;另一方面,不仅要开发整理耕地后备资源,而且要对利用粗放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垦整治,补充建设占用的耕地,实现“开源”。这是我国实现耕地保护和补偿的必由路径。文章是按照这样一条路劲和逻辑展开的:首先研究了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接着梳理了我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立法演进、制度内容,考察了其运行效果,再对成、渝两地的地票(建设用地指标)制度进行实证考察和分析,然后考察域外耕地补偿的经验,最后落脚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完善和革新上。除绪论和结论外,文章的正文由五章组成。第一章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正当性基础研究,分叁节。第一节是我国土地利用现状,从叁个方面展开:一是我国耕地的现状,反映我国耕地存在的问题:耕地总量严重偏低、人均耕地面积1.47亩不足世界人均面积的1/3、耕地后备资源人均仅有0.105亩、耕地区域分布严重不均以及耕地质量快速恶化;二是我国农村建设用地(主要是宅基地)布局凌乱、布局无序、使用粗放以及闲置严重等问题;叁是我国城镇化占用耕地对保护耕地带来了严峻挑战。第二节是揭示我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耕地面积随着城镇化进程而快速减少;二是耕地质量严重恶化;叁是土地利用低效、囤地现象严重;四是市场机制导入不充分、行政管理失灵。第叁节是占用耕地补偿和耕地保护制度的关系,通过梳理我国耕地保护法律体系的制度内涵,揭示出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共同构成了耕地保护法律体系的两个重要抓手,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对实现耕地保护制度的价值和目标至关重要。第二章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立法演进、制度内容和运行效果,分叁节。第一节是梳理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立法演进,根据制度演进的时间逻辑,文章将我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立法分为四个阶段:一是1978-1985年的无法可依期,二是1987-1997年的概念提出期,叁是1998-2004年的发育形成期,四是从2005年至今的发展完善期。第二节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即,“占多少、垦多少”的数量平衡制度、补充耕地和占用耕地的质量相当的质量平衡制度、先补后占制度、缴纳耕地开垦费代替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禁止跨省占补平衡制度、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按等级折算和以质抵量制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和建设用地指标市场化交易制度以及异地补充耕地制度(含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省域内交易和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两个方面)。第叁节是对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运行效果考察,包括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运行效果,尤其是考察了存在的问题,为提出制度革新的建议做铺垫。第叁章是典型样本考察,分四节。第一节是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考察。第二节是重庆地票,对其产生背景、立法演进、运作流程、特点和价值功能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第叁节是成都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对其形成背景、立法演进、制度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第四节是比较分析,包括对增减挂钩制度与成、渝两地实践样本进行比较,以及对重庆地票和成都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的运行和效果进行比较,分析两种制度的优劣,为提出制度完善建议和革新服务。第四章是域外耕地补偿的经验借鉴,分二节。第一节介绍美国、英国等六个国家和台湾地区在占用耕地补偿方面的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第二节是启示和借鉴,归纳出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占用耕地保护补偿方面的经验做法:一是建立土地分区管制制度、制订科学用地评估办法;二是土地利用规划严谨、耕地保护严格科学;叁是土地产权清晰、使用权保护到位;四是保护补偿机制以经济激励为核心,大力开发整理和复垦耕地,减轻城镇化对占用耕地的压力;五是引入市场机制、遏制征地冲动,主要是明确征地目的、严格征地程序、按照市场标准进行征地补偿。第五章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完善与革新,分五节。第一节是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研究了指标交易对象的开放、交易方式的市场化、交易机制的开放、土地整治融资渠道的开放、指标交易收益的返还以及在复垦耕地保护上引入市场激励机制等六个方面的问题。第二节是对占用耕地补偿的几个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根据物权法理,首先澄清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属于“一种财产性权利”的定义,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做出了“一种新的物权类型”的界定,并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提出新增耕地指标的权利属于投资人或者从约定,以及应按照不动产的登记方法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进行物权登记。第叁节是对“质量平衡”的重新认识。文章挖掘了“质量平衡”的内涵,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需要出发论证了以“产能平衡”代替“质量平衡”的必要性,研究了耕地质量折抵面积的方法。提出以“产能平衡”代替“质量平衡”,建立统一的耕地复垦质量标准制度。第四节是研究异地补充耕地的相关问题,首先研究了政府调控对异地补充耕地的保障作用,接着论证了补充耕地指标是异地补充耕地的合理载体,建立补充耕地指标跨省交易机制反映不同区域土地的生产效率,目前的补充耕地的价格未全面反映补充耕地的价值,以及应确认建设用地指标省域内交易的合法性等问题。

孙彦伟[8]2005年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是我国设立在土地空间上的两大法定规划,是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的“龙头”和依据。但近年来,土地违法现象普遍、土地用途管制落实不力、耕地快速减少、城乡土地市场混乱、开发区“遍地开花”、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屡屡突破规划限制、规划修编频繁等诸多问题的出现使得“两规”的龙头地位无从体现,规划之间的矛盾突出。另外,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和人口问题、资源问题、环境问题和发展问题(简称为PRED问题)的凸现以及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加剧等要求我们不得不从规划上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两规”迫切需要在规划理念、规划编制方法和规划实施制度等方面提出变革。 论文从我国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和完善的角度,结合规划外部环境变化背景下我国今后空间规划重点内容的转变对其子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了“两规”协调的评价体系,用来评价我国当前“两规”在规划理念、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等方面的成熟程度,引导“两规”未来发展;通过对样点城市区域“两规”协调的评价来反映当前我国“两规”编制实施状况,找出今后“两规”各自的重点研究内容;最后探讨了未来完善的空间规划体系下“两规”的分工协作机制,提出了基于规划未来发展和基于规划发展现状的“两规”分工协作策略。

张振威[9]2013年在《风景公共利益及保护》文中提出本文归纳并分析了我国损害风景公共利益的典型现象及相关法制、资源战略存在的缺陷,认为公共利益侵害现象的多样性、严重性、普遍性及法律保护的乏力使本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损害风景公共利益现象与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缺乏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风景价值认知、风景资源国家战略与全方位的法律保护,所以对风景公共利益及保护进行系统化、框架性的理论研究是当务之急。本文综合运动价值分析、公共利益理论与历史方法,论证风景价值的正当性及价值观念的社会化使风景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在风景公共利益内容的识别方面,本文对风景公共利益内容的界定定位于宏观层面,根据风景的使用主体(民众)、供给与管制主体(国家)和风景资源客体的叁元作用规律,将风景公共利益分为4项内容,也是其保护目标与战略的出发点,以及保护结构的基础:1)国家保护风景资源本体;2)强化资源公益性,保证公众正当使用的权益;3)公民科学认知风景;4)风景资源民主化管理。通过综合经验事实验证、逻辑实证、历史考察、综合、比较等方法,本文归结出以上4项利益的保护结构:1)对于风景资源本体保护,不同国家建立了公共财产的公共信托制度和公物制度,以私有财产限制的国家征收、警察权、保护地役等法律工具作为实施保障,通过多样的保护区系统、人类聚居环境中的土地利用控制来实现;2)对于公众使用风景的正当性,国家保障公民户外游憩权益并提供游憩设施公共服务,设立(风景)进入权作为一种社会权,通过公益性门票价格、价格监管和政府财政投入保证公民在享用风景资源上的经济可承受性;3)对于公民科学认知风景资源,应建立保护区的科学解说教育项目,并在基本教育中加入环境教育,实施与保障风景资源科学研究;4)在公民参与风景资源管理方面,风景信息公开与知情权,公民决策监督权、参与决策权,环境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保证公共参与的途径。此外,本文论述了每项保护结构的具有代表性的国内外制度。最终,本文以对策法学、规范法学与制度比较方法,对我国风景公共利益及保护提出15项风景资源国家战略,以及法制化途径——制定本领域基本法《风景资源法》,并从建构可救济的社会权视角提出风景权,探讨其权利要素。

董亚川[10]2006年在《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规范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的构思缘起于笔者对德国债法改革中法定解除条件规范模式变革的思考。德国新债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体现出的法定解除条件设定的结构方法以及对具体问题的处理对于完善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受此启发,意图全面总结法定解除条件规范模式发展趋势的内涵,探寻其合理性,并以此反思和检讨我国现行法中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规定,寻求其改进和完善的有效途径。本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介绍论文写作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包括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规范模式研究现状的概述、论文的写作方法、创新之处以及论文的结构安排。本部分希望能够将自己的研究作一个前提性的说明。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规范模式概述。对合同法定解除、解除条件及其规范模式进行概括介绍,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及其基本内涵,并为下一部分正确梳理各国的合同解除条件、总结规范模式提供前提。第二部分,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规范模式的比较考查。通过对大陆法、英美法有关国家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梳理,总结、分析、对比各国法定解除条件的规范模式,以呈现法定解除条件规范模式发展趋势的关键所在,并以德国债法改革中法定解除条件立法的变革为例,分析新的规范模式的优势。第叁部分,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规范模式发展趋势的合理性分析。在前文总结法定解除条件规范模式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从合同关系的特征和法定解除制度的价值功能两个角度探讨法定解除条件规范模式发展趋势的合理性;并针对法定解除条件规范模式具体问题——给付障碍类型、可归责性等,分析其在法定解除条件设定中的应有作用。第四部分,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立法的问题与完善。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法定解除条件规范模式的发展趋势,对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规范模式进行总结、分析和反思,指出了我国现行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的建议。最后,总结整篇论文,概括本文的中心内容,以为结论。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乡村土地立法与制度变革[D]. 刘潇. 华中师范大学. 2001

[2]. 广东省乡村规划体系框架的构建研究[D]. 周游. 华南理工大学. 2016

[3]. 土地流转背景下的村社治理研究[D]. 陈世伟. 华中师范大学. 2011

[4].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困局与解破[D]. 王金堂.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5]. 中国土地制度的反思与变革[D]. 程雪阳. 郑州大学. 2011

[6]. 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D]. 张巧云. 华中农业大学. 2013

[7].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研究[D]. 蒲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8].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研究[D]. 孙彦伟. 华中农业大学. 2005

[9]. 风景公共利益及保护[D]. 张振威. 清华大学. 2013

[10]. 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规范模式研究[D]. 董亚川.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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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乡村土地立法与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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