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江南“减租造布”的集权进程--读隋唐“制度起源手稿”的财政部分_陈子昂论文

论江南“折租造布”的中央化历程——读《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财政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江南论文,隋唐论文,渊源论文,历程论文,财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10)01-0061-08 收稿日期:2009-09-23

关于唐代江南(南朝)化问题的探讨,学术界已有丰硕成果。1937年,杨联陞先生发表《中唐以后税制与南朝税制之关系》,最早关注到两朝赋税制度之间的承续关系①。1940年,陈寅恪先生著《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第七《财政》篇,主旨之一即阐述“继南北朝正统之唐代,其中央财政制度之渐次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明确提出唐代“南朝化”的学说[1]141。1984年,日本学者古贺登氏发表《唐代租庸调制下的华中华南记录》,具体探讨了江南折租布,推测其折纳标准可能是继承了原南朝税制传统[2]。1993年,唐长孺先生的《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著作出版,其第三编专论唐代的变化,从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军事制度、科举制度及学术思想诸方面系统发展了“南朝化”说,指出这一变化“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向后期的转变”[3]。此后,牟发松、王素先生等相继发表多篇论文,从不同侧面进一步阐发了唐先生的观点②。

众所周知,阵寅恪先生是以江南“折租造布”——这一南朝遗制逐渐被中央接受的过程,来论证唐代中央财政制度“之渐次江南地方化”的。上举唐长孺先生的著作及50年代所著的《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4]一文,对南朝的“租布”问题已有详尽的分析。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之上,就江南折租造布制度从地方走向中央的历程做一番粗浅的梳理。

一、唐初南朝遗制与江淮“籴纳”

江南经过两汉尤其是六朝时期的长足开发,到了唐代已成为重要的经济区;但唐初以关陇集团为核心的统治阶级,仍习惯于用老眼光看待这一地区。显庆元年(656),史臣修《五代史志》称“江南之俗,火耕水耨,土地卑湿,无有畜积之资”,“江南之俗,火耕水耨,食鱼与稻,以渔猎为业,虽无蓄积之资,然而亦无饥馁”[5]673,886,沿承的还是两千年前司马迁撰《史记·货殖列传》那一套说法。《五代史志》署名长孙无忌,实为李淳风、韦安仁、李延寿等人合力撰述。李淳风,歧州雍县(今陕西凤翔)人;李延寿,陕西著姓;韦安仁籍贯不详,从姓氏推断亦当为关陇大族。史官著述反映了朝廷对江南的态度。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可以理解唐初史料中为什么很少留下对江南社会的记载了。

陈寅恪先生指出:“南朝虽为北朝所并灭,其遗制当仍保存于地方之一隅。”[1]145要直接论证这一点很困难,我们只能利用相关史料做出间接判断。《太平广记》卷399“盐井”条:

陵州盐井,后汉仙者沛国张道陵之所开凿,周回四丈,深五百四十尺。置灶煮盐,一分入官,二分入百姓家,因利所以聚人,因人所以成邑。万岁通天二年,右补阙郭文简奏卖水,一日一夜,得四十五万贯,百姓贪其利,人用失业。[6]3206

唐代的陵州,治仁寿(今四川仁寿),属剑南道。我们先看一下隋唐以前的盐业管理制度。据《北堂书钞》卷146《酒食·盐部》引“晋令”:“凡民不得私煮盐,犯者四岁刑,主吏二岁刑”[7]962;同卷引“晋中兴书”:“太元三年诏曰:‘盐者,国之重利’”[7]960。表明东晋推行的是食盐官营制。承继而来的南朝,制度也不会发生多大变化。梁末巴蜀并入北周,《隋书·食货志》载北周制度,“凡盬盐形盐,每地为之禁,百姓取之,皆税焉”[5]679,实行的是设官课税制。后来的隋及唐代前期的管理情况有所不同。《隋书》卷24《食货志》记载隋开皇三年(583),废周末之弊,“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5]681;此后直到唐代开元元年(713)刘彤上表之前,唐朝也是不课盐税③。但上引《太平广记》表明,唐政府始终掌握巴蜀盐利,若此前“置灶煮盐,一分入官,二分入百姓家”,还属于征收盐税;则武则天时期出售卤水,就是典型的官营之举了。而这显然沿承的也是南朝旧制。

六朝时期巴蜀、江南一带商业发达,唐初战火平息之后,商旅云集的场面再度出现。《旧唐书》卷94《崔融传》载崔融奏疏,称武则天时:“天下诸津,舟航所聚,旁通巴、汉,前指闽、越,七泽十薮,三江五湖,控引河洛,兼包淮海。弘舸巨舰,千轴万艘,交贸往还,昧旦永日”。[8]2998描绘出了商船在长江上下往返穿梭的盛况。根据《唐会要》卷86《关市》记载,唐代前期不征关市之税;长安二年(702)有司请税关市,因崔融上表反对,未果。我们注意到,此时江南地区却有征收埭税的明确事实。《旧唐书》卷190《文苑·齐澣传》:

(齐)澣乃移其漕路,于京口塘下直渡江二十里……又立伊娄埭,官收其课,迄今利济焉。[8]5038

埭税属关津通过税,以前是南朝政府的重要商税。唐律规定,“若非法而擅赋敛及以法赋敛而擅加益”者,都要给予重处(户婚律·差科赋役违法条)[9]251。李锦绣先生指出,同一时期河、汴之间的梁公埭没有征税的记载,唐前期的埭税只限于江南之地[10]593,这也应该是在遵循南朝惯例。

下面再探讨折租造布的问题。唐初几十年中,江淮漕运很少入京;高宗、武则天时期,这种状况有所改变。陈子昂较早关注到江淮租赋上京的问题,其《上军国机要事》有云:

即日江南淮南诸州租船数千艘已至巩洛,计有百余万斛。所司便勒往幽州,纳充军粮……幽州去此二千余里,还又二千余里,方寒冰冻,一无资粮。国家更无优恤,但切勒赴限。比闻丁夫皆甚愁叹。又诸州行纲,承前多僦向(勾)至都籴纳,今倘有此类向沧瀛籴纳,则山东米必二百已上,百姓必骚动。[11]180-181

万岁通天元年(696)五月,奚、契丹发动叛乱;九月,朝廷命武攸宜充清边道行军大总管,率军讨伐。陈子昂当时任职武攸宜的幕府,这次上疏即在此年九月或十月④。据陈子昂所说,江淮诸州的租船原本是要上供东都,但由于战事突发,被“有司”临时勒往幽州,以纳军粮。值得注意的是,表中虽然提到“诸州租船数千艘”,“计百余万斛”;但实际上江淮诸船装载的并非租米,而是“行纲承前多僦勾至都籴纳”。所谓“籴纳”,据《唐律疏议》卷15《厩库律》“输课物赍财市籴充”条:

诸应输课物,而辄赍财货,诣所输处市籴充者,杖一百。将领主司知情,与同罪。

[疏]议曰:应输送课物者,皆须从出课物之所,运送输纳之处。若辄赍财货,诣所输处市籴充者,杖一百。将领主司若知赍物于送纳之所市籴情,与输人同罪。纵一人籴输,亦得此罪。[9]295

《文苑英华》卷501所载卫弘敏对议漕运策,具体分析了朝廷为什么不允许籴纳的原因⑤。“凡都之东租纳于都之含嘉仓。”⑥按照规定,江淮本来应该是直接交纳租米到东都的,但江淮的通行作法是先以船装载财货,到东都附近再和籴租米,输纳东都。陈子昂出任武攸宜管记之前,曾多年任职京师,所以对江淮籴纳造成洛阳附近米价上涨的事比较清楚。有鉴于此,陈子昂担忧“今倘有此类向沧瀛籴纳”,进而引起山东米价上涨的问题。江淮所赍财货,无非是钱、布之类,而大津透氏复原的“仪凤三年(678)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H'12-16行也有如下记载:

12.庸调送纳杨府转[]纲典部领,以

13.(?)□[]□还并请递

14.[]□□府库物,若

15.(?)杂用不足,请府司准一年应须用数,

16.量留诸州折租市[布]充,讫申所司。⑦

据裴耀卿开元十八年(730)上疏称,江南诸州“每州所送租及庸调等,本州正二月上道,至扬州入斗门”(食货志下)[8]2114。这段文书反映的正是江南租庸调送纳扬州、再行转输的事。值得注意的是第15、16行,若扬州府杂用不足,准许按照一年所用数量支留诸州交纳的折租布,并申报所司。这是高宗仪凤年间的文书,此处也提到江南租船实际上运的不是租米,而是租布。再联系陈子昂“行纲承前多僦勾至都籴纳”一语,看来,江南漕船通常都是采用籴纳的方式入米东都的。

法令明文禁止个人籴纳,押运租赋的纲典若知情也要给予重处。而从陈子昂忧虑引起山东米价上涨看,江淮租船的籴纳绝对不是个体行为。更为奇怪的是,从陈子昂《上军国机要事》尤其是“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看,朝廷对江淮这种行为却采取了默认的态度。这其中一定有深层次的原因。据《通典》卷6《食货·赋税下》,唐代对租赋的征收、调拨有一整套的规定:

诸庸调物,每年八月上旬起输,三十日内毕。九月上旬各发本州,庸调车舟未发间有身死者,其物却还……诸租,准州土收获早晚,斟量路程险易远近,次第分配。本州收获讫发遣,十一月起输,正月三十日内纳毕。其输本州者,十二月三十日内纳毕。若无粟之乡,输稻麦,随熟即输,不拘此限。即纳当州未入仓窖及外配未上道有身死者,并却还。⑧

笔者曾分析过这段史料,指出唐代民户输送租赋有三种方式:输纳本州、上供京师和配送外地[12]。户等越高的民户输送的地点越远。当然,实际操作的情况则是民户根据户等交纳数额不等的租脚钱,而由州郡统一组织运送到指定的输纳地点。但无论如何,江南租船所载钱、布之类的物资一定是民户交纳的租物。我们知道,从秦汉到唐代大部分时间里,田租在北方征收的是粟,南方是米。但南齐时部分地区有所变化,据《南齐书》卷3《武帝纪》永明四年(480)五月诏:

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13]52

田租改为征以布、钱。正如下文所论,布与钱同样具有货币的职能。我们知道,以建康为中心的扬州、南徐州是当时最富庶的地区,此两地以货币代替实物地租无疑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反映。南齐的扬、南徐州都在唐代的江南道境内,看来到了唐代,江南尤其是这一地区仍在执行纳钱、布代租的制度。但是唐代法定的田租是纳米,所以这才有了江南诸州漕船的籴纳之举。也正因为这并非个体行为,而是江南的地方制度使然,所以朝廷也就没有对此进行制裁。

二、朝廷承认“折租造布”之始

史载唐武德、贞观年间,“用物有节而易赡”,“故漕事简”(食货志)[14]1365。这种局面不久即被打破。高宗之后,随着政治尤其是军事形势发生变化,政府开支急剧增加,漕运需求量越来越大。虽然当时的全国经济重心仍是在黄河中下游流域,但这一地区因为战乱频仍,租赋不得不大量留在当地供应军需。统治集团开始将眼光转向南方,运取江南租赋成为当时官员的热点话题。据张鷟《龙筋凤髓判》卷2《将作监》:

水工郑国状请决汉水直山,凿山通道,至伊水入洛,须夫五百,乃运江淮租极便[15]81。

郑国是战国时人,但这则拟判显然是以唐代事实为背景的。《新唐书》卷99《崔仁师附湜传》有载:

初,湜建言山南可引丹水通漕至商州,自商镵山出石门,抵北蓝田,可通挽道。中宗以湜充使,开大昌关,役徒数万,死者十五。禁旧道不得行,而新道为夏潦奔豗,数摧压不通。[14]3922

中宗曾两次即位,第一次不足两月;崔湜凿山开道通江淮漕运,或是武则天退位之后的事。丹水与汉水名异实同,张鷟当以此事为例拟判。从有关记载看,当时人在谈论上供赋税来源时开始将江淮与黄河中下游地区相提并论,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更看重江南漕运[16]。

也就是在这一时期,朝廷开始出现了接受江南租布的迹象。陈寅恪先生曾举出两个例子以证明江南折租造布之制在武则天时已渐推广施行。其一,在河北清河郡(治清河,今河北南宫东南),朝廷为讨默啜,贮江淮租布以备军需。这一举动,当与前引陈子昂上书所述事例相同,是将原本上供东都的江淮租船临时“勒往”清河。但不同的是,此次朝廷改变了过去仅接受租米的做法,允许江淮不经过籴纳而直接交纳租布。不知道这是否是采纳了陈子昂的建议。其二,在西北边境,斯坦因掠至国外的唐代租布,其墨书题记有:

1.婺州信安县显德乡梅山里祝伯元租布一端 光宅元年十一月日

2.伯亮

据陈国灿先生介绍,本件乃书写于粗麻布上之题款,在县名、年月处均有“婺州之印”,2行下有署名,1、2行间有押画记,当是在婺州逐级交纳时所书[17]348。江淮租布最终输往西域有两种可能:或如上述方式,在入京库前径自转送;或是入库后再经领取输纳西北。贞观年间,唐政府已在西北地区推行和籴制度。《大谷文书》2836号“长安三年(703)三月敦煌县录事董文彻牒”[18]107,是武则天时期当地和籴的明证。政府破例接受租布,应该和当时开展的和籴有密切关系。

无论如何,开元二十五年(737)令颁布之前,允许江南直接交纳租布的例子尚不多见。前引陈子昂《上军国机要事》中提到的江淮租船,通常需要籴纳。1972年洛阳含嘉仓出土的仓铭砖中,一块刻有“苏州通天二年租糙米白多一万□□三十五石内。”[19]苏州(治吴县,今江苏苏州)所纳糙米,也应该是在东都附近籴纳而来。开元九年(721)十月,玄宗禁重征租庸诏云:

如闻天下诸州送租庸,行纲发州之日,依数收领,至京都不合有欠,或自为停滞,因此耗损,兼擅将货易,交折遂多。妄称举债陪填,至州重征百姓,或假托贵要,肆行逼迫,江淮之间,此事尤甚。(邦计部·赋税)[20]5829

诏令中特别提到了江淮地区。我们知道,江南路途迢遥,运输时间长,所以租赋在路上会有很多的耗损。但唐玄宗指陈的原因中,很重要一条是“(纲典)兼擅将货易,交折遂多”。与“货易”一并考虑,此处的“交”当指交籴、和籴。由于地区价格差异再加上纲典上下其手,籴纳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折欠的事端。我们从玄宗的诏令中也可以窥知,开元前期的江淮租船仍在采用籴纳方式入供租米。

三、开元二十五年的“折租造布令”

唐玄宗继位后,漕运进入兴旺繁荣时期。这时期的黄河中下游地区遍驻重兵,租赋主要留在当地供应边军[21]。江淮的漕运地位更为显著。苏《授韦玢司农少卿制》称“八政一农,事尤殷于理粟,况洛京转漕,淮海通波”[22]2022。“洛京转漕”与“淮海通波”相联系,点明了漕粮的主要来源。我们注意到,这一时期水利工程兴建与修浚多是围绕江淮漕运展开:

开元二年,河南尹李杰奏,汴州东有梁公堰,年久堰破,江淮漕运不通。发汴、郑丁夫以浚之,省功速就,公私深以为利。(《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8]2114

(开元)十五年正月十二日,今将作大匠范安及检校郑州河口斗门。先是洛阳人刘宗器上言,请塞汜水旧汴河口,于下流荥泽界开梁公堰,置斗门以通淮汴。擢拜宗器左卫率府胄曹。至是,新渠填塞,行舟不通,贬宗器为循州安怀戍主。安及遂发河南府怀、郑、汴、滑、卫三万人,疏决开旧河口,旬日而毕。”(《唐会要》卷87《漕运》)[23]1596

(开元二十六年)润州刺史齐澣奏:“旧自瓜步济江迂六十里。请自京口埭下直济江,穿伊娄河二十五里即达扬子县,立伊娄埭。”从之。(《资治通鉴》卷214“开元二十六年”条)[24]6836-6837

而开元二十一年(733)“江淮都转运使”的设置(食货志)[14]1366,进一步明确了江淮区的漕运地位。

唐玄宗统治期间,和籴的规模和区域都有进一步扩大。白居易解释说:“凡曰和籴,则官出钱,人出谷,两和商量,然后交易也。”[25]1234唐代钱帛并行,白居易说的“钱”包括了具有货币职能的布帛在内,《唐会要》卷66《少府监》载景龙二年(708)四月十四日敕:“少府季别先出钱二千贯,别库贮,……其钱兼以绢布丝帛充数。”[23]1156相较而言,唐代和籴更普遍的是使用布帛。唐初和籴仅是在西北边境,据《新唐书》卷53《食货志》:

贞观、开元后,边土西举高昌、龟兹、焉耆、小勃律,北抵薜延陀故地,缘边数十州戍重兵,营田及地租不足以供军,于是初有和籴。[14]1373

贞观年间和籴的规模自然不大,到了玄宗时期,据杜佑称“自开元中及于天宝,开拓边境,多立功勋,每岁军用日增。其费籴米粟则三百六十万匹段”;其中“朔方、河西各八十万,陇右百万,伊西、北庭八万,安西十二万”(食货·赋税下)[26]111,仅西北边境就达到280万匹段。这一数额已极为庞大。

这一时期的和籴区域也扩及到关中附近。京师和籴始于何时,学界多有争论。从史籍记载看,最早西汉宣帝就在耿寿昌建议下,于三辅及其附近实行和籴,以缓解漕运的压力(食货志上)[27]1141。南齐永明六年(490),武帝诏令天下和籴,重点在扬州附近⑨。不过,我们无须溯源这些久远的往事,仅就唐前期而言,江淮籴纳租米的事已为朝廷所熟知。玄宗开元二年(714)、十六年(728)关辅已有和籴之举,但大规模推行京师和籴是开元后期的事。黄永年先生对此已有论述⑩,不再赘言。

为保证和籴事业的开展,政府必须掌握充足的布帛,仅靠征收庸调已嫌不够。有迹象表明,开元十六年时官府开始采取折租纳绢(布)的措施。《新唐书》卷51《食货志》:

十六年,乃诏每三岁以九等定籍。而庸调折租所取华好,州县长官劝织,中书门下察滥恶以贬官吏,精者褒赏之。[14]1345

诏令未指明庸调折租的地域范围,或者包含江淮在内。此前京师曾行和籴,庸调折租是否与此有关,不得而知。但从布帛“所取华好”一语看,此年折纳目的或许更在于满足统治者奢侈品的需要。二十五年三月三日,玄宗颁布了人所周知的“关内庸调折变粟米敕”。诏称关中赋税繁重,“既寡蚕桑,皆资菽粟,常贱籴贵买,损费逾深”。上年关内外丰收,粮食丰羡,朝廷下令“自今已后,关内诸州庸调资课,并宜准时价变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若有偏远地区,“宜所在收贮,便充随近军粮”;河南北蚕桑发达,“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显然,这是照顾各地区的生产差异,减轻运费的便宜措施。租与庸调互折,并不能增加布帛数额。诏令又称“江淮苦变造之劳。河路增转运之弊,每计其运脚,数倍加钱”(11),却未给出任何解决办法。直到同年九月,关辅大行和籴,玄宗令江南诸州回租造布,最终承认了南朝旧制。

其中有一些细节需要略作解释。《通典》卷6《食货·赋税下》:

(开元二十五年定令)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26]107

二十五年令颁布的具体时间,见《旧唐书》卷9《玄宗纪》开元二十五年九月壬申条:颁新定令、式、格及事类一百三十卷于天下。又《资治通鉴》卷214,同年九月戊子敕:

敕以岁稔谷贱伤农,命增时价什二三,和籴东、西畿粟各数百万斛,停今年江、淮所运租。[24]6830

壬申为初一,戊子即17日,江南折租造布著入令文在和籴京畿粟米前十几日。开元二十五年令中也调整了江淮诸州的输租期限,但这要等到下一年才能实行。根据《新唐书·食货志》宣州(治宣城,今安徽宣城)刺史裴耀卿上书,当年的八、九月份,江淮租船正好是走到了巩、洛一带;准备籴换租米之时,政府下令折租造布,显然是要求江淮直接输纳租布,不必再行籴纳。戊子京师大举和籴,所耗费的布帛即由江淮租布补充。问题是,如何解释“停今年江淮所运租”一句呢?笔者以为,可以有两种理解。其一,这仅是重复壬申令,停江淮租米,转而输纳租布。其二,“停今年江淮所运租”为“停今年江淮租”之意,亦即所停的实际是开元二十六年输纳的二十五年租。无论何种解释,似乎都不能将这句话与其稍后的癸已敕“河南、北租应输含嘉、太原仓者,皆留输本州”[24]6830作同样理解。我们知道,河南北租赋“十一月起输”[26]109,九月下诏停止,事属正常。江淮租船自正月起输,九月已近东都,现在“停输”下令折返,揆诸事实,殆无此理。在此不妨举一例证。开元四年(717)五月,玄宗下诏停义仓回造入京,诏称:

自今以后更不得以义仓回造,已上道者不在停限。(邦计部·常平)[20]6020

义仓税的起输时间估计与本州租庸调同时。江南租船五月入汴水,“已上道者不在停限”,当指此而言。五月所行路程不过过半,即“不在停限”;九月已近目的地,更不会随令辄停。何况,京师大举和籴之后,急需布帛补充,也不会对大批江南租布视若无睹。

由此可以看出,这次和籴经过一系列准备工作。先是开元二十四年(737),关内外喜获丰收,朝廷遂于二十五年三月下敕:关内诸州庸调资课“变粟取米”入京,路远不可运送者“所在收贮”,河南北不通水利“折租造绢”,以尽量将关中粮食收入太仓。九月初,秋收在即,又下令江南诸州折租造布,为和籴后补充布帛打下基础。至于九月末和籴之后,又停“今年江淮所运租”(如果不是将其理解为停运租米、转输租布的话),大概是因为这次和籴规模庞大,一、二年内无需再实行之故。

江淮租布用于关中和籴之外,尚需运往西域。高适《送窦侍御知河西和籴还京序》:

天子务西州之实,岁籴亿计,何始于贵取而终以耗称,俾边兵受寒,战马多瘦挽域中之税,铸海上之山,江淮之人盖奔命矣。[28]322

是文作于天宝十四载(755)八月(12)。窦侍御史,不详何人,高适又有《陪窦侍御泛灵云池》、《和窦侍御登凉州七级浮图之作》,当与此序同时。西域和籴绢布除剑南道供应外,通常由京师起运,来源非仅江淮一池,高适特言“江淮之人盖奔命矣”,是指主要税源地而已。

我们注意到天宝时期折租造布(绢)的范围有扩大化的趋势,《资治通鉴》卷216天宝八载(749)二月条:

是时州县殷富,仓库积粟帛,动以万计。杨钊奏请所在粜变为轻货,乃征丁租地税皆变布帛输京师,屡奏帑藏充轫,古今罕俦,故上帅群臣观之,赐钊紫衣金鱼以赏之。[24]6893

唐玄宗晚年“骄于佚乐而用不知节”(食货志)[14]1346,赏赐无限,杨国忠令诸州丁租地税折纳布帛输往京师,用意正在于此。充作赏赐的布帛,体现的也是一种货币职能。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前引《南齐书·武帝纪》永明四年(480)五月诏,“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诸州税调折布之外,还有折钱。此后的梁、陈时期,田租也有纳钱的记载,如《梁书》卷2《武帝纪中》载天监元年(502)诏:“逋布、口钱、宿债勿复收。”[29]34高敏先生认为,此处的口钱即指“按丁缴纳的田租的折变”[30]485。唐初江南商品经济恢复繁荣,重行钱布兼半之制也是大有可能的。陈子昂称江南租船至都籴纳,所赍财物或当包含钱币在内。开元二十五年令“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并未完全恢复南朝旧制,至少漏掉了按比例纳钱一项。个中缘由,或许与江南货币滥恶有关。据《新唐书》卷54《食货志》:

(乾封二年)私钱犯法日蕃,有以舟筏铸江中者。诏所在纳恶钱,而奸亦不息。仪凤中,濒江民多私铸钱为业,诏巡江官督捕,载铜、锡、镴过百斤者没官。四年,命东都粜米粟,斗别纳恶钱百,少府、司农毁之。是时铸多钱贱,米粟踊贵,乃罢少府铸,寻复旧。永淳元年,私铸者抵死,邻、保、里、坊、村正皆从坐。武后时,钱非穿穴及铁锡铜液,皆得用之,熟铜、排斗、沙涩之钱皆售,自是盗铸蜂起,江淮游民依大山陂海以铸,吏莫能捕。[14]1384

武德四年(621)行开元通宝钱,之后私铸风起,尤以江淮为盛。这自然与当地商品经济发达,货币流通量不足有关。值得注意的是,仪凤四年(679),高宗曾令东都粜米粟换取恶钱。《册府元龟》卷501《邦计部·钱币》载开元四年(716)十一月敕:

如闻东都用钱渐有变动,留守及河南尹作何简较,宜勅刘知柔、单思远稍自勖励,严加捉搦。[20]5595

《新唐书·食货志》也记载神龙、先天年间,两京用钱滥恶,“郴、衡钱才有轮廓,铁锡五铢之属皆可用之”[14]1384。史籍屡次提及京都充斥江淮劣币,这种现象无疑与江淮籴纳有一定关系。我们知道,南朝货币滥恶现象更为突出,朝廷对此一度规定政府税钱必须“轮廓完全”(竟陵文宣王子良传)[13]696。永明二年(484),萧子良驳收塘役钱启,提议“诸税赋所应受钱,不限大小,但令所在,兼折布帛”(13)。从上引永明四年诏可以看出,“兼折布帛”一项已为武帝所实行;“所应受钱,不限大小”,是否被朝廷采纳,不得而知。与南朝政策不同,唐律“敢有盗铸者身死,家口配没”(食货志)[8]2094,朝廷屡次下令禁断恶钱,却收效甚微。至开元中,“天下盗铸益起,广陵、丹杨、宣城尤恶”,“江淮偏炉钱数十种,杂以铁锡,轻漫无复钱形”(食货志)[14]1386。在这种情况下,唐朝中央政府自然不会允许江南折钱代租,完全恢复南朝旧制(14)。

上述江南折租造布逐渐为中央接受并著之令文的过程,是和江南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其漕运地位的上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换言之,正是在漕运重心从黄河流域转移到长江流域的前提下,折租造布完成了地方制度向中央制度的转变。中央政府这一时期推行的和籴政策也是促成制度转变的关键。唐玄宗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籴的地域、规模逐渐扩大,中央对充任货币职能的布帛的需求也在加大。开元二十五年,政府在京辅一带广行和籴,从而最终确认了江南的折租造布制度。二十五年令仅是恢复了南朝折租造布制度,重行“钱布兼半”之制已是唐后期的事了。

注释:

①原文载《清华学报》第12卷第3期,后收入《中国经济发展史论文选集》上册,联经出版公司1980年版,第255-260页。

②牟发松:《略论唐代的南朝化倾向》,《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2期;《从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看唐代的南朝化倾向》,原载《江海学刊》2005年第5期,后收入《社会与国家关系视野下的汉唐历史变迁》,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又《从南北朝到隋唐——唐代的南朝化倾向再论》,《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王素:《关于隋及唐初三省制的“南朝化”问题——以三省首长的职权和地位为中心》,原载《唐研究》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后收入《社会与国家关系视野下的汉唐历史变迁》;又《敦煌儒典与隋唐主流文化——兼谈隋唐主流文化的“南朝化”问题》,《故宫博物院院刊》2005年第1期。

③《旧唐书》卷48《食货志》载刘彤上表,请设盐铁之官,收利以供国用,朝廷准奏后实行。

④在这次上书中,陈子昂又建议宽缓兵期,“山南、淮南去幽州四千里,所司使十月上旬到,计日行百里,四十日方到……到不及期,惧罪逃散为贼,此更生一患”,由此推之,上书时间应在九、十月间,必不至十月上旬。

⑤《卫弘敏对议漕运策》曰:

问:昔在隋季,廒庾空虚,爰逮皇家,京坻弥望,既乘前弊,年蓄未登,自东徂西,依常运漕。今送纳之所物贱,本州欲赍直买输,利益兼倍。

对:什一而税,布政之通规;九稔为储,经国之成务。仓廪实而知礼,夷吾之论有征,金汤守而惟粟,墨翟之言无易。昔隋季凋残,廒庾并竭;洎皇朝纉篆,黎献咸熙;并孝弟力田,信可封于比屋,家给人足,实委余而栖亩。于是上直常平,将备水旱;下敛薄赋,以蓄京坻。故远近诸州,随方输转。陆辇车而接轸,川漕引而连樯。但六合时雍,菽粟流而衍;五钱标价,水火埒其饶。若政利从机,惠美无费,以送纳之所物贱,本州欲令赍直买输,不劳而益,如愚管见,切未为宜。何者?任土税田,定差于不刋之籍,配租纳税,设条于惟行之令。岂可取越公途,苟从私益革,送纳之通式,开买输之权利者欤!谨对。

⑥《唐六典》卷3,“仓部郎中、员外郎”条,中华书局,1992年,第84页。“之”,《旧唐书·食货志》作“已”。

⑦录文转引自大津透:《唐律令制国家的预算——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释》,原文载《史学杂志》第95编第12号(1986年),后收入《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之《六朝隋唐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430-484页。

⑧据仁井田陞氏《唐令拾遗》,这是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内容。但从“仪凤三年度支奏抄、金部旨符”看,此条无疑是沿袭唐初(武德七年令)的规定。

⑨有关此事的记载,分见《南齐书·武帝纪》、《通典·食货典·轻重》、《册府元龟·邦计部·常平》;蒋福亚先生对上述史料进行了排比分析(《论南齐永明年间的和市——兼论三吴在宋齐之交已成为我国封建时代新生的经济重心》,《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

⑩黄永年:《元魏李唐和籴以济京师事考释》,原载台湾《新史学》第4卷第2期(1993年6月),后收入《中国古代史论集》,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11)《唐会要》卷83《租税上》,中华书局,1955年,第1533页。《册府元龟》卷487《邦记部·赋税》作“四月诏”,《唐大诏令集》卷111《关内庸调折变粟米敕》作“二月”。

(12)周勋初:《高适年谱》,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89页。前引孙钦善《高适集注》定此序于天宝十二载,不妥。

(13)《通典》卷5《食货·赋税中》。《南齐书》卷26《王敬则传》所载略同,唯末句作“兼市布帛”,似以《通典》为长。

(14)《新唐书·食货志》:“先是,扬州租调以钱……因诏江南亦以布代租”,是开元二十五年之前,扬州曾以钱币代输租调。我们注意到,唐前期史籍所举盗铸之处,多为“荆、潭、宣、衡”、“郴、衡”,却不及商业最盛的扬州之地。扬州无私铸之风,是否此地曾设铸钱监,史籍无载,不可确知。

标签:;  ;  ;  ;  ;  ;  ;  

论江南“减租造布”的集权进程--读隋唐“制度起源手稿”的财政部分_陈子昂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